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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论文中国经济法可诉性问题分析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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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论文中国经济法可诉性问题分析研究.doc

    中国经济法可诉性问题分析研究 郝浩张旻昊摘要经济法是建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一个法律部门,是国家干预经济和制约国家权力主题的法律,保障行为人的各项经济权力,实现经济法权力的司法救济,归根到底在于如何实现经济法的可诉性。目前,由于我国的法律诉讼机制的缺失、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导致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经济法诉权、构建科学合理的公益诉讼制度等合理化建议。 关键字经济法可诉性实现途径公益诉讼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与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一个法律部门,是国家行使宏观调控职能干预经济重要法律手段,其诞生之日起就肩负着保障经济活动公平和正义的法律使命,但长时间以来其诉讼机制的欠缺给经济法的实施带来了诸多困难,影响了经济法干预经济行为、制约国家权力的效用。自2000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撤消经济审判庭以来,经济法的可诉性及其实现途径问题受到了我国经济法学界的高度重视。经济法的可诉性不强,已成为我国经济法学界的普遍共识。作为现代法学重要组成部分的经济法,区别于传统法律部门的重要之处,便是其不可诉的规范较多。通过研究经济法立法现状,分析造成我国经济法可诉性不强的原因,进一步提出实现经济法可诉性的途径意见建议,对于我国经济法更好的运行和实施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经济法可诉性相关概念界定法的可诉性决定作为法律部门重要分支的经济法也必然具有可诉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家的宏观调控对经济的调节至关重要,经济法作为宏观调节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其不断完善和发展对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济法可诉性的强弱和实现程度关系着经济主体权利是否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 本文在综合分析了经济法权利的可救济性、经济法行为的可管辖性、经济法的可争讼性以及经济诉求的可实现性的基础上,将经济法可诉性定义为:当经济纠纷发生时,经济主体向法定机构提请申诉,通过特定的经济法诉讼程序,对经济纠纷中经济主体的权利以及行为是非对错进行权威性裁决的经济法的内在属性。这也给予了经济主体在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手段干预经济过程中发生经济纠纷时诉求司法解决的权利。 二、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1.经济法权利的司法保障体系缺失,经济司法权威比较低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确立以来,我国已颁布了大量与经济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专注于赋予当事人明确的权利义务,却很少涉及保障权利、处理经济纠纷的程序性规定和司法保护。大多数法律法规对经济职权和经济义务列举得不厌其详,却对诉讼权等救济权利只字不提,有权利和义务但却没有诉权,更无其他的救济条款;即使部分经济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诉权条款,但同时又提出很多限制性规定,实际上限制了诉权的充分行使。 同时,我国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受制于政府行政干预较为严重,司法审查制度体系缺失。政府的许多宏观调控手段,特别是经济调节行为大多游离于司法的监控范围,严重的妨碍了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和经济司法的权威性。 2.经济法依附于其他诉讼体系,缺少独立的诉讼制度目前,我国经济活动中的法律纠纷的裁决大多依附于其他诉讼制度,没缺少独立的诉讼制度,大大削弱了经济法的独立地位,混淆了经济法纠纷和民事纠纷以及行政纠纷的性质。这也造成我国的经济法违法案件多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罚,而很大一部分经济法纠纷是在国家宏观调节社会经济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的当事人一方大多是行政机关本身,使得司法的公正性遭到人们的质疑。只有经济法、民法和行政法三者各司其职,构成维护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才能保证我国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越性得到充分发挥。但传统的诉讼制度严重制约了经济法功能的发挥,使得经济法的可诉性得不到真正落实。 3.未建立经济法意义上的审判机构,对经济违法行为惩处缺乏程序机制2000年8月,中国高院在机构改革中,正式撤销经济审判庭,并将经济、知识产权等方面法律纠纷的审理归入民事审判大类,使得经济诉讼依附于民事诉讼。但是经济法诉讼解决的经济冲突问题是由违反经济法的行为所导致纠纷,而民事诉讼主管的案件是由违反民事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争议,这就使经济法可诉性立法存在严重的漏洞。因此,实质上经济法诉讼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审判机构。这也造成了经济法程序机制的缺失,使实体经济法失去了独立的诉讼机制的支持,难以正常运行。经济法司法程序的严重缺失降低了经济法的可诉性和可操作性,损害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三、实现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的途径1.实行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经济法作为我国独立的法律分支机构,有自身独立的法律调整对象和方法,我国目前现有的诉讼制度对经济违法行为责任的追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此,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公益诉讼制度是解决我国目前经济法可诉性不强这一突出问题的根本路径。 所谓公益诉讼就是指依据法律授权,任何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可以针对侵犯公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形式。经济公益诉讼指人民法院在经济纠纷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人的共同参与下,按照规定的司法程序,对组织和个人提起的违反经济法、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侵犯国家经济利益的行为进行审判,处理经济法违法行为的活动。 2.明确经济法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并赋予经济法主体经济诉权我国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有利于防止滥诉风险,但却限制了对于公共利益救济。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理论所规定的“无直接关系无诉权”原则,已经明显不能适应现代经济法的发展速度和要求。为了使经济法具有更强的可诉性,需要在进一步完善经济法律实体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基础上,明确经济责任的适用主体,给予诉讼原告主体更加明确的资格,赋予主体全面的经济诉权,规定司法救济的明确途径。需要我们达成共识的是:赋予经济主体更加广泛的经济诉权,最大程度和限度的调动我国公众的公益法律意识,通过司法机关的力量,构筑对经济法律关系的双重制约和保护机制,在经济执法合司法之间进一步合理分权,以司法权监督、制约行政权,从而贯彻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3.建立对滥用经济法诉权的限制和惩罚机制公民或是组织以个人的名义提起经济诉讼不是任意的,没有限制的,公益诉讼如果不进行控制,就会导致经济诉权的滥用,原告诉权的滥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被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导致我国社会经济秩序和诉讼秩序的破坏。因此,尽快建立完善限制、惩处“诉权滥用”的法律机制十分必要。 国家要通过立法更加准确地界定滥用诉权地行为,设定明确的滥用诉权的标准,以便于在正式起诉前就可以依法驳回滥用诉权的行为;同时要通过立法加强对滥用经济法诉权行为的惩罚和制裁,增加滥诉的成本与风险,从根本上杜绝滥用经济法诉权的违法行为。 4.重建我国的经济审判庭 经济法的可诉性和独立性要求建立能够有效解决经济纠纷的审判机构,否则纠纷当事人将面临告状无门或无程序可寻的局面,立法规定的经济 权利也将成为宣告性权利。因此,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物质载体,即经济审判庭。中国经济审判制度革新的关键内容在于在充分借鉴国外成熟的经济法理论成果与立法实践,检讨传统诉讼缺陷与漏洞的基础上重新建立经济审判庭。不断总结理论研究和审判经验的成果,将经济法诉讼的内在规律性和个性特征尽早以诉讼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为经济法诉讼提供独立的诉讼保障。 法律具有可诉性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准则,经济法的可诉性是经济法的基本属性。经济法作为社会基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的多是国家经济调节方面的公共关系利益,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程度和发展水平关系着经济权利主体权利的实现程度,进而关系我国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我们应该突破传统诉讼理论的束缚,大胆尝试和借鉴先进的公益诉讼理论,在诉讼程序上真正体现以公众利益为本的理念和原则。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参考文献王全兴,管斌.经济法学研究框架初探J.中国法学,2001,6:49. 王晨光.法律的可诉性是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的特征之一J.法学,1998. 3颜运秋.论经济法的可诉性缺陷及其弥补J.法学论坛,2000. 4黄海荣.我国经济法可诉性不强的原因浅析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3. 5胡锦光,刘飞宇.论国家行为的判断标准及范围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1. 6陈运华.经济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研究J.当代法学,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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