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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初级经济法精品ppt课件1支付结算法律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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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初级经济法精品ppt课件1支付结算法律制度.pptx

    第三章,第三章需要掌握: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本章分值大概在17-18左右,重点在三票一卡;由于趋势原因,网上支付也值得关注,由于本章的很多知识点都是需要记忆的,今天主要讲解较为复杂的票据及其一般规定。,票据填写,(一)填写规范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2.关于出票日期(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2)规范写法: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理解】日期写法应满足三大要求:汉语语言的规律、数字金额的构成、防止涂改的要求。举例: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3月开始就不用加零,票据填写,【单选题】某票据的出票日期为“2011年3月15日”,其规范写法是()。A.贰零壹壹年零叁月壹拾伍日 B.贰零壹壹年叁月壹拾伍日C.贰零壹壹年零叁月拾伍日 D.贰零壹壹年叁月拾伍日,票据填写,【单选题】某票据的出票日期为“2011年3月15日”,其规范写法是()。A.贰零壹壹年零叁月壹拾伍日 B.贰零壹壹年叁月壹拾伍日C.贰零壹壹年零叁月拾伍日 D.贰零壹壹年叁月拾伍日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银行卡,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分类:1.是否可以透支: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要先交备用金)借记卡(转账卡、专用卡、储值卡)2.联名(认同)卡:商业银行与盈利单位及非盈利性单位共同发放,提供优惠3.按币种:人民币卡外币卡(VISA维萨、万事达、美国运通、大来),银行卡,银行卡的申领、注销、挂失和追偿(一)申领1.单位卡申领条件: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2.个人卡个人贷记卡申领条件 年满18周岁,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工作单位和户口在常住地的城乡居民;填写申请表,并在持卡人处亲笔签字;向发卡银行提供本人及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外地、境外人员及现役军官以个人名义领卡应出具当地公安部们签发的临时户口或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并须提供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单位或有当地户口、在当地工作的担保人。,银行卡,(二)注销发卡行受理注销之日起45天后,被注销信用卡账户方能清户。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三)挂失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四)追偿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1.扣减持卡人保证金;钱2.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物3.向保证人追偿透支款项;人4.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法,银行卡,单位人民币卡: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2.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3.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4.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银行卡,贷记卡:(一)特点先消费后还款(二)非现金交易优惠政策(2017年调整)1.免息还款期: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题目会给)2.最低还款额 二者只能享受其一。(三)透支利率(2017年调整)上限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打七折万分之五的0.7利率调整:发卡机构至少提前45日通知,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生效前选择销户。信用卡协议中应同时注明日利率和年利率。,银行卡,(四)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2017年新增)1.业务种类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2.风险控制信用卡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借记卡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储值卡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银行卡,(五)不得收取的款项1.滞纳金(逾期不还的,办卡时协议的是违约金)2.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3.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票据的一般规定,一、票据的含义、种类、特征与功能(一)含义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收款人是票据的第一权利人,转然后的持有票据的人是持票人。票据都是有价证券(票据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流通或转让)(二)种类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的一般规定,(三)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票据为设权证券签发了票据才有权利去拿钱 票据为提示证券拿钱时必须出示票据票据为交付证券转让必须交付票据票据为缴回证券拿到钱后要缴回票据 2.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得以文义之外的任何事项来主张票据权利3.票据为无因证券行使权利不看取得证券的原因4.票据为金钱债权证券目的就是要钱5.票据为流通证券可以背书转让,票据的一般规定,(四)票据的功能1.汇兑功能(汇往异地兑付款项)2.支付功能(直接把票当钱用)3.结算功能(债务抵销功能,票换票)4.信用功能(先开票,后拿钱)5.融资功能(贴现),票据的一般规定,二、票据的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2.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2)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票据的一般规定,(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4)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只在商业汇票中才有)阿(5)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6)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7)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票据的一般规定,二狗,铁蛋,1出票,银行,1出票人,1收款人,1付款人,2承兑人,2承兑,王师傅,3背书,3背书人,刘村长,3被背书人,3保证,3保证人,票据的权利,三、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3.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4.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票据的权力,二狗,铁蛋,1出票,银行,李四,3背书,王师傅,4再背书,保证人,张三,刘村长,保证人,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的权利,二狗,铁蛋,1出票,张三,签章有效,王师傅,盗窃,1.明知票据是盗窃的2.不知票据是盗窃的得看是否支付对价,签章无效,签章,票据的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3.因欺诈、偷盗、胁迫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票据的权利,(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1.挂失止付(1)概念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种类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票据的权利,(3)止付期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挂失止付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2.公示催告(1)概念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票据的权利,(2)申请公示催告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注意1】挂失止付非公示催告的必经前置程序。【注意2】此处不包括被告住所地,因为利害关系人不明确。【注意3】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票据的权利,(3)程序 申请书内容 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申请的理由、事实;通知挂失止付的时间;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付款人与代理付款人止付期责任收到止付通知即行止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法院许可擅自解付不免除票据责任公告刊登媒介“全国性”的报刊 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票据的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行为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3.普通诉讼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票据的权利,(五)票据权利的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注意1】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注意2】第4、5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票据的一般规定,票据责任(一)责任人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承担付款义务;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清偿义务。,票据的一般规定,(二)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票据的一般规定,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一)出票1.票据的记载事项,票据的一般规定,2.签章(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理解】出票人签章是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票据缺少必须记载事项无效。(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签章是承兑和保证的必须记载事项,缺少该签章,其承兑行为和保证行为无效,但出票人的签章是符合规定的,则出票行为是有效的。(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票据的一般规定,3.出票人的责任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票据的一般规定,(二)背书1.背书的种类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分为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质押背书是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债务人履行债务,质权人只需返还票据,无需再次做成背书!,票据的一般规定,2.背书记载事项(1)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2)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3.粘单的使用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4.背书连续(1)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2)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票据的一般规定,5.不得进行的背书(1)条件背书条件无效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2)部分背书背书无效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3)限制背书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丧失流通性)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票据的一般规定,(4)期后背书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6.背书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票据的一般规定,(三)承兑1.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2.提示承兑区别于提示付款。(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3.受理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4.附条件的承兑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票据的一般规定,5.出票人责任(补)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将汇票款项存入承兑银行。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0.5计收利息。(四)保证1.保证人(1)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2)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票据的一般规定,2.记载事项,票据的一般规定,3.保证责任(1)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票据的一般规定,4.附条件的保证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与背书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进行区分。5.保证效力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票据的一般规定,票据的追索(一)适用情形1.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2.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在合法的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二)被追索人的确定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的一般规定,考试常见的六种情况:(1)票据无问题,程序无问题,但承兑人无理拒付;向全体前手行使追索权。(2)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向承兑人或者出票人行使追索权。(3)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4)承兑附条件、拒绝承兑;向全体前手行使追索权(不包括承兑人及付款人)。(5)背书附条件、保证附条件;向全体前手行使追索权。(6)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向全体前手行使追索权(不包括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票据的一般规定,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三)追索内容1.持票人的追索内容(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本金(2)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费用,票据的一般规定,2.被追索人的再追索内容(1)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新本金(2)再发生的利息;新利息(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新费用(四)行使追索权1.取得证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2.通知期限得到证明之日起3日内3.未通知责任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票据的一般规定,(五)清偿效力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剩下的自行了解),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剩下的自行了解),汇票,商业汇票:(一)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1.概念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依托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分类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1)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2)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汇票,3.适用范围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只有单位才能使用的支付结算方式包括:托收承付、国内信用证和商业汇票。(二)出票1.出票人的资格(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2)与付款人(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3)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汇票,(二)出票(自行了解)(三)承兑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四)商业汇票的付款1.付款期限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1年;,汇票,2.提示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汇票,(五)商业汇票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1.概念贴现: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即付票据无贴现问题,国内信用证的议付实际性质就是附追索权的贴现。转贴现: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行)的票据(转让)行为。再贴现: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行的票据(转让)行为。2.分类按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回购式。,汇票,3.当事人转让票据的:贴出人受让票据的:贴入人 4.贴现条件(1)票据未到期;(2)未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4)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5)持票人应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汇票,5.贴现利息的计算(必须掌握)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率贴现期/360贴限期: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贴现期简易计算(1)不跨月:到期日贴现日【举例】贴现日4月6日,到期日为4月30日贴现期30624(2)跨1个月:贴现当月天数贴现日到期日【举例】贴现日4月6日,到期日为5月10日贴现期3061034(3)跨2个月:贴现当月天数贴现日整月天数到期日【举例】贴现日4月6日,到期日为6月1日贴现期30631156,汇票,6.收款(1)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2)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3)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本票,银行本票(一)概念和适用范围1.概念银行本票是出票人(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2.付款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支票,支票:(一)概念、种类及适用范围1.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种类(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支票,3.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二)出票1.必须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缺少任一事项,支票无效。【注意】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有6项,无收款人名称。2.授权补记事项(支票独有)(1)金额(2)收款人名称【注意1】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注意2】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支票,3.相对记载事项(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只有一个,且无付款日期。,支票,(三)签发要求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陷阱:付款时换为出票时、签发时、开具时。与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区分。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支票,(四)付款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出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汇票、本票和支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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