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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我国慈善事业公信力的缺失与重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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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我国慈善事业公信力的缺失与重建.doc

    浅析我国慈善事业公信力的缺失与重建 【摘 要】当前我国一些慈善负面事件的出现,使得中国慈善事业公信力面临巨大挑战。重建与提升慈善事业公信力要从规范立法、推进信息公开、完善慈善组织建设、加强政府监管审计、加大媒介宣传引导等五个方面着手。 【关键词】中国慈善事业;公信力;困境;重建 慈善组织公信力是慈善组织在社会上被公众接受和信任的程度。公信力低下,直接导致了我国慈善事业不能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降低了慈善事业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一、我国慈善事业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慈善组织本身的公开透明度不够 据民政部中民慈善信息中心发布的2011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统计出的数据来看,被调查的全国1000家慈善组织,其透明指数平均仅为33分,60分以上的慈善组织仅占被调查慈善组织的8.2%。民政部2010年全国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现状报告显示,全国有42%的慈善组织没有专门的信息披露办法,37%的慈善组织没有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90%的公众不接受目前的披露程度和方式。慈善组织和民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剧了公众对慈善事业的质疑。有网络调查显示,超过九成社会公众表示对当前我国慈善信息公开情况不满意或不太满意。 (二)我国慈善组织行政倾向严重 我国大部分的慈善机构从成立之日开始,就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可以说是政府行政权力的衍生物。我国的慈善组织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造成了“政慈不分”的局面;在实施救助活动上审批流程繁琐,拨款周期长,手续复杂,效率低下;在资金运作上信息披露不透明,慈善资源分配不公。同时,由于慈善组织官方运作色彩浓厚,其公信力已不仅仅取决于社会公众对其的信任程度,还取决于对政府的信任程度。近年来,政府公信力存在下降趋势,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也直接转嫁到了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上。 (三)缺乏完善的慈善组织监督机制 我国目前缺乏一套完整、系统的慈善监督机制,导致慈善活动监督力度不足。首先,政府监督多头管理,职能不清。从法律赋予的权力来看,行政机关不仅要对慈善组织进行管理,还要进行监督,这种“双重管理”的体制容易造成监督主体缺位,降低监督效率,出现推诿扯皮,导致政府监督流于形式。其次,内部监督作用有限。当前,我国慈善组织受“双重管理”机制的影响,组织内部运行机制并不完善,内部监督有名无实。慈善组织的监督人员甚至会为了谋求个人利益放弃监督职责,出现包庇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第三,社会监督途径单一。对慈善的社会监督包括公民监督和舆论监督,就是要让报刊、网络、电视和广播等大众传媒和社会公众参与到对慈善的监督中,然而由于慈善组织与公民舆论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无法进行公民和舆论监督。第四,第三方监督尚存困难。由于第三方监督独立于政府和慈善组织,所以这种监督是比较科学可行的。但现阶段来看,我国现有的第三方机构多带有官方背景,具有权威的公信力强的独立机构是非常缺乏的。 (四)我国慈善组织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缺乏规范性法律制度,使得我国慈善组织发展速度缓慢。目前,我国涉及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仅有几部,没有专门规范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的法律,滞后的法律建设已成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桎梏。首先,为数不多的几部法律法规,往往只适用于某一方面的内容,约束力不大,可操作性不强,难以落实,不足以对整个慈善事业和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的调整,制约了慈善事业社会环境的整体改善。其次,专门的慈善事业法律的缺失,使慈善事业发展没有法律依靠,缺少正确引导。这就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假借慈善牟取利益,损害了慈善组织的名誉,威胁了慈善事业的生存与发展。第三,法律对慈善组织主体地位没有明确的规定,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慈善组织没有严格的定义,也没有给予独立法人的法律地位。我国的慈善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这是对慈善组织的独立法人地位最大的损害。慈善组织法律主体地位获取的困难,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慈善事业公信力的提升。 二、重建与提升中国慈善事业公信力的建议 (一)规范立法是重建与提升中国慈善事业公信力的体制需要 加快慈善事业立法进程,通过慈善组织法、慈善监管法、慈善促进法、慈善行为法的建立和完善,建成有利于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完备的法制体系,使我国慈善事业走上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轨道,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之路,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我国的慈善事业处于发展初期,需要一部高屋建瓴的法律在原则和发展方向上进行引导和把握。整合部门利益、界定部门权责,改变目前“政慈不分”的局面,回归慈善本意,培育民间组织。推动民政部门主办的慈善和救助、福利设施由民间组织和社区承办,逐步实行管办分离。通过立法明确慈善机构独立的法人地位,并对其性质、职能、任务及其管理、运行基本准则做出规范,以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确立慈善组织与政府的合作伙伴关系,政府主要通过“无形之手”来引导和调节慈善事业,运用法律的手段赋予慈善组织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予以保护;运用政府补贴的手段,让各类慈善组织享有与公办同类机构同等的待遇;运用税收优惠的手段,通过减、免、惠的政策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二)推进信息公开是重建与提升中国慈善事业公信力的生存之本 必须将信息公开作为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的重中之重和主要着力点。第一,慈善组织应当最大限度地公开所掌握的公共信息。财务信息是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重点,筹款用途、项目实施效果、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也要公开。从近三年的中国慈善透明报告调查显示,相对于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而言,财务信息公开情况最低,相反公众对此却寄予了厚望。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公众中的任何成员只要交付一定的合理费用,就有权获得慈善组织的年度账目和财务报告。第二,加强慈善组织官方网站建设和构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公共平台。慈善组织要加强自己官方网站建设并及时公开慈善信息、“晒账单”,与捐赠者、网民进行互动交流,在网站功能设计上要便于公众快捷方便地查阅或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政府要积极打造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公共平台,统一展示各慈善组织发布的信息,并做好信息搜集整理、分析、考核、评估等工作。第三,保障公众的信息公开救济权。除不能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向有关部门和慈善组织查询有关慈善信息,有关部门和慈善组织应及时答复;在慈善组织拒绝公开的情况下,信息公开请求人可以向慈善组织的主管机关、监督机关寻求行政救济,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还可以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第四,推进信息公开制度化、法制化。通过法律规范明确规定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和公民的知情权利,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形成刚性约束力;在相关法规中增加一些惩罚性条款,督促慈善组织承担信息不公开的否定性后果。统一慈善信息披露的标准,应尽快制定慈善组织信息公布的操作办法和标准,切实解决选择性信息披露问题。 (三)完善慈善组织建设是重建与提升中国慈善事业公信力的关键所在 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发展的载体,慈善组织建设成败是慈善事业的成败的关键。其一,慈善组织应完善理事会领导治理机制。尽可能的向理事成员保证信息的公开、准确,尽可能的保证理事成员都参与到理事会决议中去。同时,理事成员还应该积极参与机构的日常运作,为理事参与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依据。其二,慈善组织要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和知识更新,提高慈善组织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让服务观念、竞争观念、成本观念、创新观念和奉献意识、廉洁意识、敬业意识、责任意识深入人心,为慈善组织的发展培养大量的优秀专业人才。同时,慈善组织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引入和选聘优秀人才从事慈善工作,不断完善慈善组织的奖励、晋升制度,适时适度的提高慈善组织工作者的工资收入和工作职位。其三,创新募捐方式,吸引社会资金。除了捐赠者自行确定捐款使用要求以外,慈善组织也可经过严格科学的程序、论证与评估来自行设计;大力开展网络募捐,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慈善捐赠中去;要加强与大中小企业的联系,提高企业捐赠的积极性;要加强慈善组织之间的联系,建立慈善组织联合捐赠机制,提高资金募集的效率。其四,必须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大众公布组织信息。慈善组织应当在举行公开慈善活动前取得理事会的同意,将募捐所得财物的使用计划、收入情况等向组织内部和公众公开。当善款使用计划完成后,还应将其具体使用情况加以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只有公开每一笔善款的去向,才能让捐款者踏实放心,慈善组织才能挽回丢失的信誉,真正做到取信于民。 (四)加强政府监管审计是重建与提升中国慈善事业公信力的制度保障 构建以政府监管、相关利益人问责、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为主要方式的多层次监督体系,为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1)政府监管。在立法的基础上,尽快形成一整套规范慈善组织行为的行政法规和办事制度。明确慈善组织的监管机构,可成立专门的慈善组织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对慈善组织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防止慈善贪腐。尽快建立政府问责制,如发现有造假行为,政府依法予以严惩,取消慈善组织的资格。(2)相关利益人问责。即捐赠人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向自己报告所捐赠的款项的使用情况,对于挪用资金的行为可以向主管部门提请调查,并责问相应的慈善组织接受惩罚。(3)第三方独立评估。即要大力培育一批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具有权威性、专业性、民间性的中间机构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的进行全面评估和监督,评估结果要有充分的可信度,并能够得到有效传递,引起慈善组织、公众和政府的重视。(4)社会监督。公众对慈善组织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大众媒体。大众媒体要监督慈善组织的善款募捐和使用情况,通过报道慈善组织相关问题,引起公众的关注,最终形成或改变人们对事物的看法。 (五)加大媒介宣传引导是重建与提升中国慈善事业公信力的重要推动力 媒体作为公共文化的塑造者,在慈善传播中立场不清晰、态度不明确使慈善信息杂乱模糊,不利于受众形成正确的慈善观念。因此,一要正面宣传引导。对慈善人物和事件通过多样化的宣传形式进行广泛的正面报道,并适时给予正面评价,吸引受众模仿、复现慈善行为,从而对受众起到示范作用。二要适度的负面披露。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慈善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很多问题,这就要求媒体在进行慈善传播时要充分行使监督的权利,让慈善事业在阳光下有序进行。适度的负面披露能为全社会带来反思的动力,经过阵痛后,全体社会成员都能从中吸取经验,丰富自身的价值理念。三要利用新媒体传播互动。慈善作为全社会共同探讨、学习的观念需要通过可以进行公开讨论的媒介来传播,网络媒体为我国慈善传播提供了便利条件。一方面公众以传播主体姿态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慈善传播活动中;另一方面,慈善传播者以公众的服务者的身份尽量满足民众对所关注、感兴趣的慈善信息的需求和话题的讨论。 【注 释】 崔树银,朱玉知.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建设浅析J.社会工作(下),2009,(4):16-17. 杨团,葛道顺.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09)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320-321. 黄晓慧.创新中国慈善机制:法制化道路J.亚太经济时报,2223:A11. 巢莹莹,陈微.中外慈善组织政府管理比较及启示J.经济师,2009,(1). 田菲.当代中国媒体的慈善传播及观念研究D.河北大学,2011. 【参考文献】 1黄晓慧.创新中国慈善机制:法制化道路J.亚太经济时报,2223:A11. 2孙发锋.信息公开: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的突破口J.理论导刊,2012,(9). 3欧阳光明,张婷.论慈善意识的培养J.思想理论教育,2012,(6). 4巢莹莹,陈微.中外慈善组织政府管理比较及启示J.经济师,2009,(1). 5田菲.当代中国媒体的慈善传播及观念研究D.河北大学,2011. 6崔树银,朱玉知.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建设浅析J.社会工作(下),2009,(4). 7杨团,葛道顺.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09)M.北京:社会科学文 献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 孙海云,男,中共宝鸡市委党校副教授;赵坤,女,中共宝鸡市委党校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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