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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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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办法.doc

    中国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业务,维护投资者权益,加强管理,防范风险,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银行网点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业务,是指银行通过网点柜台,代理财政部发行和兑付储蓄国债,办理经批准的与储蓄国债相关的其他各类业务。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储蓄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不得购买。第五条储蓄国债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分为利随本清和定期付息两种方式。利率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方式。第六条储蓄国债以元为单位办理各项业务,资金结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第七条 储蓄国债认购、提前兑付实行债券和资金的实时结算。第八条储蓄国债不可流通转让,在规定时间可以办理提前兑付、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第九条遇法定节假日,仅能办理储蓄国债开销户、认购、提前兑付和查询业务。第十条一级分行开办储蓄国债业务须经总行批准,各级行应将辖内营业网点报当地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一节账户管理第十一条储蓄国债债权实行二级托管体制,中央国债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银行为二级托管机构。投资者在银行开立国债二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储蓄国债账户),用以记载投资者所拥有的储蓄国债数额。第十二条投资者须以实名开立储蓄国债账户,同一投资者在银行只允许开立一个账户。第十三条投资者开立储蓄国债账户,须接受中国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服务章程。第十四条投资者开立储蓄国债账户,须在银行指定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借记卡或活期存款账户),作为储蓄国债账户的资金结算账户。资金结算账户与储蓄国债账户的开户人应为同一人。在同一一级分行内,投资者可变更资金结算账户。第十五条连续年余额为零的储蓄国债账户将自行注销。第二节发行认购第十六条发行额度(一)储蓄国债发行额度不在各分行间进行分配,各网点均在总行额度内销售。(二)储蓄国债发行期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存款利率,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发行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三)在包销方式下,正常发行结束的剩余额度由总行持有到期。在代销方式下,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四)总行包销国债额度的发行手续费归属总行。各分行实际售出国债额度的发行手续费归属分行,由总行定期全额下划分行。第十七条认购(一)储蓄国债仅在发行期内办理认购业务。(二)单期储蓄国债设单个个人国债账户最低、最高购买限制额。(三)储蓄国债认购可采取免填单形式办理。第三节付息及兑付第十八条付息和到期兑付储蓄国债付息日或到期日营业开始前,付息或付息兑付资金自动划入投资者资金结算账户。第十九条提前兑付(一)在规定时间内,投资者可办理储蓄国债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债券的提前兑付。(二)付息日及到期日前财政部规定的若干个工作日内不可办理提前兑付业务,付息日起恢复办理。代销债券提前兑付开始日前不可办理提前兑付业务。(三)投资者可在资金结算账户所属的一级分行辖内任意网点办理提前兑付。(四)提前兑付需按规定扣除一定利息,并按兑付本金的规定比例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直接从兑付资金中扣除。(五)提前兑付的计息方式1、持有期不满规定时间,不支付利息,但也不扣除利息。2、持有期满规定时间的,在扣除相应月数或天数的利息和手续费后,根据当期执行利率享受持有期应计利息。发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有权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对投资者储蓄国债债权进行司法强制提前兑付,利息及手续费计算按提前兑付业务的规定执行。(七)在包销方式下,客户提前兑付国债由总行持有到期。在代销方式下,客户提前兑付国债由总行持有至财政部指定清算日。第四节冻结、解冻、非交易过户第二十条司法冻结、解冻(一)储蓄国债只可办理余额冻结。(二)办理程序参照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司法冻结须在投资者资金结算账户的开户网点办理,解冻须在原冻结网点办理。(四)司法冻结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冻结截止日期不能超过债券最长期限的到期日。第二十一条非交易过户因司法扣划、赠予、遗产继承等原因引起的债券所有权转移为非交易过户。(一)非交易过户过入、过出方须已在同一一级分行内开立储蓄国债账户。(二)储蓄国债付息日和到期日前,在规定的若干个工作日内,停止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三)因司法扣划、遗产继承办理非交易过户参照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节资金清算第二十二条储蓄国债资金实行二级清算,银行总行与财政部进行一级清算,总行与分行进行二级清算。第二十三条储蓄国债认购和提前兑付清算。认购资金和提前兑付国债的本息资金,总行与分行逐日清算(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十四条储蓄国债付息、兑付清算。总行在收到财政部划付的债券利息或本金后,不迟于付息日或到期日当天将资金划付分行。第六节查询第二十五条各行网点柜台、电话银行()须为投资者提供查询债券余额、历史交易明细等服务。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可通过中央国债公司语音复核查询系统,查询本人债券余额。复核查询密码遗忘时,可凭本人开户时的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或活期存折到网点柜台办理查询密码重置。第四章分级管理第二十七条总行管理职责(一)个人金融部负责储蓄国债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及监督检查;负责一级分行开办储蓄国债业务的资格审批;负责储蓄国债业务的营销宣传和培训;负责储蓄国债业务的统计分析和考核。(二)金融市场部负责储蓄国债债券类数据和参数类数据的维护;负责储蓄国债额度的管理与维护;3. 负责代总行持有储蓄国债;4负责与中央国债公司簿记系统核对代理总户账务;5负责向总行运行中心发送发行资金缴款指令;6负责储蓄国债发行手续费的管理。(三)财务会计部负责储蓄国债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及监督检查。(四)运营管理部负责储蓄国债业务的资金清算;负责储蓄国债业务的盈亏核算;负责总行与中央国债公司核对内外账务。(五)软件开发中心软件开发中心负责储蓄国债业务系统的技术维护和管理,及时解决系统运行故障。(六)数据中心数据中心负责系统日常运行管理,处理与中央国债公司数据交换,出现故障及时解决。(七)电子银行部负责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自助交易渠道对储蓄国债业务的支持和服务。第二十八条分、支行管理职责(一)负责储蓄国债业务的管理及监督检查;(二)负责辖内网点开办储蓄国债业务的资格审查和备案;(三)负责储蓄国债业务的营销宣传和培训;(四)负责储蓄国债业务的统计分析及考核;(五)负责储蓄国债业务的资金清算;(六)负责分行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第二十九条营业网点职责(一)按照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业务;(二)妥善保管投资者开户资料和交易档案资料;(三)向投资者提供业务宣传及咨询服务。第五章风险控制第三十条各行要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防范操作风险。第三十一条各行系统运行部门要配备专人,负责储蓄国债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故障维护,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系统异常情况制定应急方案,建立完备的故障恢复制度。第三十二条发生系统或通讯等故障,营业网点要对当前交易的异常情况做好记录,并及时主动与上级行系统维护人员联系。第三十三条营业网点要严格按照综合应用系统设定的级别权限进行操作,特殊交易须经三级主管授权。第三十四条经办人员处理业务差错应按规定上报并通知投资者协商解决处理,同时对交易差错和处理结果进行登记。如需对差错交易做取消处理,须经三级主管授权。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第三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开办储蓄国债业务的各级经营管理机构。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中国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农银发号)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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