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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06.《论转型期我国的政府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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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06.《论转型期我国的政府规制》.doc

    成 绩评卷人研究生姓名 学 号 大学研究生课程论文论转型期我国的政府规制专 业:公共管理课程名称:政府经济管理概论课程类别:必修课任课教师: 开课时间:2010年10月大学MPA教育中心论转型期我国的政府规制 【摘要】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转型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市场经济机制天生固有的功能局限市场失灵,已逐步暴露出来。这为政府干预市场提供了客观的依据。本文从什么是政府规制,什么是政府规制失灵入手,通过对政府规制失灵的表现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剖析了我国转型期间政府规制失灵的原因,提出解决我国政府规制失灵的办法。【Abstract】The our country is being placed in from the planned economy system a system the transformation transfering toward the socialism market economy to expect. Along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socialism market economy system and gradually perfect, the market economy mechanism naturally proper function limits-the market is out of order, have already gradually exposed. This interferes a market to provide an objective basis for government. This text what is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government, what is a government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is out of order to commence, pass to the government of rules and regulations the out of order performance and its reason carry on analysis and analyzed a period of our country transformation govern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out of order reason, propose solution our country govern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out of order way.【关键词】 政府规制 规制失灵 【Keywords】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government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is out of order 一、政府规制与政府规制失灵政府规制指的是为克服市场失灵带来的社会和经济弊端,政府运用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微观经济主体的不完全公正的市场行为进行直接的控制和干预。较为广泛的规制,是指依据一定的规则,对构成特定经济行为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规范、引导和限制的行为。政府规制又称政府管制、政府监管,都有共同的涵义,即政府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制定一定的规则,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进行限制与调控,是政府对市场与社会的监管,即政府的外部监管,而不包括政府对于自身的监管,它的手段包括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所谓经济性监管,是指通过制定特定产业的进入、定价、融资以及信息发布等政策对主体行为进行有效的调整,以达到避免出现竞争主体过多或过少而引起过度竞争或竞争不足,造成资源浪费或者配置低效率,妨碍社会生产效率和服务供给的公正、稳定。经济性管制主要包括价格管制、进入和退出管制、投资管制、质量管制、信息管制等内容。所谓的价格管制就是政府对特定产业的竞争主体在一定时期内的价格进行规定,并根据经济原理规定调整价格的周期。进入和退出管制就是确保特定公共经济领域存在数量适当的主体的重要调控手段。确保公共服务的稳定供应,以避免出现重复建设、浪费资源或者垄断状况。融资管制就是政府通过对经济主体对特定产业进行投资的鼓励或限制,控制产业主体的数量以及资本构成比例。质量管制是政府通过对公共服务规定标准质量,结合价格管制、进入管制等手段,促使特定产业主体改进服务质量,从而增进公共利益。信息管制是政府利用公共权力,采取各种政策措施以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使主体处在平等的地位上,以维护公平。社会性监管,主要针对外部不经济和内部不经济,前者是市场交易双方在交易时,会产生一种由第三方或社会全体支付的成本。像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和枯竭性开采等。政府因此必须对交易主体进行准入、设定标准和收费等方面的监管。后者是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一方控制信息但不向另一方完全公开,由此造成的非合约成本由信息不足方承担。比如说假劣药品的制售、隐瞒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隐患等。所以,政府要进行准入、标准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二、政府规制失灵、表现及其原因所谓“政府失灵”是指政府干预经济不当,未能有效克服市场失灵,却阻碍和限制了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导致经济关系扭曲,市场缺陷和混乱加重,以致社会资源最优配置难以实现。我们可以从定性与定量两个角度来对规制失灵进行界定。从定性的角度来看:首先,政府规制失灵属于政府失灵的范围,是政府失灵在微观规制领域中的表现,是政府在力图弥补市场缺陷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另外一种缺陷,使之不能达到预期的社会公共目标或损害了市场组织的效率或带来自身的低效率。其次,政府规制失灵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了克服市场失灵时引起的另一种缺陷。从定量的角度来看:经济学家更多地是从效率损失的角度来分析规制失灵,政府规制失灵意味着规制成本超出了规制收益。具体地说,“政府失灵”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其一,政府干预经济活动达不到预期目标;其二,政府干预虽达到了预期目标但成本高昂;其三,干预活动达到预期目标且效率较高但引发了负效应。分析“政府失灵”的成因很多,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政府对经济的认识难以完全符合经济规律,即使一定时期抓住了规律,然而规律本身是发展变化的,因而不可能穷尽。进而,政府的决策不可能完全正确;2政府角色错位。即政府未能恪守其“增进市场论”的基本角色,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过大,超出了矫正市场失灵、维护市场机制顺畅运行的合理界限。三、我国政府规制失灵表现及原因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转型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市场经济机制天生固有的功能局限市场失灵,已逐步暴露出来。这为政府干预市场提供了客观的依据。一般来说,对于市场失灵,政府可以采用提供纯粹公共物品、宏观调节、微观管理等手段加以克服,特别是作为微观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规制在克服不完全竞争、信息的不完全性、交易费用、正外部性、负外部性等市场失灵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从理论上说,政府作为“道德人”,对市场失灵进行规制,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这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能之一。但是政府作为现实中的“经济人”,政府不是没有自身利益和缺陷的、理性的行为主体,现实中的政府规制行为正是在责任机制和利益机制两种动机的共同左右下发生的,是两种动机产生“合力”的结果。转型期,由于历史及制度、体制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政府在履行规制责任、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往往偏离公共利益的目标,这就在市场失灵的同时产生另一种失灵,即政府规制失灵。我国政府府规制失灵的表现以下几个方面:1、规制过度。我国的政府规制与西方国家的政府规制存在很大区别。西方国家规制之所以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存在市场失灵,而我国的政府规制带有更多强制性的色彩。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规制无处不在,与其说我国政府规制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不如说是为了消灭市场更确切些。改革开放后我国政府规制,不是解决市场失灵,而是计划经济的惯性和本能。从政府规制的背景来看,30年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资源配置方式的行政化、计划化力量,在我国经济体制运行的过程中形成了巨大的惯性,造成了无可匹敌的国家授权下的垄断力量和官本位的烙印。与此配套的政府规制是政府对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动所进行的全面的直接干预,建立什么样的企业、在哪里建立、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生产的产品卖给谁、价格如何等问题都由政府确定。实行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1992年十四大的召开,首次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从此进入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这个时期的政府规制是一个混合体,即不可避免地带有原有计划经济的影子,又必然包括了构建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些新的制度和措施。与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们的政府规制涉及面广,对企业的影响程度深,突出表现为规制过度。2、现行的政府规制内容相当广泛。在垄断方面,主要针对传统自然垄断领域,内容涉及电力、城市供水、城市燃气、公共汽车与地铁、电信、公路、铁路运输、管道运输、航空运输、水路运输等。现行的规制措施主要有两种,一是准入规则,其形式有国家垄断、申报、审批、许可、营业执照标准设立。二是价格规制,主要针对自然垄断领域,方式主要有法定价格、地方政府定价、行业指导、标准等。现阶段,政府规制的权力归属是:从中央到地方几乎所有政府机关都拥有规制权力。3、政府规制超越了其应有的弥补和克服市场失灵的范围,抑制了市场经济的内在活力和正常发展,使企业缺乏竞争活力,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并为寻租活动的产生提供了土壤。4、政府规制缺位。政府规制的缺位即指在需要行使规制的地方出现了政府缺位,市场失灵现象得不到抑制,社会福利水平下降。体制转轨中,政府规制缺位的主要表现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的不足,对消费者保护、健康和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不足。政府规制缺位的后果是严重的,如:产品质量低劣、假冒伪劣现象泛滥,环境严重污染得不到有效制止,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等等。规制机构运行的高成本、低效率5、政府规制虽达到了弥补市场失灵的目的,但成本昂贵、效率不高甚至可能出现效率低于规制实行前的情况。政府规制机构运行的高成本、低效率主要表现在:规制机构庞杂,协调困难;规制工作缺乏竞争力;缺乏降低成本的内在驱动,不能正确评估运行效率,监督信息不完备,缺乏对规制者主体的规制。分析我国政府规制失灵的原因:一般意义上的原因,政府规制失灵一般意义上的原因指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规制失灵的共性原因。只要是市场经济,政府规制失灵都可能出现。一般原因又可以从经济和政治两个角度来分析。从经济角度看,政府规制失灵首先在于政府部门所得信息的不完全性决定的有限理性。政府信息不完全性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其一,公共部门不可能拥有完全的信息(其实任何人都不能拥有完全的信息,因为信息的完全是相对的,信息的不完全性才是绝对的),而人们对信息的识别能力则是有限的。虽然政府具有信息识别、分析和处理的优势条件,但试图拥有完全信息的能力仍然是有限的。这就意味着政府选择规制政策、制定规章或制度时可能会犯错误,从而不仅达不到预期的规制目的,甚至离目标更远。其二,企业不会把它所知道的信息告知政府,甚至还可能提供虚假信息,政企之间的这种博弈加重了政府的信息不完全性和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其三,由于缺乏有效的利益和责任激励,规制者不一定有积极性去获取有关信息。其次,政府规制的目的不仅是解决问题,还必须经济有救地解决问题,规制需要付出一定成本,当其成本高于规制者的最终收益时,则规制结果得不偿失,政府就会选择不规制。从政治角度看,其一,政府的“道德人”假设与政府官员的行动目标之间存在差异和矛盾。从理论上说,政府作为公益人必须代表公共利益,谋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然而,现实中的政府是由具体的人组成的,他们不可能是不食人间烟火、完美无缺的,他们的利益和行为目标并不一定具有与公共目标和社会福利最大化保持一致的必然性。当二者发生矛盾时,就有可能出现政府官员为追求自身利益而做有害于公共利益的决策。其二,政府所具有的自由裁量权,使得规制可能引起再分配上的不公平和“寻租”的产生。政府规制以有关法律、政令及规章为基础实施。一般来说,相关的法律只提供了规制的原则和准则,大量具体而详细的规则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规定,所以规制者拥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有关利益集团便会通过合法或非法的途径“购买政府”,对政府规制政策施加影响,使之对自己有利,这种行为就被称为“寻租”。同时由于政府官员也有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在这种情况下,大权在握的政府官员极有可能做出“有利于提供报酬的人,从而损害公众利益的行”。可见寻租因政府干预成为可能,又必然因这种干预的过度且缺乏规范和监督而成为现实。其三,由于政府行为难以监督,行为效果难以测量等原因,引起对规制者的监督缺位。一方面,规制者也是垄断者,其行为是难以监督的。在缺乏监督约束的条件下,权力没有权力来制衡,规制没有公众来评价,这就在客观上为规制失灵的产生提供了土壤。四、解决政府规制失灵的对策从国际经验看,解决规制失灵的基本思路有两条,一是放松规制,引进竞争机制;另一条是把激励机制引人规制,对规制进行改良。随着中国加入WTO,随之而来的经济规则的一体化及日趋激烈的政府间的竞争,将我国传统的政府规制体系推到了改革的最前沿。对此,笔者认为:中国的问题不是不要政府规制,也不是简单地放松规制或缓和规制,而是如何通过采取一些有效措施把规制从一系列的困境中解放出来,并进而实现良好规制,让政府规制真正发挥其优势和作用,最终使政府规制成为一种高质量的政府治理工具。而要达到这个目的,需要做到矫正政府失灵,对规制者进行规制:首先,确立有限政府的观念,从制度上约束政府规制行为。要确立有限政府的观念,以制度的建设和法制的完善来防止因权力的滥用而损害公共福利。其中,宪法制约和行政法治不失为矫正政府失灵的好方法。我们当前最紧迫的任务就是要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制定一系列合理的制度结构来对参与规制立法和具体执行规制的成员的自利性行为和投机行为进行约束,尽快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宪法救济制度,实行行政法治,以矫正规制目标的偏差。其次,合理界定政府规制的边界。实行民主化规制,使相关利益各方能够依照程序进行磋商和协调,将政府规制权力行使的界线界定在不侵害国民和企业的自由权利之上。具体限定如:第一次限定,政府作用应严格限制在市场失灵的范围内;第二次限定,政府干预应限于能够修补的市场缺陷之内;第三次限定,政府干预应同样要遵循成本收益原则。其三,建立地位独立、规制中立、有足够规制授权的规制机构。政府规制机构要想真正成为各方利益的协调者,就必须超脱于具体的利益纠纷之外,具有较大的中立性、独立性。为防止来自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干扰,中国需要设立一批直属于全国人大的执法机构,并在各地设立垂直领导的执法机构,以保持其中立性。合理、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规制机构的规制权,使二者各负其责,互相监督。最后,推行政企分开。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基础上,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将政府的规制者职能和所有者职能分开,交由不同的行为主体承担,这才能保证规制机构的公正性。而推行政企分开关键就是政资分开。政资分开,有助于界定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率,减弱行政干预,但又不放弃政府的责任和权利,政资分开的制度本身是约束政府各级领导滥用权力的办法之一。参考文献:1李郁芳.体制转轨时期的政府微观规制行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6-10,144-155.2胡家勇.政府干预理论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122-131.3崔炳善,司空泳浒.政府规制与腐败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5):77-83.4胡税根.论新时期我国政府规制的改革J.政治学研究,2001,(4):70-79.5李郁芳.体制转轨期间政府规制失灵的理论分析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2,(6):29-35.评阅成绩(百分制):学术评语:包括专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文献资料的掌握,所用资料、实验结果和计算数据的可靠性,写作规范和逻辑性等。还须指出论文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评阅人(请用正楷签名):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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