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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管理类论文精品]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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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管理类论文精品]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探讨.doc

    本科生毕业论文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探讨姓名学号专业财务管理指导教师 讲师2008年4月25日摘 要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个人所得税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会产生个人收入之间的收入差距问题,使得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社会调节的分配不是很公平。个人所得税既关系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建立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分析以及存在的问题,从税收制度、税收征管和纳税环境、起征点等方面在借鉴他人成果的基础上就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其改革措施进行探讨。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其收入逐年增长.但在迅速发展背后,也暴露出不少弊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已与社会经济发展相脱节,在我国个人所得税虽几经改革,但从税收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角度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依然存在制度落后和实施乏力的状况,因而要尽快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使其顺应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监控机制 AbstractWith the reform deepening and the economic developing, China's economic structure has had a great change. Personal income tax have also played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Economic development will inevitably lead to the gap between different personal incomes, which makes the adjustment of personal income tax in the distribution of our society is not very fair. Personal income tax is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most of the people's fundamental interests, but also affects the country's revenue.Through analyz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Chinas personal income tax, on the basis of studying others researching results,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tax system, tax collection, tax environment and other aspects. Since the introduction of personal income tax, the revenue is growing year by year. But behind this, there are many shortcomings. Chinas current income tax has been out of touch with the social economy. Although income tax has several reforms, from the views of the tax system and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income tax still exists problems such as backwardness of tax system and weakness in implementation. So it must perfect our countrys tax system as soon as possible to conform to the developing demands of market economy and economic globalization.Key word: Personal Income tax; Tax model; Monitoring mechanism目 录引 言1一、个人所得税概述2(一)个人所得税法的概念2(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31.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不完善32.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3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想与措施5(一)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51.从严控制减免税,净化税基62.改革现行的税率结构63.通过科学测算,健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64.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加强税收征管6(二)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思路71.适时采用综合课税模式72.健全费用扣除制度73.减少税收优惠84.强化税收征管8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浅析与探讨9(一)调高起征点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101.个人所得税制不完善102.税率结构设计不合理103.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不充分10(二)起征点是否需要进一步提高10(三)下一步改革应采取的措施111.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112.调整税率级距,提高边际税率113.提高所得税起征点11参考文献13致 谢14引 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成功地加入WTO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所占地位越来越显著。虽然几经改革,但从我国贫富状况和经济发展来看,改革还是不甚理想,这其中就包括多种方面,比如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不理想,对工资薪金外个人收入难以监控,对偷税处罚不力、部门协调工作不够等等,促成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力的现状。个人所得税不但存在征收不公的现象,而且在税制模式,起征点等方面存在问题,若此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减少财税收入,扩大贫富差距,贯彻公平税负、缓解社会分配,影响社会安定,阻碍经济发展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国内外文献中对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何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如何加强税收征管,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起征点进行进一步的探讨。我国目前采用分类个人所得税制,这种模式是对个所得税的不同来源进行分类,每类分别计税。杨惠芳(2006)认为其优点是一方面可按所得的不同来源性质进行差别征收;另一方面采用源泉控制的代扣代缴方式,纳税人无需自行申报,简便易行,减小了纳税人和税务部门的工作量。个人所得税法是从1994年开始实施的。施行10年多来,税种收入增长很快,对组织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孟红(2005)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不符合公平和效率的基本原则等一些问题越来越突出,目前它在税制模式、征管权归属、税收征管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应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使其更加规范,更符合国际惯例,这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中国税制改革的内容之一。靳东升(2007)认为现行的起征点较低,个税起征点涉及到广大工薪阶层的切身利益,尤其在今年物价总体水平维持高位的情况下,应该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Haige-Simons(2005)认为个人所得税的税源零星分散,因此近期内应加强源泉扣缴制度,同时为了促进代扣代缴向个人申报方向转变,可在高收入阶层中选择一部分纳税意识好、条件好、素质高的对象实行自行申报,以积累经验,扩大社会影响。在我国成功地加入WTO后,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弊端,应怎样完善和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分配不公,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成为当务之急。本论文的主要通过对我过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分析以及存在的问题,从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改革思路,调高起征点后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改革应采取的措施等方面在借鉴他人成果的基础上就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其改革措施进行探讨。方法上本文主要采用规范研究,调查研究和现状研究相结合的综合研究方法。一、个人所得税概述(一)个人所得税法的概念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体现的是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它有利于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保障社会安定团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以自然人为核心的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占整个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的比例必然会越来越大,形式会越来越多样化,个人所得税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个人所得税是自1799年在英国创立以来,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一个税种,历经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现代政府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和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并成为许多国家的主体税种之一。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开征了个人所得税。200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其中规定:“个人年度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必须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此举被一些学者评价为“在全社会弘扬现代税法意识的积极契机”,也被视为税务机关强化征管的重要信号之一。2007年是这个法规实施的第一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07年4月2日,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人数达到162,9万人,申报年所得总额5150亿元,已缴税额791亿元,补缴税额19亿元,人均申报年所得额316227元,人均缴税额49733元。从地区构成看,广东、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福建、山东等省市申报人数是主体,占总申报人数的81%、申报年所得额的84%、申报税额的85%。这与中国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不平衡,大部分高收入者集中在东部沿海等发达地区和重点城市的状况是相符的。从行业构成看,主要集中在银行、保险、证券、烟草、电力、电信、石油、石化、航空、房地产、制造业、医院、高校等较高收入行业。从人员构成看,主要是收入较高行业和单位的管理人员及职工、个人投资者、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文体工作者、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外籍人员等。从所得项目构成看,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这五个项目的申报人数占总申报人数的89%。从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自行申报的总人数与估计的高收入人数有很大差距,并没有达到预期数目。(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不完善税收执法受地方政府机关影响。税收法律是行政执法为主的法律,有的地方以发展地方经济和吸引人才为借口,擅自越权颁行一些违反国家统一税法精神的优惠政策,如私自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或擅自扩大免税项目;一些地方政府“默许”足球俱乐部按“自定”税率征税,使国家税收流失,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项计征亟待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表现为有的应征的税收不起来,只管住了工薪阶层,使之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要群体(占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70%以上),这除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纳税意识较强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工薪收入较严格实行代扣代缴制,逃税可能性少。钱晟(2006)认为:“第一,新生贵族的分配渠道不规范,很多隐性收入、灰色收入不为人知,更谈不上纳税;第二,现金交易普遍,存款实名制提供了征税的前提条件,但是征税机关又无权查,这是银行法的规定;第三,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鉴于此,个税征收方式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对工资以外的收入加强个人申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加大个人所得税的执法力度,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个人所得税按月为计征不科学,有的人收入具有季节性,如有的本月收入较多但下月可能失业没有任何收入;有的上半年有收入但下半年收入少甚至没有收入。再如一本专著出版,可能耗费作者若干年甚至毕生精力,一旦出版则应在当月纳税,显然按取得收入月来计征个人所得税既不公平又不科学。加拿大国的做法可以借鉴:有固定收入的员工,从工薪支票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年底向政府申报纳税并清算,多退少补;个体经营及经商的人士每年分四次向政府交纳个人所得税,年终清算多退少补。2.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首要问题是明确纳税人的收入。当前什么是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至少有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很难控制。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劳动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以现金支付),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于控制。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正因为有上述情况,工薪收入者就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支撑。其次,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与扣除标准有待完善,这既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与其他相邻法律密切联系,如何使个人所得税更科学合理又不违背法律精神,是既难又重要的事。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征管法,确定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消费项目可扣除,根据我国国情确定扣除标准,以年度为一个计算纳税期间,计划预缴,年终后结算,多退少补。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纳税光荣”还仅停留在口头上。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纯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心里总不高兴,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逃税,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利自订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权、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工薪收入者逃税几乎不可能(不是不想逃税),他们没有前述的权利和经济实力支付逃税费用,且工资薪金收入基本上是单位代扣代缴,逃税无门(张永忠,2006)。个人所得税法的原则性、概括性过强,可操作性不足,给逃税者可乘之机。个人所得税是普遍税,以大税基,低税负为基本特征。个人所得税是收益税,所有收益者都是应纳税人。要鼓励公民致富,使绝大多数的公民都具有实际纳税条件。破除个人所得税是少数高收入者专有税的观念,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纳税意识和爱国觉悟。个人所得税法要充分注意中国地域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实际情况,国家控制统一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防止富的地方有税不征,穷的地方横征暴敛。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对高收入者实行加成征税,逐步开征赠与税、遗产税。公民的纳税意识培养既要讲自觉,又要讲处罚,二者结合才能奏效。税收征管中,税务征管人员应当树立人民公仆形象,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应当相信纳税人的基本觉悟,相信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主动缴纳税款,充分尊重和保障纳税人国家主人身份;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征管人员又是国家代表者,应当采取一定形式对纳税人进行抽查,接受群众举报,对那些偷逃税行为给予从重处罚,通过新闻媒体暴光,以教育广大公民依法纳税,保证国家税收不被流失。 地主阶级的统治需要。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是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历史原因,只知服从官管,不知遵守法律是法制意识薄弱的表现。法律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权利义务是对称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受权利者必履行义务,履行义务者就有权享有权利。现实社会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可以相信,解决纳税义务者的权利后,其纳税积极性会大大增强。其佐证是,计划经济时国债发行量不大,但还得层层动员,分派任务,发动党团员干部带头才得以完成;而今国债发行量大增,然,仅按正常债券发行方式发行,即受到公民的积极认购。因此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真实感受到是国家的主人。纳税人不仅征税过程清楚,而且税款流向也明白,使纳税人的纳税抵触情绪消除。政府职能的正常运转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密切相关,政府部门使用纳税人提供的资金,纳税人享有监督政府部门工作和接受政府部门服务的权利,纳税人的监督能有效防止诸多重复建设、浪费,也是遏制腐败的一剂良方。纳税,是作为国家主人的条件和应尽之责,只有国家主人才有资格对国家财政开支、预决算等国家事务进行有效监督。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导致税负不公。当今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三种税制模式: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我国现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这种模式是对个所得的不同来源进行分类,每类分别计税。如我国将人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所得等11类,每类分别规定项目必要费用扣除标准及其适用税率。杨惠芳(2006)总结出其优点是一方面可按所得的不同来源性质进行差别征收;另一方面采用源泉控制的代扣代缴方式,纳税人无需自行申报,简便易行,减小了纳税人和税务部门的工作量。但其缺点也非常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造成税负不公,在分类所得税制下,相同金额的收入,其来源渠道不同,应纳税额有很大不同。二是这种模式过于依赖税源扣缴的征收机制,但如果代扣代缴单位未能认真履行其代扣代缴职责,或者与纳税人相互串通逃避税款,税务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监管,同时也不利于培养公民主动申报纳税的意识。三是这种模式容易引发通过转移、分解收入进行逃税行为,由于不同种类收入都可能分别有费用扣除额,有些代扣代缴单位将工资性收入化整为零,分别抵扣费用,以此少缴税款。由此可见,由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款时只是将收入按种类分别抵扣相应费用计税,根本不考虑当期收入种类,汇总金额多少等因素,很有可能形成收入种类越多,收入越高,纳税金额却相对较少的情况,而目前这种在税收实践中的税负不公现象是非常普遍的。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想与措施(一)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完善个人所得税立法,促进个人所得税法制化。国家控制个人所得税法的统一制定权,维护税法的统一性。由于我国地域广大,各地经济发展差别也大,因此应当允许地方政府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税法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节的自主权,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征管办法,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征管的积极性。其次征税额度既要稳定又要适时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扣除标准、税率等应当法定,并随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调整。世界各国普遍趋势是降低税率,吸引资金和劳动力,以扩大税基,达到增加税收的目的。降低税负是刺激经济发展,为国聚财的有效之举。袁振宇(2007)指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主体经济,按劳分配是主渠道,鼓励诚实劳动,勤劳致富。1.从严控制减免税,净化税基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以外,其它所得一律要征税。配套条件成熟时,还应将居民银行存款利息纳入征税范围。2.改革现行的税率结构对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中的劳动所得实行同等课税,避免对同性质所得实行税率上的税收歧视;顺应世界性税制改革的趋势,缩减累进税率的级次,并使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人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税负持平。3.通过科学测算,健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扣除费用应该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如差旅费、维修费等,这部分费用可采取据实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的办法进行扣除;另一部分是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生计费”,这部分费用应根据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等进行扣除。4.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加强税收征管完善监管部门的监控。个人收入隐形化是困扰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大难题,能否实现隐形收入显形化是个人所得税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西方国家的实践普遍证明,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是切实可行的最有效的收入来源控管办法。储蓄存款实名制是指金融机构必须根据储户本人的真实姓名和有效证件办理储蓄业务,税务机关可以借助计算机联网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和支出情况,为税收征管提供可靠的依据,从根本上解决由于多头开户、化名存款、收入来源不实等所造成的个人所得税严重流失的问题。此外,还应通过推行“金卡工程”等措施,逐步缩小现金支付的范围,使所有的收支状况尽可能地置于税银联网的监控下,采用以源泉扣缴为主和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相结台的征管方式(刘佐,2007)。源泉扣缴制是指在取得收入的环节按一定标准进行扣缴,一般扣缴的税款应高于实际应该缴纳的税款,这样有利于督促纳税人年度终了后主动申报以获得退税。纳税申报制是指按规定需要进行申报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一定时期内将上一年度的各种所得进行申报,并将扣除项目、已预缴税款等一并列出,税务机关核实后计算应纳(应退)税款。预扣代缴方式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大多数国家为了实现对个人所得税的源泉控管,都将源泉扣缴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管方式,甚至在实行普遍申报纳税制度的美国,全部纳税人中也有88%的纳税人的税款是采用预扣代缴方式征收入库的。我国也将源泉扣缴作为主要征管方式,但效果一直不佳,应该尽快建立起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所得时必须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制度,使税务机关可以在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之间进行有效的交叉稽核。牟发兵(2005)认为,对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和申报缴纳税款以及不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资料的,要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惩处办法,以使源泉扣缴的征管方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严格税收征管、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个人所得税的税源零星分散,因此近期内应加强源泉扣缴制度,同时为了促进代扣代缴向个人申报方向转变。可在高收入阶层中选择一部分纳税意识好、条件好、素质高的对象实行自行申报,以积累经验,扩大社会影响。同时我们应加大投入,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尽快建立税务机关对个人收入的信息收集和交叉稽查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的结算系统,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信息化,在中央、省、市、县建立数据处理中心,尽早实现税务、银行、工商、文化、广电、出版、外经、外交与房地产管理部门之间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使公民的各项收入均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形成社会协税、护税网络。(二)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思路1.适时采用综合课税模式从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演变来看,英、美。日等国大体上经历了一个由分类课征到综合课征的发展过程,将某一年度内的各项所得汇总后,统一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收入分配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不仅形成收入向居民个人倾斜的分配格局,而且个人收入来源的渠道和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在按劳分配、按资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福利性分配等多种原则并存的条件下,个人所得具有现金收入、实物收入、有价证券收入等诸多形式;在来源上分别表现为工资、劳务报酬、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等多种渠道。所得形式和来源渠道的多样化,无疑会给所得性质的鉴定带来一定的困难,进而加大税收征管成本。而且,所得分类分项的含糊不清将直接影响纳税人的扣除额和适用税率,税负分配的苦乐不均对个人纳税的积极性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分类所得税制现存的各种弊端,只有通过实行综合课税模式才能得以有效克服。此外,实行综合所得税模式还能同个人保险、医疗以及制度等其他领域的改革相配套,有利于对个人的各项费用进行适当、合理的扣除,提高居民个人的纳税积极性。董再平(2005)总结出综合所得税制的实行需要以发达的信息和全面可靠的信息资料为依据,随着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行、纳税人申报意识的增强、机网络的建立和健全以及税务部门征管和稽查水平的提高,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将具备现实可能性。2.健全费用扣除制度在个人所得税制建设中,费用扣除是一个至关重要的。与其他税种相比,按照纯收入征税是个人所得税最为显著的特征。因此,也就有必要对有关的项目进行必要的扣除。一般来看,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大体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生存和所必需的生计费,二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就前者来看,允许纳税人扣除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生计费目的是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在制度规定上应因时、因地、因人而异。为此,需要在适当的时机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根据每年的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对扣除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并允许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偏高的地区,生计费适当上浮,做到因地而异;逐步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年龄大小、健康状况、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多寡确定相应的扣除标准,同时考虑各项改革所引起的个人负担费用差异。张芯(2005)总结出,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近年来各类学校的教育收费也在不断增加为了促进人力资本的形成和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对有子女接受学校正规教育的纳税人,应允许其将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费用作为特殊项目予以扣除。对于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的扣除主要是为了将纳税人取得收入所消耗的必要费用和支出扣除掉,如财产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可采取据实列支的办法进行扣除。3.减少税收优惠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有些原来确定的减免税项目和未列人应税项目的收入,应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证券交易所得、资本利得等应列入应税项目;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高收入者,也应当对其来源于这些领域的所得与其他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4.强化税收征管完善的税收制度,需要通过强有力的征管来保证制度的有效运转。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为此,需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加大税法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力度,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尽快提高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为依法治税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对税务部门而言,更应强调从严治税。堵漏增收的潜力依然很大,税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针对性措施,严查细管,减少和防止税收流失(张永忠,2006)。在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目前,我国已经实行了储蓄存款实名制,对于控管收入来源、防止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流失具有重要意义,但要保证储蓄实名制作用的有效发挥还需要做好与之有关的配套工作,如严格身份证办理等等。同时,建立银行、证券、房地产、期货等部门定期向税务部门报送个人在储蓄、证券期货交易和转让不动产等方面收入信息的有关制度。规范税务代理工作。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需要不断地强化个人的纳税申报,而税务代理制可以把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紧密地联系起来,因而对于个人所得税制的有效运作具有重要作用。目前,税务代理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的尝试,国家税务部门应监督、指导税务代理活动的正常开展,税务代理的行业管理机构也应加强对工作机构的监管。在税务代理机构内部,要逐步引人竞争机制,公开招聘优秀人才,调整人员结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税收政策和具体措施也会相应调整,因此,税务代理人员应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税收征管要逐步实现专业化和化,通过计算机完成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入库销号、资料保管等工作,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控,个人所得税税源的变化及政策执行情况。同时,逐步实现同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联网,形成社会协税、护税网络。强化税务稽查。强而有力的税务稽查制度,是个人纳税申报制度能够得以高效运行的关键。强化税务稽查不仅要为稽查人员配备现代化高的稽查手段,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素质,以实现管理和高效运作的紧密结合,不断提高稽查质量。当前,个人所得税稽查的重点对象是高收入者,例如证券公司。房地产经营公司的经理阶层,外资企业的高薪管理人员以及文化市场中的从业人员。对于查出的偷漏税者要严格执法,严厉惩处。对于严重的偷漏税案件要作为反面典型教材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强化其示范效应,以维护税法的尊严,增强税法的威慑力。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浅析与探讨对起征点调整的意义分析在起征点调整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上存在问题。一是费用扣除方法过于简单。由于纳税人的家庭经济负担各不相同,致使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亦不相同。按等额扣除后,不但不能缩小收入差距,反而可能扩大差距,显然不符合再分配注重公平的要求。二是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一直是800元,这是1994 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所规定的。实际工作中显露出了诸多问题。从2006年开始,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每月, 即收入低于1600元者不必缴税,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得到了纳税人的欢迎。但1600元的起征点真正体现了税收公平?对1600元的起征点,各界虽然认可,但近几年来实际免税额均是超过1600 元的。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适当调高免征额是有必要的,否则,将是继续对较低收入者的基。在此形势下,会议对个人所得税的修订,我国从2008 年3 月1 日起,免征额由原来的1600 元调高至2000 元。这一步改革对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整个过程来说,仅仅是迈出了试探性的一小步,统一提高起征点并没有解决事实上的不公平问题。(一)调高起征点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1.个人所得税制不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把征税对象划分为11 类,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适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其优点在于可以宽泛采用源泉扣除法,控制税源,防止税款逃漏,课征简便,并便于区分不同所得规定不同税率。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收入来源越来越广泛,客观上已不可能将所有的收入逐项列入税收法规,导致税收流失。同时,由于分类所得税是按课税客体的税源分别课征,不能测定纳税人的实际负税能力,还会为收入相对分散的人群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钻税法的漏洞少纳税提供可能。这样就会使得收入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税负较轻;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足额交税,税负较重,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的目的,与个人所得税的设计初衷产生冲突(孟红,2005)。2.税率结构设计不合理由于采取分类所得税制,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所得的性质类别不同而异,大体有三种:一是超额累进税率,即对工薪所得实行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经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则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二是对其他8项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三是对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征收税率。这样分类征收,其负面效应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抑制人们工作的积极性。歧视性待遇和收入较高的个体经营者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优惠待遇,而且,工薪所得高达45%的最高边际税率会产生抑制人们工作积极性的负效应。其次,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繁多的税收分类项目和税率档次,客观上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机会,不仅会强化纳税人的避税动机,还加大了税务人员的工作量,不利于降低征税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刘玫,2007)。3.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不充分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征收过程中征纳不充分,流失严重,这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居民纳税意识淡薄。由于我国居民长期以来收入较低,直到改革开放后才开征个人所得税。开征初期采取的是代扣代缴征收方式,不利于居民纳税意识的培养,社会也没有形成良好的纳税道德,结果是居民交纳个人所得税不主动,有的想方设法进行合理避税,更有甚者偷税、逃税、抗税。(二)起征点是否需要进一步提高众所周知,我国各个地方发展极不平衡,西北地区和东南沿海、城镇和农村,无论在经济发展水平还是在物资生产力水平方面都存在很大差距,全国都按一个标准进行税前扣除,显然有失公平。另外,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也没有考虑不同家庭情况经济负担的差异性。基于以上分析,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当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基础之上,根据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因地制宜地做出相应程度的增减调整。这样,才能既可以适当兼顾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又能更有效地发挥其宏观调控作用。随着国民经济和居民收入的提高, 对于调高起征点标准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合理调节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征收标准, 使其更加规范化, 符合国际惯例, 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 同时也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三)下一步改革应采取的措施1.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税制模式的选择既要符合我国国情,又要有超前性和长远性。目前,世界各国采用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类: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按纳税人的年度综合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当今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而我国的分项征收方式虽能加强税源管理,但易造成不同纳税人、不同所得项目的税负不公。陈加明(2006)总结出我国现阶段应采取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即将来源易于控管的个人所得实行综合所得税,由个人申报、综合扣除费用,按累进税率征收;将收入来源复杂、控管难度大的收入仍实行分类所得税,源泉扣税,按累进税率征收。综合所得税的课税所得应包括一定期间(一个纳税年度)内所获得的一切经济利益,而不问其来源、方式,是货币所得还是实物所得、是经常所得还是偶然所得、是合法所得还是非法所得,只要是能够增加一定期间内纳税人纳税能力的,均应包括在个人课税所得之中。该做法不仅可以提高税务部门征收效率,降低征税成本,而且可以避免纳税人利用收入分计以逃避税收的做法。2.调整税率级距,提高边际税率就税率水平而言,应避免过高的税率对生产、经营、投资产生抑制、扭曲作用和诱发纳税人的偷税动机。按照混合所得税制模式,我国目前仍可适用累进制和比例制两种税率。对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尽量采用具有一定累进程度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档次以不超过6级为好。可降低前几档税率,而提高后几档税率,如可设5%、10%、15%、25%、35%、45%6档。对分类所得项目原则上统一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彩票中奖等偶然所得应引入累进税制,使其实际税收负担不低于综合所得部分,以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法调节收入分配的立法原则及鼓励劳动致富的社会宗旨。3.提高所得税起征点具体操作时, 可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一个统一的扣费标准, 然后根据地区间的经济差异, 因地制宜地做相应程度上的增减。这样, 既可适当兼顾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 又能统一税法, 更好发挥其调控作用, 还能给各级地方政府一些适当的管理权限。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个人收入分配在很大程度上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初次分配中,要充分体现效率优先原则,按照人们的贡献大小来决定其收入,合理拉开一定的收入差距。但在再分配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公平原则,利用税收手段保证两者兼顾。但是,实际上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还不完善,不能很好的调节个人收入。因此,增强公民的依法纳税观念已成为当务之急。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刚刚起步,其所取得的成效必将是有限的,人所得税改革过程是复杂而漫长的,不可能一蹉而蹴,从体制到现实操作都还存在不少问题,所体现的伦理价值也必将是不完全的。要真正做到用“以人为本”的人本关怀去“促富”又“治贫”,“效率优先”又“兼顾公平”地取得调节社会,体现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内涵,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任重而道远的。参考文献1袁振宇.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制的几点思考J.税务研究,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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