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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劳动改造与人的再社会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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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劳动改造与人的再社会化.doc

    论劳动改造与人的再社会化刘振浩 内容提要:对罪犯判处刑罚,既是对他们犯罪行为的惩罚,同时也是一种教育。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其重要目的就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再次完成社会化,劳动改造与罪犯的再社会化存在着密切。而再社会化是人的一生各种社会化中的特殊种类,罪犯的劳动改造则是再社会化诸多途径中的特殊的一种。再社会化也是人的一生各种社会化中的特殊种类,而罪犯改造活动则是再社会化过程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劳动改造并不必然实现人预期的再社会化,但作为社会控制中,违背社会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刑罚制度,却是实现人的再社会化的一种方式。如何去正确的利用劳动改造这一手段去实现特定的社会预期和社会规范所追求的目的及效果,如何去顺利地将罪犯完成再社会化改造,不仅是刑法学、犯罪学关注的重点,也是社会学关注的一部分。我们不仅应该在思想上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去引导、培养公民树立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应该在治理的过程中,不断的去发现、解决问题,在再社会化的过程中不断的完善劳动改造等一系列监狱体制,最终实现个人价值的实现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方面面。(引言)目前我国的罪犯改造工作虽然已经取得了相当喜人的成果,但如果要在新形势下持续保持并发展这一难得的工作成果,就必须确立一种科学的理论,并把这种理论转化为提高我们罪犯改造工作质量的一种科学方法。而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行刑目的从“剥夺”“隔离”转向“再社会化”即罪犯经过受刑后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在我国的社会意识中,监狱被认为是堕落者的“天堂”,一直是一个黑暗的角落,很少有人去关注。从社会学的角度去看待理解我国目前的劳动改造制度,为研究劳动改造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当前我国劳动改造在罪犯的再社会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劳动改造制度。一、罪犯的反社会性及其再社会化再社会化叫重新社会化是相对于社会化而言的一个基本的范畴。社会化是一个社会学上的概念,是指人由纯生物的人转化成社会的人的这一过程 。人只有经过社会化,才能获得适应于现实社会的行为方式。一般而言它的对象主要是儿童、青少年,内容是对他们教导基本的生活技能、指点生活目标、教导社会的规范和培养社会角色意识。罪犯的再社会化是对对罪犯的反社会性矫正。(一)罪犯的反社会性罪犯是特殊的社会成员,说他们是社会成员是因为他们在人的自然属性犯罪人与非犯罪人并无本质的区别,犯罪人是属于人类总体的一部分他们与非犯罪人并无生物学上或者人种学上的类的差异,他们的情感和行为方式符合人类情感发展与行为发生的一般规律。犯罪人与非犯罪者之间的区分只是一种文化的后果,即是人们按照价值准则进行区分的结果,同时犯罪人并非先天注定或者生物遗传;但他们又是一类特殊的成员:他们具有不同于非犯罪人的特殊的属性,这种特殊的属性经常的表现就是他们具有较强的反社会性。反社会性是指犯罪者的人各所呈现出的与社会规则和价值准则想悖的品质与倾向,具体的表现是:一、具有错误的信念体系,信念体系是指人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你通的观念体系;二、具有歪曲的需要结构或者需要的满足经常处于挫折状态;三、自我的意识发展欠佳;四、具有不良的性格特征;五、不良的行为方式或者生活的方式已经习癖化。 二、劳动改造的意义和现状 (一)、劳动改造的意义 马克思曾经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自豪的防毒剂。”劳动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其社会化的人格,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充分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从而根治哪些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剥削阶级思想。同时也可以使罪犯接受正确的规范的社会信息的指引,从而不断更新观念,保持与社会同步。由于劳动改造这一措施或者说是手段的产生具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社会需要,故其本身的意义也具有多重性。1、劳动改造的直接作用在于其惩罚性。作为一种刑罚措施,它具有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对罪犯进行合理处罚的特性。2、劳动改造的间接作用,也可以理解为终极目标在于通过这一措施的实施,最终达到对罪犯原有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适应社会的需要,能够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实现属于自己的人生价值。3、劳动改造也是发展监狱经济的一种形态。罪犯通过劳动创造一定的经济价值。对其自身而言,罪犯可以获得一小部分收入,并熟练掌握一门生存技能,从而在释放后能够寻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断去出狱后被社会抛弃的后顾之忧。对监狱来说,可以节省国家对监狱成本的投入,从而使监狱的运作形成良性循环,并能够很好的改善监狱环境、劳动环境,保障罪犯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结束自己的再社会化过程。 (二)、我国劳动改造现状当前我国的劳动改造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不断的完善才能够适应在高速信息化时代的需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就我国目前的劳动改造条例依然是几十年代的模式,远远落后与二十一世纪的时代要求。在许多方面也还不具体、明确,在有些理论方面也不能适应当代的刑罚执行理念,致使接受劳动改造群体的保护还无法可依,所以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法律保护意义深远而重大。建立健全的罪犯劳动改造的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是当务之急。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有:1、立法上对劳动改造的定义不清晰。劳动改造究竟是作为一种改造手段还是一种惩罚手段,这直接关系到在劳动改造过程中工作的重心问题。2、发展监狱经济所带来的问题。一方面发展监狱经济容易扭曲接受劳动改造的罪犯的心理。培养出一种一切向钱看的坏风气。不利于清除社会上的不良思想,这样就不能达到预期的再社会化的目的。另一方面是在发展监狱经济的同时,对罪犯人权的保护也是值得我们注意的。罪犯的合法收入,人身安全等等都应该有立法上明确的表现、在执行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障。3、监狱的管理工作存在很大瑕疵。罪犯的人身安全往往受到威胁。最近几年关于监狱虐待致死的事件大量涌现,让世人惊呆。可见监狱的管理工作存在很大的漏洞。缺乏合理的机制制度安排和监督机制只会使罪犯不愿意接受再社会化的改造而跌入反社会的深渊。作为一个刑法执行机构,监狱在世界各国都是必不可少的。监狱是国家机器,国家机器就是要制裁那些对统治阶级不利的人。我们监狱的宗旨是以改造人为主,我们的监狱改造超过了世界发达国家。¹eW/1I iCÅú>(àÛ$¹eW/1I 西方的监狱是以惩罚为主,主要职责是关押犯人,不突出教育,甚至有些国家的监狱用独居的方式来囚禁犯人,这是对人的精神的摧残。而我们的口号是要让犯人收得下,关得住,改造好。我们一要正确认识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监狱经济的特殊重要性;二要继续争取落实国家对监狱的经费保障制度;三要对监狱经济运行机制进行改革,探索监企适当分离和经济结构调整等工作,力求监狱经济有一个更大的发展;四要继续开展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工作;五要全面提高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素质,建立一支适应新世纪监狱工作发展需要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iCÅú>(àÛ$¹eW/1I iCÅú>(àÛ$¹eW/1I 三、社会化及再社会化(一)、社会化的内涵要将一个自然人训练、培养成符合社会要求的成员,最主要的途径便是通过与别人社会的互动,学习社会规范,而成为个人人格的一部分,这就是人的社会化。柯尼格说:“所谓的社会化是一种过程,个人由此成为他所出生的那个社会恪尽职守的一分子,即使他的一举一动符合于该社会的民俗民德。”1人社会化的最终目标是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合格意味着个体在社会互动中能够恰当地扮演自己的角色,并同环境建立起和谐的关系,这也是人社会化的最高境界。社会化的意义可以划分为两种,一种是塑造个人自我独立的人格、形象、文化、内涵等。一个人只有通过社会化的途径,接受并适应社会文化,才能在复杂的社会中生存下去。二是社会化是人类文明不断传递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和途径。一个社会要想延续下去就必然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比如说家长教育子女,老师教育学生,企业教育职工等等,使前人的创造的文化得以传递,最终推动社会的发展。个体社会化是一个持续终生的过程。国内有学者根据人的发展周期和各个发展阶段的特点,把社会化分为四种:1.基本社会化。即个体在童年期的社会化,主要是学习语言、生活知识和培养认识能力,掌握行为规范,建立感情联系,发展道德及价值判断标准等。2.预期社会化。指个体在学校等社会机构中逐步认识自己的社会角色,为进入社会做准备。3.发展社会化。即个体在成年期以后的社会化,个体随着环境和自身状况的变化,接受新的期待和要求,承担新的责任、义务和角色。4.再社会化。指个体生活环境或所承担的社会角色发生急剧变化时,或者由于社会化过程的失败而受到严重处罚时,为了适应新的环境,或者重新适应社会,需要对自身的生活习惯、行为准则、价值观念等做出重大调整,进行重新学习。再社会化有主动再社会化和强制性再社会化两种基本形式。前者是个体自觉主动地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后者是指诸如罪犯、劳教人员等社会化失败者,被强制接受教育和改造,以便重新回归社会。 (二)罪犯的再社会化及其特征再社会化是指个体从原来的生活方式向另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的转变、适应、文化内化的过程。它意味个体放弃原来的生活方式与价值观念,以认同一种新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 。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生活环境的突然改变与变迁,人们自觉的转变生活方式与行为规范,这是主动的再社会化;另一种是指特殊的带有强制性再社会化,它的教化的对象是越轨者,对这种人必须强迫其重新进行社会化,使他们与接受过去决裂,社会通行的价值原则与规范标准,改造成为符合社会期人,这是被动的再社会化。罪犯实施了犯罪行为,说明他们与现实的社会不相适应,也需要再社会化,要从新回归社会。这种再社会化就属于这种被动的社会化。我们说的罪犯的再社会化定义为:对犯罪者经过一定的方式的改造,逐渐克服他们在社会化过程中发生的病态,重新适应社会生活与社会规范的过程。从罪犯的再社会化,我们可以认识到,犯罪者的再社会化的重点是克服其社会化过程中的病态,具体来说就是矫正他们被扭曲的价值观念和不良的行为方式,并向他们灌输符合绝大多数人利益的社会的规范、价值观念与行为方式。,用科学的理论和思想来改造他们的价值观、人生观,重点培养他们的社会的意识、与守法观念。同时罪犯的再社会化也是一个逐渐引导罪犯适应社会的规范和社会生活的过程。人的社会化需要一个过程,罪犯走上犯罪的道路也有一个过程,与之相适应,他们的再社会化也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需要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动用多方面的力量,最终最终的目的是把他们改造成守法的公民。四、劳动改造在罪犯再社会化中的作用我国在1951年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出现了一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为了解决监狱、看守所拥挤和犯人坐吃闲饭的问题,国家组织犯人从事生产建设劳动,并促使犯人在劳动中得到改造。1954年8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使这项改造犯人的政策法律化。我国劳动改造法更是以专门立法形式加以规定。按照劳动改造法规定,劳动改造机关对罪犯在劳动改造中,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 遵循“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既对罪犯实行军事管制、强迫劳动,同时又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在生活上给予革命人道主义待遇,促使他们改恶从善,重新做人,最终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从多年的劳动改造实践来看,劳动改造在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是:(一)劳动改造有助于揭示罪犯犯罪心理犯罪是罪犯在其犯罪意识支配下实施的,罪犯的犯罪心理具有隐蔽性,其犯罪心理也与其反社会性相联系。怎么揭露犯罪心理,怎么矫正罪犯的反社会性,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是对罪犯进行处罚必须予以考虑的。经过强迫罪犯进行非出自愿的、比较艰苦的、反映人类本质的生产活动,有助于揭露罪犯的犯罪心理。在劳动改造中, 罪犯的悔罪感和赎罪感,守法意识和道德意识,集体观念和用户观念,劳动的情感和习惯等多数心理能够通过劳动的效率、质量、消耗、协作和态度,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出来。从大量的生产表现和物化在产品中的种种数据进行精心观察,综合分析,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看出罪犯原来的犯罪意识和恶习,改造中的动机和目的,未来的走向和趋势。(二)有助于转变罪犯的反社会意识揭露罪犯的犯罪心理,仅仅是罪犯再社会化的基础和前提。还必须在揭露的基础上转变罪犯的犯罪心理及反社会性意识。罪犯的反社会性心理和意识,是后天长期在不良的社会环境逐渐养成的。经过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可以改变原来的反社会性而再社会化。监狱组织罪犯所从事的劳动,是一种有益于人民、造福社会、遵循生产发展规律、反映人类历史进步的基本实践活动。这种实践活动按其本性来讲,同罪犯以错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核心的犯罪意识格格不入,因而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不以罪犯意志为转移的种种相反的信息刺激,促使罪犯自觉不自觉地发生着或深或浅或大或小的思想变化。改造罪犯的最终目的,在于追求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建立适应社会的思想认识、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生活态度。而监狱组织的有益于社会的、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社会化劳动,对罪犯的重新社会化无疑具有实践上的决定性意义。(三)有助于改变罪犯的不良习惯在犯罪过程上,多数罪犯养成了蛮横、粗野、懒散、放荡的行为习惯,而要矫正这些不良的陋习和恶习,需要实行依法、严格、科学和文明管理,而在集体化、程序化、文明化的劳动改造过程中进行规范化的管理、监督和训练,不啻是一条切实有效的途径。罪犯生产劳动过程中的行为活动,不仅直接要求罪犯服从劳动分配、遵守操作规程、爱护生产设备、节约原材物料、执行技术标准、协调生产活动、提倡文明生产、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等等生产规范有关,而且间接地同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活动范围、严禁脱逃、闹事、斗殴、行凶、盗窃、破坏生产等基本规范有关。这有利于从文明生产的角度改变罪犯的陋习和恶习,培养良好的行为方式。(四)有助于罪犯出狱后的更好适应社会生活罪犯在出狱后必须要进行社会生活,这也是对其进行处罚的重要目的之一。尤其是当今时代,社会发展一日千里,罪犯在极其闭塞的环境中,与时代的距离越来越远,当他们走出监狱,回到社会,由于他们的生存竞争能力与社会上的人不是处于同一起跑线上,有可能造成他们成为生活中的弱者。通过劳动改造,有助于罪犯出狱后更好适应社会生活。主要是:(1)培养就业能力。劳动可以使罪犯在劳动中学到一些做人的道理,掌握一定的谋生手段和提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能力。在回归后,他们需要就业,通过劳动盖在,培养他们的就业能力,有助于他们就业。(2)培养市场观念。适应市场的监狱生产,有助于罪犯摆正个人与市场的关系。一方面看到,个人劳动是社会劳动的一部分,只有生产出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劳动中所包含的改恶从善的赎罪因素、创造价值的技能因素、有所奉献的道德因素才能以物化的形式体现出来。(3)培养职业道德观念:服务用户的监狱生产,有助于培养罪犯的职业道德观念。互相交织的生产联系,使罪犯实际地感受到,在商品生产中人人都是服务对象,人人又都为他人服务。(4)培养竞争观念。参与竞争的监狱生产,有助于培养罪犯的竞争意识。使罪犯懂得要在商品社会的环境中正常地生产和生活,就必须自觉培养社会主义的竞争意识。而竞争的实质就是通过比较,优胜劣汰。五、我国劳动改造在罪犯再社会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在改造犯罪者这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也使得许多的罪犯从新走入社会,也再次完成了社会化,为国家做出了贡献,但并不是说就完美无缺,当前我国劳动改造在罪犯的再社会化的方面存在以下不足:(一)社会资源没有充分利用犯罪的问题本来就是一个社会的问题,他是在社会的各种消极因素作用下发生的,犯罪现象也是社会现象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犯罪问题的最终的解决,必须有社会的因素的积极参入,在我国,一般来说,监狱是罪犯再社会化的主体,但是假释、缓刑是在监狱之外进行的。但是在国外监狱以外的学校也可以协助监狱进行文化技术教育,而且公司、企业等社会团体很早就介入到监狱的工作之中,有的还在监狱招收合格的技术人员。这样,当罪犯出狱时,就能很快的适应社会的生活,在社会中找到自己的定位与生存的方式。在香港,一些犯罪比较轻或者判处的刑罚比较轻的人,可以在社区有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社会服务,从而接受社区矫正。但是在我国改造只过分的强调监狱等行刑机构,不重视,或者说忽视社会资源的巨大作用。把改造罪犯看成是行刑机构的事。其结果是犯罪行刑完毕后,社会机构不接受他们,他们也不能适应社会,在社会生活中,只能茫茫然,不知所措,最终,可能一些人还是回到原来的生活的轨道,从新走上犯罪的反社会道路。(二)罪犯的人权没有充分得到重视以人为本,重视人权是社会进步与文明的重要的标尺,但是在我的思维中止是充满着对罪犯的报应、剥夺、隔离等思想,存在着对罪犯的“非人格化”的思想的倾向。没有确立起矫正与再社会化等等现代思想,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特殊的公民,他们并不因为关押监禁等丧失其作为人的一些基本的属性,因此充分的重视罪犯的人性,是衡量“以人为本”的重要的内容。然而在实际的劳动改造中,有些干警却做不到这一点,总认为“犯人就是犯人”,一事当前也往往想的是满脑子“管人”的思想,较多的采用强制性的方法,一味的强调制度细一些,管得严一些,卡得死一些,以至于罪犯处于被管死的地步几乎没有主动性可言,一句话就是把改造罪犯看成是“监禁加劳役”,哪有什么尊重关心、理解罪犯,更谈不上以平等的身份对得罪犯,在社会上,他们被贴上犯罪的标签,是社会人的另类,处处被歧视与排斥,这叫他们如何过正常的社会的生活,简直是处处为艰,不可能被再社会化。(三)在改造中对罪犯教育观念存在缺陷教育在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功能。从受教育者的视角来看,它是一个人进入社会的通行证,它为个体的社会的流动提供渠道,关系到个体的物质利益与社会地位,这是教育有形的功用;它也可以促进个体修养身心,获得价值观,学得技术 ,这是教育的无形功用。可以说社会一刻也离不开教育。人人都需要教育,罪犯也同样如此。可是实际情况是:在劳动改造教育中,有的仅仅把教育看成是稳定狱内的秩序的一种手段,不结合文化技术进行教育;有的把教育看成是“三课”教育;对罪犯的教育不能因材施教,不同的症状用同一个药方,也就是“一锅煮”“一刀切”;教育方法粗暴,不是以理服人,而是以力压人,以势服人,不善于疏通与诱导、说服;教育急于求成不愿意做大量细致的长期的工作,思想政治内容空洞,很多时候只是形式、过场,不能把犯罪者学习生活技能很好的结合起来,等等。(四)家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大多数的罪犯出狱以后(除了少数的父母双亡、夫妻离异的情况外)家庭是接纳他们的第一个微观生活环境,要充分发挥家庭环境在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中的重要的作用,这是社会其他的方面所无法代替的。但是我国劳动改造主要是监狱来管理,监狱等行刑机关在监狱中进行的只是一味的强调改造罪犯的职能作用,不注意发挥家庭的作用,具体的表现是:一、罪犯与家庭之间缺乏的联系渠道。现在虽然科技如此发达,但罪犯与家庭联系仍然没有实质的变化;二、在劳动改造过程中,罪犯的家庭来探视罪犯机会较少,有的监狱认为这是罪犯的罪有应得,不考虑如何使他们更快的转化成社会成员。三、家庭与监狱无形中形成对立关系,家庭缺乏对监狱的信任,在他们的印象中,罪犯只是监狱惩罚的对象,而监狱的有一些做法又强化了这种观点。六、完善劳动改造,进一步促进对罪犯的再社会对我国犯罪人再社会化道路中的重重荆棘有了理性的分析之后,我们所需要做的,就是找准一把锋利的斧子一路披荆斩棘,来促进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也是对犯罪人人权保障,对社会秩序保护的促进。对罪犯的再社会化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我国在劳动改造中对罪犯再社会化也已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这都是我们进一步工作的有利条件。为了达到用最低成本去取得最大化成绩,为了更好的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仍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劳动改造制度。 (一)、劳动改造和再社会化的关系劳动改造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有计划的、依法强制组织和指导有能力的服刑罪犯从事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宗旨在于改造罪犯思想,改善和提高罪犯智力、技能与身体素质。通过强制罪犯劳动,将其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从而使罪犯在劳动的过程中达到改造其身体,心理和思想方面的再社会化的效果。所以说劳动改造是实现再社会化的一条特殊途径。劳动改造的结果也可能使一些人不能达到再社会化的目的。只能说再社会化是社会规范和群体心理上的一种期望值,是否能够达到则是效果与实效的关系。社会学中,再社会化所追寻的是将社会化失败的社会成员通过说服、教育、强制等社会控制手段最终达到使社会成员将社会规范内化的效果。(二) 、进一步促进对罪犯再社会化的完善措施1、树立人权观念,加强犯罪者的权利保护 人是万物之灵,人权理论要求我们要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一切的出发点,一切为了人的,为了人的幸福。罪犯虽然犯了罪,但如果没有被判死刑,且立刻执行,他们仍然是社会的成员,仍然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他们仍然享有人格权、财产权、人身安全权、申诉、控告、检举辩护权;休息权,宗教信仰权,婚姻家庭权等。此外一部分罪犯还享有选举权、著作权,在受到一定限制情况下,还享有通信权、会见权。对罪犯人权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只有重视权利,才能使罪犯提高思想觉悟,认罪伏法,弃旧图新,改造成合法公民,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要求执法者转变观念,加强罪犯的人权保护。 2、改变教育态度,树立教育为本思想 坚持教育为本就是要使教育改造的内容无所不包,无所不能。这就要求必须突破监狱与社会、犯人与常人的两个方面的思想障碍,消除一些人为的鸿沟和禁区。凡是能促进罪犯改造的思想、理论、知识都应当列为教育的内容,即使那些被视为阴暗面的内容,也没有必要可以回避,而是因势利导,让罪犯从中受到启迪与反思。在进行教育时要做到时时处处有教育。在劳动改造中注重对罪犯的教育,尤其是要重视罪犯的基本的素质教育,加强罪犯的素质教育从而使罪犯能够把个人行为纳入道德和法制轨道,由反社会转向亲社会,由危害社会主义建设转向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实现自身重新社会化的光明前景。 3、重视社会的作用,实行有条件的劳动改造社会化 实行有条件的劳动改造社会化是指劳动改造中注重社会因素在矫正罪犯中的作用,放宽对罪犯自由的限制,加强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使之易于复归社会。我们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劳动改造场所转变,传统劳动改造的主要场所是监狱,其特点是高墙电网、狱警武装守卫,完全封闭管理,在这里国家的专政意识太浓,不是十分有利于犯罪者再社会化,可以考虑在一定条件下改变改造场所,使之不再是完全封闭的监狱,而是封闭监狱与开放监狱、半开放监狱并用。二、改造主体的转变。传统改造主体是单一国家机关(即监狱管理机构),社会参入很少,改造罪犯被认为只是国家机关的事,与社会无关。要转变观念,树立矫正思想,改造主体要不再是单一的国家机关,而是国家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   “最古老的三大学科:医学、神学与法学都是因为尊重人和为了尊重人而产生的。”2既然人,生而平等,那么对于犯罪人的保护与人道关怀是法律的职责范畴内的,也是法学研究范围内的。对于犯罪人的保护并不仅仅是局限在司法程序的时间内的,在犯罪人重返社会,也即再社会化的进程中,法律也应当给予更加完备的保障。犯罪人再社会化的推动并不只是依靠犯罪人的主观上的赎罪,醒悟与转变,社会成员、司法体制所形成的一种客观上良好的氛围,无疑将是犯罪人再社会化的一针强心剂。   完善劳动改造,促进犯罪人再社会化的意义是广泛的,并非仅仅是有利于这些特殊的社会成员的。能够使这些不稳定的社会成员真正醒悟、重新做人,无疑对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与刑事法制的健全的意义是不可估量的;能够使这些不稳定的社会成员接受社会的教育与社会成员的包容,无疑对于民主化进程、对于风序良俗的传承以及人道主义的弘扬的意义也是巨大的;能够使这些不稳定的社会成员对社会作出一定的贡献,至少不至为害,无疑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的意义更是非凡的!劳动改造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把罪犯重新改造成社会新人,促进罪犯再社会化,但是我们也注意到罪犯的再社会会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参与和努力,这都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研究。我们期待着犯罪者再社会化的最大效果。结束语:总之,罪犯再社会化要求刑罚执行机关在坚持监狱的惩罚功能的同时,更要注重监狱教育功能的发挥,要改变已往的改造观念,改造模式,改造方式等,为罪犯再社会化创造一个良好的监狱改造环境。 注释:1柯尼格著,朱岑楼译,社会学,台北:协志工业丛书出版公司,1986年第16版。2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参考文献:何为民:罪犯改造心理学,法律出版社2002版。王顺安:劳动教育学,法律出版社2002版。王 泰:狱政管理学,法律出版社1999版。杜 雨:罪犯劳动改造学,法律出版社,2002. 126。吴宗宪:罪犯改造论罪犯改造的犯因性差异理论初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2007版。李小群: 论劳动改造制度的性质,载劳改劳教理论研究,2004年第3 期。傅永春:社会化与个性发展, 内蒙古师大学报(哲社版).,1995年第3期. 转引自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社会学199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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