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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辽宁省法学会考察团赴日韩学术考察观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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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辽宁省法学会考察团赴日韩学术考察观感.doc

    简述辽宁省法学会考察团赴日韩学术考察观感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2008 年12 月10 日19 日,辽宁省法学会考察团一行10 人,赴日本、韩国进行了为期10 天的学术考察。一、一般感受与启示(一) 日本印象。1、日本市政外部很有秩序,在社会平面上平静、稳定。日本地域狭窄,城市道路也显得比较狭窄和拥挤。但是,日本的道路交通管理得很好。我们乘车途中没看到有强行超车的,没有闯红灯的,没有霸王车,没有鸣笛的汽车。行人和车辆都遵守红绿灯的指示,井然有序。在我省各市,常常看到一些司机开特权车、霸王车、酒后驾驶、乱停靠、闯红灯,许多行人更是不遵守交通规则,没有养成遵守和维护秩序的习惯。2、日本公民讲究文明礼貌,在礼仪交往中热情、矜持。我们在立命馆大学访问时,接待我们的人员对我们面带笑容,不停地鞠躬行礼。据说:把头顶处的百会穴位迎向对方,等于是最真诚的尊重。我们在日本的市面上几乎看不到垃圾、烟头、痰迹,甚至连尘土也少见。日本养狗的人在遛狗时,不仅要带上手纸和口袋,还要带上水,一旦狗在街上大小便时,要收拾到自带的口袋里,并且要喷些水擦净。我们感到,市民养成这种习惯不是一日之功,需要长期的、多渠道、多层次的教育,进行社会的综合治理。3、日本法学教授、法官开展法治宣传,在为社会服务中自觉、自愿。和田真一教授在回答我们提出的关于日本民间法学研究组织的情况时说:日本大学的教授也参加社会以及民间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但是参加学术活动往往是教授自己的事情,无论是参加学术会议或是到社区进行法律宣讲,不是由学校组织或安排的。法官也接受邀请,到社区进行法治宣传。4、立命馆大学法律宣传资源丰厚。立命馆大学法学院虽然是私立学校,但我们在参观中看到,该校特别注意对法的宣传和普及。他们在律师接待室中,专门将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诸如婚姻法、继承法、刑法、诉讼法等进行摘编,印刷成小册子,规整地摆放在走廊的书架中或接待室的茶几上,无偿提供给任何来访者。(二) 韩国印象。1、韩国济洲的法院、法庭、法台。我们在韩国访问时,来到了韩国首尔地区中级法院进行访问。韩国的法院区域里,无论是在停满各种车辆的大院,还是在一群群当事人和法院工作人员忙忙碌碌的在楼道穿梭都听不到喧哗声音。我们旁听了一起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当时正值法庭举证阶段,一些当事人不断从旁听座位席上被法官直接传唤到证人席上进行陈述。所有参加或旁听法庭的人们都非常讲究打扮,他们静静地关注法庭法官,即使相互间交流,也很轻声,几乎听不见声音,感觉到人们对法庭、法官的尊重和敬畏。法官还带领我们参观了刑事法庭,这个刑事法庭比前述的民事法庭宽敞,法台的边上放着两本法律工具书,其中一本竟是汉语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法律辞典。可以推测: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对于当庭需要进行裁决的有关法律关系,可能需要翻阅相关的法律常识,以确保法律用语的精确明晰,这是值得我们学习的。2、弱势群体上访的表象、表示。韩国也有上访者和闹访者。我们在总统府旁边先是见到一个颈上挂着一幅写满大字标牌的上访者,远处看见有几个手持盾牌和长棍的警务人员。后来还看到一批头戴钢盔、手持盾牌或长棍的警务人员,好象是被调往某处去维持秩序。由此我们感到:上访者浮在社会表层上示冤或示威,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的表象,实际上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状况情势和社会稳定状况,作为法学工作者应当注意从制度的深度上为国分忧、为党献策、为民解难,开展务实的法学研究并拿出成果来。二、司法问题初探(一) 关于日本的订法制度。1、日本立命馆大学法科大学院。我们考察日本京都的立命馆大学法科大学院时,该院副研究长北村和生教授、和田真一教授向我们介绍了学校发展的历史与现状,就日本的司法考试及司法制度改革等问题进行了交流。立命馆大学是日本大学教育史上第一所完全实施英日双语教学的大学,是四所蜚声日本的综合性私立大学之一,一直注重与中国保持亲密友好的关系。现在,与中国的76所大学和机构签订了交流协定,开展各项学术交流活动。其中包括交换学生、教师交流、学术与文化交流、共同研究项目等。现有1000 余名中国留学生在立命馆大学学习。立命馆大学法科大学院成立于2004 年春天,在校内已有法学部的情况下还另外设立法科大学院,主要是适应法律家的培养需要,以法律实务教育为主,实行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教育明确划界,实现司法制度与教育制度在更高层次上相结合。为解决日本法曹(也称法三曹,即法官、检察官、律师)数量严重不足的问题,在法学教育方面,提出不单纯依赖司法考试,应该重新建立将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司法修习有机结合起来的作为过程的新的法曹培养制度。其核心是创设进行法曹培养专门教育的职业学校法科大学院。法科大学院成为日本社会与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相连接专门化的教育机构。目前,法科大学院主要是以本科阶段不具备法律知识的学生为主要的入学对象(也有一部分法学专业毕业生),这些学生经过本科阶段的教育,已有一定的素养,同时具备用外语交流的能力,通过三年制的法学家的培养教育,毕业后即获得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和能力,也获得了作为法曹的基本能力。2、关于日本的司法资格考试。日本的司法考试是日本最难的资格考试。在日本要成为法曹,第一步原则上必须先通过司法考试而成为司法修习生。依照日本裁判所法、检察厅法及辩护士法等规定,就职成为法曹的前提原则上必须先通过司法修习生的修习;而司法修习生的产生,是由最高裁判所从司法考试的合格者中加以选任而来,所以,通过司法考试是成为法曹的第一步。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第一次考试与第二次考试。第一次考试的目的在于判定考生是否具有接受第二次考试的能力,以学校教育法所订大学毕业程度的一般教养科目为考试内容。在符合一定要件下,例如已取得大学学士学位者,则可免除第一次考试。第二次考试分为三阶段,即短答式(考试科目:宪法、民法、刑法三科)、论文笔试(考试科目: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六科) 和口试(考试科目: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五科)。且先必须通过短答式后,才能取得论文笔试资格;论文笔试合格后,才能参加口试。司法考试的合格率约为百分之三左右。通过司法考试后,并不立即成为法曹,还必须作为司法修习生在司法研修所学习一年六个月。司法研修所隶属于日本最高法院,是日本法律家职业培训的主要基地。在司法研修中,司法修习生主要学习民事审判、刑事审判、民事辩护、刑事辩护以及检察等5 个应用性较强的科目。经过司法研修所的学习,还要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才可成为法曹。其中,约五分之一的人被任命为法官或检察官,其余大部分成为律师。3、关于日本的司法制度的改革。日本的司法制度改革开始于上个世纪末,司法制度改革的直接原因是日本司法制度存在着的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一些具体问题,如法曹的数量和质量问题、国民的司法参与问题、新型社会矛盾如何解决的问题等。在日本,法曹人员相对社会需求的不足,与国家总人口的比率低于其他发达国家,是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史上的一个长期悬而未决的老问题。关于如何使法曹人员在数量上增加和在素质上提高的问题,曾是引发日本进行司法制度改革的直接原因之一。法曹人员问题的解决不是单纯从数量上增员的问题,它与裁判官制度、裁判程序的运用方法及司法考试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都有着密切的关系。保障国民对司法的参与也是日本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是以审判的形式,为实现国民的权利,表明什么是正义的极为重要的决定过程。该决定过程如果被法官所独占、国民完全被排除是不正常的。司法要想在日本符合国民的判断力,实现其作为日本宪法所期待的人权之基的功能,就应该建立国民广泛地直接参加诉讼程序、参与决定审判内容的制度。因此,将国民的正确意志反映到法院运作上,对于提高国民对法院的理解和信赖、加强司法的国民基础具有重要意义。日本司法改革为此提出若干具体的措施,如在一些重要的刑事案件中,引入了一种参审制,称为裁判员制度,即被随机抽出的国民以裁判员的名义和法官一起参加刑事案件的审判,持有和法官平等的评议权,也参与对有罪、无罪、量刑的决定。这种裁判员制度的引入,从日本司法长期被法官独占,在审判的决定过程中拒绝国民司法参加的角度看,可以说是迈出了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一步。(二) 关于韩国的司法制度。1、韩国法院的组织体系。韩国的法院分为普通法院、专门法院和特别法院三种。普通法院包括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韩国目前在全国设置了1 个大法院、5个高等法院、60 个地方法院。专门法院包括家庭法院、行政法院和专利法院。特别法院包括宪法法院和军事法院。上述法院分别负责有关民事、刑事、行政、选举和其他法律事务的裁决,同时负责有关不动产登记、人口普查登记等方面的事务。(1) 普通法院。从法院内部审判职责分工上,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大法院分别负责案件的第一审、第二审和第三审,大法院还负责统一法令解释。大法院是韩国最高裁判机构,主要负责与案件的审理及审判有关的研究、调查业务。大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大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主要是对高等法院、抗诉法院(地方法院抗诉部)、专利法院的裁判提出的上告案件。韩国共在首尔、釜山、大邱、光州和大田设有5 个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内设有部,各部由一名部长法官和若干法官组成,部长法官为该部的审判长,审理案件实行三人合议制。受理的案件包括:不服地方法院独任法官判决的标的额为五千韩元以上一亿韩元以下的第一审判决的案件;不服地方法院合议部、家庭法院合议部及行政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的案件;不服地方法院合议部、家庭法院合议部及行政法院作出的决定、命令的案件。地方法院内部设有民事、刑事等专门的部,审判组织分合议部和独任审判两种。一些地方法院还设有分院,分院履行与地方法院一样的职能。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的合议部的管辖范围是:诉讼标的一亿韩元以下的案件;非财产权诉讼,或者虽属于财产权诉讼但难以计算诉讼标的的案件;死刑、无期以及短期一年以上的徒刑或监禁案件;对地方法院法官申请回避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地方分院合议部处理的案件。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在地方法院下面还设有市、郡法院,履行地方法院的一些审判任务,不作为一个审级。每个市、郡法院只有一名法官,负责审理适用小额审判法的民事案件及和解、督促、调解的案件,根据户籍法确认协议离婚的案件等。为了处理市、郡法院辖区内的大量案件,法院聘有多名调解员,从辖区内的教师、公务员、医生等专业人员中选任。(2) 专门法院。专门法院的设立是韩国法院体制上的一个重要特点。一是家庭法院。家庭法院设在首尔,家庭法院下面也设有分院及相应的市、郡法院。在其他地区,通常由地方法院的家事部审理一审家事案件。二是行政法院。行政法院也设在首尔,与地方法院级别相同,主要审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案件和其他法律规定由行政法院管辖的案件。三是专利法院。专利法院设在大田,与高等法院级别相同。专利案件的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但是专利案件非经设置于属于行政机关的专利局内的专利审判院的审理程序,不得直接向专利法院提起诉讼。(3) 特别法院。在法院体制上,韩国引以自豪的是设有宪法法院。宪法法院对法律的违宪与否等问题进行审判。审理范围包括:关于法院提出的法律违宪与否的审判;有关弹劾的审判;政党解散的审判;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地方自治团体之间、地方自治团体之间对权限争议的审判;有关宪法诉请的审判。宪法法院与大法院同等级别。2、关于韩国的司法改革。在韩国,司法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克服司法的政治化、司法体制与社会需要之间存在的冲突与矛盾,国民对司法普遍存在不信任的情绪。从总的背景看,司法改革的动力是有效地解决政治司法的弊端,使政治权力与司法权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适应社会结构国际化的要求,建立以自由主义为基础的法治主义体制,适应市民社会发展的需求。(1) 司法改革首先涉及到法院组织体系的完善问题。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官僚化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各种司法改革方案都提出了以韩国法律文化特点为基础,积极吸收英美司法制度中合理因素的方案。大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同时也是最高司法行政机关。改革的具体内容是:为了确保大法院的民主正当性,首先进行法官人事制度改革,设立法官人事委员会,分作为大法院院长咨询机构的中央人事委员会和作为高等法院院长咨询机构的地区人事委员会,以保障法官人事制度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改革现行的大法院院长和大法官的任免方式,组成法官推荐会议。为解决初任法官平均年龄偏低的问题,改进现行的法官、检察官任免程序,强化任免的资格,实行法曹一体化,原则上从年满40 周岁以上、具有十年以上法律职业经验的人士中选拔法官。引进助理法官制度,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法官待遇。为强化大法院的法律审判功能,减轻大法官的业务,为国民提供更方便的法律服务。实行一审的独任审判,可以由助理法官审理非诉事件、少年事件和简易的刑事事件等。(2) 扩大国民的司法参与。为了在司法领域更好地体现国民主权理念,扩大司法的民主基础,国民的司法参与成为改革的重要目标与内容。通过国民的司法参与,确立国民对司法的信任,使司法活动更加贴近国民生活,减少距离感,确立司法制度接近国民、为国民服务的新理念。(3) 法曹培养制度的改革。韩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强调法学教育改革与司法改革的互动,使司法改革与法曹培养制度的改革保持内在的一体性。法曹培养制度改革中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司法研修院制度改革与法学教育制度改革。司法考试法中,对应试者资格、考试方法、考试科目、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设置等问题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司法研修院制度改革主要涉及研修目标的多样性、研修内容的规范化与研修课程多样化等。(4) 权利救济制度改革。具体改革的内容包括人身拘束制度和搜查程序的改革、人身保护法的制定、律师参与权的实质化、即席审判制度的改善等。在刑事审判领域的改革主要涉及到量刑合理化方案的确定、迅速公正审判的保障、保释制度改革等。民事审判领域的改革主要涉及强化当事人口头辩论权、民事执行程序的改革、对债务不履行者的金融上的处罚措施等。为了保障检察制度的公正性与独立性,韩国实行了特别检察官制度,对于解决社会腐败现象发挥了积极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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