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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类毕业论文东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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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类毕业论文东方.doc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研究 On the "public figure"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School :Oxbridge college,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partment :Law Profession :Faculty of Law Grade :2007 Name :ChenLei Student ID :200716041650 Instructor :Chen Ling Hua 目录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研究摘要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人类的思想得到了空前的解放和交融,新闻产业的繁荣让世界变得日益民主。但另一方面,随着人们生活空间的日益透明化,个人的私生活也越来越受到令人不安的威胁。随着侵犯隐私行为的增多和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隐私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学术界研究的一个热门课题。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从古至今,隐私话题都极度受到人们的关注,窥探他人的隐私渐渐成为了人类一种不可磨灭的天性。倘若该话题涉及到名人、奇人时,其内容的吸引度更是可想而知,在通过现今发达的新闻产业印成白纸黑字,媒体效应马上可以显现的淋漓尽致。公众人物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隐私保护在理论及实践中有许多方面不同于一般公民。研究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建立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制度,是保障公众人物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现实的必然要求。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 On the "public figure"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AbstractArrival of the Internet age the idea of human liberation and has been an unprecedented blend of the news industry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prosperous democracy in the world.On the other hand, with the increasing transparency of living space, private life of individuals but also the threat of more and more disturbing.With the increase in acts of invasion of privacy and people's awareness of rights, privacy protection has become a hot topic in academic research.Privacy is peace and the private lives of citizens private information are protected by law, unlawful interference by others, knows the collection, use and disclosure of a personality.From ancient times, the privacy issue are extremely concerned by the people, spy on other people's privacy has gradually become an indelible human nature.If the topic comes to celebrities, strange man, the attractiveness of its content is conceivable that in the information industry developed through the current printed in black and white, the media effect can immediately show the most. Public figure because of its special identity, privacy i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in many respects different from ordinary citizens.Of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of public figures, public figures to establish privacy protection system is to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of public figures, the inevitable reality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requires.Key  Words:public figure,right of privacy,legal protection前言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其设立目的在于将“私人的”和“公共的”两个领域严格区分,使人们在私人领域真正自主自由。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不难注意到,他人的财产、婚恋、思想活动、私房话以及所经历的意外等等,都是他人津津乐道的话题。近些年来,伴随着大众传媒的迅速发展、互联网的快速普及,新闻媒介进行新闻传播的手段和技术日益先进,为了满足公众的兴趣,大量的新闻人物和新闻事件被报道,报纸的发行量剧增,广播电视的收视率飙升,由此而来的“状告记者”以及“名人官司”亦日益增多。伴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权发展,“隐私权已经或者正在成为一种为国际社会和各国法律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社会越发展,个人的自由和价值就应越受到重视。我国对隐私保护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时至今日,也不过二十多年的历程,而近些年,由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的隐私越来越容易受到他人侵犯,如2008年初的“艳照门”事件1和“短信门”事件2。为此,人们诚惶诚恐,却又无处可逃,迫切需要保留只属于自己内心世界的安宁,需要拥有与纷乱复杂的外界相对隔离的独处环境,希望政府尽快立法以保护自己的正当隐私。对于公众人物来说,由于身份的特殊性以及人们对公众人物隐私认识的差异性,因此有必要就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做一探讨。 第1章 公众人物概述 1.1公众人物界定公众人物亦称公共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其以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性为构成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共同体现了公众人物的特性。 如知名人士、明星等。公众人物,其实是人格权及其保护中的一个概念,是民法的概念,同时也是新闻学的概念。人格权法编第五十五条:"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可以披露社会公众人物的有关隐私。""被监督人不得就此主张侵害隐私权。"这个建议稿发表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民商法前沿上。在此之前,曾经还有一个更为详细的条文草案,详细地说明了公众人物的界定,就是"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等"。由于我国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来界定何为公众人物,而百姓对公众人物的理解就是: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众所周知的人物,如知名人士、明星等。3 1.2公众人物的形成“公众人物”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最早出现于美国毁谤法。1964年“纽约时报诉萨利文”一案中首先确立了“公共官员”的概念。196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布伦南大法官在“纽约时报诉萨利文”一案的判词中,首次提出了公共官员的概念,他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阐述了判决理由:“公共官员的问题辩论应当是无拘束、热烈和完全公开的,可以对政府和公共官员进行猛烈、辛辣、令人不快的尖锐攻击。”4 该案的核心虽然是阐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主要内容表达自由,但此案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最高法院已经开始引导人们注意公共官员的特殊身份,这成为公众人物这一概念形成的基础。此后,美国法院把对“公共官员”这一概念扩充解释到“公众人物”这一层面。1967年,联邦法院在审理“柯蒂斯出版社诉巴茨案”的过程中明确地提出了“公众人物”这一概念。该案中,首席大法官沃伦对公众人物的概念界定为:“公众人物是指其在关系到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观点与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常常与政府官员对于相同问题和事件的态度和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相当。” 在这之后的案件中,公众人物一概念逐步得到完善,“公众人物”由最初适用于毁谤的案件,伴随着隐私权的发展,而逐渐发展到侵害隐私的案件。我国法律中没有公众人物这一概念,2002年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害名誉权案,首次在判决书中提出了公众人物的概念。2002年6月16日,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在其出版发行的东方体育日报上刊出题名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随后于6月17日、19日又对该事件进行了连续报道,刊登了范志毅父亲的采访及范志毅没有赌球的声明,最后于6月21日以真相大白:范志毅没有涉嫌赌球为题,为整个事件撰写了编后文章。同年7月,范志毅以东方体育日报在2006年6月16日刊登的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起诉到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要求被告向他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和理解。5该案在我国堪称人格权领域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例,其“公众人物”这一概念虽相对国外出现较晚,但该概念的确立在国内却具有重要意义。从这以后,我国司法实践中开始运用公众人物理论处理相关案例,该理论在学术界也引起了广泛的探讨,一些知名学者开始对其进行深入研究。2002年12月23日,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首次提交的民法典草案中,“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为目的,公开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不构成新闻侵权”一款被提出后又被删除。究其原因,很多法学研究者都认为是因为公众人物的构成过于敏感,在中国,对政府官员的保护是阻碍“公众人物”进入中国立法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 这无疑是一个遗憾。尽管如此,“公众人物“作为一法律概念已形成共识,其对象和范围也大体上可以确定下来了。 1.3公众人物的分类在美国法中,公众人物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完全目的的公众人物”,主要是指在政府机关担任重要公职的人员,他们的活动和言行都关系到公众的知情权问题,对他们的隐私应当作必要的限制。二是“自愿的公众人物”,也称“有限目的的公众人物”,即指影星歌星体育明星等公众人物。三是“非自愿公众人物”,是指某些人本身不是公众人物,不会引起公众兴趣,更不会涉及公共利益,但因某些事件的发生而偶然卷入其中而成为“公众人物”。6国内学术界对公众人物的分类还没有统一的定论。法律人士陈卫东认为按照社会角色的不同,公众人物可以分为公共官员和公众人士。公共官员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具有一定职位、掌握一定权利的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机关领导干部。而公众人士是指在某一行业内颇有成就或臭名昭著的众所周知的非官员人士比如体育明星、影视明星、媒体名人、科学文学艺术家、实业家、皇亲贵族、大毒枭、恐怖分子头目等。7张新宝先生将公众人物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即自愿的公众人物和非自愿的公众人物。自愿的公众人物,是指在主观上直接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例如影视明星、体育明星、高级官员等人物,在主观上有希望或放任自己被一般社会公众所熟知,在客观上已经被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非自愿公众人物,是指往往没有追求或放任出名或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结果的主观意图,而是由于具有新闻价值的重大事件的发生,经过新闻媒介的传播而成为公众人物的与这些事件有联系或牵连的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分析认为公众人物可以分为政治公众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他认为政治公众人物主要是指政府公职人员等国家官员;而社会公众人物主要是指公益组织领导人,文艺界、娱乐界、体育界的“明星”,文学家、科学家、知名学者、劳动模范等知名人士。他们都在生活中具有知名度。 我认为根据公众人物对社会资源的占有情况可以分为三类:即政治公众人物、自愿非政治公众人物和非自愿非政治公众人物。 第2章 公众人物隐私权 2.1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的理论产生于美国。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和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也做了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有关规定。到1974年,美国通过的隐私权法第二条规定:“隐私权是受合众国保护的基本人权。”隐私,也称个人生活秘密,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且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如个人日记、生活习惯、财产状况。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生活和以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从根本上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 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这种观点已被不少学者所认可,并被许多论文和著作所引用。我国尚未确立隐私权制度,但有关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已有规定,如宪法39、40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来进行保护。 2.2公众人物隐私的概念根据隐私的概念,相应的公众人物隐私可定义为:纯属公众人物个人的,与国家、社会等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无关的私生活秘密。由于公众人物身份的特殊性,公众人物隐私的内含同普通公民隐私内含有所不同。对公众人物隐私内含的界定应适应中国国情,并结合实际,过窄了不利于对公众人物隐私的法律保护,使许多侵犯公众人物隐私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应有制裁,过宽了又会脱离实际,发挥不出法制的应有效力。我们一方面要防止无视公众人物权利、随意侵犯公众人物隐私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公众人物权利至上,拿隐私保护当盾牌逃避法律的处罚。 2.3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征根据上述给公众人物隐私权所下的定义,我认为有必要简析一下公众人物隐私所具有的以下特征: 2.3.1公众兴趣性公众人物因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其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和兴趣。 2.3.2与公共利益的相关性由于公众人物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所以公众人物的工作、生活、言行举止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甚至构成了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 2.3.3法律保护的限制性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权力就有限制。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拥有更多的权力和地位,在权利的行使上同样受到限制,在隐私权方面享有的法律保护范围就要比普通公民小。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就要向公共利益倾斜。 2.3.4可利用性公众人物隐私可利用性,是指公众人物对自己的隐私有权依法进行积极的利用,以满足自身精神、物质等方面的需要。这种利用是自我利用,而不是他人利用。如利用个人日记公开出版,利用自己的生活经历创作文学作品等。但是隐私的利用不能违反法律,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能侵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即不得滥用,否则将认为是非法利用个人隐私。 2.3.5可支配性公众人物隐私可支配性,是指公众人物对于个人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其主要内容是:一是公开部分隐私。公开个人部分隐私,应依公众人物本人的意愿决定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公开的范围。二是准许他人对自己的隐私进行察知。三是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 第3章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 3.1政治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政治公众人物作为社会公务的管理者,其品行、能力、家庭财产、个人收入、健康状况等本属于私人信息,但因其与公共利益有关,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常常需要被公开成为大众信息。首先,官员的自身品质、能力的优劣直接影响其所担任的公职的权威度。其次,官员的行为对社会风尚的建立起到举足轻重的表率作用。他对待工作的态度,他业余时间的个人操行,都可能成为公众模仿的标本,都可能对周围的观众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形成或好或坏的社会风尚。再次,官员从社会得到了丰厚的报酬,抛弃某些隐私利益,既是其自身自愿的选择,也是社会所给予的必要限制。正如张新宝先生概括的,这些利益至少包括:社会的普遍尊重、理想抱负的实现、成就感、优厚的物质待遇等。最后,政治公众人物也不希望自己诸如背景不佳、财产来历不明、行贿受贿、桃色新闻等信息为传媒报道,因此他通过其所享有特殊身份特殊地位,利用手中的权力资源,淹埋对自己不利的舆论,甚至歪曲其说法,将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转为有利的事实。 3.2自愿非政治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自愿非政治公众人物是处在政治公众人物和非自愿非政治公众人物之间的灰色地带区,他们自身存在这样的价值冲突:一方面他们为了扩大其影响和知名度,常常制造新闻进行炒作,增加自己的曝光率以引起大众的关注;另一方面他们又不希望媒体过多的干预他们的隐私,给他们带来不良影响。该价值冲突成为对自愿非政治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限制和保护的直接原因。对自愿非政治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我认为必须以以下两点为其基本原则:1、以公共利益和公众合理兴趣的需求为限度对私人领域的绝对保护。政治公众人物侧重与公共利益的紧密联系,而自愿非政治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和公众兴趣都有很紧密的联系。2、公众人物对自己的隐私有利用权,他可以自主决定对自己的隐私的隐瞒和能动的利用,但是因为公众人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其一旦自愿向公众披露自己不为人知的隐私,如某些明星在公开场合坦陈不讳的向新闻媒体披露自己一些生活细节,就排除了媒体和公众对此隐私的侵权性。 3.3非自愿非政治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非自愿非政治公众人物中因卷入极具新闻价值的事件的新闻人物,不幸的被新闻与公众兴趣所捕捉,他们被动的接受公众关注,不但没有利益可得,甚至某些利益还会因为被公开而受到损害。对于科教文艺界的知识精英、商界的企业家实业家等非自愿非政治公众人物,他们本身并不以引起公众关注、出名为目的,仅仅因为他们在某一领域拥有了一般人所不能达到的出色水平,在该领域掌握了最优秀的知识最先进的技术,被公众钦佩信服和学习。他们的成名是因为自己的学识,他们用自己所拥有的丰厚的知识来满足公众,然而他们的隐私却与其所掌握的知识和技术无关,因此我认为他们也应该被视为普通人,享有与普通人同等的权利。 第4章 国内外隐私权保护考察 目前,隐私权正在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承认并逐渐为各国法律明文确立。但由于历史、文化、经济、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在隐私保护方面的立法进程、保护范围和司法力度上存在很大差异。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起步较晚,至今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隐私保护制度体系。通过考察国内外隐私保护制度现状,对完善我国公民隐私保护制度和构建公众人物隐私保护制度都具有重要作用。 4.1美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根据学界通说,隐私保护的概念和理论产生于美国。189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代斯和萨缪尔·沃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隐私权一文,这被认为是隐私保护的起源。截至1993年,美国49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隐私保护要么在普通法上、要么在法规上得到认可,或者两者都予以承认。8美国宪法第4条修正案规定:“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所、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与扣押的权利不受侵犯,并且不得颁发搜查证或者扣押证,但依据经宣誓或郑重声明提出确实理由并且具体指定了被搜查的地点和被扣押的人或物的除外。”第5条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这两条都隐含了保护公民隐私的内容。在民事侵权法领域,自从沃伦和布兰代斯于1890年提出隐私权以来,美国各州隐私侵权案例数以百计,隐私保护观念深入人心。总体来说,美国的隐私保护制度比较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这对我们构建公众人物隐私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4.2其它国家对隐私的保护据统计,目前已有近20个国家制定了个人信息数据隐私保护方面的法律。如瑞典在1973年制定了数据库法,法国于1978年通过了数据处理、档案与自由法案,英国于1984年制定了数据保护法,德国制定了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远程通讯载波数据保护法案、信息与通讯服务法,日本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保护行政机关所持有之个人信息的法律、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设置法等。 4.3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现状我国民法通则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人格权,但其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一般性的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就为司法解释留下了较大的空间。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采取变通的方法,对侵犯他人隐私,造成名誉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3款中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也是以保护名誉权的方式间接的保护隐私。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这是从一般侵权的角度对隐私进行法律保护。 第5章 我国建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初步构想研究某项法律制度的目的和归宿在于为建立和完善这一法律制度提出参考,在此,我尝试提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立法构想。 5.1我国建立公众人物隐私权制度的必要性及原则我认为,对我国公众人物法律制度的设置至少应考虑以下几个原则: 5.1.1 隐私权的独立性应当确立隐私权的独立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并编入我国未来民法的人格权编,给予独立的完全的法律保护。 5.1.2 隐私种类的多样性即隐私的内容包括私人信息、行为和空间,信息隐私如身体的外部特征、身体健康状况、个人数据、财产状况、社会关系等;行为隐私如个人行踪、通信秘密、性生活情况等;空间隐私如住宅、私人活动空间、个人邮箱等。 5.1.3 新闻侵权的广泛性和严重性由于现代媒体业的发达,新闻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的广泛和后果的严重性应当需要特别指出。 5.1.4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性及保护性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即公众人物的关涉社会和公共利益的部分隐私不受法律保护。但对公众人物的与社会和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仍应给予保护,不得任意侵犯。 5.1.5 公众人物的层次性由于公众人物具有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性,应根据公众人物影响力的大小,对其隐私权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 5.2具体法律规范的构想 根据以上的原则,我在此尝试提出我国建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立法构想,我认为实践中应如此解决解决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 5.2.1 允许实施救济在实际工作生活中,当公众人物的隐私受到非法侵犯时,我们可以通过下列手段寻求救济:第一,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手段是受害公众人物通过与隐私侵犯者协商解决纠纷,达到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保护方式。部分无意之举的侵犯隐私的行为,不是恶意而为,双方进行可进行平等协商以利于侵犯隐私问题的解决,将矛盾化解,缓解双方紧张的关系。第二,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手段是当公众人物的隐私被侵犯时,公众人物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由组织介入调查,协调处理双方的纠纷,并对侵权人进行相应的批评教育,以维护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第三,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手段是受害公众人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诉讼行为,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法律救济手段一般针对比较严重的侵犯公众人物隐私的行为。 5.2.2 明确侵犯公众人物隐私的责任承担方式侵犯隐私的行为发生后,在侵权人的责任承担方面,我国仅在刑法中罗列了个别侵权行为及其刑事责任,如刑法第245、252、253条等,这是很不全面的。根据名誉权等人格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犯公众人物隐私,其责任承担方式应该不仅是刑事责任一种,还应包括停止侵犯、赔礼道歉、退还或清除隐私资料及物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害名誉的责任承担方式还包括恢复名誉,那么侵犯隐私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否也应该包括恢复隐私呢?“恢复名誉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名誉毁损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各种合理的措施消除影响,使已经遭受损害的名誉尽可能得到恢复。”与侵害名誉不同的是,隐私一旦遭受侵犯,既是已发事实,只能采取措施减少隐私知晓范围及不良影响,而无法像恢复名誉那样恢复一个人的隐私。因此,侵犯公众人物隐私的责任承担方式不能包括恢复隐私一项。侵犯公众人物隐私责任承担方式中的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失(主要是间接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失的赔偿。财产损害主要是由于侵犯公众人物隐私而发生的财产上的损失。就财产产生的损害,主要赔偿方式是支付一定的补偿金。在司法实践中,补偿金的数额是十分难以确定的,并不是说受害人要多少补偿金就给多少,只有当停止侵犯、赔礼道歉等方式难以弥补时才采用抚慰金的措施。 5.2.3 加强网络隐私保护随着信息技术、通讯技术的发展和升级,公众人物在工作、生活中不可避免地要登陆互联网,然而在公众人物畅游网络、享受网络服务的同时,其隐私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为了避免公众人物在上网时其隐私遭受侵犯,除了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网络经营者、服务商、软硬件开发商加强行业自律外,在此,对于上网的公众人物个人而言,应注意以下几点:公众人物一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防止被别有用心的人给自己和家人及朋友带来一身麻烦。二要安装隐私过滤软件,防止个人信息被搜集。三要加强计算机信息安全防护,确保个人的电脑空间不受“打扰”。网络隐私保护还需要用户经常了解国家对网上隐私保护方面的立法,注意各网站有关收集、使用个人资料的声明,当隐私受到侵犯时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不只是对侵犯事件的被动应付。同时,公众人物也应注意自己在上网时不得随意公开、传播他人的隐私。 5.3公众人物隐私保护设置原则 5.3.1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恩格斯曾经指出: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己经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法律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10这就是说,当公众人物个人隐私涉及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时,个人隐私保护是受到限制的,其维护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应让位于公共利益。比如老百姓有权了解领导干部及机关干部的年龄、学历、健康状况等私人信息,因为这些私人信息是他们能否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也有权了解领导干部及机关干部的社会关系、对外活动等私人活动,因为这些私人活动能有效的监督领导干部和机关干部是否公道正派、廉洁执政。 5.3.2 利益衡量原则利益衡量原则是指一种权利在其保护的范围或程度上做出让步而使另一种权利得到基本满足。“两害相权取其轻”,当同样都有弊端的时候,就要选择哪一个能最大的减少损失,找到自由、公平和正义三者的相对平衡点。公众人物主要包括影视明星、歌手、体育明星、著名作家等知名人士。他们之所以能够出名,主要是因为他们在事业上取得了相应的业绩,这些业绩也给社会、给公众带来一定好处。可以说“公众人物的事业不仅是他们自己的,也是社会的、公众的,公众有权了解他们的事业及与他们的事业有关的个人情况。”11然而公众感兴趣的事项往往涉及到公众人物的私生活秘密,稍不注意就可能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由于公众人物可以从社会大众那里获得常人无法得到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通过利益衡量,他们往往会选择放弃一些隐私权益,以引起广大公众的关注,从而满足自己的物质和精神需要。 5.3.3 尊重人格尊严的原则尊重人格尊严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原则之一,在处理个人隐私保护和他人信息知情权的冲突时应遵循该原则。比如为了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做出必要的限制,并不意味着对其隐私的彻底剥夺,他们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住宅、通信秘密与自由、家庭生活等隐私仍受法律保护。12再比如为满足公众的合理性兴趣,对公众人物的隐私进行适当的公开,必须以保护公众人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为前提,并不是指公众为了追求不健康兴趣就可以去收集所谓的“名人隐私”。此外,即使在揭露社会不良现象时,也应当尊重相关人员的隐私,维护其人格尊严。 结论从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报道其涉嫌赌球侵权案首次提出“公众人物”到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中“公众人物”被删除,我国学界掀起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和保护的广泛探讨,“公众人物”的观念也日渐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公众人物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公众人物享有的隐私权范围较之普通人狭窄,但是公众人物仍然享有法律赋予的相应隐私权。笔者通过对公众人物进行分类,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即对政治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该进行较多的限制,给予较少的保护,除非行为人恶意中伤,否则不认定为侵权;对自愿非政治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既要进行限制又要进行保护;对非自愿非政治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给予普通人同等的保护,不应该对其进行另外的限制。同时,我相信随着我国立法的完善,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问题将得到妥善解决。 总结与体会珍贵的四年大学生活已接近尾声,感觉非常有必要总结一下大学四年的得失,从中继承做得好的方面改进不足的地方,使自己回顾走过的路,也更是为了看清将来要走的路。学习成绩不是非常好,但我却在学习的过程中收获了很多。随着学习的进步,我不止是学到了公共基础学科知识和很多专业知识,我的心智也有了一个质的飞跃,能较快速的掌握一种新的技术知识,我认为这对于将来很重要。在学习知识这段时间里,我更与老师建立了浓厚的师生情谊。老师们的谆谆教导,使我体会了学习的乐趣。我与身边许多同学,也建立了良好的学习关系,互帮互助,克服难关。现在我已经接近毕业,正在做毕业设计,更锻炼了自我的动手和分析问题能力,受益匪浅。通过四年的大学生活,学到了很多知识,更重要的是有了较快掌握一种新事物的能力。思想变成熟了许多,性格更坚毅了。认识了许多同学和老师,建立起友谊,并在与他们的交往中提升了自身素质,认清了自身的一些短处并尽力改正。回顾过去四年,本人在思想觉悟上始终对自己有较高的要求,能用科学发展观来认识世界认识社会,能清醒的意识到自己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对个人的人生理想和发展目标,有了相对成熟的认识和定位。 在专业课程的学习上,根据自身专业方向的要求,有针对性的认真研读了有关核心课程,为自己的学习工作打下扎实基础;并涉猎了一部分其他课程,开阔视野,对本专业方向的应用背景以及整个学科的结构有了宏观的认识。在学习工作上,根据导师的指导,研读了大量论著,逐步明确了发展方向,通过自身不断的努力,以及与师长同学间的探讨交流,取得了一些比较满意的成果。在这期间,综合分析等基本素质不断提高,书面表达的能力也得到了锤炼,尤其是独立思考判断和研究的能力,有了很大进步,这些对于未来的工作也都是大有裨益的。平时生活中,为人处世和善热情,和同学关系融洽。根据自身爱好和能力,业余参与了一些活动,为个人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打下基础。四年的大专生活是我人生这条线上的一小段,是闪闪发光的一段,它包含了汗水和收获,为我划平人生的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致谢在此论文撰写过程中,要特别感谢我的导师陈令华老师的指导与督促,同时感谢她的谅解与包容。没有陈老师的帮助也就没有今天的这篇论文。从课程的学习、论文的选题及最终定稿都倾注了陈老师的心血。导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平易近人、诲人不倦的品格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使我终生受益。在此,谨向导师表示最深深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衷心的祝愿你们生活美满、前程似锦!求学历程是艰苦的,但又是快乐的。感谢我的班主任李容芳老师,谢谢她在这一年中为我们全班所做的一切,她不求回报,无私奉献的精神很让我感动,再次向她表示由衷的感谢。在这四年的学期中结识的各位生活和学习上的挚友让我得到了人生最大的一笔财富。在此,也对他们表示衷心感谢。谢谢我的父母,没有他们辛勤的付出也就没有我的今天,在这一刻,将最崇高的敬意献给你们!本文参考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在此,向各学术界的前辈们致敬! 注释1 “艳照门”事件:2008年伊始,有人利用大众对名人的追崇,在互联网上非法公开数百张陈冠希与几位女艺人的不雅照片,数日之内,陈冠希成为全球皆知的新闻人物。陈等相关艺人受到了重大伤害:在经济上,根据香港最大的广告媒体监察机构统计,“艳照门”事件发生前后,陈冠希和钟欣桐两人的广告收入由每星期3百多万港元下降到分文没有;在生活上,已为人母的张柏芝由于卷入事件,其婚姻面临巨大考验;在心理上,陈冠希曾有轻生的念头,后来宣布永久退出香港娱乐圈。2 “短信门”事件:2008年中央一套“3·15”晚会剑指垃圾短信,分众传媒旗下广告公司收录了全国5亿多手机用户中2亿人的个人资料,包括手机号码、职业、住址、收入甚至消费取向,并将其随意贩卖,成为各种垃圾短信、诈骗短信发送的目标。人们对垃圾短信制造流程进行口诛笔伐,并请求政府尽快立法,以保护手机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和消费权益。3 公众人物.4 New York Times v.Sullivan,376U.p.254(1964)转引自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38.5萧瀚“公共人物”登录判决书及陪审团制度萌芽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名誉侵权案评析J . 法律教育网.6王利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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