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文献综述.doc
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文献综述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文献综述一、前言由春秋时期,政治、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全面动摇,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社会剧烈动荡与重大变革的重要时期。进入战国,制度的破坏和新的生产力的需要,使这种国家之间演变成为强势生存的彻底竞争。诸子百家之中惟有法家的主张能急功近利、立竿见影地富国强兵,最终取得了战国至秦朝的主流地位。但秦只经短短二世即亡,汉初实行黄老之术,直至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家最终丧失了主流地位,甚至可以说是走向了末路。对于如何看待法家失去主流地位的过程和原因这一问题,目前为止许多学者展开了广泛的研究,其相关方面的研究资料越来越丰富。二、主题(一)理论现状和发展趋势师建峰在法家思想的思想主张及对我国法制建设现实意义一文中指出法家学派产生和发展于春秋战国时期,长年征战严重破坏了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异常尖锐,呈现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的局面。林永强也通过论法学思想产生的背景及其思想体系之形成一文说明奴隶和平民的斗争沉重打击了奴隶主腐朽而反动的统治,推动了我国奴隶向封建制转化。经济基础的变革必然会引起上层建筑领域里的革命。此相适应,在意识形态领域里,反映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政治利益的思想开始出现。伴随着奴隶制的瓦解和封建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涌现出了一批政治思想上的改革家。当儒家的“仁义礼教”和道家的“清静无为”不足以承担起统一国家的历史使命时,法家思想的强制力能够推动历史由割据到统一的进程,顺应了时代的需求。所以应时而生的法家以务实和积极入世的精神和主张登上了历史舞台。师建峰的法家思想的思想主张及对我国法制建设现实意义一文提到法家“任法尊君”、“明法审令”、“以法为本”、“尚法明刑”等政治主张对我国历史发展和政治思想的改革,和春秋战国到秦汉的转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法家思想的精髓在于:1.“性恶论”。2.强调法律的作用。3.主张锐意改革。4.主张绝对的君主统治并遵从君主。王济东、杨培景所写的先秦时期法家法治主义成败原因探析一文说到,法家法治主义所以成功,其根本原因在于其思想和主张顺应了当时时代的需要,合乎了当时的民心,尽量满足大众的利欲要求;其二,法家善于在立法中化私为“公”,化民之私为新兴地主阶级之私,迎合了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和需要,将人之私欲转而为统治者服务,这更有利于统治者的统治;其三,法家善于用严刑和厚赏把人们引导到当时形势下国家最迫切的任务耕战上面来,富国强兵。李慧娟、赵晓晨的文章法家思想与秦朝兴亡关系浅论写到,随着秦王政的亲政,他任用法家思想的继承者、韩非的同门李斯辅佐自己,扫平六国,统一宇内,开拓疆域,建立起一个空前未有的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秦王朝在各个领域全面将法家思想付之实践:1.缘法而治,大权独揽。2.专任刑罚,重刑轻罪。不难发现,法家与秦朝的兴亡有着密切关系。法家理论对秦国的经济、政治、军事力量的发展和最终消灭六国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秦统一全国后,加强对人民的残酷统治和剥削,却又激化了阶级矛盾,并助长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相互残杀,从而加速了秦王朝的灭亡。所以自秦王朝二世而亡后,法家及其法治主义就一厥不振,逐渐衰落下去。申波的论法家思想在汉代的隐性化一文说法家是一股社会思潮,且没有组织上的宗派,所以当社会环境改变之后,这股思潮就如无源法家思想与秦朝兴亡关系浅论之水的河流一般,无奈地枯竭了。尽管如此,法家思想却绵绵不绝地延续了下来。表面看来无为而治的汉初政府,它的实质却是法家的。第一,从政治现实看,汉初统治集团少文多质,无力设计新的政治模式,宁可牺牲官僚系统的行政能力和行政效率,也不敢轻举妄动以避免失误,便只能沿用成例,而这成例恰是秦帝国的法家政府。第二,从汉初政治的指导思想看,当时统治阶层普遍接受的是黄老之学。黄老之学的特点是,一方面融铸道、法,并兼采儒、墨、阴阳各家之长,但突出道、法,其政治实质是法家思想;另一方面主张“清静自定”,让百姓休养生息,不做过多的干预。 但到了汉代,儒家和法家开始合流。吕宽庆通过略论法家、儒家对合法性的诉求一文说明法家主张在政治秩序中法律优先化、制度化,在治理国家时,法是第一位的、是不可取代的。通过韩非的学说,可以看到法家在国家治理上主张以法治国,即国家通过法律制度这种操纵性手段全面渗透到社会中,从而全面掌控整个社会资源,最终实现“富国强兵”的国家目标。而孔子把其理想社会秩序的实现建立在了个人的内在道德修养的基础上,这不但是对统治阶层提出的要求,同样也是对全体社会成员提出的。这即是儒家的“德治”。它同法家的“法治”有根本的不同:一个依赖的基础是个人的内在修养,坚信道德教化的作用;一个依赖的是国家暴力机器,推崇严刑峻法。儒家认为国家主要是支持和维护人们在道德上的信仰,在此基础上社会和文化的秩序才能得以维持和发展。儒家注重的是道德和文化的秩序,这是其作为国家思想的一个最重要的特征。所以在汉朝的社会情况下,儒家的理论更适合历史发展的需求。在统治上,儒、法两家互参,儒家学者在治道上的表现和论述使得儒家取得独尊的地位。王济东、杨培景的先秦时期法家法治主义成败原因探析一文总结了法家及其法治主义衰落的根本原因在于:第一,它不能适应国家统一条件下新形势的需要;第二,法家及其法治主义只重严刑峻法,缺乏道德教化,带有严重的片面性;第三,它是一种僵化的、封闭性的思想体系,不能根据变化了的实际适时完善和发展自己的理论。在我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认真吸取法家法治主义成败的经验和教训,其意义显而易见。(二)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启示今天,法家的思想精髓仍然对我们国社会主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梁利的论现代依法治国与法家治国方略总结了法家治国方略对我国依法治国的启示包括:1.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法家的“尚法不尚贤”。2.司法要公正与法家的“各司其职”。3.执法机关执法严明与法家的“信赏必罚”及“罚不当名”。4.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与法家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