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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青少犯罪行为与场所空间关系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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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青少犯罪行为与场所空间关系的研究.doc

    青少年犯罪行为与场所空间关系的研究 青少年犯罪行为与场所空间关系的研究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青少年犯罪行为与场所空间关系的研究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青少年犯罪行为与场所空间关系的研究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犯罪场所是犯罪行为实施的空间要素之_。由于青少年对空间环境较为敏感,其犯罪行为与案发场所情境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不同场所中犯罪类型的差异、不同场所犯罪的暴力倾向差异以及作案难易程度的差异等。对青少年犯罪场所的研究,有助于犯罪空间预防工作的开展。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场所;空间中图分类号D917.6文献标识码A犯罪场所是犯罪空间的一种表现形式,它表达的是一种微观的空间环境,而且强调犯罪行为与空间功能的内在联系。对青少年犯罪场所的研究,旨在发现它所给予青少年犯罪行为产生或实施提供的“诱因”和“便利”条件,由此引发人们对青少年犯罪场所的重视,并试图通过场所空间的完善,避免青少年犯罪的发生。本文所使用的分析数据,均来自历年由天津社会科学院与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联合举行的犯罪调查。一、犯罪场所与犯罪发生频率众所周知,犯罪行为是在一定的空间条件下进行的,而犯罪场所是犯罪空间条件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也就是说,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场所中发生或实施的。场所对犯罪行为的作用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诱发犯罪行为的产生。对于具有某种犯罪意念的人而言,其犯罪行为的形成虽然受到主观意识的影响,但没有客观环境的引诱,犯罪意念无法转化为现实的犯罪行为。犯罪场所就是这个客观环境的诱因之一,特别是一些由情境引发的犯罪,犯罪场所具有的诱因因素更是不可回避,如犯罪场所的性质、功用、灯光、装饰、往来人员的身份等,都有可能成为犯罪行为发生的客观诱因;二是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条件。对于那些决意实施犯罪的人,他们时刻都在寻找适于从事犯罪活动的时机,如果场所的环境条件恰恰为犯罪人提供了难得的犯罪机会,那么犯罪人就会抓住时机实施犯罪行为。因此犯罪场所与犯罪行为之间,往往具有某种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由于青少年犯罪比中老年犯罪具有更强的空间随意性,而且他们对空间的敏感性相对较强,空间环境的情境状况对其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诱发”或“刺激”作用,因此青少年犯罪与犯罪场所之间的因果关系会更强一些。要分析青少年犯罪与犯罪场所之间的因果关系,很重要的一点是要对各类场所发生青少年犯罪的频率进行研究,由此找出青少年犯罪易于发生的场所类型,并在此基础上探寻犯罪发生的空间条件和“诱因”。表1所列举的是天津市青少年犯罪和中老年犯罪的场所状况,通过两者的比较可以让我们了解青少年在犯罪场所类别“选择”上的特殊倾向性。从表1数据看,青少年和中老年人的犯罪场所分布存在一定的差别,主要表现为:一是青少年“街头犯罪”比较严重。在青少年犯罪的各类场所中,位居第一位的是“街道里巷”,占其各类犯罪场所的比例达到20以上,也即有五分之一的青少年犯罪是在街头进行的,而中老年犯罪仅有13.5是在“街道里巷”进行。这种情况与一些国家较为相似,如美国的青少年犯罪有相当数量是在社区街头进行的,所以美国的犯罪学家将青少年犯罪形象地称为“街头犯罪”;二是青少年在公共性场所的犯罪较为严重。所谓公共性场所是指对场所流入流出人员免予限制的场所,即所有的社会成员均有资格随意出入,如表中涉及的街道里巷、旅店、宾馆、饭店、商业场所、影院、歌舞厅、游戏厅、野外、农田、树林、交通工具、停车场、车站、码头、机场、金融场所、旅游风景点等。从统计上看,青少年在以上公共性场所犯罪的比例较高,远远多于中老年人在此类场所的犯罪。如在表1所列的公共性场所中,青少年犯罪的发生比例达到54.3,而中老年犯罪的发生比例则为43.5。可见,青少年犯罪场所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场所的公共性;三是中老年犯罪比较“适宜”在“封闭性”场所进行。所谓封闭性场所是指对人员流入流出加以限制的场所,如表1中所列的家庭、工厂、企业、机关、团体、学校、建筑工区场等,以上这些场所只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可以进入。从统计的情况看,中老年在此类场所的犯罪情况比青少年要严重,如在表1所列的封闭性场所中,中老年犯罪占其全部犯罪的比例为49.1,而青少年犯罪仅占其全部犯罪的39。可见,中老年犯罪更喜欢在一种较为稳定且具有一定“安全感”的场所空间实施其犯罪活动,显示出中老年人群在犯罪空间上具有的“保守性”,而青少年犯罪则相对比较开放。二、犯罪场所与犯罪类型由于各类场所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不尽相同,其场所的物理环境、人文环境以及场内人员的身份均有较大差别,由此也就决定了不同场所发生的青少年犯罪类型会有较大的差异。那么在哪些场所容易发生哪种类型的青少年犯罪呢?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为青少年犯罪类型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犯罪场所性质及功能的制约。为了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对不同场所发生的主要青少年犯罪类型进行了统计,结果见表2。在表2中,我们以各类场所为统计单位,将该场所内发生青少年犯罪最多的三种犯罪类型进行了统计。从统计结果上可以发现,不同场所之间发生的青少年犯罪类型有较大的区别,其中有八类场所发生的盗窃犯罪最多,有五类场所发生的抢劫犯罪最为严重,此外各有一类场所易于发生诈骗和奸淫幼女的犯罪。以下我们重点分析一下盗窃和抢劫犯罪发生最多的犯罪场所。在盗窃犯罪最为严重的场所中,由于场所的功能与性质的差异,盗窃犯罪的严重程度不尽相同。停车场及工厂、企业是青少年盗窃犯罪发生最严重的犯罪场所,分别占该场所各类犯罪的75和62.1。除此之外,以“被害人家里”为场所的入户盗窃犯罪以及在商业场所进行的盗窃犯罪也比较严重,其比例均在40以上。在抢劫犯罪最为严重的各类场所中,交通工具以及车站、码头、机场成为抢劫犯罪的”重灾区”,分别占该场所各类犯罪的69和53.1。另外,车站、码头、机场以及旅游风景点也成为抢劫犯罪的高发区,占各类犯罪的比例均在40以上。上面的数据表明,犯罪场所与犯罪类型之间存在某种必然的联系,也可以说场所的功能与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犯罪发生的类型。如停车场及工厂、企业是盗窃犯罪发生最严重的场所,那么原因何在呢?这显然与场所的功能、性质有着密切的关系。停车场是用来停放车辆的,那么这些停放的车辆及车内物品也就成为犯罪人侵犯的对象。再如,对于工厂、企业而言,其场所的功能是用来产生各类产品的,这里有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所有这些都为犯罪人所看重,于是在该场所发生较多的盗窃犯罪也就不足为奇了。三、犯罪场所与犯罪的暴力倾向青少年犯罪较其他犯罪(如中老年犯罪)具有更强的暴力倾向,这与其身体的强力、波动的情绪以及习惯共同犯罪有密切的关系。但是,青少年犯罪的暴力性往往受到场所的限制,即有些场所易于发生暴力犯罪,而有些场所的暴力犯罪的相对较少。所以,青少年犯罪的暴力性研究可以与犯罪场所联系起来。见表3。在表3中,我们依据各类犯罪场所发生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状况,将犯罪场所划分为下面三 类:第一类为暴力倾向十分严重的犯罪场所,其暴力犯罪发生的比例超过该场所全部犯罪的60;第二类为暴力倾向较为严重的犯罪场所,其发生暴力犯罪的比例在5060之间;第三类为暴力倾向较为一般的犯罪场所,其发生暴力犯罪的比例低于50。以上三类场所的划分是研究者根据研究对象的实际情况划分的。从三类犯罪场所的分布看,暴力犯罪十分严重的一类场所为五个,二类场所为四个,三类场所为六个,基本上是一种较为均 青少年犯罪行为与场所空间关系的研究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青少年犯罪行为与场所空间关系的研究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青少年犯罪行为与场所空间关系的研究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衡的划分。首先我们来分析一类犯罪场所的情况。在这类场所中,犯罪的暴力倾向十分严重,它们分别是交通工具、影院及歌舞厅游戏厅、野外与农田及树林、旅游风景点、旅店与宾馆及饭店,暴力犯罪在该类场所中的比例最高的为81,最低的也达到62.2。从这类场所的功能及属性上看,其主要特征为:一是公共场所。以上场所几乎都是公共性场所,这些场所对于流入流出人员没有任何限定,无论是犯罪人还是被害人都可以在场所中随意流动;二是场内人员的流动性大。这些场所多数是服务性场所,以为居民提供直接的生活服务为特点,如交通工具、旅游景点、宾馆、饭店等。由于场所的这种服务性特点,客观上使得这些场所具有较大的人员流动性;三是场内人员的身份复杂且相互陌生。由于以上场所中的人员来自四面八方,各类人员包括其中,彼此之间比较陌生。其次是二类场所的情况。此类场所包括建筑工区、家庭、街道里巷、车站等,以上场所虽然发生暴力犯罪的可能性少于一类场所,但是暴力犯罪的倾向也十分突出,在这些场所发生暴力犯罪的比例均在50以上,也即这些场所一半以上的犯罪属于暴力性犯罪。那么二类场所与一类场所相比有什么特点呢?从场所的属性上看,突出的特点是二类场所多数是非公共场所,场内人员流动性小,而且场内人员的相识程度较高,如家庭、建筑工区等。最后来看三类场所的情况。该类场所的暴力犯罪倾向较低,在此类场所中暴力犯罪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小。从属性上看该类场所的功能和属性较为复杂,有如机关、学校、工厂这样“封闭性”较强的场所,也有人员往来较多的商业、金融等场所。虽然以上这些场所的功能和属性较为复杂,但如果稍加分析即可看出这些场所具有的共性,即有一定的对场所秩序进行控制或管理的能力。机关、学校、工厂、企业自不言说,商业、金融场所以及停车场也都有一定的秩序维护力量,如监视器、管理人员等。这些“力量”的存在,对减少暴力犯罪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四、犯罪场所与作案顺利程度场所虽然对犯罪行为的实施有一定的制约性,但客观上也能够为犯罪行为的进行创造条件。一些犯罪之所以得以顺利实施,与当时特定的场所状况有密切的关系,如场所的人员背景、场所的地理位置、场所的管理秩序等等,这些因素都会为犯罪的顺利实施创造机会和条件。当然,犯罪人对犯罪实施顺利程度的认识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但我们也不能否认这种主观性是建立在客观实践的基础之上的。由于犯罪人作案是在一定的风险下进行的,他们对犯罪实施的顺利程度有真实的主观感受。那么在青少年犯罪中,犯罪人在哪些场所作案感觉容易一些,又在哪些场所作案感觉困难一些呢?下面简要分析一下这个问题。在表4中,我们将犯罪人对作案顺利程度的主观感受分为三个等级,即“顺利”、“不太顺利”和“很困难”。统计结果显示,各类场所的作案顺利程度有较大不同,犯罪人认为“顺利”的场所中比例最高的在87以上,比例最低的不足34.1,最高与最低相差约53个百分点,说明犯罪人在不同场所的作案顺利感受存在相当大的差别。在作案顺利程度较高的犯罪场所中,位于前两位的分别是金融场所、工厂及企业,在这两类场所中作案的犯罪人分别有87和76.2认为“顺利”。作案“很困难”的前三类场所分别是车站、码头、机场和犯罪人自己家里以及停、存车场,犯罪人认为作案“很困难”的比例分别为12.5、10.5和7.5。造成犯罪人在各类场所中作案顺利程度差异的原因比较复杂,这与犯罪人作案时场所的特定状况有密切的关系,即使是相同的犯罪场所,由于作案时场所的具体环境不同,犯罪人的主观顺利感受也是不同的。但是由于我们的调查是建立在一定犯罪人规模上的,所以那些被犯罪人公认为“顺利”的场所,必然有诱发犯罪的共性条件和原因。我们在犯罪调查中发现,作案顺利的场所一般是具有一定的监管条件和能力,但在管理上较为困难或疏于管理的场所,如金融场所、工厂及企业、存车场等。以上这些场所一般都配备有专门的监管或安保人员,但由于管理上存在盲点或管理中的懈怠,很容易使犯罪人有机可乘,顺利地实施犯罪。、因此以从原因上讲,犯罪人作案顺利的主要“症结”仍是在管理上,管理搞好了,场所的秩序就会增强,犯罪人作案的成本就会提高,犯罪的难度就会增大。其他参考文献Ba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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