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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征遗产税问题研究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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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征遗产税问题研究综述.doc

    美国富翁要求保留遗产税  金融大鳄索罗斯、世界第四富投资家巴菲特以及美国首富微软总裁比尔·盖茨的父亲威廉·盖茨等120 位最有钱的美国富翁主动上书国会请愿,要求继续征收遗产税,造福穷人。美国总统布什刚刚宣布的1.6 万亿美元的减税计划包括普遍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为已婚夫妇减税、取消联邦遗产税、增加慈善捐款的税收扣除等。收入越高,减税额越多。显然,减税计划将给拥有美国大部分财富的最富有阶层带来巨大好处。但这120名富翁却反对这一做法。他们认为这将减少政府的财政收入,从而减少了政府对医疗保健、社会保障、教育等领域的投入。巴菲特在接受(时代周刊采访时说:“取消遗产税是个大错误,是极其愚蠢的。取消遗产税会造就一个贵族阶级。”拥有280亿美元的巴菲特和拥有420亿美元的比尔·盖茨都表示死后要捐献出大部分财富。美国还要向右走多远从遗产税之争看美国政治走向 【内容提要】布什上台后提出逐步取消遗产税,在美国国内引起很大争议。赞成者认为,征收遗产税等于重复征税,是政府惩罚成功者;反对者则认为,取消遗产税将破坏美国立国的基础,那就是凭个人贡献而不是凭家世致富。遗产税之争实际上反映了美国一直存在的两种思潮,也是美国百余年来政治生活中钟摆摇摆的两端2001年布什上台之后,对内政策全面右摆。“9·11”之后,侵犯美国基本民权的措施陆续出笼,已引起国内外瞩目。但是有一件事外人不大注意,那就是取消遗产税的问题。这是布什上台后提出的第一批举措之一,在“9·11”之前,与反恐无关。这个问题看似不大,对美国政治、经济、社会却意义重大,在美国国内有很大争议。果真“取消派”获全胜,对美国式的资本主义可能产生深远影响。取消派:政府惩罚成功者布什上台后第一批政策措施之一就是提出题为“经济增长与缓解税收法”的一揽子法案,包括把最低所得税由15%减至10%,最高由45%减至33%,同时逐步取消遗产税。其方向与里根政府被称为“劫贫济富”的政策有类似之处。经过激烈争论后,国会两院通过修正后的税法,并由总统于2001年7月7日签署。有关遗产税部分规定从法案生效日起,逐步递减,到2011年全部取消。但是又加一条补充规定:到2011年重新回到2011年的征税水平,这一条称作“夕阳条款”。也就是说,减免是暂时的,10年以后从头再议。当然这一条是反对取消者力争得来的。取消派于心不甘,到2002年7月同一届国会(第107届)第二次会议时,又提出删去这一保留条款,使取消遗产税成为永久性的。此案在列入日程前达成一项协议,即参院必须有60票,而不是简单多数通过。结果众议院通过后,参议院表决是5444,未达60票,没有通过。那是中期选举之前,当时参议院民主党尚占多数。投票之后,布什总统表示:这一结果令“美国人民”失望。布什及拥护派的理由是:此法案实施的10年中,那些本应交税的人将少交2360亿美元,而他们用这笔钱投资所得利润将使政府增加比这更多的税收,既符合增长又符合公平原则,与整个减税方案一样,有助于鼓励人们承担风险和创造财富。现行遗产税挫伤储蓄和投资的积极性,对于那些凭自己的努力和才能积累了财富的人不公平。而且,同一笔财产在生前已经交过所得税,死后再征税,等于重复征税,这是“政府惩罚成功者”。特别对那种世代相传的中小家庭企业和农场打击最大,有的下一代因交税后产业缩水而无法继续经营下去。因而使这些企业和农场主在生前不集中精力经营其产业,却要花很多时间根据遗产税策划死后的财产。2002年共和党人在国会中再次提出取消这一条款时,还是以维护中小企业利益为辞,说如不取消这一条,10年以后,遗产税又会“从坟墓里钻出来”危害中小企业,实际上他们在这10年中也不得安心。这一派人把遗产税简称为“死亡税(deathtax)”,布什总统在正式讲话中也用了这一名词。反取消派:法案动摇美国立国基础另一方面,反对这一法案最力者正是美国最富有的慈善家。2001年2月,布什的方案刚一提出,盖茨基金会会长老比尔·盖茨(比尔·盖茨之父)立即发起向国会请愿书,得到乔治·索罗斯、大卫·洛克菲勒、斯蒂夫·洛克菲勒(洛克菲勒兄弟基金会会长)等120名美国富豪联名签署,要求不要通过这一计划。他们都是在遗产税起征线以上的富豪,也就是说,其后代是布什方案的受惠者;但他们同时也多与公益事业有关,相信取消遗产税会损害公益事业。比尔·盖茨夫妇没有签名,但表示拥护这一请愿书,并表示准备在有生之年把所有财产都捐出去。老比尔·盖茨还在华盛顿邮报发表个人署名文章,全面阐述他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包括他对美国社会贫富悬殊的批评。概括起来,这一派的理由大体是:遗产税是对大量集中的财富和权力一种切实的、民主的约束。废除遗产税将扩大富人和普通美国人对经济和政治的影响力的鸿沟,只能使美国百万、亿万富翁得利,而损害那些入不敷出的穷人。“死亡税”是故意混淆视听的恶名,似乎多数美国人都要付这种税。事实上,遗产税是财产税,它只涉及占2%的最富有的美国人。1997年,大约一半的遗产税是2400份500万元以上的遗产所付。废除就意味着在今后10年中给美国最富有的继承人减去2940亿的税款(按:此数大于布什的估计)。第一个10年中联邦税收减少2940亿,到第二个10年的损失就会膨胀到7500亿。目前遗产税所带来的财政收入(1999年为280亿)相当于联邦政府全部用于补贴住房和城市发展的支出。政府的损失要么靠向支付能力更弱的人征税来弥补,要么削减社会保险、医疗补助、环保和其他对公众福利至关重要的政府项目。这一措施还将在美国经济中产生涟漪效应,不仅联邦税收而且州政府税收都将减少。现在由于经济紧缩,各州已经在缩减支出。正当帮助老人和儿童的关键项目面临削减的危机时,给富人以这样丰厚的减税待遇是违背良心的。另外,几代以来,遗产税是刺激最富有的人进行慈善捐赠的强有力的因素。废除法取消了富人向公益事业捐献的一大动力,据美国财政部估计,1997年来自遗产的慈善捐赠达143亿,其中3/4来自每笔500万以上的遗产,60%来自2000万以上的巨额遗产,完全废除遗产税之后,对慈善事业的捐款一年将减少60亿,因此对非营利组织从教育机构一直到帮助贫困无助的人的宗教组织的打击是毁灭性的。至于中小家庭企业的利益,1997年的税制改革法已经给予了充分照顾,还可以进一步提高个人付税的起点。老盖茨还说这一法案将使“美国的山水都留下疤痕”,因为诸如“自然保护”等一些土地信托机构极大地受益于遗产税鼓励下的大片空地、农场和旷野的捐赠。另一位在福布斯杂志上名列第二的保险业巨子巴菲特(Warren Buffett)也强烈反对这一法案,他说他没有在盖茨请愿书上签名是因为这份文件对其危害性还强调得不够。他认为,除了经济损失外,更重要的是破坏了美国赖以建国的社会基础,那就是凭个人贡献而不是凭家世致富。以保留遗产刺激创业就像挑选冠军的儿子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一样错误而荒唐。老盖茨和巴菲特等人提出的反对理由应该说是真诚的,因为他们都不准备留给子孙大笔遗产,他们对公益事业抱有信仰,也关心贫富悬殊的扩大。实际上他们也反对布什整个减税方案,不过特别反对取消遗产税,认为影响太深远。保守派会不会得意忘形围绕取消遗产税之争实际上反映了美国一直存在的两种思潮,也是美国百余年来政治生活中钟摆摇摆的两端。正反两派在论战中都以美国传统为根据,而且都强调自由、公平和个人奋斗的原则。但是对自由竞争和社会公平的侧重面不同。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大多征收高额的遗产税,这与累进制的所得税的原理相同,是作为缓解贫富差距的杠杆。美国1916年开始正式征收所得税,也包括遗产税。当时所得税定得较低而对待遗产税比较苛刻,不到1万美元就开始起征,而且税率很高。主要是为防止出现世袭的贵族阶级。后来逐渐放松,税率历届政府都有变化,到小布什上台时,遗产税的起征数是67.5万,税率从37%开始累进,到300万税率达55%,到1000万以上再加5%。其中对家庭农场和家庭企业放宽,起征数是100万。在克林顿执政时期国会就曾通过逐步取消遗产税的法案,为克林顿所否决。布什用了“政府惩罚成功者”一词,道出了他这一派理念的核心,就是那些富人是“成功者”,首先应予鼓励,也就是所谓“滴漏(tricklingdown)”原理,还涉及政府对社会福利负多大责任的问题。事实上,美国社会的自然趋势是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端赖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各种公益事业以及政府抑富扶贫的政策予以平衡,起到了调节矛盾,推动渐进改良的作用。累进税制和遗产税都是这一平衡器的一部分,自从建立以来,税率不断浮动,但是在政策最右时也没有根本取消遗产税之说。现在共和党极有可能乘在国会两院都占多数的优势,在布什任期内加劲推动永久取消的方案,使其成为既成事实。果真如此,将是一件大事,其影响深远,难以估计,既有象征意义,又有实际意义。正如巴菲特所说,此事涉及了美国民主理念的基础。承认了世袭富翁的合理性,是违反美国看重个人奋斗、白手起家的传统价值观。自从小罗斯福“新政”以来,美国一直存在一股保守势力企图改变“新政”所代表的民主政府的理念。现在小布什的内外政策向右转是全面的,已经做到了战后历届政府所没有做到的程度。遗产税问题是一个象征,因此引起有远见的,也代表美国主流的大富豪的警觉和反对。按照常规,到这个程度,钟摆该往回摆了,但是由于美国人被恐怖主义吓住了,甘心给总统以空白支票,只要保证安全,一切可以委曲求全。这是本届政府所处的极为特殊的环境。现在共和党又在两院都占多数,这是否会让保守派得意忘形?美国政治向右还要走多远?钟摆何时或者是否还会摆回来,将是对美国民主活力的考验。国外遗产税什么样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财富不断增加,有关遗产和遗产税问题开始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据有关部门在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的调查,半数以上的居民对开征遗产税没有任何顾虑,接近四分之三的专家也认为有必要现在开征遗产税。为了让读者更多了解这方面的情况,我们专门约请本报驻外记者和国内专家撰写了这组文章,介绍一些国家遗产税的起征标准、税率水平、征收办法,征收遗产税对调节社会收入。65万美元以下全部免税美国起征点高美国的遗产税征收在几十年间,经历了一个不断调整和完善的过程。早在本世纪初,美国政治家就开始担心,财富越来越聚集在为数极少的大家族手中,对美国的社会、政治以及经济制度都将产生非常不良的影响。为防止财富集中现象的发展,并激励子孙后代的自我奋斗精神,从1916年开始,美国就征收比例很高的遗产税。这类税则后来被人们习惯称为“死亡税”。遗产税开征之后,富人们为了逃税,在临终前纷纷把遗产作为礼品送给子孙们。为了阻止富人把财富变相作为“礼品”赠送给后代而逃税,美国会1924年通过法律开征礼品税。1976年美国实施税收改革,才把实施多年的遗产税和礼品税合二为一,通称为遗产税。今天的遗产税,不但包括对死者遗留给后人的房产、钱财、股票、人寿保险等的课税,还包括对其家庭公司的流动资金、地皮、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等所有资产的遗传课税。统一后的遗产税税率根据遗产额的大小而确定,遗产总价值在65万美元以内的免交遗产税,据统计,目前98的美国人的遗产都超不过这一界限。遗产税只对超过的部分征收,税率以递增方式计算,共分17个档次,应课税额在 1万美元之内的,交纳最低的18税率,之后每个档次以 1万美元或两万美元向上递增,税率也以相应的2或3向上攀升,最高档为300万美元以上,税率高达55。遗产税尽管有档次方面的区别,但联邦政府对直系亲属或非直系亲属则采取同一税率,这和有的州实施的遗产税有较大的区别。如马里兰州对直系亲属、非直系亲属和无血缘关系的亲属,分别征收不同的遗产税率,而三种税率的差异在50100之间。不过, 联邦或州政府从一开始就一直不对配偶征收遗产税或礼品税。美国相关机构声称,征收遗产税的宗旨并不是要剥夺富裕家庭子孙继承父辈们遗产的权利,而是要在允许子孙后代受益父辈们的财富,和防止财富极端积累两者中找一个合适的平衡点,即一方面要阻止财富过分集中对社会形成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又不能窒息人们努力工作,奋发向上的精神。美国除了联邦政府征收遗产税外,50个州有49个也征收遗产税,税率由各州议会自己设定,最高大体在10左右。一般情况下,州遗产税的税额,可以作为额度抵消相应的联邦遗产税。目前遗产税在美国联邦政府的税收总额中只占1.1左右的比例,每年在172亿美元上下,而政府每征收1美元遗产税,就得在管理和实施遗产税制度方面开支 65美分。征收遗产税是美国社会慈善事业兴旺发达的最重要原因之一。联邦法律规定,无偿捐赠给医院、学校、展览馆、研究所、教堂等机构的钱,都可从遗产税中扣除。这一法律使得美国的巨富们纷纷把钱捐给公益慈善机构,或以自己的名字命名设立基金会,这种作法现在已经成为富人减税和出名的重要途径之一,如成立于1936年的福特基金会,就是亨利·福特兄弟俩用自己家族的钱成立起来的。到今天,这一基金会已经为各种慈善、研究项目提供了100亿美元以上的赞助。三代之后无继承之产日本税负最重日本现行的继承税包括两种,一种是生前资产转移时的赠予税,一种是死后依法承继财产或按遗嘱承继财产时的遗产继承税,简称继承税。虽然遗产继承征税对象在死亡人口中的比例仅占57,但因征税对象是社会中高额资产的拥有者,对其资产再分配时课以重税,是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时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税种。按照日本资产继承税法,资产的概念是指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动产、不动产(按时价计算)价值的总和,个人通过馈赠(生前)或死后赠予取得财产时,亦即发生财产转移或再分配时,国家课以税负。取得财产或所得的个人可以是依法有继承权者,如配偶、一等血亲,也可以是遗嘱赠予者,其中赠予税是为了防止生前转移资产的一种补充配套性的税种,可以适用于任何个人。日本的资产继承税实行累进制,税率分为13档,税率从10到70(1988年以前最高税率75)。1985年,日本全国死亡人口75万多人,发生遗产继承税件数 48000多件,课税比例6.4,遗产总额6.2万亿日元,人均可继承资产额为 1.3亿日元,交纳遗产税9261亿日元,继承人人均交税1900多万日元。1985年到1998年,日本每年有57的遗产继承者被课以遗产继承税。同国际间特别同发达国家相比较,虽然最高税率从75降到70,日本的遗产继承税仍然是最高的。遗产继承税的计算方法很复杂,其中除减免扣除额的计算,按照继承人的不同条件之外,一个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就是有价证券和固定资产(动产和不动产)的时价计算原则。时价计算原则足以把遗产继承人“征穷”或“征垮”。比如日本前首相田中角荣的女儿田中真纪子(也是知名的日本女政治家),按照法律她可以完全继承已故田中首相在目白的私邸,但经过遗产继承税的计算,真纪子女士交不起高额的继承税,只好在今年夏天宣布放弃继承,把目白的私邸出售给社会公益机构,即作为社会公益财产交给社会。经过官方或注册资产评估师按评估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有价证券或不动产资产总值,而个人继承之后无论自用还是出售,都不可以转变成同额现金,而交纳继承税则要现金交付,一般情况下,继承不动产时往往会出现交不起继承税的情况。另一个例子是松下幸之助。他亲自创办,亲手经营了一个庞大的松下电器集团。他个人拥有巨大的金额资产(主要是松下公司的股票),这些金融资产按70征收继承税之后,他家族的继承者所能真正继承下来的松下公司的股票所剩无几,第三代则是基本无可继承了。至于松下企业本身则属于法人资产,不能由个人赠予或转移。从日本社会遗产继承税发生的实际事例看,资产税的确是调节社会财产再分配的最重要的不可缺少的法律,也是调节个人资产所得非常有效的手段。赡养老人可多得一份保加利亚提倡平等保加利亚制订遗产法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遗产税的征收也具有自己特色。1878年俄土战争后,保加利亚成为独立国家,并在宪法的基础上于1890年制定了本国的第一部遗产法。由于受土耳其500年统治的影响,该法中虽规定女性和非婚生子女继承人与男性继承人一样具有继承权,但同时又规定男性继承人所获得的遗产多一倍。1944年保加利亚进入社会主义建设阶段,对原有遗产法进行了修改,突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权观念,并于1949年重新制定了新的遗产法。1989年东欧剧变后,保加利亚在回归欧洲的过程中,在法律上与欧盟实现一体化。但唯有遗产法没有进行过大的改动,目前仍在发挥着作用。保加利亚的遗产法规定,只有在财产所有者去世后,其子女和其他亲属才有财产的继承权利。所谓子女,不仅包括其亲生子女,也包括收养的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所有子女都拥有同等的继承权。根据保加利亚的继承法,第一继承人是死者的配偶和子女及他们的后代;第二继承人是死者的父母,即在死者无子女及后代的情况下,其父母作为第二继承人;第三继承人是死者的兄弟姐妹;第四继承人是死者的叔伯、舅舅、姑姑和姨,遗产法称之为非直系亲属;第五继承人是死者的堂兄妹;第六继承人是堂兄妹的后人。国家是最后的财产继承人,并无权拒绝。为鼓励照顾和赡养老人,保加利亚的遗产法还特别规定,与死者一起生活和照顾死者的合法继承人,除与其他合法继承人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利外,还可继承死者生前居住时使用的家具和家用电器。已有30多年律师生涯的茨维塔娜女士对记者介绍说,保加利亚的遗产法所坚持的平等原则是指男女平等,都具有继承权。但在他们获得遗产后,将要交纳不同的遗产税。根据2000年1月1日生效的新修改的地方税法规定,遗产税属于地方税的一种,其课税税率分为三级。第一级是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妹,遗产法中称此为直系亲属。直系亲属继承人交纳遗产税的税率是:遗产在1.5 万列弗以内免予课税(列弗与马克实行联系汇率,1列弗相当于1马克),1.5001万至5万列弗交纳0.1,最高税率则为100万列弗以上交纳10外加3.2135万列弗。 第二级是非直系亲属继承人交纳的遗产税,其税率是:1.5万列弗以内课税0.1,最高税率100万列弗以上交纳12加4.2335万列弗。 第三级是其他财产继承人,他们交纳遗产税的税率是:1.5万列弗以内课税3,最高100万列弗以上交纳20加7.9675万列弗。保加利亚的遗产法十分强调继承人的法定权利。对遗产法颇有研究的阿尔鲍夫律师对记者解释说,根据法律有关规定,遗嘱虽有法定的效力,但它不能剥夺法定继承人的权利。因为遗嘱具有一厢情愿和多变性的特点,立遗嘱者可以随时改变自己的意愿,因此在保加利亚的遗嘱法中非常明确地规定了保留部分和可支配部分:立遗嘱者只能对可支配部分行使分配权利,而保留部分就是为了保护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利。遗产税占国税总额3法国征收面宽记者的朋友弗朗索瓦是法国一位普通的国家公务员,他是独生子。前几年弗朗索瓦的双亲先后过世,给他这个唯一的继承人留下了包括两所住宅、山区一处木屋别墅、一些家具和部分存款及股票在内的遗产,经过税务专家和公证人的评估,总价值约500万法郎。 按照法国税法总典中有关遗产继承税的规定,除直系亲属可享受30万法郎遗产不用纳税外,其余的 470万法郎应按30的税率交纳遗产税。也就是说,弗朗索瓦按规定应在6个月内向税务局交纳141万法郎的税款。弗朗索瓦夫妇收入都不高,拿不出足够的钱纳税,于是只好卖掉一处住宅用以交税。这是法国人交纳遗产继承税的一个具体事例。 法国遗产继承税(又称财产转移税)是由国家征收的一种直接税。它发源于法国大革命之后的1798年。该税法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即财产所有者死后其亲属继承的遗产和财产所有者生前对其直系或非直系亲属的财产赠予。遗产继承人和财产受赠人便是纳税人,他们接受的所有不动产(土地、住宅、厂房、设备等)和动产(家具、首饰、金融债券以及现金等)均在申报纳税的范围之内。根据婚姻契约规定,在世的一方继承夫妇间共有财产不属于纳税范围。法国遗产继承税的税率及征税办法较为复杂。首先,纳税人在申报时,应将财产遗留人的债务从遗产总额中扣除。其次,还要减去税法依据继承人血缘关系规定的可享受的免税财产部分,例如,在世配偶可享受50万法郎免税财产,直系亲属(如子女和父母)30万法郎,第三代继承人(孙子女)15万法郎,兄弟姐妹10万法郎,远亲和其他继承人则只享受1万法郎的免税额。如果遗产继承者系不能正常工作的残疾人或精神病患者,除上述免税额之外,还可再享受30万法郎的免税财产。遗产税的税率是根据遗产继承的数额大小和与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远近确定的。原则是继承遗产的数额越大、与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越远,纳税率就越高。如直系亲属扣除免税额后的纳税率为:继承遗产5 万法郎以下税率为5,5万至7.5万法郎10,7.5万至10万法郎15,10万至340万法郎20;依次类推至1120万法郎以上纳税40, 是为最高税率。兄弟姐妹之间继承遗产的税率,遗产在15万法郎以下为35,15万法郎以上为45。至第四等级的旁系亲属,不论继承多少遗产,税率均为55,远亲及外人的纳税率最高为60。遗产继承税法规定,在遗产遗留人亡故6个月内,遗产继承人必须申报并交纳税金。若逾期不交,每月将加征0.75的税金直至第12个月。之后的加征额为每月10,如纳税人在接到税务局的追缴通知书后仍未动作,每月将加征40的税金。记者在采访法国财经部税务总司负责人马尼昂先生时了解到,法国交纳遗产继承税的家庭占发生遗产转移家庭的比例大约为20,近年来每年遗产继承税的征税额在400亿法郎左右,占国税总额的3,是国库一笔可观的进项,对于调节贫富差距及增加大众社会福利事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马尼昂还特别对记者介绍了法国政府最近采取的遗产税改革措施。第一,从1998年9月开始,财产所有人如果在 65岁以前将财产赠送给继承者,纳税额的50可以获得免税,65岁至75岁之间,纳税额的30可免税。第二,自2000年1月起,如果遗产继承人保证在8年内继续经营已故亲属遗留的工商业、农业或手工业企业,凡与经营活动相关的遗产均享受50的免税待遇;继承人同样保证在 8年内继续持有继承的企业股票,该部分遗产也免税50。以上这些改革措施目的十分明确,即鼓励遗产早日由财产转变为资本并进入经营开发活动,鼓励后代继续经营父辈的企业,同时避免由于财产分散转移而出现企业倒闭现象。遗产税该怎么征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各国实行的具体规定差异很大。据考证,早在古埃及、古罗马时代就开始对遗产征税,当时对遗产征什一税,即按遗产总额的十分之一征税,并作为支付老、弱士兵的养老金之用。近代的遗产税制,始于1598年荷兰开征的遗产税。此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德国于1900年开始征收遗产税。现在,遗产税已经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广泛实行,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开征了遗产税。从税收负担考察,遗产税的税负水平大都在10至50,即低税率在10左右,适用于遗产额较少的纳税人,高税率在50左右,适用于遗产额较高的纳税人。如目前美国遗产税税率在1855;英国为840,法国为540,日本为1070,意大利为331(根据亲属关系不同)等。遗产税在其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由于其所处国家、时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因而有不同的课征类型,根据课征方法的不同,遗产税制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总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以美国实施的遗产税为代表。 总遗产税制是指对死亡人所遗留的全部遗产进行课税的制度。它一般不考虑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的具体情况,以遗产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它设有起征点,一般采取累进税率形式。其具体方式有四种:一种是按遗产转移次数的先后,课以不同的累进税;二是按遗产总额减去负债后的净额课征;三是规定免征额,对小额遗产免征遗产税;四是准许分期纳税或以实物缴纳。(2)分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以日本实施的遗产税制为代表。 分遗产税制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先将其遗产分给各个继承人,然后就各个继承人所分得的遗产分别征收遗产税的制度。纳税义务人是继承人,因而分遗产税制可以直接称为“继承税”。分遗产税制的税负大小往往取决于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一般采用累进税率。具体有三种情形:一是直系亲属继承遗产课税较轻,其他人则课税较重;二是根据继承人所继承财产的多少,采用不同的税率;三是按遗产人的子女多少,采用不同的税率。(3)混合遗产税制或总分遗产税制。 混合遗产税制以意大利实施的遗产税制为代表。混合遗产税制是对遗产人的遗产先征收总遗产税,再对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征收分遗产税或继承税。纳税义务人既有遗嘱执行人,也有遗产继承人。它由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演变而来。上述三种遗产税模式各有利弊,其中以分遗产税制较为科学,因而实行的国家最多。其不利之处是税收征管复杂,对征管水平低的国家来说不宜采用。开征遗产税问题研究综述西方国家较普遍地开征了遗产税。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在我国,遗产税法已被纳入人大立法计划。对于当前开征遗产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研究所对有关专家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有74的专家对现在开征遗产税投了赞成票,有超过一成的专家承认它对市场化推动力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一、赞成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理由(一)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完善税制,并与国际惯例接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研究所副所长刘佐说,开征遗产税的目的, 主要是用于调节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个人财产分布上的贫富差距,同时完善税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专家也认为开征遗产税可以补充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不足。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税收政策研究室主任孙钢说,如果没有遗产税, 我国就无权对死在中国的外国人征税,而国外大部分国家因为有遗产税,有权对死在该国的中国人征税,因此对中国的国家权益造成不对等。另外,遗产税可以填补我国税制上的空白,使我国的税制更加完整。即使某人生前在别的税上有过“跑冒滴漏”,最后都会有遗产税作为补充。(二)开征遗产税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保证社会的安定和健康发展辛宪在基尼系数与遗产税一文中强调,“贫富差距过大会破坏社会公平, 从而引发贫困者强烈的仇富心理,以及对社会财富重新分配的冲动,甚至引发动乱,危及整个社会的安定和健康发展”。“因此许多国家都采取各种方法尽量不让财富过分集中在少部分富人手中。”“采用的方法之一是促使富人多消费,多投资,而不是把钱作为个人财富存在银行里。另一个方法是鼓励捐赠,通过税收优惠及其他方式,鼓励富人把财富捐给穷人或公益事业。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方法,就是征收遗产税,通过税收调节,缩小贫富差距,保证社会的安定和健康发展。”韩晓琴在撰写的遗产税赠与税开征的效应分析一文中, 结合世界各国遗产税的征收情况,分析后认为征收遗产税绝不会成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开征遗产税更加积极的意义将体现为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使社会经济生活达到相对平衡。(三)开征遗产税有利于抑制奢侈和懒惰,有利于让年轻人学会自立, 从而有利于社会进步通过遗产的继承,高收入者将其财产转给了后代,使其后代不劳而获, 不少人在获得大笔遗产后便大肆挥霍,甚至堕落成放荡不羁、纸醉金迷和被社会抛弃的寄生虫。所以,卡耐基认为,“巨额的遗产对于继承人不但不能给予他幸福,而实在是一种祸根”。他认为,“缴纳遗产税是一个有钱人的责任”。遗产税会让年轻人学会自立,不躺在父辈的财富上坐吃山空。他告诫人们,留给孩子钱财是无用的,留给孩子真才实学和谋生的本领才是最重要的。因此,盖茨同当今世界的许多富人一样遵循“再富也不能富孩子”的教育原则,宁愿将钱捐献给社会也不愿让孩子去挥霍。遗产税的开征可以促使年轻的一代学会自力更生,自立自强,从而推动社会进步。(四)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增加国民收入,有利于刺激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1999年我国的税收收入为10000亿元左右,若遗产税能占1,便达到100亿元,这一数字远远超过了目前征收的车船使用税(为10余亿元)和牧业税(为2 亿余元)等小税种的税收收入。中南政法学院黎江虹女士说:遗产税征收的税款可以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或扶持低收入者,以进行社会财富再分配;还可鼓励高收入者生前多捐钱多做好事,刺激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五)开征遗产税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条件据专家分析,中国现在开征遗产税已具备下述有利条件:首先, 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经济发展了,有了税源。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居民在银行的存款已超过6万亿元人民币。20世纪90年代末,有人根据城镇居民抽样调查资料推算,3的富裕人口占有居民储蓄存款的47。因此,开征遗产税可对社会经济和生活进行良性调节,也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共同富裕的要求。其次,遗产税的历史较长,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征收遗产税,中国在1949年前就曾开征过遗产税, 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从技术上讲也并不复杂。再次,改革开放20多年来,税收地位增强,作用增大,人们的纳税意识也增强了。此外,和财产相关的制度已在逐步健全完善,也为开征遗产税创造了条件。二、反对开征遗产税者的主要观点通过对一些国家遗产税改革情况的比较分析,以及对我国国情的深入研究, 有关人士认为,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时机还不成熟,为避免因盲目开征遗产税而造成负面的政治和经济影响,我国应进一步深入研究遗产税的功能和作用,暂缓开征遗产税。(一)开征遗产税收入有限,但存在较大负面影响据中国证券报2003年4月18日报道,财政部有关人士指出,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和资本积累尚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致富者都是创业者,其拥有的财富基本上是以经营性财产为主。按照国际惯例,这些经营性财产在征收遗产税时应予扣除,或者给予一定的照顾。此外,这些致富者基本上还处于青壮年阶段,大多数的遗产继承人还是潜在的,因此即使开征遗产税,近期内所征税款也不会太多,还可能对民营经济造成冲击,带来资金外流、投资减少、畸形消费、生产积极性下降等问题。开征遗产税后,人们为逃避遗产税不是减少投资、工作和储蓄,就是大幅度增加即期非理性消费。同时,一些中小企业经营者的继承人现金不多、纳税能力较弱,有的需要靠贷款或借款缴纳遗产税,导致其经营困难,甚至破产。因此,开征遗产税,无论对投资、工作和储蓄的积极性,还是对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以及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都具有较大的负面影响。(二)开征遗产税可能导致资金和人才外流目前,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发达国家正在采取逐步取消或调整遗产税政策, 总的趋势是不断弱化遗产税的作用,最终取消遗产税。我国开征遗产税应考虑国际上特别是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情况,否则会导致资金和人才外流。因此,对开征遗产税的政治、经济风险应予足够的重视和估计。(三)遗产税是国际上公认的复杂税种,其征管要求高,开征难度大首先,收入与征管成本不匹配,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遗产税漏洞多, 经过税收筹划即可大量合理避税,而征管困难、收入规模很小,税收收入与税收成本相比属于得不偿失的税种。其次,从征管角度看,遗产的界定比较复杂,如果税法不加以规范,势必会造成征纳双方的矛盾,或是税收收入的流失。再次,遗产税制非常复杂,有大量的扣除和抵免项目,税率的累进级次比其他任何税种都多,征收、缴纳费时费力,征管效率低、成本高。取消遗产税,可以直接减少税收征管成本,同时,使更多的税务人员投入到其他税收的征管工作中,综合效率会更高。(四)开征遗产税缺乏法律依据目前遗产税的开征尚不具备条件。孙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没有提到公民死后要缴纳遗产税的问题,同时,还存在遗产该给法定继承人还是该给遗嘱上的继承人的问题,这直接关系到遗产税的征收问题,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不修改补充遗产税就很难开征。其次,国外的私有制根深蒂固,所以早就有财产申报制度,转移过户的手续很完备,纳税的监管体制很严密。而中国一直不富裕,很多制度都没有建立,只能靠举报提供线索,税务部门再去调查。有关法律不完善,法规、制度不健全,目前开征遗产税尚不具备条件。三、对遗产税税制、税率、起征点等方面的研究(一)税收模式的选择在税制模式选择方面,黎江虹女士分析说:目前存在着总遗产税制、 分遗产税制和混合税制三种模式。所谓总遗产税制是先税后分,由继承人缴纳遗产税,征管简便,但不顾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分遗产税制是先分后税,由被继承人缴纳遗产税,虽顾及了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但容易偷漏税;由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组合而成的混合税制是重复两次征税,即继承人缴纳遗产税后进行遗产分割,被继承人还要缴纳一次遗产税。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应采取分遗产税制。因为混合税制税赋过重,必定会弃之不用;总遗产税制对继承人大量的不动产无法监控,比如继承人的住房、私车是否作为遗产而上税,只能依靠继承人的良心发现了。而分遗产税制却非常容易监控,被继承人要合法得到继承人的不动产,在变更时必须要先过“税”关。王秋霞在美、 英遗产税和赠与税借鉴一文中提出了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建议:选择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模式。总遗产税制,先税后分,税源可靠,税收及时,计算较简单,征管便利,征管费用较少,新开征该税的发展中国家,将更多地选择总遗产税制。我国传统上,遗产继承不以遗嘱为惟一依据;也无须经过法院确认财产,纳税人即可自行分割交接;财产产权转移登记目前仅限于房产。基于这些实情,我国宜选择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以使税源可靠、税收收入及时,减少征收成本,同时也较容易为纳税人接受。(二)税率的确定遗产税的税率可实行累进制,税率随着遗产值的增加而递增。一些国家和地区遗产税的最高税率从百分之十几到70不等,我国的最高税率应该控制在50左右。税率过高无异于没收财产,税率过低又会使遗产税成为一种大众税,有悖于开征本意。当然,50的最高税率只会对那些遗产可能达到亿元以上的“大富豪”们适用。具体一点,笔者认为,我国遗产税税率可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为10、20、30、40、50。(三)应税遗产额的确定,应坚持高起征点的原则影响应税遗产额和税率确定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目的。实际上,开征遗产税确实能带来财政收入增长的客观效果,但其主要目的是对少数财富所有人的过多财产进行再分配,限制财富过分积聚于个人,以实现社会公平,保障社会稳定。如果起征点很低,征税面必然较大,与开征此税的主要目的不一致。因此,应当树立和坚持遗产税是“富人税”的观点,坚持高起征点原则5。 考虑到我国公民近年来的经济收入情况和社会平均消费水平,笔者认为,近期遗产税的起征点定在100万元为宜,因为,100万元这个数字在我国现阶段属较高的水平。对财产总额经各项扣除后不足100万元的不征税,对超过100万元的,仅对超过的部分征税。四、开征遗产税应当解决的现实问题(一)监控好个人财产    长期以来,我国的个人财产是十分隐蔽的。要使隐蔽的个人财产明朗化, 关键是要实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同时,财产的登记制度要建立在实名制的基础之上,只有实行了实名制,才能准确界定个人的金融资产和其他财产。从国外征收遗产税的历史来看,不实行实名制,遗产税的征收将会落空。(二)建立和完善对个人财产的评估机制我国目前不仅财产评估机构和人员严重缺乏,资料不全, 而且评估制度和法规也有待建立、健全和完善。因此,要开征遗产税,必须尽快建立财产评估中介机构,而且要定期对个人财产进行科学的动态评估。(三)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戴德生在遗产税立法若干问题探讨一文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制定得比较早,对遗产纳税方面的规定是一片空白,必须对现行继承法加以完善,以与遗产税法相衔接。在继承法中,应明确规定:继承人须凭税务机关的纳税证明等证明文件方可分割、继承遗产;对于没有立遗嘱而采取法定继承方式的,应详细规定死者亲属的继承权及继承份额,以便处理财产纠纷,并有利于遗产税的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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