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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相关问题研究.doc

    • 资源ID:3995892       资源大小:17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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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相关问题研究.doc

    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相关问题研究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目前,我国对使用毒品人员戒毒遵照“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社区戒毒存在戒毒工作场所条件有限、社区医务人员缺乏、社区工作者不足等问题,强制隔离戒毒仍然是一项重要的戒毒手段,充分体现了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禁毒法对强制隔离戒毒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的比较原则,具体规定的条款也不多,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涉及许多具体操作问题值得探讨。一、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严重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社区戒毒是否为前置条件。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将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结合起来看,第一款是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的四种情形;第二款是规定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公安机关是否不经过社区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公安机关有自由裁量权。第一款指吸毒成瘾人员具备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这四种情形的共同点是均经过了社区戒毒。我们可以理解为,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社区戒毒是前置条件。第二款本意应该是指:对吸毒成瘾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决定其强制隔离戒毒。即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严重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社区戒毒不是前置条件。上述法律规定的第二款的易产生歧义。笔者认为,如果将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吸毒成瘾严重,公安机关认为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更能表达其立法本意。二、认定吸毒成瘾或吸毒成瘾严重应具备的条件。禁毒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根据禁毒法的授权,2011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了第115号令,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了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该办法是公安机关如何认定吸毒成瘾或吸毒成瘾严重的合法依据。1、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具备的条件。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笔者认为,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原告吸毒成瘾,应该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主体是吸毒人员,即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二是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三是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2、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严重具备的条件。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 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笔者认为,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原告吸毒成瘾严重,应该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主体是吸毒成瘾人员,即吸毒成瘾严重人员,一定是吸毒成瘾人员;二是使用毒品后,违法行为是在其使用毒品后发生的;三是具备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三种情形之一。三、公安机关吸毒成瘾的认定是否为吸毒成瘾严重认定的前置条件。依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规定,吸毒成瘾严重人员一定是吸毒成瘾人员,该办法没有没有规定公安机关能否不经过吸毒成瘾的认定,直接认定吸毒成瘾严重。笔者认为,如果使用毒品人员,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又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吸毒成瘾严重的情形,公安机关可以依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直接认定吸毒成瘾严重。即公安机关吸毒成瘾的认定不是吸毒成瘾严重认定的前置条件。四、如何保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起行政诉讼权利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法院若干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如不按法律规定的期限起诉,丧失的是诉权而非胜诉权。为了保护原告诉权,最高法院若干解释第四十三条为被限制人身自由,没有条件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设定了起诉期限延长。从审判实践看,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比较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是否应该计算在起诉期间的三个月内,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后,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委托代理人提起诉讼,代理人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采取口头方式委托代理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该向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调查核实。笔者认为,以下二种情形,可以认定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条件。一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后,公安机关按程序通知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家属,并告诉了家属如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之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和家属见过面,可以认定为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后,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条件。二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后,书面向公安机关表示放弃申请行政复议或放弃提起行政诉讼,可以认定为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后,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条件。如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后,公安机关没有通知其家属的,从保护原告诉权考虑,应该将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的三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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