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7.从反倾销看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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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7.从反倾销看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论文.doc
从反倾销看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成员方采取的三种贸易救济措施之一,旨在维护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如果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就是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在另一国市场销售,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李易奎主编,WTO Anti-Dumping Protocol Interpretation 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释义,机械工业出版社,年月第一版。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满足一下三个条件时,即被认定为构成倾销:产品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低于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进行销售;销售数量猛增;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危害,且这种危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李炼著,反倾销:法律与实务,中国发展出版社,年月第一版,。显然倾销的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占有市场、排除竞争对手,其结果必然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还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反倾销是必须的,是各国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的有力方式。(一)国际反倾销现状在实践中,反倾销措施一直存在被滥用的危险,尤其是发达国家,常常以倾销为借口,用反倾销措施来限制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的出口。这主要集中表现在低附加值、劳动力密集的产品出口上。从比较优势理论来说,发展中国家较发达国家而言,具有低劳动力成本的比较优势,因而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前者以其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与后者比较优势的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品进行市场交换,双方各取所长 尤宏兵、刘卓林编著,中国应对倾销与反倾销,人民出版社,年月第一版。但由于贸易条件、市场依存度和非价格竞争因素等条件的限制,在此过程中发展中国家一直处于不利地位。即使这样,发达国家仍不愿意将劳动力密集型产品的市场完全让出,但由于本国此类产品的生产成本价格较高,所以往往就以发展中国家此类出口产品价格低廉,可能存在倾销为由,提起反倾销调查并进一步对其采取反倾销手段,通过增加税收等方式,以维持本国企业在该类产品市场上的所占份额。(二)中国面临的来自外国的反倾销挑战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开革开放以后,对外贸易取得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加入后,中国出口贸易获得迅猛发展,出口贸易额年年快速增长。但是中国出口贸易的发展过程历来就不是一帆风顺的,中外贸易摩擦在中国对外贸易过程中频繁发生,其中外国对华反倾销则是中外贸易摩擦最主要的表现。在国际贸易中,中国同样面临着他国反倾销措施的种种考验。尽管入世为中国产品打进国际市场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遇,但频频爆发的针对中国的反倾销依然给中国的出口造成了数百亿美元的损失。对于严重依赖国际贸易,尤其是依靠对美出口带动经济增长的中国而言,美国反倾销法已经成为中国出口产品面临的最大障碍之一,中国已经成为美国反倾销法的最大受害方。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中国必须面对“如何应对来自外国特别是美国的反倾销”这一重要课题,而在此之前,必须要先了解国际法上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反倾销中有关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三)国际法上关于“正常价值”的规定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显然,要认定一国出口产品存在倾销,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如何合理、公正地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而在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反倾销协定第二条第二款虽作了一定的规定:当出口国国内市场上在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同类产品销售,或者,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情况或者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合适的比较,则倾销幅度应该通过比较同类产品出口至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确定,只要该价格具有代表性,或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 李易奎主编,WTO Anti-Dumping Protocol Interpretation 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释义,机械工业出版社,年月第一版,但反倾销协定并未对正常价值作出明确的定义,事实上,各国反倾销法一般也都没有给正常价值下定义。GATT第六条也只是给出了确定正常价值的一般方法,并在GATT“附件九”关于第六条第2.1的注释和补充中规定中,明确指出这些确定正常价值的一般方法只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的确定,可采用特殊标准 李炼著,反倾销:法律与实务,中国发展出版社,年月第一版,。正因为这样,美国以此为借口,依市场经济分类,认定“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在中国被美国频频提起的存在倾销调查中,美国没有按照规定的一般方法来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而是使用特殊标准“替代国”方法计算中国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美国单方面确定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为“替代国”,以该“替代国”的成本数据等来计算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并最终认定是否存在产品倾销并确定相应的倾销幅度。事实上,“替代国”方法本身就不科学不公正,因为找到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国家,即使存在这样的国家,也不能在确定出口产品正常价值时,简单地用一个国家替代另一个国家。正因为这样,自20世纪80年代起“替代国”方法就不断遭到经济学家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质疑。既然如此,美国依然坚持使用“替代国”方法,其理由是因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体”。那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的划分标准又是什么呢?除美国外,各国反倾销法并没有规定非市场经济的定义,而是通常采取列举的方法,直接将实行中央计划经济的国家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李炼著,反倾销:法律与实务,中国发展出版社,年月第一版,。显然这种列举法存在相当程度的主观性。(四)美国对“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标准美国现行的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是1988年综合贸易及竞争法首次规定的,是对1930年美国关税法进行的修改。修改后的美国关税法1677(18)(A)节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根据主管机关(美国商务部部长或其他授权官员)裁定,不是按照成本或定价结构的市场原则而运行的国家,因此在这些国家商品销售价格不能反映该商品的正常价值 王受文著,苛刻的认定标准美国反倾销中市场经济地位确定的法律、程序及实践,国际贸易 2004年第9期,。该法 1677(18)(B)节就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列出了6项需要考虑的因素:该国货币的可兑换性;对劳工与雇主之间可自由议定工资的允许程度;对外国公司开办合资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的允许程度;政府对生产资料的控制和占有程度;政府对资源配置以及企业价格、产量决策权的控制程度;主管当局认为还应予以考虑的其他因素。 李炼著,反倾销:法律与实务,中国发展出版社,年月第一版,美国否定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在过去有关国家市场经济地位的评估中,美国商务部表示,一个国家的经济不再是国家统制,并不意味着该国经济就是市场经济,而是要考虑一国经济是否整体上是根据市场原则运行的。虽然随着改革开放以及入世,中国已初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但美国始终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其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美国认定标准的前两点,一是中国货币的可兑换性,二是中国的工会自主问题上。(1)货币的可兑换性一般认为,在贸易和投资项下货币可兑换程度越高,将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相联系的供求力量就越大。这种联系越大,国内价格就越是市场导向型的。因此,美国把一个国家的货币是否具有可兑换性作为衡量该国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准。而美国把中国归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美国认定中国的货币并不具有可兑换性。一方面,美国认为中国的货币市场是受国家控制的,货币不完全能自由兑换;另一方面,美国指责人民币的汇率不是由市场来自动调控而上下浮动的,而是由中国政府自行确定的。美国认为这样确定的汇率不能代表正常的市场供需,认定人民币存在倾销,从而也就是倾销国内出口商品。中国企业之所以能够低价出口产品,前提是存在国家的补贴,中国政府通过中央银行控制人民币汇率、控制货币市场等一系列措施来补贴国内企业资金,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所以对于中国出口产品来说,无论是国内市场的价格还是出口到第三国产品的价格,都不能正确反映产品的正常价值。不具可比性。于是在认定是否存在倾销以及确定倾销幅度时,不能参考这些价格,必须采用“替代国”的价格来确定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2)工会的自主性美国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另一个借口是认为中国的工会不具有自主性,也就是中国没有能自主与雇主讨价还价的工会。没有能够维护工人利益的工会,工人很可能无法获得合理的报酬。因为工会的自主性直接关系到工资决定的方式,工资是生产成本和价格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国家中价格和成本形成方式的主要指标 王受文著,苛刻的认定标准美国反倾销中市场经济地位确定的法律、程序及实践,国际贸易 2004年第9期,。工会是代表劳动者的组织,由工会代表工人与雇主进行平等地关于工资、福利等方面的谈判,而劳资之间自由谈判的程度,既反映工资市场化的程度,也反映是否存在雇主及雇员自由磋商雇用条件的市场。显然,美国认为工会的自主性越高,越能自由地进行劳资谈判,由此确定的劳动力成本也越能反映劳动力的正常价值。基于上述两个主要因素,美国一直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1981年天然薄荷脑反倾销案,这是美国对中国的第一起反倾销案。在这个案件中,美国商务部认为,中国企业薄荷脑生产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即土地和劳动力不存在市场:土地不可转让,劳动力的流动受到限制,因此在本案中认定中国是国家控制经济。从天然薄荷脑案件开始,美国政府一直维持着“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认定。在1990年的烟花案中,中国政府代表中国烟花出口企业提出取消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待遇。但是根据美国商务部发布的公告,中国政府提交的材料和文件没有证明中国不是非市场经济。此外,烟花企业提交的材料表明烟花生产商受到地方及省级政府的控制。因此,美国商务部认定为仍应维持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待遇。进入21世纪,中国政府多次要求美国应该是时候认定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美国仍以上述问题为理由未予以承认。(五)美国否定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不合理性从现实来看,以现在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美国所谓的这些不予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理由是站不住脚的。(1)中国的货币制度关于中国的货币制度,矛盾主要集中在外汇与人民币的兑换问题上。中国现行的外汇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对于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即在国际交往中,经常项目下的货币兑换基本是自由的,只是规定兑换必须在外汇指定银行进行。而在资本项目下的货币兑换,规定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调回境内,存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虽然以上规定表明中国尚未实现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各国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往往都规定一些外汇管制制度。而为了维护国际货币秩序,促进各国间经济交往的健康发展,国际立法也相应地对各国的外汇管制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但在在相关的国际立法中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管制仍是被允许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第8条规定:各会员国未经基金组织的同意,不得对国际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国际经常往来的付款,又译“经常性交易的支付”,协定第三十条(d)对该名词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经常性交易的支付,是指不用作资本转移目的的支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所有有关对外贸易,其他经常性业务,包括服务在内,以及正常短期银行业务的应付款项;应付贷款利息及其他投资净收入;数额不大的偿还贷款本金或摊提直接投资折旧的支付;数额不大的家庭生活开支汇款;基金得与有关成员国协商后,确定何种特定交易属于经常性交易,或属于资本交易。参见第六条第3款关于资本转移的管制:成员国对国际资本转移得采取必要的管制,但这种管制,除第七条第3款(b)项及第十四条第2款规定者外,不得限制日常交易的支付或者不适当地阻滞清偿债务的资金的转移 闫卫军,国际金融法教案,第三章 国际货币兑换中的法律问题。由此可见,在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所规定的条款中,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管制是可以的。既然这样,美国也不应该指责中国限制资本项目下的货币兑换自由,并以此为由否认中国“市场经济”的地位。至于中国政府控制人民币汇率的理由,从法律上说,我国从1994年以后实行的一直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外汇管理条例第33条。”但由于中央银行一直以固定价格收购所有超过市场需求的外汇,从而使得尽管我国的外汇供给大于需求,但外汇的价格一直保持稳定。这样就导致了中央银行所持有的外汇储备大量增加。同时,这种做法导致我国产品到国际市场上具有价格优势,从而被认为是操纵价格获得不公平竞争优势的做法 闫卫军,国际金融法教案,第三章 国际货币兑换中的法律问题。但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钉住单一美元,形成更富弹性的人民币汇率机制 2005年7月21日人民银行2005第16号文。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也几次对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进行了上调,使其更能直接反映货币市场的供需。由于中国的国情及客观条件的影响,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节,必然要分阶段地稳步进行;既要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同时又必须维护人民币汇率的正常浮动。所以在进行货币制度改革的进程中,必须同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只有以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稳定为基础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扩大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这些措施的实施,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发展的稳定,并且只是暂时的,仅以此为借口,就全盘否认中国“市场经济”的地位,是不妥当的。(2)中国的工会工会在中国的企业中所扮演的角色是什么?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企业性质基本上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管理者和职工在理论上不具有独特利益。因而,工会在企业中的角色不好辨识,既可能是企业内部的行政管理(辅助)机构、后勤服务部门,也可能是政府对企业实施领导的中介组织、辅助组织。也就是说,中国特有的工会制度是历史的产物。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纷纷出现,在这些企业中,所有者、管理者和职工的利益,不再具有“根本一致性”,工会就由此获得机会向“职工利益的维护者”角色回归。为了使工会能够尽快转变职能,尽早能够充分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中国政府也相应地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例如,修正后的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反映了政府对于工会的角色转向的要求。虽然,这种角色转向的要求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尴尬。一方面,按照法律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在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到目前为止,工会还缺乏切实履行该基本职责所需要的相对充分的条件。但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工会的角色转向尽管“小荷才露尖尖角”,却已不可逆转,并也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着。立法机关和司法机该在相关的法律创制和审判活动中,也慢慢开始切实反映职工的时代要求,并积极努力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各方的努力,工会法关于工会的角色认定是能够得到实现的,工会也能逐渐发挥平衡企业与职工利益、舒解社会紧张、稳定社会秩序的积极作用。(六)结论对于中国政府对于加深市场经济程度所作出的种种努力是有目共睹的,由于中国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所以不可能仅通过一次改革就完全达到一个发达国家所具备的市场化程度,这还是需要一定时间的调整过程。但并不能就此简单地否认中国市场经济的地位。世界上许多政府包括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都有干预经济的现象存在,如提供扭曲贸易的补贴,控制利率,干预外汇市场等等,因此是否市场经济国家,是一个程度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绝对化的问题。显然,通过对美国的“市场经济国家”标准的分析,能够看到中国是基本符合其“市场经济国家”标准的,应该对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予以肯定。由现实经济发展来看,以市场经济地位对待中国,不仅有利于中国,也有利于美国。从中国进口利于美国消费者和产业界,有助于创造就业机会。对中国产品征收不公平的额外关税,也会严重损害美国的利益。美国应尽快就撤除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进行讨论,并早日在美国贸易法律上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只有这样,中美贸易才能继续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