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5.毕节学院大学生法律素养问题调查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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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毕节学院大学生法律素养问题调查研究.doc
毕节学院大学生法律素养问题调查研究摘要: 现代社会的今天,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当代大学生立足社会的基本要件。毕节学院作为“毕节试验区”唯一的一所全日制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其培育的大学生以后择业的途径主要是在“毕节试验区”。可以说,试验区的大学生为试验区经济的振兴、文化的发展、社会管理秩序的维护起到了不可替代作用。然而,通过调查发现,学院部分学生的法律素养还比较贫瘠: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因此,面对法制教育课程整合和课时减少的新情况,怎样完善学院大学生法制教育,努力探索学院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从某种程度上讲,直接决定着“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在 “毕节试验区”的有效实现,对推动试验区的法制进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关键词: 大学生;法律素养;调查研究Bijie university student law accomplishment question investigation and studyAbstract: Modern society's today, the necessary legal accomplishment has become the contemporary university student to base on society's basic important document. As "the Bijie pilot area" an only university - Bijie institute, the way which its cultivation university student later chooses profession mainly is in "the Bijie pilot area". It can be said that, the pilot area university student for the pilot area economy promotion, the cultural development and the maintenance of social management order has not been possible to substitute the function. However, through investigation discovery, partial university students' legal accomplishment also quite barren: The legal knowledge is short of, legal consciousness is light. Therefore, facing the new situation which reorganized the law education curriculum and reduced the teaching class hour, how consummates the university student education in respect for the law, diligently explores my school education in respect for the law the effective way and the method, says from some kind of degree, directly was deciding our country "legally rules a nation" socialism modernization goal in "Bijie pilot area" effective realization, to impelling the pilot area the legal system advancement and the construction socialism harmonious society, all will have positive and the profound influence.Key word: University student Legal accomplishment Investigation and study 青年学生是国家和社会未来发展的中坚力量,他们的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进程。因此,如何提高青年学生的法律素养,将青年学生培养成“爱国守法”,“以遵纪守法为荣”的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是高等学校法制教育要解决的重大课题。1作为“毕节试验区”唯一的一所全日制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毕节学院,其培育的大学生以后择业的途径主要是在毕节试验区,可以说,试验区的大学生为试验区经济的振兴、文化的发展、社会管理秩序的维护起到了不可替代作用。然而,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思想观念等因素的制约,学院部分学生的法律素养还比较贫瘠: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以至于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有上升的趋势。因此,面对法制教育课程整合和课时减少的新情况,怎样完善学院大学生法制教育,努力探索学院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校园环境,使学院大学生拥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法治文明意识,从而帮助他们树立起科学的社会主义法治观,使之成为试验区建设的合格人才。本文为了了解当前毕节学院大学生法律素养形成状况和法制教育状况,组织了一次学院大学生法制教育状况调查,以便为完善学院法制教育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 一、调查概况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是指大学生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从表层上看,要求大学生要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从更深层分析,则需要大学生培育法 本次调查有意识地确定代表学院不同层面的学生为调查对象:一年级、二年级和毕业班学生各三个班,其中,文理科和本专科学生各占一半(含五年制大专班),此次调查共抽取9个班,发出问卷共270份,收回有效答卷265份。同时,向学院从事“两课”教学的教师(在教或教过法律的教师)和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辅导员共发出20份教师问卷,收回有效答卷20份。为了保证答卷内容的真实性,被调查者均以匿名的方式答卷,保证了抽样调查的可靠性。为此,本次调查主要采取抽样调查、发放问卷的方式进行。通过学生问卷调查主要了解学生学习法律的状况,包括学习态度、法律知识掌握状况和法律意识和行为的形成状况;通过教师问卷调查主要了解教师的教学现状及教学存在的问题。通过调查,希望能找出学院法制教育存在的一些实效不高的原因,并力图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措施,以期为提升学院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和为一线教师提高法律教学水平提供一些借鉴。二、调查情况统计及分析 (一)法律学习态度学院61.0%的学生喜欢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不喜欢的学生占7.0%;谈到学习法律的理由时,认为学习法律有用和能够解决现实问题的学生占84.2%,因为要考试才学习法律知识的学生占5%。总的看来,通过大学期间法律知识的学习,大部分学生提高了法律素养,意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和依法治国的意义所在,他们在情感上对法律学习是持积极肯定态度的,具备接受法制教育的良好心态,只是学习热情和主动性方面还需进一步提高。92.5%的学生赞成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7.5%的学生对于是否赞成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持无所谓态度;87.5%的学生人为法律知识和其它考试科目的知识同样重要;40.8%的学生偶尔关心国家法制建设进程,但也有一部分学生存在不重视和漠视的态度。 (二)法律知识 学院34.1%的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知表现出不自信和不肯定,10.8%的学生甚至对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名称一无所知,只有24.2%的学生比较了解和自己有关的法律知识;和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两部法律有40.8%的学生不了解,比较了解的人也没有超过20.0%。可见相当部分学生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 (三)法律意识 学院55.0 %的学生对法律的作用有正确的认识,5.8%的学生反映出从个人和功利的角度看待法律,这也折射出了青少年出现违法犯罪现象的原因之一;75.8%的学生普遍信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说明学院法制教育和宣传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和作用。但也有10.0%的学生认同暴力和私下解决问题,这可能和现实中出现的大学生打架斗殴等暴力事件有一定因果关系;40.8%的学生对辨别自己是否违法很自信,说明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增强,但能够肯定辨别的学生没有超过一半。 (四)法律行为 所访学生中没有一个学生认为熟悉法律的人不会犯法,他们认为“知法”未必就会“守法”,知法不等于守法,知法还必须主观上愿意守法并付诸行动才有可能守法;67.5%的学生认为熟悉法律的人会犯法;72.5%的学生认为名利是诱发人知法犯法的主要原因,而不是取决于“知法”的程度。可见学生对社会现实问题有一定的认识,也反映出学生存在比较明显的功利思想。虽然绝大部分学生对违法犯罪行为都有爱憎分明的态度,但60.0%的学生有过明知故犯的经历,2.5%的学生还经常有,可见大学生的自制力还比较差,要使他们既能知法又能守法,还有赖于法制教育的持久深入以及不断加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锻炼和培养。这一定程度上说明学生“知”和“行”脱节、法制观念和法律行为不统一的现状令人担忧。 在调查大学生碰到违法犯罪现象时的反应时,调查显示,41.7%的学生表现出正义感,能想到借助警方力量来维护社会秩序。但也看出大学生“明哲保身”的倾向较明显,51.7%的学生担心自己受伤后没人承担医疗费和怕重伤致残后无人承担生活费,虽然不鼓励学生与违法犯罪分子发生正面冲突,提倡要斗智斗勇,但是出现了部分学生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漠视,如看见小偷在偷别人的东西时选择当场抓住小偷的只有16.7%,选择不抓小偷的学生有36.6%,而46.7%的学生选择立即告诉被偷者,但不排除其中部分人只是告诉被偷者而不会对小偷采取任何行动的人。这反映出大学生在维护社会正义时表现出某种程度的不自信,这也反映出学生追求理想和付诸于行动之间的差距。 (五)对法律社会现状的认识如果自己不幸遭劫或被盗,57.5%的学生会通过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说明学生对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一定的认识;但是37.5%的学生认为报案没用,对挽回损失不抱太大希望。虽然学生对国家法律工作部门的工作期望比较高,但对其工作效果表现出某种不信任,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大学生对社会执法现状的不满以及对法律权威的不认同,45.0%的学生认为现阶段我国执法现状不公正。这也折射出部分执法者执法不公、以权代法的社会现象对青少年法律意识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该消极影响的消除有待法制环境的净化。同时也要加强对学生的正面引导,教育他们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国家法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现象。(六)对法律教学效果的评价法制教育是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新闻媒体的宣传也起到了不小的作用,应充分发挥这两个途径的重要作用。调查显示:43.3%学生认为学校法制教育效果较差,15.8%的学生甚至认为没有实效。接近50%的学生认为造成法制教育效果差的主要原因是受社会不良风气和贫富悬殊的影响,36.7%的学生把原因归在法制教育本身的局限性。这反映出学生对学院的法制教学效果和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存在着一些不满意,因此,如何净化社会环境减少对青年大学生的不良影响已经成为社会必须重视的问题。40.5%的学生认为不会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24.3%的学生认为法律学习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知识的不足,可见学生比较看重法律的运用而不是法律知识本身的传统讲授。看来法制教育的方式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七)对法律教学和检测方式的评价学校法律教学方式中传统讲授型的教学方式占61.7%,活动型的教学方式占38.3%,可见当前学院从事法律教学的教师们主要采用讲授型的教学方式。11.7%的学生对教学方式满意,42.5%认为较满意,不满意的占36.7%;42.5%的学生普遍喜欢实地考察或实践活动的教学,只有5.8%的学生喜欢课堂理论教学,可见学生很欢迎活动型和实践型的教学,但也不完全排斥课堂理论教学,看来教师进行教学时理论和实践都不能偏废,但需要多关注活动和实践环节,54.1%的学生反映学校很少有课堂以外的其它法制教育方式,有36.7%学生甚至反映没有其它教育方式,可见学院对法制教育方式的完善有待进一步加强。75.0%的学生认为考试对提高法律素养作用不大,11.7%的学生甚至认为没有作用,可见单纯的纸笔考试评价不能检测和促进学生的法律素养发展。 (八)家庭环境对法律素养培养的影响 如果父母不遵纪守法,71.7%的学生认为对子女的影响较大。在谈到父母平时对子女的法制教育时,48.3%的学生偶尔得到来自父母的法制教育,40.0%的学生经常得到了自己父母的法制教育, 11.7%的学生父母没有对子女进行法制教育。随着社会对大学生素质要求不断提高,虽然法制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家庭的重视,但是还需进一步加强,因为家庭是青年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又一重要阵地。所以,家长应利用自己的影响力给予子女更进一步的法制教育。(九)教学状况方面 学院50.0%的教师认为学生比较喜欢上法律课。教师反映出来的教学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是教材内容的设置不符合学生实际、教师专业素质和教学资源不足,75.0%的教师认为现有教材中涉及法律知识的内容还是太少。教学方法上讲授法占46.7%,案例教学法占40.0%,没有超过一半的比重,看来教学方法虽然有所改进,但还不能满足提升学生法律素养的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学生普遍喜欢的社会实践教学的方法仅占6.65%,只有极少数的教师把结合社会实践活动开展教学作为常用教学方法,可见在加强学校与社会有关组织间的联系和配合,进一步完善教育模式应引起重视。(十)教师素质和教学评价方面调查显示:50.0%的教师经常感到法律知识不够用。所访教师66.7%不是法律专业毕业的,大部分法律知识是在日常生活中积累和大学期间获得(非法律专业的教师主要是从大学公共课中学得)和自学获得。可以看出,尽快提高法律教师的法律素质是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学院39.1%的教师认为教材应增加图片、案例资料,可见教师们对教学素材的渴求。虽然过半的教师都认为教材和评价方式都要避免知识化倾向,但50.0%的教师仍然使用传统的纸笔测试方式。83.3%的教师反映出评价法制教育效果的操作难度大,很难准确评价,看来改革评价方式的愿望和评价的现实状况在教师中形成了矛盾。 三、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进一步提升学院大学生在法律素养需解决以下问题: (一)学生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仍然较为薄弱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方面,受应试教育的影响还比较明显,再加上受到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学生对法律的学习存在着一定的功利思想,有些学生虽然对法律有所了解,却没有真正把法律当回事,仍然存在无视法律的现象,法治观念在学生心里还没有广泛深入树立起来,学习法律还没成为学生发自内心的需要。 (二)学生法律知识较为欠缺,“知”“行”脱节现象令人担忧 目前,在新课程整合的背景下,当代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主要目标已经从简单的普法教育宣传发展为重点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但是,从问卷调查统计可以看出,一部分教师仍然坚持原来的观念,用有限的课时完成更多的法律知识普及,这样导致的后果是,学生虽然受了普法教育,即便学了“很多”法律知识,也是似是而非的夹生饭,学过后法律知识仍然比较欠缺。另外,从问卷调查统计可以看出,不少学生知道法律条文的一些规定,但真正面对实际问题时就无从下手,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较低,只能是“知”而不懂“行”,导致最终不“行”,这也是“知”“行”脱节的一种表现。 (三)教学方法有待进一步完善从问卷调查统计可以看出,传统的讲授型教学方法已不适应学生对法律教学的要求。教师讲授过多,使法制教育成为了法律知识的单纯传授,这样并不能使学生真正培养起良好的法律素养,只是得到或多或少不懂灵活运用的法律条文。教师应转变教学观念,不应被动受教材禁锢和传统教学方式的思维所左右,而应大胆采用师生互动和学生互动教学模式,充分发挥学生在课堂和实践活动中的主体作用。 (四)教师的法律专业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自从思想道德修养课与法律基础课整合以后,以前专门从事思想道德修养课教学的教师也加入了从事法律教学的行列,基于原来教学的需要,这类教师大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毕业的,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因此,他们在从事法律教学的过程中就难免会遇到知识不足和缺漏等问题。问卷反映出教师对法律专业素质的提高有着迫切的要求,在教学中感觉知识不够用、处于边教边学状况、要求加强师资培训的比重也相当高。 (五)法律教学资源不足 所访大部分教师认为用于法律教学的案例资料不足。可见教师们对法律教材的编写和教辅资料的提供提出了强烈要求。其实不少教师都认识到案例教学的重要性,也知道在课堂上要想学生积极参与教学,必须要有合适的生动的感官资料和相配套的多媒体设备,以及切合学生实际的案例资料来充分说明教学内容,但是往往苦于不能及时找到,有时只能绞尽脑汁自己编,结果无论在实际操作上或效果上都存在弊端。 (六)评价方式的完善存在着矛盾 从问卷调查统计可以看出,目前主要用传统纸笔测试作为学生成绩评价方式的教师占一半以上。当然,还是有少部分教师使用了体现发展性的档案袋和主题活动成果评价的评价方式。其实,不少教师都认识到纸笔测试的弊端,这种评价方式不能真正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和也不能实现通过评价促进学生提升法律素养的目的。纸笔测试往往容易倾向知识性的测试,而其它评价方式(例如:现在倡导的发展性评价方式),主要强调本质性、过程性、表现性评价,这些评价克服了传统评价方式的弊端,但也有其自身局限性,如操作繁琐、耗时、工作量大,容易给教师和学生带来负担,问卷反映出33.3%的教师认为操作较难。另外,发展性评价方式的主观性强,同一类成果或表现,不同的教师和学生来评价,可能会有很大差别,这样的评价结果是否具有可信度,很多教师抱怀疑态度。50.0%的教师在问卷中反映出教育效果是很难准确评价的。相比之下,传统的纸笔测验,因为有量化的结果,所以具有较高的客观性,操作简单,工作量相对较小,所以目前这种评价方式仍较普遍存在,也是有其道理的。所以现在不少教师存在着矛盾心理,一方面认为法制教育的评价方式应该改革,另一方面又不愿意改革。 四、进一步提升学院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对策思考(一)明确大学生法制教育目标,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我们知道,法律课堂教学是大学生获得法律知识,形成法律认知的主要途径。2006年以前,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主要途径是法律基础课教学,“05方案”实施以后,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整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程,该教材中有关法制教育的内容只有1/3,课堂教学中大部分教师直接用于法律教学的课时不足10个学时。因此,在新课程整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大学生法制教育目标,正确认识大学生法制教育地位,是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必须面对的一个新问题。过去,相当一部分教师认为,在全民普法的大背景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目标就是向大学生传授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规定。“05方案”实施两年以来,调查结果显示,仍有部分教师是持这样的观点。因此,有必要在新课程整合的历史背景下就进一步明确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目标形成共识。通过课堂教学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确与全民普法这个大背景有关,但普法教育的内涵也是不断发展的。“一五”普法的目标是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1985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但是从1991年“二五”普法开始,目标就已经从普及法律常识逐步提升,普法规划和决议文件名中的关键词也早已从“普及法律常识”变为“法制宣传教育”。200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强调“四五”普法“要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目标”。2002年10月24日,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发布的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法律素质是青少年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要不断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200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不仅将“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之一,而且要求组织开展“法律进学校”主题活动,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并强调“要发挥第一课堂的主渠道作用,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3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整合正是符合了党和国家这一精神的要求。从上述法制教育内涵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党中央把“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早已发展到了“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这样的高度,党和国家对高校法制育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从法律素养的内涵可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也正是提高全民法律素养的主要体现。因此,为了适应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发展要求,就得明确将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法制教育目标和重点统一为: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起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有效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二)增强法制教育实践性,进一步完善法制教育模式法制教育的特点是思想性、人文性和实践性的统一,其中增强实践性是增强法制教育实效性的重要教学原则。4增强法制教育实践性,就要求法律教学应注重与学生生活经验和社会实践相联系,通过学生自愿地参与丰富多样的实践活动,扩展知识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践性这一特点还表明法律素养的培养过程是学生逐渐养成的过程,离开了公共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参与,就不可能有学生的内心感悟和亲身体验,良好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的形成就成为一句空话。所以,增强法制教育实践性应成为法制教育的内在要求,成为实现法制教育目标的主要方式之一。 法制教育的实践性要求不仅要传授给学生必要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使学生在掌握如何在现实生活中灵活使用法律的各种技巧和方法的基础上,学会如何与各种人和事打交道的能力,学会如何分析、查证事实的能力,并最终形成科学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明确大学生法制教育教学实践性的本质内涵,是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重要问题之一。传统法制教育模式主要是对学生灌输具体的法律条文知识,而实践性法制教育模式则是要教会学生如何去学习和运用法律,并最终形成科学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条文的数量以令人震惊的速度在不断增长,其修改和变化的速度也同样令人应接不暇。如果只想着要把所有这些现行法律条文都灌输给学生,或者抱着尽可能多地让学生掌握法律条文的目标去教学,可以说这样的做法是比较盲目的。 教育心理学中建构主义学习观的观点认为,世界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对世界的理解和赋予意义却是由每个人自己决定的,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基础来建构现实,而从实践中得来的经验是最深刻的。建构主义者强调建构知识时的学习主动性、社会性和情境性。强调教学中多向社会性和相互作用对学生学习建构的重要作用,主张教师学生、学生学生之间进行丰富的、多向的交流、讨论或合作性解决问题,提倡合作学习和交互教学,重视活动性学习在学生学习中的重要作用,才能在实践中不断培养和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5可以说,在法制教育中强调增强实践性,既符合学科特点又符合学生学习规律。笔者认为以下两种方法可以为进一步增强法制教育的实践性提供一些参考。 进一步推广和普及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每一位教过法律常识的老师都接触过的一种教学方法。本文对案例教学法的理解是:教师根据法学学科特点,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描述,引导学生进行讨论,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达到培养和提升学生法律素养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法是以案例为载体、以学生为中心、以课堂讨论为主要教学形式,以案说法,以法论道,为学生创设了教学情境,学生能主动参与其中,所以在一定意义上它与讲授法是相对立的。这种教学法使学生的地位有了明显改变,学生在学习中始终担负着一定的责任,要对教师所提供的具体事实和原材料进行分析和讨论,并从中得出结论,这意味着必须做好课前准备;在课堂上,每个学生都需要贡献自己的智慧,没有旁观者,只有参与者。现代教育心理学认为:当人在负有一定责任的角色中学习时,他学习的动力就更大,也就更为主动。当一个人在课堂上被动地接受被灌输给他的知识的时候,他的学习是被动和消极的,因而学习的效果也不显著;如果他认识到他负有一定责任,他的学习会影响到其他人,他的学习就是主动的、积极的,其学习的效果也就十分显著。6案例教学法的实践性作用,给学生赋予了一定的责任,因此他们在这种责任的推动下,会以超出一般课堂上百倍的注意力和细心来对待学习。 但毕竟这种方法目前并没有全面推广和普及,约有近一半的教师使用传统的讲授模式。是什么阻碍了这种教学方法的普及呢?从问卷的反映看,笔者认为教学资源的不足是最主要原因。由于学院能够提供给教师的法律教学资料、图片比较有限,要使用案例教学法备好一节课,教师需要花费更多时间从其它地方查阅资料。然而,花费了大量精力找到的能激发学生兴趣的大部分图片、视频等多媒体资料由于教学设备有限,基本上不能及时使用。本文认为要解决教学资源不足的问题单靠教师个人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教育行政部门需再多给予一些支持,比如可以协调相应机构或组织,专门为高校法制教育提供一定的教学资源和教学设备场地等。其实这种设想在国外是有成功经验借鉴的,例如:英国是欧洲犯罪率最低的国家,英国警方是学校从事学生法制教育的机构,从青少年避免犯罪和成为受害人两个目的出发,对学生进行法律常识教育;英国任何法律组织机构均有像学校免费提供有关法律知识和案例宣传的小册子。7 这些来自现实生活的具体、典型的案例作为学校法制教育的辅导教材,通过案例分析引出浅显的法学原理,正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和水平,也非常有利于案例教学法的实施。 开展多种形式的校园法制教育实践活动,注重在实践中提升法律素养大学生普遍欢迎情境、案例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教学方式,因此法制教育应充分体现活动性和实践性原则。可以说,体验实践活动是在实践中培养大学生现代法治观念的重要方式。我们都知道,人的认识过程是经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发展的过程。法律本身所具有的规范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殊功能,使得法律成为一门社会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因此,进行法律教学时,必须坚持实践性原则,将抽象的法学理论和枯燥的法律条文转化为直观的和鲜活的认识过程。例如:学院在每年的禁毒宣传日都要与当地戒毒所联系,由戒毒所的民警和正在戒毒的人员到学院大礼堂举行一场文艺汇演性质的现身说法教育活动,这样的法制教育活动深受广大同学的欢迎,让学生感受到了课本知识在实践活动中的亲身体验。但是,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目前学院类似的课外法制教育活动还比较有限。所以,为了能使学生受到切实、生动的法制教育,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及时纠正自身日常行为的偏差,学院可以再增加一些观摩录像、组织参观、专题报告、举办法治教育展览等多种课外活动形式,从而逐渐让学生形成科学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可见,法制教育只局限在学校课堂是不够的,实践性原则不但体现在学校课堂上,还应有一些具体的课堂外学法实践活动。法制教育的本质和目标,不是单纯知识和技能的传授,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一种民主与法治的精神,也不是单纯地在于了解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权利与责任,重要的是让学生们亲身体验如何运用它们。所以法制教育尤其不能演变成是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知识性的教育,方法上也不能单靠课本的知识及课堂上的教授,还应有课外的实践活动和对学生日常行为的引导。许多国家和地区在青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方面,都非常注重教学的实践环节,而不限于教师课堂的单纯讲授。例如,新加坡在全国设立了14所“警察与少年”俱乐部,把青年学生吸引到俱乐部中来,每个俱乐部由所在地警察署长与几名警员负责组织展开各种趣味性很强的学法活动;澳门的学校与警方密切配合,治安警察厅经常组织宣传队到学校讲解法律知识,特别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知识等;英国还通过设立的公民基金会专门组织模拟法庭机构,负责组织青年学生进行全国性模拟法庭竞赛。8 所以,结合学院当前实际,可以注重以下法制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l)利用学校部分教师和校外司法专业人员的法律智力资源,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讲座;(2)完善学生法律组织(例如学院的大学生维权协会),帮助其进行有关法律知识方面的学习讨论和实践活动;(3)组织学生旁听案件的审理或观看有关录像;或参观监狱;让学生切身感受违法与制裁、犯罪与刑罚的必然联系;(4)在教师(主要是法律专业的教师)和校外司法专业人员的协助指导下开展模拟法庭活动,模拟法庭审理的题材可以为:一是对学生中经常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判断;二是对学生中发生的矛盾纠葛进行调解;三是把社会上一些典型的违法案件拿到法庭进行模拟审理。使学生通过实践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把这样的学法活动逐渐制度化下来,每届学生定期开展一次,不仅丰富了学生的校园生活,对减少学生违法违纪行为,建设良好校风也可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加强师资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制教育工作者法律专业素质 高校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工作,从这一意义上说,高校的德育工作者当然是法制教育工作者。但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有明确的目标、规范的内容和相对稳定的教育渠道。因此,只有受过专业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教师才能承担这项工作。9 可以说,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培养和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根本保证,加强法制教育的师资培训问题是不容忽视的。应加强师资培训(包括法律专业教师的继续再教育),主要应围绕教学中涉及到的法律内容,对教师进行必要的知识加深和扩展,使从事这门课教学的教师既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又要有较高的法律素养。这样才能在新课程整合的时代背景下满足进一步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需要。 (四)完善法制教育评价模式,逐渐转变法制教育的评价方式 由于受应试教育对教育改革的羁绊一时无法消除,目前一半以上的教师主要采用传统纸笔测试方法作为评价学生学业成绩的方式,这种评价方式往往容易倾向于知识性的测试,不能真正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和也不能实现通过评价促进学生提升法律素养的目的。但是目前这种评价方式仍较普遍存在。所以现在不少教师存在着矛盾心理,一方面认为法制教育的评价方式应该改革,另一方面又不愿意改革。为了避免目前存在的评价矛盾,本人认为针对法制教育的评价问题,应该抛开应试教育的束缚,评价的方式可以多样化。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由于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程度和法治观念的高低状况所体现的行为表现是无法用量化的指标来准确测量的,所以不能只用传统的纸笔测试进行评价,必须逐步转变目前普遍存在的以一两次的纸笔测试对学生和老师的努力作简单评定,应积极引用发展性评价中所倡导的过程性评价和表现性评价方式是比较适合的。发展性评价的主要优点是强调本质性评价、过程性和表现性评价,我们可以在保留原来评价方式的优点基础上充分吸取发展性评价的可取之处,逐步侧重考察学生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形成状况所体现的行为表现。为此,教师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创设情境和给予学生表现的机会,让学生分析案例或收集案例进行分析、参与角色扮演、参加法律体验的实践活动等,从学生参与活动的表现状况和取得的成果来评价学生。(五)充分发挥社会和家庭的教育优势,进一步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 法律素养的形成并不是封闭的、单向的,而是开放的、交互式的。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与整个社会的法律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关联。10 人们常常把社会比喻成“大染缸”,正是说明社会环境会对学生产生的深远影响。社会法治环境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不可低估,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环境能激励大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反之,不良的社会环境会使鉴别力不高的大学生误入歧途。有30.8%的被调查者将大学生法制教育效果薄弱的原因归为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17.5%的人认为社会经济生活的贫富悬殊是产生违法犯罪的土壤,影响法制教育的效果。社会上一些贪污腐化、投机倒把、抢劫杀人等恶性案件,也对大学生产生有负面影响,使他们中的一些人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表示怀疑。可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铲除执法领域的消极腐败现象,切实维护法律公正,在全社会建立起法律公正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本身就是培养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最佳途径。另外,调查反映电视、广播、报纸等社会媒体,对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非常重要,充分利用好这些媒体的法制节目和内容,也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重要途径。另外,家庭作为学生成长的生活环境,通过它潜移默化的方式可以影响学生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问卷调查表明,大部分学生认为家庭成员特别是家长言行对自己的影响很大,父母的言传身教对塑造学生良好品德,形成完善的法律人格具有重要意义。如果父母不遵纪守法,为人处事偏离法制的轨道,那就很容易影响到子女,所以有人说,“问题学生”背后有“问题家庭”。综上所述,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不仅仅是学校的职责,社会和家庭也要承担一份责任,全社会都应关心大学生法制教育问题。因此,有效借助家庭和社会中的有利因素,开发利用好校外资源,拓宽渠道,互补优势,逐步建立“以学校为主体,以家庭为基础,以社会为依托”的三位一体的大学生法律素养培养网络,是进一步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的优势资源。 参考文献:1 周永源 马莉 郭秀晶等 首都大学生法律素养及高校法制教育的问题与对策J.北京教育(高教)2006.06. P472 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P493 甘玲.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弱干问题辨析J.思想理论教育.上半月.2007.05.P73-744 张雅维. 把法制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J. 发展论坛.2001年第6期P785 张大均主编. 教育心理学M. 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 P666 张大均主编. 教育心理学M. 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P104-1057 刘振宇. 英国法制建设的几点启示与借鉴J. 当代法学. 2002年第2期.P458 李玫瑾. 犯罪预防的新思路与实践J. 公安大学学报. 2001年第4期. P50-529 周永源 马莉 郭秀晶等 首都大学生法律素养及高校法制教育的问题与对策J.北京教育(高教)2006.06. P4910 曾维菊.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现状及其培养途径J.西华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 P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