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城镇化进程中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建议毕业论文.doc
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浅论城镇化进程中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学生姓名: 学 号:指导教师:年 级:分校/学院:提交日期 :浅论城镇化进程中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建议摘 要自2002年9月1日起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来,首次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方针、制度、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做好人口与计生工作,特别是基层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和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依法管理的新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本文是作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首先是查阅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对行政执法特别是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进行了详实的论述;其次是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城镇化进程在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所遇到的几个突出问题:一是政策外生育反弹势能大。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社会转型、“单位人”变为社会人,加上群众的思想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尚未达到依法生育的程度,尤其是对个别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的查处未到位,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稳定低生育水平面临严峻挑战。二是管理手段尚不完善,老手段不敢用、新方法不管用。人口计生工作正处于转轨时期,过去行之有效的一系列管理手段在新形势下已不再适用,而新的管理手段尚不完善,综合治理局面难以形成。三是政策驱动乏力。目前的一些惠民政策以人头优惠,惠及计生家庭力度偏弱,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人民的生育欲望。如村级集体福利的发放、征地拆迁补偿等,都是按人头来计算,多生孩子多得补偿优待,甚至有些优待补偿独生子女反而不能享受,与人口计生政策形成“倒挂”现象。而已经出台的计划生育优惠、优待、扶助、救助政策,由于大多数为地方政策,缺乏经济条件,特别是财政乏力,有些往往流于形式。然后从更新观念,拓宽思路,达到“一个转变”;找好载体,找准切入点,做到“四个强化”;完善措施,政策推动,力求“四个结合”等方面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城镇化进程 计划生育 行政执法 问题 对策Abstract Since September 1, 2002 promulgated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Law" since the first time the basic national policy of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status in the form of state law to be established, will be integrated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o the population issue increased success for the country's legal system, the state implemented the basic policy of family planning, guidelines, systems, measures to legal form, in order to further deepen reform and promote co-ordination to solve the population problem,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population issues, population and do family planning, particularly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citizens to provide a legal guarantee.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is an important manifestation of administration by law,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rule of law.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Law," "social maintenance fees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the "Hebei Province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Regulations" and other family plann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were introduced and implemented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into according to a new stage of management. As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and the acceleration of urbanization, family planning, administrative and law enforcement there are some new situations and new problems. This paper is the combination of their actual work, above all, access to a lot of relevant information on the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n particular, family planning was detailed discussion; followed by a lot of research, summed up the urbanization process in family planning administration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law enforcement encountered several major problems: first, policy, growth potential big rally. As the market economic development, population movement, social transformation, "unit" and into a community of people, plus the thinking, culture and legal consciousness has not yet reached the level of fertility according to the law, especially for individual party members, cadres and the public figure law fertility investigation were not in place, resulting in a series of negative effects of a low birth rate facing a serious challenge. Second is the management tool is not perfect, not to use the old methods and new methods regardless of use. Third, policy-driven weakness. The current head of some farmer preferential policies to benefit the family planning family were weak, to some extent to stimulate people's fertility desires. Such as the issuance of village collective welfare, land acquisition and resettlement compensation are calculated according to the head, was compensated more children and more preferential treatment, even some compensation for the one-child but can not enjoy preferential treatment, and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policy formation "inversion" phenomenon. The benefits of family planning has been introduced, preferential treatment, support, aid policy, as the majority of the local policies, lack of economic conditions, especially the financial weakness, and some are a mere formality. And from new ideas, broaden our thinking to achieve "a change" find a good vector, find the right way, so that the "four enhanced" perfect measures, policies to promote, and strive to "Combination" and so presented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response. Key words: urbanization process in family planning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measures 目次页一、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概念(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内涵(二)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问题1、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2、即得利益执法现象突出3、行政职权蜕变4、社会抚养费征收难以到位5、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不稳定、人员错位、素质偏低6、村民自治问题(二)产生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问题的原因1、传统的“人治”观念及“官本位”思想的桎梏 2、监督机制的不完善3、部分执法者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低下三、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建议(一)更新观念,拓宽思路,达到“一个转变”(二)找好载体,找准切入点,做到“三个强化”l、强化宣传教育,创造法制环境2、强化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证3、强化管理机制,促工作上水平(1)落实避孕措施告知书到位(2)终止妊娠告知书到位(3)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到位(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告知书到位(三)完善措施,政策推动,力求“四个结合”l、力求职能管理与部门联动相结合2、力求与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相结合3、力求与解决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4、力求与推行政务公开、便民服务及严格依法监督相结合四、后记(一)首先是规范行政行为(二)其次是加强党群、干群关系参考文献资料一、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概念当前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一些突出矛盾以及深层次问题愈益突显,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挑战。人口计生系统要做好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须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文件)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制建设,力争到2010年率先实现部门工作法制化,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行政。(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内涵什么是行政执法?“执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也包括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的执法。因此,所谓行政执法,是人们对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治理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活动的统称,是行政主体执行法律的行为。具体而言,它是指行政机关和其它享有行政治理职权的组织,依法对行政治理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力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力行使和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要准确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非常注重行政执法的几个最重要特征: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定性。行政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现阶段在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由于存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协会两个组织,所以应当注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主体问题。计划生育协会在本质上是一个群众性、非营利性的群团组织(但目前其“附属行政化”倾向比较突出),所以必须明确只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才是法定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第二,行政执法行为的职权性。即行政执法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并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并且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目标不是为了从事民事活动或其它社会活动,而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治理的职能。所以,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中,只有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中的事务才是计生行政部门职权所辖,而其它领域,比如计划生育协会协助计生户开展的经济项目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不能越权行政。第三,行政执法保障的法定性。即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当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碰到障碍,可以依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如发生计划生育治理相对人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况,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而不应代之以“人情关系”等来处理。第四,行政执法过程的程序性,即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准则和程序。为此,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能为了效率放弃程序,导致违反程序执法。总之,只有深刻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和其最基本的特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才能在其工作过程中真正做到规范执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几年来,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水平又有很大的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违法案件不断减少,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然而近一阶段来,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遇到了如政策外生育反弹势能大、管理手段尚不完善、政策驱动乏力等问题,迫切需要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长期不懈的抓紧、做好,这项工作不仅仅是人口计生系统一个部门的事,还必须依靠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包括有关执法部门)的大力支持以及广大群众的积极配合。(二)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对于基层计划生育部门来讲,行政执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大力强化孕前管理服务。进一步规范避孕节育“知情选择”,让群众在充分知情下选择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方法,切实提高综合避孕节育率。建立经常性的孕前管理机制,努力提高综合孕检率,最大限度减少政策外怀孕和生育。二是严厉查处违法生育行为。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违法生育现象,加强对“不守法的现象、名人、富人”的管理。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完善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加大依法行政力度,对违法生育又拒缴社会抚养费的对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严肃查处“两非”案件。继续加大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依法严厉打击“两非”案件。对有案不查、查而不实、查而不处等不作为的地方和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坚决追究相关责任。通过强有力举措,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改善人口结构,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进一步回归正常。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问题城镇化进程当中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难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往往不是依法,而是凭想当然开展工作,执法随意性比较明显,导致行政侵权,违反程序执法现象发生。 2、即得利益执法现象突出。一些乡镇街道往往受利益驱动的影响,盲目地给村、社区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极少数地方出现了违法生育未处理就强制征收,甚至未违法生育就动员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现象。加之乡镇街道财政供给不足,乡镇、街道将征收社会抚养费作为日常工作经费,造成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3、行政职权蜕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权是一种职权,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职权往往被异化为个人权利或者特权。以“人情”作为执法的尺度,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但法律后果不相径庭。该立案调查处理不立案调查处理,该征收不组织去征收,该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不移交,该上报上级部门审定批准的不上报。违法生育处理程序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随意而定,甚至因个人恩怨而刻意报复等现象层出不迭。4、社会抚养费征收难以到位。就其原因:一方面违法生育当事人家庭经济能力差,没有履行能力。另一方面有履行能力的又拒不履行。再一方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足额征收到位也较低。5、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不稳定、人员错位、素质偏低。现在的乡镇计生机构人员受乡镇行政管理,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管事难管人。有的计生执法人员刚刚熟悉本职工作却又被调入其它单位,导致人员错位,这些情况都严重制约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阻碍了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6、村民自治章程与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6条之规定:“在扶持发展生产上,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应当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宅基地标准;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相抵触现象时有发生,往往一些村民自治章程对计生家庭的惠顾力度不大,使得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应得、既得利益受到影响。(二)产生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问题的原因以行政执法的内涵和其基本特征为参照,对现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状况进行审视,使我们明晰了城镇化进程中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还有诸多问题存在。为了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有必要深刻剖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所在。财政投入严重不足。在实际工作中,区级尤其是乡镇、街道计生部门财政投入严重不足,导致很多工作受到制约,基层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偏低,工作人员积极性难以调动。基层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观制约着人口计生工作的长远发展和人口目标的控制。大多数基层党政领导本着只要自己这一任期内人口控制不出问题就行了,工作只要求过得去就行。考核中尽力去遮掩,万一查出了问题,就找关系、走后门,当地人口计生部门也帮忙弄虚作假。一些人形容:辛辛苦苦干一年,不如在家守一天,查出了问题跑一天;还有一部分领导为过计生这一关,指使计生统计员报假数字、做假帐。这种虚假的政绩观、短期的政绩观,使得人口计生各项政策在基层难以落实。一些地方和人口计生部门热衷于围绕考评方案做工作。基层干部反映,在那些财政困难的乡镇、街道,大部分都是围绕当年工作重点考核什么,就做什么,哪个部分分值高就做哪个方面的工作,这是基层人口计生工作的主导思想。考核的重点如果要求数据的真实性,计生率不重要,就报实数,育龄群众生多生少无关紧要;考核的重点如果是计划生育率,就着重做计划生育率方面的工作。总之哪个考核指标涉及一票否决、哪项分数高就做哪项工作。造成的结果是工作脱节,前后矛盾。群众的生育意愿较强。几千年的封建生育观在农村不是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就能彻底转变的,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社会保障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坚持养儿养老,多子多福、儿女双全婚育观念的人还大有人在。基层计生队伍不稳定。乡镇、街道领导大都不愿意管计生,由于检查多,怕出问题不好向上级交差,加之容易得罪人,在提升上受影响。即使承担了,也是应付一年是一年,时时想转岗。而乡村专干特别是村级计生专干,大多是聘用的,工作福利待遇低,有时还不能兑现,加上他们面对的都是超生对象,大多不愿得罪人,从而造成事业心和责任心下降,表现在实际工作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基层人口计生干部工作主动性、创造性不足。调查发现,基层人口计生干部经常处于应付工作状态,忙于应付考核,忙于应付上面布置的工作,很少在工作上动脑筋、想办法、主动创新,工作基本上靠上边推着走,缺少主动性,更谈不上创造性。村级干部在制定本村自治章程时,没有为更多的计划生育家庭争取应得的利益,导致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产生抵触情绪,不上站普查,甚至有的育龄群众还想再生育。宣教工作没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育龄群众反映,现在基层人口计生宣传大都仍停留在宣传标语、宣传广告、搞一些宣传活动、送一些宣传品等形式上,而面对面、一对一的宣传少之又少,上门就是征收社会社会抚养费;而在宣传内容上偏重的是优质服务、知情选择和利益导向机制,而忽略了生育政策的宣传。年年不一样的目标考核重点。一年一个考核重点,几年是这个、明年是那个,使基层工作没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基层忙的团团转,加上人员的变动,往往刚理出一个头绪,工作重点又变了,人员又调走了。剖析以上原因,归纳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传统的“人治”观念及“官本位”思想的桎梏 中国是一个长期实现(实行)人治的国家,在漫长的封建社会,统治者依靠“人”而不是“法”来治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要求上,宣扬以完美的“圣人”为参照系,讲求自我修养,即达到“内圣”,而轻视以法律来制约人的行为。所以法治的观念在中国的历史传统中几乎难以找到,而人治的理念和官本位的思想却异常发达。不论是“内圣外王”之道,还是“劳心者治人”的思想,都反映了中国古代智者们对人治的追求。而人治的观念必然使得“官本位”的思想不断强化。虽然我国正在努力实现向法治社会的转变,但几千年的历史文化积淀却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同时,我国计划经济时代“长官意志”的社会管理模式也仍有残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诸多问题的出现与这中历史文化的惯性影响是分不开的。比如,我们所说的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的淡薄,便是人治思想的一种折射;职权之所以会异化为个人权力等,便是一种官本位的社会心理反映;而违反程序执法既折射出了人治的观念,也是官本位思想的作崇。 2、监督机制的不完善 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变异,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法律体系确实在不断健全,但监督机制的建设及其作用的发挥却相对滞后。比如在计划生育领域,以宪法为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框架,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已经较为健全,但对计生行政执法者的监督机制并不够完善,甚至可以说是比较缺乏。虽然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已经形成了系统内部监督和系统外部监督的机制,但监督不力也的确是一种事实,否则,在城镇化进程中计生行政执法以及其它领域的执法中就不会存在一些相当突出的问题。在现实中,可以明显感觉到来自体制内权力机关的监督,其发挥的作用较为明显,但来自执法对象方面的监督机制却明显乏力,而这恰恰是监督执法行为的重点所在。试想,如果拥有一套健全完善的监督机制,那么如前所说的那些问题,很多都是可以有效杜绝的。3、部分执法者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低下行政执法权力总是由一定的人和机构来行使,倘若执法者道德品质低下,纵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再完善,仍不免要产生许多问题。而我们前面所列举的那些问题中,很多都与执法者个人道德素质的低下有很大关系。正是因为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缺乏法制意识,公仆服务意识,而且特权思想严重,公权意识差等等个人因素,从而把执法行为特殊化、功利化。当然,我们也不能将所有的责任都归结为主观原因,不可否认,相当部分执法者没有依法执法,违反了法律程序执法并不是出于其主观意识,而是因为其业务素质的低下造成的。他们不是不想依法执法,而是不知道如何依法,不知道如何正确执法。虽然他们没有主观犯错的动机,但法的实质却被破坏了,这同样是不可原谅的。 当然,城镇化进程中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那些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纷繁复杂的,但是个人因素、传统文化因素和机制因素确实是我们不可忽视的三个基本层面上的深层根源。 三、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建议对于上述问题及原因分析,本人结合自身工作的一点体会,归纳出以下三条建议:(一) 更新观念,拓宽思路,达到“一个转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强化、深入和计划生育“七不准” 规定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出台,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进入“由人治向法治,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与服务并重”的重要转折关头。伴随这一转折,要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必须靠深化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以改革求突破。落实“七不准”,就必须走依法管理的路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阶段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要实行“党政牵头、舆论先导、部门联动、综合施治、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新思路。在具体运作中,坚持“思想教育引导,经济处罚制约,部门联动助阵,执法部门攻坚,政法部门护航”的原则。促使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正在从粗放型管理中解脱出来,开始由“人治”逐步走向“法治”轨道。(二)找好载体,找准切入点,做到“三个强化”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计生工作的现实选择,是计划生育长期依赖行政管理后出现的新生事物,如何实现人口计划生育在城镇化进程中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管理,思想、组织、措施保证是关键。在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过程中,要抓好四个重点: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l、强化宣传教育,创造法制环境。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宣传教育是先导。因此,要把解决基层干部和群众知法、懂法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来抓,要大力开展普及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并在宣传内容和宣传形式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突破。在宣传内容上,突出条例中法律责任的宣传,让广大群众懂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就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突出强制案件的宣传,通过对案件的跟踪报道,公开曝光,增强宣传的震动性和警示性。突出政法部门保驾护航的宣传,营造令行禁止、违者必究的氛围。在宣传形式上,除了坚持“社会舆论扬法,办班培训讲法,宣传制品送法、文艺演出传法”等形式外,还充分利用“进村入户说法”(与民谈心)、“公开审理示法”(召开依法强制执行现场会)形式,为群众上了一堂堂生动的法制课,达到了“执法一人、教育一片,执行一户、教育全村”的社会效果,把宣传教育向广泛性和深层次拓展。通过深入、广泛、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促使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得到明显增强。2、强化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证。实施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必须有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工作队伍。在队伍建设上,首先要抓好计生队伍的整顿,要在计生系统中推行竞争上岗,择优用人办法,通过考试考核,精简了一批文化低、素质差的人员。其次,抓好专业培训,使计生人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减少在行政执法中的盲目性。每年要举办23期行政执法培训班。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立案、查证、下达处罚决定书、送达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五个环节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一旦发现有人员违法违纪现象,经查实后,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调离岗位,为人口计生依法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3、强化管理机制,促工作上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程序管理制度,坚持公平合理的执法原则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关键所在。为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规可循、有矩可蹈、有章可依,要从基础建设抓起,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上岗责任制、立案审批制度、错案追究制度、政策外生育费征管制度等工作制度和生育证发放审批程序、成人伤残病残儿鉴定程序等工作管理程序,严格规范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各种行政行为,增强了原则性,克服了随意性。为了保证制度和管理程序更好地得到执行和遵守,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并长抓不懈,逐级建立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分九个工作口自上而下签订了管理服务合同书。把工作关系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有效地促进了依法管理工作的开展。强化管理机制方面,重要的是坚持做到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四书”的到位。(1)落实避孕措施告知书到位。新婚夫妻在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时,符合政策性再生育的夫妻在政务服务大厅计划生育窗口办理生育证时,都能收到一份落实避孕措施告知书,要求他们生育子女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一项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长效避孕措施。(2)终止妊娠告知书到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到群众举报或发现意外妊娠的夫妻时,必须进行调查核实,能够确认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及时做好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生育手续。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在做好政策性再生育条件的解释工作的前提下,必须向当事人讲清楚违法生育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当场送达终止妊娠告知书,同时告知当事人若采取了终止妊娠手术,请及时到指定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示证明。若当事人没有落实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告知书将作为计划生育行政处理的证据收集在案。(3)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到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做到亮证执法,在对夫妻一方做好调查笔录的同时,另一方也要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若另一方不在管辖范围内的必须做好补充材料。若当事人拒不承认的,采取广泛收集证据,细心求证。县人口计生局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彻底杜绝因当事人拒不承认就无法处理的现象发生。在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时,当事人拒收的,要做好现场送达记录,并告知当事人的诉权。(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告知书到位。违法生育当事人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期满三个月,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县级人口计生委向当事人作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若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把送达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告知书作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置条件。杜绝滥用强制执行措施。(三)完善措施,政策推动,力求“四个结合”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是城镇化建设新形势下开展计划生育的客观要求,如何开展依法管理,要做到“四个结合”。l、力求职能管理与部门联动相结合,形成综合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新局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关键是一个“法”字,离不开法律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单靠计生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公、检、法、司全面介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整体行动是突破行政执法难点,保证依法管理全面实施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执法力度,基层要联合法院成立“计划生育巡回法庭”,由区法院行政庭庭长担任计生法庭庭长。计生法庭做到当时接案,当时受理,保证了执法效率、执法质量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快速反应,现场办公,从快处理,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创造了宽松的环境。 2、力求与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相结合,积极推动人口与计生工作重心下移。开展村民自治,落实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是农村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的进一步完善和体现,作为基层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突出点应该持之以恒的坚持下去。一部分居委会作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逐步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以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为载体,努力加强村级计生管理,探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路子。村委在与村民代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讨论通过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由村委会与育龄群众签订一(二)孩生育证管理服务合同、避孕节育管理服务合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合同、全程优质服务合同、接受新婚期教育服务合同等项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以双方协议的形式,将条例和村规民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落实到合同中,既有甲方对乙方婚育行为的监控和优质服务的承诺,又有乙方履行义务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保证。由于合同的内容实行民主决策,群众感到公正、公平。为提高合同信誉,计生部门率先兑现服务承诺,落实各项优质服务。通过实行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不仅增强了村两委班子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感,也有效地调动了村民参与计划生育,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积极性,较好地解决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3、力求与解决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促后进村转化。依法治理计划生育后进村,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必须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针对一些工作相对落后的村,要坚持依法集中治理,本着“重在思想教育、贵在政策疏导、慎在强制执行”的原则,在政法部门人员的配合下,由基层计生工作人员配合,驻村攻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计划生育难点、热点问题。要始终以思想教育这根红线贯穿于依法治理工作的全过程,要本着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做到以心待人、以诚感人、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4、力求与推行政务公开、便民服务及严格依法监督相结合,提高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管理的水平。为了更好地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应从三个方面加强监督:一是坚持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对生育证发放、二胎审批、流动人口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办事程序、内容以及办理情况全部向社会公开,实行“阳光作业”,接受群众监督;二是每年两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基层视察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并根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评议意见,及时提出改进措施;三是利用村报、村级电视台宣传、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八项纪律及河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内容,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法情况监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科学发展观执政思想的深入学习,助推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因此,我们要用科学的态度,发展的观点,审时度势,拓展新思路,探索新方法,建立新机制,不断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四、后记计划生育工作是天下第一难。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对违法生育现象的执行上。现在通过一系列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不是一个人,一个部门的私事,而是全社会,全民动员的大事,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这句话不单单是口头上说说而已。(一) 首先是规范行政行为1、在工作思路上着眼大局,跳出“就计划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