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股东与股东权方案课件.ppt
第二章 股东与股东权,第一节 股东概说第二节 股东权,本章概述,本章主要介绍股东的概念和分类、股东资格的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认定、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财产权以及各项主要股东权利,第一节 股东概说,一、股东的概念与分类二、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三、股东资格的认定四、股东与公司、股东之间关系的原则,第一节 股东概说,一、股东的概念与分类(一)股东的概念 从实质意义上讲,股东是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从程序意义上讲,凡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姓名者即为公司股东,但持有股份有限公司无记名股票者除外,(二)股东的分类,股东以其所持股份的性质不同,可分为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和劣后股股东。股东以其持股的目的不同,经营股东、投资股东和投机股东。根据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不同,可以将股东分为原始股东与继受股东。,原始股东是指在公司成立或公司新增发资本时,直接向公司认缴出资而成为股东者。继受股东是指在公司成立后,因受让、继承、受赠原股东的出资以及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公司出资的股东。,二、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一)取得方式 股东资格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原始取得,是指以认购公司股份的方式取得股东资格,包括在公司设立时取得和在公司发行新股时取得两种情况。继受取得,是指因买卖、继承、赠与、交换、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股东资格。,(二)对公司发起人资格的限制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为发起人。2.法人作为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限制的法人。3.原则上公司不得自为股东。4.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不得为公司的股东。5.关于对公司发起人的国籍和居住地的限制。,重庆市新千年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股东包括重庆市化工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技校”)和49名自然人,其中技校拥有70的股权。该公司的宗旨就是发展本校的教育事业,故出资和成立方案第4条明确规定:股东以学校在册职工为限,含离退休职工。蒋金土曾经担任技校校长,以离休职工的身份出资15万元,成为一名股东。,他临终前立下遗嘱,将身后的大部分财产包括这15万元股金留给了太太王素碧。不久,他去世了,王素碧要求把他的股权过户到她名下,而该公司不但拒绝了她的请求,而且要求她交回股权证书,并将15万元股金退给她。于是,她于2002年6月将该公司诉诸法院,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责令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和精神抚慰金2500元。,11月13日,一审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她提起上诉,2003年2月1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三)股东资格的丧失 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2.未依公司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3.因违法受到政府处罚而被剥夺股权的(如没收财产)。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他们的股份身份不容取消应跃进系四川泸州市鸿雁市政工程公司的董事长,持有494的股份,2004年5月病逝,妻子继承了该股份。6月,另一股东林小敏继任公司董事长,她很不愿意让不懂业务的前董事长夫人把持公司。但是,庄苏川、王正洪和夏彬三人所持有的16股份变得十分关键,而他们分别为前董事长的亲兄弟、小舅子和关系密切的朋友。虽然他们都是公司职工,原本并不是股东,他们之所以成为股东,是因为2001年公司决定派发股份股利,增加注册资本,但也允许股东选择拿走现金股利,许多股东拿走了现金分红。为了达到预期增资目的,这三人分别出资9万、3万和3万认购了缺口部分,成为新股东。他们参加过2002年9月10日召开的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2002年和2003年的股东持股金额明细表均有实姓名,还参与了红利分红。,林小敏则认为,这是前董事长以权谋私,虽说生米煮成熟饭,亦应纠正。于是,召集原来的36名股东开会,一直同意取消了这三人的股东资格。对此,这三人感到有些莫名其妙。于是,当月就向泸州江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本身份。11月法院判决,他们属于该公司的合法股东。,三、股东资格的认定,(一)股东资格认定的一般原则股东资格的取得,经过签署公司章程、缴付出资、进行工商登记、取得出资证明书等一系列过程。作为股东资格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三个法律文件中,即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文件。,股东名册是由公司依法制作并置备于公司的记载股东情况的簿册。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权利推定的法律效力,凡登记在股东名册者即可据此主张具有股东资格,而否认其股东资格者则须承担举证责任。,章程是公司最为重要的文件。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工商登记文件是确认股东资格的重要文件。我国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工商登记仅仅是对公司的有关 于事项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加以记录,而并非是对股东权或股东资格的创设,所以其主依要是起到将公司已有事实向第三人进行具有公信力的公示的作用,即对第三人可起到以外 诵观识别股东的作用。,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 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二)隐名股东问题,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向公司出资并应享有股东权利,但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工商登记中的投资者,与此相对应的概念便是显名股东。,综合问题:如何保护隐名股东的权益?如何保护显名股东的权益?,问题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以及因投资的归属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确认股东资格的当事人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因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隐名股东不能依据隐名投资协议直接向公司主张股权,只能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并依据法院的判决变更所有涉及股东资格的法律文件。在司法实践中,确认隐名股东具有真实股东资格的关键性文件是其与显名股东的隐名投资协议。,确认股权归属的举证事实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利益平衡第二十五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非 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问题二: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份转让,是否有效?,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处理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问题三:公司债权人因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责任,法院是否支持?,名义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和追偿权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问题四:冒用出资的责任承担第二十九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股东与公司、股东之间关系的原则,(一)股东平等原则1.股东平等原则的内容 股东平等原则,是指公司的股东一律平等,即股东按照其股东身份及所持股权(份)的性质和数额平等地享受权利,除非该股东明确自愿接受不利益的待遇。,从股东的具体权利而言,股东平等权利又可分为绝对平等权利与相对平等权利。绝对平等权利,是指按照股东身份对公司享有的权利,股东持股之多少与权利的产生和行使无关,如股东(大)会参加权、股份转让权等。,相对平等权利,是指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对公司享有的权利,股东持股之多少,关系到权利的产生与否和行使权利的大小,如股东(大)会表决权、股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等。,2.禁止滥用股东权利原则,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与恶意关联交易。,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资本多数权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利用控制权,使股东(大)会直接表决通过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相关决议;其二是通过其选任、指派或控制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决策等活动,间接实现其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目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出任其个人投资的东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极低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甲知悉该情况后表示反对,但乙不予理睬。,问: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救济措施?,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为规制关联交易,我国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限制控股股东表决权制度: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1.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内容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此规定确立了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以及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美国布朗家族拥有一家从事种植、收割、销售可可的公司。布朗家族的成员几乎占据了公司里的所有要职。一直以来,这家公司的收益都颇为丰厚,但布朗家族总是以支付家庭成员工资的方式使公司的净收益为零。正因为如此公司也极少花钱去维护那些生产设备。一个冬日的下午,公司的发电设备,因保养不善发生爆炸,雇员彼得和乔严重受伤,另外还有九名季节性劳工受伤。,事故发生后,布朗家族立即召开公司董事会,宣布将公司所有的土地和现金作为特殊股息予以分配。这样公司就只剩下了很少的可执行财产;当受害者对公司提起诉讼并性诉时,公司的财产根本无法执行判决。为此受害者要求用布朗家族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支付赔偿金。,布朗家族在法庭上一再强调,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似乎的确是一条众所周知的原则,但倘若坚持这一点以致受害者不能获得应得的赔偿,又显然违背了公平正义的一般原则。究竟法官会不会支持受害者的请求呢?,2.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1)内容公司法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美国首开“公司法人格否认”司法判例先河的桑伯恩法官指出:就一般规则而言,公司应当被视为法人而具有独立人格,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的理由出现,然而公司的法人特性如被作为损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犯罪抗辩的工具,那么,法律上则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首次确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 主体要件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双方当事人: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前者指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而后者必须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行为而实际受害的债权人。,行为要件,第一、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第二、利用公司形式规避法律或合同义务,进行违法行为。第三、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结果要件 第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即滥用行为造成了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第二、此种损害结果的发生还必须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客观滥用论则不要求证明人格滥用者存在这种主观上的恶意。,对公司的适用后果 第一、法人人格否认不是从根本上彻底、永久地取消公司的法人资格,而仅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从而追究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的责任,实现利益补偿。但适用了该制度,并非意味着彻底否认公司的人格。第二、这种意义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也不同于公司被解散或被撤销。,对股东的适用后果第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所追究的责任主体应限于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而不应扩及其他所有的股东。第二、追究公司与其背后滥用者股东的共同的责任,我国公司法第20条明文规定,滥用人格时,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向公司追偿,也可以直接向滥用人格的股东追偿。,股东权,又称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二节 股东权,一、股东的财产权二、股东的新股认购优先权三、股东表决权四、股东的知情权五、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六、股东提案权七、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与股东强制出售权 八、股东的诉讼权九、股权的分类十、股权的性质,第二节 股东权,股东权,又称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一、股东的财产权,股东的财产权指股东的投资收益权,即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一)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股利是指股东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或者按照全体股东的约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分配取得的公司利润。,1.概念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即指股东享有的按照其实缴出资或持有股份的比例,或者按照全体股东的约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请求公司分配股利的权利。股利分配的具体形式通常包括现金股利、股份股利、债券股利、期票股利、其他财产或实物股利等等,公司利润该怎么分?万事开头难,小王和几位朋友开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始几年由于产品打不开市场连年亏损,但经过大家不懈的努力,公司在今年终于扭亏为盈。董事会制定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除去交税,剩下的利润一半用来弥补前些年的部分亏损,另一半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大部分人股东都很赞成,投资经营了多年,今年该能分到红利,,但小王提出了反对意见:“按照这个分法,虽然大家现在能分到红利,但公司发展后劲不足,来年能不能分到红利就很难说,大家还是应该从公司的长远发展考虑。而且公司法对税后利润怎么分配也有专门规定,不是我们想怎么分就怎么分的。”,2.公司的股利分配应贯彻以下原则(1)公司无盈利不得分配股利。(2)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4)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5)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全体股东的约定分配(公司法第35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加分配利润。(7)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法律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二)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在公司解散时,就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请求分配的权利。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应按照股权的性质、股份或出资的多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约定进行。,公司财产的处理,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的税款偿还公司的其他债务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二、股东的新股认购优先权,新股认购优先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资格和地位,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时,优先于一般人按照自己原有的持股比例认购新股的权利。,新股认购优先权为原股东的一项权利,主要是为了保障原股东在公司中的既得的比例性利益。原股东对新股认购的优先权仅是指在认购顺序权利上的优先,不包括价格上的优先或优惠。新股认购优先权是一种权利,不是一种义务。,比例性利益的体现,1.股权的分配2.如果公司增资后不久便终止解散,进行清算,则可能使原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减少,尤其是在公司公积金较高的情况下3.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原股东的表决权也将被削弱4.对资本公积金享有权益的影响此外,上市公司由于增加新股上市可能造成股票供过于求,使股价相应下跌,也会使原股东的利益受损,三、股东表决权,(一)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与表决权排除制度1.股东表决权概念股东表决权(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为重大决策权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大会的议案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股东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表决形式,(1)表决权的亲自行使(2)表决权的代理行使(3)表决权的书面行使 所谓表决权的书面行使制度,又称书面投票制度,是指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在书面投票用纸上就股东大会决议中的有关事项表明赞成、否定或弃权的意思,并将该书面投票用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交公司以产生表决权行使效果的法律制度。,3.表决权排除制度,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等与个别股东有利害关系的事项进行表决时实行回避制度,与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数额,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中,不影响股东大会决议的通过。,公司法中有股东回避制度吗?小王是大华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老李是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他持有的股权占公司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七十。老李想自己再开一家公司,但由于自有资金有限,需要向银行贷一笔款。银行要求老李提供担保。老李自己已经没什么资产,于是想把公司的房产和生产设备抵押给银行。,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了股东会会议对这件事作出决议。老李向大家保证,这笔贷款不会出现任何问题,让大家放他还许下诺言,如果大家同意用公司资产给他做担保,他愿意拿出今年自己应得的全部红利分给大家。说实话,大家对老李的做法都不是很满意:虽然老李作了保证,但这样的保证有什么意义呢?,贷款的数目很大,万一出了问题这个公司也就完了,哪还有什么红利可言!但大家也知道,老李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他自己享有的表决权就足够通过这项决议了。老李之所以还和大家商量商量、客气客气,无非是不愿和大家撕破脸皮罢了。那么,大家该怎么办呢?难道就没有办法阻止他通过这项决议了吗?,公司法规定了表决权排除制度,“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16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22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125条),(二)股东的累积投票权,1.股东表决权行使的一般原则及例外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一股一票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在坚持“一股一票制”的同时,为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又引进了累积投票制。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四、股东的知情权,(一)知情权概述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之规定,享有的及时知悉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真实信息的权利。股东的知情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对公司情况不知情,股东便无从行使其他任何权利,也无法作出任何判断和决定。,包括公司文件查阅权、账簿查阅权、质询权和外部检查人员选派请求权。,李建新诉上海中世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案2005年1月11日,中世公司的章程载明:中世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李建新出资325万元,持有65的股权,任中世公司监事;李沭宁出资175万元,持有35的股权,为中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6月20日,李建新的律师发函给中世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沭宁。载明:“李建新系中世公司股东,因公司人事变动太大,李建新作为公司股东已对此要求你将公司的财务状况相关报表交付以供查阅。现委托律师致函给你,请你在收到此函两星期内将中世公司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原始记账凭证和其他财务会计以备查阅。如果在2006年7月10日之前尚未收到书面通知,视为拒绝提供。”,2006年7月7日,中世公司回函给李建新的律师,要求李建新以书面方式告知中世公司有关查阅的目的和理由,以便公司进行评估。李建新认为无法通过正常途径了解中世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为行使知情权,故诉至法院。,(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公司法第34条和第98条分别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知情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也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交给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相关文件备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布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二)质询权,我国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长不主持股东会时,其他人就束手无策了冯?昌平公司由于长年的经营管理不善,负债累累,已濒临破产。吴某作为昌平公司最早的股东之一,拥有该公司百分之二十的股权。看到自己为之辛劳打拼的公司一天天没落,吴的心里比谁都着急,比谁都充满了担忧。总结昌平公司过去几年的经营情况,,吴某发现主要是由于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长陈某的管理经营理念出了问题才导致企业现在的惨状。于是,吴某便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对董事会进行改革,还亲自找到董事长陈某,要其主持临时股东会,商讨对策。,陈某还谎称自己有病不能主持临时股东会,也不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会议。后来,甚至发展到不说明任何理由,就是不履行职务,也不指定其他人履行职务的状况。吴某对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长陈某的所作所为感到十分愤慨,可是愤慨之余,吴某又深深地感到无可奈何。然而,董事长陈某和其他董事害怕利用股东会罢免自己的董事职务,所以就一直推托。,五、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是指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享有的向公司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董事会拒绝召开时依法自行召集会议的权利。,股东会的种类普通会议,又称股东常会、股东年会或定期会议,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的会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应于每会计年度终结后6个月内召开,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期股东会议应依章程规定的时间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也称特别会议,是指在定期会议以外必要的时候,由于发生法定事由或者根据法定人员、机构的提议而召开的股东会议。我国公司法规定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申请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l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第四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一是规定在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公司机关不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股东直接行使会议召集权和主持权,以有效地保障股东权益;二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权利,扰乱公司正常运营秩序,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司,立法对股东行使此项权利限定了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的要求。,六、股东提案权,股东提案权,主要是指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第一,规定有权行使提案权的股东须持股(合计)的比例为3%第二,对提案权的行使限定了时限与方式第三,明确规定了对股东所提临时提案的内容以及议题、议决事项等方面的要求第四,规定了董事会对股东所提临时提案及时通知其他股东,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义务,,七、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与股东强制出售权,(一)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股权)。在实践中,有时可能出现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操纵股东(大)会作出种种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决议的情况。,持上海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16股份的诸先生因与大股东发生矛盾,欲退出公司,并要求公司支付1 000万元回购自己手中的股权。2002年2月,诸先生、王先生等三人通过产权交易受让了某房产公司的整体产权,公司注册资本为2 000万元,王先生占其中的1 200万元,诸先生和另一股东各占400万元。,王先生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诸先生担任副总经理。在后来的经营活动中,双方渐起摩擦。一年后,诸先生被免去副总经理职务,诸先生萌生退意。因房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股权转让等事宜,诸先生后来持有该房产公司股权为16。诸先生遂以其遭排斥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为由,诉请法院判令房产公司以1 000万元股价回购其股权。,诸先生认为,由于其与控股股东王某的关系已彻底破裂,而且王某的种种做法足以说明无继续合作下去的诚意,他是在被逼无奈下才做出的退股决定,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保护。房地产公司认为,其行为是正常的管理公司事务的行为,并不是为了排斥原告的股东权行使的。,我国公司法其第7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第14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股东强制出售股票股东强制出售股票的此项权利并未规定在公司法中,而是规定于证券法之中,作为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维护小股东权益的一项制度。证券法第97条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八、股东的诉讼权,股东诉讼是指由股东提起的诉讼。股东诉讼的种类(一)股东的直接诉讼提起权股东的直接诉讼,是指当股东个人的利益受到公司侵害时,股东作为原告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股东直接诉讼的目的是实现其作为股东而拥有的相应权利。直接诉讼的请求包括:要求支付,要求维护新股认购优先权,要求强制登记股份转让,要求查阅账簿、文件和记录等。,股东利益受董事侵害怎么办?2011年王先生和李某、张等五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二百万元,其中王先生出资十万元,拥有公司百分之五的股份。李某出资一百万元,张某出资五十万元。公司成立后,因李出资最多,被选为公司董事长。张某被聘为公司总经理。公司经营一年后,因经营情况较好,年终公司利润丰厚。,董事长李某与总经理张某因平时与王先生不和,就在董事会制定的年终利润分配方案中,没有把王先生列入待分配利润的股东名单中。王先生气愤不过,先去找张理论,张某推托说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其无权过问。王先生无奈又去找董事长李某,李某也没有给王先生确定的答复。,直接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股东知情权之诉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之诉损害赔偿之诉请求解散公司之诉,只能由董事长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吗?小王和几位相识的朋友相约一起开办了一家规模不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小王当时手头紧,把自己刚买不久的轿车折价四十万投入公司作为出资。由于出资少,自己也还有其他事业要忙,小王在公司没担任什么职务。大刘当时出资最多,被大伙推选当上了董事长。,公司经营了一年多倒也搞得有声有色。但是最近小王发现大刘把自己作为出资的轿车仅以十万元就卖给了另外一家公司,小王挺纳闷:怎么就给卖了?一打听才知道,买车的那家公司是大刘的老婆开的,小王很气愤这不是损公肥私吗!当时就找到大刘理论。大刘慢条斯理地说“公司现在发展得这么好,用的轿车也该更新了,轿车是公司的,卖多少钱当然由我这个董事长做主。,小王气坏了,要求大刘把车追回来,不然就去法院告他。大刘冷笑着对小王说“车是公司的,告也只能我这个董事长代表公司来告,别说是你,就是公司那些董事、监事都没有资格。小王哪里咽得下达口气,如果任凭大刘这样为所欲为,公司早晚不得垮啊!,(二)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1.概念与意义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又称股东派生诉讼、股东间接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侵权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时,具备相应资格的股东为公司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者赔偿公司损失的权利。,股东诉讼制度的作用:赋予股东诉权有利于切实维护股东权益;赋予股东诉权有利于强化公司的治理结构。,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