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维修工培训讲义概要.doc
第一部分公共基础知识第一讲:职业道德教育一、职业道德的含义:职业道德是指从事 一定职业的人员在工作和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 与其职业紧密联系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总和。 二、职业道德包括的内容有:职业道德包括 职业道德意识、职业道德守则、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以及职业道德培养、职业道德品质等内容。三、职业道德的特点是:一是在职业范围上,主要对从事该职业从业人员起规范作 用;二是在内容上,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 职业领域的具体反映;三是在适应范围上, 职业道德具有有限性,在形式上具有多样性; 四是从历史发展看,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稳 定性和连续性。四、遵守职业道德具有的意义:一是 规范人们的职业活动和行为,有利于推动社 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二是从业 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有利于行业、企业的建设 和发展;三是从业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遵守职业守则,有利于个人品质的提高和事 业的发展。 五、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包括的内容: 一是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二是诚实守信, 办事公道;三是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四是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六、职业素质包括的素质及核心内容: 职业素质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 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素质4个方面;其中,思想政治素质是灵魂,核心内容是专业知识与 专业技能。 六、农机修理及电焊工就遵守的职业 守则有:一是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二是诚 实守信,公平竞争;三是文明待客,优质服务;四是遵守规程,保证质量;五是安全生 产,注重环保。第二讲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目前我国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问题较多,影响了机械作业的效率和质量,严重制约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本法对此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农业机械质量 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因农业机械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 失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赔偿;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等。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农 民的需要,提供培训、维修、信息等 社会化服务;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 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 推广、培训等服务。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制定 和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标准。 对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 护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 械化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 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 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 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 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 公布调查结果。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 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 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 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臵必要的 安全防护装臵、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 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 械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 偿损失。农业机械使用者有权要求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 偿。农业机械销售者赔偿后,属于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责任 的,农业机械销售者有权向农业机械生产者追偿。 因农业机械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农 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第十五条 列入依法必须经过 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 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出厂、 销售和进口。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 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 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 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 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 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 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 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 维修者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 愿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为会员提 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 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违 反本法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节 农机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 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 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 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及相关的维修配件销售活动, 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依法经营, 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 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第二章维修资格第七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 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 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 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八条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根据维修项目,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两 类。综合维修根据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二、三级。(一)取得一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整机 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以及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二)取得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各种 农业机械的整车修理和总成、零部件修理,以及三级农业机械综合 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轮胎修补、电气焊、钣金修理和喷漆等专项维修。(三)取得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 从事常用农业机械的局部性换件修理、一般性故障排除以 及整机维护。(四)取得农业机械专项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 农业机械电器修理、喷油泵和喷油器修理、曲轴磨修、气 缸镗磨、散热器修理. 第九条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 者营业执照; (三)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五)主要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 格证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 理由。 第十条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 届满前30日内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式样由农业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统一印 制并编号,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 和管理。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 机械维修配件;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 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三)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 假宣传; (四)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 机械整机; (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 维修和维修配件销售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 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第三章 质量管理第十五条维修农业机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 准、规范或者与用户签订的维修协议,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 量保证期内,农业机械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 免费重新修理。整机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3个月。第十七条农业机械维修配件销售者对其销售的维修 配件质量负责。农业机械维修配件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 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配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包修、包换、包退。第十八条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 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 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使用符合标准 的量具、仪表、仪器等检测器具和其他维修设备, 对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并于每年一 月份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维修情况 统计表。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 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 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 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 件销售者应当配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如实反 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 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 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 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 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 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 修技术合格证。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 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 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 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 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第五节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 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 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制定条例的目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 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 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 守本条例。(条例适用的范围)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十条 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 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 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农业机械安 全技术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 当依据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 规划,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 织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 系。 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的农业机械,其生产者应当取得 相应资质,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 组织生产。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 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机 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 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依法必须进行认 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 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并符合机动车国家安 全技术标准。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 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十三条 进口的农业机械应当符 合我国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并依法 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依法 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由出 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入境验证。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对购进 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 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 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 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 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 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 售流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3年。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说明 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 依法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 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 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 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 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 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质 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农业 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 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条第 一款义务的,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 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 机械:(一)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二)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三)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四)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 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 拼装的;(五)国家明令淘汰的。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 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 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 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 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 知书;(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四)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五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 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 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 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申请续展。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 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 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 准的零配件;(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三)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 业机械;(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 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三章 使用操作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 可以参加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培 训,可以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 能鉴定,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 格证书。第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 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 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 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 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 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对违法生产、销售农 机产品人员的处罚)。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 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 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 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 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 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依法处理。(对无证从事农机维修人 员处罚)。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 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 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 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 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 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 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危及人 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是指对人身 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 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 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 秧机、铡草机等。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农业机 械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和维修技术合 格证,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式样,由国 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制。 第五十九条 拖拉机操作证件考试 收费、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和牌证的工本 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11月1 日起施行。第六节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 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 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 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 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 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 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 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章 修理者的义务 第十七条 修理者应当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 代理修理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 维修零部件用于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 代理修理合同应当约定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的 维修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维修零部件、维修费、 运输费等。第十八条 修理者应当承担三包期内的属于本 规定范围内免费修理业务,按照合同接受生产者、 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修理者应当严格执行零部件的进货 检查验收制度,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的零部件,认 真做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的故障和修理后的产 品质量状况。第二十条 修理者应当完整、真实、清晰地填写修理 记录。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送修故障、检查 结果、故障原因分析、维护和修理项目、材料费和工时费, 以及运输费、农机用户签名等;有行驶里程的,应当注明。 第二十一条 修理者应当向农机用户当面交验修理后 的农机产品及修理记录,试机运行正常后交付其使用,并 保证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修理者应当保持常用维修零部件的合理 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维修零部件 而延误维修时间。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农机产品故障 的能力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修理者应当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 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机用户关于修理的查询和修理质量的 投诉。第五章 农机产品三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 开具购机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 包有效期,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易损件和其它零 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整机 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当不少于 本规定附件1规定的时间。内燃机单机作为商品出 售给农机用户的,计为整机,其包含的主要零部件 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插秧机的主要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他农机产品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或系统的名称和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且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所称质量问题,是指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农 机产品的使用性能不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中明示的状况;或 者农机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农机产品不 符合生产者在农机或其包装上注明执行的产品标准。质量 问题包括:(一)严重质量问题,是指农机产品的重要性能严重 下降,超过有关标准要求或明示的范围;或者农机产品主 要部件报废或修理费用较高,必须更换的;或者正常使用 的情况下农机产品自身出现故障影响人身安全的质量问题。(二)一般质量问题,是指除严重质量问题外的其他 质量问题,包括易损件的质量问题,但不包括农机用户按 照农机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维修、保养、调整或检修方法能 用随机工具可以排除的轻度故障。本规定所称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 修理合同,在三包有效期内,为农机用户提供农机产品维 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内燃机:(指内燃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机用户的) 1.整机三包有效期 柴油机:多缸1年单缸9个月 汽油机:二冲程3个月、四冲程6个月 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 柴油机:多缸2年、单缸1.5年 汽油机:二冲程6个月、四冲程1年 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等。 二、拖拉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 :大、中型拖拉机(18千瓦以上) 1年,小型拖拉机9个月 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 :大、中型拖拉机2年,小型 拖拉机1.5年。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 机架、变速箱箱体、半轴壳体、转向器壳体、差速器壳体、 最终传动箱箱体、制动毂、牵引板、提升壳体等。 三、联合收割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 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2年 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 机架、变速箱箱体、离合器壳体、转向机、最终传动齿轮 箱体等。 四、插秧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 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2年 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机架、变速箱体、传动箱体、 插植臂、发动机机体、气缸盖、曲轴等。第二部分 农机维修基础知识第一讲农业机械常用材料知识第一节 农业机械常用材料知识一、农业机械常用金属材料: 金属材料: 黑色金属: 通常指铁和铁的合金 有色金属: 指铁及铁合金以外的金属及 其合金。 黑色金属根据它的元素组成和性能特点 分为三大类,即铸铁、碳素钢及合金钢。(一)铸铁:含碳量大于2.11的铁碳 合金 。真正有工业应用价值的铸铁其含碳量 一般为2.5%-6.67%。 铸铁的主要成分除铁之外,碳和硅的含量 也比较高。由于铸铁中的含碳量较高,使得其 中的大部分碳元素已不再以Fe3C化合物存在, 而是以游离的石墨存在。 性能特点:是可焊性、塑性、韧性和强 度均比较差,一般不能锻,但它却具有优良的 铸造性、减摩性、切削加工性能,价格便宜。 根据铸铁中石墨的形状不同将铸铁分为 灰口铸铁、可锻铸铁和球墨铸铁。1、灰口铸铁:石墨以片状形式存在于组织中的铸铁 称之为灰口铸铁。灰口铸铁浇铸后缓冷得到的组织为铁素 体和游离石墨共存,断口呈灰色,灰口铸铁也因此而得名。 灰口铸铁的各项机械性能均较差,工程上很少使用。 2、可锻铸铁:经过长时间石墨化退火,使石墨以团絮 状存在于铸铁组织中,此类铸铁称为可锻铸铁。 性能特点:强度、塑性、韧性均优于灰口铸铁,其延 伸率可达12%;但可锻铸铁制造工艺复杂,价格比较高。 由于可锻铸铁具有一定的塑性,故"可锻"的名称也由 此而出,其实它仍为不可锻。 根据断面颜色或组织的不同,可锻铸铁又分为黑心可 锻铸铁、白心可锻铸铁和珠光体可锻铸铁三种。常用的是 黑心可锻铸铁。3、球墨铸铁:是通过在浇注前向铁水中加入 一定量的球化剂进行球化处理,并加入少量的孕育 剂以促进石墨化,在浇注后直接获得具有球状石墨 结晶的铸铁。 性能特点:球墨铸铁的各项性能指标均优于可 锻铸铁,比可锻铸铁价格便宜。 铸铁命名:根据GB9439的规定铸铁的牌号表示 方法: QT400-15:延伸率(15),最低抗拉强 度(400MPa);QT450-10延伸率(10),最低抗 拉强度(450MPa)KTH330-8。延伸率(8),最 低抗拉强度(330MPa);QT“球铁”汉语拼音第一 个字母;KT“可锻”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二)碳素钢:含碳量小于等于2.06%的 铁碳合金称为碳素钢。 1、碳素钢的分类:工业纯铁 C0.08的 Fe、C合金低碳钢 C0.25的钢(强度低 塑性好 焊接性能好 Q235-A、20g、20用于 管道 压容) a.按化学成分 中碳钢 C>0.25-0.60%的钢。 强度及塑性适中,用于紧固件和锻件如:35 钢(含碳量0.35%) 高碳钢C>0.60%的钢 强 度和硬度高、塑性差,可制作弹簧、钢丝绳 等。如 65Mn(c0.62-0.7%)甲类钢A 按机械性能供应钢 A1,A2, A3A7 普通碳素钢 乙类钢B 按化学成分供 应的钢B1,B2,B7等(P0.05,S 0.05%) 特类钢C 按机械性能化学 成分C1,C2,C3C b.按品质分类 优质碳素钢 (P0.04 S 0.04%)10,15,20, 25 高级优质钢(P0.03S 0.02%)(三)合金钢:为了提高钢的机械性能、工艺 性能或物理化学性能,通常有意识地向钢中加入一 些合金元素,由此得到的钢就叫合金钢。 1、合金钢分类 (1)低碳型合金钢,合金元素总量一般3; (2)强度明显高于碳素钢,有较好的塑性和 韧性,可焊性尚可; (3)用于中高温、抗氢、抗高温硫腐蚀等。 2、调质钢 (1)中碳型合金钢,合金元素含量较低; (2)强度较高; (3)用于高温螺栓、螺母材料等。3、弹簧钢(1)含碳量比调质钢高;(2)经调质处理,强度较高 抗疲劳强度较高; (3)用于弹簧材料, 4、滚动轴承钢(1)高碳型合金钢,合金含量较高;(2)具有高而均匀的硬度和耐磨性;(3)用于滚动轴承。 5、合金工具钢 量具钢 (1)高碳型合金钢,合金元素含量较低; (2)具有高的硬度和耐磨性,机加工性能好, 稳定性好; (3)用于量具材料。6、特殊性能钢:不锈钢(1)低碳高合金钢;(2)抗腐蚀性好;(3)用于抗腐蚀、部分可做耐热材料。 7、耐热钢(1)低碳高合金钢;(2)耐热性能好;(3)用于耐热材料、部分可做抗腐蚀材料。 8、低温钢 (1)低碳合金钢,根据耐低温程度合金元素有高有 低; (2)抗低温性好; (3)用于低温材料(专用钢为镍钢)。合金元素因 溶于铁素体中起固溶强化作用,从而提高了材料的硬度和 强度,但同时却使其韧性和塑性相对降低。二、农业机械常用非金属材料:某些元素的氧化物、碳化物、氮化物、硼化物、硫 系化合物(包括硫化物、硒化物及碲化物)和硅酸 盐、钛酸盐、铝酸盐、磷酸盐等含氧酸盐为主要组 成的无机材料的泛称。包括陶瓷、玻璃、水泥、耐 火材料、搪瓷、磨料以及新型无机材料等。其中陶 瓷一词,随着与陶瓷工艺相近的无机材料的不断出 现,其概念的外延也不断扩大。最广义的陶瓷概念 几乎与无机非金属材料的含意相同。无机非金属材 料也和金属材料以及有机高分子材料等一样,是当 代完整的材料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非金属材料的名目繁多,用途各异,因此,还 没有一个统一而完善的分类方法。通常把它们分为 普通的(传统的)和特种的(新型的)无机非金属 材料两大类。前者指以硅酸盐为主要成分的材料并 包括一些生产工艺相近的非硅酸盐材料;例如:碳 化硅,氧化铝陶瓷,硼酸盐、硫化物玻璃,镁质、铬 镁质耐火材料和碳素材料等。非金属材料沿用传统 生产工艺分为陶瓷、玻璃、水泥、耐火材料、搪瓷、 碳素材料等类,同时新型材料按其生产工艺、用途 和发展状况,又逐步形成一些新的材料类别,例如 无机复合材料、无机多孔材料等。三、农机油料品种的选用(一)柴油 1.柴油的种类、牌号 据近几年统计资料表明,全国农业生产 一年要用近一千万吨柴油。随着农机化事业 的发展,农用动力还将增加,所以农业是全 国消耗柴油最多的一个部门。现代农机广泛 运用的是轻柴油以及+20号农用柴油。轻柴油 按凝点分为10、0、10、20、35五个牌号。2.柴油的选用 为了保证柴油机工作正常,应根据不同 地区和季节选用不同牌号的柴油。为了保证 柴油机工作正常,应根据不同地区和季节选 用不同牌号的柴油。因为凝点低的柴油价格 高,供应量少,所以在气温允许的条件,应 尽量延长高凝点柴油的使用时间,以降低作业 成本。一般选用柴油的凝点应低于季节最低 气温的3-5摄氏度,以保证在最低气温时也不 致而影响使用。如0#表示气温在0时,柴油 开始凝固,-20#表示气温在零下20时柴油 开始凝固,选用柴油要以当地气温来确定。(二)汽油 1.汽油的种类、牌号 农机汽油机使用的是车用汽用汽油,按 烷值分为90、93、97三个牌号。 2.汽油的选用农机所用汽油主要要求具有必要的抗爆性,良好的蒸发性和可靠的供给性。在选用 汽油时,应根据发动机压缩比来选择。压缩 比较高的发动机,应选用率烷值较高的汽油。反之,比缩比较低的发动机,则选用烷值较 低的汽油。汽油的牌号越高,价格也越高, 如选用不当,就会造成浪费,且增加成本。(三)润滑油 1.润滑油的种类、牌号润滑油是农业机械上广泛采用的一种润滑材料, 它除了起润滑作用外,还起冷却、密封、清洗、保 护等作用。机器传动、底盘部分采用的齿轮油也是 润滑油的一种。 目前拖拉机、农用固定式柴油机上通常采用的 润滑油,主要有HC8、|HC11、HC14三种牌号; 汽油机按100摄氏度时的运动粘度分为HQ6D、 HQ6、HQ10、HQ15四种牌号;齿轮油是润滑 拖拉机等农机的传动系统和后桥的润滑材料。因齿 轮油往往呈黑色,所以又称黑机油,主要分为20号 (冬季用)和30号(夏季用)齿轮油两种。此外还 有22号和28号双曲线齿轮油。2.润滑油的选用 由于柴油机工作压力大,温度高,且常采用耐高压和 易腐蚀的铝青铜或铝合金作为轴瓦的材料,故对润滑油的 要求更加严格,它必须具有良好的抗腐蚀性能,为此,在 柴油机润滑油中,常加入具有抗氧化、抗腐蚀和保持活塞 清洁等作用的多效添加剂。在汽油机润滑油中一般都要加 入一定量的添加剂,以改善其性能。 润滑油主要根据润滑油的粘度、当地气温及发动机的 磨损情况而选用。如气温高时,选用粘度大的柴油机润滑 油;气温低时,选用粘度小的润滑油;磨损严重的发动机 可选用粘度大的润滑油;高速柴油机选用柴油机润滑油; 汽油机选用汽油机润滑油。齿轮油选用要根据地区、季节、 气温等条件而定。气温低时,选用凝点较低、粘度较小的 牌号;反之,则选用粘度大、凝点高的牌号。(四)润滑脂:润滑脂又称黄油,它是在润滑油中加入 稠化剂而制成,在常温下是粘稠的半固体油膏。在机械上 主要起润滑、保护、密封作用。 1.润滑脂的种类、牌号 拖拉机和农业机械上常用的润滑脂主要有钙基润滑脂 和钠基润滑脂两种,其次还有钙钠基润滑脂与锂基润滑脂。 钙基润滑脂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通用润滑脂,其特点是抗 水性较强、耐温性较差,它适用于润滑拖拉机和各种农业 机械的大部分滚动轴承。钙基润滑脂按针入度分为ZG1、 ZG2、ZG3、ZG4、ZG5五个牌号。钠基润滑脂使用 也较广,它的特点是耐热性好,但耐水性差,即遇水后容 易乳化流失,因此不适宜在潮湿条件下工作;而适宜于温度,较高却不遇水的润滑部位,如发电机轴承、离合器前轴 承等。钠基润滑脂按针入度分为ZN2、ZN3、ZN4三个牌号。2.润滑脂的选用 (1)钙基润滑脂用于工作温度低于60 65摄氏度的拖拉机和各种农业机械的轴承上, 其适用范围见表5。(2)钠基润滑脂用于工作温度为110 120摄氏度的机械设备润滑时,其适用范围见 表6。(3)钙钠基润滑脂用于工作温度在85 100摄氏度的拖拉机轮毂轴承和万向节上,亦 适用于发电机轴承,因为它既耐温也耐水。(4)锂基润滑脂用于工作温度为-20 120摄氏度的各种拖拉机和农业机械上。凝点/0C 不高于10号 00号 轻 柴 油 -10 适用于南方夏季使用 适于全国4-9月份使用,长江以南地区冬季也 可使用 适于长江以南地区冬季使用-20、-20 -35 -50。柴油适于长江以北地区冬季和长江以南、黄河以 北地区严冬使用 适于东北、华北、西北地区严冬使用-50;重柴油10号 20号北方冬季使用 南方全年或北方冬季使用30号夏季磨损严重的车辆使用单 级 汽 油 机 油 20号 30号 40号 5W/20 10W/30 15W/30 20W/30运动粘度 200C/mm2/ S 6-9.3 10-12.5 12.5-16.3 7-9.3 9.3-12.5 9.3-12.5 9.3-12.5 7-9.3 10-12.5 12.5-16.3 16.3-21.9 运动粘度 200C/mm2/ S 90 85W/90 80W/90 15-19 15-19 15-19粘度指数不 大于 90 90 90 _ _ _ _ 90 90 90 90 粘度指数 90 北方冬季使用 南方全年或北方冬季使用 夏季磨损严重的车辆使用 严寒区冬季使用 -30度以上寒区全年使用 除严寒区、寒区外,其他地区全年使用 除严寒区、寒区外,其他地区全年使用 北方冬季使用 南方全年或北方冬季使用 夏季磨损严重的柴油汽车拖拉机上使用 重负荷柴油机如推土机工程机械上使用 适用于一般车辆的螺旋锥齿轮和手动变速器的齿轮传动 最低气温在-5度以上地区全年通用 最低气温在-20度以上地区全年通用 最低气温在-30度以上地区全年通用第二节钳工基本知识一、机械工程常用法定计量单位及换 算关系SI基本单位 量的名称 长度 质量 单位名称 米 千克(公斤)单位符号国际符号 m Kg 中文符号 米 千克(公斤)时间:秒电流 热力学温度 物质的量安培 开尔文 摩尔二、钳工知识:钳工是以手工操作为主 的切削加工的方法。 钳工有三大优点:加工 灵活、可加工形状复杂和高精度的零件、投 资小。 钳工是主要手持工具对夹紧在钳工工作 台虎钳上的工件进行切削加工的方法,它是 机械制造中的重要工种之一。钳工的基本操 作可分为: 1.辅助性操作:即划线,它是根据图样在 毛坯或半成品工件上划出加工界线的操作。2.切削性操作 有錾削、锯削、 锉削、攻螺纹、套螺纹。钻孔(扩孔、 铰孔)、刮削和研磨等多种操作。 3 .装配性操作 即装配,将零 件或部件按图样技术要求组装成机器 的工艺过程。 4.维修性操作 即维修,对在役 机械、设备进行维修、检查、修理的 操作。2.钳工在机械制造和维修中的作用 钳工是一种比较复杂、细微、工艺 要求较高的工作。目前虽然有各种先进 的加工方法,但钳工所用工具简单,加工多样灵活、操作方便,适应面广等特 点,故有很多工作仍需要由钳工来完成。 如前面所讲的钳工应用范围的工作。因 此钳工在机械制造及机械维修中有着特 殊的、不可取代的作用。但钳工操作的 劳动强度大、生产效率低、对工人技术 水平要求较高。第三节 焊工基本知识焊接是通过加热或加压,或两者兼用,并且用或不用 填充材料,使焊件达到原子结合的一种加工方法叫做焊接。 焊接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