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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东海洋功能区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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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东海洋功能区划.doc

    丹东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文 本(报批稿)丹东市人民政府二一五年九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一条 区划目的1第二条 区划依据1第三条 区划目标3第四条 区划原则4第五条 区划范围6第六条 分类体系6第七条 区划成果9第二章 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形势10第八条 地理概况和区位条件10第九条 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10第十条 开发利用现状15第十一条 海洋生态建设17第十二条 海洋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18第十三条 面临的形势19第三章 海洋基本功能分区和管理要求20第十四条 海洋开发与保护总体布局20第十五条 功能分区概述21第十六条 农渔业区21第十七条 港口航运区22第十八条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26第十九条 海洋保护区28第二十条 保留区28第四章 实施保障措施30第二十一条 区划编制与审批30第二十二条 区划实施管理30第二十三条 海域使用管理31第二十四条 海洋环境保护33第二十五条 海岛保护与利用34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整治、修复34第二十七条 基础能力建设35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与执法36第二十九条 法制建设与宣传36第三十条 技术支持36第五章 附 则38第三十一条 区划效力38第三十二条 区划附件38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区划目的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是海洋功能区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海域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定依据。为适应丹东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全面落实国家“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总体要求,科学确定丹东市管理海域的海洋资源利用和保护方向与重点,分解、落实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目标与部分指标,进一步明确海域空间的基本功能和海洋基本功能区的管理要求,为海洋开发活动及海域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依照2012年国务院批复的全国和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丹东市政府组织编制了丹东市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第二条 区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2.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 201213号);13.国务院关于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 2012161号);14.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2009年7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15.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17108-2006);16.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关于印发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海管字 20138号);17.国家海洋局关于组织开展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 2013747号);18.丹东市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第三条 区划目标贯彻海洋功能区划制度,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维持海洋自然资源产品的长期供给能力,保护鸭绿江湿地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功能和野生生物种类的丰富性和多样性,保障功能区健康安全运行。以建设海洋强市为目标,优化海洋开发空间格局,合理配置海域资源,统筹协调行业用海,建立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的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实现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至2020年,实现以下主要目标:进一步优化海洋资源开发保护空间布局。有效控制海域空间开发强度和开发规模,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优先保障重大基础设施、海洋战略新兴产业用海需求。滨海湿地等自然生态空间面积保持稳定。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化渔业发展用海需求得到有力保障,重要渔业水域得到有效保护。保留海域后备空间资源,实施严格的阶段性开发限制,为未来发展预留一定数量的近岸海域。生产、生态、生活空间布局更趋合理,海洋开发与生态保护更趋协调,科学合理的海洋空间开发格局初步形成。加快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加大国家、省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力度,提高海洋生态可持续发展能力。实施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建立实施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和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风险防范体系,维护海洋生态安全。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得到有效控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保护区保护目标得到有效保护。至2020年,海洋保护区面积535.6平方千米,约占管辖海域面积的15.64%,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0%。开展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加强自然岸线保护。严格控制占用岸线开发利用活动,对由于开发利用造成的自然景观受损严重、生态功能退化、防灾能力减弱,以及利用效率低下的海域海岸带进行整治修复。至2020年,大陆自然岸线保有长度约2.6千米,纳入自然岸线管理的大陆岸线约61.7千米,占丹东市大陆岸线总长的58.2%;加强对鸭绿江湿地国家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8.5千米具有生态功能岸线级对应海域的保护及生态修复,通过退耕还芦、退养还湿、水文调控等措施,增大大洋河口苇地、湿地面积,逐步恢复湿地生境。第四条 区划原则(一)修编为主,重在调整的原则。本次海洋功能区划修编立足和利用原有的海洋功能区划成果,注重和突出修编。以原海洋功能区划为基础,根据海域自然属性和海洋经济发展趋势,调整或删除不符合用海实际和发展规划的功能,增补已经明确的功能。(二)尊重自然属性,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落实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对典型海洋生态系统、重要的渔业资源区、有代表性的海岸自然景观等实施有效保护。对鸭绿江口湿地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周边海域,适当设置一定的生态保护缓冲区,结合海洋环境现状,提高和细化海洋环境管控要求。(三)加强保护自然岸线的原则。加大对珍稀优美的自然基岩岸线、具有自然海岸生态功能的海岸湿地岸线的保护力度,细化鸭绿江口湿地国家自然保护区内岸线的生态功能,严格制定相关的管控要求,提出落实区划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的具体措施,逐步提升自然岸线保有率,打造沿海生态屏障和绿色空间。(四)陆海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陆地空间与海洋空间的关联性,以及海洋生态系统的特殊性,统筹协调陆地与海洋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保障海岸功能定位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实现海陆产业联动发展、基础设施联动建设、资源要素联动配置、生态环境联动保护。 (五)切实保障国家安全的原则。保障国防安全,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和海底管线安全,加强领海基点及周边海域保护,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第五条 区划范围海洋功能区划范围向陆一侧以依法批准颁布的海岸线为界,向海一侧以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外部边线为界;东起鸭绿江口海域中朝海上分界线,西至丹东市与大连市海域勘界确定的海域管理界线。区划海域面积约3423.19平方千米,区划大陆岸线长度约109.53千米。区划期限:2013-2020年。第六条 分类体系按照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指南的分类体系和类型划分标准,依据丹东市沿海自然环境特点、自然资源优势和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求,在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划分的农渔业区、港口航运区、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海洋保护区、保留区共5个一级类功能区的基础上,将全市海域划分为8个二级类。具体见表1。表1 海洋功能区划分类体系表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代码名 称代码名 称1农渔业区1.1养殖区1.2捕捞区2港口航运区2.1港口区2.2航道区2.3锚地区3工业与城镇用海区3.1工业与城镇用海区4海洋保护区4.1海洋自然保护区5保留区5.1保留区各海洋基本功能区类型定义如下:(1)农渔业区指适于拓展农业发展空间和开发海洋生物资源,可供农业围垦,渔港和育苗场等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海水增养殖和捕捞生产,以及重要渔业品种养护的海域。包括以下二级类功能区:1)养殖区指供养殖或培育海洋经济动物和植物的海域。2)捕捞区指在海洋游泳生物(鱼类和大型无脊椎动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其洄游通道(即过路渔场)使用国家规定的渔具或人工垂钓的方式获取海产经济动物的海域。(2)港口航运区指适于开发利用港口航运资源,可供港口、航道和锚地建设的海域。包括以下二级类功能区:1)港口区指供船舶停靠、进行装卸作业、避风及货物存放的海域,包括港口内港池、码头和仓储地等。2)航道区指供船只航行使用的海域。3)锚地区指供船舶候潮、待泊、联检、避风,以及进行水上装卸作业的海域。(3)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指适于发展临海工业与滨海城镇的海域。(4)海洋保护区指专供海洋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的海域。包括以下二级类功能区:1)海洋自然保护区指为保护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和经济生物物种及其栖息地,以及有重大科学、文化、景观和生态服务价值的海洋自然客体、自然生态系统和历史遗迹等而划定的海域。(5)保留区指为保留海域后备空间资源,专门划定的在区划期限内限制开发的海域。第七条 区划成果1.丹东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文本;2.丹东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登记表;3.丹东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图件;4.丹东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编制说明;5.丹东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研究报告。第二章 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形势第八条 地理概况和区位条件丹东位于辽东半岛东北部,我国大陆海岸线的最东端。东濒鸭绿江与朝鲜隔江相望,南临黄海与韩国、日本等国家一海相连,西与大连和鞍山接壤,北与本溪和吉林为邻,是连接朝鲜半岛与中国及欧亚大陆的主要陆路通道,具有沿海、沿江、沿边的独特优势。从国际经济区域看,丹东还处于东北亚经济区的中心位置,是连接中、韩、朝、日四国的重要交通枢纽,欧亚大通道的必经之地,是中国发展对朝、对韩贸易的主要桥头堡,也是东北三省东部地区最便捷的出海口和对外门户。第九条 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一) 自然环境(1)气候条件与自然灾害丹东市位于亚欧大陆东岸中纬度地带,属暖温带亚湿润季风型气候。四季分明,温度适中,光照充足,年平均气温为6.88.7,南北温差约2。年平均降水量为881.3-1087.5毫米,是东北地区降水量最多区。该地区风向表现为典型的季风特征,冬季偏北风,夏季偏南风,春秋季南、北风交替。暴雨、冰雹、台风和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较少,寒潮多出现于秋末至翌年1月,平均每年出现3次左右。(2)主要入海河流境内植被茂盛,水系发达,河流密布,由北向南汇入黄海。直接注海河流9条,其中鸭绿江和大洋河流域面积和长度较大,其他河流流域面积在200平方千米以下,长度40千米以下。鸭绿江是中朝两国界河,发源于吉林省长白山主峰白头山南麓长白泊子,流经吉林、辽宁两省,于东港市城区注入黄海。全长790千米,流域面积61889平方千米,年均径流量251.4亿立方米,年均输沙量113万吨。大洋河发源于辽宁省岫岩县偏岭乡一棵树岭南侧,于东港市孤山镇马坟村注入黄海。全长201千米,流域面积6202平方千米,年均径流量21.6亿立方米,年均输沙量68.3万吨。(3)海岸与海底地貌大陆海岸线长109.53千米,岛屿岸线长34.20千米。鸭绿江口西岸至大洋河口西岸为平原型淤泥质海岸,大洋河口西岸至庄河交界为岬湾型淤泥质海岸。前者因围垦造田、晒盐、养殖、海岸工程等几乎全部变为人工岸。鸭绿江和大洋河每年携带180万t的泥沙入海,在水动力作用下,形成以河口为中心向两侧扩展的低平坦荡的潮间浅滩,宽34km,大洋河口处可达67km,滩面坡度为1.3。在潮流和破碎波作用,潮滩微地貌发育,常见的有动物泥堆、滩鳞及坑洼、砂斑、波痕和潮水沟等。潮滩主要由粘土质粉砂、粉砂、砂质粉砂、粉砂质砂以及细砂等细颗粒物质组成,并具有由岸向海粒径逐渐变粗的特征。该区处于黄海内陆架的临岸海区,海底地貌单元包括水下浅滩、浅海堆积平原、大洋河水下三角洲和鸭绿江潮流脊倾斜平原。(4)海洋水文丹东市近岸海域温度季节变化明显。海域多年平均水温11.3。水温的平面分布具有明显季节性变化。春、夏季,近岸水温高于远岸;秋、冬季近岸水温则低于远岸。近岸海域盐度受径流影响显著,水平分布呈近岸低远岸高,河口海域盐度低于其他的特征。潮汐类型属于正规半日潮,多年平均潮差4.51米。鸭绿江口属强潮河口,平均潮差6.8米,最大潮差8.2米。獐岛至鸭绿江口海域分潮特征和潮汐不等现象明显。潮流性质属正规半日潮流,近岸潮流为往复流,主流方向大体与岸线走向基本一致。远岸潮流为旋转流,长轴方向为NNE-SSW。波浪以SSE向浪最多,其次为SE和S。平均波高介于0.4-0.6米之间。(5)海洋环境质量根据2013年辽宁省海洋环境状况公报、2013年丹东市环境状况公报,北黄海丹东近岸海域水质良好,功能区各项污染物年均值全部符合相应功能区标准。同比2012年,海水水质类别基本无变化,主要污染物无机氮浓度略有下降。丹东鸭绿江口近岸局部海域沉积物质量符合第三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主要污染物为石油类、铬、锌和硫化物;其余监测海域沉积物质量均符合第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二) 资源条件丹东市辖区海域010米等深线以内浅海面积778.1平方千米,1030米等深线以内水域面积1494.9平方千米,湿地面积575.1平方千米,具有优良的海洋生态环境、丰富的海洋特色资源、良好的海洋经济发展基础,主要优势资源有:(1)港口资源近岸海域水浅滩阔,无岬角环抱的深水海湾,仅有丹东、大连两市交界的海洋红区域水深、岩层埋深等条件适合建设大型深水泊位;鸭绿江口西水道的庙沟口至大东沟口有约18.16千米的中深水港址岸线;各入海河口和大鹿岛、獐岛及大洋河西部分基岩海岸可作为浅水港址岸线。(2)海岛资源丹东市海域浅水近岸型岛屿21个,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岛屿20个。海岛岸线总长34.2千米,总面积6.25平方千米。大鹿岛、獐岛和小岛是有居民海岛,主要开发海岛旅游产业。其他为无居民岛礁,目前尚未开发利用。(3)滨海旅游资源丹东市地处鸭绿江,濒临黄海,是个依山临海、沿江、沿边的“三沿”城市,峻山、密林、瀑布、湿地、温泉、江河、湖泊、海洋各种风景齐全,清澈的河水、清爽的空气、温和的气候、便捷的交通,使丹东成为旅游名城和人居佳地。鸭绿江口滨海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丹东境内沿海地带,大洋河口核心区苇高株密、食饵丰富,是鹤、鹳、鹭等珍稀鸟类迁徒途中停歇地和鹭、雁、鸭、鹬、鸥等多种鸟类的繁殖地,也是人类观察野生鸟类自然活动的良好境地。震惊中外的甲午海战曾发生在獐岛、大鹿岛、小岛南部海域。抗美援朝纪念馆和甲午海战纪念馆,使丹东成为我国重要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4)海洋生物资源大量的径流注入近海,带入了丰富的营养盐类,为海洋生物繁殖和生长提供了良好的生态环境。浮游植物主要优势种为中肋骨条藻、加拟星杆藻、具槽直链藻、圆筛藻、海链藻,浮游动物主要优势种为洪氏纺锤水蚤、拟长腹剑水蚤、瘦尾胸刺水蚤等。(5)海洋经济生物资源丹东市沿岸众多河流入海,营养盐丰富,饵料生物充足,是辽宁省重要渔业生产基地之一。目前全市海域海洋经济生物资源主要有鱼类、虾蟹类、头足类、贝类等。其中常见鱼类有37科68种,有捕捞价值的有26种。虾类共12科,21种,其中有捕捞价值的有7种,包括中国对虾、脊尾白虾、褐虾、中国毛虾、鹰爪虾等。蟹类共10余种,主要有三疣梭子蟹、中华虎头蟹、赤甲红等。贝类资源有40余种,主要品种有菲律宾蛤仔、文蛤、中国蛤蜊、四角蛤蜊、缢蛏、毛蚶、魁蚶、泥螺等。(6)潮汐能资源丹东市海域平均潮差4.51米,最大潮差7.60米,最小潮差1.56米,潮汐再生能源潜力很大。鸭绿江口西口最大潮差8.2米,最小潮差1.75米,平均潮差6.8米,可建设装机容量640kw、年发电量176万度的潮汐发电机组。第十条 开发利用现状丹东市具备发展海洋经济的良好的自然条件、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得天独厚的资源组合优势与地理区位优势。近年来,海洋产业结构逐步优化,形成了海洋渔业、海上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等海洋产业协调互动的发展格局。2013年,全市主要海洋产业产值达169.5亿元,占全市GDP的15.2%。根据丹东市海域使用现状数据,截至2013年,丹东市用海面积共计642.68平方千米,分别为渔业用海570.02平方千米,交通运输用海68.10平方千米,特殊用海0.48平方千米,其他用海4.07平方千米。(一)丹东港跻身全国大型港口行列近年来,丹东港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货物吞吐量迈入全国主要港口前列。目前,丹东港投入使用的生产性泊位达30余个,拥有大型粮食、矿石、煤炭、油品、集装箱、客滚、散杂、通用等专用泊位和配套的专业化、自动化装卸系统及堆场、库房等设施,港区面积达60多平方千米,港口货物年综合吞吐能力达3629万吨左右。2013年港口货物吞吐量实现12019万吨,同比增长25.1%;集装箱吞吐量150.8万标箱,同比增长24.8%。(二)海洋渔业进一步发展海洋渔业已经形成苗种培育、海水养殖、海洋捕捞、水产品加工、商贸物流、休闲渔业相结合的复合型产业,已成为辽宁省重要的苗种培育基地、海水养殖基地、水产品加工及出口创汇基地。2013年海洋渔业总产值147.2亿元,水产品总产量60.5万吨,产值78.6亿元。鱼类、贝类、海参等精深加工制品产量37.09万吨,实现产值42.07亿元,出口供货产值4.2亿美元。全市海水养殖面积105.9万亩,产量30.96万吨。(三)滨海旅游业长足发展已初步形成鸭绿江口湿地生态旅游,大鹿岛、獐岛、小岛组成的海岛休闲旅游等较为成熟的旅游景区,开发了滨海观光度假、海岛生态旅游、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等特色海洋旅游产品。其它配套服务设施日臻完善,为滨海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可靠的保证。2013年滨海旅游产业产值3.2亿元,接待海内外游客30万人次。第十一条 海洋生态建设丹东市约69%的近岸海域位于鸭绿江口湿地国家自然保护区内,丹东市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理念,在保护中开发,以开发促保护,通过开展湿地修复、湿地资源监测、宣教培训、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工作,有效保护了湿地原生态及湿地生物多样性。近年来,积极实施了生物资源养护修复工程和海域海岸带海岛整治修复工程。2013年全市投入海洋生物资源修复资金275万元,增殖放流鱼、虾、蟹、贝等7个品种共计1亿水产苗种单位,回捕增殖渔业资源0.06万吨,为渔民增收0.2亿元;2014年全市启动了大鹿岛、獐岛等2项整治修复项目,总投资0.54亿元,项目完成后将有效提高海岛防潮能力,改善当地生态环境,提升景观价值。第十二条 海洋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自然岸线保有率低,生态服务供给不足上个世纪80年代,由于海水围堰养殖业的发展,丹东市大陆自然岸线基本被围堰开发为人工岸线,目前,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低于10%,海岸带防护自然灾害、维持生态平衡、提供公众亲海空间等服务功能严重受损。(二)海洋资源开发水平较低,海洋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由于近岸-6米等深线以浅海域几乎全部位于保护区范围内,按照保护区管理规定,只允许从事开放式贝类底播养殖用海,导致海洋资源开发水平相对较低。海洋产业科技含量不高,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能力较弱,海陆统筹开发机制尚未形成,亟待培育海洋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三)近岸海域环境压力不容忽视,海洋开发环境风险高海洋环境质量状况总体维持在较好水平,但受河流注海、陆源排污、潮汐等影响,近岸海域透明度较低,富营养化程度较高,容易发生赤潮灾害。(四)近岸海域行业用海矛盾日益突出由于丹东海域位于中、朝边境,海域资源空间资源相对狭窄,保护区、海水养殖、海洋捕捞、港口运输等刚性用海用海矛盾日益突出。第十三条 面临的形势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为深入实施海洋强国战略、依托海洋经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丹东应当主动适应新常态,积极挖掘新动力,努力创造新亮点,紧紧抓住一带一路战略、东北新一轮振兴等国家战略叠加机遇,努力完成国家战略任务的重要思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深入发展,将进一步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海域资源,为海洋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广阔空间。第三章 海洋基本功能分区和管理要求第十四条 海洋开发与保护总体布局以加强鸭绿江湿地国家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建设与保护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前提,严格保护丹东市管辖海域内的河口滨海湿地、珍稀物种及其栖息生境;实施河口、海岛、滨海湿地等典型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工程,恢复海岸滩涂湿地景观,维持和修复滩涂湿地及潮沟水动力天然调节系统;正确处理岛海陆之间的关系,优化海岛保护与利用布局,加强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形成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海岛保护与利用格局。加大渔业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和重要水产增养殖区的保护力度,构建完善的海洋与渔业保护体系。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近海渔业资源,重点在东港外海海域建设全国重要的海洋牧场示范区。充分发挥沿江、沿海、沿边的区位优势和旅游资源优势,通过深化面向朝鲜半岛的开放合作,打造中国与朝鲜半岛开放合作的战略先导区、全国著名旅游休闲目的地。以丹东港大东港港区、浪头港区、海洋红港区为核心港区,形成现代化海上交通运输体系和集仓储保税、现代物流于一体的临港物流体系。以海岸、海岛旅游开发为基础,建设海岸度假旅游带、海岛旅游带。第十五条 功能分区概述全市海域划分为5个一级类,8个二级类,13个功能区。其中,农渔业区2个、港口航运区7个、工业与城镇用海区2个、海洋保护区1个、保留区1个。第十六条 农渔业区农渔业区二级类功能区包括养殖区和捕捞区。区内主要用于开发利用和养护渔业资源的用海活动,限制近海捕捞,发展现代渔业,保障海洋食品清洁、健康生产。近海基本功能区主要用于开放式养殖、捕捞、渔业资源养护、海洋牧场建设。禁止在规定的养殖区和捕捞区内进行有碍渔业生产、损害水生生物资源和污染水域环境的活动。其他用海活动要处理好与养殖、捕捞之间的关系,避免相互影响。逐步调整区内不符合功能区管理要求的海域使用项目,整治环境质量不达标海域。全市区划农渔业区2个,面积2182.69平方千米。其中养殖区1个,面积139.08平方千米;捕捞区1个,面积2043.61平方千米。【大鹿岛外养殖区】位于鸭绿江自然保护区以南至-10米等深线之间海域,面积139.08平方千米。区内要提高养殖技术和资源利用率,鼓励建设增殖型、资源修复型海洋牧场,推动海洋养殖生态化、规范化和规模化。要科学投喂饲料和使用药物,减少残饵和药物残留,避免造成恶性循环。允许人工鱼礁的建设,鼓励发展休闲渔业。严格限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鼓励开放式用海,修复渔业水域资源环境。海水水质不劣于二类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和海洋生物质量均不劣于一类标准。【大鹿岛外捕捞区】位于东港市南部外海海域,面积2043.61平方千米。在基本功能未利用时允许兼容矿产与能源功能。严格控制渔船数量增长,严格执行休渔期制度,加大人工放流增殖,发展现代化和规模化海洋牧场,促进近海渔业资源的恢复。允许人工鱼礁建设。加强海洋环境质量监测,重点保护渔业水域环境,控制溢油风险事故发生。海水水质不劣于一类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和海洋生物质量均不劣于一类标准。第十七条 港口航运区港口航运区二级类功能区包括港口区、航道区和锚地区。海岸基本功能区主要用于近岸港口陆域、码头、港池及为航运服务的配套海事等设施建设,近海基本功能区主要用于港外航道、锚地等航运用海。区内主要用于港口建设、海上航运及其它直接为海上交通运输服务的活动,禁止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规定的航路内进行与航运无关、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避免其他工程占用深水岸线资源,锚地、航道应优先在港口航运区内选划。在未开发利用的港区内,无碍港口功能发挥的开放式养殖等海洋开发活动应予以保留,但上述开发利用活动在港口开展建设时,应逐步予以调整和撤出。新建和邻近海洋生态敏感区的港口应根据周边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提高水域环境质量标准。逐步调整区内不符合功能区管理要求的海域使用项目,整治环境质量不达标海域。全市区划港口航运区7个,总面积624.78平方千米,岸线17.98千米。港口区2个,面积163.41平方千米;航道区3个,面积334.36平方千米;锚地区2个,面积127.01平方千米。【丹东港港口区】位于鸭绿江口西水道的庙沟口至大东沟口岸段,面积约110.42平方千米,占用岸线7.15千米。功能区海域使用应保障港口航运基本功能,提高岸线、海域等港址资源的利用效率,禁止在港口规划区内建设其他永久性设施和从事有碍港口作业的活动,保证港口作业正常、安全。保障河口防洪安全。加强港口用海活动的管理,避免港口建设运营影响保护区水域生态环境。允许适度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港口内工程用海鼓励采用多突堤式透水构筑物方式。加强海洋环境质量监测,加强环境综合治理,着重监测港口建设对保护区生态环境影响。港口作业区内海域海水水质不劣于三类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和海洋生物质量均不劣于二类标准,其他区域环境质量执行不劣于现状海水水质和沉积物标准。【海洋红港口区】位于菩萨庙镇南部近岸海域,面积52.99平方千米,占用岸线10.83千米。功能区海域使用应保障港口航运基本功能,允许适度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控制填海规模,港口内工程用海鼓励采用多突堤式透水构筑物方式。加强港口用海活动的管理,避免港口建设运营影响保护区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海洋环境质量监测,加强环境综合治理,着重监测港口建设对保护区生态环境影响。海域开发前基本保持所在海域环境质量现状水平。开发利用期执行海水水质不劣于三类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不劣于二类标准。【丹东港航道区】位于丹东港东侧海域,面积6.84平方千米。主航道区内禁止从事有碍航行安全和损坏航标活动,保障通航安全。加强海洋环境质量监测,海水水质不劣于二类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和海洋生物质量均不劣于一类标准。【丹东港近海航道区】位于丹东港近海海域,面积293.33平方千米。主航道区内禁止从事有碍航行安全和损坏航标活动,保障通航安全。在北纬39°40线以北的航道两侧缓冲区外区域,在港口功能未利用时允许兼容养殖功能。海水水质执行不劣于现状海水水质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和海洋生物质量均不劣于二类标准。【海洋红近海航道区】位于海洋红近海海域,面积34.19平方千米。北纬39°39线以北区域,在其基本功能未利用时,允许兼容养殖功能。不得影响航道尺度,严禁损坏航标和在航道区内从事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加强海洋环境质量监测,海水水质不劣于二类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和海洋生物质量均不劣于一类标准。【丹东港近海锚地区】位于丹东港近海海域,面积114.79平方千米。禁止锚地内从事养殖和定置网具捕捞;拖网和流动网具捕捞应避开锚泊船舶。锚泊船舶应按规定悬挂和显示信号。海水水质执行不劣于现状海水水质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和海洋生物质量均不劣于二类标准。【海洋红近海锚地区】位于海洋红近海海域,面积12.22平方千米。功能区海域使用应保障港口航运基本功能,禁止锚地内从事养殖和定置网具捕捞。锚泊船舶应按规定悬挂和显示信号。海水水质执行不劣于现状海水水质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和海洋生物质量均不劣于二类标准。第十八条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工业与城镇用海区内的临海、临港工业和城镇开发建设应体现集中集约用海的要求,保障国家和地方重大建设项目的用海需求,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海域空间资源的使用效能。填海造地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开发活动应在科学论证的前提下进行,优化平面设计,倡导人工岛、多突堤、区块组团等对海洋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用海方式,河口区域围海造地应当符合防洪规划。加强功能区环境监测与评价,注重对毗邻功能区的保护,防止海岸工程、海洋工程污染海域环境。根据周边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可适当提高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水域环境质量标准。工业与城镇建设区需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降低区域活动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在基本功能未利用时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质量和海洋生物质量维持现状。全市区划工业与城镇用海区2个,面积54.62平方千米。【海洋红工业与城镇用海区】位于海洋红南部外海海域,面积40.00平方千米。在基本功能未利用时允许兼容农渔业功能。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区内优先保障国家和地方重大建设项目的用海需求,工业建设应依据产业用海控制指标,合理集中节约用海,避免盲目圈占浪费海域资源。加强海洋环境质量监测,严格新增项目用海环评与监督管理,控制新增污染源,避免影响周边海洋功能区环境。海域开发前执行大鹿岛外养殖区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开发利用期海水水质不劣于三类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海洋生物质量不劣于二类标准。【东港工业与城镇用海区】位于长山镇南部近岸海域,面积14.62平方千米,占用岸线6.55千米。在基本功能未利用时允许兼容养殖和港口航运功能。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强化围填海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合理的开发布局,切实贯彻节约、集约用海原则,加强维护河口两侧海岸稳定性,保护区内水动力环境和冲淤环境,确保河口行洪安全。加强海洋开发活动管理,避免工业建设运营影响周边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港口航运用海安全。加强海岸景观整理、疏浚、清淤等整治修复工作。加强海洋环境质量监测,对围填海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管理。海域开发前执行鸭绿江口海洋保护区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开发利用期执行海水水质不劣于三类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海洋生物质量不劣于二类标准。第十九条 海洋保护区海洋保护区是指专供海洋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的海域,全市划分海洋自然保护区1个,面积535.63平方千米,占用岸线长69.83千米。【鸭绿江口海洋自然保护区】位于东港市南部近岸海域。严格限制保护区内影响干扰保护对象的用海活动,加强用海活动监督与环境监测,维护、恢复、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景观,提高保护水平,整治修复大鹿岛等岛礁和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在符合国家和地方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在保护区生态环境容量允许范围内,允许开展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旅游观光、开放式渔业增养殖等用海活动,落实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质量和海洋生物质量均不劣于一类标准。第二十条 保留区保留区主要指由于经济社会因素暂时尚未开发利用或不宜明确基本功能的海域,限于科技手段等因素目前难以利用或不能利用的海域,以及从长远发展角度应当予以保留的海域。全市区划保留区1个,总面积25.50平方千米,占用岸线15.20千米。【菩萨庙保留区】位于菩萨庙镇东南部近岸海域。禁止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加强海洋开发活动管理,允许不改变海域属性开发利用;调整保留区的功能,需经科学论证,并按程序报批。保护自然岸线,严格限制改变岸线的自然形态,加强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海岸景观。加强功能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区内环境质量保持现状水平。第四章 实施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 区划编制与审批本区划经丹东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同时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程序向社会公布。本区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第二十二条 区划实施管理区划是丹东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加强海洋功能区划实施的部门协调。丹东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涉海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编制涉海规划时,应当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渔业、盐业、交通、旅游、可再生能源、海底电缆管道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本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本区划相衔接。依据本区划编制海域使用规划、全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岛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等丹东市管辖海域的开发保护规划。第二十三条 海域使用管理审批项目用海,必须以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完善以海洋功能区划为重要依据的用海项目预审制度。海域使用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应当从功能区海域使用方式、类型与空间要求、环境保护要求、维护功能区健康运行等方面明确项目选址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允许非基本功能类型用海项目与海洋功能区的兼容发展,在海域的基本功能未开发利用之前,可以在保证不对海域基本功能造成不可逆转改变的前提下,进行其它类型的开发利用活动。对于与基本功能有冲突的应对其进行调整或重新选址。涉及公共利益、国防安全、交通航运安全、海洋能源(包括再生能源)、海洋新兴产业及生态安全的用海应在不影响海域基本功能与环境保护要求的条件下优先保障。在用海审批和海域使用过程中,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不得从事与海洋功能区划不相符的开发活动。涉及有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审批事项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切实协调好与项目用海利益相关者关系,尤其是要做好涉及渔业用海的渔民转产转业和补偿工作,维护渔民利益和渔区和谐稳定。要严格按照产业政策,对建设用海项目进行科学筛选;合理安排集中进行围填海的各功能区的格局,围绕重点发展区域设置重点功能区,引导围填海向离岸、人工岛式发展。海域使用时要严格论证河口、鸭绿江口湿地国家自然保护区附近海域进行围填海的合理性。同时,要按照围填海规划计划,科学确定围填海规模、方式和时序,并受围填海计划指标控制。要加强对海洋功能区的维护和海域使用的动态监视监测,定期评价海洋功能区的变化和对相邻海洋功能区的影响。实施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控制制度,确保自然岸线保有率指标不突破,自然海岸线零减少。加强用海项目岸线占用审查。依照不占用和少占用岸线、保护自然岸线、延长人工岸线、提升景观效果的原则,审核项目用海的平面设计。按照不同行业海岸线利用相关标准,严格审核项目占用海岸线,严禁不直接使用海岸线的项目占用海岸线。占用海岸线的用海项目海域论证,应当详细论证项目占用海岸线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岸线利用方式、占用岸线长度、岸线利用效率、岸线投资强度、对岸线功能影响等内容;同时,在项目竣工验收中对实际占用海岸线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四条 海洋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切实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依据各类海洋功能区的环境保护要求和全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确定全市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的目标、标准和主要措施。切实加强对鸭绿江口湿地国家自然保护区、海岛、鸭绿江、大洋河等入海河口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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