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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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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课件.ppt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民航法律法规与务实,2,第一节 民用航空器概述,航空器简单地讲,是一切能能在空气中腾起的器械的总称。按国际民航组织修改的定义,是指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凭借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获得任何支撑的器械(1967年国际民航组织修改确定的定义)。航空器既包括重于空气的飞机、直升飞机、飞艇、滑翔机和动力伞等,又包括轻于空气的气球。凡不依靠空气反作用取得支撑力的飞行器械,如火箭、导弹等不属于航空器。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排除:气垫飞行器、导弹、火箭、人造卫星。,一、航空器的含义,二、航空器的分类及法律地位,航空器在法律上划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军事、海关、警察等专用航空器)两部分,分别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民用航空器同国家航空器相比有如下特征(P59)(1)民用航空器一般在一国的民用航空当局注册登记;(2)从事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等公共航空运输;(3)在国民经济的某些部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航空作业,如工农业、林业、渔业 和建筑的作业飞行;(4)从事医疗卫生和采取保健措施;(5)进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等活动;(6)从事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7)进行救灾抢险等活动。,国家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的区别,航空器为达到国家安全保障、行政管理的目的而专门使用的航空器为国家航空器。军用航空器、警用航空器、海关用航空器一般为国家航空器;运送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他政府高级官员的专用航空器(专机)亦为国家航空器。用于民用目的(为取酬而运载公众旅客、货物)的航空器为民用航空器。,航空器按照ICAO(国际民航组织)的分类,(1)气球(非动力驱动航空器),系留气球,热气球,(2)飞艇(动力驱动航空器),有动力装置,可以依靠自身动力飞向预定的目的,多数使用的是氦气。1909年开辟了汉堡到柏林的航线,是世界上最早的空运旅客的航线。,齐柏林飞艇,兴登堡号飞艇,(3)滑翔机,没有动力驱动的、带有固定机翼的、重于空气的航空器,(4)风筝,风筝是最早出现的重于空气的飞行器,(5)飞机军用飞机,苏27,苏30,幻影2000,F-117,(5)飞机军用飞机,F-22猛禽战斗机,(5)飞机军用飞机,我国的歼10战斗机,(5)飞机民用飞机,民用飞机分为客机、货机、公务机、农业飞机、运动飞机等,民用客机,货 机,邮政航空公司货机,空客A300全货机,农业机,中国南昌飞机工业公司研制的农5农业机,体育运动飞机,公务机,空客A380,(6)直升机,S92直升机,阿帕奇直升机,(7)旋翼机,美国v-22“鱼鹰”倾转旋翼机,(8)扑翼机,(8)扑翼机,二、民用飞机的分类,(1)旅客机按照航程的远近可以分为远程客机(航程在8000公里以上)中程客机(3000公里至8000公里)短程客机(航程在3000公里以下)中远程客机(航程在5000公里以上)中短程客机(航程在5000公里以下)(2)按照发动机来分:活塞式发动机(1958年前)喷气式发动机(1958年后),1.航线飞机,民用飞机分为:用于商业飞行的航线飞机和用于通用航空的通用航空飞机两类,我国民航的分类方法:,干线客机(使用于国际航线和国内主要大城市之间主干航线上的客机,一般在100座以上)支线客机(用于大城市和中小城市之间在一定区域内飞行的客机,一般在100座以下,航程在3000公里以内),民用飞机按起降的场所分为:,中国哈尔滨飞机公司生产的水轰5水上飞机,陆上飞机水上飞机水路两用飞机,2.通用航空飞机,分类:公务机农业机教练机多用途轻型飞机(游览、救护、体育、空中摄影等),(一)国家航空器的法律地位,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许可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但经特许进入一国的航空器,其地位巴黎公约作了相应规定(P60)(二)民用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必须按规定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海关和其他检查,遵守关于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及检疫规章等。由此可见:民用航空器受航空器所在地国家管辖,并受该国法律的约束。,30,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国籍与登记,一、民用航空器的意义,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顾问依据。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三章专门涉及航空器的国籍问题,规定航空器具有登记国家的国籍,不承认航空器的双重国籍。航空器在一个以上国家登记不得认为有效,但其登记可由一国转为另一国登记,亦就是说,公约允许航空器所有权转移等原因而变更其国籍,并且航空器国籍的登记和转移,应按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办理,这样,登记国也就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多)重国籍,它具有其登记国的国籍;民用航空器的登记可以由一国转移到另一国;民用航空器登记和转移登记的条件、程序由登记国的国内法规定;民用航空器登记后即具有登记机构给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这是从事航行的必要条件之一。,航空器的国籍相关规定,一、民用航空器的意义,航空器的国籍原则,承认航空器依其国内法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并据此烙上所属国籍的印记,从而使该国在国际法上享有国籍规则的若干权利与义务。航空器国籍不具有自然人国籍类似的法律效力,也不能因航空器具有登记国国籍,就认定或拟制航空器是其登记国领土的一部分。,民用航空器在进行登记以后即具有登记机构给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并依法取得国籍登记证;且必须按照规定在该航空器的外表标明国籍登记识别标志。,航空器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我国航空器的登记机构是中国民用航空局,我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拉丁字母“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或者二者的组合,列在国籍标志B之后,两者之间有一短划。,航空器国籍的重要意义,航空器的国籍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是航空器与登记国(国籍国)相联系的法律“纽带”。国籍意味着民用航空器能获得所属国在航空运输方面提供的各种优惠。国际航空法则以航空器的国籍来连接航空器国籍国与其他国的关系。航空器登记国对其具有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航空器予以保护和实施管理。,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基本原则,(一)登记与所有权原则 登记制度是各国民商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确定财产所有权的规则,即对不动产和价值重大的动产(例如轮船、飞机、汽车等)必须向国家有关当局注册登记。国际上采用登记制度决定航空器的国籍,即航空器在哪个国家登记,其国籍就是这个国家。芝加哥公约也沿用这一办法。,用登记制度确定国籍的缺陷“方便旗”问题,用登记制度确定国籍,其缺陷容易造成国籍与所有权分离的可能性海洋法:“船舶国籍国对悬挂其旗帜的在公海上行使的船舶,具有专属管辖权”(旗国原则)。有些国家,如利比里亚和巴拿马,国籍登记的条件很宽,不论船舶所有权为何国人,只要交纳一定较低的赋税,均可登记并取得该国国籍。这就有造成国籍与所有权分离的可能性。,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基本原则,(二)只许有一个国籍原则 一架航空器必须而且只能有一个国籍,也就是说,一架航空器不得在几个国家登记,但登记可以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这一原则,杜绝了双重或多国籍的混乱,但也带来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当各国航空公司之间互换飞机、租机、包机时,就会出现国籍国与经营人所属国相分离的情况,由此引起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一个国籍的规则,1961年夏,英国某航空公司租用一架不带机组飞机,在从美国飞往法国诺曼底途中,在机上的外国旅客间发生犯罪行为。当英国法院受理此案时才发现,该飞机的经营人和机组人员虽都是英国人,而飞机本身却是在黎巴嫩登记的,具有黎巴嫩国籍。按英国法,英国法院无权管辖,需将案件移交给黎巴嫩法院。这需要将案件的全部证据、资料及证人转移到黎巴嫩,而按双边司法协助条款,手续繁杂又耗时费钱。因黎巴嫩与此案毫无牵连,该国法院没有兴趣受理,成为一大负担。,(三)联合经营原则 芝加哥公约规定:“本公约不妨碍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组成航空运输联营组织或国际性经营机构”,以及在任何航线或地区合营航班。1946年,“北欧航空公司”(SAS)由瑞典、丹麦与挪威三国的航空公司,按3/7、2/7、2/7的资金比例联合组成,这个航空公司的机群,亦按上述比例分别在三国登记。它是世界上成立最早、最成功的国际航空联营组织。,1961年,由11个法语系非洲国家联合组成“非洲航空公司”。经ICAO(国际民航组织)决定,只要在一国做联合登记,而将该公司在各国登记的航空器填入联合登记簿内,即可成立;但该公司所属机群只涂共用标志而不是某一个国家的标志,各国承担连带责任(国籍+共用标志)。该航空公司后来是在象牙海岸国联合登记的。,(三)联合经营原则,三、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和义务,(一)登记国对其领域外的本国航空器享有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航总局颁布的民用航空器登记规定,民用航空器依法登记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1、管辖权登记国对领域外的本国航空器在一定条件下有管辖权(P64讲了三种情况)2、管理权登记国有权保护在领域外的本国航空器(P6465讲了六种情况)3、保护权登记国有权对从事国际航行的本国航空器加强管理,予以控制(P65讲了两个方面要求),四、航空器登记的条件,1、必备条件:单一登记(即在一个国家单一登记),不得进行双重登记。2、其他登记条件美国:直接规定登记条件(即符合一定条件下才适合登记)日本:排除法(规定四种拥有的航空器不得进行登记(P67)中国:应当登记法(P67),“应当登记法”(我国民用航空法),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对中外合资航空运输企业则另有行政法规的限制。(3)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中外合资航空运输企业,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01年12月10日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由中方控股,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外商投资比例可达到49%,多个外商联合投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民用航空器;(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事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3)国家机构或者企业法人自境外分期付款购买的民用航空器或融资租赁的民用航空器。,五、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程序,(一)一般登记程序申请人提交文件主管部门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规定的,颁发国籍登记证书。(二)变更登记程序取得我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到P69中讲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民航总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三)注销登记取得我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到P70中讲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民航总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四)临时登记对未取得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的民用航空器,申请人应在进行飞行前30日内,办理临时登记。(办理临时登记P70讲了四种情形),六、航空器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和服务商标,1、国籍标志是识别航空器国籍的标志。它明确航空器应该遵守哪国法律并应当受到哪国保护。表现为民用航空器国籍的字母号码。须从国际电联分配给各国的无线电呼叫信号的国籍代码序列中选择,我国选的为“B”;2、登记标志为登记后登记国给定的数字、字母或他们的组合。是将此航空器与登记国彼航空器区别的标志。我国航空器登记标志基本采用4位阿拉伯数字。其与国籍标志间有一短划线“-”。3、服务商标(航徽),即航空器的服务标志,它代表着航空器的承运人,即航空公司的服务商标。,服务标志(航徽),上图中,B为国籍标志,2326为登记标志,为东方航空公司的服务标志。,航空公司的服务商标,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凤凰中国西北航空公司:飞天,航空公司的服务商标,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木棉花中国东方航空公司:银燕,航空公司的服务商标,上海航空公司:白鹤,挂旗公司,挂旗公司是指国家指定其航空器外部能够绘制国旗的航空公司。在我国,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航空器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位于机身前部两侧。除此之外的其它航空公司,均不得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中国国际航空公司,57,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一、民用航空器权利概述,(一)含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实质上并不是指民用航空器本身具有的权利,而是指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债权人等对于民用航空器的权利。(二)民用航空器客体即民用航空器指向的对象。它包括民用航空器的构架、发动机、螺旋桨、无线电设备和其他一切为了在民用航空器上使用的,无论安装于其上或者暂时拆离的物品。民用航空器的权利包括对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优先权和抵押权等。,民用航空器权利的相关法规,国际 1948年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的公约(简称1948年日内瓦公约);2001年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简称2001年开普敦公约)国内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二、民用航空器权利的种类,(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二)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指民用航空器所有人依法对其民用航空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的法律。,(二)民用航空器抵押权,1、抵押:债权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相应的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二)民用航空器抵押权,2、民用航空器抵押权是指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民用航空器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的法律。,民用航空器权利除了上面讲的所有权、抵押权外,教材P74 还专门讲述了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用民用航空器的权利;根据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主航空器的权利。(一般了解),三、民主航空器登记的作用(三大作用),第一,确认权利。经权利机关(民航主管部门)登记和民用航空器权利,受到法律确认,取得社会公认的权威,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第二,实施管理。民用航空器是具有重大价值的动产(一般都在几千万元以上)且经常航行于各国领空,实行登记管理,便于国家掌握其流向。第三,公示社会。即将民用航空器权利状况向社会公开,用以标示民用航空器流转情况的作用,这是维护民用航空器交易安全的需要。,四、航空器权利登记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9月1日民航总局发布)我国民用航空器的登记机关是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理部门,即国家民用航空总局。,四、航空器权利登记的管理,1、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的内容航空器所有权人、占有权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一起)、优先权人应当向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登记有关权利。同一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事项应当记载于同一权利登记簿中,权利登记簿对公众开放,供公众查询、复制或者摘录。,2、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就下列权利分别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权利登记:,(1)民用航空器所有权;(2)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3)根据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4)民用航空器抵押权,3、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程序,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优先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填写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优先权登记申请书。民航主管部门接到登记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权利登记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向民用航空器权利人颁发相应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证书。注:民用航空器权利的变更和注销登记,同样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五、民用航空器权利国籍登记的转移,除民用航空器经依法强制拍卖外,在已经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得到补偿或者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同意之前,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或者权利登记不得转移至国外。(免除抵押权人可能因航空器国籍转移而遇到的风险)教材P80,就相关国籍登记和权利登记转移问题作了讲述(一般了解),六、民用航空器权利的优先权,(一)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概述1、含义是指债权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定优先权;受担保的特定债权;(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并行)担保物权(对某一特定财产优先受偿),2、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无公示性,一般物权的产生必须要经过一定的公示方法,例如动产要交付并转移占有,不动产应当登记。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不以占有或登记为要件的担保物权。因为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只要某一当事人所享有的债权属于民用航空法规定的范围,债权人即可取得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因此,无公示性也就成了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作为一种特殊物权区别于一般物权的主要特点。,(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项目,根据我国民航法规定,下列债权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受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只能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种类的债权,旅客人身伤亡等赔偿请求不具有,或者说不适用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对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的债权的受偿顺序是后发生的债权先受偿。时间在先,权利在后;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受偿,但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以及拍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从民用航空器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四)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期限,自援救或者保管工作终了之日起满3个月时终止。但是,在3个月期限终止之前将优先权登记了的,并且:债权人、债务人已经就此项债权的金额达成协议;有关此项债权的诉讼已经开始,则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不受3个月的限制。,(五)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行使方式,民用航空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民用航空器行使。债权人不能自行扣押变卖产生优先权的民用航空器,必须通过法院按照法律程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否则要承担违法扣押变卖民用航空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得不到满足的债权请求,其不足额部分通过其他途径向负有责任的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承租人追偿。,(六)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消灭事由,(1)经过法定期间。(2)民用航空器依法强制拍卖。民用航空器经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拍卖后,依附其上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即行消灭,这是为了保证从法院强制拍卖中购得民用航空器的买受人可以取得没有权利瑕疵的民用航空器所有权。(3)民用航空器灭失或失踪,(1)两种解决方法:一是转移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二是转移航空器登记国的职能和义务。(2)第二种方法在航空业中更为普遍。第一种:先注销该航空器的美国国籍,然后申请中国国籍,可能导致航空器国籍的频繁变更,带来经营上的巨大不便。第二种:航空器保留美国国籍,由中国与美国达成转移协议,将登记国美国对该航空器的职能和义务转移至经营人所在国中国。这样既保留了航空器国籍登记的稳定性,又使得航空器登记国对航空器的管辖和管理职能顺利实施,有利于控制适航性。,80,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的租赁问题,一、民用航空器租赁概述,(一)含义:民用航空器租赁是指承租人租借出租人的民用航空器并给付一定报酬的行为。简单地说说,就是出租人航空器租予承租人。(二)民用航空器租赁特征1、财务方面提供了迅速而灵活的资金融通;2、租赁飞机可以获得税务优惠;3、加快机队更新并避免拥有飞机所有权带来的技术落后风险(根据经济寿命决定租机年限);4、租赁飞机可以避免通货膨胀的影响,一、民用航空器租赁概述,(三)航空公司融资方式:航空公司获得航空器的融资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利用内部资金,从航空器制造成商(飞机生产厂家)那里直接购买航空器;第二种是利用第三方融资,通过经营性融资(贷款、担保等)或融资租赁(中介租赁公司)的方式获得航空器。(四)租赁程序(租赁合同)合同手续P87,二、民用航空器融资性租赁,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是指航空公司(承租人)从租赁公司选择一定型号和数量的飞机,并与租赁公司(出租人)签定有关租赁飞机的协议。在租期内,飞机的法定所有者即出租人将飞机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以按期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飞机的使用权的一类租赁。航空器融资性租赁是一种常见的航空器租赁方式(一)特征P89(1)融资租赁交易的构成,包括多个法律文件;(2)以融通资金为主要手段(是一种金融投资活动)(3)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4)租赁期限较长,一般10左右;(5)承租人有权有权在租赁期结束时留购航空器,(二)融资性租赁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享有航空器的所有权,承租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航空公司)出租方 供货方(金融机构)(航空器制造公司)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使用权?承租人的权利、义务?P90,租赁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关系?,三、民用航空器的经营性租赁(P91),(一)概念:经营性租赁又叫服务性租赁是由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从出租人那里租用航空器,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租赁期满,承租人将航空器按合同规定的技术状况退还出租人。,(二)特征:1、风险与租金形成辩证关系。出租人承担较大风险,承租人支付较高租金。2、租赁期限较短,一般在7年以下 3、可以使承租人避免因航空技术陈旧落后而面临的风险 4、有利于促进承租人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思考:民用航空器融资性租赁与经营性租赁的区别?,三、民用航空器的经营性租赁(P91),四、我国航空租赁业状况,飞机是航空公司最重要的资产。但是在国内航空公司亟待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国家财力有限,无法投入巨额资金用于大量飞机的购置,因此通过租赁方式将世界通用的融资模式引入我国民航,并在一定程度上加以发展,既满足了航空公司飞机引进过程中的资金需要,又直接解决了我国民航业长期发展存在的国家资本投入不足、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因此近年来飞机租赁得到了国内各家航空公司的广泛使用。教材P92例举我国部分航空公司租赁飞机的状况。,四、我国航空租赁业状况,(一)我国飞机租赁的特点:1、以国际飞机租赁交易为主,国内飞机租赁不发达2、以融资租赁为主。我国民航飞机租赁是以融资租赁交易开始的,在迄今为止的30年租赁历史中,融资租赁交易占据了飞机租赁交易的大部分。3、租赁方式种类繁多(税务租赁、外国销售公司租赁、贷款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以及经营租赁等多种方式)4、国内飞机租赁业发展迅速。虽然我国从事飞机租赁的历史有近30年,但是国内的租赁公司却是很晚才开始尝试从事飞机租赁交易的。,(二)我国航空租赁业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1、我国航空市场规模巨大,市场容量发展空间大。(我国将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航空市场 P94例举数字作了说明)2、我国航空租赁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3、跨国公司垄断,民族企业受制。目前我国的飞机租赁市场基本上由外国租赁公司垄断,其中,美国就占了我国飞机租赁市场份额的60%。,五、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一)含义: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是指我国民用航空承运人(承租人)租赁外国民用航空承运人(出租人)带机组的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从事旅客、货物、邮件航空运输活动。(二)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的条件 P96,91,第五节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一、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概述,(一)含义: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是指航空器主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航空器的设计、定型开始,到生产、使用直至停止使用的全过程施行监督,以保证航空器始终处于适航状态的科学管理。简单地讲,航空器的适航性就是指航空器适合空中航行并能保障安全的规定性。(二)特征(五性)1、权威性:适航规章、规则、标准等具有强制性,适航管理部门具有高度的权威性2、国际性:民用航空器既是国际民航运输的重要工具,又是国际上的重要商品3、完整性: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维修直至退役全过程监管4、动态发展性:适航管理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发展的5、独立性:适航部门是独立于民用航空设计、制造、使用、维修等环节之外的审查监督机构。,二、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分类,(一)初始适航管理,(一)初始适航管理,1、定义:初始适航管理是指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也就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前,适航部门根据各类适航标准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所进行的管理。,初始适航管理,2、管理内容: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颁发型号合格证件、生产许可证件及适航证件;实施持续性的监督管理;,3、各型号航空器合格审定步骤,动力装置,结构,电子/电气,机械/环境,发动机及螺旋桨,试飞及制造检查,(二)持续性适航管理,民用航空器持续性适航管理是指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管理要求,取得适航证并投入运营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所进行的管理。航空器的基本质量,取决于它的初始设计和制造,但在整个运营使用过程中,这种基本质量必须依照现有的各种维修规则及标准使之得到保持,并进行改进、改善,使之得到增进和加强。,三、民用航空器管理机关,由于各国适航管理部门和管理体制千差万别,为保证适航管理的权威性、国际性、完整性、动态发展性和其独立性,各国基本上都有其共同特点,即由管理航空运输的行业作为适航管理部门。美国是联邦航空局、英国民用航空大臣;我国是国家民用航空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中国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实施全面适航管理。,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维护与维修。,四、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民用航空器设计适航管理(民航法第34条规定 P100)对民用航空器设计进行型号合格审查,是适航管理的重要环节。只有符合适航标准、通过了型号合格审定,取得了型号合格证的民用航空器,才具备投入生产的资格。(二)民用航空器的生产、维修适航管理(民航法第35条规定 P101)该法律明确规定:只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维修许可证的生产者和维修者,才能从事航空器的生产和维修。(三)民和航空器进出口适航管理。首次进口中国的外国航空器,应向民航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认可证书;我国生产的民用航空器要出口的,须由国家民航总局签发出口适航证。,四、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四)民用航空器使用适航管理(民航法第37条规定 P102)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总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同时,民航法第38条还规定(三条):1、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承租人要按照适航证书规定使用范围使用民用航空器。2、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承租人应当做好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保养工作。3、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承租人要保证民用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五、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按国家民航总局颁布的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执行(一)一般规定 P103 共13条(二)营运人的适航责任 P104(五条责任)(三)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记录本(记载内容至少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P105)六、有关适航管理收费规定 P105,按国内民用航空适航审查收费办法规定,适航收费项目共8项。七、违反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7个方面)我国适航管理条例,明确了违反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维修和经营活动、吊销有关证件、追究刑事责任等。,103,第六节 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和事故处理,一、民用航空器的搜寻救援,(一)搜寻救援的含义:指担任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任务的组织,为了及时有效的避免或者减少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及时进行寻找援助的各种办法。,(二)航空器的紧急情况分类:1:情况不明阶段:民用航空器的安全出现一些令人疑惑的情况。1)空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与航空器没有取得联系2)航空器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降落也没有其他信息,2、告警阶段:航空器的安全出现一些令人担忧的情况1)对于在情况不明阶段的飞机仍然无法取得联络2)飞机的飞行能力受损但尚未达到迫降要求3)在允许降落时候失去联系,且在预计降落五分钟内没有降落的,3、遇险阶段: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和严重危险需要立即救援的情况1)根据油量计算,在告警阶段之后航空器难以继续飞行的2)航空器的飞行能力受到严重损害,难以达到迫降程度3)航空器已经迫降或者坠毁,紧急迫降,航空器紧急事件分类:,(A)航空器失事;(B)航空器空中故障;(C)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包括劫持、爆炸物威胁;(D)航空器与航空器相撞;(E)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F)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紧急事件。,(三)搜寻救援服务的原则1)人道主义原则尽一切可能提供搜寻援服务2)及时有效的原则及时有效采取搜寻措施,将财产和人员伤亡减少到最低限度。,(四)搜寻救援服务的设置和提供1.必须配备121.5MHZ紧急频率的通信设备2.逐步配备243MHZ紧急频率的通信设备3.海上救援配备2182千赫兹遇险频率的通信设备,(五)搜寻援救服务的组织(P110)(六)搜寻救援服务的实施(援救协调中心在各个紧急阶段中 的工作程序)1.情况不明阶段 出现情况不明阶段时,援救协调中心必须最大限度地与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构和服务部门合作,以便对发来的报告迅速进行评审,2.告警阶段 出现告警阶段时,援救协调中心必须立刻向搜寻与援救单位告警,并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3.遇险阶段 出现遇险阶段时,援救协调中心必须:1)由搜寻与援救单位立即按照有关工作计划开始行动;2)查明该航空器的位置,推断这个位置的不确的程度,并在此情报和当时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搜寻区域范围;,3)可能时,通知经营人并随时告知经营人发展情况;4)通知可能需要其援助或可能与援助工作有关的其他援救协调中心;5)当紧急情况的情报来自其他来源时,要通知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6)在早期就要求未具体列在有关工作计划并且有能力援助的航空器、船舶、海岸电台和其他服务部门,7)根据现有情报制定所需的搜寻和/或援救工的详细行动计划,并将此计划向直接指挥此项工作的当局汇报请示;8)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对详细行动计划进行必要的修改;9)通知有关的事故调查当局;10)通知航空器的登记国。除情况不许可外,必须遵循上述行动的顺序。,二、民航事故的调查,(一)基本概念及事故调查的目的、原则(二)事故调查的程序(三)事故调查报告,(一)航空器事故的概念民用航空器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和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是指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车辆、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的事件。,航空器事故的等级划分,划分为三个等级1.特别重大飞行事故;2.重大飞行事故;3.一般飞行事故。,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a.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b.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a.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b.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重量5.7t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c.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下者。,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飞行事故:a.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者;b.最大起飞重量5.7t(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c.最大起飞重量5.750t(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d.最大起飞重量50t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民航地面事故案例,1999年2月13日,国航机务从机库往外拖747飞机时,747飞机右翼与一架767飞机左水平尾翼相撞,损失32万,构成一般航空地面事故。1996年6月14日,国航747飞机在斯德哥尔摩机场落地后,滑向17号停机位,未到停机线时,左机翼与廊桥相撞,经查,机翼距机身2米处被撞一个洞,面积为1.5X0.5米。直接损失51.5万美元,构成重大航空地面事故。,2、事故调查的目的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而不是为了分摊过失或责任。事故调查的根本目的是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有益安全的建议,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3、事故调查的原则(1)独立调查原则:调查应当由事故调查组独立进行,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2)客观原则: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3)深入调查原则: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各种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4)全面原则:调查不仅应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或在调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问题。,准备阶段,调查阶段,分析阶段,结束阶段,审查阶段,1.接报事故2.通知相关部门3、组建事故调查组4.赶赴现场,1.现场调查2.专项验证、实验调查,1.事故原因2.事故结论3.安全建议,1.调查报告草案2.报告草案的审查3、调查报告的批准、发布,1.总结、资料存档,三、事故调查的程序,准备阶段1接报事故,事故时间事故地点航空器经营人、类别、型号事故简要经过,接报事故:民航总局事故调查职能部门应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航空器运营人、类别、型号,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航空器损坏程度等基本信息。,准备阶段2通知相关部门,通知总局的各职能部门,与此次飞行有关的各单位,通知相关部门:通知总局各职能部门;通知国务院各部委;通知与发生事故的航空器的运行及保障有关的飞行、维修、空管、油料、运输、机场等单位,收到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封存并妥善保管与此次飞行有关的文件、样品、工具、设备等,事故调查组应由委任或者聘任的事故调查员和临时聘请的专家组成。,准备阶段3组建事故调查组,准备阶段4赶赴现场,任何情况下,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都应利用各种有效的交通工具和方式尽快到达事故现场,以获得尽可能完整的事故现场原貌。有关部门应当为事故调查人员尽快到达事故现场提供帮助。,调查阶段5现场调查,询问了解事故有关情况,事故时间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包括:事故基本情况的了解;事故现场的接管;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事故现场的调查(现场照相、摄像,调查航空器和发动机状态,机上乘员调查,残骸的处置,证人调查,航空医学调查等),调查阶段6专项验证、实验调查,情况如何?,各专业调查小组在整理、分析现场获得的信息、资料、证词、证据的基础上,为解决疑难问题,需要进行专项试验、验证工作,为事故原因综合分析提供依据。,事故原因分析,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技术原因培训原因安全管理,分析阶段1原因分析,分析阶段2事故结论,事故结论是对事故调查结果和在调查中确定的各种原因的陈述,分析阶段3安全建议,安全建议,为了预防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应当对调查中确定的各种事故原因和影响飞行安全的所有因素,向相关部门提出改进安全的建议。,审查阶段1形成调查报告草案,事 故 调 查 报 告,单位概况,发生经过,责任认定处理建议,防范措施,事故原因性质,人员伤亡损失情况,事故调查报告草案应当由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组织完成。,审查阶段2调查报告草案的审查,组织事故调查部门的航空安全委员会负责对事故调查报告草案进行最终审查,审查阶段3调查报告的批准、发布,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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