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第8章企业特定事项所得税处理课件.ppt
税收理论与实务,第 八 章企业特定事项的所得税处理,企业特定事项的所得税处理,一、分合业务所得税处理二、投资业务所得税处理三、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四、资产重组所得税处理五、涉外企业所得税,(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二)企业分立业务所得税处理,一、分合业务所得税处理,根据合并的具体形式,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方法如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可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计算公式为: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例:A公司于2004年12月被B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支付给A公司的收购价款中包括:股权票面价值1000万元,有价证券50万元,其他资产折价120万元。合并时,A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714万元,尚有2002年度及2003年度未弥补的亏损额100万元。合并后,B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400万元。2005年度B公司经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试计算B公司2005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005年度可弥补A公司的亏损额800(7148400)68万元2005年度B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0068)33241.56万元,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如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视为无偿放弃所持有的旧股。关联企业之间通过交换普通股实现企业合并的,必须符合公平原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二)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二)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二)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二)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例:ABC有限公司由A、B、C三位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注册资本6000万元,每个股东各出资2000万元。ABC公司由生产食品的总部和经营快餐的分公司组成。假设为有利于分业管理,ABC公司决定将快餐分公司分立出去,成立新的快餐公司,以快餐分公司的资产折换为新的快餐公司的股票3000万股,每位股东各得1000万股。假设ABC公司及其快餐分公司的净资产价值如下表所示:,则新的快餐公司接受的被分立企业ABC公司的全部资产的账面价值以评估价值为基础确定为3000万元,计税价值则以原账面价值2000万元为基础确定。A、B两股东取得新的快餐公司股票的投资成本可以按以下方法确定:将3000股快餐公司股票的计税成本确定为0,即A、B、C三股东持有的被分立企业ABC公司股票的成本仍各为2000万元,取得的快餐公司的股票的计税成本为0。以被分立企业ABC公司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全部净资产的比例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计算过程如下:,新股计税成本被分立企业公司持有旧股的成本被分离出去的净资产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 600030009000 2000万元因此,新股的总计税成本为2000万元。,(一)内资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二)内资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三)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四)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五)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所得税处理(六)债转股企业的所得税处理(七)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比较,二、投资业务所得税处理,(一)内资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一)内资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例:甲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乙企业为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为24。正常情况下,甲企业从乙企业分回的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按规定还原后,补缴9的企业所得税,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实际分回的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124)(3324);如果乙企业当年享受了定期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实际只缴纳了12的企业所得税,甲企业从乙企业分回的减半征收所得税后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仍然按规定还原后,补缴9的企业所得税,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实际分回的税后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112)(332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内资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内资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二)内资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三)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四)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四)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资产置换双方企业都不解散。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五)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所得税处理,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交易双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具体方法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原账面净值总额进行分配,据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支付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收到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净值扣除补价,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确定的基础。,(五)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所得税处理,例:甲企业整体实物资产的账面净值54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为600万元;乙企业整体实物资产的账面净值65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为720万元。甲企业以整体实物资产与乙企业整体实物资产置换,甲企业补给乙企业货币资金120万元。甲企业支付补价的货币资金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16.67,小于25。按照税收的优惠规定,甲、乙双方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支付补价的货币资金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大于25,甲、乙双方应以各自的账面净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确定置换收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甲企业换入资产的成本价值为(540120660)万元,乙企业换入资产的成本价值为(650120530)万元。,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债转股企业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六)债转股企业的所得税处理,对投资收益确认的不同 会计制度确认股权投资收益时间根据权责发生制;而税法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对投资采取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只要被投资企业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投资方企业就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七)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比较,对股权投资差额处理的不同 会计制度,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股权投资差额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投资损益。税法,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收入中扣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七)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比较,对投资减值准备处理的不同 会计制度,对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要定期计提减值准备金,并计入当期投资损益。税法,不允许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七)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比较,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不同 会计制度,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税法,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七)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比较,三、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二)债务重组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一)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一)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一)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重组债务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一)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一)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关联企业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照前面的有关规定处理:经法院裁决同意的;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不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一)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以现金清偿债务会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税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差别:税务处理中要求确认重组收益,而会计要求不能确认重组收益。,(二)债务重组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会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税务:债务人(企业)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差别:重组收益确认;债权人取得资产的入账价值;多项重组资产的入账价值。,(二)债务重组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债务转换为资本会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税务: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差异:重组收益的确认;债权人取得股权的入账价值;多项股权的入账价值的规定。,(二)债务重组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会计:重组债务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作账务处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作账务处理。税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差异: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重组收益确认的规定;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规定;或有支出与或有收益的规定。,(二)债务重组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一)资产重组的方式(二)资产评估增值的所得税处理(三)资产转让、受让的税务处理(四)企业资产置换的税务处理,四、资产重组所得税,资产转让资产置换,(一)资产重组的主要方式,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资产评估增值的所得税处理,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调整相应账户:据实逐年调整综合调整,(二)资产评估增值的所得税处理,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出售或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捐赠价格,应以捐赠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捐赠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纳税人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需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二)资产评估增值的所得税处理,资产转让损益的税务处理企业取得资产转让收益,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转让所发生的损失,可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受让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企业受让的各项资产,可按照取得该项资产时的实际成本计价。,(三)资产转让、受让的所得税处理,减免税优惠的处理受让后,生产经营业务范围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承继其原税收待遇。但其中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不得因资产转让而重新计算减免税期限。亏损弥补的处理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应各自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内逐年弥补。,(三)资产转让、受让的所得税处理,整体资产转让的处理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三)资产转让、受让的所得税处理,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四)资产置换的税务处理,企业整体置换的处理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交易双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四)资产置换的税务处理,五、涉外企业所得税,(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二)税率(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四)税收优惠(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征税办法,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场所、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以及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30和3的地方所得税,合计税率为33。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的所得20的预提所得税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常设机构,而有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虽有常设机构,但与其常设机构没有实际联系的上述所得,(二)税率,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预提所得税的,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按年计算,分季度预缴。分季预缴税额按实际的季度利润额计算,也可按上年的平均季度应税所得额计算。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季度实际利润上年应纳税所得额4季度预缴所得税额季度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所得税率季度预缴地方所得税额季度应纳税所得额3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全年汇算清缴。,(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对外商在经济特区投资的优惠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场所、机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税收优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及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税收优惠,对向能源和交通等重要项目投资的优惠 设在国务院规定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减按15的税率。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指经营期10年以上,享受“免二减三”待遇),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指经营期10年以上,享受“免二减三”待遇)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了前述“免二减三”和国务院规定的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在以后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四)税收优惠,再投资退税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退税额,原用企业所得税率40,(四)税收优惠,年度亏损结转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四)税收优惠,对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以下四类收入,应当征收外资企业所得税。为其总机构在我国境内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的代理业务,在我国境内从事联络洽谈、介绍成交取得的佣金、回扣、手续费等。为其客户(包括总机构客户)在我国境内负责了解市场情况、联络业务、搜集商情资料、提供咨询服务取得的报酬。在中国境内为其他企业从事代理业务,为其他企业之间的贸易交往从事联络洽谈、中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为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的商品贸易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居间介绍成交,或者在中国境内为其他企业从事进口商品的代理业务,其所取得的商品进销差价收入,应当视同佣金、手续费收入征税。,(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征税办法,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在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佣金收入额的,可暂按介绍商品成交额的3核定佣金收入,计算征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采用核定利润率计算的,利润率按收入水平,目前按照10执行。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10)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征税办法,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三种方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按实际申报收入计算纳税按经费支出额换算为收入额计算征税其他情况,(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征税办法,税收理论与实务,下一章:特定目的与行为类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