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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教育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全文、附表及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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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教育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全文、附表及说明.docx

    重庆市教育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为深化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行教育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一、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本规程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教育行政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重庆市教育领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见附件。二、适用对象申请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事中事后核蛰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三、告知、承诺内容(-)告知内容。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承诺方式、承诺效力、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行政机关核蛰权力等。(二)承诺内容。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符合相关条件、承诺信息真实、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愿意配合核查核验等。四、告知、承诺的方式(一)告知方式。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和“渝快办"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向申请人提供实行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将告知内容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二)承诺方式。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书面方式确认需要本单位或个人承诺的内容。五、办理流程(一)申请申请人可以按照办事指南要求自行打印或在受理窗口获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按要求填写相关材料信息。(二)受理申请人按照办事指南备齐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及其他申报材料,并向业务办理窗口提交或上传至相关业务办理系统。()审批受理人员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办理,依法对相关申报材料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审批或通过决定。六、事后核查(一)事后"双随机、一公开"核查。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对告知承诺办件的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纳入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并同步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二)专项检查。对有实名举报、其他政务事项存在不实承诺行为等情况的申请人,及时进行专项核查,检查结果纳入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并同步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七、工作要求(-)明确主体责任,加强属地组织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我市要求,完善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门户网站、"渝快办"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中心等线上线下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专人负责,建立工作台账,加强事前信用预警和事中事后工作核查,完善相关监督检查制度。(二)完善工作制度,健全信用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告知不实承诺需承担的责任,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承诺书并接受社会监督。对在事后核查中,发现申请人有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依据相关法-3-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不予行政许可、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并根据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据实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向全社会公开。(三)做好预研预判,探索事前信用评估预警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梳理本区域内证明事项工作环节的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积极探索事前信用评估预警和责任保险制度,加强事前风险防控,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四)开展数据共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渝快办"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方式加强事中核查、事后监管,对免于核查的事项,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日常执法台账,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做到有法可依、有迹可循、监管及时有效。(五)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政策宣传和经验推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门户网站、报刊、电视、新媒体等为载体,进行全方位宣传、全业务解读,及时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和做法,扩大知晓度、提升影响面,为全面推行教育领域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附件:1.重庆市教育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重庆市教育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对应办理的行政事项)设定依据备注1思想品德鉴定教师资格认定,用于证明申请人思想品德合格,无犯罪记录。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批,在国家直管系统实施1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批2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批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筹设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批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批附件2-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证明事项:申请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一、申请人基本信息L自然人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编号:2.法人单位名称: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J地址: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行政机关名称)告知内容如下:(-)证明事项名称申请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二)证明用途用于证明申请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1 .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2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2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5号)第十条: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25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三)设定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七条。(四)证明内容证明申请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配合行政机关事中事后核查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六)承诺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七)承诺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八)行政机关的核查权力以部门间行政协助、在线核蛰、现场核查、开通不实承诺的投诉举报渠道、告知承诺制核查办法(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方式、标准以及是否免于核查)、信息公示等方式核查。(九)不实承诺的责任申请人承诺是否属实的信用记录将纳入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等;(三)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愿意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查、核查、核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年月曰附件2-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证明事项:申请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一、申请人基本信息L自然人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编号:2.法人单位名称: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J地址: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行政机关名称)告知内容如下:(-)证明事项名称申请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二)证明用途用于证明申请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1 .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2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2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十九条: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3 .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规定:乡(镇)完全小学以上的小学校长应有不低于中师毕业的文化程度,初级中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专毕业的文化程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学本科毕业的文化程度;中小学校长应分别具有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以上的教师职务;都应有从事相当年限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都应接受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4 .全国职业中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规定:职业高级中学校长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的学历或同等学力;职业初级中学校长应具有大专毕业的学历或同等学力。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接受过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5 .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幼儿园园长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25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三)设定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七条。(四)证明的内容证明申请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配合行政机关事中事后核查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六)承诺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七)承诺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八)行政机关的核查权力以部门间行政协助、在线核蛰、现场核查、开通不实承诺的投诉举报渠道、告知承诺制核查办法(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方式、标准以及是否免于核查)、信息公示等方式核查。(九)不实承诺的责任申请人承诺是否属实的信用记录将纳入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13-(二)自身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等;(三)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愿意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查、核查、核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年月日附件2-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证明事项:申请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筹设审批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一、申请人基本信息L自然人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编号:2.法人单位名称: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J地址: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填写行政机关名称)告知内容如下:(-)证明事项名称申请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筹设审批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二)证明用途用于证明申请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筹设审批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三)设定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四)证明的内容证明申请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筹设审批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配合行政机关事中事后核查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六)承诺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七)承诺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八)行政机关的核查权力以部门间行政协助、在线核蛰、现场核查、开通不实承诺的投诉举报渠道、告知承诺制核查办法(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方式、标准以及是否免于核查)、信息公示等方式核查。(九)不实承诺的责任申请人承诺是否属实的信用记录将纳入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等;(三)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愿意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查、核查、核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年月曰附件2-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证明事项:申请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一、申请人基本信息L自然人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编号:2.法人单位名称: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J地址: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行政机关名称)告知内容如下:(-)证明事项名称申请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资产筹设审批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二)证明用途用于证明申请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资产筹设审批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三)设定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四)证明的内容证明申请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资产筹设审批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配合行政机关事中事后核查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六)承诺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七)承诺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八)行政机关的核查权力以部门间行政协助、在线核蛰、现场核查、开通不实承诺的投诉举报渠道、告知承诺制核查办法(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方式、标准以及是否免于核查)、信息公示等方式核查。(九)不实承诺的责任申请人承诺是否属实的信用记录将纳入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等;(三)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愿意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查、核查、核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重庆市教育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现将重庆市教育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程)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工作背景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工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市教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工作实际,认真梳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编制了工作规程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二、编制过程市教委在深入区县、高校、民办学校开展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规程和4个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征求意见稿,经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后反复修改,形成了的本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规程共7个部分,明确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适用对象、告知承诺内容,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流程、事后核查和工作要求。此外,市教委依据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公布的涉及教育的4个证明事项,编制了4个事项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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