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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技术学院科学技术研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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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技术学院科学技术研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docx

    职业技术学院科学技术研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科研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进一步调动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关于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到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引领的意见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何种渠道,一律纳入学院财务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项建账、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经费范围包括:1 .纵向科研经费:指列入国家、省、部委、市等各级部门和主管部门立项资助下拨的各类科研经费;2 .横向科研经费:指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合作或委托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成果的产品化和工程等科研工作而汇入学校的各类合同经费;3 .校拨科研经费:是指由学院自有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经费以及科技开发等活动中按规定提留的科研基金。4 .其他经费:利用学校资源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其它类型的非科学研究类合作和服务,被服务方(或合作方)汇入学校的各类经费、个人和集体赞助的科研活动经费等。第四条学院科研处、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共同行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第二章经费主要开支范围第五条科研经费开支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绩效津贴、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1 .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周期以内发生的费用:(1)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2)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变;(3)租赁外单位设备。说明:不应列支预算外设备;应有完整的设备验收入库手续;使用属于承担单位支撑条件的设备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设备租赁费。2 .材料费:材料费是指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说明:列支应有发票及完整的材料验收入库手续,按照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不得列支大量的日常办公耗材;不可以在专项经费中列支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说明:列支应当提供发票、委托合同、测试结果报告、测试单位资质证明。4 .燃料动力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说明:不能单独计量的仪器设备、科学装置以及实验室日常运行的水、电、气、暖等支出属于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不能再重复列支或分摊。5 .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说明:会议费支出手续要完备,要有会议通知、参加人员等;会议开支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严禁铺张浪费;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严禁开支招待费、礼品费和旅游费用等不合理支出。6 .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用等。说明:出差人员应为课题组成员;列支差旅费应提供出差审批手续和有关原始票据,出差目的、事由、出差人数等信息应当齐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差旅费报销标准;严禁列支旅游费、景点门票。7 .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说明:出国人员应当为课题组成员;出国任务应当与课题任务相关;出访目的地、国别、天数次数和人员规模应与预算相符;列支出国费用要有邀请函、批件、国外行程单、出国调研报告等凭据;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出国补助标准的规定。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说明:专业资料和软件购置费支出应当有预算批复;不得列支一般办公软件、广告费、普通通信费等,如移动电话费。9 .劳务费: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开支范围除研究生、博士后、项目临时聘用人员以外,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等科研辅助人员,都可以开支劳务费。劳务费的开支标准,由课题负责人参照天水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其在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说明:原始凭证上应有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负责工作、劳务时间等信息。10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说明:只能支付给个人,不能支付给单位;原始凭证上应有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咨询内容、咨询时间等信息。11 .间接费用: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管理费、科研用房房屋资源使用费、实验室维修费、物业费、办公费、通讯费、水电费、绩效奖励和工作餐支出等。12 .其他支出: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与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第三章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第六条科研经费到账后,财务处通知科研处,由科研处建立经费分配卡,经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将经费划入课题负责人账户,经费卡由课题负责人保管使用。第七条课题负责人在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内有经费使用的自主权。经费使用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由课题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审核、科研处处长签字,然后持经费卡到财务处报账。财务处应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严格执行学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不按规定使用范围开支的,一律不予报销。1 .经费的使用要按照下拨经费的上级部门制订的有关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或者按照课题负责人与上级部门签订的项目任务书,或者按照项目申报书的经费使用预算要求执行。2 .在经费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及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的,可由课题组根据实际活动自主调剂。直接支出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合并预算,由课题组统筹安排,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再提供预算测算依据。3 .调研及书籍资料费的报销。调研及书籍资料费原则上自然科学类项目的支出不应超过总经费的20%,人文社科类项目的支出不应超过总经费的50%。4 .学院鼓励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固定资产类商品及非直接用于科研项目的设备,必须按照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实施。所购仪器、设备产权归学院所有,课题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拥有优先使用权。作为样机的部件或进行破坏性测试等(即不属于固定资产),经过科研处审核批准,可予以报销。严格控制用科研经费购置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照(摄)相机等可以共享的通用设备。5 .学术会议费的报销。参加科研学术会议应当持会议通知(邀请函)和撰写的会议论文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按学院规定程序审批,无参会论文的原则上不同意参加。参加学术会议经费支出,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5%;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经费的40%o6 .劳务费开支范围。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咨询与评估专家、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不包括本单位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劳务费开支标准要依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参照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课题组据实编制。7 .课题间接费用支出。用以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自然科学类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以下部分为30%;500万元至IooO万元的部分为25%;超过IOoO万元的部分为20%O人文社科类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o说明:间接费用在扣除科研项目所需的水、电、暖、气、房租、场地、仪器设备使用费用和有关费用后,余额可全部用于科研人员绩效支出,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节指标。绩效支出安排要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8 .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科研人员因科研需要出差所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标准参照学院差旅标准执行。在生活条件艰苦地区及高寒、风沙、阴湿、粉尘等环境恶劣区域从事野外科学研究、试验检测、技术考察的,按不超过现有伙食费补贴标准2倍的野外津贴补助。第八条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可以跨年度累计使用,课题组在项目实施期间,要合理安排支出,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的项目,在向科研处递交研究总结报告、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可进行经费结算,结余经费(不含纵向配套经费)的40%用于支取课题组成员科研奖励津贴。60%用于科研发展奖励基金,由学院安排用于其他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如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可将所余科研经费全部奖励给项目组。第九条项目结题前,项目账上经费不得少于总经费的20%,超过该数额的开支特殊情况需要报主管科研院领导审批。第十条下列情形,学院有权停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1 .自项目批准之日起,无论何种原因,半年内未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2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或研究方向的项目;3 .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项目;4 .项目到期不能按时结项,又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继,超出结项时间六个月以上的项目;5 .拒不接受检查的项目。第十一条对实施“包干制”的项目经费,按照下列规定管理:1 .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资助。项目申请人提交项目申请和获批项目负责人签订任务书时,均无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只需明确项目经费总额;2 .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签署科研承诺书,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3 .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对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审核的报销制,学院按照财务、工资制度要求,把费用、绩效及其他合理支出纳入财务管理。第四章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第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指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实际到达学院科研帐户的数额为准,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由课题负责人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报销按学院财务审批程序进行报账,项目组应建立经费支出的明细帐。第十三条横向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约定,以真实合法合规为依据,从项目实际需求出发自主安排。横向经费可以视为成果转化收入,可用作绩效工资和奖金,在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任务前提下由项目负责人确定分配额度和比例。项目研发团队和科研人员获得的科研劳务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节指标。第十四条符合国家免税政策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财务处协助配合办理免税认证手续,办理不了免税认证的项目经费在使用过程中涉及的税收费用,计入项目经费成本。第十五条项目组应在每年年底和项目结题时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与项目进展报告一并送科研处。第五章科研经费的分配第十六条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如果项目下达部门已有研究经费配套要求的,学院原则上按文件要求的配套经费额给予配套。具体依据学院财政状况和当年科研经费的多少来定。可参照以下标准配套比例:1 .国家级计划项目,学院按80%100%配套资助;2 .省、部(委)级计划项目,学院按50%80%配套资助;3 .市(厅)、县(区)级计划项目,学院按40%60%配套资助;4 .无经费下拨的项目,原则上按立项文件要求予以配套。没有具体要求的及协会、学会立项的课题原则上学院不予以配套。确属需要配套的,学院将根据项目性质及学院财力确定是否资助及资助金额。5 .凡需要学院资助经费的项目,经科研处初审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6 .同一项目多级立项,只按最高立项级别给予配套研究经费。若是在校级项目立项后申报成功校级以上项目的,资助额为补差额。第十七条横向课题、自拟课题,无论是否立项,原则上学院不予资助经费。因特殊需要需学院资助经费,由项目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初审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第十八条学院对校级立项的科研课题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学院立项课题的资助额度每年根据科研经费预算和课题的实际研究需求统筹安排,科研处进行初审后给出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决定。第十九条被学院资助的项目必须是我校作为第一主持单位承担的项目,主持人是我校在职教职工;未经学院书面同意申报而立项的课题,学院不予资助。第二十条科研管理费。各类科研项目纵向项目学院提取5%管理费,横向项目不收取管理费。第二十一条项目中介费。项目组可领取横向科研项目到款经费的3%作为项目接洽奖励。第六章职责与权限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出现失败风险、或课题组承担项目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根据其合同条款约定的风险责任及其理赔金额按以下办法处理:1 .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及结余经费应全部退回,横向合作项目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2 .冻结项目结余经费,退还项目组提留和分配的经费;3 .仍不足偿还赔款的部分由学院、项目组按4:6比例分担。学院承担的部分从院科研基金中列支;项目组承担的部分从项目组其他项目经费和结余经费中扣还,不足部分根据项目组成员承担责任大小按不同比例分担,从个人工资或岗位津贴中分期扣还。第二十三条职工未经学院允许,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出售、变相转让职务科研成果、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者,或在横向科研活动中,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院声誉或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学院将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定数量的罚金,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承担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财务处、审计处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进行监督和审计。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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