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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解读2023年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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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解读2023年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讲义).docx

    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学习解读自然资源部修订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讲义)近日,自然资源部修订印发了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旨在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出让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第一部分:规则的出台背景一是矿业权交易规则需继续执行。2017年9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为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提供了制度规范。该文件有效期5年,即将期满,为继续执行需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二是根据新情况新要求进行修改完善。根据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改革、交易平台建设、电子化交易、失信惩戒、协同监管等新情况新要求,对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为矿业权出让提供更有效的制度保障。规则起草过程:一是开展政策评估。2021年,开展了矿业权交易规则的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系统总结实施中的主要成效和问题,梳理地方完善政策制度的意见建议。二是专题进行研究。2022年3月,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矿业权交易规则修订初稿,明确了保持制度相对稳定、补充完善新要求的原则,并深入研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交易平台职责分工、交易监管、交易保证金等问题。三是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相关司局意见。就矿业权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并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适当方式听取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意见建议。第三部分:规则的主要内容矿业权交易规则主要依据拍卖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因相关法律法规无重大修改,且文件执行过程中也未出现重大问题,因此本次修订无重大调整。同时根据新情况新要求,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稿与现行文件在章节、内容上基本保持一致。“一、总体要求”部分,规定了适用范围、交易主体、交易平台等内容;“二、公告”部分,规定了公告发布、内容、时间等要求;“三、交易形式及流程”部分,规定了竞买申请、资格审核、竞价、成交等要求;“四、确认及中止、终止”部分,规定了成交确认、交易中止、终止等要求;“五、公示”部分,规定了公示发布、内容、时间、期限以及出让合同等要求;“六、交易监管”部分,规定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社会监督、信用监管等要求;“七、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规定了交易主体的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要求;“八、其他要求”,规定了需同时废止的文件、文件的有效期等。规则情况说明:(一)关于文件的体例形式。为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格式相区别,文件格式不分章、不使用“条款式”,将现行文件的分章、分条体例调整为一般文件的体例形式。(二)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根据新情况新要求,修订稿适用范围增加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要求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出让,明确全面推行实施电子化交易,细化竞买人资质条件的设定依据、交易中止和终止的条件,规范出让公告内容发生重大变化需顺延公告时间、底价的确定时间,调整了协议出让公示的程序等内容。(三)关于强化交易约束。按照国务院关于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相关要求,2018年印发的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75号),取消了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规定。为强化交易约束、保障交易有效实施,细化竞买人的违约责任,增加实施失信惩戒强化信用监管的内容。第三部分:规则的内容详读从总体要求来看,该规则指出了矿业权出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平台应当按照该规则组织矿业权交易,全面推行和实施电子化交易,优化交易管理和服务,自觉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从交易相关的出让公告来看,该规则明确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交易平台依据出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公告,出让公告内容需包括出让人和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拟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具体有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拟出让年限、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多目标管理、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求,以及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11个方面内容。同时,该规则表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公告。在出让公告发布期间,一旦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发布渠道重新发布出让公告或者变更出让公告。涉及矿种、范围、出让年限等重大变化的,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应当按照20个工作日的时间要求顺延。从交易形式及流程来看,该规则明确流程竞拍要求与标准,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书面申请。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应当提供其符合矿业权受让人主体资质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招标出让矿业权的,每宗标的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于3人的,出让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招标、重新组织或者选择其他方式交易。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无底价拍卖的,应当在竞价开始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当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招标出让矿业权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拍卖出让矿业权应当按照拍卖法组织拍卖活动。挂牌期间,交易平台应当在挂牌起始日公布挂牌起始价、增价规则、挂牌时间等;竞买人在挂牌时间内填写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交易平台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挂牌期限届满,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愿意继续竞价的,通过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当拍卖竞价结束、挂牌期限届满,交易平台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1.有底价的,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底价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如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挂牌成交。2.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如出让人需要中止、终止或者恢复矿业权出让交易的,应当向交易平台出具书面意见。交易平台提出中止、终止或者恢复矿业权出让交易,需出具书面意见,并经出让人核实同意。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发布中止、终止或者恢复交易的公告。从成交结果公示来看,规则明确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交易成交的,交易平台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1.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住所;2.成交时间、地点;3.中标或者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4.矿业权成交价格;5.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6.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7.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在受理协议出让矿业权申请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L受让人名称、住所;2.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3.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含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及地理位置;4.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5.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及理由;6.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7.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且公示信息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L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2.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3.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成交的,交易平台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公示信息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1.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2.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3.交易平台网站、交易大厅;4.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该规则明确交易平台确需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开收费标准。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成交信息公示无异议的,出让人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根据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矿业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出让人、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和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2.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等,资源开发利用、多目标管理、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求,以及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要求等;3.出让矿业权的年限;4,成交价格、付款期限、要求或者权益实现方式等;5.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的时限及要求;6.争议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7.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从交易监管来看,规则明确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业权出让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出让交易活动,并提供业务指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过程的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处置机制,加强社会监督。矿业权出让交易过程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交易平台的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交易平台,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做好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失信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管理等工作,强化信用监管。交易平台应当对每一宗矿业权交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委托至交易结束全过程产生的相关文书并分类登记造册。从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来看,规则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竞得人违约,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竞买人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2.投标人、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格或中标、竞得的;3.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竞得人拒绝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4.中标人、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5.向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6.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的情形。规则表示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从其他要求来看,规则明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涉及海砂开采的,应当按规定实行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出让交易活动中涉及的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第四部分:规则的全文学习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出让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一.总体要求(-)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出让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的行为。(-)矿业权出让适用本规则,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铀矿等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出让交易不适用本规则。(三)矿业权出让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出让交易的出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有关资质要求的规定。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者受让条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出让人按拍卖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矿业权出让时公告的标准、方法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四)矿业权出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五)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矿业权交易,全面推行和实施电子化交易,优化交易管理和服务,自觉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六)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中进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要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应当按照出让登记管理权限,在同级交易平台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交易平台中进行。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权限需要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出让相关工作由自然资源部委托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交易平台实施。(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交易平台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委托书或者任务书组织实施。二、公告(A)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交易平台依据出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公告。(九)交易平台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出让公告:1 .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2 .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3 .交易平台网站、交易大厅;4 .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L出让人和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2 .拟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拟出让年限、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多目标管理、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求,以及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3 .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4 .投标人或者竞买人需具备的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等要求;5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6,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7 .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8 .风险提示;9 .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10 .违约责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IL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十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公告。出让公告发布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发布渠道重新发布出让公告或者变更出让公告。涉及矿种、范围、出让年限等重大变化的,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应当按照20个工作日的时间要求顺延。三、交易形式及流程(十二)交易平台应当按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书面申请。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应当提供其符合矿业权受让人主体资质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十三)符合公告的受让人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经交易平台书面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十四)交易平台应当按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交易,并书面通知出让人和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参加。(十五)招标出让矿业权的,每宗标的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少于3人的,出让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招标、重新组织或者选择其他方式交易Q(十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由出让人在开标前、拍卖前或者挂牌期限届满前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无底价拍卖的,应当在竞价开始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当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十七)招标出让矿业权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十八)拍卖出让矿业权应当按照拍卖法组织拍卖活动。(十九)挂牌期间,交易平台应当在挂牌起始日公布挂牌起始价、增价规则、挂牌时间等;竞买人在挂牌时间内填写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交易平台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挂牌期限届满,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愿意继续竞价的,通过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二十)拍卖竞价结束、挂牌期限届满,交易平台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L有底价的,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底价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如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挂牌成交。2.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四、确认及中止、终止(二十一)招标成交的,交易平台应当在确定中标人的当天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现场拍卖、挂牌成交的,应当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网上拍卖、挂牌成交的,具备签订网上成交确认书条件的,应当在成交后即时签订,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到交易平台签订成交确认书。(二十二)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L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及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2.出让的矿业权名称、交易方式;3,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主要中标条件;4 .出让人和竞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5 .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要求;6 .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二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中止:1 .公告公示期间发现出让的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2 .中标人、竞得人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3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策变化应当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交易。(二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终止:1 .出让人因有关政策规定、矿业权出让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提出终止交易;2 .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交易;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十五)出让人需要中止、终止或者恢复矿业权出让交易的,应当向交易平台出具书面意见。交易平台提出中止、终止或者恢复矿业权出让交易,需出具书面意见,并经出让人核实同意。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发布中止、终止或者恢复交易的公告。五.公示(二十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交易成交的,交易平台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1.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住所;2,成交时间、地点;3 .中标或者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4 .矿业权成交价格;5 .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6 .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7 .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二十七)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在受理协议出让矿业权申请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1 .受让人名称、住所;2 .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3 ,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含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及地理位置;4 .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5 .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及理由;6 .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7 ,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自然资源部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需先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公示。(二十八)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成交的,交易平台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二十九)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公示信息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1 .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2 .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3 .交易平台网站、交易大厅;4 .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公示信息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1 .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2 .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3 .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三十)交易平台确需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开收费标准。(三十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成交信息公示无异议的,出让人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根据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矿业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L出让人、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和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2 .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等,资源开发利用、多目标管理、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求,以及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要求等;3 .出让矿业权的年限;4 .成交价格、付款期限、要求或者权益实现方式等;5 .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的时限及要求;6 .争议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7 .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参照上述内容签订出让合同。(三十二)中标人、竞得人履行相关手续后,持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出让收益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向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六.交易监管(三十三)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业权出让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出让交易活动,并提供业务指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过程的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处置机制,加强社会监督。(三十四)矿业权出让交易过程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交易平台的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十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交易平台,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做好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失信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管理等工作,强化信用监管。(三十六)交易平台应当对每一宗矿业权交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委托至交易结束全过程产生的相关文书并分类登记造册。七、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三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竞得人违约,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L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竞买人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2 .投标人、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格或中标、竞得的;3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竞得人拒绝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4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5 .向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6 .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的情形。(三十八)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八、其他要求(三十九)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四十)涉及海砂开采的,应当按规定实行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四十一)矿业权出让交易活动中涉及的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四十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75号)同时废止。本规则施行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规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四十三)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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