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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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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法课件.ppt

    职业卫生法规与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规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我国的职业卫生法律框架,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节 职业病防治法,一、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化的发展新中国成立时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0年5月31日,国家颁布了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试行);1956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1957年还专门公布了14种法定职业病名单;1963年周恩来总理还亲自批示国经周字(63)100号文;1979年颁布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1983年卫生部发布了职业病报告办法;1984年颁布了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1987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2001年l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4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修订为: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目 录,劳动过程中的预防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7,附 则,二、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目的、范围、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时,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阐述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的职业卫生要求。,小 结,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2,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3.劳动过程中的预防与管理 20条,对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综合分析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等资料,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诊断,研究目的,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5.监督检查 7条,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职业病诊断鉴定人员等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不同数量的罚款,第二节 职业病防治法相关配套法规,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及157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3,4,6,7,8,卫生部在2002年3月以第2l号令发布了该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5月1号起施行。本管理办法规定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的分类及管理,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组(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一般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卫生部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l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二)处罚,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理:,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处罚,管理办法共有二十五条,其中对用人单位的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的时间、内容、检查结果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作出了要求。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将受到有关的处罚。,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是为了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禁忌和职业性健康损害,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体检称为职业健康检查,(一)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本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职业健康检查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3,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健康检查。,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定期职业健康检查时,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关系的客观记录,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法院审理健康权益案件的物证。因此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应当满足连续、动态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诊断职业病以及职业卫生执法的需要,内容应当完整简要。,(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办法把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资料规定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在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好这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三)处罚,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根据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处以不同数量的罚款:,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量处以不同数量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卫生部在2002年3月以第24号令发布了,并于2002年月1号起施行。本办法共有七章,四十一条,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诊断机构、诊断、鉴定、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1,2,3,4,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中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才有资格进行职业病诊断。,(二)职业病诊断,(三)职业病鉴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该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职业病鉴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组专家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或委托办事机构承担职业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鉴定,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必要的材料。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可能与鉴定有关时,必须回避。,职业病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四)监督管理和处罚,.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管理 在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续展,原批准机关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证书。,2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也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在2002年3月以第25号令发布了该处理办法,并于2002年5月1号起施行。本办法共有三章二十三条,其主要分成总则、事故报告、事故处理三部分。,(一)事故的分类,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l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二)事故调查处理的内容,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有: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组织事故调查,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结案存档。,(三)事故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四)事故处理,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安、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五)处罚,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相应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在2002年7月以第31号令发布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9月l号起施行。本办法共有五章,四十条,其中包括总则、资质审定、资质管理、罚则、附则。,七、其他配套法规,第三节 职业卫生 监督管理,监督对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已经存在,正在生产,并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分类,按其性质可分为: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按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内容可分为:建设项目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职业病的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等。,一、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把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性有害因素,控制在项目设计和生产实验阶段,从而防止职业性有害因素在用人单位正式投产后,造成生产作业场所的污染和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损害。,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厂址选择,评价与审查,综合分析选址,下风侧和 主要河道的下游地点。,不得在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第一、二类开放型同位素放射性工业企业不得设在市区内。,企业和居住区之间应设置足够宽度的卫生防护距离,废弃物堆放和填埋场防止污染水源和土壤,保证下游最近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地面水质卫生要求,厂址选择,建设单位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用途、生产性质,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设置生活卫生设施,相应防护设施,经费预算,其他,三十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核,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审查流程图,评价与审查,(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时,必须深入现场了解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的情况。,二、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在我国,对存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根据其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分级如下:I级浓度(强度)接近国家卫生标准的企业(如粉尘、毒物超标2倍,噪声95dB(A),高温33等)根据工作需要及企业的变动情况,对该类企业的职业卫生状况可实行抽查监督。,级浓度(强度)比较高(如粉尘、毒物超标5倍,噪声5倍,噪声105dB(A),高温38C等)。这些企业是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的重点对象。,监督内容,1职业卫生组织管理的监督 2对防护措施的监督 3有害作业职工健康监护,三、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与管理,包括: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审查批准;职业病诊断鉴定人员的考核审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程序的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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