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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收养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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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收养法课件.ppt

    第八章,收养法,重点问题,?,收养及其法律特征,?,我国的收养立法,?,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一、收养的概念和特征,(一)收养的含义,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的条件,,通过一定程序,将本属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并发生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二)收养的法律特征,收养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收养的条件和程序由法律加以规定,2.,收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3.,收养行为导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4.,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二、我国的收养立法,?,我国的收养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立法根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调,整公民之间的人身关系的法律规定等,是,收养法的重要法律渊源。,?,作为中国收养法主要法律渊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我国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规定有两类,:,一类,是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另一类是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一)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1.,被收养人应当为得不到生父母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收养法第,4,条规定,尺,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送养人须为法律所认可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孤儿的监护人,在送养未成年的孤儿时,监护人必须事先征得对其,有抚养义务的其他近亲属的同意。如果有抚养义,务的近亲属不同意送养,而监护人又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不能送养该未成年孤儿,应当依,照民法通则中有关监护制度的规定对监护人,加以变更。,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送养子女时,须双方共同送养。,限制在某些情形下的送养行为,:,第一,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第二,在配偶一方死亡时,死亡方的父母要求,行使优先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的,生存一方不得将该未成年子女送养。,案例:丈夫死后,妻子送养子女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吗?,收养法第,8,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3.,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作为收养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1),无子女。,此处的无子女,是指作为收养人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因无生育能力而没有子女,或者作,为收养人的夫妻不愿生育而没有子女,或者作为,收养人的夫妻所生子女已经死亡,或者作为收养,人的无配偶者没有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即没有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4),收养人年满,30,周岁。,4.,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收养合意应当遵循下列要求,:,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必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成立收养的合意应符合法定的方式。,(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法第,7,条第,1,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国内公民在收养其兄弟姐妹的子女、堂兄弟,姐妹的子女、表兄弟姐妹的子女时,收养,条件,放宽之处,有以下四点,:,(1),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2),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之女,,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须有,40,周岁,以上法定年龄差的限制。,(4),被收养人,不受,须,不满,14,周岁,的限制。,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和儿童,收养法第,8,条第,2,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3.,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收养法第,14,条规定,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四、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我国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收养登记程序,,同时以收,养协议及收养公证为补充。,(,一,),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二,),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1.,申请,(1),为保证收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办理收养登记时,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2),申请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3),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根据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收养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审查,3.,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发证,之日起正式成立。,五、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一,),收养协议,订立收养协议应当符合如下要求,:,收养协议的形式,应当为书面协议。,收养协议自收养关系当事人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二,),收养公证,办理收养公证并不是成立收养关系的必经法律程序。,只有在收养关系当事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情况,下,才依法予以办理。,收养登记是收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是出于当事人的意愿,要求而采用的。,六、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按照法律后果的不同,可以把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分为收养的拟制效力和收,养的解消效力。,(一)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发生相应的亲属关,系等法律后果。,收养关系成立的拟制效力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养子女的姓名权,2.,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3.,养父母对未成年养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5.,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权,6.,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发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案例:与养母离婚的养父和后来的继父谁应对养女,负抚养义务?,养父与养女之间的收养关系,不因其离婚而解除,,养父应该给付抚养费。,继父与养女之间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女关系,,不应承担抚养义务。,(二)收养的解消效力,收养关系成立的解消效力,是指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消除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等法律后果。,案例:过继(办理了收养手续)给他人的子女还有义,务赡养亲生父母吗?,养子女和其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该子女对生父母不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收养关系的成立并不能改变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故婚姻法中关于直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限制性规定,仍然适用于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三)收养的无效,1.,收养的无效,是指已发生的收养行为因违,反法律关于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而,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依照民法通则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导致收养行为,无效的原因,主要为,:,送养人和,收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成立收,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收养行为违反法律,(,包括有关收养条件和收养程序的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收养无效的确认及其法律后果,?,我国收养无效的确认有两种程序,:,第一,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某一收养行为,无效。第二,由收养登记机关通过,行政程,序,确认某一收养行为无效。,?,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该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收养登记机关确认无效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宣布该项收养登记自始无效,七、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协议解除收养关系,1.,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第一,在养子女成年前,协议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送养人同意。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第二,在养子女成年后,协议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2.,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收养法第,28,条规定,尺,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1.,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但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2.,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利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民事诉讼。,(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1.,解除收养关系后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由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2.,解除收养关系后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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