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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宝网络支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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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宝网络支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毕业论文.doc

    2023年3月28日作者: 指导教师: 专业名称:电子商务支付宝网络支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支付宝网络支付中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启示下,在电子商务领域将会有更合理、更有效的支付模式出现,从而促进和适应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人们的网络生活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 发展前景 风险 问题的对策一、第三方网上支付中介发展的现状1、第三方网上支付中介简介所谓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2、第三方网上支付中介特征第三方网上支付中介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第三方支付外贸收款平台提供一系列的应用接口程序,将多种银行卡支付方式整合到一个界面上,负责交易结算中与银行的对接,使网上购物更加快捷、便利。消费者和商家不需要在不同的银行开设不同的账户,可以帮助消费者降低网上购物的成本,帮助商家降低运营成本;同时,还可以帮助银行节省网关开发费用,并为银行带来一定的潜在利润。 第二,较之SSL、SET等支付协议,利用第三方支付外贸收款平台进行支付操作更加简单而易于接受。SSL是现在应用比较广泛的安全协议,在SSL中只需要验证商家的身份。SET协议是目前发展的基于信用卡支付系统的比较成熟的技术。但在SET中,各方的身份都需要通过CA进行认证,程序复杂,手续繁多,速度慢且实现成本高。有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商家和客户之间的交涉由第三方来完成,使网上交易变得更加简单。 第三,第三方支付外贸收款平台本身依附于大型的门户网站,且以与其合作的银行的信用作为信用依托,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较好地突破网上交易中的信用问题,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二、第三方网上支付中介快速发展原因分析第三方支付平台凭借在信用担保机制、银行支付网关接口整合、行业支付深度解决方案等方面的探索创新,较好地满足了各类客户的资金支付需求,在促进交易、提供支付便利和增值服务上形成了自身的特色和优势。与单纯的银行结算相比,第三方支付创造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和产业链。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效满足了网络交易中附带信用担保和信用评估的支付需求特性,这是其站稳脚跟并获得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石。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如何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是市场规模扩大的关键和瓶颈。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新的交易方式和信用中介,不仅具备资金转移功能,而且实现了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和监督,即买方选购商品后,将货款支付到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并由第三方平台通知卖家款到发货,买方收到货物,经检验确认无误后,再通知第三方平台将货款转至卖家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还对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进行详细的记录,并以双方的满意度评价结果作为划分信用等级的重要参照。基于信用担保和信用评估的交易机制巧妙平衡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增强了网络交易的可信度,在助推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显著扩大的同时,也使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得了迅速发展壮大。以集成银行支付网关的技术优势和灵活的定价策略,打造一站式便利支付平台在技术支持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整合了各商业银行的支付网关接口,成为众多商户和众多银行之间的桥梁,在一定意义上形成了“网上的银联”,即商户只需一次性接入,即可使用该支付平台支持的所有银行卡进行网上收付款,而不必单独同各家银行接洽。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申请手续简捷,使用便利,用户仅凭账号和密码就可完成所有支付交易,较之银行网银系统可省去不少烦琐的步骤环节。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提供的一站式接入服务,既具备银行网银安全、稳定的特性,又使银行和商户都避免了一对一开设支付网关接口的高昂成本,以高效率、低成本、支持多种银行卡的优势,满足了一大批银行无暇顾及的小微企业和小型商户的支付管理需求。在定价策略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以规模优势向银行取得较低的价格7,然后把这一低价转报给客户,形成比银行直接报价更具吸引力的价格优势。此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价格策略十分灵活,部分客户在接入初期可获得近乎于零的超低价格优惠,这导致客户倾向于直接接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商户服务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航空、旅游、彩票、网游、保险、物流等细分行业差异化的支付需求特征,积极探索行业个性化的支付解决方案,通过构建与商业银行差异化的竞争优势,全力打造“行业支付专家”。以网络支付领域最大的细分市场航空票务为例,第三方支付机构针对航空公司及其票务代理人的实际需求,创新合作模式,深度挖掘行业应用增值服务,所推出的即时分账服务和大额网关支付等极大地提高了航空公司和各级代理人资金结算的运作效率,受到了市场的普遍欢迎。此外,第三方支付平台还为商户提供了自动提现、订单查询、退款止付、发货信息同步、自动对账和广告营销等各种增值服务,这些特色服务模式已逐渐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在个人用户服务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满足网络购物支付需求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各类支付应用领域,全方位把握用户各类支付需求。凭借高效的研发创新实力以及对用户需求的快速响应,第三方支付机构推出了跨银行的产品服务组合和多样的支付解决方案,使客户对支付平台的使用黏性显著增强。以支付宝为例,目前其业务范围已涵盖网络购物、水电煤气缴费、通讯缴费、信用卡还款、交房租、送礼金、AA收款、捐赠、担保交易收款、买保险、买机票、订酒店、买彩票和游戏点卡等多项支付业务,用户使用支付宝账户基本能够满足各种日常支付需求。三、第三方网上支付中介存在问题1、第三方网上支付中介的风险第三方网上支付主要有网络安全风险、金融风险、法律风险(1)、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方网上支付的业务及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 故网上支付系统的安全是第三方网上支付面临的重要风险。虽然目前网上银行和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都设计有多层安全系统, 并不断开发和应用具有更高安全性的技术及方案, 以保护支付平台的平稳运行, 但是从总体来说,其安全系统仍然是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中最为薄弱的环节。这种风险可来自计算机内部,比如系统停机、磁盘损坏等不确定因素, 也会来自网络外部的黑客攻击, 以及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数据传输过程中遭到攻击,威胁用户资金安全;二是网上支付应用系统本身存在的安全设计上的缺陷可能被黑客利用,危害整个系统的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三是计算机病毒可能突破网络防范,入侵网上支付的主机系统,造成数据丢失等严重后果。 (2)、金融风险 资金滥用。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中,除支付宝等少数几个并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存在专用账户外,其它公司大多代行银行职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可能出现不受有关部门的监管,而越权调用交易资金的风险。 诈骗犯罪。由于网上交易的匿名性和隐蔽性,使第三方支付可能成为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来实现诈骗的手段,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购买者对第三方支付流程以及后果的不熟悉,利用安全漏洞来骗取钱财,比如说,支付平台的网上操作中有取消支付的选项,在取消支付后,如果直接撤销刚才的取消操作来再次确认支付,顾客的钱就在未收到购买物品之前就打到了销售者的账户中,造成诈骗。 盗卡恶意支付。虽然越来越多的银行已经不再默认银行卡可直接上网,而是用户通过申请并认证的方式,才可开通网上银行,但多数情况下,用户只需要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在网上提交一个申请,即可开通网上银行。如何防范盗卡者在网上恶意支付,对于第三方支付厂商来说,在缺少必要信息支持的环境下,建立这样的风险控制系统就更为艰难。 (3)、法律风险 对于第三方的法律地位问题,及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在法律上还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虽然从业务上来看,这些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提供支付服务,但是它同时又聚集了大量的资金,从某种程度来说已经具备了银行的性质,但是却不受银行相关法律的控制,尽管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都以中介人的名义对外宣传,但实际上,其业务明显存在“吸纳储蓄”的嫌疑,用户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可能成为其主要的利润来源,这显然涉及到金融的范畴。所以,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需要进一步以明确的立法加以规范。 在法律责任方面,国家并无专门法律调整网上支付法律关系,实践中往往依据合同法和侵权法。但如果将第三方网上支付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完全交由合同法和侵权法调整,消费者因其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因为在网上支付的合同中,消费者根本没有决定合同内容的权利,只能选择接受与否。第三方网上支付较之于传统支付方式其技术性更强,同时存在一些安全漏洞,如果客户在交易后财产被盗取或系统故障,使得客户遭受损失,应如何界定各方责任,也缺乏规范,这些最终将制约着第三方网上支付的发展。2、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间竞争加剧支付行业的快速发展,让很多人看到了其市场空间的巨大,我国目前刚刚成立了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清算协会的建立有助于行业更好的发展,第三方支付是一个全新的行业,一方面需要主管部门的监管,另一方面,也需要支付企业自身的努力以加强行业自律。随着支付清算协会的成立,有分析人士认为“支付牌照”也会在近期发放。而支付牌照的发放也就预示着,第三方支付获得了国家的认可,从此有了正式的身份,不会再有“政策风险”,程善宝告诉记者第三方支付从此会深入很多领域,市场会足够大,支付领域也面临多元化发展,那其他第三方支付厂商会积极圈地,市场格局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支付宝在第三方支付领域的交易规模接近一半,从艾瑞咨询支付行业季度发布数据来看,过度依赖电商交易的支付宝等企业,面临电子商务季节性因素的较大影响,而随着支付行业的不断发展,单纯依靠网络购物的支付企业,正在受到来自其他支付企业的严峻竞争,而行业拓展已经成为非独立支付企业不断发展的重要趋势。不仅如此,支付领域来自多方竞争,最近银行调低了网购支付限额,有分析人士表示,银行看到了第三方支付的巨大蛋糕,也来想分一杯羹。此外移动运营商也开始做手机支付,这些虽然都丰富了第三方支付领域,但是也会加剧之间的竞争。3、商业银行可能与第三方支付形成竞争作为支付业务的传统媒介,商业银行在帮助交易双方实现资金转移支付的同时,也为自身赢得了客户和收益。然而,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业务领域的不断延伸,同样具备了商业银行存贷汇的基本职能,其虚拟账户的储值功能和支付功能既分流了部分银行存款,又替代了大量中间业务,使客户的整个支付行为可以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导致商业银行作为借贷中介脱媒之后又面临支付脱媒的挑战。其一,第三方支付平台对银行中间业务形成了替代。除未能拥有实体账户介质外,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已形成相对独立、与银行功能类似的结算账户体系。例如,支付宝、财付通、易宝支付和快钱等能为企业客户提供大额收付款、多层级交易自动分账和一对多批量付款等各种资金结算产品;为个人客户提供信用卡免费跨行异地还款、转账汇款、机票订购、火车票代购、保险续费、生活缴费等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以较低的价格8提供与银行相同或相近的服务,已然对银行的结算、代理收付等中间业务造成了明显的挤占。此外,第三方支付平台已开始将资源优势延伸至线下,通过铺设POS网络和代收付费系统开展线下收单、医保支付等业务,对银行形成了新的竞争。以结算业务收入为例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2010年交易额将达8500亿元,比照银联POS消费“超市类”商户0.5%的费率来测算,其业务收入将达42.5亿元(假设不考虑减免因素)。若今年我行结算与清算业务收入为200亿元(上半年95.46亿元),则其对我行同类业务的收入比率将达21%。其二,第三方支付平台对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形成了替代。用户注册第三方支付账户后,即可通过互联网、手机等完成账户资金的转移支付,其中收付款管理、转账汇款、信用卡还款、网上缴费、网上基金、网上保险等与银行网银的功能并无明显差异,用户无需注册银行网银就能便利地实现大部分支付要求,使部分电子银行客户出现分流。其三,第三方支付平台对银行存款形成了分流。目前,用户不仅可以通过银行网银、邮局汇款、手机充值卡等渠道为第三方支付账户充值,而且还可以在指定网点(如便利店、药店等)进行现金充值。这意味着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资金来源上已经可以脱离银行体系,并具备了一定的“吸收存款”的能力。从持有货币(存款)所实现的“交易”、“预防”和“投资”三大功能来看,当前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分流的还只是“交易”功能,影响的的主要是银行活期存款。以支付宝沉淀存款为例,目前日均余额仅在数十亿数量级,尚未对商业银行形成挑战。但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高速发展以及业务触角向代理保险、代理基金等领域拓展,未来还将对存款的“投资”功能(定期存款)形成分流和竞争,其潜在威胁不容小觑。其四,第三方支付平台对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形成竞争。凭借对产业链上下游交易行为和资信记录的全面掌握,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始为中小企业和商户打造网络融资平台,通过网商融资和网络渠道融资两种形式为商户提供资金支持,适应了中小企业融资“小”、“短”、“频”、“快”的需求特点。以阿里巴巴为例,其“网络融资”贷款规模从2007年的0.2亿,迅猛增长到2008年的14亿、2009年的46亿,预计2010年将超过100亿。其竞争力和成长性不可低估。其五,最为重要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拥有庞大的客户数量,且一旦建立关系,便会产生较强的客户黏性。截至2010年6月末,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个人客户数已分别达3.5亿、1亿和0.7亿,企业客户数也分别达到46万、40万和58万。尤其是支付宝的个人注册用户甚至已超过工行、建行、农行的个人客户数(见表2)。表1 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业银行客户数量的比较个人客户数(户) 企业客户数(户)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3.5亿46万快钱0.7亿58万商业银行建行3.1亿工行2.3亿392万农行3.4亿260万庞大的客户基础不仅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了巨大的业务潜力和盈利空间,还使平台在今后与银行的竞争中占据越来越强的话语权和博弈筹码。特别是大量中小型银行,由于自身渠道和客户数量的限制,在与平台的合作中,很有可能乐于充当资金清算后台的职能,从而形成“第三方支付平台(大前台)+中小银行(小后台)”联盟,来冲击银行业市场现有格局。例如,中移动入股浦发银行20%股权,便是瞄准了发展空间巨大的移动支付市场。凭借其强大的客户基础和影响力,中移动致力于打造“移动金融”平台,而不是满足于仅仅充当银行的支付通道和赚取微薄的流量费。目前,中移动主导的手机支付已与中国银联主导的无线支付展开了“标准”之争,这将深刻影响未来的移动金融市场格局。4、用户的不信任和隐私安全问题网络商务中的第三方平台诞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互联网中人与人之间缺乏必要的信任。它是一个中间桥梁,是一个由软件和硬件构成的平台,同时它也是一套安全的信任管理机制,通过这个机制,对买卖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规范,惩罚,在此基础上,解决双方的信任问题。1网络商务中影响信任度的相关因素网络商务中影响信任度的相关因素与网络商务的参与方相关,即网络平台,消费者,商品本身1。1)网络平台。其首要因素是交易安全性。如果丧失了交易安全性,那么网络商务将不复存在。体现这种交易安全性因素包括以下手段:支付手段多样化;第三方保证支付;信用评估体系;网站信用等。如当当使用支付手段多样化(货到付款),淘宝使用第三方保证,京东则利用网站信用等。可以说网络商店交易的安全性越高,越容易受到消费者的信任。其次是法律制度,即网络有法律和科技的保护,以确保网络交易的安全。完善的网店,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诚信度应该受到严格监管,监管程度越高,越容易博取消费者信任。2)消费者。主要是感知隐私受保护程度和个人信任倾向两个方面。网上交易不可避免要使用一些私人的信息,如电话,地址,银行账号等5、在途资金和虚拟账户资金沉淀由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的交易量也在逐年上升。根据艾瑞咨询即将发布的2009年第二季度中国网上支付市场监测报告研究显示,2009第二季度网上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1250亿元,环比09第一季度的1096亿元上涨12.8%,同比08第二季度的575亿元上涨117.4%。虽相比06、07年同期增速明显放缓,但行业发展速度依然较高。从2007年到2009年,第三方支付交易额规模在逐年上升,而且发展势头迅猛。资金额从2007年的160亿到2009年的1250亿,这是一个惊人的增长。今年7月6日,支付宝总裁邵晓锋在公司半年度大会上宣布,支付宝用户数突破2亿大关,日交易数达400多万笔,日交易额逼近8亿元人民币,预计年底可实现12亿元日交易额的目标。而据艾瑞咨询此前发表的研究数据显示,去年淘宝网全年交易额达999.6亿元。据悉,每天固定停留在支付宝账户上的资金超过2亿元。仅支付宝就产生了如此多的沉淀资金,那从整个行业来说,十多亿的沉淀资金其定性和收益归属问题确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1)、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所谓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是指停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中的、买卖双方待结算交易货款的集合2。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中买卖双方的货款大量存在着延时交付、延期清算的情况,从而导致该平台中出现了大量积累下来,不参与流通的资金,即为沉淀资金。沉淀资金的形成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买家提前将资金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但并没有发生交易行为只是为下次交易提供便利,此资金在下次交易结束之前就沉淀下来。另一种情况是发生实际的交易行为。从上文介绍的支付流程可以看出,货款在从买家汇至支付宝在到支付宝付款给买家的这段时间中,由于买卖双方的地域问题,物流问题而产生的时间差,货款在支付宝中会停留一段时间,因此就形成了沉淀资金。除非消除这种时间差,才不会有沉淀资金。但从目前的电子商务交易的现状来说,买家和卖家之间的不完全信任使货款在货物运输途中只能保管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而那些不需要长途运输的交易商品,如软件,音频等可以通过网络传输而时间差很少的商品在目前的交易商品中所占比率较少,大多数商品还是实体交易,因此沉淀资金的存在是第三方支付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是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发展而产生的,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个新的组织,而发展的速度又快,因此现行的很多法律法规涉及不到,所以在法律地位很不明确。与之相伴的沉淀资金的使用,监管也无法确定。而巨额的沉淀资金如果闲置,就会造成资金的浪费,毕竟资金只有快速流通才能创造价值。如果使用,谁来使用,如何使用,其中的金融风险又该怎样控制,这些都需要深思。(2)、 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存在问题及分析    现今沉淀资金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个是定性问题,另一个就是监管问题。 沉淀资金的定性问题沉淀资金如何定性,目前我国的监管部门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明。但正是由于性质的不确定性,才会有支付平台对沉淀资金的不同处理方式,以及公众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处理沉淀资金的诸多猜疑。在我国,一种观点认为沉淀资金是保管合同的标的物3。原因在于,支付者也就是买家将货款汇至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代为保管该资金,资金的所有权仍然是支付者。我国合同法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该物的合同。”因此,支付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存在保管、委托两种合同关系,而沉淀资金则是支付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另一种观点认为沉淀资金具有存款的性质。存款是指存款人在保留所有权的条件下,把使用权暂时转让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或货币。首先,在第三方支付中,支付者在交易中拥有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其次,虽然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中担当的是中介的角色,其实它也是交易风险的承担者,为客户提供的是一种免费的交易安全服务,所以支付平台完全有暂时使用沉淀资金的权利来作为服务的等价交换物。最后,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是银行或金融机构,这个问题还有待商讨,但央行最初把第三方支付的性质定义为非金融的第三方支付,后来又改为非银行的第三方支付,也就是说已经承认是金融行为。因此,沉淀资金具有存款的性质。由此看来,针对沉淀资金的定性问题还没有达成一致的见解,而这种不定性使沉淀资金的处理一直处于“灰色地带”,无法让企业合法地处理资金,让公众明晰资金流向。沉淀资金的监管问题由于无法定性,也就无法对沉淀资金进行系统的监管。面对如此巨额的沉淀资金,如果缺乏管理,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之用于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除支付宝等少数几个支付平台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存放在专用账户外,其他公司则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有可能出现非法使用往来资金的现象。上海曾经发生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卷走交易资金的欺诈案件,支付者将钱汇入第三方账户,交易结束后卖方却没有收到货款。但即使是专户,也是第三方支付厂商在商业银行的账户,银行无权过问账上资金的流向。即使有权过问,交易都是在第三方支付厂商的虚拟账户里进行的,银行并没有掌握交易数据,并不知道该给谁付多少钱,只能听命于第三方支付厂商的调用。假如第三方支付厂商想要洗钱或者是把用户资金挪作他用,是轻而易举的事。而且如果第三方支付企业出现现金流断裂甚至是出现破产清算的现象,那么将会立刻陷入无钱可付的局面,必将产生大量纠纷。明确第三方支付商的法律地位和沉淀资金的性质在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担当了多重角色。最基本的角色是支付中介,交易双方通过中介的信用担保来进行安全的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也都会尽量称自己为中介方,确立自己是为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地位。如果仅仅是中介,第三方支付平台和支付者之间就涉及到合同关系,由前面的论述可知,沉淀资金也就可视为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是属于支付者,第三方支付平台无权擅自使用沉淀资金。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不仅仅是简单的中介机构,它提供的服务类似于结算业务,具有了金融行为。所以,沉淀资金也具有存款的性质。如果是存款,第三方支付商其实就可以利用这笔资金进行投资。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必须尽快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第三方支付商的法律地位和沉淀资金的性质,才能明确有关具体制度,严格规范其经营业务的展开,对沉淀资金的归属和使用有一个明确的交代。制定沉淀资金的监管制度由于沉淀资金存在金融风险,因此相关部门要制定严格的监管制度。如果法律规定沉淀资金是一种标的物,那么可采取如下的监管措施。首先,以法律形式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将企业的运营资金和交易资金分离,并且将交易资金存入各大银行的专用账户。禁止将这笔资金进行贷款、投资或挪作他用对用。其次,现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彻底盘查。针对那些没有开设专用账户,直接支配交易资金的支付平台,勒令其进行整改。再次,增加银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专用账户的审核权限,在进行资金审核时,支付平台须出具详细的交易数据来说明资金的流向。如果法律规定沉淀资金是一种存款,可允许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合理、合法的投资,取得相应的收益。监管的重点应该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投资的领域和投资的额度。对于投资的领域应当仅限于低风险、高流动性的货币市场,严禁将沉淀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以及其他高风险、低流动性的领域,以降低投资风险。投资的额度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规模而定,避免失败后支付平台资金无法正常周转引起客户的利益受损。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将每次投资的领域和额度上报,经相关部门审查后方可进行投资。在监管下公开操作沉淀资金的可能性和方法目前对沉淀资金的监管模式是趋向于控制沉淀资金的金融风险,这是由我国相关立法的不完整和第三方支付模式的不成熟所决定的。但是随着立法的出台和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在监管下公开操作沉淀资金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健康发展的趋势。如果操作得当,巨额的沉淀资金将会是支付企业的一个赢利点。除却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沉淀资金合法投资获取收益外,还可考虑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以某种合同方式共同使用。共同合作的原因如下:第一,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银行虽有竞争但更趋向于合作的关系。首先第三方支付必不可少的要进行资金划拨和清算,这些都必须通过银行才能实现。其次,当前国内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仍依靠存贷款业务产生的利差收入,银行业的电子化发展水平还远远达不到现代银行业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合作,推动网银业务的发展不仅是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也是发展现代银行业的必然选择。所以,两者的合作关系在未来会更加密切,共同解决沉淀资金问题是一个可行的合作方法。第二,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平台上的卖家来说,沉淀资金的存在是一个矛盾的问题。因为在交易过程中,一方面交易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沉淀无法流通,另一方面卖方在货物运送途中没有收到货款发生资金周转困难问题,一方无法用,一方又急需用,这种矛盾也使沉淀资金的使用成为可能。在国外的PayPal机构中,是通过基于保证金账户的小额贸易融资,信用卡等方式为卖方提供贸易融资。在我国,支付宝在2007年联合中国建设银行推出“卖家信贷”服务,现已逐渐成熟。支付宝卖家信贷服务是一项以电子商务诚信体系为基础、支付宝交易资金为质押的信贷服务。建设银行作为放贷银行,贷款申请和归还贷款操作全部网络化,都在支付宝账户内进行,用户7×24小时均可享受贷款服务。支付宝会对每个用户的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分,相关的模型信息基础由十几类指标组成,其中包括会员的基本信息、安全手段、交易情况、认证情况、银行关联、投诉与处罚等等。符合要求的用户提出申请后,支付宝的风险控制团队会再进行一个人工核查,并最终通知用户是否可以开始贷款,整个流程在一两天之内就可以完成。支付宝卖家信贷服务单笔可贷款额度下限为50元,上限为5万元,累计可贷额度最高可达10万元。从支付宝的卖家信贷服务来看,既可以让银行从放贷中或得收益,也可解决卖家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交易资金即沉淀资金参与流通,为卖家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创造更多的价值,确实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但也存在着问题。因为其中的信用评价是基于卖家的网络交易数据建立的,很多银行不能仅凭虚拟交易来发放贷款,而且由于支付宝中符合信贷标准的卖家很多,银行的处理能力可能无法满足这种小额海量的信贷处理要求。如果将支付宝的卖家信贷服务扩展到整个第三方支付平台,就需要联合支付平台和银行在开诚布公的情况下制定出公平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即能真实反映卖家的信用,又能让银行接受。而且,针对银行的处理能力应作出一个流量的估计,以免超出银行的处理能力而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在估计流量的基础上选择适合的银行或和多家银行建立合作关系。结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沉淀资金的产生是当前支付模式中不可避免的现象。随着第三方支付交易量的增大,沉淀资金如何使用和监管才能避免金融风险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更加值得关注。尽快确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地位以规范金融秩序,明确沉淀资金的归属,在有效监管的制度下公开操作沉淀资金以加快资金的流通达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和银行共赢的目的,这些还需要政府和第三方支付商共同的努力。6、第三方网上支付中介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在第三方支付中,支付双方与支付服务的提供商达成合意,其实是一种民事法律要调整的关系。然而由于其涉及用户资金的大量往来和一定时期的代管,就必然引起行政监管的介入,不管从客户资金安全还是从维护金融安全的角度来说,都应该加以重视和规范,避免出现没有监管私自使用资金的风险,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样在具体操作层面,也存在怎样处理好在支付过程中要求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多方相互认证的问题。目前我国相关的专门规范还比较缺失,使得第三方支付机构游离于监管,从而不利于我国的金融安全。存在主要问题是:(1)、法律地位不明确 第三方支付业务属于电子商务中的网上支付系统,是电子支付的一种,是指以计算机及网络为手段,将附载由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传,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支付方式。 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信用中介,理论上不直接参与整个交易的活动,并参与的业务接余网络运营与金融业务之间,从实际的业务操作者来看,目前很多第三方支付平台实质上已经具备了银行的某些特征,充当电子支付中的信用中间和支付中间,吸存资金,开设账户,发行电子货币等等,实际上都已满足到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已经具备了网络银行的特征和功能,但又不被银行所监管,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性质缺乏定论,使得第三方支付机构有机会游走在法律条例的监管之外,形成了潜在的金融风险。 第三方支付法律部分的确定时解决其他由之带来的法律问题的根本与基础,第三方支付的合法性也形成了目前值得探讨的一个话题。第三方支付平台出现之后,原本属于银行的资金流动业务,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分成两个看起来独立的交易过程,银行知识按照第三方的指令将资金转入,第三方支付机构代替银行办理了结算业务的环节,尽管目前许多第三方支付机构都极力表现,自己只是交易过程的信用中介,并不参与交易过程,但他的业务范围确实伸向了银行的业务范畴。我国迟迟没有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主体定位,而市场又对处在一个组织模式混乱,缺乏行业协会监管的环境下,从而论第三方支付有机会游离于法律条例的约束(2)、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目前,我国的法律上还没有专门的一块来约束和调整第三方支付过程中的各个当事人关系,可以说消费者目前仍处于一个弱势环境中,因此在发生纠纷时,第三方支付平台往往将自身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消费者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在电子支付合同中,消费者只能选择接受,而关于合同的内容无权干涉,当出现为题与矛盾时,消费者想要维护自身利益相对困难,针对消费者保护这一块也是我国法律中的一大空白。四、第三方支付存在问题的对策1、明确法律地位国家应尽快出台第三方支付办法,明确第三方服务方的法律地位。尽管第三方支付平台把自己定义为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间机构,力图避开相关的法律约束,但实质上他们所提供的代理业务都是银行的专有业务,较之银行更为严密的内控体系和较高的支付能力,其蕴藏的资金风险、,支付风险与道德风险应更加引起重视。2、加强监督管理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首先明确市场准入门槛。由于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 从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商注册资金规模、资质参差不齐,容易引发风险。其次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应规定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自有账户与用户沉淀资金的账户相分离。禁止将用户沉淀资金进行放贷、投资或挪作他用, 由银行对用户资金账户进行托管。目前工商银行便为“支付宝”托管账户, 并且每月出具账户资金的使用报告。最后建立第三方支付保证金制度。要求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在其开户银行存有一定金额或交易比例的保证金, 一旦第三方出现问题, 银行可以立即冻结这部分资金用以抵御风险, 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广大用户的资金安全, 不致因第三方机构的风险而蒙受过大的损失。3、扩大监控范围由于第三方本身的特点,使得通过第三方支付成为某些非法交易的捷径,因此很有必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通过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的流向,将其纳入洗钱监控范围。4、提高网络安全技术第三方网络平台应不断投入人力和财力,不断研发更新的安全手段,分别在网络层系统层应运层提高安全技术手段,确保网上安全交易,推动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五、发展前景及结论拥有款项收付的便利性、功能的可拓展性、信用中介的信誉保证等优势,第三方网上支付较好地解决了长期困扰电子商务的诚信、物流、现金流问题,由此,引来电子商务网站和商家的追捧。有人甚至说,如果把电子商务看成是未来经济发展的发动机,那么,第三方网上支付就是这部发动机的主力助推器。国内市场上早在1998 年就有了第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目前,国内网上支付平台服务范围已跨越b2b, b2c,c2c 等多个领域,在国内外积累了一定的固定用户数量,占据了先天的业务背景优势。随着2 0 0 5 年初以来网络支付的迅速走红,越来越多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也开始出现,加入战团。国内银行信用卡跨行、跨区域的壁垒正在被逐渐打破。现今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依托于中国银联,背靠金卡工程,得到了各大商业银行的大力支持,接入后,就可以同时接通众多的银行、网关甚至国际卡,全面推动了网上交易渠道的畅通。全面应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成为开展电子商务,增加传统企业竞争力的新趋势。在长期困扰电子商务的诚信、物流、现金流问题通过应用在线支付工具得到解决后,应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提升网站的形象和竞争力、提高消费者忠诚度、降低交易风险,将是一举多得的事情。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启示下,在电子商务领域将会有更合理、更有效的支付模式出现,从而促进和适应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人们的网络生活。参考文献: 1 曾协和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问题研究 现代商业2008.12 2 唐骏 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问题研究 3 何卓明 第三方支付研究 佛山科学院学报 4 高佳卿 第三方支付现状剖析与未来发展思考 2006.10 5 雷战波 第三方支付行业面临的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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