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毕业设计精品] 关于网页著作权的相关研究.doc
摘 要网络时代的到来令人们的工作生活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它以其开放性、快速性、无纸化等一系列特点加速了人类文明成果的传播速度以及扩大了传播的范围,但由于其具有虚拟性、讯捷性等特点,加上法律本身具有的局限性,使得国家现有的各个部门法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挑战。网站是现代社会信息快速传递最重要的载体之一,而网页是网站的基本组成要素。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如果网页具备了著作权法保护作品中的独创性、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属于智力成果,这三个法定构成要件,就应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近年来,国内关于网页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日益增多,但是我国法律还没有对网页的法律属性做出明确的定位,导致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法律纠纷中遇到了一系列的难题,如网页作品如何归类、网页著作权的侵权形式以及法院管辖权问题等。在网络蓬勃发展的今天,我们需要对网页作品做出明确定位,进而对网页作品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本文除了引言以及结束语之外将就网页著作权的相关的问题分为四部分进行深入探讨。 第一章:网页著作权的概述。本章从“北京创联通讯网络公司诉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权著作权纠纷案”入手,引进网页的概念、网页作品属性、网页作品类型、网页著作权的归属等问题。第二章:网页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表现形式以及法院的管辖权。网页著作权侵权行为是网络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网页著作权侵权行为也应具备一般违法行为的构成四要件,即违法性、主观过程、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同时网页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侵权类型以及法院如何管辖也是本章要阐述的重要内容。第三章:网页著作权的保护方式以及网页著作权的行使。网页著作权是著作权人专有权在网络上的体现,网页具有的特征表明它和传统的著作权作品有所不同,因此网页的著作权的保护方式与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作品的保护方式又有所不同。第四章:网页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界限。著作权是专有权,为平衡著作权人专有权和社会公益之间的利益冲突,在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区域内,法律规定著作权了合理使用范围,作为对著作权的限制。关键词:网页著作权;侵权;合理使用ABSTRACTThe advent of the network has brought about great change into our life. However, it offers a challenge to our department law in different extent because law has its limitations and netwok possess the distinctive features of virtuality and speed rapidness. On the open and paperless network, the spread of achievements of human civilization are accelerrated and the scope of communication is expanded. Websites are the most important carriers in transmission of information in modern society, and webpages are the basic elements.under the principle of copyright law, a work will be protected by copyright when it is an original and copiable creation in art, literature and science. Originality, duplicability and intelligence achievement are legal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which a work should take. According to the copyright law , if a webpage held these three characteristics, it can be the subject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In recent years, many disputes concerning with the copyright of webpage have occurred at home. However, chinas law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provide no clear rules on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webpages. Therefore it makes a lot of trouble when national judciary dealing with legal disputes about webpage copyright. It is not clear that which type of work a webpage is,what infringing form it has, and how the cour to govern. With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networks,we need to clearly examine the legal characters of webpages, and then take a effective legal protection to webpage. Except the introduction and the conclusion, this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4 chapters.Chapter one discuss the overview of webpage copyright.this chapter starts from the analysis of “BeiJing ChuangLian v.BeiJing HuiMeng” case, then introduce the webpage concept, webpage type and webpage properties, and so on.Chapter two examines the elements of infringment act about webpage copyright and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infringing on webpage copyright is one manifestation of infringing on copyright in network, it is an offense.so it requires the same elements as general offense, that is to say, illegal and subjective fault,damage,and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sequences.meanwhile, the type of webpag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and the courts jurisdiction are also the important content in this chapter.Chapter three examines the protection method and the use of the webpage copyright. Webpage copyright is copyright owners exclusive rights which are embodied on network, its features show that webpage is different from tradictional work. Therefore the protection method of the webpage copyright is distinct from the protection method of other work that protected by copyright law.Chapter four discusses the fair use of webpage copyright. Copyright is An exclusive right, for balancing the interest of the copyright owner spreader and the public. The enactment states the scope of fair use in the territory of exclusive rights so as to give copyright a limitation.Key Words:Webpagecopyright; Infringement; Fair Use.目 录中文摘要I英文摘要III引 言11网页著作权的概述21.1北京创联诉北京汇盟”网页著作权纠纷案件21.2著作权概念、特征以及保护对象31.2.1著作权概念31.2.2著作权的特点31.2.3著作权的保护对象41.3网页的概念41.4网页作品属性41.5网页作品的归类51.6网页著作权归属72网页著作权侵权及地域管辖82.1网页著作权侵权理论82.2网页著作权侵权类型92.3网页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113网页著作权的行使及保护方式133.1网页著作权的行使133.2网页著作权的保护方式133.3网页著作权保护的几点建议144 网页的合理使用164.1合理使用制度概述164.2合理使用原则的判断标准174.3网页的合理使用184.3.1网络环境下建立合理使用制度的必要性184.3.2网页合理利用制度19结 语22致 谢23参考文献. .24 引 言在互联网已成为人们最重要的对外信息沟通与获取知识与信息的手段之一的信息时代,并且信息含量之丰富、传输速度之快、传播范围之广,都是传统的信息传播手段所无法代替的,今天的互联网已不只是纯粹的信息传输通道,而且是衡量一国经济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指标,它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场信息革命。参见窦玉前著: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页。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作为新的信息载体日益进入人们的生活,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也越来越多,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和著作权理论面临着重大的考验和挑战。目前,我国网络用户已经位居世界第一,网络的影响力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人们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快速便捷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网络违法行为、网络侵权行为和网络犯罪行为的困扰。作为世界上最为开放的信息交流平台网络的基本组成元素网页,它承载着大量的信息。根据因国一家国际知名的互联网安全和数据分析结构的最新统计得知,因特网上的网页数量高达16亿。由于有创意和美观大方的网页可以提高网络用户的访问量,进而带来经济利益,因此近几年来关于网页著作权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同时也引起了关于网页著作权问题的广泛探讨,虽然在2010年最新修定的著作权法中只规定了八类作品以及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国家司法实践中,对于网页的著作权还是留有保护空间的。自1998年以来,全国发生了多起网页著作权侵权案件,如“瑞得公司诉东方信息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北京创联通讯网络公司诉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权著作权纠纷案”、“武汉天天净饮品有限公司诉武汉英特科技有限公司网页著作权侵权案”,网页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已经成为网络环境下侵权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时至今日,由于立法还没有对网页著作权问题做出相关规定,学术界一直在讨论有关网页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如网页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作品、如何界定网页著作权合理使用、如何保护网页著作权等,这些问题不仅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同时也是司法实践遇到的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略抒已见,以期为国家在网页著作权问题上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参考。1网页著作权的概述1.1北京创联诉北京汇盟”网页著作权纠纷案件现代社会是信息化社会,网络作为信息化社会最重要的标志,它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开放的信息交流平台,而组成这个平台最基本的载体就是各种风格各异的网页,网页是一种基于统一转换规则来实现信息在虚拟空间交流互换的多媒体格式。美观、有创意的界面往往能提高网站的网络用户访问量,进而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网页“抄袭”、“搭便车”现象也就随之产生。近年来,网页著作权侵权行为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而我国尚无直接关于网页著作权的法律规定,著作权及其实施条例中都没有对网页的著作权提出明确的保护。在处理网页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上,法官主要依据了著作权法的基本理论,对著作权法作了扩大解释,将网页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赋予作者对其创作作品的专有权利。我们可以以1999年发生的“北京创联诉北京汇盟”参见张学兵著:软件与网络侵权,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72页。网页著作权纠纷案件为例,对网页著作权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案由如下:北京创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与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均系提供网络平台服务(IPP)的经营者。北京创联公司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与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网页的结构设计、网页的内容、以及双方广告的结构设计、广告内容相似,网页中除了IPP行业通用名称有部分相同外,两公司网页的文字表述不同。北京创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认为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宣传行为,构成了对创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及网页著作权侵权。北京市法院一审认为:北京创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网站网页所涉及的设计结构和部分服务项目内容的编排是由经营IPP业务所具有的共同特点决定的,属于公共领域,这种设计结构和编排不能够体现选择或编排的独创性,不享有著作权。所以,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网页设计结构、部分服务项目内容虽然与北京创联公司网页设计结构、部分服务项目内容相似,但是,北京汇盟公司的网站网页并不构成对北京创联公司网页的抄袭。从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中我们可以得知,对于网页著作权问题,判决是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运用了著作权法理论作出的,突破了立法上的局限。但是,由于没有对网页著作权的具体认定及其所属的作品类别给予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判决的各不相同。1.2著作权概念、特征以及保护对象1.2.1著作权概念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著作权仅指直接创作作品的作者的权利,广义的著作权除了作者的群里以外,还包括作品的传播者,如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在传播作品中形成的相应权利,即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采取广义说。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中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参见汤宗舜著:著作权法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1.2.2著作权的特点历史上,著作权之所以产生是为了要保障作者就其作品获得经济利益。现在各国著作权法中都授予作者以复制、发行、表演、演奏、放映、广播其作品等专有权,其目的是保护作者自己利用或者许可第三人利用其作品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因此,著作权中除了一部分是人身权外,其余是具有经济性质的权利,也就是财产权,而文字、音乐、艺术等作品则是智力创作的财产。作为财产,智力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同普通财产的所有权一样都有排他性,即这种权利可以对抗第三人,排除第三人使用该权利所保护的客体。这是二者相同的。但除此以外,二者有所不同。著作权主要有几个特点。首先,著作权具有无形性。参见汤宗舜著:著作权法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著作权的无形性是相对普通财产而言的。普通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都是有形的,财产和所有权是紧密结合在一起,有财产就有所有权,财产损失了,所有权也就消灭了。著作权的客体是智力创作的作品,实际上是一种“信息”,是无形的。这种无形财产的特点在于它可以同时或者反复使用而不会因此而减损其价值,并且和载体保持独立性,不会因为载体的灭失而灭失。其次,著作权具有时间性。参见汤宗舜著:著作权法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著作权的时间性是针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对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无时间限制的。普通的财产的所有权一般来说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只要财产存在,所有权就存在,一旦财产灭失,所有权即消灭。著作权是无形财产,不产生灭失问题,然而,各国法律都对著作权保护的时间做出限制,究其原因是如果对权利保护无期间限制,就会产生不利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与人类文明财富的积累。最后,著作权具有地域性。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只要是符合本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就能享有本国的著作权,获得本国法律的保护。同样,如果本国参加了伯尔尼公约,作者也有权在所有其他缔约国享受各该国的法律保护。作者在其本国以及在其他各缔约国所享有的著作权是各自独立的,都是具有独立的保护范围。1.2.3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驶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从这些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需要具有独创性、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属于智力成果。只要满足了这三个要件,在文学、艺术领域和科学领域内出现的新事物,就有可能成为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1.3网页的概念网页虽然形形色色,各有不同,但是从总体上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1)网页内容,通常包括通过浏览器看到的文字、图形、音频和视频等其他材料。(2)网页版式设计,包括屏幕显示、网页组织、使用模式、操作控制等(3)网页源程序,网页作为一种数字化产物,不管是内容还是界面,要成为网页的一部分,都要通过编制好的源程序进行控制。这些以数字语言为基础的素材和模式以特定的方式组合在一起就形成了人们通常看到的网页。从网页的组成要素可以看出,网页实际上是一种在计算机程序的驱动下结合了数字化的文字、图形、声音、动画,并能被用户以交互方式访问的新的作品形式。1.4网页作品属性网页是网络信息的基本载体,简单的网页由文字、图片等组成,复杂的网页上还有声音、视频、动画等多媒体信息。从网页所属的范围来看,其既有艺术特征又是工程技术作品。主要体现在网页上的文字、颜色、图片等网页构成要素以特定的方式组合起来,给人以美感;网页的制作过程中网页设计者需要将各元素加以结构整理,而不是依据客观规律对客观的事实的简单排列,网页设计者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具有独创性;网页既可以存储在网络服务器和网络用户计算机的硬盘上,也可以打印于纸张上,具有可复制性;网页能上载于网络服务器上并保持稳定,使网络计算机用户得以接触,具有可传播性。综上所述,网页应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创作成果,从著作权法基本原理上看,网页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1.5网页作品的归类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将作品分为九类,即(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虽然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在规定的八类作品之外,还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也属于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但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却找不到有关网页之作品种类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认定网页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但却无法将其归入具体的作品类别,为完善著作权法,国家立法有必要对网页作品的属性及作品种类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关于网页作品的归类问题上,有些学者主张为网页创造一种新的作品类型,此种观点认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种类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增加,电影、广播、电视、计算机等技术的发展都曾促使新的作品类型出现。网页作为多种技术的融合产物,具有与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同的鲜明特征,为了使其著作权保护关系确定化,理应创设一类作品类型使之符合著作权的发展规律。而有的学者认为:网络的日新月异的发展,新的作品形式将会不断出现,若将每一个新作品都定义为一种新的作品形式,将不利于该种作品的完善,同时也会损害著作权法体系的完整性。两种观点的取舍关键在于哪一种观点更有利于网页著作权的保护以及维持目前著作权法体系的完整性。随着科学技术日益发展,作品类型也相应地随之发生变化,从传统的文字图形发展到今天的网页、数据库,著作权法也相应地做出了修改。在每一次演变中出现的新的作品类型,有的被著作权法确定下来,作为单独一类的作品加以保护,有的被归入已有的作品类型予以保护。我认为,技术的发展速度是不可预知的,鉴于科学技术发展技术的动态性以及法律调整的滞后性,设立新的作品类型以图缓解二者之间的矛盾是不明智的,只有当新的作品形式已经危机到著作权法的理论体系的时候,才是创设新作品类型的时候,目前将网页归入现有作品类型中加以保护是合理的。在关于网页作品的归类上,有的学者认为网页是一种计算机软件、有的学者认为网页是视听作品、还有的学者认为应将网页归为汇编作品,这些学说都有一些合理的地方,也有不当之处。(1) 计算机软件论参见任自力著:著作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5页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界面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计算机软件的目的在于处理特定的问题,但是网页主要是用来作为信息交换的平台,其在制作的技术含量、工作量以及表现形式上与计算机软件都有区别,网页采用B/S形式,与计算机软件驻留用户端明显不同。所以,网页并不是计算机软件的一种。(2)视听作品论参见薛虹著: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第65页视听作品是由借助投影仪、观测器或电子设备的使用来显示的一系列相关图形和伴音所组成的作品,而不考虑作品所借以体现的有形物的介质是什么。视听作品的制作方式是摄制,它是运用照相以及录音手段,将影像及声音装载在胶片、光盘或磁带之上。视听作品是由画面构成,并以画面或画面与音响为媒介,在屏幕上创造形象与艺术情节,视听作品的画面之间具有内在联系。网页是基于计算机程序运行而形成的,且网页组成元素中,画面之间一般不具有必然的联系,因此,网页作品不是视听作品。(3) 汇编作品论参见王玉林.也谈网页著作权保护形式兼与李真、黄瑞华商榷J.情报理论与实践,2005,第37-38页.汇编作品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有的学者认为,在我国的著作权法第三条当中没有“汇编作品”的作品类型,汇编作品本身不是单独的作品类型,而是一种再创作、再加工的形式。我认为,尽管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关于汇编作品的类型,但是著作权法第14条单独对汇编作品做出了规定,同时结合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款的规定来看,加上汇编作品本身具有特性符合著作权保护客体的规定,汇编作品理受到国家的承认。事实上,在法律实践中,司法机关也认可网页属于汇编作品,在武汉天天净饮品有限公司诉武汉英特科技有限公司网页著作权侵权案中,法院认为:网页设计人在制作网页过程中如果对网页各构成要素,依据其创作构思进行选材和从新编排,形成新的体系与布局并注入智力创作,在文字、图案、色彩等方面形成独特风格和创意,且在互联网上以数字化形式固定,该作品为汇编作品,应受到我国著作权保护。因此,在目前将网页作品称为汇编作品更为合理。1.6网页著作权归属网页的制作一般经过页面布局,素材选择、动画制作、视频与音频制作、超链接等步骤,如果网页是仅由个人完成,那么网页著作权的权利归属是明确的,但现实生活中网页的制作往往是集体智力劳动的成果,随之带来的是网页著作权归属上出现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以及合作作品之分,所以我们需要对网页著作权归属进行探讨。享有网页作品著作权主体可以分为三种:网站网主、网页创作者、网页内容的著作权人。(1)网站网主与网页创作者。现实生活中网主一般指管理网站的公司,这些网站由公司内部员工或或委托网页的专门开发者制作的网页组成。除了事先有约定,公司员工制作的网页的著作权属于网站网主。至于以委托方式创作的网页,其著作权归属可以约定方式确认。(2)网站网主与网页内容的著作权人。对于公有领域内的材料,网站网主可以自由使用。对于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中的内容,因为网页内容是网页的一部分,如果网主在享有网页著作权的条件下,可以就他人对网页内容的侵权行为享有诉权。(3)网页制作者与网页内容的著作权人。就网页的整体保护来看,享有网页著作权的网页制作者对网页内容侵权行为,其享有独立的诉权。2网页著作权侵权及地域管辖2.1网页著作权侵权理论网页界面设计的好坏对于商业网站的运营来说是至关重要,互联网经济被人喻为“注意力经济”,一个创意新颖、界面友好的网页往往能吸引网络用户的眼球,进而迅速提高网站的访问率,提升网站的知名度,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一个网站网页的整体版式是最能给网络用户带来深刻印象的部分,它体现了网站网主经营网站的运营理念,也体现出了网站运营的风格,所以网页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设计一个能吸引网络用户的网页需要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它是设计人智力劳动成果的体现。抄袭网页能快速地获取经济收益,因此剽窃他人制作网页,侵犯他人网页著作权的现象时有发生。网页著作权侵权行为是网络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网页著作权侵权行为也应具备一般违法行为的构成四要件,即违法性、主观过程、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1) 网页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网页是汇编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网页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指侵权行为违法了我国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诉讼时效过期是构成行为人侵权抗辩的理由,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各种行为,如未经著作权许可,发表其作品;未经合作作者的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等。(2) 网页著作权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构成侵权的行为的共同特点是行为人的行为使得他人受到身体或经济上的损害,同样损害事实的存在也是网页著作权侵权行为必要的构成要件之一。损害事实必须是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损害已经产生且达到一定程度,以及损害必须是可以计量的。衡量著作权人是否遭受到损害,应当结合作品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后,作者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的变化来考虑。(3) 网页著作权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有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是导致网页著作权人受到损害的原因时,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才能构成网页著作权的侵权。涉及网页著作权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有直接和间接之分。如网主或网络用户未经网页著作权人的同意,将他人的网页作品上载与网络服务器。网主和网络用户是导致他人著作权受到侵害的直接原因,而网络服务商的设备和技术支持则是导致他人著作权受到侵害的间接原因。(4) 网页著作权侵权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侵犯网页著作权的行为是人的行为,行为人的心里状态应是认定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对于网页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有三种不同的学说,第一种学说是过错责任原则,网页作品著作权的举证责任由原告即网页著作权人承担,由于网络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与方式多样性,要求著作权人举证侵权人的侵权事实显然是不合理的。第二种学说是无过错责任,在这种归责原则下,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以是否存在损害结果为标准,其结果可能会影响网络产业的发展。第三种学说是推定过错责任归责,在这种归责原则下,举证责任由著作权侵权行为人承担,这样既保障了侵权人的辩护权,同时也减轻了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因为,凡是利用他人网页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这是行为人应具有的正常注意义务。2.2网页著作权侵权类型网页是一种新的信息传播途径,它的数字化、互动性、开放性等特征使得它与传统作品有很大的差异,网页作品往往表现出较强的层次性和连接性,除此之外,网页作品还体现出其构成元素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特点,而平面作品往往表现出整体一致性的特点,因而网页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形式不同于传统作品的侵权形式,目前国内网页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 网页抄袭参见郭丹著: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网页抄袭是我国网页著作权纠纷产生的最常见的侵权形式。网页一般是由以文字、图形、颜色、录音、活动等多媒体的元素结合而构成。网页构成一般包括三个部分:网页页面版式、网页上的具体内容、具体的美术设计。网页页面版式指的是网页的整体设计效果,比如网页内容的布局安排、标志广告和旗帜广告在网页上的位置、搜索引擎和链接的位置、栏目标题的布局、颜色的搭配等。这三个构成部分都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青岛网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青岛英网资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即为网页抄袭的著名案件。侵犯网页著作权的行为只是网络对网络侵权行为的一个方面,这类侵权行为更多表现为对其他网站的信息资源著作权的侵犯,如抄袭网站页面的版式设计、未经同意利用著作权人网页上的内容。网页是文字、图形、颜色、录音、活动等多媒体的元素的有机结合,体现出良好的视觉效果,增强对用户的吸引力,这同网站的社会及经济效益直接相关,同时由于此种侵权行为在技术上的便利性,导致了 “搭便车”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为了保护网页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和抵制任何网页抄袭行为。(二) 超文本链接超文本链接是指通过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通过通用资源定位符URL指向其他内容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联系,使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站访问不同网站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参见郭丹著: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页设置链接的服务器存储了链接对象网址的指令,当网络用户浏览器在读到这些指令时,就可以在这些指令的引导下,访问被链接接的网站页面,并将页面呈现在网络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一般而言,设置链接本身不会侵犯著作权,因为链接本身不会复制任何材料,它仅起到信息通道的作用,或者只是类似一种信息索引系统。但如果设置不当,链接也可能引发著作权侵权。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链接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尚无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大量的网络链接纠纷中,根据链接行为人的链接方式、主观过错及链接的客观后果等诸因素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可以确定网络链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链接技术中,有普通链接和深度链接两种链接方式。(1) 普通链接普通链接又称为外链或直接链接,它链接的对象是网站的首页,网络用户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设链者的网页和其他网站网页建立了链接。当网络用户点击网址时,搜索引擎将网络用户引导至点击被网站的首页,用户可以看见在这种链接的指引下发生的文件转换,不至于产生误认,因此一般来说普通链接不会构成侵权。(2) 深度链接深度链接又称为内链或隐含链接,深度链接与普通链接不同,链接标志存储的是被链接网站的某一页而不是网站的首页,当网络用户访问设置了深度链接的网页时,网页的一部分是通过超文本链接将另一网页或另一网页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显示在本页中。在深度链接中,访问通常是看不见链接标志,在页面初次下载时,它就引导网络用户的浏览器去被链对象所在的服务器自动获取所链的信息,用户不能感受到因链接的存在而引起的信息变化。这种链接有可能侵犯网页著作权,首先,网页作为一种汇编作品,其汇编者享有署名权在内的各种著作权,但隐含链接反映在网络用户面前的是设链者的网址,用户看不到被链者的名称和网址,就有可能侵犯汇编者的署名权。其次,行为人往往仅将他人网站网页截取其中一部分,破坏了网页作品的完整性,侵犯了被链者的保护作品的完整权。最后,设链者可能绕过被链接者的网站首页而指向网站的深层网页,同时也绕过了主页的广告设置,影响了网页著作权人的经济收益和竞争能力,因此这种链接往往会引起著作权纠纷。2.3网页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网络侵权是一种新出现的侵权类型,互联网的出现,对传统的侵权行为管辖权理论提出了挑战。网络侵权案件发生的无国界、无地域和虚拟的网络空间,决定了其有不同于一般侵权的特性,因此,在网络案件的管辖问题上存在这诸多理论:(1)新主权理论。该理论认为网络空间正形成一种全球化市民社会,这个社会有其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和规则,完全脱离政府而拥有自治的权利,网络之外的法院的管辖当然也被否定。网络是科技发展的结果,它是客观真实的,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网络管理不能否定传统的价值标准和规则,更不能不受政府的管理的约束。这种理论割裂了网络与现实的联系,因此是不合理的。(2)技术优先管辖论。该观点认为由于网络发展的不平衡性,使得一些大城市的网络发展速度明显比其他城市要快,这些大城市有能力处理有关网络的技术问题。因此,应该由这些大城市的法院行使优先管辖权。该理论违法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原则,剥夺了其他法院应有的诉讼管辖权,显然有失公平,也不利于网络的进一步发展。(3)管辖相对论。该理论认为网络空间作为一个新的管辖区域而存在,如同公海、南极洲一样,应在此领域内建立不同与传统规则的新管辖原则。任何国家和地区都可以管辖并将其法律适用网络空间内的任何人和任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