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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23.侦察监督中的检警关系毕业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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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23.侦察监督中的检警关系毕业设计.doc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侦察监督中的检警关系 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08年 5月 12日附录B 指导教师用表附表B.1: xxx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设计)课题申报审核表(2008届)学院(盖章):法学院指导教师姓名职 称副教授课 题 名 称侦察监督中的检警关系课 题 类 型课 题 来 源*说明:论文设计科研真题生产或 社会实际导师 选题其它适用专业法学学生班级041预计完成课题周数12毕业实习地点xxx市花溪区检察院公诉科毕业论文 (设计)地点1课题基本内容及要求 一、课题基本内容:检警关系的涵义、我国现行检警关系的主要内容及存在的缺陷、完善我国检警关系的立法建议。 二、要求对我国现行检警关系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全面认识,对存在缺陷能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并就如何完善我国检警关系制度能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2题目特点(表现在符合专业培养目标上、表现在结合省情方面、表现在采用先进技术方面、表现在培养学生解决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上) 该题目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对我国侦察监督中的检警关系结合世界的相关体系进行分析评价,肯定其合理性,指出其存在的某些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通过本课题研究,有助于学生对一项法律制度的形成、发展与完善有深刻的理解与认识。3此题目往届是否做过?若已做过,写明做过几次,本届有何新的要求? 此题目往届并没有做过。4题目的难易程度、工作量(论文字数或说明书字数、图纸数量),以及对学生的知识、技能有何要求等 尽管有关检警关系的资料和研究文献不算少,但实际能真正查阅到侦察监督中的检警关系相关的文本资料却很少,故本题目的研究有一定的困难。本论文字数应不少于6000字。为完成好本课题,不仅需要尽力搜集查阅相关资料文献,也应进行必要的司法实践调查。5完成本题目的条件是否满足?若不满足,如何解决?(含上机时数) 在学校图书馆、学院资料室、电子图书馆可查阅到一些相关资料,xxx市法律书店、西南风书店、新华书店有一些相关的书籍;指导老师也可以提供一点资料与文献。总之,完成本题目的条件基本上可以满足。6系(教研室)审查意见 系(教研室)主任(签字): 年 月 日7学院毕业 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注:1、若题目来源于教师的科研项目,请在“说明”处填写科研项目名称;若来源于生产/社会实际,请写明题目来源单位;2、每人一份(各单位可根据情况确定一式几份)。3、各项栏目空格不够,可自行扩大。附表B.2: xxx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学生信息学号学院法学班级姓名专业法学041教师信息姓名职称副教授学历博士任务书 发出时间2008年 1 月论文(设计)题目侦察监督中的检警关系论文(设计)起止时间2008 年 3月初2008 年5 底 共需周数12论文(设计)题目侦察监督中的检警关系主要内容:我国检警关系制度的基本涵义;国内外的发展趋势及现状;我国检警关系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完善我国检警关系制度的立法建议。主要要求: 1、按照指导老师要求撰写学位论文,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2、对我国检警关系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应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特点进行,所提出的立法建议应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可行性。预期目标:1、 2008年4月底之前完成论文初稿,字数不少于6000字。2、 2008年5月底之前对论文进行定稿。定稿后的论文格式规范,文笔通畅,结构合理,层次清晰,有自己一定的见解。计划进程:2008年3月8日至3月20日,查阅资料,提交开题报告;2008年3月21日至4月20日,完成初稿;2008年4月21日至5月10日,修改文稿,迎接期中检查;2008年5月11日至5月底,定稿;主要参考文献:1宋英辉、张建港.刑事程序中检警关系模式之探讨 J.政法论坛,1998,2.2龙宗智.评“检警一体化”兼论我国的检警关系 M.法学研究,2000,2.3陈卫东,郝银钟.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 J.法学研究,1999,1.4种松志.检警关系论 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5徐安住,甘德怀.司法创新 从个案到法理的展开 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6杨振江.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问题研究 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7贺恒扬.侦查监督论 M.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 8王洪祥,张新泽,王守安.中国与欧盟刑事司法制度比较研究 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9张利兆.法律监督:实践与求索 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10朱伟.我国检警关系之现状研究M/OL北大法律信息网,2006,7.11周延红. 浅谈检察指导侦查OL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6,6.12陈兴良.检警一体:诉讼结构的重塑与司法体制的改革J中国律师,1998,11.13郝银钟.论法治国视野中的检警关系 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6.14孔璋.检警关系的模式与选择兼谈中国特色审前程序中的检警关系构想 J人民检察,2005.3(上).15孙飞、尹志刚.检察指导侦查:建立新型合理的检警关系 J当代法学,2001,11.16陈光中.刑事诉讼法 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17庞在月.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M/OL湖北社会科学,2005,09.注:各项栏目空格不够,可自行扩大。xxx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表论文(设计)名称侦察监督中的检警关系论文(设计) 来源其他论文(设计)类型理论研究指导教师学生姓名学号班级一、 研究或设计的目的和意义:本文对侦查监督体制下的检警关系的初步探讨,是基于一个学期的实习学习后,对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有些须浅显认识,然后结合其他学者的成熟观点,作一个归纳总结,发表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在诸多前辈的学识先创的道路上,对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研究作一点贡献。二、研究或设计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当今世界各国的检警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一、检警一体模式,这大多为大陆法系国家所用,以德国、法国为代表,我国台湾也是实行这一模式;二、检警分离模式,这种模式大多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以美国、加拿大和英国为代表;三、适当结合模式,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日本,对于一个受大陆法系影响深重的国家而言,这是最为标准的模式。中国的检警关系,有学者表述为公检法三个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没有谁优于谁的问题,但是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一直不能落到实处则是现在的主要问题。综合各国的检警模式,体现出检警一体化才是符合现代世界发展潮流和基本规律的,是未来检警关系努力发展的方向,至于现阶段我国的检警关系改革,关键就是保障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的有效行使。三、主要研究或设计内容,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和思路:1、 侦查权和监督权、检察权的概念及相互关系;2、 当今世界存在的几种检警关系模式及各自优、劣势;3、 我国检警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4、 对改善我国检警关系的几点看法。四、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所必须具备的工作条件及解决的办法:主要是对我国其他前辈学者的观点进行解读、归纳,还有就是结合实习期间的工作实践经验感悟进行写作,可以在网络上和图书馆、书店、报刊着手收集我国学者的理论资料,借助先前的成熟观点进行学习总结,完善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五、工作的主要阶段、进度与时间安排:1、起止时间:2008年3月8日5月31日(112周)2、查阅质料,写开题报告:3月8日3月20日3、组织开题报告会,初稿:3月21日4月20日4、二稿,中期检查:4月21日5月25日5、定稿:5月1日5月25日6、答辩:6月下旬参考文献 1宋英辉、张建港.刑事程序中检警关系模式之探讨 J.政法论坛,1998,2.2龙宗智.评“检警一体化”兼论我国的检警关系 M.法学研究,2000,2.3陈卫东,郝银钟.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 J.法学研究,1999,1.4种松志.检警关系论 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5徐安住,甘德怀.司法创新 从个案到法理的展开 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6杨振江.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问题研究 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7贺恒扬.侦查监督论 M.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 8王洪祥,张新泽,王守安.中国与欧盟刑事司法制度比较研究 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9张利兆.法律监督:实践与求索 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10朱伟.我国检警关系之现状研究M/OL北大法律信息网,2006,7.11周延红. 浅谈检察指导侦查OL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6,6.12陈兴良.检警一体:诉讼结构的重塑与司法体制的改革J中国律师,1998,11.13郝银钟.论法治国视野中的检警关系 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6.14孔璋.检警关系的模式与选择兼谈中国特色审前程序中的检警关系构想 J人民检察,2005.3(上).15孙飞、尹志刚.检察指导侦查:建立新型合理的检警关系 J当代法学,2001,11.16陈光中.刑事诉讼法 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17庞在月.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M/OL湖北社会科学,2005,09.指导师意见和建议: 指导教师(签字): 2008 年 3 月 日目 录摘 要 Abstract 引 言1一、关于侦查监督中的检警关系的基本论述2(一)检警关系在侦查监督中的概念 2(二)检察权与侦查权的界定 2检察权的概念2侦查权的概念2检察权与侦查权的相互关系2二、世界其他国家国家检警关系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势4(一)世界其他国家检警关系的现状 4检警一体模式 4检警分离模式 4适当结合模式 5(二)世界检警关系总体的发展趋势 5三、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5(一)我国检警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6(二)我国检警关系问题存在的原因 7四、对改善我国检警关系的建议 8(一)检警一体化的观点8(二)检察指导侦查的观点8(三)笔者的观点 10结束语10参考文献 11致 谢12引 言有关检警关系的问题,国内许多学者早有论述,但时至今日,我国的检警关系改善应当如何落实仍然存在许多争论之处。考察世界各种检警模式,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不同程度的检警一体模式,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实行检警分离模式,而其他也有一些实行的是检警分离和检警一体适当结合的模式。“从世界范围来看,各种类型的检察机关都具有公诉等诉讼职能,但是其具体权限和诉讼地位因政治体制不同而各异。我国不可避免检警一体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的现况,但是这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情况是一致的,检警分离或是检警一体都与法律文化传统和国家体制等因素有着很大关系,我们要以客观的视角来看待这些暂存的问题。”1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 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争对我国的现有国情,有学者提出“以检察为中心的诉前程序是现代刑事诉讼效率追求的需要。检警分离就会导致两机关的权力分散,会导致两机关的扯皮和各自为政的现象,从而不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侦查任务,加上不受监督的权力往往导致恣意,这使得刑事诉讼任务的完成有了重重阻力。检察主导侦查可以带来高效率,对于应该搜集的证据,按照公诉的需要可以及时搜集,对于不应该或者证据价值不大的证据,根据实际效率性等要求来考虑是否搜集。”2 庞在月.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M/OL湖北社会科学,2005,09.2同时,另一部分学者提出了检警一体模式较为合理的观点,要对侦查监督中的检警关系进行研究,那就需要总观整个检警关系的体系结构,对世界各个法系国家的不同检警模式进行参考,观其优点、缺点,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总结出同异乃至于提出一个改善我国检警关系的纲论,以便在实际方面起到作用,这也是学术交流学习的最终目的。科学构建检警关系,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不仅能够有助于理顺侦查关系,顺利实现国家追诉权,最终达到有效控制犯罪的目的,而且还可以防止侦查权的滥用,保证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所以结合实际而论,如何建制一个合理、高效率的侦查监督体系来完善我国的检警关系才是首要问题。一、关于侦查监督中检警关系的基本论述(一)检警关系在侦查监督中的概念检警关系是刑事构造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检察机关、公安(警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侦查活动中基于各自地位和职权的行使而产生的关系。在侦查监督中,检警关系主要是体现在案件诉前所进行的的证据搜查、核实案情、决定起诉与否等一系列审前程序中,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的相互关系。有学者提到:“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检警之间侦查权力的分配和运行方式的规定得很不完善,诉讼效率低下和侵犯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目前检警相分离的模式无法适应逐渐成熟普遍的以审判为中心的控辩式庭审方式。”1 宋英辉、张建港.刑事程序中检警关系模式之探讨J.政法论坛,1998,2.(二)检察权与侦查权的界定检察权的概念在现代侦查监督程序中,检察部门主要的职责是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以及对上述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审查逮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等工作。侦查权的概念在刑事诉讼的整个程序中,侦查权主要是由警察机关来行使,以至于一般概念上的警察权与侦查权的部分同化,当然,侦查权与警察权也有不同,一般说警察权力还包括某些与社会治安有关的行政权力,在某些国家,包括中国。侦查权的行使也并非仅仅由警察行使,但最基本的侦查权由警察行使则是世界的通例,我国也没有避免这一实际状况。检察权与侦查权的相互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都有所提高,以及人们对警察滥用权力的担忧,导致了警察机关实际职能履行的不公平性质存在。但是,侦查与检察各自代表强制力的行使与监督,双方不能违背自身的职责要求,必须各司其职,各尽其能,以便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侦查权是国家执法权的重要内容,事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检察机关被规定为法律监督机关,从而使其传统诉讼职能被赋予了法律监督的新内涵。检察机关参与刑事诉讼,进行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诉讼活动,既是对公民、组织违反刑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手段,又是对侦查权和刑罚执行权的行使实行法律监督的过程,其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能够严格、依法进行,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1 贺恒扬著.侦查监督论 M.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1 检察院的审查要先于法院的法庭审理,案件要到达法院,就必须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对到达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院所进行的审查主要是基于警察机关提交的侦查证据,除自侦案件以外,检察院并不参与警察机关对证据的侦查活动,多是对警察机关搜集的证据的价值性进行判断,但是检察机关担任国家诉讼公诉人的角色参与法庭审理,什么样的证据才是合理的,证据应该怎样去搜集才能发挥最大效力,这都无法由警察机关来独自处理。因此,诉讼的最终目的即惩戒和制止、防范违法犯罪活动必然地要去要求,警察机关的侦查必须符合公诉的要求,这也决定了应当由公诉决定侦查而不能是侦查决定公诉。侦查决定公诉的情况,据考查更多的是出现在专制政体。“它不容易也不应该出现在民主、法治的政体内,不受限制和审查的侦查权本身就是专制,这是侦查权的本质侵犯性所决定的,警察机关是现代诉讼程序在实际社会中的第一体现者,警察扮演的是一个社会秩序的维护者的角色,处于一个合法暴力的垄断者的地位,”2 杨振江主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问题研究 M. 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日期:20052而从现实中看,其对法律的理解并不如检查机关人员深刻,对暴力的自我克制毕竟是有限的,这与国家法制建设和法治的理性有内在性的冲突,加上现代诉讼的高度复杂性、隐秘性和犯罪对法律的高度规避性都决定了由警察成为审前程序的中心并非是最适合的,而检察机关是整个诉讼程序中连接警察机关的最近机关,这一职能必然就落到了检察机关身上。相应的,什么样的检警模式更为适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发展道路,这也就引起了多方学者的关注。在长时间的探索过后,无论持何种观点的学者都不约而同地证实,在实际的检警关系中,侦查监督主体的权力都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的。因此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必须通过监督和参与刑事诉讼来实现,只有参与警察机关的证据侦查活动,才能有效地进行对警察机关合法强制力的监督。二、世界其他国家检警关系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势(一)世界其他国家检警关系的现状考察世界各法系国家,也并非全都实行检察领导警察,检察主导一切的模式。要完善和改革我国的检警关系体制,特别是我国加人WTO以后,对其他国家的检警关系进行去糟取精以资学习利用是必要的,这些国家的检警关系大致上有三种模式可以借鉴:检警一体模式采用检警一体模式的多为大陆法系国家,此种模式下,检察机关一般是法定的侦查机关,享有完全的侦查权与侦查指挥权,警察为侦查的辅助机关。“如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警察负责对案件的初步侦查,检察官有权指挥所在法院辖区内的司法警官或司法警察的一切活动,有权采取拘留的措施,享有法律授予司法警官的一切权力和特权。在德国,根据其刑诉法典第161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可要求警察机构和官员进行任何种类的侦查,后者有接受检察院请求、委托的义务。”1 龙宗智.评“检警一体化”兼论我国的检警关系 M.法学研究,2000,2. 163条规定警察仅担负辅助检察官的责任,应当“毫不迟延”的将侦查结果送交检察院。我国的台湾也属于这一模式之中。检警分离模式检警分离模式一般为英美法国家采用,在英美法国家,警察与检察官各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和侦查权,或者仅有警察享有侦查权,而检察机关仅仅负责起诉案件,二者没有领导与被领导,或者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存在。“在英国,警察机关负责案件的侦查工作,而检察官负责起诉案件,如果他认为案件的证据不能达到起诉的标准可以要求警察补充侦查,但这一要求警察没有绝对服从的义务,检察机关对警察制裁的唯一有效手段就是中止诉讼的进行。在美国,也是两机关分享侦查权,此外,大陪审团对某些案件也有较大的调查权,实践中大多还是由警察侦查,检察官负责起诉,警察有作证的义务并在实践中大量出庭作证。在加拿大,检察官也没有侦查权和侦查指挥权,与警察互不隶属,仅有某些咨询关系。”1 孔璋.检警关系的模式与选择兼谈中国特色审前程序中的检警关系构想 J人民检察,2005.3 (上).13、适当结合模式 检警分离与检警一体适当结合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日本。日本的刑事诉讼法受大陆法系影响较大,在侦查程序中,检察官对警察拥有一般的指挥权,具体指挥权和一般指示权三种权力。检察官的地位相对优越,但二者侦查对象亦有不同,警察一般负责初步的侦查,而检察官则负责进一步的或者补充性的侦查,但后者对前者的指挥权是客观存在的。为保证这一指挥权的顺利行使,它的法律赋予了检察官对于警察的惩戒权。(二)各国的总体发展趋势通过以上的考察可以看出,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均实行不同程度的检警一体模式,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实行检警分离模式。通过分析我们就会知道,检警分离与其法律文化传统,国家体制等有着很大的关系,“比如在英美法系,其传统一脉相承。在那里,法院地位崇高,法院对警察侦查权的滥用限制非常有效,比如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人们对于自然正义和程序正义的遵从也是其它国家不可比拟的。警察自早期就在刑事司法领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也形成和养成了完善的侦查技术和证据搜集方式,其搜集的证据在法院的可用率高,价值大,至于检警分离带来的效率低下在那里也并不成问题.”2 郝银钟.论法治国视野中的检警关系 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6.2不同法系的国家在检警关系的设置上,在保障充分地行使侦查权,使之有效地惩治犯罪和对侦查权有效地监督、控制以保障人权这两方面各有侧重,各有优点和缺点。目前,世界各国都在探讨着检警如何发展,如何与本国实际国情恰当结合,但不管模式的差别,各国的检警关系都是以监督侦查权的强制执行为发展方向,至于监督权的履行机构则因各国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三、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对于我国的检警关系,最经典的表述是: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我国,公安机关即警察负责大部分案件的侦查,检察院负责案件的公诉,同时享有部分的侦查权,主要是考虑到某些案件若由公安机关侦查不恰当,因此检察院设有反贪污和反渎职部门进行侦查。检察机关同时还是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使法律监督权。但二者是诉讼的两个阶段,互不隶属,不相领导,没有谁优位于谁的问题。其相互制约的主要表现是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等等。(一)我国检警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检警关系设计的初衷和具体制度的基本内容都存在合理的成分,但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检警关系理论上和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通过归结一些学者的论述,笔者将之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对侦查权的违法现象监督不力。检察机关属于监督机关,因此具有对侦查权一定的监督权力,但是在现有的检警关系下,实际中这种监督很无力,即使在立案监督等法律明确规定的监督程序中,这一监督的行使也是存在着诸多障碍,使得检察监督有名无实。“例如警察机关在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的监督问题,很多延长拘留、侦查权的滥用和无约束状况,让成对普通民众的基本权利的侵犯。”1 陈卫东,郝银钟.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 J.法学研究,1999,1.2、起诉的证据准备不充分。我国现代的刑事诉讼实行的是审判中心主义,对违法犯罪以审判为最终惩治手段,作为审判一方主体的公诉机关需要对控诉的证据做比较充分的准备才有可能对犯罪得到有效、有力的追诉。然而我国现在的侦监制度很明显的一个问题就是侦查往往达不到公诉有效参与审判以追究违法犯罪的要求,公安机关所提交审查的案件有很多退侦或决定不起诉的案例,以及检察机关对警察机关作出的纠正意见书等案例的大幅度存在,都是警察机关在第一证据侦查时的不力现象。3、审前程序效率低下。侦查与监督的强性脱节,直接造成了违法犯罪在审前审查起诉的时间大大延迟,更多诸如勉强完成任务的案例更是浪费了审查起诉的效率。正如美国大法官波斯纳言及公正也有效率、效益的含义,“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投入巨大而正义的获得及其微小从人类社会的角度考虑也并非正义。对效率、效益的追求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之一。因此,一个低效率的审前程序与现代刑事诉讼的效率要求是直接相悖的。2 徐安住.司法创新 从个案到法理的展开 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24、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使得检察一方的控诉、判断正确性降低。这一问题使得检警双方的实际职能都大受阻挠。由于警察机关在审前的证据侦查是独立、孤立的,检察机关并没有介入,这也就形成一些警察人员对案件侦查工作的任务敷衍心理,造成一些案件的事实被忽略,使得检察机关起诉案件的难度加大,对一些案件的证据与所控诉的犯罪行为无法契合,以至于对控诉的罪名很难确定或对犯罪行为的起诉准确度大大降低。(二)我国检警关系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总览我国检警关系现状,之所以有如上几方面缺陷,我认为大致有以下几点的原因:检察机关一般不参加警察机关的侦查活动,对于侦查中的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不得而知,亦没有能力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所以对于侦查权的监督加强无论是在现阶段还是从长远考虑都显得尤为重要。“这一监督实行,除了法院的司法审查和令状主义以外,在英美法系主要是靠辩护律师的制约,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加以制约,我们可予以借鉴。”1 王洪祥,张新泽,王守安.中国与欧盟刑事司法制度比较研究 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1在中国现有的检警关系模式下,警察破了案以后不一定能够有效的搜集到犯罪证据,搜集到的证据也不一定具有多大的证据价值以给予犯罪分子合理的处罚,这就使得检察机关的控诉失去了证据支持,由此造成的控诉无力现象也就直接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和功能的实现。“侦查人员庭审意识、证据意识淡薄,案件侦查质量往往难以满足庭审的要求。实践中多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非常普遍,因为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也占相当的份额 .我们也可以由此看出,一种松散的检警关系就不可能拥有一种充分、合理、有力的证据准备过程。”2 种松志著.检警关系论 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2因此也就不可能真正有效的治理一切犯罪行为。检警关系的脱节使得审前程序效率十分低下,侦查不受有力的监督使得侦查有拖延的余地,证据搜集不力导致多次的退回侦查,这反映在诉讼程序上的问题上就是处理犯罪行为的低准确率和低效率。现在我国检警权利的行使大部分在审前并不互动,而是有警察机关一方进行侦查后,将案件提交检察机关,所以检察机关的断定大多都取决于警察机关的侦查理论、证据,但是以公诉人身份参加法庭审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是由检察机关来争取,警察机关只在审前处理侦查,其并不参与法庭辩论,所以其对证据的把握肯定有一定的疏漏,无法达到检察机关在起诉时所需求的证据适用和准确度。检察机关的控诉、判断是建立在充分的侦查证据基础之上的,现在警察机关搜集的证据可利用率不高,质量低下,因此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判断实难正确。在我国,检察机关不参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其判断就是建立在警察机关搜集的犯罪人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等基础之上,本身已经有了局限性,加上对于非法证据的判断也难免出现错误,所以就导致了许多直到辩方在法庭上提出其合法性时才发现此证据违法,不能使用的情况。四、对我国检警关系改善的建议 “我国检警关系存在的问题主要不在于检察机关行使追诉权的同时又行使侦查监督权,而在于侦查监督权不能落到实处,要改革检警关系,主要的就是如何保障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的有效行使。”1 庞在月.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M/OL湖北社会科学,2005,09.国内有学者认为需要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特色检察指导侦查的模式,不能对国外或是以前旧体制的运用模式照搬照套,不过也有另一部分学者推崇检警一体模式,其实都是各有优劣,只取其一很难有实际效果。(一)检警一体的观点目前在学者中,支持检警一体的占了大部分。检警一体化要求将公安机关的刑事警察划到检察院,由检察院领导指挥,加强审前侦查程序的效率,虽然“检警一体”的主张对于加强侦查行为的法律控制以及加强检警协调有其积极意义,然而,它却忽略了侦查与检察行为的不同专业类型以及侦查与检察彼此分离相互制约的需求 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共享侦查权。我国目前主要是由警察机关行使侦查权,部分特殊案件,例如贪污、渎职案件则可由检察机关自行立案侦查。国外也有此规定范例,将侦查权共同赋予两个机关,因为两个机关同属刑事审判准备程序中的追诉一方,有着内在联系性,“但是在检警一体化模式下,两个机关专司其责并不能产生审前程序中的良性关系,相反让检察机关承担部分的侦查权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比如对于案件简单的补充侦查如果还要退回警察机关侦查浪费资源,降低效率,何况,在中国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就具有了对特殊案件的侦查权,”2 张利兆.法律监督:实践与求索 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因此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权存在着现实可行性,当然对于某些侦查技术要求高的侦查任务由警察机关来完成也是必要的。 侦查、检察同时受到来自于法院的审前审查与裁定。良性的检警关系,可以保证审前程序快速,高效,准确的进行,但是仅于这一切想要彻底解决审前程序中的问题绝对是不够的,一个良好的检警关系不只要讨论这二者的关系,还应当考虑二者在整个刑事诉讼或者审前程序中的地位问题。违法现象并不能真正、彻底的解决,必须有一个中立的司法官对于两机关的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行审查,对于起诉进行预审,以明确侦查完结的案件是否能够进入审判程序,防止检警两机关一体化后联合违法情况的发生。“当然,鉴于目前中国所处的特殊阶段,将强制性侦查手段的批准暂时性的赋予检察院也是可行的,但仍然要受到各种体制和权利的制约,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等等。”1 陈卫东,郝银钟.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 J.法学研究,1999,1.1 享有侦查权的警察人员应当对检察机关负有报告和服从检察意见的义务。“检警一体的模式下,警察的侦查活动从属于检察机关的起诉需要和指挥,因此,应当规定在特定的条件下,警察对于侦查事务具有适时报告的义务,对于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没有特殊理由的应当服从,若有特殊理由并经过上级机关的批准可以暂时不予执行,但待上级机关命令其执行时或者不予批准时都应当执行,当然超出检察权限的除外。”2 陈兴良.检警一体.诉讼结构的重塑与司法体制的改革J中国律师,1998,112(二)检察指导侦查的观点现在有很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提出检察指导侦查的改革方案,检察指导侦查就是检察指导侦查的检警关系模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共同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通过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提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意见或建议,并对侦查活动予以制约,从而在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形成一种刑事诉讼法律关系,要求检察机关从法律监督的角度出发,及时介入侦查机关重大案件的侦查活动,帮助侦查机关确定正确的侦查方向,引导侦查人员围绕起诉指控所需,准确全面的收集和固定证据的侦查监督活动,并且这一“引导”方式是我国司法实践长期经验的产物也是检警合理化结合的需要。3 朱伟.我国检警关系之现状研究M/OL北大法律信息网,2006,7.检察机关可以对警察机关中执行侦查任务的人员享有强制监督权。检警的合理结合需要,一个由检察机关引导,警察机关具体实施大部分侦查任务的一种高效、有力、协调的关系,在具体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对侦查人员具有一定强制监督权,当然这种强制监督权应当由法律明确化。只有通过法律明确规定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强力监督权,检警关系才能真正的理顺合法、合理、有效的证据锁链,避免侦查的软力状况,否则对案情处理互相扯皮从而导致低效率现象就会继续存在。赋予检察机关向违规警员上级的检察意见权,要注意的是,检察指导侦查并不意味着警察机关的绝对服从地位,警察机关应当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的权力,以不减少其侦查的积极性。因此中国建构的检警关系也应当是一种适当的结合模式,要兼顾多种价值目标的要求。“由对侦查机关原来的事后监督、软监督变成一种积极的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要实现对侦查机关的有效监督,检察机关就必须积极参与侦查活动,引导侦查人员依法取证。”1 孙飞、尹志刚.检察指导侦查:建立新型合理的检警关系 J当代法学,2001,11,61-68.检察机关可以向侦查机关派出常驻人员或指导侦查室,及时对案件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列席公安案件讨论或听取公安案件汇报,对个案进行监督指导。公检应每月互通发、破、立案情况,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情况,研究当前侦查工作的薄弱或漏洞。检察人员可以在定期的联席会议上进行集中指导监督,切实帮助公安机关解决棘手、疑难问题等等。第六,制定有关配套制度,保障检察机关行使指导侦查权。通过建立通知制度、列席制度、文书制度等等,来保证指导侦查权真正落到实处。2 周延红. 浅谈检察指导侦查M/OL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6,6.(二)笔者的观点目前针对我国检警关系的研究已经初步完善,笔者无法作出完善的建议,不过有以下几点意见补充:不论整个检警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主体的职权如何改善变更,但都不可避免一个权力外的监督问题,而解决这一监督的公平、公正问题,进行一个检察机关和警察机关的互相监督轮换制度可以试行,双方主体在一定的期限轮流担任监督职责,可以具体到监督奖励来增加监督质量。在检警模式运行下,必然有一方需要处于引导地位,要注意的是引导,而不是主导,不论警察机关还是检察机关都有其独自的职责职能,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基本主体资格,虽然作为暴力机构存在的警察机关不可能完成侦查监督的平衡职能,并只能由检察机关来担任这个主导地位,但是警察机关始终都具有其侦查的第一线主体资格,不能因为一方的监督而破坏警察一方的侦查积极性。同时为了控制一方机关专权的情况,可以立法确认检察机关的主导,但要受上级或同级相关部门的监督。在检察机关和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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