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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43.论我国强制措施的完善毕业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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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43.论我国强制措施的完善毕业设计.doc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论我国强制措施的完善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老师: 2008年 6 月 23 日目 录摘 要IIAbstractIII引 言1一、概 述2(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及特征2二、我国各项具体强制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4(一)拘传措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4(二)取保候审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4(三)监视居住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5(四)拘留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5(五)逮捕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5三、完善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7(一)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和体制7(二)完善我国强制措施体系的一般原则7(三)具体强制措施的完善91.拘传措施的完善92.取保候审措施的完善93.监视居住措施的完善104.拘留措施的完善115.逮捕措施的完善11结 论13参考文献:14致 谢15摘 要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由于我国立法不完善、执法过程存在问题等多种因素影响,强制措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取保候审适用率过低、羁押比例高、审前羁押成为一种惯例、监视居住的变相执行、逮捕目的异化以及超期羁押现象严重等,这些问题都与公民最基本的宪法性权利人身自由权密切相关,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实现国家刑罚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实现人权保障。因此,本文以分析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出发点,立足我国实际,通过研究和借鉴其他法治国家的成熟做法,分别从强制措施体系和体制的完善、注重一般原则的建立及适用、具体措施的完善三个方面提出应当采取增加强制措施种类、对适用强制措施的权利进行重新分配、注重适用比例原则、引进并建立司法审查原则、扩大取保候审的范围、严格把握逮捕条件等措施来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健全强制措施体系,从而使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臻于完善。关键词:强制措施,主要问题,完善措施 AbstractThe mandatory measure is an important part to the system of criminal action. At present, because legislation is not perfect, enforcement procedure exists loopholes and the influences of so many kinds of factors, the system of mandatory measure has some problems need to be solved in judicial practice. For example, the rate of undertaking recognizance upon bail is low, the ratio of detainment is high, pretrial detainment is universal, the disguised enforcement of living at home under surveillance, the change of the aim for arrest and the excess of detainment. These problems are closed related with the most basic constitutional right of citizenpersonal freedom. Research into these questions, for one thing, to solve the problems of mandatory measure, which exist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for another, to safeguard the human rights and make reprisals. Therefore, starting from taking analyzes the subject matter which exists in the system of criminal activity mandatory measure, we have to increase the kinds of compulsory measure, distribute anew the application of purview, enlarge the scope of undertaking recognizance upon bail and strictly execute conditions.Keywords:mandatory measure; main problems; consummate ways引 言刑事强制措施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程序性措施,贯穿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目前,由于我国强制措施制度在立法上以及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导致强制措施制度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难以发挥其重要作用。因此,为了使强制措施制度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作用,我国现行的强制措施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必须予以解决。刑事强制措施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由此可见,强制措施制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等宪法性权利。在我国,由于立法不完善等各方面原因,刑事强制措施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取保候审难、羁押比例高等,这些问题都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等宪法性权利密切相关,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是为了适应社会转型时期的客观需要,解决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为了实现国家刑罚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实现人权保障。因此,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概 述(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及特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1孙利.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第130页。1我国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类。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具有四个特征。第一,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定的专门机关适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强制措施的法定机关有公安机关(包括行使侦查权的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除上述法定机关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实施强制措施。第二,强制措施具有特定的适用对象,它只能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第三、强制措施的适用具有特定的目的,即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行为,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第四、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适用。由于强制措施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或者剥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适用的条件、程序和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二)强制措施的作用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起着不可忽略的积极作用,有效的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首先,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如防止可能发生的逃跑、自杀、串供、毁灭证据、逃避侦查等会给诉讼造成障碍的行为。其次、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强制措施,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就可以使其丧失再犯新罪的机会和条件。第三、可以警戒社会上的不法人员,威慑不法分子,能有效的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因而在适用强制措施方面,各国法律普遍赋予司法机关较为灵活的自由裁量权。但是,由于强制措施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强制措施的适用存在风险性。在我国,由于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的适用等方面的原因,刑事强制措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二、我国各项具体强制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拘传措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拘传是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没有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强行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1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第136页。1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主要是为了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审问。关于拘传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以及对12小时的起算时间,因此,拘传的时间被随意延长、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没有限制。(二)取保候审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2孙利.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第134页。2其特点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是一种强度较轻的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作为羁押替代措施,具有减少羁押、保障当事人权利、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节省司法资源等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存在缺陷,因此取保候审措施在实践中难以实现其功能,出现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取保候审措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首先,取保候审的适用率过低。取保候审的低适用率也就导致了高羁押率,从而必然导致超期羁押等情况的发生。其次,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缺乏可操作性,所有案件都可能取保候审,任意性很大。第三,由于我国取保候审的保证条件规定不严格,在实践中,一般只要交纳保证金即可取保候审,因此,取保候审后,80%的案犯会逃跑。此外,取保候审措施还存在的很多问题,比如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往往只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适用,而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极少适用取保候审,审前羁押已经成为一种惯例。又如取保候审的期限不明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有权决定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那么关于12个月的期限,是指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的总期限,还是三机关的独立适用期限。(三)监视居住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监视居住具有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居住的区域内活动,并受到执行机关的监视的特点。由于监视居住的指定区域不容易掌握范围大了不利于监视,范围小了则成了变相关押,另外由谁监视以及如何监视不易执行、落实,因此,就导致监视居住与其他强制措施相比,其适用性最差,不容易被公安、司法机关采用。即使被公安、司法机关采用,也会出现指定住处、监视居住的变相执行等问题。 另外,由于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相同,有学者提出应当取消监视居住措施。(四)拘留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1孙利.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第141页。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是在发生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七种紧急情况的时候采用的一种处置办法,然而,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拘留被大量适用,出现了非紧急情况时泛用拘留措施的问题。另外,拘留措施在适用中还存在超期拘留的问题。比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情形的案子,从拘留到申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然而,在实践中有将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子延长至30日申请批捕的情形,将一些普通案件适用特殊期限。(五)逮捕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逮捕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2孙利.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第145页。2在我国,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它不仅仅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它还被当作一种侦查手段广泛适用,因此,逮捕措施在司法实践运用中产生很多问题。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逮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更是为了在羁押过程中收集证据,从而使逮捕由临时性的强制措施被异化为一种经常采用的侦查手段和保安措施,这就导致了逮捕目的异化的情形出现。此外,逮捕措施在还存在的一些重要问题,比如,逮捕的必要性被忽略;逮捕的标准模糊;超期羁押现象严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查逮捕程序中,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有的权利,缺乏辩护权与侦查机关之间的权力制衡等。 三、完善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一)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和体制 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强制措施种类是最少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强制措施按强制力的大小排列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五种强制措施的法律性质被定位为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方法。由此,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可以说是已基本实现体系化,但是,与其他法治国家的强制措施制度相比较,我国的强制措施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完善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首先,对适用强制措施的权力进行重新分配,健全强制措施的体系。1孙长永.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DB/OL.1其次,应该在五种强制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强制措施的种类。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种类并不全面,这就容易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问题。比如,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的强制措施没有明确规定,而随着单位犯罪呈现出的逐渐增多的趋势,必然会出现难以应对的局面。第三,应当将勘验、搜查、扣押、查封等对物的侦查措施纳入强制措施体系,使刑事强制措施体系更加完整。我国的强制措施是针对作为自然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的,而没有针对物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侦查”一章中规定了一些针对物的侦查措施,如勘验、搜查、扣押、查封等,虽然这些措施在实际适用中发挥着强制措施的法律效用,但这些对物的侦查措施并未被纳入强制措施体系,在名义上并不是强制措施,这种情况下,这些侦查措施容易被滥用,从而可能导致侵犯人权。(二)完善我国强制措施体系的一般原则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错用、滥用刑事强制措施等问题,因此,对于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不仅是立法完善,还应包括执法过程的完善。具体而言,就是在强制措施执法过程中,应当确立并适用以下三项一般原则。第一、程序法定原则任何强制措施的设定、种类及条件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对任何公民采取强制措施,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必须具备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由法定机关决定和执行。第二、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要求适用强制措施时一定要有一个合理的度,同时这些强制措施在合理的度的范围内必须是必要的。即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刑事强制措施的采用限于必要,且应当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严重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中确立并适用比例原则有重要意义,适用比例原则能最大限度的限制侦查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体现司法公正;比例原则的适用可以实现刑事强制措施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比例原则可以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提供可操作的标准;确立比例原则,可以将刑事强制措施对公民的侵害性控制在必要的最低限度内,从而体现程序的公正性。第三、司法审查原则狭义上的司法审查是指违宪审查。但是,今天所说的司法审查是指对强制措施剥夺人身权利和自由的官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1陈瑞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6):第98页。1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司法审查原则已经成为一项普遍遵行的程序法治原则。因此,司法审查原则现在已经发展成为一项刑事司法国际准则。鉴于司法审查原则的重要性,许多国家将该原则纳入宪法加以保障,将其视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我国现状来看,我国缺乏较为有力的司法审查原则的相关观念和制度基础,这是由于我国缺乏分权制衡的文化理念和现实制度构造等原因造成的。但是司法审查原则所蕴含的法律至上的观念非常重要。司法制约为侦查权的行使规范了合理轨道,将有利于保障侦查程序的法治化。目前,在我国,强制措施的适用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我国强制措施在制度设计上,未能充分体现人权保障的精神,侵权的预防和救济机制不健全,除了逮捕以外的所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律采用单方面的行政审批程序,缺乏司法救济和审查,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人身自由被剥夺了,除了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以及在期满以后解除强制措施以外,无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建立了司法审查原则,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将被归为审查的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权利也就能得到救济。因此,我国应当建立司法审查原则,赋予被告人、嫌疑人以及辩护人司法审查请求权。(三)具体强制措施的完善1.拘传措施的完善 由于拘传是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涉及到公民的宪法权利,因此,针对拘传措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避免滥用拘传措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拘传的适用条件,明确规定拘传的适用程序。另外,在适用拘传措施的过程中,为了杜绝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现象,应当明确规定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有学者提出,为了保证被拘传人有足够的休息和安排工作或者生活的时间,应当规定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对于这种观点,笔者比较赞同。因为两次拘传的间隔时间在24小时以上,能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一定程度上能杜绝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取保候审措施的完善针对我国取保候审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完善:第一、借鉴英美法系的保释制度我国的取保候审即英美国家的保释,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英国的保释制度是基于英美对抗制诉讼模式和自由主义历史传统建立的,因而保释是一种权利。在美国,获得保释也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而在我国,取保候审是一种线型结构,通常表现为一种权力。其次,保释制度是在无罪推定原则和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基础上确立的,是为了对被追诉人权利的进行确认和保护。而取保候审则是为了保证司法机关有效的行使司法权力,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因此,英美国家的保释率比较高。而我国的取保候审的适用率则比较低。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逮捕的,羁押是一种常态。通过对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措施的比较,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通过借鉴英美法系保释制度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比如,应当改变取保候审的性质,将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的权力变为公民的权利,使其从线型结构向三角结构转变,从而成为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手段。第二、扩大取保候审的范围,提高取保候审的适用率 目前,我国对三种人适用取保候审是得到一致认可的,即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的。但是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在实践中应该还要有所扩大,适用率还应有所提高。我国应当从根本上贯彻无罪推定、保障人权的价值观念,使取保候审变成一种权利,然后将取保候审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中,除了一些特殊情况,如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等,一般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这样,就能从根本上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提高取保候审的适用率。第三、关于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明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可以适用取保候审,而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是12个月。关于12个月,是指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的总期限,还是三机关的独立适用期限。如果是三机关的独立适用期限,那么三机关分别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是12个月,这样,最后总的最长期限就可能长达3年,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一种不利的理解。因此,关于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明确。总之,取保候审措施的适用范围能扩大,适用率能提高,对降低我国目前的高羁押率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取保候审的适用应该得到扩大。3.监视居住措施的完善目前,有学者认为由于法律规定的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相同,因此,监视居住措施就没有必要继续沿用,应当取消。针对这种观点,虽然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相同,但两种措施的强制性不同,转化为逮捕的条件不同,适用时间的长度不同,因此,监视居住措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只是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是两个强制性程度不同的强制措施,但是它们的适用条件却一样,这就违背了强制措施的适用应该与适用对象的人身危险性等相适应的原则,因此,应当增加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使其与取保候审的适用区分开来,体现出其与取保候审在强制性程度上的不同。另外,针对监视居住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指定住处、变相执行的现象,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监视居住的场所应当以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为原则,无固定住处的,才可以由执行机关制定执行场所。另外,为了杜绝变相执行的情形,可以采取一些制度性的制约措施,如,赋予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为监事场所不当时的申诉权利。4.拘留措施的完善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拘留被大量适用,出现了非紧急情况时泛用拘留措施的问题。因此,在公安机关针对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七种紧急情况时适用拘留措施时,应当由检察机关加强监督。目前,我国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拘留的决定与执行以及拘留期限的延长都是由公安机关单独进行,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此,应当设置一个有力的监督机构对公安机关的这些行为进行监督。在我国,拘留期限比较长,但拘留的期限并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这种设置存在不合理之处,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利。因此,拘留的期限应当计算为侦查羁押期限。另外,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关于“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情形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照该种情形的适用条件执行,并且应当由检察机关监督执行,以防止在实践中出现将不属于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案子被延长至30日申请批捕的情形。5.逮捕措施的完善逮捕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较长时间剥夺的程序性强制措施。在其他法治国家,逮捕是一种瞬时的行为,它仅仅是一种行为,而在我国逮捕是一个会持续一段时期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可以说我国的逮捕等于国外的逮捕加羁押。在其他法治国家,他们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以前的等待过程中,不应当被长时间的剥夺自由,审前羁押只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例外措施,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时到庭受审,因此,羁押是不同于逮捕的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逮捕和羁押是两个独立的程序,分别适用两种令状,一般逮捕48小时内就应申请羁押法官批准羁押,羁押必须根据羁押法官签发的有效令状进行,否则侦查机关无权在强制到案以外长时间羁押犯罪嫌疑人。然而,在我国逮捕是逮捕和羁押合二为一。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应当对未决羁押(即审前羁押)的权力、条件、程序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使其成为在司法权力控制之下独立于逮捕的强制措施。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逮捕的目的不光是为了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还是为了在羁押过程中搜集证据。然而,逮捕是一种程序上的强制措施,不应该将其与实体上的惩罚结果联系起来。因此,应当严格把握逮捕的条件,明确适用逮捕措施的目的。从立法上完善逮捕的条件,强化逮捕必要性所发挥的作用。另一方面,应当通过扩大取保候审,提高取保候审的适用率,从而贯彻执行少捕的刑事政策。其结果是将有利于改变我国高羁押率的现状。羁押率的降低同时,也将有利于超期羁押问题的解决。结 论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由于刑事强制措施直接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财产权利等宪法性权利密切相关,因此,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显得迫切而重要。本文围绕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从体系到各项具体法定措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借鉴其他法治国家的成熟做法,联系我国实际,提出了一系列具有较强可行性的完善措施,解决了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完善了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健全了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参考文献:1孙利.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130150.2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125142.3冯军,吴卫军.理念、制度与实践:从司法制度到司法改革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214225.4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36247.5罗纳尔多·V·戴尔卡门著,张鸿巍等译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3654.6刘新仿,黄刚.刑事诉讼法实务与案例评析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2.212217.7陈卫东.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8宋英辉.取保候审适用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6):98105.9申占群.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完善及检查工作机制改革J.河北法学,2007(11):183189.10 陈瑞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6):9899. 11万春,高景峰.刑事强制措施及其监督制度的立法完善N.检察日报.2006.12宋英辉.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理念与总体构想DB/OL.13徐静村,潘金贵.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改革的基本构想DB/OL.14杨宇冠.刑事强制措施适用原则的比较考察DB/OL.15谢佑平.论我国强制措施的完善DB/OL.16孙长永.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DB/OL.17董胜涛.论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完善DB/OL.致 谢本论文是在XXX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深深感谢恩师在本人学习和写作论文期间给予的精心指导和耐心培养。李老师渊博的学识、严谨的治学态度、忘我投入的工作作风和不断进取的创新精神永远是我钦佩和学习的榜样。他的关心、鼓励和教诲将使我终身受益,在此谨表示我最诚挚的感谢和敬意。在论文的完成过程中,我还得到了其它同学和朋友的关心和帮助,在此深表感谢。同时,也借此对那些培育我们的老师以及辅导员致以谢意!最后,在本文完成的过程中参照和引用了许多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在此一并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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