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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中国的租界与法制现代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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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中国的租界与法制现代化.doc

    中国的租界与法制现代化 中国的租界与法制现代化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中国的租界与法制现代化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中国的租界与法制现代化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内容提要 中国大地上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始于租界。租界当局通过大量移植现代法制,使中国租界的法制率先实现现代化。租界的租地规定在实现法制现代化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主要表现为:为植入现代法制奠定了地域基础;为确立租界内的自治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直接植入现代法制作了明文规定等。租界法制优于中国传统法制,主要表现为:具有现代的法规结构;具有现代的法制语言;具有现代的审判制度;具有现代的律师制度等。在中国租界与法制现代化的问题中,还有一些值得关注的方面,包括: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很不平衡;租界法制中有歧视华人的因素;租界法制有明显的两面性等。关键词 中国租界法制 现代化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出现了逐渐增多的通商城市,不久便产生了租界。中国这块土地上的法制现代化从这些租界开始。本文以上海、天津和汉口三地的租界为例,就中国的租界与法制现代化问题作些探索。一中国大地上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始于租界。租界当局通过大量移植现代法制,使中国租界的法制率先实现现代化,租界的存在与中国法制现代化紧密联系在一起了。确立租界存在的基本法律是有关租界的租地规定。这种规定在各租界的称谓不完全相同,在上海被称为“土地章程”、“地皮章程”或“地产章程”等等;在天津被称为“租地条款”、“租界合同”、“租界条款”等等;在汉口被称为“租界地条约”、“租界购地条约”或“专管租界条款”等等。它们是这些租界存在、发展的基本法律依据。有人曾把上海租界的“土地章程”称为上海租界的“根本法”、“大宪章”等。其实,天津、汉口租界的租地规定也是如此。有关租界的租地规定由一系列规定组成,在实现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一)为植入现代法制奠定了地域基础法制的属地性很强,任何法制都是一定地域条件下的法制。上海、天津和汉口的各租界当局根据有关的租地规定,取得了在中国的落脚之地,创造了移植现代法制的地域条件。而且,随着租地规定的不断补充、扩展,租界地域也不断延伸、扩大,中国植入现代法制的区域也随之越来越大了。在上海,1845年11月首次公布了土地章程,它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定了英租界的地域,它东靠黄浦江,北至李家场,南至洋泾浜;笠年,又确定西至界路,此时的面积为832亩。从此,现代法制开始在上海登陆。以后,上海的租界不断扩大,这种扩大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取得上海租界地域的国家扩大了;另一方面是这些国家在上海租界的地域也扩大了。1848年美国派员向上海道台吴健彰提出把虹口一带广大地区作为美租界的要求,吴健彰作了口头承诺。1863年英美两租界合并,以后取名为公共租界。1849年法国也提出在上海设立租界的要求,同样得到了允诺,于是法租界也登场了,它南至城河,北至洋泾浜,西至关帝庙诸家桥,东至广东潮州会馆沿河至洋泾浜东角,总面积为986亩。以后,这两个租界几经扩展,以致公共租界的面积达32110亩,法租界的面积达15150亩。至此,上海的租界把上海交通最便利、地理位置最重要的地段全都分割完毕。这给上海租界的社会发展和现代法制的移植造就了一个十分有利的地域条件。在天津,通过与清政府签订的租地规定,1860年英、美、法三国分别设立了自己的租界,而且均位于海河西岸的紫竹林村一带,故它们又被称为“紫竹林租界”。它们的面积分别为460、131、360亩。自1895年起的8年间,德、日、俄、比利时、意大利和奥地利等6国分别通过签署租地规定,也在天津取得租界,土地面积分别是1034、1667、5971、747.5、771和1030亩。同时,这一时期英、法、德、日等4国的租界地域又分别得到了1至数次的扩展,以使天津形成了幅员为县城8倍的租界夹峙海河的局面,其最利于发展、繁荣的地区均收归于租界囊中,现代法制同时在这一地区落户。在汉口,1861年英国通过汉口租界条款在汉口取得第一块租界,从花楼巷江边往东8丈起,至甘露寺江边卡东角止,面积为458.28亩。从1895年起的3年内,德、俄、法、日4国租界也根据相关租地规定,在汉口的英租界附近取得了租界,面积分别是600、414.65、187和247.5亩。以后,在1898年起的9年中,英、德、法、日4国又分别拓展其租界,新增面积分别为337.05、36.83、170和375.25亩。这样,在汉口镇下游4公里长的长江边形成了一个汉口租界区。在这里,外国的经济、贸易、金融业等得到了大力发展,现代法制也同样被引入。(二)为确立租界内的自治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上海、天津和汉口租界的有关租地规定还确立了租界内的自治机构,使租界成为名副其实的“国中之国”。有了这些机构,租界当局就可在租界内建立起自己的法制,行使立法、行政、司法等一系列权力,开动法制机器。这种法制就是现代法制。上海租界的这种自治性十分明显。1845年的土地章程已经确立了英租界的自治机构的雏形。它确定英国领事是英租界的自治者。此章程规定,英国以外国家的商人要在租界内建房、租房、屯物,都“须先禀明英国领事得其许可”;租地人如果“欲设船夫及苦力头目”的,也“须陈报领事”。这个土地章程还赋予英国领事以司法权。它规定,违反土地章程的,由英国领事惩处。“嗣后英国领事,倘发现有违犯本章程之规定者,或由他们禀告,或经地方官通知,该领事均应即审查犯规之处,决定应否处罚”。以后,美、法两国的租界也在上海取得了相似的权利。上海英租界1854年的土地章程更能体现这种自治性并扩大了这种自治机构。它把英国领事的自治权延伸到卖酒与开设酒馆等方面,规定界内无论中外之人,未经领事官给牌的,都不准卖酒并开店。根据这一土地章程的自治性,公共租界还始在租界设立了“工部局”。它是英租界和以后的公共租界的行政管理组织。工部局要处理界内的日常管理事务,包括:各种市政工程的建造、维修;制定相关的规章;负责警务及社会治安;经费安排等等。为了有效管理界内事务,它还下设:工务、警备、财政、防卫、电气、卫生、运输等20余个常设委员会和巡捕房特别调查、普通教育、特别电气、宣传等10余个特别委员会等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可见,这是一个机构设置俱全的租界内自治管理机构,如同一个自治政府。上海公共租界1869年的土地章程在自治方面走得更远,竟然规定在租界内建立纳税外人会。此会又称“外人纳税会”、“纳税西人会”等,全为外国人组成,是公共租界的主要议决机构,起了“市议会”的作用,其地位在工部局之上。但是,任何华人都不可参加此会,被排斥在外,尽管他们所缴的捐税大大超过外国人。所以,我国学者王世杰说:“上海公共租界内的华人,虽然没有参预市政之权,他们对租界行政费用的负担,并不因此而减轻,实际上他们所纳的税捐大大的超过外侨所纳的税捐。”上海法租界也有一套相似的自治机构和制度,只不过名称有点差异,其议决机关称为“选举人大会”,行政管理机构 称为“公董局”。另外,这两个租界还建立有自己的警政机关、监狱等其他一些组织和设施,一起为自治服务。在这种自治条件下,上海租界当局就可自行决定引进现代法制,不会有权力上的障碍,这种移植也就从可能变成现实了。在天津和汉口租界的租地规定中,同样存在这种自治机构。在天津,德租界的租界合同不仅规定,德国要永远在天津设立租界,即“今中国准德国永远在天津设立租界”;同时还确立了德租界中“工部局”作为管理机构的地位和作用。意大利租界的租界章程合同在规定取得租界永租权的同时,还规定租界 中国的租界与法制现代化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中国的租界与法制现代化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中国的租界与法制现代化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内事务由意大利的机构进行管理,“今将天津北河左岸上地方一段永让意国作为租界,该地界内全行管理”,这一管理机构也称为“工部局”。奥地利租界的租界合同同样规定,设立“工部局”进行界内的管理。英租界的扩充租界章程不仅为英租界当局取得更多的租界地域,而且还确认工部局为界内的管理机构。在天津的租界里还建立有类似上海租界内的纳税人会,作为界里的权力机关,工部局则是其下属管理机构。在汉口租界的租地规定中,也有类似上海、天津租地规定的内容,也确认了租界自己的管理机构,行使界内的管理权。在早期英、德、俄、法、日租界的租地规定中,都把领事馆作为租界的管理者。以后,在有关租界扩大的租地规定中,则出现了新的机构,比如在英租界就成立了“工部局”。此外,英、德、法等租界还设立了纳税人会议,作为租界内的最高权力机关。工部局在纳税人会议之下从事具体管理事务。(三)为直接植入现代法制作了明文规定上海、天津和汉口租界的租定规定中,还直接规定一些移植过来的现代法制,使它们植根于租界,以致租界也具有了现代法制。从上海租界的土地章程规定来看,主要规定的是巡捕制度、领事公堂制度以及其他一些制度。第一,关于巡捕制度。1854年的土地章程提到了建立巡捕的问题,规定:“设立更夫或巡捕”。这意味着可以在上海公共租界内建立现代的警政制度,设立现代的警政机构和人员了。在以前,上海公共租界只设更夫,不设巡捕。他们之间有明显的差别:更夫只在夜间报更鸣警而已,巡捕则是现代的武装警政人员,性质完全不同。从那以后,巡捕制度作为一种现代警政制度便在上海出现了。当年,就在工部局下设警务处,正式设置巡捕。法租界也建立了相似的巡捕制度。上海租界的巡捕制度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上海租界的警政制度已基本实现了现代化。第二,关于领事公堂制度。1869年的土地章程规定在公共租界内设立领事公堂,由其来受理控告工部局及其经理人的案件,实际上是一个类似于行政庭的司法机构。其具体内容为:凡控告工部局及其经理人等者,即在西国领事公堂投呈控告,系于西历每年年首,有约各国领事会同会议,推出几位,名曰领事公堂,以便专审此等控案。1882年7月上海领事公堂诉讼条例被批准实施,领事公堂制度正式运行。此条例共有9条,内容涉及公堂的人员设置、公文来往、聘用代理人或律师、答辩书、诉讼费、保证金等一些方面。领事公堂的法官全由外人组成,他们根据土地章程及相关规定进行审判。这些都按现代的诉讼程序进行设计和操作,是一种现代化的诉讼制度,与中国传统的“厌讼”为导向的诉讼制度明显有别。第三,关于其他制度。在土地章程中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现代法制的内容,这里以罚款为例。在土地章程中,多次提到罚款的规定,其用词为“罚银”。在1854年土地章程中,因禁止华人用易燃物质造房等问题,在同一条款中就4次使用了罚银的办法。其中涉及罚银的方式包括:按月罚银、按次罚银和初次、再次罚银等。它规定:禁止华人用蓬、竹、木等易燃物品造房,并禁止储存硝磺、火药等,违者初次罚银25元;如不再改,每月加罚25元。可见,租界当局已建立了罚款制度并能很熟练地使用罚款方法。在中国传统的法制中,刑法是主要部门法,泛刑主义泛滥,大量类似于现代化的行政和民事违法行为都要被处以刑罚,很少使用罚款这样的行政制裁手段。1854年土地章程中移植了现代的罚款制度,使其在租界的法制中得到运用,为上海法制现代化增添了新的内容。从天津的租地规定来看,也规定有现代法制的内容。法租界的租地条款中有现代民事补偿制度方面的内容。比如,它规定,法国商人如果要租用租界内华人房屋的,除了要付房租外,还要付搬费,作为搬场的补偿。“法国商人等愿租地基,若愿租地块之上有房屋,该房屋居住本地民人,每户要收搬费一十两。”德租界的租界合同中,则有城市管理制度方面的内容。比如,它要求用租界的办法来管理城市,并采用一系列现代城市的管理规定和措施。“中国国家允照英租界办法维持秩序,并以维护沿河马路。严禁新建码头及马路上摆设摊场。”“沿河北岸不准建造栈房、竹房,以免有碍学堂。”在租界内筑马路时,“如有士绅坟墓实在不愿迁移者,马路应设法稍让。”等等。日租界的租界续立条款肯定并规定了现代警政制度。它要求,在原租界内建立巡捕房,在将要扩展的租界地区设立会缉捕局,进行现代治安管理,并提出了一些具体办法。“现定租界内,日本设立巡捕房,管理界内一切警察事宜外,两国另在预备租界内公设会缉捕局一所。”“如在规定租界犯事之人,窜入预备租界内者,亦由会缉局查拿送官究治。其零星细事无关罪名者,即由会缉捕秉公了结。”等等。在英租界的推广租界规定中,也有一些现代法制的内容,主要涉及治安、卫生等一些方面。它规定,租界内“遇有行为不端、不守法禁人等,由工部局巡捕拿送总领事移送地方官。”“界内娼寮、赌馆及不守规矩房舍,由工部局立即封闭,或明知藏有盗贼等类,亦由工部局自行人查。”等等。它还规定,租界内“积水坑沟有碍于卫生者,如工部局传知该主设法填平,务须遵照。”等等。以上这些规定都具有现代法制内容的特征和性质,是天津现代法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从汉口的租地规定来看,同样具有现代法制的内容。在德租界的租界合同中,规定有城市建设和审判制度方面的内容。它的有些内容直接有关城市建设制度。比如,它规定,租界内官地“应予勘测”;租界内在盖造新的洋房时应留出街路基地,“无论华洋商民及驿递公文、饷鞘夫马人等,均准一律任便行走。”要建造码头的,“须先与监督商量,察看地势,与华、洋商船往来无碍,方可修建。”等等。它的有些内容又直接有关审判制度。比如,它规定的这一审判制度就是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制度,只是把它具体化,更便于操作。“德租界内如遇驻华领事馆管束之洋人并华人涉讼,应归中国官办理,派员在租界审谳。若领事馆管束之洋人并德国人或各国人,因被华欺凌,禀控,以及华民在租界内违犯章程,由中国官员会同德国领事或领事所派之员会审。”汉口的其他租界也有一些自己的规定。俄租界的租界地条约也确立了会审公廨制度,规定:“租界内遇有华洋商民禀控欺凌等项事故,应由租界委员会同领事及领事馆所派之员审讯办理。”法租界的租界租约确定了城市规划制度,规定在一定范围之内,只可筑路,不可建民房,即“不准民人搭盖棚屋等项”。日租界的日本专管租界条款则对居住制度作了规定,特别强调对华人居民的限制。“中国无身家之人不得私在租界内住家,或开设店铺、行栈,违者分别惩 办。”英租界的新增租界条款重申了工程局的具体职能,提出:“路灯、巡捕,议由租界工程局安设。”以上汉口租界租地规定中的这些内容同样是现代法制的内容。上海、天津和汉口租界有关租地规定的内容为植入现代法制奠定了地域基础、为确立租界的自治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直接植入现代法制作了明文规定,其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道路上先行了一步,作用不小。二清政府的法制改革始于20世纪初,中国华界的法制从此逐渐走上了现代化的道路。可是,中国大地上租界的法制现代化则早于华界,它肇始于19世纪中叶。上海、天津和汉口租界的法制现代化均领先于华界,优于中国的传统法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一)具有现代的法规结构上海租界当局制订的法规都具有现代的法规结构。首先,采用“章程”的称谓。比如,公共租界的工部书信馆章程(1893年)、公共租界工部局中式 中国的租界与法制现代化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中国的租界与法制现代化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中国的租界与法制现代化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新房建造章程(1901年)、公共租界工部局治安章程(1903年)和法租界的公董局组织章程(1866年)、法租界公董局警务路政章程(1869年)等等。在中国传统法律、法规中,称其为“律”、“刑统”、“令”、“敕”、“制”等等,都与“章程”不同。其次,采用款、条的排列方式。在那时内容稍多一些的法规中,都采用款、条排列方式。公共租界工部局治安章程就采用了这种排列方式。它共有25款,每款之下又设有不同数量的条。第1款为“西客栈及大餐馆”,下设11条,内容涉及不可顶替他人执照、查验酒的人员和方法、开闭馆的时间、转租、不准留宿的情况、不准滋事赌博等一些方面。第4款为“渡船”,下设6条,内容包括了不可顶替用执照、听从巡捕的命令行船、有遗物交巡捕房、损害赔偿等一些方面。在中国传统的法典、法规中没有这种明示的款、条排列方式,就是在中国法典楷模的唐律中,也只有条,无明指款等排列方式。最后,采用款标的做法。凡设有款的章程中,都设有款标,一款一标。它明示其中的内容,使阅读人一目了然。以上的“西客栈及大餐馆”、“渡船”就是款标。公共租界工部局治安章程的每一款都有款标。比如,第2款为“大小弹子房”,第3款为“驳船”等等。中国传统的法典中不在正文中设款标。唐律疏议中有律名、条标,但条标只设在目录中,正文中无条标。宋刑统中有律名和门标、条标,但突出的是门标,正文中条标又与法条分离。上海租界法规的结构是现代法规的结构,使用了现代的立法技术,明显优于中国传统法典的结构。天津和汉口租界的法规虽然在称谓上有的不完全同于上海租界,但也都是现代法规的称谓,如“规则”、“合约”、“规定”等等。同时,在结构的其他方面,与上海租界的十分相近,也都具有现代法规的结构。天津的英租界于1877年前制定了英国租界现行规则,它也采用条、款、项结构,共23条。每条为一个方面的内容。比如,第1条为竖立租界范围的石碑,“以便分清界限”;第2条为此规则与以往颁行规则的关系,即“因本规则所定条项诸多未尽之处,嗣后即行裁撤。”9个条下设款,1个款下设项。设项的第13条第2款,下设了7项,分别对租赁地人会投票规则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汉口的英租界于1896年以后制定的英租界捕房章程分为正文和附则,同样采用了条、款、项的结构形式。正文共23条,附则有70条。正文中有6条下设款,其中有1条下还设项。附则中有9条下设款。每条都有一个方面的内容规定。比如,第1条规定了此章程的适用地区,即“在一千八百六十一年新租及一千八百九十六年新推广之汉口英租界范围之内。”条中内容较多的下设款。附则第51条下设了17款,分别对街市车马的规则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两个租界的法规结构也都具有现代法规结构的特征,而与中国传统的法典结构不同。(二)具有现代的法制语言在上海租界颁行的法规中,不仅都使用白话文,而且还大量使用现代法制语言。当然,这些语言是从英、美租界或公共租界中使用的英语和法租界里使用的法文翻译而来。正因为如此,这些法制语言都是现代法制语言,不再是中国传统的法制语言。它们从一个侧面说明上海租界的法制已开始现代化了。这些法规中的用词、句子都能体现现代法制的语言,有的至今还在使用。因为这类语言太多,只能举例证之。公共租界工部局巡捕房章程中有“原告”、“被告”、“审问”、“拘送惩罚”、“一经查出照例惩罚”、“禁止虐待牲畜”、“不准燃放爆竹”、“不准将垃圾倾倒路上”等等。在中国传统的法律里则大量使用传统的法律语言。唐律疏议中使用了“十恶”、“八议”、“杖”、“笞”、“皆勿论”、“上请听裁”、“奏听敕裁”等等一些传统的语言。它们与上海租界法规中的法制语言大相径庭,而这种不相同正好反映了它们法制的不同,上海租界法制已属于现代化法制的范畴了。天津和汉口租界法规也都大量使用现代法制语言,不再使用传统法制的语言。天津租界的英国租界现行规则是个完全使用现代法制语言的现代法规。在立法方面,使用了“现行法律”、“规则”、“附则”、“订定权限”等语言;在选举方面,使用了“投票权”、“投票权委任”、“任期”、“代投权”等语言;在国家机关方面使用了“议长”、“警察”等语言;在经济和税收方面,使用了“预算”、“决算”、“码头税”、“停泊税”等语言;在司法方面,使用了“法律裁判”、“审判”等语言。汉口租界的英租界捕房章程也是如此,同样使用现代法制的语言,不再运用传统法制的语言。其中,使用较多的有:“投票权”、“特别大会”、“纳税者”、“表决”、“公共事务”、“公共利益”、“执照”、“房屋地基税”、“码头费”、“判决”、“赔偿”、“罚金”、“监禁”等等。这些都与现代法制联系在一起,也是现代法制的语言表现,与中国传统的法律语言有明显的差异。(三)具有现代的审判制度上海开埠以后,上海租界实施了领事裁判权,特别是设立了会审公廨以后,率先于上海华界推行现代审判制度。这一制度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等现代的审判理念,是移植后的现代审判制度。除了上述领事公堂已运用的现代审判制度以外,当时上海租界的其他审判机关也同样使用了这一制度,其内容涉及:法官和陪审员、原告人与被告人、公诉人、代理人与辩护人、翻译人员、庭审程序,等等。在会审公廨中,这一制度已基本成熟。上海公共租界的会审公廨根据1869年的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的规定和精神,受理的案件是那些发生在公共租界内的民事钱债交易和刑事窃盗斗殴等案件;法官由上海道台派出的人员与领事馆组成;公诉人由巡捕房派员担任;律师出庭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华洋诉讼案件,领事官可派员作为陪审员参加庭审;庭审时如有洋人作为诉讼参与人的,不定期要派翻译人员出席;庭审程序包括宣读诉状和答辩状、双方责证、辩论、判决等。上海法租界的会审公廨也贯彻了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的规定和精神。以上的这些现代的审判制度得到了实施,现存上海档案馆的一个关于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审判的窃电案的记录,可以基本反映这一审判制度。上海租界的现代审判制度 与中国传统的审判制度大相迥异。相比之下,中国传统审判的弊端显而易见,如同前人所言:“中国地方官吏,无论钱债细故,人命重案,一经公庭对簿,先须下跪,形格势禁,多有不能曲达之情。况又不延人证,则曲直不易明。”上海租界使用的现代审判制度有中国传统审判制度所没有的优越性,代表了中国审判制度发展的方向。汉口和天津租界也都相应建立了自己的现代审判制度。汉口的租界也都建有会审公廨。其中,英租界于1894年根据汉口会审公堂章程组建了汉口会审公廨。它也采用现代审判制度,特别在华洋互控的案件中。审判时,有检察人、审判员、见证人、翻译、律师等出席。审判过程中,先由审判员知晓出庭人员,检察人起诉,见证人指证;然后,由审判员审问,有律师在场的还可进行辩护;最后,由审判员进行判决。在审判中,没有了中国传统审判中的刑讯、专断的审讯,还允许律师辩护等等。同时,这里的诉讼参与人、审判程序等等都与现代审判制度吻合,是这一制度在汉口英租界的移植。随后,汉口出现的德、俄、法、日等4国租界也都分别设置了自己的会审公廨,也都实现了审判现代化。天津的租界内虽没有设立会审公廨,但各租界仍享有领事裁判权。对于本国侨民的审判,租界内设有领事法庭,由领事进行审判,还是运用现代审判制度。可见,现代审判制度被广泛适用在租界内。 中国的租界与法制现代化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中国的租界与法制现代化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中国的租界与法制现代化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四)具有现代的律师制度在上海租界移植了现代审判制度的同时,也引进了西方律师制度,英国领事法庭最早的审判中使用律师,以后其他的各国领事法庭也纷纷引用本国的律师制度,允许律师出庭。正如学者陈同所言:“各国领事馆纷纷设立了领事法庭,按照他们自己的法律制度来处理法律事务,而其中也包括了律师制度。”以后,上海领事公堂诉讼条例专门提及了律师问题。它规定,诉讼事宜,须亲自或请代理人办理;原告延用律师出庭与否,听其自便。由于此时还没有中国律师和律师制度,因此那时律师都是外国律师。现代的律师制度也来自西方。这一制度的内容包括:律师出庭的条件、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律师的收费等等。比如,律师要在会审公廨出庭的,须在会审公廨注册,外籍律师要得到本国领事的许可证明等等。上海租界的审判机构在20世纪初前已广泛在庭审中使用律师。有人曾对1901年前领事公堂审案中广泛聘用律师作过这样的描述:“华洋互审以来,尤多交涉事件。余观英、法二公堂中西互控之案,层见迭出。无论西人控华人,须请泰西律师以为质证,即华人控西人,亦必请泰西律师。”这些外国律师在庭审中也确能发挥作用,起到了辩护或代理的作用。“案无大小,胥由人证明其曲直,律师辩其是非,审官研鞫而公断之,故无黑白混淆之弊。”中国传统上没有律师,只有讼师。他们以帮助诉讼当事人拟定诉状、介绍诉讼程序和注意事项等为业,与上海租界的现代律师有本质的区别。它的出现无疑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天津和汉口租界也都逐渐建立了现代的律师制度。天津各租界均具有领事裁判权,其领事法庭使用的是现代审判制度,其中也使用律师,建立相关的律师制度。这种情况与上海租界中的情况十分相似。汉口租界,不论在领事法庭,还是在会审公廨,也都使用律师,建立了现代的律师制度。法庭内,律师充当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法庭外,律师又充当法律顾问,接受当事人的法律咨询。“他们可以充当法律顾问,代办挂旗手续,也可在房地产买卖方面居间作证,以及代订合同、契约等等。凡租界洋人与洋人之间,洋人与华人之间,甚至华人与华人之间,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解决,都登洋律师之门,请教洋律师。”这两个租界同样进入现代律师制度的行列。三在中国租界与法制现代化的问题中,还有一些值得关注的方面。(一)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很不平衡中国租界的法制现代化通过移植西方现代的法制而实现。由于受案件当事人和地域的限制,在中国的租界和华界都有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存在。这些情况的存在就反映出这一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不一,有差异。这种不平衡突出表现在租界内和华界与租界之间。这里重点以上海的租界与华界为例。从租界内的角度来看,上海租界在领事裁判权实施后,实行的是被告主义原则。这样,有约国人适用自己国家的法制,即现代法制;华人和无约国人则仍然适用中国当时的法制,即还是传统法制。可见,尽管同在上海租界,就因案件的当事人不同,适用的法制不同,其法制的时代性质也不同。上海租界法制现代化首先在以有约国人为被告的案件中开始,然后再逐渐扩展。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确立了领事裁判权,上海作为五口通商城市之一,便被适用这一规定。这一规定的关键内容之一是:“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根据这一规定,英租界的英人就适用英租界的现代法制,而华人仍需适用中国传统法制,现代法制的道路还未向华人敞开。以后,其他国家的有约国人在上海租界也都如此。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的规定开始对部分华人松动。它规定,外人所雇用或延请的华人为被告的案件,由领事或派员听讼。但总的来说,领事裁判权主要是适用于有约国人。这从租界内的角度来说明,同在一个租界,但当事人不同,适用的法制也不同,以致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也不一致,发展很不平衡。从上海的华界和租界之间来看,上海华界法制现代化的进程要比租界晚半个世纪左右。20世纪初,清政府开始推行法制改革。这是全国性的法制改革,上海华界作为中国的一部分,也被纳入这一改革的范围,于是上海的法制开始摆脱传统的桎梏,逐渐转向现代化。比如,1904年清政府在中央建立了巡警部和相应的现代警政制度,上海于1905年将巡防保甲局改为“警察总巡局”。从此,上海华界也有了现代的警政队伍和制度。这也是上海法制开始现代化的一个重要信号。这半个世纪左右的差距也是一种很大的不平衡。直到20世纪30年代初,上海法制现代化的进程才出现了基本平衡的走向。上海华界的法制现代化在20世纪30年代初基本实现。那时,中国的“六法”体系基本建成,移植西方现代法制已见成效,西方现代法制的本土化也已基本实现。在这一大背景下,上海华界的地方法规也形成了现代的体系,其内容也基本达到现代水平。同时,上海租界也开始设立纯属中国的审判机构,取消了会审公廨等审判机构。1930年在公共租界设置了上海第一特区法院和它的上诉法院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1931年法租界建立了上海第二特区法院和它的上诉法院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这是上海华界法制现代化基本实现的重要标志。它告诉人们,中国的审判机构和人员已能运用现代法制在租界内运作,适应上海租界社会发展的需求。至此,上海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明显不平衡得到显著改善,不平衡趋势被平衡走向所替代。至此,上海整体法制现代化的面貌才渐渐展现在人们面前。(二)租界的法制中有歧视华人因素在鸦片战争以后的一系列中外战争中,基本上都是中国以战败而告终,中国与外国签订的也是不平等条约,租界的出现正是这种不平等条约的产物。这使中国的租界当局和有约国人存有优越感,殖民者 的心理挥之不去,歧视华人难以避免。于是,租界中的华人便成了弱者,也是被歧视对象。这种歧视在法制中也有表现,这里以立法方面为例。在上海租界的立法中,有些法规所规定的内容明显具有歧视华人的因素,以致华、洋人的权利就有差异。比如,在上海法租界的监狱里,洋、华人囚犯的饮食和监房都有明显的区别,洋人囚犯的优,华人囚犯的劣。关于饮食。洋人囚犯每天的饮食费是6角,吃的是面包,午餐是一菜、一肉和一汤,晚餐是一汤;华人囚犯每天饮食费只有1角4分,早餐是米加小麦、赤豆合煮的粥,午、晚餐是米饭,每周给鲜肉5次,咸鱼2次,其他的都是蔬菜。关于监房。洋人囚犯的监房里都有衣柜、床和抽水马桶等设施;华人囚犯的监房则是席地而睡,连床都没有。这种差别一目了然。还有,在上海公共租界里的外滩公园竟然规定:“华人与狗不得入内”,公然侮辱华人。后来在广大民众的反对下,才于1928年7月1日起向华人开放外滩公园等一些公园。在天津、汉口租界的立法中,同样可以发现歧视华人的内容。在天津的租界中,突出表现在英、日租界的规定中。英租界的土地可以依规定再被租赁使用,可华人就被排斥在这一可能性之外,没有租赁权。英国租界现行规则规定:“英国臣民并入籍之人(即归化人)在英租界之内者,一律均有租赁土地之权,但中国臣民则不然。”当租界扩大后,租界内的产业越来越多,租界当局用专条规定华人产业须遵守工部局章程,却不言其他国家的产业,似乎对华人产业有特别的“关照”。新议英拓租界章程在第1条就规定:“华人自有之地自系华人产业,然须遵守英工部局章程。”日租界也是人口杂居,各国民人来往日租界是经常之事,可日租界当局专门强调华人要遵守日租界的规定,而不言及其他国家之人,也 中国的租界与法制现代化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中国的租界与法制现代化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中国的租界与法制现代化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对华人表现出特别“关心”。天津日本租界条款特别强调华人商船要遵守日租界章程,规定:“所以中国商人船只,须遵守日本租界章程办理。”天津日本租界推广条约则强调,租界内的华人只有在遵守租界规则的情况下,才能居住。言下之意,只要华人不遵守规则的就会被赶出租界。“在推广租界内,中国人民悉应遵守租界规则,即准其在界内居住。”这些规定都对租界内的华人作了特殊的不平等限制,这种限制就是一种歧视。汉口租界对华人的歧视不亚于天津租界,特别是在德、俄、日、法和英租界的规定中。德租界的汉口租界合同不仅要中国官员强迁居住地华人出租界,还不允许所有华人入住租界,但却没排斥其他国家的国民住入租界。它规定:“凡经德国领事照请让给基地,中国官宪应即强令华民办理,地契内均写永租字样。”“界内,华民不准居住。”俄租界对华人居住租界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不仅不允许华人居住租界,还不允许华人在租界内建造房屋。汉口俄租界条约规定:“不准华民在于租界内建造房屋并居住。”汉口日本专管租界条款规定的“中国无身家之人不得私在租界内住家,或开设店铺、行栈”也是如此。法租界对华人私人团体的控制特别严格,专门作出针对华人团体的规定。法国租界总章程规定:“在未得到巡捕房准许和租界工部局发给的许可证前,禁止中国人组建私人团体。”英租界对华人的限制比法租界要多,涉及到不可向华人出售武器、不经允许不得在街道上举行一切礼仪活动等等。它的公共卫生及房屋建筑章程规定:“严禁向中国人出售或供应武器、军火或炸药;除非得到许可,否则中国人不得在街道上举行婚礼、葬礼或其他礼仪活动。”汉口租界的这些规定与上海、天津租界的规定一样,都针对华人、限制华人,明显带有歧视性质。(三)租界法制有明显的两面性中国租界先于华界从西方移植现代法制,并开始本土化,建立起自己的现代法制,以使中国的租界地区开始走上法制现代化的道路。这一法制在租界植根以后,便向其周围的华界扩展其影响,形成一种由孤岛向周边地区延伸的模式,即以点到面的模式。租界的法制是现代法制中国化的一个缩影,代表了中国法制发展的方向,是一种历史的演进,顺应了历史的潮流,具有其积极的一面。它的这种积极性影响到中国的政府官员和民众,使他们也体验到现代法制的优越性,并逐渐接受甚至参与到这一法制中去,较为突出的是他们在20世纪前就开始接受租界的律师制度。在有些华洋互控的案件中,作为华方的当事人,他们也聘用洋人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早在1866年10月上海的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时期,一件华洋互控经济案的华方当事人就聘用了英国律师连厘为其代理人,出庭进行辩护。以后,华人当事人聘用外国律师为自己代理人的情况逐渐增多。在1902年的苏报案中,清政府也聘用了律师,他们是英国达鲁芒德和库柏。1875年在英商旗昌洋行控告其买办刘树滋一案中,华人当事人刘树滋也聘用了律师等等。辛亥革命以后,在双方当事人均为华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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