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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伦贝尔市三类城市汉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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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伦贝尔市三类城市汉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试行).doc

    附件:呼伦贝尔市三类城市汉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试行) (综合管理共60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三级指标评分标准三级指标得分A综合管理(60分)A1组织领导(8分)A1.1 旗市政府将汉语言文字工作列入议事日程,3分每年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汉语言文字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得3分A1.2 汉语言文字工作领导机构健全、职责明确,3分设立旗市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各部门、各单位成立汉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得3分A1.3 政府分管领导任汉语委主任,2分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汉语委主任,得2分A2工作机构(8分)A2.1 设立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2分设有汉语委办公室,得2分A2.2 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有专兼职干部,3分有专兼职干部23名,得3分;有专职干部,加1分A2.3 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条件,有开展日常工作的专项经费,3分有专用的办公室,并配备电脑、打印机、传真、照相机等设备,得1.5分;有专项办公经费,得1.5分。A3制度建设(6分)A3.1 旗市政府有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措施,2分没有制定,不得分A3.2 有某一或某些政府部门颁布的汉语言文字工作规范性文件,2分 没有制定,不得分A3.3 按照法规、规章落实了执法部门并按照法定程序执法,2分落实了执法部门,无执法,扣1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三级指标评分标准三级指标得分A4管理措施(28分)A4.1 汉语委办公室对汉语言文字工作档案管理科学、规范,制定汉语言文字工作各项制度,常规工作扎实、细致,检查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汉语言文字工作,6分档案管理科学、规范,得1分;有各项工作制度,得1分;对本旗(市)汉语言文字应用状况底数清楚,有统计资料、研究报告,得2分;经常深入各部门、各单位检查指导工作,得2分A4.2 有汉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总结,开展活动有方案、有过程性资料、有总结,4分有工作规划,得1分;每年都有工作计划、总结,得2分;活动方案、资料、总结齐全,得1分A4.3 将汉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或城镇综合管理之中,4分无要求,不得分A4.4 汉语委有计划地对各部门、单位及街道社区等专、兼职汉语言文字工作干部进行培训,3分没有培训,不得分A4.5 汉语委组织公务员、教师、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等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3分没有组织,不得分A4.6 人事部门有对公务员进行普通话培训测试的规定,2分无要求,不得分A4.7 教育行政部门将汉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教育教学要求和对学校进行检查、评估、考核的内容,2分无要求,不得分A4.8 宣传、广电局等职能部门对新闻媒体的汉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有要求,2分无要求,不得分A4.9 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汉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有要求,2分无要求,不得分A5宣传活动(10分)A5.1 在城镇内主要街区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4分有2处,得4分;每少1处,扣2分,有2处以上的,加1分A5.2 积极开展日常宣传、活动,精心组织“推普周”活动,6分组织开展汉语言文字相关宣传、活动,得3分;每年“推普周”期间,举办大型宣传等活动,得3分;有任一年未组织安排的,扣1分备注:1.综合管理得分应不低于42分; 2.综合管理个别评估项目应在汇总四大领域材料后,健全档案。呼伦贝尔市三类城市汉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试行)(党政机关共60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三级指标评分标准三级指标得分B党政机关(60分)B1组织管理(10分)B1.1 有领导分管汉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健全,2分有任一机关无领导分管,扣0.5分B1.2 对本系统、本单位汉语言文字规范有要求,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健全,2分有任一系统、单位无要求,扣1分B1.3 把普通话合格作为公务员考核的条件,2分有任一机关没做到,扣1分B1.4 各机关对用语用字情况开展自查活动,有改进措施,并及时整改,4分有开展检查工作通知、安排、工作记录、档案材料、工作总结等,得4分B2普及普通话(20分)B2.1 公务员在办公、会议、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5分发现一例不使用普通话,扣1分B2.2 组织50周岁以下的公务员参加普通话培训,培训率100%,5分培训率达100%,得5分;80,得3分;不足50,得1分B2.3 组织50周岁以下的公务员参加普通话测试,测试合格率达100%,10分测试合格率达100%,得10分;80,得7分;不足50,得3分B3用字规范化(20分)B3.1 名称牌用字规范,2分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1分;单位名称牌有不规范字,不得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三级指标评分标准三级指标得分B3.2 标志牌、指示牌、标语、会标、印章等用字规范,2分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5分B3.3 文件、简报、通讯、动态、工作报告等公文用字规范,10分文头、标题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1分;公文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2分;公文格式、标点符号等出现一处不规范现象,扣0.2分B3.4 各类通知、告示、电子屏幕等日常公示性文字用字规范,6分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5分B4宣传活动(10分)B4.1 设立醒目的宣传标语牌,设置规范使用汉语言文字的提示牌,3分有1处以上宣传标语牌,得2分;设置规范使用汉语言文字的提示牌,得1分B4.2 组织开展汉语言文字工作相关宣传、活动,积极开展“推普周”宣传活动,7分每年都举办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得4分;开展“推普周”活动,得3分备注:1.党政机关得分应不低于42分;2.公务员用语用字检查,采取座谈会、调查问卷形式,随机选择15人;3.每个单位抽查文件、简报、通讯、动态、工作报告等不同类别公文各4份,合计20份。呼伦贝尔市三类城市汉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试行)(学校共60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三级指标评分标准三级指标得分C学校(60分)C1组织管理(10分)C1.1 成立汉语言文字工作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2分有任一学校没有,扣0.5分C1.2 各级各类学校将用语用字规范化作为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的内容,制度健全,要求明确,管理严格,并有检查落实措施,5分有规章、制度,得2分;有管理措施,得1分;有检查、有改进措施,得2分C1.3 将规范使用汉语言文字纳入教师业务考核内容,并实施,1分有任一学校无要求,扣0.5分C1.4 将汉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学生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要求,1分有任一学校无要求,扣0.5分C1.5 将规范使用汉语言文字纳入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1分有任一学校无要求,扣0.5分C2普及普通话(20分)C2.1 师生在课堂教学中使用普通话;在会议、宣传等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6分每发现一例不使用普通话,扣1分C2.2 在职适龄教师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率达100%,8分测试合格率达100,得8分;90以下,得3分C2.3 幼儿园、小学、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3分全部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得3分;80%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得2分C2.4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3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普通话水平全部达到规定等级,得3分;达80,得2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三级指标评分标准三级指标得分C3用字规范化(20分)C3.1 名称牌、标志牌、标语牌、指示牌、电子屏幕等用字规范,4分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2分;C3.2 公文、试卷、校刊(报)及其他印刷物用字规范,4分文头、刊头、封面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5分;正文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2分C3.3 教师教案、板书、批改作业、评语等用字规范,6分任一教师书写不规范字,扣0.5分C3.4 学生能认识并正确书写所学规范字,学生作业、试卷、手抄报等日常用字规范,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6分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1分C4宣传活动(10分)C4.1 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1处,设置规范使用汉语言文字的提示牌,3分有1处以上宣传标语牌,得2分;设置规范使用汉语言文字的提示牌,得1分C4.2 组织开展汉语言文字工作相关宣传、活动,积极开展“推普周”宣传活动;开展汉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规范汉字书写特色教育学校创建活动,7分组织开展汉语言文字工作相关宣传、活动,得4分;开展“推普周”宣传活动,得3分;有盟市级以上汉语言文字相关工作示范校,加2分备注:1.学校得分应不低于42分;2.教育教学用语,中小学、幼儿园每校随机听课(附带检查板书);3.教师用字查板书、教案(每校不同学科2本)、批改作业(学生作业、作文各5本);4.教师用语用字检查,采取座谈会、调查问卷等形式,随机选择15人;5.学生普通话能力,口试每校10人:小学五、六年级各5人,初中一、二年级各5人,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兼顾各年级、各专业10人;6.学生用字能力均为笔试,人选为各校参加口试者;7.学校公文、自办印刷物、校刊等,每校各2份,试卷每校2份。呼伦贝尔市三类城市汉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试行)(新闻媒体共40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三级指标评分标准三级指标得分D新闻媒体(40分)D1组织管理(4分)D1.1 成立汉语言文字工作组织机构,健全制度,落实工作责任,2分有任一单位未建立,扣1分D1.2 对用语用字有检查、有改进措施,2分有任一单位没有,扣1分D2普及普通话(14分)D2.1 汉语频道的电台、电视台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在播音、主持时使用标准普通话,3分发音不标准或用字不规范出现一次,扣0.5分;用方言主持或采访出现一例,扣1分D2.2 电台、电视台采访、出镜(声)记者使用普通话,3分用方言采访出现一例,扣1分D2.3 播音员、节目主持人、记者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5分达标率达100,得5分;达90以上,得4分;不足80,得2分D2.4 对播音员、节目主持人、记者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3分没有要求,不得分D3用字规范化(14分)D3.1 对编辑、记者、计算机录入、校对等新闻媒体工作者进行汉字规范化知识培训,2分近3年有任一单位未培训,扣1分D3.2 广告用字规范,4分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5分D3.3 报头(名)、刊名、台名、封面、报刊标题、栏目名、单位名称等用字规范,2分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1分D3.4 报刊等出版物、电视屏幕、网页内文用字规范,6分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2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三级指标评分标准三级指标得分D4宣传活动(8分)D4.1 新闻出版单位、电台、电视台定期刊登(播出)宣传汉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文章(节目),播放相关公益广告,5分全年不少于5篇(次),得4分;每少1篇(次),扣1分;播放公益广告,得1分D4.2 组织开展汉语言文字工作相关宣传、活动,积极开展“推普周”宣传活动,3分每年都举办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得1.5分;开展“推普周”活动,得1.5分备注:1.新闻媒体得分应不低于28分;2.抽取新闻出版单位、电台、电视台编辑、记者、校对人员15人进行座谈、笔试;3.抽查新闻出版单位当年出版的任意3期报纸(刊);4.抽查电台1个新闻节目、1个专题节目;5.抽查电视台1个新闻节目、1个专题节目、3条广告;6.现场检查有关网站上用语用字规范化情况。呼伦贝尔市三类城市汉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试行)(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共40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三级指标评分标准三级指标得分E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40分)E1组织管理(4分)E1.1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对本系统、本单位规范用语用字工作有要求,工作制度健全,2分有任一单位无要求,扣1分E1.2 对用语用字有检查、有改进措施,2分有任一单位没有,扣1分E2普及普通话(15分)E2.1 一线窗口人员在应使用普通话的场合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5分发现一例不使用普通话,扣0.5分E2.2 组织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特定岗位人员参加普通话培训,5分参训率达80以上,得5分;达50,得3分;不足50%,得1分;均未参加培训,不得分E2.3 组织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特定岗位人员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规定等级,5分达标率达80,得5分;达50,得3分;不足50%,得1分;均未参加测试,不得分E3用字规范化(15分)E3.1 单位名称牌、招牌等用字符合要求,3分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2分;E3.2 街、巷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提示牌等用字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需加注汉语拼音的,符合有关规定,5分每出现一处不规范现象,扣0.5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三级指标评分标准三级指标得分E3.3 公文、宣传、广告等用字规范,6分使用印刷体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2分;手写字有一个不符合法定要求,扣0.2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每出现一个扣,0.2分;使用汉语拼音有一处拼写不正确,扣0.2分;中英文并用、蒙汉文并用时,出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2分E3.4 组织广告从业人员参加有关汉字规范化知识培训,2分未培训,不得分E4宣传活动(6分)E4.1 设立醒目的宣传标语牌,设置规范使用汉语言文字的提示牌,3分有1处以上宣传标语牌,得2分;设置规范使用汉语言文字的提示牌,得1分E4.2 组织开展汉语言文字工作相关宣传、活动,积极开展“推普周”宣传活动,3分每年都举办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得1.5分;开展“推普周”活动,得1.5分备注:1.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得分应不低于28分;2.实地考查用语用字情况,采取座谈会、调查问卷形式,随机选择15人;3.公共服务行业是指:商业、卫生、邮电、文化、交通、旅游、银行、保险、铁路等行业;4.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人员;5.特定岗位人员是指:公共服务行业的广播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咨询员等;6.实地考查城镇一条街的街路名称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名称标志、交通指示牌,单位、商户、企业名称牌、广告牌、电子屏等。说 明1. 三类城市是指旗(市)所在地城镇。2. 本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适用于评估各部门、行业、系统或各单位汉语言文字工作,共有5个一级指标、21个二级指标、71个三级指标。3. 评估依据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随机交谈、问卷调查、实地考查等形式收集。4. 不规范字是指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5. 公文格式符合标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6. 标点符号用法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7. 汉语拼音拼写规则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GB/T 16159-2012)。8. 街、巷牌符合标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 标牌 城乡(GB17733.1-1999)。9. 广告用字符合规定是指符合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1998年12月3日修订)。10.凡扣分项目,所扣总分均以该项分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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