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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道划界实施方案荣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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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道划界实施方案荣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doc

    荣昌县城区河段2013年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实施方案荣昌县水务局2013年7月31日1 概述1.1 任务由来2012年我县完成了濑溪河荣昌县城区河段(岸线长度6km)和大清流河清流镇河段(岸线长度6km)共计12km岸线的河道划界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重要河道管理工作,为依法管理河道提供基础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重要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73号)精神,我县2013年将继续开展濑溪河、荣峰河重要部分河段划界工作。按照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重要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的通知(渝水河201327号)要求,我县2013年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任务为城区26公里岸线划界。1.2 划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4.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5.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6.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7.重庆市荣昌县城区河道利用与保护规划。1.3 划界范围此次开展划界河段为濑溪河海棠桥以上约300m至沙堡电站上游1850m处,共14km岸线;荣峰河河口(又名峰高河)至成渝高速路下游约700m处,共12km岸线。岸线长度总计26km。濑溪河3+2004+300及荣峰河0+0003+210已建成堤防。1.4 划界成果根据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为荣昌县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报告以及现场设置的“一桩一牌”。本次设置河道管理线牌34个,桩50个,告示牌8块,详见附件1和附件2(具体按实际情况增减)。2 工作方案2.1目标任务2013年我县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任务为26km岸线(其中濑溪河海棠桥以上约300米至沙堡电站上游1850m处共计14km岸线,荣峰河口至成渝高速路下游700m处共计12km岸线),我县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计划于2013年10月底完成。2.2 划界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1.方案编制及审查。制定出荣昌县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水利局对符合性进行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2.招投标。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投标。3.绘制桩牌点布置设计图。测绘出濑溪河海棠桥以上约300米至沙堡电站上游1850m处共计14km岸线,荣峰河口至成渝高速路下游700m处共计12km岸线带状地形图,测绘比例为1:2000。并根据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和重庆市荣昌县城区河道利用与保护规划在地形图上确定出较为精确的外缘控制线、管理线桩(牌)位置,绘制出桩牌点布置设计图。4.测量放样及现场桩牌设置。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进行河道管理线桩(牌)定点放样。根据实际情况在濑溪河和荣峰河设置告示牌8个,正面标书政府告示,反面为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标语。每个控制点处设置界桩或界牌,界桩上标明水利标志界桩点编号等。5. 编制划界报告和桩牌移交。6. 验收及成果。河道划界工作结束后,由县水务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7. 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8. 资料整理归档建立数据库。县水务局将验收合格的划界成果报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水利局备案并统一归档管理,建立数据库。3 技术方案3.1 划界标准此次河道划界按照2013年重庆市水利局印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执行。有堤防的河段以堤防工程背水侧管理范围的外边线作为外缘控制线,两岸外缘控制线之间的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无河道岸线规划,有水利工程的河段,若水利工程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明确了工程管理范围的,按其确定的管理范围划定;若水利工程没有初步设计文件或在原设计文件中没有明确管理范围的,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河道岸线规划编制中的相关规定划定。对于有河道岸线规划的河段以批准外缘控制线为准;无河道岸线规划和无水利工程的河段,以该河段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与岸坡的交线划定河道管理线。3.2 洪水分析计算重庆市渝西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院编制的重庆市荣昌县城区河道利用与保护规划已于2011年通过专家审查。报告中已有濑溪河和荣峰河较为详细的设计洪水位,建议直接引用资料中的设计洪水位数据。对于没有直接洪水位的界桩标识点按照河长内插求得设计洪水位。3.3 河道管理线确定濑溪河3+2004+300及荣峰河0+0003+210为已成堤防,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规定,一般以河(湖)堤防工程背水侧管理范围的外边线作为外缘控制线,两岸外缘控制线之间的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其他河段无水利工程的河段,直接引用重庆市荣昌县城区河道利用与保护规划成果,即外缘控制线为20年一遇洪水位与岸坡的交线。3.4 河道管理带状地形图测(绘)要求1.可采用CORS、RTK、全站仪进行地形测量,并采用内外业一体化数字测图,测图设站时要对测站进行检核并作记录,符合规范规定的要求后方能测图。2.地形图测(绘)范围应满足两岸河道管理外缘控制线外1020m(平面)或该河段防洪标准设计水位以上35m(高程)的要求。3.带状地形图的测绘比例为1:2000。4.绘图区域范围内的交叉建筑物、附属建筑物、地物应在河道带状地形图上表示清楚。堤防护岸、拦河坝、水闸、沿河提引水建筑物等水利工程应注明名称及有关特征参数。5.图名按江(河)名及河段编,如:×××(河流名称)×××(区县名称+地名)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地形图。6.图幅采用50×50cm正方形分幅,地形图编号采用流水编号法,一个区域自西向东或从北到南编号。3.5 桩(牌)设置及制作安装3.5. 1 桩(牌)设置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规定,“河道管理线桩(牌)的设置要求城市(镇)规划区桩(牌)间距不大于500m,非城市(镇)规划区桩(牌)间距不大于1Km”。本次划界桩(牌)间距暂定500m,在重要下河通道(车行通道)、重要码头、桥梁、取水口、电站、河道拐弯(角度小于120度)处、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易发地段或行政界等地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桩(牌)。 3.5.2 告示牌设置根据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规定,结合实际需要在濑溪河及荣峰河共放置告示牌8块,其中濑溪河4块,荣峰河4块。3.5.3 桩(牌)安装在非城市建成区(濑溪河为G55公路桥以上河段,荣峰河铁路桥以上河段)内设置管理线桩,制作形状为长方形柱体,四角切除棱角,切除棱角边长30mm,高度600mm,横截面长250mm×宽200mm,预留700mm四根12埋设钢筋。在向、背河面做凹形字,字体为隶书,从上至下分别刻注水利标志(蓝色)、*江(河)名(红色)、管理线(蓝色)、桩点编号字样(红色)、编号为阿拉伯数字。制作材料为钢筋混凝土预制及大理石,混凝土安装时现浇(混凝土标号不低于C20)。埋设时要求地面以下1000mm,地上露出600mm,周围泥土填筑密实。在城市建成区内(濑溪河为G55公路桥以下河段,荣峰河为河口至铁路桥处河段)设置管理线牌,制作规格为横截面形状为正方形,长500mm×宽400。立面做凹形字,字体为隶书,从上至下分别刻注水利标志(蓝色)、*江(河)名(红色)、管理线(蓝色)、桩点编号字样(红色)、编号为阿拉伯数字。制作材料为钢筋混凝土预制及大理石,混凝土标号不低于C20。安装要求按嵌入式、壁挂式、斜式。告示牌制作规格为告示牌总宽1600mm,高2300mm(地面以上),其中面板尺寸1500mm×1000mm(宽×高)。告示牌正面标书政府告示,反面为有关水法律法规宣传标语(蓝底白字)。制作材料为采用50mm不锈钢管不锈钢管制作支架,面板采用普通级反光膜制作,1.5mm铝板双面折边。埋设要求为告示牌立柱管埋入地下1000mm,浇筑(长×宽×高)600 mm×600 mm×1000 mm的C20砼底座,中间预留钢管位置600mm,待安装时将钢管固定。河道管理线桩(牌)及告示牌安装标准图如下:1. 河道管理线桩制作安装标准图2. 河道管理线牌制作安装标准图3. 告示牌制作安装标准图4 划界成果验收划界工作完成后,由县水务局对本次划界工作组织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划界成果报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水利局备案并统一归档管理,建立数据库。具体要求如下:1.由划界单位提交划界报告数量6份纸质件和1份电子文档。2.县水务局按合同标段对本次划界成果逐一组织验收。3.验收工作组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经2/3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方能通过验收。4.河道管理范围划界验收包括以下工作内容:检查划界报告编制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全面详实;附图、附表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表达是否清楚:检查管理线桩(牌)、告示牌现场设置是否合理,制作安装是否规范;听取划界单位的情况汇报和建议意见;做出验收决定,签署验收鉴定书。5.河道管理范围划界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划界单位向验收单位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划界报告;验收单位发出验收通知,包括验收时间、地点、专家组成员等;验收单位将划界报告分发给验收工作组成员审阅;组织专家组和划界单位察看管理线桩(牌)、告示牌设置现场;组织召开验收会议。6.验收工作组指出划界成果不符合本标准或有关法规、文件、规划的地方,并指导划界单位修改调整。7.验收鉴定书应对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第三者合法权益情况有明确的记载,并提出处理建议。8.经验收合格的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是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也是河道管理范围确权的重要依据。附件1:濑溪河荣昌城区段河道管理线信息表(已成堤防段高程以实际测量为准)附件2:荣峰河荣昌城区段河道管理线信息表(已成堤防段高程以实际测量为准)附件3:告示牌正面内容附件4:告示牌背面水法规宣传标语内容附件1:濑溪河荣昌城区段河道管理线信息表编号里程高程(左岸)高程(右岸)所在岸线功能区特征位置备注0183+200314.98314.98开发利用区牌0193+600315.48315.48开发利用区弯道牌0203+900315.86 315.855开发利用区峰高河入河口牌0214+120316.13316.13开发利用区老联升桥牌0224+300310.85310.85开发利用区联升大桥牌0234+800310.9310.9开发利用区G55公路桥牌0245+300311.01311.01开发利用区桩0255+800311.11311.11开发利用区桩0266+100311.17311.17开发利用区右岸为乡镇界桩0276+300311.22311.22开发利用区桩0286+650311.4311.4开发利用区码头桩0297+150311.65311.65开发利用区桩0307+650311.9311.9开发利用区桩0318+100312.13312.13开发利用区弯道桩0328+350312.26312.26开发利用区沙堡电站桩0338+850312.51312.51开发利用区桩0349+050312.62312.62开发利用区弯道桩0359+450312.82312.82开发利用区弯道桩0369+900314.15314.15开发利用区弯道,新峰河河口,乡镇界桩03710+200313.24313.24开发利用区桩说明:1、从此次划界起点至老联升大桥已经建成堤防,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的要求,河道管理线为堤防工程背水侧管理范围的外边线, 023、027、031数据引用重庆市渝西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院编制的重庆市荣昌县城区河道利用与保护规划第五章表5-3-1濑溪河规划河段设计洪水位成果表。由于濑溪河水面比降变化平缓,其他数据可根据已有数据按河长内插得出。若数据与实际情况有出入,以实际情况为准。2、因乡镇界引用的地形图年限较久,期间乡镇界可能有所调整,具体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3、界桩及编号根据测绘地形实际情况及村、镇分界位置在划界安装时作适当调整。4、2012年完成濑溪河施济桥到海棠桥以上约300m处河道管理岸线划界工作,因此本次划界以2012年试点段终点为起点,编号以“018”为起点。附件2:荣峰河荣昌城区段河道管理线信息表编号里程高程(左岸)高程(右岸)所在岸线功能区特征位置备注0010+000311.00311.00开发利用区牌0020+145311.08311.08开发利用区煤头桥牌0030+600311.33311.33开发利用区牌0040+980311.54311.54开发利用区桥牌0051+220311.68311.68开发利用区弯道牌0061+440311.80311.80开发利用区桥牌0071+800312.00312.00开发利用区高洞桥牌0082+200314.06314.06开发利用区桥牌0092+700316.64316.64开发利用区桥牌0103+130318.81318.81开发利用区桥牌0113+210319.27319.27开发利用区铁路桥牌0123+350319.98319.98开发利用区弯道桩0133+600321.24321.24开发利用区弯道桩0143+750321.95321.95开发利用区弯道桩0154+030322.65322.65开发利用区弯道桩0164+250323.20323.20开发利用区弯道桩0174+410323.60323.60开发利用区桥桩0184+770324.50324.50开发利用区弯道桩0194+840324.67324.67开发利用区成渝公路桥桩0205+300325.82325.82开发利用区桩0215+550326.44326.44开发利用区弯道桩0226+000327.56327.56开发利用区桩说明:1、从荣峰河口到铁路桥已建成堤防,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的要求,河道管理线为堤防工程背水侧管理范围的外边线,014、019数据引用重庆市渝西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院编制的重庆市荣昌县城区河道利用与保护规划第五章表5-3-2峰高河规划河段设计洪水位成果表。由于峰高河水面比降变化平缓,其他数据按河长内插计算得出。若数据与实际情况有出入,以实际情况为准。2、因乡镇界引用的地形图年限较久,期间乡镇界可能有所调整,具体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3、界桩及编号根据测绘地形实际情况及村、镇分界位置在划界安装时作适当调整。附件3:告示牌正面内容告  示  牌 ×××(河流名称)××公里河段(上起×××(小地名),下止×××(小地名)的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已经××区(县)政府批准实施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1、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2、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4、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5、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措施;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对违反以上法律法规行为者,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区县水利局值班电话)。                                  荣昌县人民政府                           ×××年×月 附件4:告示牌背面水法规宣传标语内容水法规宣传标语1. 保护河道,人人有责。2. 加强河道管护,创造优美和谐的人居环境。3. 全民共同行动起来,让河岸更绿、水更清、流更畅。4. 服从防汛指挥,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5. 合理开发、利用河道岸线资源,规范管理,加强保护。6. 保护自然平衡,拯救绿色环境。科学管理河道,提高防洪安全。7. 自觉遵守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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