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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合法化的哲学思考 安乐死合法化的哲学思考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安乐死合法化的哲学思考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安乐死合法化的哲学思考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安乐死作为一种价值选择,已为世界上多数人所接受,但要使之合法化,首先要论证它在伦理学、哲学、社会学等方面具有正当性、适当性,其次才谈得上操作的问题。本文就安乐死合法化的哲学依据作一些思考,认为传统的哲学生死观有狭隘的地方,随着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发展,人们找到了安乐死合法化的哲学基础。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哲学依据;权利中图分类号:DFO53文献标识码:A一、导言对安乐死的态度涉及到人们在哲学上对生死的看法,关系到伦理学上对什么样的生死是道德的或不道德的问题。人类的伦理观念是哲学世界观的一部分,也是本文需思考的问题。自古以来,人们都认为,人的生命是至上的、神圣的,生死完全由上天掌握。随着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人类对生命的认识有了不同的理解,认为:尊重生命是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但是,那种“只要活着就是美好的、幸福的、有价值的,而不管生命质量是痛不欲生、还是倍受折磨,或是永远昏迷不醒”的观点是不可取的,尊重人的价值和权利也应当是尊重生命的一部分。人类这一哲学观点的转变,为安乐死合法化在哲学上找到了正当性及适当性的依据。二、人类传统的哲学生死观(一)自古以来人们都认为人的生命是至上的、神圣的,生死权完全由上天掌握对安乐死的态度涉及到哲学上的生死观,自古以来人们都认为生命是至上的、神圣的,所谓“人命关天”生命是一切的源泉,没有生命,一切无从谈起。在古代,由于人类文明的低下和自身的苦难,无法解释这是为什么,于是把希望和幸福寄托在宗教殿堂里的神那里,宗教的精神是人类生存的航标,它主宰着人类的包括对生死看法在内的世界观。在许多宗教教义中,生命是神圣的,人类的一切命运都是上天安排好的。例如佛教对不出家而持一定戒律的居士也有五戒予以约束,其中一条就是不杀生。“伊斯兰教古兰经第3章第139节写道:生命的期限是上帝规定的,所以,死亡归依于上帝的旨意,他的到来,也必须经过上帝的允许。基督教圣经的旧约也写道:凡事都有定时,生有时,死有日,人的寿命是上帝预先规定的。”基督教是西方文化的价值底蕴,西方文化是在基督教的熏陶下发展起来的。因而生命至上的观念左右着西方许多人的生死观,如康德就强调“人并不因为痛苦而获得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在中国,也存在着同样的理念“生死由命,富贵在天”“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生存是美好的,死亡是不好的、恐怖的,好死不如赖活。人类在生死问题上的世界观决定了对待安乐死的态度和伦理观,一是,生命是神圣的、至上的,只要活着就是美好的、幸福的、有价值的,而不管生命的质量是痛不欲生的、还是备受折磨的或是永远昏迷不醒的,也不管生命有无价值,崇尚着“好死不如赖活”的生死观哲学理念。二是,生死权完全由上天掌握,人类没有把握自己命运的权利。人类的伦理观念也是哲学世界观的一部分,是人们对在自己生命中“什么是好、什么是坏?什么是恶、什么是善?什么是幸福、什么是痛苦?”的看法和观点。由于人类存在的“生死由命,好死不如赖活”的生死哲学观,决定着人们在伦理上对“什么样的生死是道德的、什么样的生死是不道德的;什么样的做法是善的、什么样的做法是恶的”的看法。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人道的基本原则是尊重生命而安乐死则是将尚未死亡的人人为地剥夺生命因而是违反人道的,综观世界各国法律、道德、舆论和风俗习惯,对痴呆、伤残、乃至各种濒临死亡的人普遍采取极其宽容的态度,这是人道主义精神在全人类中的普遍体现。”而且,如果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则给他人的生命带来一种危机感,这应和了“楔子理论”会给人类中的老弱病残群体带来恐慌,他们会认为,他们的末日会随着安乐死的合法化而来临。在西方社会反对安乐死的人中,相当一部分便是老人或病患者。荷兰搞过一个调查,“47住在自己家里的老人和93住在老人护理院里的老人反对主动安乐死。”所以有关生命的伦理原则是尊重生命,尊重生命是善良的、道德的,否则就不是。任何人都无权通过任何方式和理由来剥夺他人的生命。“子女和家属对于父母或亲人的任何绝症,只应该陪守到底,决不能催其早死,否则,不孝的罪名将永远也赎不清。(二)传统生死观的心理本源人类的传统生死观所持的“生命至上”理念与人的心理本能不无关系。“本能是由于动物在个体适应环境的过程中形成的暂时联系,在生活条件经常稳定的情况下遗传给后代所形成。”人的本能是人的一种根本需要,是人的世界观形成的内在动力。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趋生避死”是人的本能,在人还活着的时候,不管此人是否濒临死亡,致其死亡都是不人道的。害怕死亡是人们不能接受安乐死的主要心理障碍。“趋生避死”的确是人的本能。法医学上讲:刎颈自杀的人几乎都有试探刀伤,为什么?是因为人有生存的本能,即使是自杀,也是很不情愿地试探着进行。人必有一死,不管权倾一世的大人物,还是平凡普通的小百姓。但人类为何惧怕死亡“趋生避死”?这是由于死亡本身的特殊性所引起的,其特殊性之一是死亡缺少事实上的实证,从而能使人产生一种虚无感。“人死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一直困扰着人类,因为死去的人已不可能再回来向别人说死亡是什么,而活着的人又不可能有死亡的经历,维特根斯坦在他的短文集里说:死亡不是生命中的事件,我们不会活着体验死亡。前言死亡的第二个特殊性表现在它的未知性上,“古往今来地球上已有800多亿人都毫不例外地走向了死亡,尽管历史上各种各样的人都禅思极虑地追求超越死亡,但无一例外以失败告终。死亡难以作解又无法超越,加上传说故事里的阴间又大多充满古怪和恐怖,这就使人们对死亡陷入了难以自拔的恐惧之中。”前言人们畏死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死亡的永远性,人死不能复生,死亡之后会失去这样、失去那样,尤其是拥有高官厚禄的人,因此人必然会产生无法摆脱的失落感。人类由于对死亡的恐怖,于是做起了超越死亡的美梦,古代社会的人们用寓言和神话寄托着自己死而复生的祈望,比如耶稣的复活;古代埃及体现自然繁殖力诸神的融合的俄赛利斯神的再生;中国文学名著西游记中的孙悟空上刀山、下火海,几千度高温的炼丹炉也奈何他不得;直到20世纪60、70年代中国人还在歇斯底里地高喊“毛主席万寿无疆”,无奈,毛泽东还是于1976年与世长辞。“从尼罗河畔威严的金字塔象征着法老对他的臣民的永恒统治到中央之国的秦皇汉武寻访仙方秘术以期永寿,都表现出人类对生命的永恒性关注。”以致形成了人的一种本能:趋生避死。“趋生避死”是人类的一种本能,从心理学上讲,人的本能是人的一种需要,当需要不能满足时,人会产生不愉快的体验和不高兴的感觉,也就是人的一种痛苦。因此当人在面对死亡时,确实感到痛苦不已。 三、人类生死观的转变(一)传统生死观遗漏了人还有“趋乐避苦”的本能人毕竟是会死亡的,当一个人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痛不欲生的时候,他有两种痛苦:一是肉体上难以忍受的巨痛;二是即将死亡的痛苦。后者是人的趋生避死的本能所致,前者是趋乐避苦的本能所生。当前者的痛苦压倒后者的痛苦患者选择后者时,为什么不尊重他的意愿呢?实施安乐死的人又何谈不人道?传统哲学“无条件生命至上”的观点遗漏了人还有“趋乐避苦”的本能。(二)人有死亡的本能长期以来人们清楚地认为,求生是人的一种基本本能,而现在的精神分析学家却发现:求死也是人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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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ving)”,这种观点给人以恐怖的感觉,让人想起20世纪30年代德国纳粹的那场大屠杀。这种观点的致命弱点是没有看见“是否值得活”的决定主体应当是患者本人,而不是社会的其他人。它过于重视“公民对国家、社会的义务即公民性正义(civic justiee),而忽略了国家尊重公民个人的责任即分配性义务(distributive justice)”。在决不放松对极端分子警惕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生命质量论和生命,价值论的理论价值之所在,它承认人的生命有质量的高低、价值的大小以及每一个人都希望有高质量的、有价值的生命。它和生物学家高尔敦创立的优生学默契应和,使人类对自身的生命开始有了科学、理性的认识:人类希望优生,也希望优死。希望在人的有生之年,能健康、幸福、快乐的活着,当自己面临即将到来的、不可避免的死亡时应以乐观的、平静的、不痛苦的心态去迎接它,“好死不如赖活”的世界观并不值得赞赏。生命质量理论和生命价值理论认为,尊重生命固然是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但人道还包括爱护人、关心人、尊重人的价值和权利。“一个人的生命应当受到保护这是非常正确的,但这只是就一般的情况而言。在患者身患绝症、濒临死亡又痛苦难忍的情况下,一味把生命看成是第一目的,从而想方设法延长患者的生命,这除了延长患者的痛苦以外能给他带来什么呢?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安乐死符合人道?还是让病魔大施淫威,慢慢折磨着、吞噬着病人的生命更符合人道主义?”显然,前者更符合道德。关闭已发生脑死亡的病人的呼吸器,肯定不是伤害病人,不去抢救一个已没有生存希望的严重畸形的新生儿也不是不善待生命。我们让病人饱受病痛的折磨,将我们的自认为的高尚情感建立在他们的病痛之上是另一种残忍,况且安乐死是为病人着想,是为了生还无望已成定局、即将死去的人,而不是为还将活下去的人。当这些人提出选择死亡时,实际上是死亡已选择了他。一个真正仁慈、有爱心的人面对这种情况是不会无动于衷的,他会在病人的死亡与极端痛苦之间做出选择,帮助病人尽快摆脱痛苦,这是一种善举。哲学上对人生死的“听天由命”观,使得濒临死亡的大量病人的自愿死亡权利被剥夺了,有的患者绝望地哀叫“如果我不是因为痛不欲生的话,我是不会自愿去死的”。有人提出:既然生死是由上天决定的,人不能提早结束自己的生命,那人为地延长人的生命不也是违背上天的旨意吗?人们希望把生死的主宰权从上帝手中夺回来。四、生命权应当属于人类自己每个人都有要求生存的权利,但是,人是否有死亡的权利?这就变成了众说纷纭的难题了。“1992年,在加拿大的一个听证会上传出颤抖却有力的声音各位先生,我想问问你们,若我不能批准自己去死。那我这个躯壳的主人是谁呢?究竟我的生命是谁拥有的呢?这是一个患了绝症后,一直争取安乐死合法化的罗得里格斯太太临终前的呐喊和抗争。”(一)人类的权利是天赋的自西方的启蒙运动以来,西方思想家发现了人的 权利是来自于人的需要,人的需要是作为人所固有的,所以人的权利也是人生来就应该具有的,即“天赋人权”。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的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人人享有生命、自由平等的权利”这些宪法性的文件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它们以根本大法、世界法的形式认可和保护着每一个人的权利。有反对生命属于个人的人认为,“天赋人权的观点不能作为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从实证上分析,人的权利从造物主那里获得,造物主是什么?从来没有证据来证实,因此,只有法律才能赋予人予权利,权利如果能赋予,也能被收回,也有可能只授予个人按照社会认同的方式利用生命,还可能生命权未被授予个人,这些可能的现实依赖于立法者的意念。”这样的看法是没有的理由的,人的权利是天赋的,这并不是说有一个实实在在的老大爷在那里,而是说人生而就应有这些权利。心理学的理论证明人生而具有需要,按照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的说法,人的最低层次的需要是吃喝等等,这是生存的需要,再上层次的需要是尊重、自我实现等等,这些需要是人权利的根源,需要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人权也是客观存在的,并不是法律认可它才存在,法律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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