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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黄酒原酒交易平台交易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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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黄酒原酒交易平台交易规则.doc

    绍兴黄酒原酒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第三章 成员第四章 开户流程第五章 交易登记、新品发售第六章 实物挂牌交易第七章 结算第八章 提货及质押第九章 风险控制及违约处理第十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原酒销售作为绍兴黄酒创新销售模式得到了各级政府和社会的肯定,为更好地推广、发展这种创新模式,绍兴黄酒原酒电子交易有限公司通过绍兴黄酒原酒电子商务平台推出原酒的电子化和网络化交易模式,为规范该交易活动,维护绍兴黄酒原酒交易正常市场秩序,有效地促进绍兴黄酒原酒流通和消费,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二条 绍兴黄酒原酒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本商务平台),包括原酒交易网站、原酒交易系统。网站名称:绍兴黄酒原酒交易网(以下简称本网站),网址:-,用于发布各类交易信息、交易规则、制度、公告、通知等;交易软件(也称交易系统):是用于黄酒原酒电子交易的软件系统,客户端是原酒交易系统中用于交易商交易申报、查询、转帐、提货申请的子系统,交易商的客户端应从本网站中下载安装。第三条 本商务平台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运用安全、高效、便捷和先进的电子商务技术,为绍兴黄酒原酒交易各方提供交易服务,是原酒在传统销售基础上延伸的电子商务服务。第四条 绍兴黄酒原酒电子交易有限公司设立原酒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管理本商务平台的日常工作,为绍兴黄酒原酒交易各方提供服务。服务中心服务热线为:0575-8533599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责本商务平台技术支持,并提供网上支付服务,负责供应商、交易商、保管人的资金清算和帐户管理。第五条 本商务平台上的交易活动均适用本规则。本商务平台对相应交易模式或交易品种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该特别规定。服务中心、交易商、供应商、结算银行和保管人及其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商务平台公布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第六条 业务术语1. 交易品种:经服务中心认定、在本商务平台中注册登记和公布,用于电子交易的绍兴黄酒原酒。绍兴黄酒原酒,是指采用传统手工工艺制作的,储存在服务中心指定的交收仓库里的大坛酒,且未经勾兑、灌装,保持黄酒的原汁原味。2.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通过本商务平台交易完成时自动成立生效的无纸化电子买卖合同。电子交易合同项下的原酒以“手”为单位,每一“手”原酒交易完成时,自动生成一份有效的买卖合同。 3. 仓储合同:是指本商务平台的供应商或交易商与保管人签订的无纸化(电子)合同。仓储合同项下的原酒(仓储物)以交易规则中所载明的“手”为单位,每一“手”原酒成立一份仓储合同,仓储合同形式为无纸化的电子合同,仓储合同内容与本文本内容一致。原酒商务平台正式运行之前,保管人与交易商就交易商已买入的绍兴黄酒原酒签订的纸质保管合同自交易登记完成时自动终止,双方无需再另行签订书面终止协议,在该纸质保管合同自动终止的同时,双方按交易登记的原酒数量自动生成若干份仓储合同,每一“手”原酒只能生成一份仓储合同,该仓储合同在纸质保管合同终止的同时成立并生效,不以双方签字或盖章为生效依据。当交易商在本商务平台卖出每一“手”原酒时,作为卖方的交易商与甲方之间就该卖出的每一“手”原酒的仓储合同在卖出交易完成时自动终止,双方无需再另行签订终止协议。当交易商在本商务平台买入每一“手”原酒时,作为买方的交易商与甲方之间就该买入的每一“手”原酒在买入交易完成时自动生成一份仓储合同,该仓储合同自交易完成时成立并生效,不以双方签字或盖章为生效依据。每一份仓储合同成立并生效时,视为保管人已收到交易商交付的仓储物;每一份仓储合同终止时,视为保管人已将仓储物交付给交易商。具体的原酒交易数量以本商务平台主机记录的数据为准。4. 仓单:是由保管人出具或由保管人委托服务中心出具的权利凭证,分为电子仓单和纸质仓单。每一份电子仓储合同成立并生效时,自动形成一份电子仓单。当交易商需要提取原酒实物时,通过向本商务平台发送提取原酒实物指令,经本商务平台确认后,再由保管人出具或保管人委托服务中心出具纸质仓单。权利人可以凭此纸质仓单到交收仓库提取原酒实物。原酒实物提货完成后,该提货部分原酒数量不得再进入本商务平台登记交易。保管人对纸质仓单和电子仓单负责,服务中心出具的仓单与保管人出具的仓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 入金:是指交易商或供应商把资金划转到监管银行指定的交易资金帐户。6. 出金:是指交易商或供应商将交易资金帐户中的未冻结资金划出。7. 冻结:是指在交易过程中的资金、货物停止交易的状态。为保护交易双方的交易安全,对已存入交易资金帐户的交易资金暂时由银行监管,交易产品由交收仓库监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冻结后的资金或者产品交易各方和服务中心均不能动用。8. 解冻:是解除冻结的资金、产品的措施。9. 交易佣金:是服务中心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买方与卖方收取的交易服务费。该服务费在交易时由交易系统自动核算并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服务中心将在相应交易品种上市交易前公布其交易佣金收费标准,服务中心有权对交易佣金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交易佣金收费标准应在本网站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10. 提货(交收):是指交易商从服务中心指定的交收仓库中提取原酒实物的过程。11. 交易登记:在本商务平台正式运行之前,通过纸质合同方式发售的各种类原酒,按照本商务平台和本规则的要求,将买入的原酒登记进入本商务平台的过程,称为交易登记。纸质合同方式发售的各种类原酒只有经过交易登记后才能在本商务平台上交易。12. 交收仓库:是指服务中心指定、由供应商提供、保管人经营的用于进行产品储存、交收的仓库。该仓库由服务中心负责监督。第七条 交易术语1. 手:交易单位,一“手”为1000ml原酒(服务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服务中心可对一“手”的量进行调整。 2. 买价:是指某一品种当日开盘申报时间后到目前最高的未成交买报价。3. 卖价:是指某一品种当日开盘申报时间后到目前最低的未成交卖报价。4. 成交价:指目前实物挂牌交易配对成功时产生的价格5. 成交量:指某一品种在当日开盘申报时间后到目前所有的成交的单边数量,以“手”表示。6. 涨跌:指某一品种当日开盘申报时间后到目前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之差,以±号表示,+表示上升,-表示下跌。7. 涨跌幅:指某一品种当日开盘申报时间后到目前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之比。8. 坛:是原酒的包装容器,是不可分割的最小包装单位,具体有22升至50升等容量规格。在实物交收时,必须以一坛作为最小交收单位。不足一坛数量的原酒不予交收。9. 收盘价:指某一品种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10指导价:服务中心根据原酒产品特点,定期向社会公布的各年份原酒的市场参考价格,并作为结算仓储费的标准。第三章 成员第八条 本商务平台的交易商是指在服务中心申请注册,经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并办理原酒交易帐户,在存管银行开立银行帐户,同时应充分了解原酒交易规则,风险提示书、交易商须知,并签署交易资金三方存管协议、交易商入市协议、绍兴黄酒原酒仓储合同、绍兴黄酒原酒电子交易合同,承诺遵守原酒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的组织和个人。所有交易商在注册时须以实名注册,并明确系自然人、一般纳税人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等。自然人成为交易商应当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组织交易商的代理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后即取得交易商资格和交易帐号。所有交易商需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第九条 本商务平台的黄酒原酒供应商,是指在服务中心注册、经过服务中心审核批准的,商业信誉良好,承诺遵守原酒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绍兴黄酒生产或经营的企业。所有供应商应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商务平台保管人是指由服务中心指定、供应商提供的交收仓库的经营者。保管人承担保管本商务平台上交易原酒的义务,享有收取仓储费的权利。第十一条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为本商务平台的监管银行,负责监管本商务平台的资金清算,并代为监管供应商、交易商的交易资金、保管人的仓储费,进行资金出入金、资金划拨、清算等。保证服务中心、供应商、交易商、保管人的资金和各类帐户的安全。第十二条 服务中心是本商务平台的服务机构。承担网站维护管理、为黄酒原酒的交易商、供应商、保管人提供本规则载明的服务。第四章 开户流程第十三条 开户流程 1交易商、供应商和保管人在银行(目前暂为华夏银行指定的各营业网点)开设一个银行帐户(企业帐户、个人帐户),已经有华夏银行帐户的也可使用该帐户。2 交易商、供应商和保管人须承诺遵守本交易规则并签署相关协议后,在服务中心注册并开立原酒交易帐户,此交易帐户包含:交易资金帐户、交易产品库存帐户、产品仓储费帐户。 3监管银行对交易商或供应商按本条第1项开立的银行帐户与交易资金帐户进行绑定,此二帐户间用于交易资金的划入和划出(简称入金和出金)。 4供应商的原酒交易帐户用于新品发售、产品交易或回购、仓储费结算等。 5交易商的原酒交易帐户用于交易登记、新品认购、产品交易、资金结算等。第五章 交易登记和新品发售第十四条 交易商可以到服务中心或指定的华夏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具体流程如下:1通过签署纸质合同,以记名方式买入原酒的交易商,须携带有效证件及已购买原酒的有效凭据(购买合同、保管合同、仓单等)到服务中心办理交易登记手续。第一次办理交易登记不收取手续费。每一份有效凭据须一次性办理交易登记。2对持有不记名库藏原酒单据的交易商,需由持有人本人凭身份证原件及库藏原酒单据原件到服务中心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对持有人的合法性,服务中心不负法律责任。因投诉、举报或因纠纷等原因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服务中心可协助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冻结其交易产品库存帐户中该产品。3交易登记完成时,交易登记前签署的纸质保管合同终止(已经履行部分对合同各方仍然有效),以“手”为单位的仓储合同、仓单等无纸化合同和权利凭证自动生效。交易登记完成时,交易登记前签署的每一份纸质买卖合同(购买合同)变更为以“手”为单位的若干份电子交易合同。4对原纸质合同(包括不记名库藏原酒单据)中明确约定可回购的产品,在办理交易登记时,明确回购交易的起始日期,回购交易的期间为自起始日起30天,逾期则不予办理回购交易。在回购交易的期间内该产品只能办理回购交易,交易商不得在本商务平台申请提货也不得进行买卖交易。该产品超过上述期间仍未办理回购交易的,将被服务中心冻结限制其交易,同时,视为交易商放弃要求回购的权利,但交易商仍可以到服务中心在支付仓储费后,办理提货手续。具体回购事项,以本网站公告为准。5交易商交易产品库存帐户中的产品数量在交易登记时不受本规则第四十九条之限制,可以全部一次性登记到该帐户。第十五条 新品发售是指供应商根据生产情况,每年通过本商务平台向交易商公开发售的可交易的黄酒原酒产品的过程。自然人交易商均需要通过网上认购方式购得新品,组织交易商可以通过网下配售方式购得新品,网下配售额度不得超过发售总量的30%。具体由服务中心通过本网站公告新品发售的相关信息,交易商可根据公告认购。供应商必须保证其供应的原酒符合该产品产出时有效的绍兴黄酒国家标准(GB/T 17946)。供应商对其供应的原酒质量负责到交易商完成原酒实物提货时止,供应商不因其供应的原酒在提取实物前的多次交易而免除其对原酒质量的保证义务。第十六条 新品发售程序 1申请注册:供应商发售新品时,应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按服务中心要求办理新品的注册手续。申请材料中须包含:交收仓库、发售价(发售后的产品指导价)、新品规格、发售总量、产品的检验报告、生产批次、质保措施、允损率(新品在存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破损、渗漏等现象,为保证交易商能提取到合格的产品,供应商在新品入库后,需要相应的质量稳定期,需要按一定的比例多入库,如:新品发售100坛,允损率为20%,则需要入库数量应为120坛)等。2新品入库:除服务中心另行许可的产品外,其他新品须在申请注册前入库到交收仓库。入库时应通知服务中心,新品入库数量由供应商、保管人、服务中心共同清点。在新品认购结束前,供应商保证其入库数量不减少。3服务中心根据申请材料到交收仓库现场进行清点,核实新品入库的数量、规格。经初步核实,包装完整,数量正确,给予注册,并取得交易名称和交易代码(见第二十一条)。服务中心应将供应商的申请材料和审查结果,报送监管银行。 4公告:服务中心及监管银行对供应商申报的新品准许上网发售后,将通过本网站公告新品的发售总量、认购时间、认购方式、认购数量、发售价(该新品的指导价)等相关信息。 5认购申请:交易商购买新品必须在上述公告的认购时间内,向本商务平台发出认购指令,本商务平台冻结相应金额的交易资金,由本商务平台根据认购规则完成认购程序。申请认购的条件:(1)交易商只能在其交易资金帐户可用金额范围内认购;(2)认购数量:以100手或其整数倍为基数(具体以新品公告为准);(3)同一个交易帐户对该新品只能认购一次,且以第一次认购为准;(4)认购资金自交易商发出认购指令后冻结至认购结束。 6认购完成:交易商通过认购购得该新品即为认购成功,没有购得新品即为认购失败,服务中心根据新品发售数量和认购总量比例确定认购的办法。并通过本网站公布认购结果。具体规则为:(1)如果新品发售数量小于认购总量,则采用抽签确认或对认购金额按比例分配认购; (2)如果新品发售数量大于认购总量,交易商认购全部成功,未认购部分归供应商所有,该供应商将作为交易商应按该产品的指导价在网上挂牌交易。各供应商保证网下不再办理出售该原酒业务;(3)认购新品的结算价格按该产品的指导价的一定折扣率计算;(4)新品认购交易佣金以成功认购数量按该新品指导价的0.2计付,向认购成功的交易商单向收取(交易佣金成功认购新品数量×新品的指导价×0.2%)。认购成功时,供应商与保管人对应数量的仓储合同自动终止,交易商与保管人的仓储合同自动成立生效,开始计收仓储费; (5)公告认购结果,认购成功的交易商在其交易产品库存帐户中增加认购新品量,交易资金帐户中扣除相应认购资金;认购失败则解冻认购资金(不计息)。 7公告新品上网交易时间,本次认购结束。 8具体新品发售程序,以本网站公告为准。第六章 实物挂牌交易第十七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交易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其中上午9:209:30为开盘申报时间,9:29为开盘定价时间。服务中心认为必要时,可适时调整交易时间,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此决定可能给交易商、供应商、保管人造成损失的,本商务平台、服务中心、监管银行均不承担责任。第十八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服务中心有权改变开市、闭市的时间或暂停交易,此决定可能给交易商、供应商、保管人造成损失的,本商务平台、服务中心、监管银行均不承担责任:1交易主机故障或有关交易数据错乱等技术原因;2对外实时发布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或停电;3通告与交易有关的紧急事项;4出现恶意违规行为或严重的破坏活动,导致交易秩序混乱;5互联网的通讯故障导致数据传输不正常;6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7服务中心认为需要的其他紧急情况。第十九条 服务中心有权决定,取消意外紧急情况导致交易暂停及交易终止所有成交单的有效性,对此决定可能给交易商、供应商、保管人造成的损失,本商务平台、服务中心、监管银行均不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实物挂牌交易价格:交易商可以采用限价申报或市价申报的方式买卖原酒产品。限价申报是指交易商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产品(如新品认购);市价申报是指交易商按市场价格买卖产品。具体要求:1申报价格最小变动价位0.01元/手。2除非本平台特别规定的时段和品种,交易品种实行涨跌限幅管理,每个交易日的涨跌限幅设定为10%。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3实物挂牌交易价格为交收仓库的自提价。第二十一条 交易品种编码规则:XXXXXX 共六位。前二位为供应商编码;中间二位为年份的后二位,最后二位为该供应商该年份产品顺序号。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向原酒商务平台发出买入或卖出交易品种指令的过程称为交易申报;所有交易品种的交易申报采用以“手”为最小计价单位,每次申报的交易数量应当是一坛所载明的容量的整数倍;每次申报的交易数量最多不得超过1万升。根据市场需要,服务中心可以调整某产品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交易申报的指令包含下列内容:1原酒交易帐户号;2交易产品代码;3买卖方向;4申报数量;5申报价格。第二十四条 所有实物挂牌交易的价格为不开票价。如果交易商买入的原酒在提取实物时,需要开具发票的(提取实物前不得要求开具发票),按以下情况处理:1开具发票可能会产生费用(含税费),所有费用由提货交易商自行承担并支付;2交易商在提取原酒实物的同时可向服务中心提出需要开具发票的申请,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根据交易商登记时的实名及产品提货时该产品的指导价,到税务部门联系开具发票事项,并明确所有费用;3交易商可自行到税务部门交纳费用并开具发票,或向服务中心交纳费用后,由服务中心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同时在五个工作日内联系交易商,将发票寄给交易商或交易商直接到服务中心领取。4如遇到有关税收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的,则作相应调整。第二十五条 交易产品在开盘申报时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服务中心予以公告,必要时予以停牌处理:1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2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3单一帐户持仓量超过产品发售总量的20%的;4本服务中心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交易产品在开盘申报时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买卖行为,予以重点监控或限制其挂牌买卖交易: 1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交易帐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的交易;2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产品交易价格;3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产品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4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市场成交价格;5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6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7本服务中心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第二十六条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1本商务平台对上市交易的产品实施实物挂牌交易。2交易的产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商务平台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1)某一交易产品可交易量小于服务中心公告的该交易产品的发售总量的百分之五时,视无量可交易,实行强行交收或回购;(2)属于回购产品的某一交易产品,在指定的回购期内未实现回购的; (3)某一交易产品从生产之日起已超过五十年的; (4)本商务平台认为某一交易产品不再具备在本商务平台进行交易的条 件。3某一交易产品出现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异常波动的,服务中心对该产品实施停牌,直至服务中心就该产品作出公告的当日的10:30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某一交易产品出现服务中心认为应予停牌其他情形的,停牌及复牌的时间,由本服务中心决定。产品停牌期间,本商务平台发布的行情信息仍包含该产品的信息;产品摘牌后,行情信息中不再包含该产品的信息。4产品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通过本网站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 实物挂牌交易1本商务平台的交易模式为实物挂牌自动配对成交,由卖方发布卖盘指令,买方发布买盘指令,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已收到的未成交或未完全成交的交易商的买卖指令排序配对成交。配对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配对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2在开盘申报时间内,配对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在开盘申报时间内,配对成交的所有买卖以同一价格成交。3在开盘申报时间后,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4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5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配对成交后,交易完成。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买卖双方交收的产品质量符合该产品产出时有效的绍兴黄酒国家标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商务平台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商务平台认定;或违反本交易规则,严重破坏本商务平台正常运行的交易,本商务平台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商承担。6依照本交易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商务平台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7交易的清算业务,由清算银行按照本商务平台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 本商务平台实行买家全款交易,买家发出买入指令须锁定100%货款以及相应的费用(佣金、仓储费等)。第二十九条 本商务平台禁止卖空,交易商的交易产品库存帐户必须有产品才能卖出,发出卖出指令后其相应产品由交易系统自动冻结。卖出的交易佣金、仓储费,在卖出后扣除。第三十条 交易商在本商务平台上交易的程序:1交易商承诺或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2卖方报盘,报盘信息包括交易品种、卖出报价、申报数量。报盘后系统冻结卖出产品的申报数量;3买方报盘,报盘信息包括交易品种、买入报价、申报数量。报盘后系统冻结所需买入资金以及交易佣金;4系统根据买卖指令交易成交,成交后视为买卖双方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成交不可更改和撤销,即称之谓交易成功。交易成功时,作为卖方的交易商自动指示保管人将原酒交付给作为买方的交易商,作为卖方的交易商的交付义务即告完成;5交易商可以撤销申报的未成交部分;6被撤销和未成交的交易申报,在交易系统确认后及时向交易商返还相应的资金或交易产品。第三十一条 本商务平台实物挂牌交易实行“T+N”制度(N=0、1、2、3、4、5),N具体数值以本网站公告为准;卖出原酒后获得的资金“T0”可以抵用,“T1”工作日才可提取。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应自行保护其交易账号的安全并妥善保管交易密码,该账号的所有行为均视为交易商行为,并由该交易商承担全部责任。交易商应主动了解本商务平台发布的业务信息、公告和各项制度,并承担未尽合理关注造成的自身损失。第三十三条 服务中心按交易金额向买卖双方分别收取的交易佣金(本规则规定单向收费的除外)。服务中心有权对交易佣金进行调整,并在本网站公告。第七章 结算第三十四条 交易商通过本商务平台进行黄酒原酒交易,应与绍兴黄酒原酒电子交易有限公司、资金存管银行签订交易资金三方存管协议,按规定在银行开设帐户,并将足额资金转入交易资金帐户,以确保交易货款、各项费用和款项的及时支付。第三十五条 交易商划拨资金的方式为: 通过银行绑定帐户入金:交易商将存管银行的银行帐户中的资金转到交易资金帐户的过程。该资金即时到帐。直接汇款入金:交易商汇款至交易资金帐户,然后通过银行商务平台手工登记入金。划转:交易成功后,交易系统将买方支付的货款划转至卖方的交易资金帐户。出金:交易商向本商务平台作出提款申请,交易系统实时通知银行后,交易商即可将资金从交易资金帐户划转至其在监管银行的银行帐户中。第三十六条 交易商入金是T+0实时到账,即交易在银行客户端发出入金指令后,交易帐户实时获得资金;出金是T+1,即交易商只能将上一交易日结束时的资金划转,当日卖出产品的资金不得划转。第三十七条 交易商当日资金帐户中资金的出入清单称为对帐文件,交易商库存帐户中当日交易的清单称为清算文件。对帐文件和清算文件是当日结算的结果,也是交易商核对当日有关交易的依据,交易商可通过本商务平台的客户端获得对账文件和清算文件等资料。本服务中心把结算信息发送到系统的客户端即视为已向交易商送达。交易商应对当日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书面申请服务中心复核,服务中心将以电子交易系统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或打印出来的纸质对帐文件和清算文件做出复核结论,否则,视为无异议。因特殊情况造成服务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服务中心将及时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及方式。本商务平台、服务中心对此可能给交易商、供应商、保管人造成的损失,均不承担责任。第三十八条 仓储费用结算1. 本商务平台为每个交易商和供应商在其原酒交易帐户中设立产品仓储费帐户,初始金额为零。2. 在交易商对其在本商务平台正式运行前已买入的除回购产品外的原酒产品进行交易登记时,交易系统将记录下原纸质保管合同载明的有关该原酒产品的数量(以1000 ml为单位)、仓储费(原称保管费)总额及保管期限,并据此计算出该原酒产品每1000 ml原酒每天的仓储费(以下简称仓储费费率),计算方式为:仓储费总额÷该原酒产品数量(以1000 ml为单位)÷保管期限。该原酒产品在保管期限内的仓储费在原纸质保管合同签订时应已付清。该原酒产品的仓储费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交易商在上述保管期限内通过本商务平台卖出该原酒产品的,交易系统将自动计算出卖出部分的原酒产品在扣除截止卖出之日应支付的仓储费后的仓储费余额,计算方式为:卖出原酒数量*天数(指从卖出日的次日起到上述保管期限的届满日止的日历天天数)*上述仓储费费率,并将仓储费余额记入交易商的产品仓储费帐户。产品仓储费帐户内的资金,交易商只能用于支付仓储费,不得转到交易资金帐户中。交易商注销原酒交易帐户的,交易商产品仓储费帐户内的资金不再退还给交易商,归保管人所有。(2)交易商在上述保管期限内通过本商务平台提取原酒实物的,提取的原酒实物在扣除截止提取之日应支付的仓储费后的仓储费余额,不再退还给交易商,归保管人所有。(3)交易商在上述保管期限内未提取(指通过本商务平台提取原酒实物)也未卖出(指通过本商务平台卖出)的原酒产品,自上述保管期限的届满日的次日起,到交易商通过本商务平台提取原酒实物之日或者通过本商务平台卖出该原酒产品之日止,其仓储费按服务中心公布的、在上述保管期限的届满日的次日有效的、该类原酒产品的指导价的日万分之0.6计付。(4)交易商在上述保管期限内未提取(指通过本商务平台提取原酒实物)也未卖出(指通过本商务平台卖出)的原酒产品,在上述保管期限内,不论服务中心是否调整该类原酒产品的指导价,其仓储费仍按交易登记时交易系统记录的仓储费费率计付。3在交易商对其在本商务平台正式运行前已买入的属于回购产品的原酒产品进行交易登记时,交易系统将记录下原纸质合同(不记名库藏原酒单据)载明的销售价格、买入日期及回购交易的起始日期。交易商对该原酒产品未支付过仓储费。对该原酒产品的仓储费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和计付。(1)交易商在上述回购交易的起始日期前(不含起始日)通过本商务平台卖出原酒产品的,交易商应当按交易系统在交易登记时记录的该部分卖出的原酒产品的销售价格的日万分之0.6支付该部分卖出的原酒产品自交易系统在交易登记时记录的该部分卖出的原酒产品的买入日期的次日起到交易商通过本商务平台卖出之日止期间(指计费天数)的仓储费,计算方式为:卖出的原酒产品数量*销售价格*计费天数*万分之0.6。(2)交易商在上述回购交易的起始日期前(不含起始日)通过本商务平台提取原酒实物的,交易商应当按交易系统在交易登记时记录的该提取的原酒产品的销售价格的日万分之0.6支付该提取的原酒产品自交易系统在交易登记时记录的该提取的原酒产品的买入日期的次日起到交易商通过本平台提取之日止期间(指计费天数)的仓储费,计算方式为:提取的原酒产品数量*销售价格*计费天数*万分之0.6。(3)交易商在上述回购交易的起始日前(不含起始日)未提取(指通过本商务平台提取原酒实物)也未卖出(指通过本商务平台卖出)的原酒产品,按本规则的其他条款执行。4交易商通过本商务平台买入的原酒在交易商通过本商务平台提取实物前仍由保管人保管,通过本商务平台买入原酒的交易商应当向保管人支付该买入的原酒自买入之日的次日起到该交易商通过本商务平台提取实物之日或卖出之日止期间的保管费,每1000ml原酒的仓储费按服务中心公布的、在该交易商买入之日有效的、该类原酒的指导价的日万分之0.6计付。通过本商务平台提取实物或卖出原酒产品,在仓储费计算时,按先进先出(先买入的产品先卖出或先买入的产品先提货)、分段计算的方式计提。5本商务平台对每个交易商的交易产品库存帐户内的除回购产品外的原酒产品应付的仓储费实行定期清算,服务中心每年公布的该类原酒产品指导价的生效之日的前一日为仓储费的清算日,交易商应结清清算日前(含清算日)的仓储费。清算的方式如下:若交易商的产品仓储费帐户中的资金能足额支付的,则仓储费从产品仓储费帐户中扣除;若交易商的产品仓储费帐户内的资金不足以支付仓储费的,先从产品仓储费帐户内扣除仓储费,不足部分则从交易商的交易资金帐户中扣除;若扣除交易商的交易资金帐户内的资金后仍不足以结清仓储费的,则交易系统将在清算日自动冻结未能结清仓储费的原酒产品数量的2%的原酒产品(不足一“手”的按一“手”冻结),并以电话或短信通知交易商在其交易资金帐户中补足资金,若交易商在清算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仍未补足足以结清清算日前(含清算日)的仓储费的资金的,则被冻结的原酒归保管人所有,抵冲未结清的仓储费。第三十九条 交易商、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商务平台限制其出金:1交易商、供应商交易资金帐户中可出资金为零;2交易商、供应商涉嫌违反本规则,被服务中心调查的;3交易商、供应商因投诉、举报或因交易纠纷等原因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4交易商、供应商的交易资金帐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冻结的;5服务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本商务平台、服务中心对此可能给交易商、供应商、保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 提货及质押第四十条 提货程序1提货申请时间:交易商可在任一交易日的9:0015:00间,通过客户端向服务中心提出产品提货申请。2交易商提出实物提货请求后,本商务平台将冻结其帐户中该产品的相应原酒数量,并根据该产品公告的规格折算成坛数,不足一坛则不予提货(原酒数量没有达到产品规格的要求或总数量整除规格的余数部分),且按照提货坛数每坛10元冻结交易商提货保证金及相应的仓储费用,仓储费计算至提货确认单确认后的15天(自提货确认单确认之次日起算)。当交易商帐户资金不足扣收仓储费和交易保证金时提货申请不予成功。3本商务平台收到交易商的提货指令(该提货指令包括提货日期、提货数量、提货品种等),经核对无误后,确定提货申请,生成提货确认单。4提货确认单生成后,交易商可在本商务平台中下载并打印提货确认单。交易商应在其提货保证金及相应仓储费被冻结之日起15天内(提货截止日期)至服务中心办理提货业务,经服务中心确认后,保管人或服务中心出具纸质仓单,并由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陪同至交收仓库提货。提货成功后,提货保证金退还给交易商。5如果提货交易商在提货截止日期前没有到交收仓库提取实物的,则纸质仓单作废,拟提取的库存原酒继续作为正常库存列入可交易的原酒,仓储费起始日期为纸质仓单作废当日,冻结资金划付到保管人的相关结算帐户中,作为给保管人的提货准备工作的补偿。6提货期限:提货期限为提货确认单确认之日起15天内,超过提货期限,提货确认单自动作废,提货保证金不再退回,账户中冻结的原酒自动解冻并可继续交易。7提货数量:交易商从交收仓库中提取实物时,仓单中原酒的坛数与实际提取的原酒酒坛(包装容器)数相等。由于原酒在仓储过程中因后发酵,会出现原酒损耗(称自然损耗),所以在原酒包装容器酒坛没有破损、渗漏的前提下,视为与公告的规格重量相同。 8供应商对其供应的原酒质量负责到交易商完成原酒实物提货时止,供应商不因其供应的原酒在提取实物前的多次交易而免除其对原酒质量、数量的保证义务。9交易商提取原酒实物时,应当对原酒实物的质量、数量和包装当场进行验收。对原酒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场向在提货现场的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提出,由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求供应商按照GB/T 2828.12003抽样标准对原酒进行抽样检验,供应商对检验结果负责。供应商的抽样检验应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提出要求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供应商并应在该期间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交易商和服务中心。具体为:(1)若供应商检验结果表明质量符合该产品产出时有效的绍兴黄酒国家标准,且交易商无异议的,则继续完成提货;(2)供应商检验结果表明质量符合该产品产出时有效的绍兴黄酒国家标准,交易商仍有异议的,交易商应在收到供应商提交的检验报告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意见,若在二个工作日内不提交书面意见,则视为质量符合该产品产出时有效的绍兴黄酒国家标准,继续完成提货。服务中心有权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国家黄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样检验。国家黄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样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检验结果对供应商和交易商均具有拘束力。如检验结果表明质量符合该产品产出时有效的绍兴黄酒国家标准,交易商应无条件认可,继续完成提货,交易商应承担相应检验费用。如检验结果为质量不符合该产品产出时有效的绍兴黄酒国家标准,则交易商与供应商另行协商解决,供应商承担检验费用,本商务平台及服务中心、监管银行不承担责任;(3)供应商未在三个工作日内检验或在三个工作日内未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交易商或服务中心的,则服务中心有权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国家黄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样检验,不管检验结果如何,检验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4)交易商在收到书面检验结果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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