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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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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南.doc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南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总纲为指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更好地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安法条例)、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证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即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食品广告监管制度、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等相关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编制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南。本指南根据“实行统一领导,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协调配合,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的指导思想,从操作层面入手,按照“职权法定、定岗分责、建全规范、细化准则、有效运行”的原则,确定9个方面43个工作环节,细化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流程,努力构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平台可依托、有数据可溯源、有业绩可评估的监管工作机制。工作任务环节法律法规授权省部规章规定工作职责分工运行制度规范依托信息系统具体工作要求绩效考评方式一、领导机构机制1-1国务院食安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食安法第一百零三条: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1-2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安法第四条第三款: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许可证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以及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等式样,由工商总局统一制定。工作任务环节法律法规授权省部规章规定工作职责分工运行制度规范依托信息系统具体工作要求绩效考评方式一、领导机构机制1-3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证办法第四条:地方各级工商机关的食品流通许可管辖分工由省级工商局决定。许可证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工商局制定。许可证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省级工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许可证办法第四十二条:省级工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工作任务环节法律法规授权省部规章规定工作职责分工运行制度规范依托信息系统具体工作要求绩效考评方式一、领导机构机制1-4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安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许可证办法第四条、监管办法第五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食品流通许可2-1申请食安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流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食安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许可证办法第十三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省工商局确定由县级工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申请在设区市以上工商机关登记注册食品流通经营的,也应当向县级工商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工商所负责对申请材料预核审。县级工商机关可以委托工商所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试行食品流通分类许可与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实施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试行意见、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流通监管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福建红盾网、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根据我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的实际情况,按照食品可能受污染的风险程度以及流通经营规模的大小,将食品经营者分为A1、A2、A3;B1、B2、B3;C1、C2、C3三级九类,进行食品流通许可。县级工商局市场准入许可部门在申请人取得名称预先核准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完备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材料以及经营场所条件,向工商机关提交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前,应当先向辖区工商所提出现场勘察申请;对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也应当向辖区工商所提交现场勘察申请。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4项要求,提交8种材料。申请人应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相关申请文书由各设区市工商局印制。网络实时监控,半年抽查,年底组织检查工作任务环节法律法规授权省部规章规定工作职责分工运行制度规范依托信息系统具体工作要求绩效考评方式二、食品流通许可2-2受理县级工商局市场主体准入许可部门负责按许可证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受理申请,书式审查,作出决定。对在同一工商机关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可以一次性提交食品流通许可和企业登记注册的申请材料,许可准入部门一并受理。内部业务按一人审核食品流通许可,一人审核注册登记的原则,分开办理。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一并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县级工商机关可以委托工商所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工作任务环节法律法规授权省部规章规定工作职责分工运行制度规范依托信息系统具体工作要求绩效考评方式二、食品流通许可2-3勘察工商所负责对经营场所现场勘察。对已经取得名称预先核准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在完备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材料以及经营场所条件,向工商机关提交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前,应当先向辖区工商所提出现场勘察申请;对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也应当向辖区工商所提交现场勘察申请。工商所在收到经营场所勘察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指派2名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勘察,并制作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材料预核审并经营场所现场勘察报告书。报告书一式两份,经勘察人员、申请人签字,加盖工商所印章后,一份交给申请人,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规定的其它材料” 提交许可机关,另一份工商所存档。勘察结论按量化评估所得分值分别作出,A类合格为80分,B类合格为70分;C类合格为60分。不合格的,应指导其整改完善,整改后再向工商所提出申请复勘。二、食品流通许可2-4核查必要时,县级工商局要求工商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并将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书报送县级工商局。工作任务环节法律法规授权省部规章规定工作职责分工运行制度规范依托信息系统具体工作要求绩效考评方式二、食品流通许可2-5批准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为保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质量,我省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及副本封皮由省工商局统一印制,并配发至各设区市工商局。2-6变更许可证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许可机关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证办法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3种申请材料。二、食品流通许可2-7注销许可证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许可机关作出准予注销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证办法第二十四条:在5种情形下,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3种申请材料。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工作任务环节法律法规授权省部规章规定工作职责分工运行制度规范依托信息系统具体工作要求绩效考评方式二、食品流通许可2-8吊销食安法第九十二条:被吊销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2-9延续食安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办法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2-10补办许可证办法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二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二、食品流通许可2-11衔接食安法第一百条:食品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许可证办法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提出申请,经当地工商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对食品卫生许可证继续有效的食品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安法、食安法条例及许可证办法的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任务环节法律法规授权省部规章规定工作职责分工运行制度规范依托信息系统具体工作要求绩效考评方式三、经营主体准入3-1先证后照食安法条例第二十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许可证办法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县级工商局市场主体准入许可部门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管理系统网络实时监控,半年抽查,年底组织检查3-2特别标注工商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机构受理登记注册申请时,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管理系统软件中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管理系统县级以上工商机关登记注册机构受理登记注册申请时,要按照“谁负责、谁录入”的原则,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管理系统软件中按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的分类,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实现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分类统计。工作任务环节法律法规授权省部规章规定工作职责分工运行制度规范依托信息系统具体工作要求绩效考评方式三、经营主体准入3-3查处无证照经营食安法第八十四条: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个体私营经济监管机构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案管系统半年抽查,年底组织检查四、日常监督管理4-1年度工作计划食安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开展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半年抽查,年底组织检查工作任务环节法律法规授权省部规章规定工作职责分工运行制度规范依托信息系统具体工作要求绩效考评方式四、日常监督管理4-2巡查监管食安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5项措施。食安法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食安法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食安法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食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监管办法第三十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开展食品市场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切实把市场巡查的任务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不断强化食品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系统工商所对各类食品经营者的日常巡查频次:AA(T)每年至少巡查一次;A(T)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B(T)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C(T)每二个月至少巡查一次,经二次巡查后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的,改为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D(T)每月至少巡查一次,经三次巡查后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的,改为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工商所应当突出食品市场巡查的重点,做到“六查”:查主体资格、查经销食品、查包装标识、查商标广告和装潢、查市场开办者责任、查经营者自律情况。工商所应当实行“两图、一书、两栏、一员”的管理方式:工商所辖区食品经营布局图,监管人员责任区分布图,工商所与食品经营者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书,在工商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引导食品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等重点食品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指导食品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设立食品安全联络员。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制作食品流通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量化评估表。同样按A类80分、B类70分、C类60分的要求作出量化评估。低于量化标准的,责令改正;屡次不改的,责令其变更申请事项,并降低类别。网络实时监控,半年抽查,年底组织检查工作任务环节法律法规授权省部规章规定工作职责分工运行制度规范依托信息系统具体工作要求绩效考评方式四、日常监督管理4-2-1证照管理许可证办法第三十条: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总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4-2-2场所管理食安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试行食品流通分类许可与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系统4-2-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安法第三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安法条例第二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四、日常监督管理4-2-4进货查验食安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安法条例第二十四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安法条例第二十九条: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系统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四、日常监督管理4-2-5食品质量管理食安法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安法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食安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食安法第一百零一条: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食安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裸装食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监管办法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监管办法第十八条: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监管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许可证办法第九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四、日常监督管理4-2-6食用农产品管理食安法第二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范围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字2008149号)和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之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一、食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除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适用食安法外,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一律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二、初级农产品经营户和批发市场应当直接办理营业执照,并由各级工商机关实行辖区监管责任制。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行为,由工商机关查处;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移交同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三、加强对初级农产品经营户的监管。集贸市场内的初级农产品经营户(农民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除外)都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规范经营主体资格;要督导经营户留存进货票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四、工商机关发现提供货源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履行抽查检测义务并未提供质量合格凭证的,应当责令停止销售并及时移交同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五、支持并倡导对投放市场的初级农产品实行标签管理制度,对已经实行标签管理制度的,要严格按标签实施监管。四、日常监督管理4-2-7预包装食品监管食安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禁止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安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安法第四十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对预包装食品,重点监管其质量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项目。监督食品经营者销售标签符合食安法第四十二条的预包装食品;监督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根据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托互联网平台,从流通源头环节采集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记录的法定进货查验项目数据,方便食品经营者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规范食品的进货渠道,健全食品流通安全溯源管理的具体措施。四、日常监督管理4-2-8散装食品监管食安法第四十一条: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4-2-9前店后厂监管食安法第二十九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按照省食安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加工部分实行分类监管,由质量监督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实施许可和监管。一、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销售门店部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工商总局相关规定及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试行食品流通分类许可与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根据职能分工实施监管。二、超市自制自售熟食部、卤味店、奶茶店、包子店、馒头店、饺子店、豆浆店、鱼丸店等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加工部分,工商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许可证明登记发照,并根据职能分工实施监管。三、对其他形式的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加工部分由设区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研究确定监管部门后,工商部门按照上述原则实施监管。工作任务环节法律法规授权省部规章规定工作职责分工运行制度规范依托信息系统具体工作要求绩效考评方式四、日常监督管理4-2-10食品仓储(含冷藏)经营者监管食品仓储业应按照“以委托主体定监管环节”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分别实施监管。按省政府的要求,工商部门对专门从事为他人存储(含冷藏)食品的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流通监管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4-2-11临近保质期食品监管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省工商局关于加强临过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一、以源头食品批发经营环节为枢纽,食品批发经营者与商场、超市为重点对象,建立正向追溯机制。二、指导食品批发经营者与商场、超市实施电子台账管理,建立过期预警机制。三、指导食品批发经营者与商场、超市建立临过期食品规范管理制度:完善协议准入制度,规范台账记录与销售行为制度(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规范临过期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规范下架、退市与销毁制度。四、日常监督管理4-3信用分类监管食安法第七十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食安法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工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照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情况。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况作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流通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将记录情况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对许可与监督管理过程中制作的食品流通经营场所现场勘察申请表、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书、食品流通许可证监督检查评估表等书式材料,要及时归档,并作为信用分类监管的参考依据。四、日常监督管理4-4市场业主责任制食安法第五十二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工作任务环节法律法规授权省部规章规定工作职责分工运行制度规范依托信息系统具体工作要求绩效考评方式四、日常监督管理4-5食品检验食安法第五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安法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食安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食安法条例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经营者承担。食安法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入市商品网上监管系统工作任务环节法律法规授权省部规章规定工作职责分工运行制度规范依托信息系统具体工作要求绩效考评方式四、日常监督管理4-6快速检测食安法条例第五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安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当对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多的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实施快速检测发现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将食品样本送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理。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检验机构未出具检验结果之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工作任务环节法律法规授权省部规章规定工作职责分工运行制度规范依托信息系统具体工作要求绩效考评方式四、日常监督管理4-7广告监管食安法第五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食安法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食品广告监管制度广告监测管理系统4-8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对食品安全示范店管理要努力实现“五个统一”:统一称谓、统一标志、统一承诺、统一亮证亮照经营、统一监督电话;切实做到“四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规范、食品质量合格和入市退市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合法规范、各项制度健全规范。五、消费权益保护5-1消费纠纷调解食安法第八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食安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食安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鼓励食品经营者在其销售食品的包装上附加特殊身份标记,将其销售的食品与其他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相区分。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12315申诉举报管理系统、不安全食品退市管理平台、案管系统工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照食安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工作任务环节法律法规授权省部规章规定工作职责分工运行制度规范依托信息系统具体工作要求绩效考评方式五、消费权益保护5-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安法第十六条第二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食安法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收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包括风险的来源和性质、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风险涉及范围、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半年抽查,年底组织检查5-3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食安法第七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监管办法第四十八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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