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追偿与行政补偿课件.ppt
第一节.行政赔偿,一、行政赔偿概述: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因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一)行政赔偿的特点,(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赔偿的范围是特定的。(3)行政赔偿责任的途径是多渠道的。,(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侵权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违法行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违法事实行为)3.损害后果(是前提条件;仅限于在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4.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论:损害结果的发生与行政侵权行为有直接关系),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因过错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属于主观归责原则,行为人必须主观上有可归责的过错存在,才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依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评判侵权行为引起的原则、性质与内容,不问其是否违法或有无过错,而是从侵权行为的结果着眼,从结果责任出发,实行客观归责。(三)违法责任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执行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的一种归责原则。该原则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的根本标准,而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三、行政赔偿的范围,(一)侵犯人身权的情形:(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二)侵犯财产权的情形,(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4)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下述情形排除行政赔偿范围之外:(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阻止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行政赔偿的请求人,(一)一般情况下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因行政侵权行为受到直接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赔偿的请求人)(二)特殊情况下的行政赔偿请求人:(1)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是行政赔偿请求人;(2)受害的公民死亡的,与其有抚养关系的其他亲戚也是行政赔偿请求人;(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五、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一)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二)实施侵害的被授权组织(三)委托的行政机关(四)行政复议机关,六、行政赔偿程序,(一)行政赔偿程序概述(二)行政先行处理原则(三)行政赔偿请求的提起与受理:(1)请求行政赔偿要件;(2)请求行政赔偿的方式;(3)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4)行政赔偿申请的拒绝(四)行政赔偿诉讼程序:(1)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2)行政赔偿诉讼的当事人;(3)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法院;(4)行政诉讼赔偿的举证制度;(5)行政诉讼的审理形式,七、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一)行政赔偿的方式:1.金钱赔偿 2.恢复原状 3.返还财产(二)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计算标准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的行政赔偿计算标准 3.侵犯财产的行政赔偿计算标准,第二节 追偿,一、追偿概述:是国家向行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则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追偿的性质和形式(一)追偿的性质:国外有代为责任说和自己责任说两种观点。(二)追偿的形式:一是公务员先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然后请求国家予以补偿;二是国家先向受害人赔偿,然后再责令致害公务员支付赔偿责任,三、追偿的要件,(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支付了赔偿金或恢复了原状(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四、追偿金额,(1)追偿金额的范围,以赔偿义务机关所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包括赔偿金和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所需费用)为限(2)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自己的过错而支付了过多的赔偿金的,对超额部分无权追偿。(3)追偿金额的大小,要与过错程度相适应,同时考虑被追偿着的薪金收入。(4)追偿金额的确定应与被追偿者相协商,协商不成,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经被追偿者申请,可酌情减免追偿之责。,(一)追偿人:(1)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引起赔偿的该工作人员所在行政机关为追偿人;(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成员行使职权导致侵权赔偿的,被授权的组织是追偿人;(3)受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或者个人违法行使授权,造成侵权赔偿的,委托行政机关是追偿人。(二)被追偿人:(1)在数人共同实施加害行为的情况下,该数人均被追偿人;(2)经合议的事项造成损害赔偿的,所有参加合议的个人均未被追偿人,但对最终形成决议表示反对的人除外;(3)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的组织的内部成员实施加害行为的,该行为人是被追偿人,第三节 行政补偿,一、行政补偿的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合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时,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其所受的损失予以适当的补偿的一种制度。二行政补偿的特征:(1)承担行政补偿责任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是合法行为;(2)并无该项义务的个别人或部分人受到了特别损失;(3)实际发生了损害事实,且并与该合法行为有因果关系;(4)一般仅补偿实际遭受到的损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额补偿,二、行政补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是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补偿责任一般以法律有规定为前提;(3)因行政行为受到的侵害和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并非普遍的公平负担。三、行政补偿责任的主体:(1)形式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该合法行为的行政主体;(2)实质主体:国家或第三人四、行政补偿的依据、范围和方式(1)一般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就行政补偿作出分散规定(2)一般只限于直接损失,而且补偿往往小于直接损失(3)一般采取金钱给付方式,有的国家也采用支付实物或有价证券的方式,五、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异同,(一)相同之处:1.两者主体都是行政机关,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2.二者都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职权的过程中造成的;3.二者实际上都造成象征上的损害结果;4.二者都是对所造成损害结果给予一定的弥补;5.二者都属于公法的范畴,都由公法来进行调整。(二)不同之处:1.二者的性质不同。行政补偿是由合法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而行政赔偿是由违法的行政行为引起的。2.而这发生的时间不同。行政补偿既可以在损害事实发生之前,也可以在损害事实发生之后;行政赔偿只有在损害事实发生之后才能进行,谢谢秦绮 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