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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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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docx

    发文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日期:2023.03.03生效日期:2023.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湘政办发202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关于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3日关于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有效提升我省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水平,培育外贸发展新优势,激发外贸增长新动能,助力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提出如下措施。-、加强产业发展(一)支持跨境电商主体做大做强。加快培育本地跨境电商标杆企业,鼓励企业自建跨境电商独立站。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对跨境电商年交易额首次达到1亿元、10亿元的企业,根据其在湖南的年进出口额、纳税额和就业贡献,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0万元奖励。招引行业龙头企业,对跨境电商行业领军企业来湘新设立企业(集团)总部,且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其在湘企业500万元。对跨境电商行业领军企业来湘新设立功能性总部的,最高奖励其在湘企业300万元。支持我省传统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试点,对年孵化服务费给予支持。鼓励开展跨境电商创新创业,培育壮大跨境电商龙头企业。到2025年,力争全省年交易规模1亿元、10亿元的跨境电商企业分别达到20家、5家,跨境电商企业在促进就业和税收增长方面发挥更加积极作用。(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二)培育跨境电商自主品牌。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境外商标注册和国际认证,对拥有目的国自有商标的跨境电商企业,在申报省级专项时予以优先立项;对新通过国际认证的跨境电商企业,按不超过国际认证费用80%的比例,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鼓励跨境电商企业使用自主品牌开展业务,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化平台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品牌全球推广。对使用自主品牌进行全球推广服务的企业,按不超过年跨境电商网络营销推广费用30%的比例,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到2025年,力争全省培育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商自主品牌20个。(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推动跨境电商产业带建设。立足湖南现有产业带资源,推动跨境电商与产业带融合发展。对生产销售同类产品的供应商企业、跨境电商企业集中(相关企业数量达到20家),年进出口额达到10亿元的跨境电商产业带所在县(市、区),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支持跨境电商赋能实体经济,探索湖南优势特色产业以跨境电商方式出口,助力湘品出海。加强跨境电商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巩固传统市场,拓展"一带一路及非洲市场。借助中国一非洲经贸博览会、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等平台扩大对非跨境电商业务。到2025年,力争全省年进出口额过10亿元的跨境电商特色产业带达3个以上。(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促进集聚发展(四)促进跨境电商综试区差异化发展。支持长沙、衡阳、株洲、湘潭、岳阳、郴州等跨境电商综试区结合当地产业基础、区位条件和资源禀赋探索差异化发展,推进跨境电商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模式创新。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基础好、意愿强、前景广的市州申报跨境电商综试区,推动跨境电商在全省快速发展。对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和其他市州跨境电商业务开展,省级财政根据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给予资金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长沙海关、省税务局、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打造跨境电商集聚发展园区。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综试区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等平台作用,带动全省跨境电商发展。支持引进报关清关、支付结算、税务保险、软件开发、大数据分析等服务型企业,完善跨境电商生态链,打造一批跨境电商集聚园区。支持引进专业跨境电商园区运营主体,利用旧厂房和商务楼宇,新建或改造升级园区。制定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对运营跨境电商园区面积达到4000平方米以上,具备跨境电商企业运营所需配套服务设施和一站式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功能,入驻跨境电商企业数量达到20家以上、跨境电商年交易额达到20亿元或年进出口额达到5亿元的园区,根据园区纳税额和就业贡献度,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鼓励各市州结合实际提出激励措施,吸引相关企业入驻跨境电商产业园。到2025年,力争全省年交易额过20亿元的跨境电商集聚园区达到10个以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完善要素保障(六)完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支持跨境电商业务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申报业务。支持跨境电商孵化中心建设,对成功孵化跨境电商企业10家以上的孵化中心运营主体,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支持跨境电商支撑服务体系建设,对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跨境电商、服务数量在100家以上、有实际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机构,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推动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鼓励引导跨境电商企业、传统外贸企业和物流企业等多元主体综合运用多种投融资方式参与海外仓建设,支持企业在非洲、"一带一路"沿线及RCEP区域重点市场的关键通道和节点布局海外仓。鼓励引导海外仓资源整合、功能升级为公共海外仓。对省级公共海外仓给予首年最高60万元、后两年每年最高30万元的支持,单个企业三年累计支持不超过500万元。指导我省企业争创商务部优秀海外仓实践案例,对入选案例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IOO万元。对自建自用海外仓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在海外仓所在国家或地区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建设运营企业,根据其海外仓面积和进出口额,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支持建立“湘品出海省内集货仓到公共海外仓的全链路跨境电商物流服务体系,对服务我省中小微企业10家以上、年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的跨境电商集货仓,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加大海外仓建设运营的信用保险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海外仓企业的金融服务。在招商引资、政企合作、重大经贸活动中对我省优秀海外仓企业给予优先宣传推广和资源对接。到2025年,争取由我省企业建设运营的省内集货仓和公共海外仓达到20个以上。(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中国信保湖南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A)加强跨境电商人才培育。鼓励各地将跨境电商平台运营、信息技术产品开发、供应链运营管理、海外媒体投放等专业人才纳入当地人才政策支持范围,将跨境电商相关职业(工种)纳入培训补贴范围,对符合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高等院校加强跨境电商专业人才培养,因校制宜设置跨境电商专业。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作用,支持开展跨境电商行业交流。鼓励加强政、校、企、协会合作,建立跨境电商培训基地,建设跨境电商讲师和专家团队,开设小语种跨境电商特色人才班,开展跨境电商职业技能大赛,培养复合型跨境电商人才。(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加大跨境电商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展跨境电商投融资服务,开发创新型信贷产品,运用电商供应链物流、资金流等信息,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保兑仓融资、融通仓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国有金融平台公司与跨境电商企业合作。鼓励各类风险投资基金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按照我省现行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政策,对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小微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省级财政予以全额支持,对一般企业保费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给予相关支持。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信保湖南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便利跨境贸易(十)加强跨境电商联企服务。推动建立跨境电商运行监测机制,分层级建立跨境电商重点企业联企服务机制,对跨境电商共性问题、突出问题和创新突破事项,由省级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等主管部门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会商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长沙海关、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优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对跨境电商综试区内企业实施"简化申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对跨境电商进出口货物优先查验,实行"7x24小时"预约通关。将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纳入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重点培育名单。积极推动关区跨境电商监管作业场所"区港、区区联动"物流监管改革试点。允许特殊区域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零售(1210)货物与特殊区域跨境电商包裹零售出口商品采用转关运输模式同车出口。推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对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1210)适用"两步申报",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1210)商品适用两段准入。持续深入推进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出口监管改革。稳步推进跨境电商新零售业务落地实施。(长沙海关、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便利跨境电商外汇收支。相关银行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支持相关银行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主体提供结售汇和相关资金收付服务。跨境电商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从事跨境电商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商外汇结算,可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省商务厅、长沙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落实跨境电商税收政策。引导企业用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和所得税核定征收等政策。推动完善跨境电商B2B出口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收政策,实现跨境电商B2B出口、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退税便利化。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涉税辅导个性化服务。(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上述政策措施中,跨境电商行业领军企业引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由省级财政直接支持。其他涉及财政支持的,省级财政以因素分配法分配至相关市州,由市州给予政策兑现。使用资金的市州、县市区需设立跨境电商年度绩效目标,省级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目标完成情况对支持资金额度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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