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docx

    • 资源ID:3907855       资源大小:81.53KB        全文页数:27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docx

    附件1自治区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发展改革系统各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发展改革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全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二)包容审慎原则。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三)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各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具体见全区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规则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法律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应当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依法不予处罚、从轻、从重等情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后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同一时期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裁量情形、处罚种类和裁量基准应当基本相同。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一)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主体;(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六)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采取提交守法承诺、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法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的主体;(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前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情形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属于管理疏漏造成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积极接受检查,认真整改的;(三)其他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情形。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六)经行政执法机关告诫或责令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在案件调查过程及处理过程中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和鉴定人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的;(九)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对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时,应当依法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当事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第十二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本规定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中作出说明。第三章附则第十五条全区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及对应的全区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附:全区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附件2全区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一、招标投标领域)序号违法行为名称违法行为情形处罚依据裁量情形处罚基准1不招标或规避招标L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2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八十一条之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予罚不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项目合同金额5至6以下的罚款一般处项目合同金额6以上8%o以下的罚款从重处项目合同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2违法邀请招标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不予处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名称违法行为情形处罚依据裁量情形处罚基准3文件时限不符合规定1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不符合掰定2 .而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不予处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4投标人不适格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予罚不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5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不予处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6违反保密规定1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2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不予处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5万元至1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一般处11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捐款数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得序号违法行为名称违法行为情形处罚依据裁量情形处罚基准6违反保密规定3.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令第709号修正)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03号)第五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投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投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从重处18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不予处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警告并处1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警告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名称违法行为情形处罚依据裁量情形处罚基准7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L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2.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03号)第五十二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不予处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人超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予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名称违法行为情形处罚依据裁量情形处罚基准8串通投标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2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3 .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4 .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5 .投标人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投标的;6 .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03号)第五十四条投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投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不予处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中标项目金额5至6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一般处中标项目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从重处中标项目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序号违法行为名称违法行为情形处罚依据裁量情形处罚基准9弄虚作假骗取中标L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不构成犯罪的;2.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3.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4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5 .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匚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03号)第五十五条投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不予处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中标项目金额5至6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一般处中标项目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从重处中标项目金额8以上10%o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序号违法行为名称违法行为情形处罚依据裁量情形处罚基准10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正确履行职务L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2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3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4 .擅离职守;5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6 .私下接触投标人;7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8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9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10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瞽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i八)其危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03号)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不予处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有所列第1-2项行为的,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0.3万元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一般有所列第12项行为的,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从重有所列第12项行为的,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有所列第3-10项行为的,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序号违法行为名称违法行为情形处罚依据裁量情形处罚基准11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L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予罚不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中标项目金额5至6以下的罚款一般处中标项目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从重处中标项目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12违法转让和分包1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2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3 .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4 .分包人再次分包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领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贲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予罚不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o至6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从重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3违法订立合同1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2 .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予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中标项目金额5%o至6%o以下的罚款一般处中标项目金额6%o以上8以下的罚款从重处中标项目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名称违法行为情形处罚依据裁量情形处罚基准14中标人不正确签订合同L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2.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不予处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的罚款一般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上6以下的罚款从重处中标项目金额6以上10%。以下的罚款15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L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予罚不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领域)序号违法行为名称违法行为情形处罚依据裁量情形处罚基准1未按规定开工建设1 .未依照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2 .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贵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不予处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至2%。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4%。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1 .以欺骗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2 .以贿赂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3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l%o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予处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至2以下的罚款一般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2以上4%)以下的罚款从重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4以上5以下的罚款3未按规定告知或提供相关信息1 .未依照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2 .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不予处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2万元至3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3万元以上4万下以下罚款从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名称违法行为情形处罚依据裁量情形处罚基准4投资建设禁止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

    注意事项

    本文(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docx)为本站会员(李司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