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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河北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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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河北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发文机关: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日期:2023.02.24生效日期:2023.02.24时效性:现行有效关于印发河北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现将河北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河北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2月24日河北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依法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国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第二章注册和执业第四条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统一注册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或其授权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应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煤矿安全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各市、省直管县、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注册初审工作。第五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i肖防安全)。第六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三)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第七条申请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应在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考试成绩合格证明)3年内通过河北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管理系统)办理。超过规定时间申请初始注册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申请人员登录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网站首页应用系统更多栏目点击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栏目办理。第八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变更注册或有效期满延续注册的,应通过注册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变更注册专业类别时,申请人应取得省人力资源部门核发的相应专业成绩合格证明。第九条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时,应通过注册管理系统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注册申请表(注册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三)申请延续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需提交继续教育证明材料。注册管理系统受理注册申请后,省应急管理厅或其委托(授权)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注册的,由省应急管理厅核发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不予注册的,告知理由。第十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二)安全生产技术;(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四)安全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检测、检验、教育、培训及其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可在相应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中执业。鼓励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到中小微企业执业。各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见附表。第十一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在本人执业成果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可供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按规定使用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和本人注册证书;(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四)参加继续教育;(五)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三)维护国家、集体、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第十五条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第十六条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可视为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加强自律,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出租出借证书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由省应急管理厅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在河北省以外省(市、自治区)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申请在我省注册的,视同在我省考试通过,可直接进行注册。第二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中级职称的条件。第二十一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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