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MHT7003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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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MHT7003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doc
MH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2008-03-01实施2008-01-28发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Security installation of civil aviation transportation airportMH/T 70032008代替MH7003-9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ICS13 310A91备案号:与MH 7003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术语,如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防护区等;对机场安全保卫等级进行了分类,对不同等级的机场提出不同的安全保卫设施要求。对原标准的章节名称作了修改,如航空器活动区封闭设施改为航空器活动区安全保卫设施,航站楼安全设施改为航站楼安全保卫设施;增加了总体目标一章,对安全保卫设施的设立提出了总的要求;增加了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设施一章,规定了货运场所的安全保卫设施要求;增加了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一章,规定了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设施要求。增加了停车场管理一章,规定了停车场的安全保卫设施要求。增加了安全保卫信息、指挥中心一章,对安全保卫信息的网络集成,指挥中心设立提出要求。增加了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的内容,规定了其功能要求和与其它技术系统的关系;增加了安全保卫照明的内容,规定了周界、停机坪、道口的固定和移动照明要求;增加了在周界设置周界报警设施的要求。取消了航空器活动区消防供水设施和机场消防站两章。根据技术的发展对原标准作了一些相应的修改。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安全技术中心归口。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荣国、李岩、李仲男。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MH 7003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安全保卫设施的项目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通用机场中飞行训练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可参照本标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MH 70082002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MH/T 70102003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 civil part of joint-used airport by military and civil units军民共同使用的机场中民航客运、货运独自使用的设施,如跑道、滑行道、巡逻道、围栏等。3.2防护区 protected area机场内需要安全保卫监控的公共区域。3.3封闭管理 closed management 对机场控制区实施封闭设施和有效制度相结合的严密控制的手段。3.4安检工作区 security screening operating area航站楼、货运站、航空器活动区出入口实施安全检查的工作场所和安检现场值班室。包括验证、人身及手提物品、交运行李、货物邮件、车辆等检查的区域。 3.5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security screening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具有对旅客安全检查信息进行采集、存贮、传输和检索等功能的处理系统。3.6要害部位 vulnerable point直接影响机场运行功能的部位,包括管制中心、塔台、雷达台站、航空加油设施、中心变电站等。 4 总则4.1 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应能提高机场的防入侵、抗冲击能力,提高对异常事件、突发事件的识别和处置能力,防止非法干扰事件,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4.2机场安全保卫等级 airport security category根据机场年旅客吞吐量不同划分的安全保卫级别, 机场安全保卫等级划分为一、二、三、四类 (category 、),如表1所示:表1 机场安全保卫等级分类类别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年旅客吞吐量大于等于1000万人次200万人次<1000万人次及省会机场50万人次<200万人次<50万人次4.3 机场安全保卫设施由航空器活动区安全保卫设施、航站楼安全保卫设施、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设施、停车场管理系统、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机场安全保卫信息系统及指挥中心和机场安全防范监控系统控制中心等构成。4.4 新建、改扩建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5 航空器活动区安全保卫设施5.1 基本要求机场应建立航空器活动区及其周界、道口等安全保卫设施,实施封闭管理。5.2 围栏及周界控制系统5.2.1 航空器活动区周界应修建围栏(墙)及配套设施,使之与公共活动区隔离。围栏(墙)应坚固耐久,防止人员、车辆、及对航空器有危害的动物随意进入。一类机场宜设立两道围栏(墙)。5.2.2 围栏(墙)内侧、外侧的净高度均应不低于2.5 m。5.2.3 围栏(墙)对外面应设有醒目的禁止翻越警告标识牌。5.2.4 围栏(墙)内侧应留有宽度不小于5 m的隔离带。5.2.5 围栏(墙)应符合机场净空和导航台电磁环境保护要求。5.2.6 围栏(墙)应是钢板网、钢筋网、钢筋混凝土预制板、砖墙等结构形式。围栏(墙)的技术要求见附录A。四类机场围栏(墙)可采用简易结构形式,如刺丝网结构围栏等。5.2.7 除航站楼、维修机库及其他必要的建筑外,其他作为围栏一部分的建筑物,其面向航空器活动区的一侧不应开设门及通道;窗户应安装密集型防护钢网。5.2.8 通入航空器活动区的下水道口、水管以及其他管道口应设有钢栅栏防护。5.2.9 跑道两端围栏(墙)应设向外开启的应急出口栅门,其宽度应满足机场主力消防车通过。5.2.10 进近灯光地带应修建密集围栏,并设有工作人员出入门以及与相邻保护区之间的通道。5.2.11 一类机场应设立周界报警、视频监控系统。系统应能对周界形成完整的覆盖,能对目标进行分类,对入侵行为作出判断;应能在机场飞行和安全照明的环境下工作,并应满足全天候运行的要求。二类、三类机场宜设立周界报警、视频监控系统。5.3 巡逻道5.3.1 在航空器活动区围栏(墙)内侧,应修筑供巡逻车(含中型卡车)使用的巡逻通道。5.3.2 一类、二类机场的巡逻道应为水泥混凝土或沥青类道路;三类与四类机场的巡逻道可为简易道路。5.3.3 巡逻道基础宽度应不小于4.5 m;路面应高于两侧路肩;路面宽度应为3.5 m;两侧应有0.5m的路肩。5.3.4 巡逻道的设计应保证巡逻人员对航空器活动区和周界具有良好的视野。5.3.5 宜在跑道两端紧急出口处至进近导航台修建3.5 m宽的简易道路。5.4 道口安全控制设施5.4.1 在航空器活动区应尽量减少道口的设置。5.4.2 每个进出航空器活动区的道口均应设门;航站楼两侧的道口应设电动门和供人员通行的便门;电动门的高度应不低于1.2 m,下框距地面的高度应不大于100 mm,门及门垛应坚固。5.4.3 每个进出航空器活动区的道口均应设守卫值班室,并配备有通讯、照明等设施。5.4.4 一类、二类、三类机场周界与外界相通的人员和车辆道口(消防专用出入口除外)应设置安检工作区,修建检查室、雨棚等配套设施,配备X射线检查、通过式金属探测、手持金属探测、车底检查等设备对通过人员、物品、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一类机场宜配备爆炸物探测装置;四类机场应配备手持金属探测器及车底检查等设备对通过人员、物品、车辆进行安全检查。5.4.5 一类、二类、三类机场通行车辆的道口应设置阻车装置,阻车装置有效反应时间应不大于5s,水平方向的抗拒冲击能力应不小于60t;四类机场可采用简易阻车装置。5.4.6 一类、二类、三类机场的道口应设视频监控、门禁系统对进出车辆、人员以及检查情况进行识别和记录,记录的信息应保存24h以上。5.5 被隔离的航空器的停放位置(以下简称隔离停机位)航空器活动区应设有隔离停机位,停机位之间以及与其他设备(车辆)停放位置、建筑物或公共地段的距离应不小于100m,不应位于燃气管道、航空燃油管道、地下电力或通信电缆之上。5.6 照明设施5.6.1 航空器活动区应设有保安照明设施。5.6.2 一类、二类、三类机场应在周界监控区域和停机坪、隔离停机坪设置照明设施。5.6.3 周界宜设置照明设施,周界照明不应影响航空器活动。5.6.4 停机坪应采用泛光灯照明。5.6.5 隔离停机坪照明应无盲点。5.6.6 一类、二类、三类机场应配备移动照明设备,以便对机场任何没有固定照明或照度不足的地点进行临时照明。5.7 岗楼(瞭望塔)应根据保安需要在航空器活动区重要部位修建值勤岗楼或瞭望塔。5.8 巡逻车辆航空器活动区应配备巡逻车辆和必要装备,以保证对航空器活动区进行有效的巡逻。5.9 视频监控系统5.9.1 一类机场应建立航空器活动区视频监控系统,对航空器停场、上下客、装卸货物以及地面服务车辆和人员活动等过程实施监控;二类、三类机场宜建立航空器活动区视频监控系统,具体要求见MH 7008。5.9.2 航空器活动区视频监控系统应与航站楼视频监控系统集成。6 航站楼安全保卫设施.6.1 基本要求6.1.1 航站楼应设有封闭管理、安全检查、出入口控制、报警、视频监控、防爆、勤务用房等安全保卫设施。6.1.2 航站楼旅客流程设计应做到国际旅客与国内旅客分开,国际进、出港旅客分流。入境的国际、地区中转旅客再登机时应经过安全检查。6.1.3 航站楼应实行分区管理,一般分为防护区、安检(联检)区域、旅客候机隔离区域、行李分拣区域、行李提取区域等,各区域之间应进行隔离,并实施出入控制。6.1.4 旅客候机隔离区应有效隔离,凡与非控制区相毗邻或相通的门、窗、通道等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并应对所有进入隔离厅(室)的人员或物品进行安全检查。6.1.5 航站楼与机坪相通的行李传送带口应安装可锁闭的设施。6.2 安检工作区6.2.1 航站楼应设置旅客人身及手提物品安检工作区。6.2.2 安检工作区应设置旅客人身、手提物品安全检查及交运行李安全检查设施、设备。6.2.3 安检工作区应设置与高峰时段旅客流量相适应的安检通道,其设置要求为:按照高峰小时旅客出港流量每200人设置一个通道,不足200人的按200人设置,并应设有备份通道;一类、二类、三类机场应设机组、工作人员专用安检通道; 每个安全检查通道的安全检查现场的面积应不小于40 m2 。每条旅客候检等待通道的长度应不小 于20 m,或旅客候检区的面积不小于40 m2;每个安全检查通道应按照安检工作流程配备并合理布置验证柜台、通过式金属探测门、X射线检查设备、手持金属探测器、开包检查台等设备;每个安全检查通道应在旅客进入安检工作区的入口设置能够锁闭的门;相邻的安全检查通道应进行物理隔离,防止旅客串行或传递物品;旅客候检区应设限行设施。6.2.4 安检工作区应配备爆炸物探测设备和液态物品检测设备。6.2.5 安检工作区应设置可疑物品处置装置,如防爆球、防爆罐、防爆毯等。6.2.6 安检工作区应设置安检值班室、备勤室、特别检查室、暂存物品保管室和设备维修备件室。安检值班室、备勤室的面积应符合表2的要求。机场类别值班室m2备勤室m2备 注一类1830安检工作区至少设一个值班室、备勤室二类1220同上三类、四类12值班室含备勤室表2 安检值班室、备勤室建筑面积6.2.7 安检工作区应设置特别检查室,其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m2。6.2.8 设有贵宾室并有贵宾通道的航站楼应设置贵宾安检通道。6.2.9 应设置旅客交运行李安检工作区,并应: 配备X射线检查设备、爆炸物探测设备; 设置隔离设施以保证经过安全检查的行李与旅客隔离;设置可疑物品处置装置,如防爆球、防爆罐、防爆毯等。6. 设备,安检车等探测设备;二类机场宜配备CT类安全检查设备;6.3 安检信息管理系统机场应设立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应:符合MH/T7010的要求;不降低安检工作的通过率;与安全监控系统和安检设备集成,实现资源共享;与旅客离港信息系统联通。 6.4 行李监控系统一类机场应建立行李监控系统;二类机场宜建立行李监控系统。6.5 公安勤务用房6.5.1 应在航站楼内公共区域、旅客人身及手提行李安检工作区设公安值勤室,其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5m2 ,并应设明显标志。6.5.2 6.5.3 一类、二类机场航站楼贵宾室应设警卫值班室,其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5m2。6.5.4 一类、二类机场航站楼应单独设立办证室,其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5m2。6.6 出入口控制系统6.6.1 应在一类、二类、三类机场航站楼内通向隔离区、航空器活动区、办公区或主管部门认定的出入口(除旅客使用外)设置门禁系统,对进出人员进行身份认证管理和记录。门禁系统应符合MH 7008的要求。6.6.2 应设置证件、智能卡、生物识别等身份识别系统,并应能同时满足人工和技术查验方式。6.7 报警系统6.7.1 航站楼内售票处、值机柜台、安检工作区、小件寄存处以及安全保卫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部位应设置隐蔽报警系统。6.7.2 报警系统应符合MH 7008的要求。6.8 视频监控系统6.8.1 一类、二类机场航站楼应设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范围应覆盖旅客迎送区域、售票处、值机柜台、安检工作区、行李传送装卸区、旅客候机隔离区、控制区出入口、车道边以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部位。6.8.2 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MH 7008的要求。6.9 其他6.9.1 航站楼内的小件行李寄存处应配备安检设备,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对存放行李进行安全检查和隔离存放。6.9.2 航站楼主体建筑内及楼前50M范围内不应设置公共停车场。6.9.3 航站楼前人行道应间隔设置坚固护柱或阻挡系统,防止车辆开上人行道或进入楼内。6.9.4 航站楼内的防护区应配备可疑物品处置装置,如防爆球、防爆罐、防爆毯等。 7 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设施7.1 货运区的周界控制7.1.1 货运区宜设置在机场控制区内,如设置在控制区外应采取适当的保安措施。7.1.2 货运区周界应设置安全围栏(墙)。7.1.3 货运区围栏(墙)的设置应符合5.2.2和5.2.3的要求。7.1.4 货运区应尽量减少设置与非控制区相通的人员出入口。7.2 货运区的安全检查7.2.1 货运区人员出入口应设置X射线检查设备、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等设备,对进入的人员及携带物品实施安全检查。7.2.2 应设置X射线检查设备、爆炸物探测设备等货物安全检查设备。7.2.3 应设置安检值班室、备勤室和X光机操作室。7.2.4 应设置可疑物品处置装置,如防爆球、防爆罐、防爆毯等。7.2.5 宜设置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7.3 货物的隔离7.3.1 货运区应设置隔离区,确保未检货物与已检货物隔离存放。7.3.2 货运区还应设置专门存放无法经过仪器安检的货物的物理隔离区。7.4 视频监控系统7.4.1 一类、二类机场航空货运区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7.4.2 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MH 7008的要求。7.4.3 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数字视频记录设备,保证连续记录240h。8 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8.1 机场要害部位应设立周界控制和管理设施,实施封闭管理。8.2 应设立出入控制系统对进出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和记录。8.3 宜设立报警及视频监控系统,并与机场控制中心联网。9 停车场管理系统一类、二类机场应建立,三类机场宜建立停车场管理系统。该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对机场内部使用停车场进行控制和管理;可调用外部停车场管理系统的信息;视频监控和车辆出入管理均与机场 安全防范系统联网;视频监控能覆盖停车场全部区域并能区别车型,能对出入车辆的车牌号码进行识别;车辆出入管理系统能记录出入车辆的信息并保存168h.10 机场安全防范监控系统控制中心10.1 机场安全防范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参照MH 7008的有关规定执行。10.2 一、二类机场应设安全防范监控系统,系统由控制中心、分控室、监视点组成。10.2.1控制中心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建筑面积不小于60 m2; b) 设有监控、报警控制台,监视、录像、存贮、打印、复制及通讯等设备;c) 设有监视器墙,监视器数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d) 设有报警部位显示模板;e) 室内温度为(20±5),相对湿度不大于70。10.2.2 分控室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设在机场领导值班室、公安、安检值班室;b) 按责任区设置报警显示板;c) 设有监视、报警控制台、录像、计时、存贮、通信设备。10.3 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a) 对重要部位和重要过程进行完整的覆盖,并能得到可分类的图像,可对相关报警信息进行准 确的评价;b) 在监控范围内、能对监控对象实施不间断地跟踪; c) 具有可编程功能:摄像机到监视器的顺序指定、监视器的顺序指定、摄像机的监视时限;视像显示顺序、云台起始位置及角度预定、设定时间和日期、变焦及报警顺序;d) 具有手动控制功能:选择任何摄像机到任何监视器、选择任一图像在任一监视器显示、控制云台及变焦镜头、操纵云台及变焦镜头到预定位置、屏蔽和恢复任何报警输入、设置、确认和重复任何报警输入进行优先控制等;e) 根据机场远期建设规模具备可扩充功能;f) 具备系统自检功能;g) 设计合理、功能齐全、工作可靠、图像清晰、抗干扰能力强、操作简便。11 机场安全保卫信息系统及指挥中心11.1 机场应建立安全保卫信息系统。11.2 机场安全保卫信息系统应与机场各类安全信息网络(包括与安全相关的信息系统)连接,具有信息采集、处理、存储、显示和指挥调度等功能。11.3 一类、二类机场的航站楼内应设置专用的安全保卫调度指挥中心,并与安防监控系统控制中心相邻。其它机场应在安防控制中心设置安全保卫调度指挥区或席位。11.4 安全保卫调度指挥中心应符合以下要求:建筑面积不小于40m2;配备两个投影屏幕或组合大显示屏,用于显示图像、公安信息数据、机场区域电子地图等内容;设有综合指挥调度台,配置适当数量的计算机和显示设备;具有无线、有线(机场内、公安专 线)调度、通信、接警、视频信息调用和系统控制等功能;配置适当的会议设备,以便于通过会商进行信息分析、决策和指挥;室内温度为(20±5),相对湿度不大于70%;指挥区或席位配置显示设备。11.5 机场安全保卫信息系统机房的物理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机房面积不小于20 m2,环境条件应达到同类计算机通信机房的要求;配备网络连接的设备及机柜;配备有线、无线、视频信息的接入设备及机柜;配备存储、处理、转发各类信息的计算机服务器、存储设备及机柜;配备网络、计算机,调度指挥系统的UPS电源,供电时间不少于2h。11.6 机场安全保卫信息系统的网络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与公安专网连接,这一部份的所有网络设备、计算机和其他设备均位于公安网内,其IP地址分配符合公安部要求,其网络带宽为1000Mb/s或100Mb/s,保证与其他网络实现有效的物理隔离;与机场航站楼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检信息系统、机场围界和出入口管理系统和货运安防系统连接,可调用或共享其报警、图像等实时或者存贮信息的功能,并在进行应急事件处置时,具有上述系统的最高控制权限;与机场地面生产指挥及调度系统、离港系统、机场办公系统连接,动态地采集实时信息,为安全指挥决策提供辅助支持。11.7 机场安全保卫信息系统的应包括以下子系统并配置相应的服务器、存储设备以及数据库和应用软件:安检信息采集系统:能完整采集、处理、存储航班计划及动态、关键离港信息、关键旅客的订座、安检信息;视频图像采集及处理系统:能完整采集、处理和转发机场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安检信息系统、机场周边道路监控信息系统中的视频图像;指挥调度系统:能进行综合信息查询及动态分析,具备监控调度、应急预案实施的指挥调度等功能;机场地理信息系统:以电子地图方式显示机场各类场所、设施的安全保卫信息;全国公安综合查询系统:具备公安网络综合查询及服务;机场安全业务系统:对机场公安及安全保卫的日常、基础工作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储、查询、统计分析的综合系统;网络安全及系统管理:按照公安网络具体实施安全管理、网络管理、系统管理、配备相应的设备、系统和应用软件。12 业务用房12.1 公安业务用房12.1.1 一类、二类机场应单建公安业务用房,其他机场的公安业务用房可与其他单位合建。12.1.2 公安业务用房应按公安人员编制的50设置备勤宿舍。12.2 安全检查、监护业务用房 一类、二类机场应单建安检、监护业务用房。其他机场的安检、监护业务用房宜与公安业务用房合建。附录A(规范性附录)机场围栏(墙)技术要求A.1 钢围栏应符合以下要求:a) 两支撑柱间距不大于3 m, 支撑柱牢固;b) 竖筋直径不小于16 mm;c) 边框采用最小边不小于5 mm的角钢 ,且与支撑柱联接牢固。上下边框之间有加强肋或其他加强措施;d) 下部地面砌砖石或水泥混凝土地梁,地梁与支撑柱联接牢固,其截面尺寸不小于240mm×300mm;e) 下部边框距竖筋下端不大于150mm ,竖筋下端距地梁或地面距离不大于50mm ,围栏上部有防攀越结构;f) 两竖筋间距不大于100 mm。具备II类仪表着陆系统的机场围栏,距地面1 m高处设密集型栅网;g) 在水中或跨排水沟修建的围栏段采取防钻保护措施;h) 金属部分进行除锈、防腐处理,防腐年限不少于五年。A.2 砖墙围栏应符合以下要求:a) 为实体结构,并设有墙基或地梁,其厚度不小于240mm ,并用墙壁垛加固。两相邻墙垛的间距不大于3m;b) 水泥封顶,其上镶嵌碎玻璃或剌丝滚笼。滚笼直径不小于500mm;或顶部采用向外弯折30º 角的刺丝网结构。刺丝网支撑柱与墙体联接牢固。刺丝网相邻两支撑柱间距与墙垛间距相同,刺丝垂直间距不大于lO0mm;c) 留有排水口的部位用防钻钢栅(网)保护;d) 牢固,其基础与结构匹配。A.3 钢筋网围栏应符合以下要求:a) 钢筋直径为5 mm;b) 相邻横筋间距不大于100 mm,左右间距不大于50 mm;c) 其他要求见A.1 a)A.1 h)。A.4 钢板网围栏符合以下要求:a) 厚度不小于4 mm;b) 网眼为竖菱形,菱形长对角线不大于100 mm;c) 围栏的其他要求见A.3 c)。A.5 钢筋混凝土板块(条)围栏应符合以下要求:a) 相邻两钢筋混凝土垛的间距不大于3 m ,板块厚度不小于50 mm;b) 钢筋混凝土板条的横截面尺寸不小于100 mm×50 mm,两板块间距不大于100 mm,板条与上下框应联接牢固;c) 其他要求见A.2 b)A.2 d)。A.6 其他围栏形式应符合上述基本要求并经民航总局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