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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科技]广西钢质内河挖砂∕运砂船舶检验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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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科技]广西钢质内河挖砂∕运砂船舶检验暂行规定.doc

    广西钢质内河挖砂运砂船舶检验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二九年七月目 录总 则- 1 -第一章 检验与发证- 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 -第二节 检验种类与间隔期- 5 -第三节 证书- 8 -附录- 10 -第二章 初次检验- 11 -第一节 船体结构检验- 11 -第二节 船体总纵强度衡准- 13 -第三节 船体构件蚀耗极限- 14 -第四节 船体构件变形极限- 15 -第五节 船体修理要求- 17 -第六节 船舶舾装设备检验- 18 -第七节 船体外部检查- 19 -第八节 轮机、电气检验- 20 -第三章 年度、中间、换证检验- 24 -第一节 一般要求- 24 -第二节 年度检验- 24 -第三节 中间检验- 26 -第四节 换证检验- 26 -第四章 吨位丈量- 27 -第一节 通则- 27 -第二节 总吨位- 28 -第三节 净吨位- 29 -第四节 丈量与计算- 30 -第五章 安全设备与防止油类污染设备- 33 -第一节 救生设备- 33 -第二节 消防设备- 34 -第三节 航行设备- 35 -第四节 信号设备- 36 -第五节 防止油类污染- 40 -第六章 载重线- 42 -第一节 通则- 42 -第二节 甲板线及载重线标志- 43 -第三节 最小干舷计算- 46 -第四节 挖砂船- 50 -第五节 初次检验- 51 -附录- 52 -第七章 船舶稳性- 54 -第一节 通则- 54 -第二节 稳性基本要求- 56 -第三节 初稳性高度和复原力臂曲线- 60 -第四节 稳性特殊要求- 63 -第五节 检验- 69 -总 则1 任务1.1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制订广西内河砂石采/运船舶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交海便20091号)的授权,特制订广西钢质内河挖砂运砂船舶检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1.2 本规定依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及2007年、2008年“修改通报”(以下统称规则)和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以下简称规范),并采用部分等效代替措施。凡申请按本规定进行检验的船舶,限在广西内河进行运砂航行或挖砂作业。2 目的通过技术等效措施,使难以满足规则、规范要求的部分挖砂、运砂船舶符合限制在广西内河安全航行或作业的技术条件,充分发挥其挖(运)砂石的能力,为振兴广西经济服务。3 适用范围3.1 本规定适用于2008年9月11日以前建造或改建完工,但未申请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的钢质内河B、C航区航行或作业的船长不大于50m的下列船舶:(1) 链斗挖砂船;(2) 绞吸挖砂船;(3) 抓斗挖砂船;(4) 普通货船式运砂船。3.2 按本规定申请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签发船舶证书的船舶,驶离广西内河时船舶证书自行失效。3.3 漏斗型砂舱自卸运砂船应按现行规则、规范的相关规定。4 定义4.1 船长L(m)系指沿满载水线自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无首柱船舶的船长应自船体中纵剖面前缘与满载水线的交点量起;无舵柱船舶量至舵杆中心线;但均应不大于满载水线长度,亦不小于满载水线长度的96。无舵船舶的船长取满载水线长度。4.2 船宽B(m)系指不包括船壳板在内的船体最大宽度。4.3 型深D(m)系指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自平板龙骨上表面量至干舷甲板下表面的垂向距离。4.4 吃水d(m)系指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自平板龙骨上表面量至满载水线的垂向距离。4.5 链斗式挖砂船又称多斗挖砂船。带有链斗的斗桥上端铰接在斗塔平台上,下端用钢索、滑轮系固于首架上,斗桥上设有导链滚轮,上导轮安装在斗塔顶部,下导轮设在斗桥下面,挖砂时放下斗桥,并由驱动装置带动斗桥循环运转,使链斗连续挖掘水底河砂。4.6 绞吸式挖砂船为带有绞刀的吸砂船。作业时,绞刀架的前端安装的绞刀连续旋转,以切碎水底河砂层,由离心泥浆泵连砂带水吸入,并通过输送管道送到堆砂场所。4.7 抓斗挖砂船装有旋转式抓斗机,以进行挖砂作业的挖砂船。5 申请与费用5.1 申请人应按规定向有关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5.2 申请人应按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支付检验费、交通费以及其它必要的费用。6 授权6.1 根据交通运输部(交海便20091号)文授权:(1) 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审查批准并公布实施。(2) 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船舶检验局负责解释。第一章 检验与发证第一节 一般规定1.1.1 检验条件1.1.1.1 申请初次检验时,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准确说明船舶建造时间、地点、建造厂、图纸来源和建造时未申请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原因。1.1.1.2 申请初次检验时,应按本章附录所规定的图纸资料至少一套送交船舶检验机构核查。船舶检验机构可根据船舶技术状况适当增加或减少所应提交的船舶图纸资料。1.1.2 技术问题处理原则1.1.2.1 检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上的争议,由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处理,如仍有异议,可报广西壮族自治区船舶检验局裁决。船舶检验机构应尽快作出处理意见。1.1.2.1 当船舶因其性能和其它技术问题而不满足适航或作业条件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和下列有关限制条件,可满足适航或作业条件时,船舶检验机构方可准予营运与作业:(1) 增加干舷;(2) 限制风浪等级;(3) 限制装卸方式;(4) 限制抓斗斗容;(5) 限制航速。第二节 检验种类与间隔期1.2.1 检验种类1.2.1.1 检验种类分为:(1) 初次检验;(2) 年度检验;(3) 中间检验;(4) 换证检验;(5) 船底外部检验;(6) 附加检验。1.2.2 初次检验1.2.2.1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当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1) 未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2) 原持有船舶检验证书,但进行了改建,且改建后未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的船舶;(3) 原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已经失效,申请人要求按本规定检验的船舶。(4) 普通货船改作运砂船舶。1.2.2.2 初次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签1.3.1.1所规定的船舶证书,并确定下次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和换证检验的日期。1.2.3 年度检验1.2.3.1 证书检查,船舶及设备的外观检验以及为确定其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某些试验。1.2.3.2 外观检验以确认船舶及其设备没有做过未经许可的变更。1.2.3.3 如果对船舶或设备的技术状态的保持有疑点时,应进一步进行检验和试验。1.2.3.4 年度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签署1.3.1.2规定的船舶检验证书。1.2.4 中间检验1.2.4.1 年度检验项目。1.2.4.2 对某些项目进行详细检查,以查明船舶仍处于良好技术状况,适合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签署1.3.1.2规定的船舶检验证书。1.2.5 换证检验1.2.5.1 换证检验应尽可能将船舶置于坞内或排上进行。按本规定应对船体、轮机、电气及各种设备进行全面检验和效用试验,并对船体外板和主要构件进行测厚,以确保其满足与特定证书有关的要求,且确认船体、轮机、电气及各种设备仍处于良好状况并符合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的要求。1.2.5.2 船舶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签发1.3.1.1所规定的船舶检验证书。1.2.6 船底外部检验1.2.6.1 对船底水下部分的外板及设备等有关项目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况,并适合船舶所从事的营运或作业业务。1.2.6.2 船底外部检查通常可以结合换证检验或中间检验进行,船舶应置于坞内或船台上进行。1.2.6.3 如进坞(上排)确有困难时,应采取适当的等效措施对船底外板进行测厚,并作技术安全评估。1.2.7 附加检验1.2.7.1 船舶发生下列情况时应申请附加检验:(1) 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时;(2) 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航区时;(3) 法定证书失效时;(4)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变更及船名或船籍港变更时;(5) 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时。1.2.7.2 附加检验应根据情况进行普遍或部分检验,应确保维修和任何换新已经有效地进行,且船舶及其设备继续适合于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1.2.8 检验间隔期1.2.8.1 挖砂船和运砂船舶检验间隔期如表1.2.8.1所列。船舶检验机构可根据船舶的技术状况适当缩短换证检验间隔期。 1.2.8.2 初次检验代替一次换证检验。以后各次换证检验时间则依据船龄(船龄从建造完工之日算起)加以区别对待。1.2.8.3 年度/中间检验可在相应间隔期限到期日前后1个月内进行。1.2.8.4 载重线中间检验到期时,对其执行年度检验。1.2.8.5 换证检验应按期进行。若申请人提交检验确有困难,为使船舶能完成其航行,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并经检验满意后,可对其证书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 第三节 证书1.3.1 证书的签发及签署1.3.1.1 船舶经1.2.2及1.2.5检验合格后应签发下列证书:(1) 内河船舶吨位证书;(2) 内河船舶适航证书;(3) 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4) 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1.3.1.2 船舶经1.2.3,1.2.4及1.2.6检验合格后应在相应证书上作签署。1.3.1.3 如检验表明船舶或其设备状况不合格,该船未采取措施,则不予签发或签署有关证书或撤销有关证书并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船舶检验局。1.3.2 证书有效期1.3.2.1 内河船舶吨位证书在正常情况下为长期有效。1.3.2.2 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1.2.8.1换证检验间隔期。1.3.2.3 如换证检验时在证书到期之日三个月之前完成,则换新证书的换证日期将从此次换证检验完成之日算起。1.3.2.4 如换证检验到期之日未完成换证检验,验船师上船检验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批准,可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展期,以便完成换证检验。在这种情况下,下次换证检验的日期仍应从展期前的换证检验到期之日算起。1.3.3 保持证书有效性的条件1.3.3.1 船舶已按本规定进行检验和证书签署,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适用于予定用途。1.3.3.2 船舶应按证书限定的航区和条件进行营运和作业。附录申请初次检验时,下列图纸和资料应一式一份送交船舶检验机构核查:.1 船舶及设备说明书(含整改措施);.2 总布置图;.3 主要横剖面图;.4 基本结构图;.5 主要水密舱壁图;.6 船体结构规范计算书(可采用1996版、2002版、2009版内河规范或1993年版内河钢质工程船建造规范);.7 型线图;.8 静水力曲线图;.9 空船重量重心计算书;.10 船舶完整稳性报告书;.11 干舷计算书;.12 载重线标志及水尺图;.13 舾装数计算书;.14 机舱布置图;.15 电气系统图;.16 船舶机械设备计算书(供船舶航行所用机械设备);.17 轴系计算书。第二章 初次检验 第一节 船体结构检验2.1.1 检验条件2.1.1.1 申请人应为检验工作提供下列条件:(1) 做好被检验处所或部位的清洁、液体舱(柜)应抽空、可燃气应清除并进行测爆;(2) 提供足够的照明;(3) 保证通道安全与畅通。2.1.1.2 船舶应处于空载状态,并置于坞内或排上,如停泊在水上进行检验时,申请人应向验船师详细介绍船体水下部分和轮机水下设备的技术状况,如有妨碍安全的缺陷,仍应进坞或上排检验。2.1.2 结构完整性检验2.1.2.1 检查结构的完整性,并着重抽查各主要构件的尺寸、安装位置和开孔(如电缆,管系穿过舱壁或穿过强力构件腹板的孔口)技术处理措施(补强)的合理性。2.1.2.2 凡大舱口区域的强力甲板边板上开有人孔者,不论其开口是矩形或圆形,也不论其是否有无水密盖闭设施,应一律按甲板边板同等强度予以焊补。2.1.2.3 抽查水密舱壁结构的完好性与水密性;抽查干舷甲板,货舱围板的耗蚀情况和水密性,凡耗蚀与变形超过极限(见本章第三节和第四节)或不能保证水密时,应予修理。2.1.3 焊接质量检验2.1.3.1 检查船体外板、内底板、舷侧外板、内舷板、纵横舱壁板、甲板板、舱口围板之间的连接,抗扭箱(如设有时)的板材、型材端接处的连接的完好性。所有板材的对接缝必须双面连续焊。如未作封底焊或局部漏焊部位应予补焊。纵向构件的端接处应为双面连续焊。2.1.3.2 检查外板、甲板板端接缝是否直接布置在大开口角隅500mm范围内,并查明是否有变形或其它异常情况。必要时进行加强。2.1.3.3 检查强横梁、强肋骨、实肋板组成强框架的焊接可靠性。2.1.3.4 检查液体舱(柜)周边是否有渗漏痕迹,如有时应查明渗漏部位并进行补焊和重新进行密性试验。2.1.4 测厚2.1.4.1 为评定船体总纵强度和局部强度或确定是否需要修理或换新钢板和构件,应对船体进行测厚。2.1.4.2 对能提供船舶建造图纸和技术资料的船舶,且机动运砂船舶船龄在10年及以下或非机动挖砂船船龄在15年以下时,一般可不予测厚。但外观检查蚀耗严重或发现裂缝、皱折处应作测厚,并作修理。对不能提供船舶建造图纸和技术资料的船舶,不论船龄长短或机动或非机动船舶,均应进行全面测厚,并根据对板材、构件的实测厚度进行总强度或局部强度计算。2.1.4.3 船龄为12年的机动运砂船和船龄为18年的非机动挖砂船,应结合初次检验对船舯部0.4L范围内的船底外板、舷侧外板、强力甲板、内舷板、内底板、水密舱壁板,强力构件等进行测厚。2.1.4.4 船龄大于12年的机动运砂船和船龄大于18年的非机动挖砂船,应结合初次检验及以后各次换证检验对2.1.4.3规定的部位进行全面测厚和检查,并对全船的其它部位进行抽查测厚。2.1.4.5 船体结构中的板材与构件测厚点的具体部位和测厚点的数量,由船舶修理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或所聘请技术人员)和现场验船师共同商定。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每块需测厚的钢板至少选测一个测厚点,认为必要时可增加测厚点;(2)测厚前,应将被测处的钢板或构件表面的油漆和锈污清除干净;(3) 测厚完成后,由测厚操作者将测厚结果标示在外板展开图或示意图上,连同测厚报告提交验船师审查并存档。第二节 船体总纵强度衡准2.2.1 中剖面模数2.2.1.1 船长等于或大于40m的大舱口运砂船和各类挖砂船舶,其船体舯部0.4L范围内的强力甲板边线处和平板龙骨处的船体最弱剖面模数W0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W0k·k1 ·k2·L·B·D cm2·m (2.2.1.1)式中:L船长,m; B船宽,m; D型深,m;k1系数,k1(45815.8 L0.072L2)×103;k2系数,k22.563.02 Cb1.46 Cb2;k系数,对单底、单舷运砂船,取k0.90;除单底、单舷侧运砂船以外的其它运砂船,取k0.80;各类挖砂船舶,取k0.75;对有砂舱的挖砂船舶应按运砂船舶选取系数k;Cb方形系数,当Cb0.6时,取Cb=0.6; 当Cb0.85时,取Cb=0.85。2.2.1.2 计算船中部剖面时,应包括强力甲板及其以下的所有在船中部0.4L区域内连续的钢质纵向构件,例如:外板、内底板、纵舱壁板、龙骨、纵骨、纵桁、舱口围板及平板形护舷材等。甲板开口线外侧的孤立圆形或椭圆形人孔的剖面积应予扣除,但已作焊补者可计入中剖面模数。2.2.1.3 经计算后,其剖面模数W小于2.2.1.1式计算值的船舶应予修理。如未修理,船舶可在满足局部强度的前提下,按下式修正吃水后可继续使用:d·d m式中:W 实船所测得的剖面模数值,cm2·m; W0 按2.2.1.1式计算所得剖面模数,cm2·m; d 实船的最大吃水,m: d修正后的最大吃水,m。第三节 船体构件蚀耗极限2.3.1 船体构件蚀耗极限2.3.1.1 对有总纵强度要求的船舶(40mL50m),船体主要构件蚀耗后的最小厚度,可按建造规范(可采用1996版、2002版、2009版内河规范或1993年版内河钢质工程船建造规范)规定的构件尺寸乘以表2.3.1.1所规定的百分率取值。2.3.1.2 对没有总纵强度要求的船舶,船体主要构件蚀耗后的最小厚度,可按建造规范规定的构件尺寸乘以表2.3.1.2所规定的百分率。表2.3.1.1 构件名称允许最小值强力甲板边板、舷侧顶列板、平板龙骨、强力甲板、船底外板、舭列板、纵通舱口围板80中部0.4L范围内的甲板75强力甲板纵桁、纵骨(含甲板纵骨、舷侧纵骨、内外船底纵骨)70舷侧外板、内舷板(纵舱壁)70内底板65表2.3.1.2构件名称允许最小值强力甲板边板、舷侧顶列板、平板龙骨、强力甲板、船底外板、舭列板、纵通舱口围板70舷侧外板、内底板、水密舱壁65非强力甲板、非水密舱壁、普通舱口围板60强力甲板纵桁、龙骨、纵骨、强肋骨、强横梁、主机座70肋骨、肋板、横梁65其余构件60第四节 船体构件变形极限2.4.1 船壳板和强力甲板在肋骨间产生的皱折或凸起的最大允许挠度,规定如下:L船长,m;s肋骨间距,mm;2.4.2 船壳板和强力甲板,由于碰撞、搁浅等原因,产生板与骨架的共同凹陷变形的最大允许挠度,规定如下:L船长,m;l凹陷区域沿船长方向的长度,mm。2.4.3 在变形区域内,其变形虽未超过极限,但有骨架折断,板撕裂或呈折角形等缺陷时,应予修复。第五节 船体修理要求2.5.1.1 修理要求2.5.1.1 船体因总纵强度不足,在大舱口区域内引起货舱围板、甲板边板、船底外板和纵向构件变形时,应予修理和加强。2.5.1.2 船体因横向强度不足,引起横向框架变形,应修理和加强。2.5.1.3 在考虑船体构件蚀耗的同时,应注意骨材的刚度以及骨材节点处的连接肘板,以保证水平及垂向框架的完整性,若骨材或肘板脱焊、撕裂或皱折失稳,均应予以修复。2.5.1.4 船体强力构件如存在裂纹、折断、皱折应即时修理。2.5.1.5 船体构件蚀耗的修复,可根据下列蚀耗状态确定:(1) 在一个肋距范围内,当腐蚀累计宽度小于板宽的1/2,且腐蚀后的剩余厚度小于表2.3.1.1或表2.3.1.2所规定的最小值时,应进行挖补或割换。(2) 如构件表面的大部分腐蚀后的剩余厚度小于表2.3.1.1或表2.3.1.2所规定的最小值时,应予换新。对板材,换新后应做密性试验。2.5.1.6 超过本章第四节规定的变形极限的部位,如钢板或骨材的表面无裂纹或折断,可原地校平,否则应予割换。2.5.1.7 船壳板一般不允许采用覆板修复,但在下列情况下并经验船师同意,可采用局部覆补:(1) 近期内确定要退出营运或作业的船舶;(2) 对拆换壳板或骨材确有困难的部位;(3) 由于海损采用覆补以作为临时补救措施。2.5.1.8 船舶修理中所使用的钢板、型钢、焊条等应为优质碳素钢。2.5.1.9 修理船壳板、甲板、水密舱壁、舱口围板等,均应进行密性试验。第六节 船舶舾装设备检验2.6.1 舵设备检验2.6.1.1 检查舵杆、舵叶、舵柄(舵扇)、舵链的腐蚀及磨损情况和有无裂纹、扭转、弯曲等缺陷。舵杆直径最大蚀耗应不超过规范计算值的7%。舵链环或拉杆腐蚀后的平均直径,不应小于原直径的90%。2.6.1.2 舵设备缺陷,可按下列情况予以处理:(1) 舵杆腐蚀、磨耗后的直径,超出2.6.1.1规定的极限值时,允许堆焊并光车修理,但施焊前要预热,焊后要作退火处理,否则应换新;(2) 舵杆扭转角度大于30°时,应换新,扭转角度小于30°时可作修理;(3) 有舵杆横向裂纹时,应换新。2.6.1.3 航行试验时对舵设备进行操舵试验,在船舶全速前进时,测定从一舷的35°转到另一舷30°的转舵时间,其时间不应超过表2.6.1.3的规定。且正反方向的操舵时间应不出现过大的差别。表2.6.1.3舵机种类船长(m)操舵时间(s)急流航段其它航区机动舵机301220301520人力舵机(舵轮手柄力147N)1520辅助人力舵机(舵轮手柄力294N,从一舷15°至另一舷15°)-402.6.1.4 实施检验时,对上述规定难以执行时,可用实效试验等效代替,检查舵的应舵性、敏转性,观测回转直径,并测定转舵时间。2.6.2 锚设备检验2.6.2.1 采用霍尔锚或其它型式转爪锚时,应检查以下项目:(1) 检查锚的型式、数量、重量、锚链的规格、长度(节数);(2) 检查锚杆、锚爪有无损坏或变形,锚头与锚杆连接的横销有无松动;(3) 检查链环、转环、卸扣的磨耗情况并测量其直径,凡平均直径小于原直径的85%应换新;(4) 检查制动和弃链装置的工作可靠性;(5) 效用试验。2.6.2.2 采用广西土锚(单齿或双齿)时,应检查其数量、重量和锚索材质与其长度和规格。2.6.3 安全设备和防止油类污染设备的检验见第五章的相关规定。第七节 船体外部检查2.7.1 一般要求2.7.1.1 本节适用于船舶水线以下部分船体和轮机项目的检验。2.7.2 坞内检验2.7.2.1 为方便检验,船舶进坞(或上排)时,船舶应放置在具有足够高度和牢靠的底墩上。2.7.2.2 坞内检验项目有(1) 检查船体外板、首尾柱、尾轴架(或人字架)的腐蚀情况、或由于擦碰、搁浅等原因所造成的缺陷、或过度变形或屈曲。对未作修理的明显缺陷应做好记录。(2) 通海连接设施(包括阀箱、阀、紧固件和进口格栅)、舷外排出阀及其在船体上紧固件的检查。(3) 检查舵叶、舵杆、舵承的技术状况,检查舵轴承间隙。如发现腐蚀严重,应进行测厚,超过腐蚀极限时应及时修理,流线型舵修理完工后做密性试验。(4) 检查螺旋桨及其锁紧装置、尾轴架和尾轴封的技术状况。(5) 操舵设置和应急操舵设置应进行效用实验。2.7.2.3 实施船体外部项目有困难时可采用适当的等效措施。第八节 轮机、电气检验2.8.1 一般要求2.8.1.1 轮机检验的目的是通过检验确认机械装置得到良好的维护保养,并处于良好和有效技术状态,符合预定用途。轮机检验一般应与船体、电气的相应检验同时进行。2.8.1.2 船舶申请人应根据初次检验的要求,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如机舱、舵机舱等检验场所或部位的清洁工作、足够的照明和接近检验项目的安全通道、安全设施等。2.8.2 机舱环境确认2.8.2.1 确认机舱和其它机械处所工作环境与安全通道(1) 足够的通道机舱内主、辅机及各种设备的布置,应有足够的通道,以便于操纵、维护和检修。其通道要求:主柴油机单机额定功率不超过220kW的机舱 双主机之间的通道:600mm 辅机组操纵面的通道:500mm(2) 必要的出入口机舱应有2个通向干舷甲板的出入口,并尽可能分设于两舷,且相互远离。机舱出入口应有通向机舱花铁板的带有扶手的金属梯道,梯子与花铁板的倾角不得大于65°。船长不超过30m的船舶,其机舱梯道允许一个为直梯;船长不超过20m的船舶,可允许只设一个梯道。(3) 通风与照明机舱应有良好的通风、以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和舒适,以及机器运行时有足够的空气供应。2.8.2.2 确认机舱无潜在失火、爆炸和人员伤害的危险:(1) 主配电板、应急配电板的后方和上方不应设置油柜、油管、水管或其它液体容器,如必须通过时应采取可靠防护措施。(2) 油管、油柜应避免设在排气管、柴油机增压器及消声器等的上方,且油柜或油管的法兰接头与排气管的水平间距不小于450mm。日用燃油柜(箱)如采用玻璃管式液位计,应为自闭式,且应有防护罩。液位计不得采用塑料管制作。(3) 所有机械设备和其它管路的表面温度可能伤人时,应以栏杆或围护进行保护;排气管和温度较高管路应以绝热材料(石棉布等)进行包扎。凡是飞轮、链条及皮带传动等运动部件,应设有栏杆或防护罩等安全措施。2.8.2.3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者应予整改或限期整改。2.8.3 机械设备检验和试验2.8.3.1 主机做拆开检查(船龄6年及以上船舶),并注意检查下列内容:(1) 机座有无变形,地脚螺栓有无折断;(2) 用塞尺检查机座与机架平面有无变形;(3) 检查曲轴有无裂纹、擦伤、蚀坑;检查轴承、轴瓦有无裂纹、变形和过度磨损;(4) 检查机座、机架有无损伤、裂纹和腐蚀,若有则要求修复,其修理方案应征得验船师同意;(5) 主机效用试验。2.8.3.2 轴系及传动装置拆开检查,以检查尾轴、中间轴、推力轴及轴承的磨损和变形情况,并作出调校与记录。2.8.3.3 检查辅机的磨损,锈蚀情况并作效用试验。 2.8.3.4 液压舵机检查液压阀件、油缸、液压油泵、油箱、柱塞等的技术状况,主油管、操纵油管应分别进行液压试验,并校验溢流阀和安全阀。人力舵机作效用试验。2.8.3.5 消防泵、舱底水泵、总用泵以及为主机服务的海水泵等均应拆开检查其磨损、锈蚀情况,并作效用试验。2.8.3.6 检查船舶各管系的锈蚀、密性和损伤情况2.8.3.7 海底阀作密性试验。2.8.3.8 凡没有条件作拆开检查时,允许用效用试验代替,并记录。2.8.4 电气设备检验2.8.4.1 发电机拆开检查(船龄6年及以上船舶),并着重检查滑环、轴承与端盖、轴承与轴的配合、轴承的磨损、电刷弹簧压力、联轴器与轴的配合情况。尚未作拆开检查者可用效用试验代替并记录。2.8.4.2 发电机清洗烘潮、检查转子、定子线圈的老化情况,必要时进行绝缘处理,测量转子与定子的气隙。2.8.4.3 检查配电板主空气开关,主要设备分路开关。2.8.4.4 检查配电板、主要设备控制箱线路的电线的老化情况,老化严重者,应换新。2.8.4.5 检查电缆的老化与损坏情况,老化与损坏严重应换新。2.8.5 主机轴带发电机检验2.8.5.1 主机轴带发电机应作效用试验。(1) 能使独立于主机的发电机组自动起动和自动供电;(2) 能使用作主电源的蓄电池组自动供电;(3) 作为主电源的主机轴带发电机的容量应能满足船舶正常航行的航行安全设备的供电(舵设备、声光、信号设备、消防设备),同时,最低舒适的居住条件所需用电也应得到保证。2.8.6 蓄电池组检验2.8.6.1 对蓄电池组作如下处理:(1) 检查蓄电池室(箱、柜)的通风情况;(2) 检查蓄电池组的安装情况。第三章 年度、中间、换证检验第一节 一般要求3.1.1 检验条件3.1.1.1 申请检验的船舶应处于空载状态。中间检验、换证检验应与船舶坞修或厂修相结合。如停泊在水上进行检验时,申请人应向验船师详细介绍船体水下部分和轮机水下设备的技术状况,如有妨碍安全的缺陷,仍应进坞或上排检验。3.1.1.2 为便于检验、测厚和全面检查,申请人应对所有检验处所进行清洁,包括清除所有表层锈皮、积水、污物和残油等,以便使其能够显示腐蚀、变形、裂纹、损坏和其它结构或机械、电气设备等的缺陷情况。3.1.1.3 应提供足够的照明和接近检验项目的安全通道、安全设施,并提供检验所必须的各种资料,如船舶的修理与自修记录和使用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第二节 年度检验3.2.1 船体检验3.2.1.1 年度检验时,船舶一般应处于空载状态,亦可停泊在水面上进行。3.2.1.2 年度检验项目如下:(1) 全面检查可见的船体及其关闭设备。(2) 检查水密舱壁以及水密舱壁上的水密门。(3) 检查露天甲板及其各种开口(包括货舱口、人孔和其它舱口)的围板和风雨密/水密关闭装置。(4) 检查通风筒、空气管及其关闭装置。(5) 检查通道、脱险通道、栏杆、舷墙及其它保护船员的安全设施。(6) 对操舵装置进行外部检查,检查舵角指示器的准确性,并进行操舵试验。(7) 检查锚泊设备、系泊设备和拖曳设备的技术状态。(8) 检查并确认载重线标志勘划的准确性。(9) 检查船体可疑区域(所谓可疑区域是指有显著腐蚀或验船师认为易于快速耗蚀的区域)。(10) 消防设备外部检视;(11) 救生设备外部检视;(12) 航行设备、信号设备检查;(13) 防油污设备检查与了解使用情况。3.2.2 轮机检验(1) 对轮机进行总体检查;(2) 主机、辅机(如有时)、齿轮箱等的外部检查及了解运行情况,必要时可对部分项目进行效用试验;(3) 检查油柜、油箱及燃油系统是否完好且无渗漏现象;(4) 检查舱底水系统的使用情况;(5) 消防泵及其管系检查;(6) 防油污设备的有效性。3.2.3 电气检验(1) 检查与了解发电机(如设有时)、蓄电池及电缆等电气设备的使用情况;(2) 航行设备、信号设备的检验和试验。第三节 中间检验3.3.1 船体检验3.3.1.1 中间检验应尽量与船底外部检查同时进行。3.3.1.2 中间检验项目与年度检验相同(即3.2.1船体检验项目)。3.3.1.3 船龄在12年及12年以上的船舶,应对船体结构全面检查,当检查发现大范围锈蚀或锈蚀严重的可疑区域时,可作测厚检查。当耗蚀超过极限值时,应予割换。3.3.2 轮机检验3.3.2.1 中间检验项目与年度检验项目相同,即见3.2.2的规定,并增加下列项目:(1) 检查主、辅机的运转情况,驱动发电机的原动机应在工作状态下进行运转试验,确认其处于良好状态。(2) 各类油泵、水泵、真空泵作效用试验。(3) 操舵装置包括应急操舵装置进行转换试验。(4) 锚机应进行总体试验。3.3.3 电气检验项目3.3.3.1 电气设备检验项目与年度检验项目相同。第四节 换证检验3.4.1 换证检验要求同初次检验(见第二章)。第四章 吨位丈量第一节 通则4.1.1 一般要求4.1.1.1 船舶吨位丈量以米为计算单位,在计算中所采用的量度应取至厘米。计算所得的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数值只取整数,不用小数点以下的数值。4.1.2 定义除另有规定外,本章名词定义如下:4.1.2.1 总吨位系指根据本章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4.1.2.2 净吨位系指根据本章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4.1.2.3 量吨甲板系指相邻于满载水线以上的第一层全通甲板。4.1.2.4 量吨甲板长度系指量吨甲板型线首尾两端点之间的最大水平长度。如量吨甲板有台阶时,则按较低一层甲板型线延伸后量计,见图4.1.2.4。量吨甲板长度不包括假船首和假船尾的长度。4.1.2.5 船宽系指船体型线横剖面的最大水平距离。对金属外板的船舶,应量至两舷外板的内表面;对非金属外板的船舶,应量至两舷外板的外表面。4.1.2.6 型深系指对金属外板的船舶,在中横剖面处,从龙骨板上表面量至量吨甲板在船舷处的下表面的垂直距离;对非金属外板的船舶,此垂直距离应包括船底板的厚度。图4.1.2.44.1.2.7 围蔽处所系指由外板、舱壁、固定围壁、甲板或盖板所围成的处所。量吨甲板以下的船体部分视为围蔽处所。4.1.2.8 开敞处所系指除围蔽处所外,均为开敞处所。第二节 总吨位4.2.1 总吨位4.2.1.1 船舶的总吨位(GT)应按下式求得:GT=K1V式中:K1系数,按下式计算,或按表4.2.1.1选取:V按本章规定丈量所得的船舶总容积,m3,按下式计算: V=V1+V2其中:V1量吨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m3,见4.4.1;V2量吨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m3,见4.4.2。表4.2.1.1VK1VK1VK1500.25724000.27168000.27651000.26205000.27329000.27732000.28866000.274510000.27803000.26967000.275520000.2828注:对于容积的中间值,系数K1用内插法求得。第三节 净吨位4.3.1 净吨位4.3.1.1 船舶的净吨位(NT)应按下式求得: NT=K2GT式中:GT按本章量计所得的总吨位;K2系数,按表4.3.1.1选取。表4.3.1.1船舶种类K2船舶种类K2深舱船0.56运砂驳船0.84甲板型、半舱型砂船0.950.6非自航挖砂船0.30注:甲板型、半舱型砂船,其中0.950.6,式中的H为载砂甲板距基线的垂直距离,D为型深,当0.6,取=0.6。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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