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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网调度规程7.19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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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网调度规程7.19 .doc

    ZGW管理中心电网调度 2013年6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4第二章 电网调度管辖范围.4第三章 调度管理标准.7第四章 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10第五章 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13第六章 新设备投入运行的管理.21第七章 电网频率的调度管理.26第八章 电网电压的调度管理.28第九章 倒闸操作管理.32第十章 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管理.45第十一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46第十二章 电力通信及调度自动化系统调度管理.50第十三章 机组一次调频管理.53第十四章 机组FCB功能管理.56第十五章 电力系统运行方式.56第十六章 电网事故处理.58第十七章 电力系统设备规范.68第十八章 附件一:调度术语示例.136第十九章 附件二:输电线路持续允许电流、负荷.140第二十章 附件三:设备检修申请书.141第二十一章 附件四:电力系统运行接线图.144第一章 1.总则1.1.东方希望新疆重工园区(以后简称:园区)电网管理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所有联入园区电网的发、供、用电单位,有责任共同维护园区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确保“正确措施及时落实到位”,保障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1.2为保证园区电力管理中心电网调度(简称:总调)有效指挥园区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凡并入本电网运行的发电、输电、变电等相关设备,均纳入总调的调度管理范围。1.3电网调度的设备管理方式,分管辖和许可两种方式。管辖的设备是指:设备的运行方式及状态,直接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设备,运行操作必需全部列入调度操作票中的作业。许可的设备是指:电网正常运行和异常、处理事故等电网运行分析中,需要掌握的管理范围。1.4根据园区电网结构和特点,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保证电网正常稳定运行。1.5园区内接入本电力系统的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电网管理中心制定的保障电网安全生产的规程、规定。1.6各企业和个人均不得干预总调的电网管理活动。第二章 电力调度管辖范围2.1新铝电厂:2.1.1总调管辖设备:2.1.1.1发电机主附属设备、锅炉及汽轮发电机本体。2.1.1.2 220kV主变压器及其中性点附属设备。2.1.1.3 220kV线路及其附属设备。2.1.1.4 220kV母线及其附属设备。2.1.1.5 220kV备用变压器(简称:高启变)及其中性点附属设备。2.1.1.6 20kV厂用变压器(简称高厂变)。2.1.1.7 电网的安全自动装置。2.1.1.8黑启动柴油发电机组系统及6.3kV备用段母线。2.1.2总调许可设备: 2.1.2.1锅炉及汽轮机主要附属设备。2.1.2.2事故情况下,操作容量大于3MW及以上设备。2.2电解铝厂:2.2.1总调管辖设备。2.2.1.1 220kV母线及其附属设备。2.2.1.2 220kV线路及其附属设备。2.2.1.3 220kV动力变压器、整流变压器及其中性点附属设备。2.2.1.4 电网安全自动装置。2.2.1.5碳素余热机组及10kV并网线路。2.2.2总调许可设备:2.2.2.1高压无功补偿装置。2.2.2.2电解铝系列升降负荷。2.3新塑发电厂:暂与2.1发电厂部分相同。2.42.5凡属总调管辖设备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简称:保护及自动装置),保护及自动化装置的定值由总调负责整定下发。2.6总调管辖的设备,由总调直接指挥操作、运行管理和事故处理。2.7总调管辖范围中所指设备名称的含义:名 称含 义锅炉锅炉本体。 汽轮发电机组汽轮机、发电机本体及附属开关、刀闸、互感器;汽轮机主保护、发电机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故障录波器、一次调频、FCB等。柴油发电机组柴油发动机、发电机本体及其控制系统,发电机附属开关、刀闸、互感器;发电机组的保护和自动装置等。母线指220kV母线。母线附属设备指母线电压互感器、避雷器、母联、分段断路器及刀闸;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故障录波器。变压器指主变压器、整流变压器、厂用变压器(含高启/备变)、动力变压器本体。变压器附属设备变压器各侧断路器,中性点接地刀闸、电抗器、避雷器及其刀闸,变压器继电保护。线路指架空线路、电力电缆线路。线路附属设备线路电压互感器、避雷器及其刀闸,接地刀闸,继电保护,故障录波器。断路器断路器本体。断路器附属设备断路器其两侧刀闸、接地刀闸、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主要附属设备所有影响机组或单一机组或全厂达不到额定出力的附属设备。安全自动装置电网稳控装置、AVC控制装置、AGC控制装置、PSS控制器等。保护及自动装置系统设备及元件的继电保护设备,安全自动装置的统称。第三章 调度管理标准3.1凡已并入电网的所有单位的值长、值班长、主值班员(电气),必须服从总调的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严格遵守调度纪律、服从总调指挥。3.2电网调度所有业务电话、行政电话进行全程录音。3.3总调值班员是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总指挥,可对电网运行值班人员发布调度指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总调发布的调度令。3.4总调发布的操作指令,网内涉网企业的电力值班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如接令值班人员对所接受的调度指令不理解时,可立即向电网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原因,由发令的总调值班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消。如果发令的总调值班人员重复调度指令时,接令值班员必须立即执行调度令;若执行该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电网、设备或安全时,接令值班人员应当说明原因,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建议报告总调值班员和本企业的生产领导。如有无故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总调指令者,一切后果均由受令者和允许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负责。决不容许有破坏调度纪律和虚报或隐瞒情况的现象发生。3.5对无故违反调度规程及规定的电力值班人员及企业,必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企业的责任。由此引起电网发生不安全情况时,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同时追究相关责任。3.5.1一般情况下,根据情节轻重,扣罚责任单位200020000元。3.5.2性质严重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并给予行政处分。3.5.3对造成后果的,报公司处理,并在全公司内通报。3.5.4未经总调批准启、停总调管辖设备、线路(包括新设备),每次扣罚责任人员200010000元,考核责任企业500050000元。3.5.5未按调度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启动、停运总调管辖设备的,每次扣罚责任人员200010000元,考核责任企业500020000元。3.5.6未按调度指令规定的时间调整电网参数,每次扣罚责任人员100010000元,考核责任企业500020000元。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罚责任人员500010000元,考核责任企业10000100000元。3.5.7设备消缺或检修复役一次启动不成功的,扣罚责任单位20005000元;影响供电负荷的,根据所影响的经济效益进行处罚。3.5.8设备检修或消缺,未按规定或调度批准的时间复役,复役时间每延迟1h,扣罚责任单位1000元及以上。注:设备启动不成功指,启动未能并入系统或虽并入系统但连续运行未达到72小时或启动72小时后还不能达到额定负荷运行的设备。3.6凡属总调管辖的任何设备,未得到总调值班员的调度指令,各有关企业的运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操作或自行改变其运行方式(对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有严重威胁者除外)。3.7凡属总调许可范围内的设备,各有关企业必须得到总调当值值班人员的许可后,才能进行改变设备运行状态的操作(事故处理及对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有严重威胁者除外,但处理完毕应及时汇报处理情况)。3.8各企业领导向运行值班员发布的指令或指示,如涉及电网管辖设备,必须经总调值班员的许可后执行(现场事故处理规程有规定者除外),并做好相应的记录。3.9当总调管辖的设备发生异常情况时,各企业的运行值班员应迅速报告总调值班员,同时按照现场规程及时处理。3.10总调值班员对涉网企业值长(或经企业领导批准的电气班长)发布调度指令。总调值班员发布调度和事故处理指令时,必须互报单位、姓名,使用统一的调度术语,并严格执行发令、复诵、汇报、录音和记录等制度。值长或值班长暂时离开值班室时,主值班员负责与调度联系,但要事先报告总调值班员。值长(值班长)与主值班员不得同时离开值班室。3.11在事故处理或进行倒闸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3.12各企业值长(值班长)在交接班工作结束后十五分钟内,应主动向总调值班员进行汇报,互通接班情况。必要时将电网运行情况向有关领导汇报。3.13各企业有权接受调度命令的人员,应由专业技术素质好、组织、管理协调能力等能胜任的人员担任。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主管部门批准且以书面形式报总调备案。人员有变动时,也应及时报总调备案后方可正式上岗值班。总调值班人员只向已备案的有权接受调度命令的人员下达操作指令。第四章 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4.1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原则,保证电能质量、确保电网稳定运行。充分发挥本网发电、输电、变电设备的能力,保证供电的连续可靠。4.2总调负责编制电网的年度、月度运行方式和生产、检修计划,并经园区领导批准。总调按已批准的计划,指挥电网的安全运行。4.3电网正常运行方式的编制和保护及自动装置使用必须满足下列要求:4.3.1保证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4.3.2能迅速消除事故,避免事故范围的扩大,保证对重要用户的连续可靠供电。4.3.3当电网发电机、变压器或输电线路断路器跳闸时,能保证电网稳定运行。4.3.4短路容量不超过设备的允许值。4.3.5电网各运行方式下,保护及自动装置能正确配合、可靠动作。4.3.6电网的电能质量符合行业标准要求。4.3.7实现电网的最佳效益和企业的最佳效益。4.4编制电网年度、月度和日运行方式,各企业应向总调提供下列资料(下年度计划本年十月底前,下月度计划本月18日之前,节日检修应在节日前7日):4.4.1全年及每月的最大有功、无功负荷及电量需求计划。4.4.2属总调管辖的设备检修计划。4.4.3电网事故紧急拉限电序位表的变更建议。4.4.4各企业无功补偿设备的可用容量表。4.4.5新设备投产计划及电量需求计划。4.4.6要求提供的其他和生产调度相关的资料。4.5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内容包括:4.5.1企业每月最大有功、无功电力、电量的需求预测及经济分析报告。4.5.2发电厂的每月有功、无功可调出力及电量预测(含新投产设备)。4.5.3电网的有功、无功电力,电量平衡计划。4.5.4全年最大、最小和正常运行方式的电力潮流图,电力平衡情况和电网有功电力余度和无功电力余度的预测。4.5.5确定电网正常及检修的运行方式。4.5.6电网主要基建项目投运计划及其运行方式的预安排的分析报告。4.5.7根据本地区雷雨季节的规律,制定在雷雨季节前的过电压保护设备的检查试验方案和必要的安全措施。4.5.8电网检修进度表、新设备投产进度表。4.6电网月度运行方式(月度检修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4.6.1设备年度的大小修计划进度表内容。4.6.2电网基建项目投运计划及其运行方式的预安排和分析报告。4.6.3各企业因设备改造、扩容、升级、消缺等原因,需要总调管辖设备停电的工作,汇总、编制检修计划并经厂级主管领导批准的报告。4.6.4本月内基建与检修工作的配合及其注意事项。4.6.5其他需要安排或预安排的运行方式及分析报告。4.7电网日运行方式(日调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4.7.1各企业有功及无功负荷和日用电量需求计划。4.7.2发电厂有功及无功出力和全日发电量预安排计划。4.7.3发电厂机组运行、启停、检修、备用等预安排计划。4.7.4已批准的设备检修的月计划(含运行方式安排、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定值变更和通信设备情况、运行注意事项和反事故措施等,必要时应附图)内容。4.8电网特殊运行方式(含节日运行方式)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4.8.1电网特殊运行方式应包含电网日调度计划的全部内容。4.8.2节假日前后12日的运行方式的全部内容。4.8.3有关历史的日运行方式的内容及其分析。4.8.4电网特殊方式的有关薄弱环节、注意事项及对策。4.8.5为准确掌握电力潮流及母线电压情况,相关电气运行单位按总调要求定期对负荷及电压监测点进行实测,并将实测记录报送总调,以便分析。4.9对于未按要求上报资料的单位,扣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第五章 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5.1总调管辖的发、供、用电设备检修计划编制的原则是,从设备运行情况和保证电网安全及发、用电平衡等实际出发,依据设备检修的有关规程、规范、标准等所规定的周期及检修工期,由总调根据生产特点及负荷情况编制年度检修计划。各单位根据总调编制的年度检修计划,上报月度检修计划。日检修计划(含大、小修、临修等)由总调根据生产运行方式要求和检修计划安排批复。上报的月度检修计划、日检修计划应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签字。5.2涉网企业管辖的设备检修,影响到电网运行、发电机出力或用电负荷的,如系统运行方式、中性点接地方式、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等应事先报经总调同意。5.3设备检修按时间分为年度、月度和日检修计划。设备检修类别分为定期(含大、小修)、临时检修(含状态检修、低谷消缺)等。设备检修包括:发电设备、母线设备、输电设备、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等。定期检修指列入总调下达的月度检修计划的检修、维护、试验等。临时检修指未列入月度检修计划的检修,如设备异常、故障、缺陷等原因造成的设备停役检修。5.4为加强设备检修的计划管理和准确地编制设备检修计划,要求各企业:5.4.1年度设备检修计划根据当年设备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和设备定期维护要求,编制次年度设备定期检修(含大、小修)计划,并于十月底前报送总调。经汇总、平衡后,由总调组织编制次年度的设备检修计划,报园区领导批准下达执行。5.4.2月度设备检修计划各企业根据本年度设备检修计划和当前设备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编制月度设备检修计划,并于当月18日前将次月的设备检修计划报送总调,总调平衡后编制设备月度检修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5.4.3节日设备检修计划在园区确定的放假日前7天,向总调书面提出节日期间(含节日前后各一天)的设备检修计划,包括升降负荷表,以小时统计,经平衡批准后,由总调下达节日检修计划(含日运行方式)。5.5凡属总调管辖的设备,虽已列入月度检修计划,但设备主管单位仍应在设备停运检修前向总调提出设备检修申请书。5.5.1设备大修提前三天。5.5.2设备小修提前一天。5.5.3其它经企业领导批准的计划检修提前一天。5.6临时检修及其处理5.6.1未列入月度设备检修计划以及节日检修计划的设备检修,均应统计为临时检修。5.6.2临时检修(含状态检修、低谷消缺、故障检修等),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生产领导批准后,再向总调提交设备检修申请书。5.6.2.1临时检修工期超过一天的提前一天申请。5.6.2.2低谷消缺提前一天申请。5.6.2.3运行设备故障停运检修,应在设备停运后,立即办理书面申请。5.6.2.4夜间停运次日检修至8:00后仍需继续工作的,应在次日上班后2小时内补办书面申请。5.6.3设备停止运行或失去备用,虽已被批准检修,但在设备停运或失去备用前,仍需得到总调的许可后方可进行有关操作。现场值班人员未经总调值班员许可,均不得擅自将设备停运或退出备用。5.6.4基建施工等要求停运总调管辖的运行设备,也应纳入设备主管企业的检修计划中,并经设备主管企业向总调办理设备停运申请手续。涉及总调管辖范围内的有关电力通信设备(含通道)、远动设备等检修,也应事先办理申请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执行。5.6.5凡总调管辖并已批准的设备检修,应得到总调值班员的许可后,方可进行停电操作。操作完毕,由总调值班人员发布检修许可令后,方可转入检修。设备检修完毕,由设备主管单位或现场值班人员验收合格,并向总调值班员报竣工后,由总调值班员发布指令或许可后,方可进行恢复操作。现场运行人员不得擅自改变总调所规定的设备状态。5.6.6属各企业管辖的设备检修,涉及到主网运行方式、发电出力、或对用电负荷有影响时,均应事先向总调提出申请或办理书面手续,凡办理书面手续的申请必须严格履行开、竣工申报规定,由企业值长或值班长发布检修许可,并向总调值班员汇报。检修工作结束后,由值长或值班长向总调值班员汇报,由总调发布设备恢复操作指令。5.6.7已批准的设备检修计划,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按期进行时,设备主管单位应在设备停运前八小时向总调值班人员办理延期手续,未经总调值班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将已批准的设备检修自行改期。5.6.8对经过批准已停电的设备,在未获得开工许可前,不得擅自进行检修,应视为有随时来电的可能。严禁在未经申请和开工许可(虽已停电)的设备上进行工作。严禁约时检修或停、送电。5.6.9已开工的检修设备如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期投入运行或恢复备用时,检修申请单位应提前办理设备检修延期手续并说明原因。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期。已开工的检修设备若增加工作内容亦照本条处理。5.6.9.1设备大修提前三天。5.6.9.2设备小修提前一天。5.6.9.3临时检修三天及以上的提前一天;当天完成的提前2小时;检修时间不足4小时的,提前1小时办理延期手续。5.6.10计划检修的主设备在检修工期内可以申请试运,但试运终止时间不得超过检修工期终止时间。临修设备不安排试运时间。5.6.11凡检修设备为进行改造(包括线路)或在恢复时需要进行有关试验(如:核相、冲击等),申请检修单位均应提前三天向总调提供改造后的图纸、技术参数或试验内容、方案措施等,并拟订实验方案与设备检修申请一并报总调(在设备检修申请书的备注中扼要说明)。5.6.12调度管辖设备进行更改保护及自动装置定值时,由总调值班员按照保护装置定值通知单、自动装置定值通知单下达调度指令,相关企业要及时认真落实。在调度许可的设备上,进行更改保护及自动装置定值时,现场值班人员必须在工作前一天向总调提出书面申请(在申请书中要写明变更原因,并附整定原则和定值单),并经总调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若要配合一次设备停电,而进行保护及自动装置更改定值时,同样按上述要求办理手续或者在一次设备检修申请书中附配合工作内容。5.6.13总调值班员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批准设备的临时消缺工作,工作时间和内容应做详细记录:5.6.13.1机组辅机故障仅影响备用(达不到铭牌出力,但不影响计划曲线),而且工期不超过当班时间;若电网条件许可,仍满足本网旋转备用的,工期可延长为两班。5.6.13.2影响机组或额定出力,但不影响本网电能质量且工期当班内可以完成的辅机设备检修。5.6.13.3影响发电但工期不超过当班,电网内有足够的旋转备用可以调整,且电网潮流允许的设备临时检修。5.6.13.4属总调管辖范围内设备的临时检修,如对电网运行方式无明显影响者,工期以当班为限;若对下一班的日调度计划无影响者,工期可以延长为两班。5.6.13.5节假日及办公时间以外期间,需急于消缺的设备临时检修,如对电网运行方式无明显影响者,工期以当班为限,最长不得超过两班。“对电网运行方式无明显影响”主要指:5.6.13.5.1不调整电网的电气接线方式。5.6.13.5.2不影响电网的电能质量。5.6.13.5.3不威胁电网的稳定性。5.6.13.5.4不影响电网保护及自动装置的配合。5.6.14与已批准的计划检修设备相配合的其他设备检修,时间不得超出计划检修设备所批准的工期。5.6.15凡隔班的消缺工作,均应有书面的申请。当班的消缺,可口头申请,但双方要做好记录。5.6.16各企业检修时间的计算是设备从电网中断开(断开断路器、拉开刀闸、关闭主汽门等)时起,到设备重新投入电网运行(合上刀闸、合上断路器、开启主汽门等)或根据要求转入备用为止。投入运行(或备用)所进行的一切操作(包括启动、试验以及投运后的试运行)时间,均计算在检修时间内。输电线路检修时间的计算是从线路开始压负荷或转热备用操作时起,到线路检修竣工转为运行为止。5.6.17办理设备检修手续或设备停、投运操作,原则上不安排在交接班前后30分钟内进行。5.6.18企业内部设备检修,影响其他企业生产的,需设备维护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向总调提交设备检修申请。总调统一协调后,统一安排检修计划。5.6.19设备检修申请书填写要求:5.6.19.1设备检修申请书应按检修申请格式正确填写。申请编号、检修类别(大、小修、试验、临修或延期等)均应写明。已列入当月检修计划的应填写计划,无计划的填写临修。填写应全面、简单、明了,检修设备内容不得超出检修设备的范围。如不符合要求,总调值班人员应拒绝接受,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请单位承担。5.6.19.2设备检修申请书编号原则上以单位缩写、日期和顺序号格式组成,由总调根据情况定期下达编号格式。5.6.19.3设备检修申请书签字必须齐全,即:班组、车间、厂领导三级签字。5.6.19.4同一单位在同一时间内,对同一设备停电进行不同的工作,不论工作组的多少,均由工作单位汇总,以一份申请书向总调提出,但应写明主要工作内容。5.6.19.5对于检修过程中,因电网需要能中止工作进行送电的应注明所需恢复时间。否则填写“不能”。5.6.19.6申请单位有特殊要求时,应在申请单位意见栏中说明,有冲击、试验、核相等项目的,应附实施步骤。新设备送电必须填写新设备送电申请。5.6.19.7“检修设备名称”栏的填写,应将检修工作中需停电的主设备(主变、母线、断路器、线路)全部写明,并使用电压等级、双重编号。5.6.19.7.1例:XX kV X# 母线、XX 线XX 断路器停运检修。5.6.19.7.2 XX kV X# 主变及两(叁)侧断路器停运检修。5.6.19.7.3 XX kV XX线XX断路器停运,表示停用XX断路器,线路不需解除备用;5.6.19.7.4 XX kV XX线停电,表示XX线路解除备用;5.6.19.8不按规定填写的设备检修申请书,总调值班员有权拒绝接受,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设备检修申请书填写单位负责。5.6.19.9“检修主要内容”栏只需填写设备检修的主要内容,不必填写全部内容。例:大修标准项目、小修标准项目、母线清扫、主变大修、三侧断路器小修、线路小修、更换拉线、XX刀闸小修、PT预试等。5.6.19.10二次设备工作必须停用一次设备的“停修设备”栏应按一次设备停用提出。5.6.20检修设备必须在本规程规定时间内向总调提出申请,否则总调有权不批或推迟批复。5.6.21为便于设备检修申请管理,对检修已开始中途可恢复的设备检修,实行当日申请书注销制度。5.6.22检修人员在现场工作发现新的缺陷,需增加工作内容时,如是简单的当天能完成的工作,可向运行人员提出并由运行人员向调度作口头申请,调度口头下达临时调令。但调度、运行双方都应按规定作好记录及录音。运行与检修人员按规定履行工作票和工作许可手续。5.6.23供、用电设备检修(含线路、变压器、开关等检修)时设备检修申请书中填写的申请检修的起止时间为:5.6.23.1需降负荷的,开始时间为开始降负荷时间;不需降负荷的,开始时间为设备开始转热备用时间。5.6.23.2结束时间为设备投入运行或根据需要转为备用时间。5.6.23.3根据不同工作要求,涉及压负荷的根据负荷轻重必须预留30分钟压负荷时间。 5.6.24设备转检修和投运操作,根据不同操作要求,必须预留足够时间,具体可提前与总调协商确定,必须坚持尽量缩短工作时间的原则。5.6.25设备低谷消缺申请书的填写按照临时检修规定执行。5.6.26计划检修的主设备申请试运的要求:5.6.26.1计划检修的主设备,在批准的检修工期内申请试运,应提前一天12:00前,由设备主管企业负责人向总调调度申请。5.6.26.2批准试验的主设备投入运行后,试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小时。5.6.27加强对调试、试运机组调度管理,自机组首次并网开始,按照正常运行机组进行管理,计划停运消缺、状态检修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事故停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检修申请,启、停申请由相关单位负责。第六章 电网新设备投入运行的管理 6.1凡将并入电网的新设备,必须在设计审查时,明确调度关系,并由主管单位向总调提出设备命名、编号的书面申请报告。6.2属总调管辖或总调许可的设备,由总调负责根据主管单位的申请报告和电网内统一命名编号的原则进行设备命名编号。凡投运后为总调管辖或总调许可的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在设计审查前,主管单位应将设计项目的有关资料提报总调,以便总调进行研究,并对设计提出意见或要求。6.3凡并入电网属总调管辖及许可的新建和改建工程,在启动前一个月,由主管单位向总调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其内容如下:6.3.1主要设备技术规范及设计资料二份。6.3.2电气一次主接线图,厂、站用电系统图和平面布置图各二份。6.3.3线路的地理走向、换位循环、交叉、合杆、杆塔及导线型号、导线长度、导线排列型式、几何均距、绝缘架空地线、相位及接地引下装置等图纸一份。6.3.4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原理图、展开图(包括设计、制造厂图纸资料等)二份。6.3.5调度通信方式及通信设备情况(包括通道、端口设备等)资料二份。6.3.6设备命名编号的建议。6.3.7其他与设备相关的技术资料。6.4电网调度接到新设备投运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后,设备命名及现场调试定值等以书面形式下发到设备主管部门。6.5新设备在投入运行前一个周,由设备主管部门向总调提报设备投运申请书,具体资料内容如下:6.5.1主要设备实测参数(如主变,线路正、负、零序阻抗,线路互感,CT、PT变比等参数的实测值)。6.5.2保护及自动装置的调试情况。6.5.3启动试运行方案(包括方式要求,冲击范围、步骤、测试、负荷要求等)。6.5.4现场运行规程的变更及事故处理预案。6.5.5调整的运行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6.5.6调度通信设备和保护及自动装置间的联调情况。6.5.7预计投入运行的日期。6.5.8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6.6如果预投运设备资料没有按时提交的,则根据推迟提交时间相应推迟设备送电投运时间。6.7在新设备预定投入前三天,总调应对新设备投运申请书予以批复,并明确内容,包括:6.7.1设备的调度管辖和许可范围的划分。6.7.2设备投运后的运行方式和注意事项。6.7.3批准设备投运的时间和启动试运行计划(包括调度操作计划)。6.7.4有权接受调度指令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6.7.5有关保护及自动装置的整定值。6.7.6主变分接头的位置。6.7.7保护及自动装置使用要求和注意事项。6.7.8现场规程与电网调度规程的衔接情况。6.7.9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6.8新设备启动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6.8.1该工程已全部按照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成,设备的验收工作(包括主设备、保护及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等)已经全部结束,质量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并具备投运条件。6.8.2参数实测工作已经结束,并书面提交实测报告,测试部门的资质必须符合规定。如需在启动过程中测定参数时,应在投入运行的申请书中说明。6.8.3生产准备工作就绪(包括人员的培训,现场图纸、规程、制度、设备编号标志、抄表日志、记录簿等均已齐全)。6.8.4现场具备启动条件,且调度关系明确。6.8.5大型验收工作,由园区统一组织;一般验收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总调收到验收合格的报告后,安排新设备启动。6.8.6新设备一经投运,即已属电网运行设备,未经总调值班员同意,不得进行任何操作。6.9新设备投入运行前,总调和有关企业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6.9.1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相关图表。6.9.2电网一次接线图。6.9.3二次回路图和保护及自动装置的配置图。6.9.4设备技术资料档案。6.9.5现场设备运行规程、调度规程、保护及自动装置整定方案等。6.9.6有关人员应熟悉设备投运方案及事故预案。6.9.7核实电网电力潮流,校核电网各点短路容量。6.10新设备投运前的协调工作。6.10.1对新建、扩建的电厂和220kV变电工程及用电负荷工程等重大项目,在工程进入相应阶段时,工程主管部门应与总调紧密联系,及时沟通工程进度等情况,以便总调充分作好投运前的准备工作。6.11新设备系统投运操作时,必须采用已运行的保护设备串带方式进行。并按下列规定进行操作:6.11.1电力线路系统部分6.11.1.1投入冲击保护及自动装置的专用定值。6.11.1.2按规定要求进行冲击。6.11.2电力变压器系统部分6.11.2.1投入冲击保护及自动装置的专用定值。6.11.2.2合闸冲击五次,第一次冲击送电不得少于10分钟,充电正常后,将差动保护退出,带负荷检测装置的二次回路正确性,投入差动保护。连续试运行24小时无问题后,设备转入正常运行。 第七章 电网频率的调度管理7.1 电网正常运行的频率调整7.1.1 电网频率应保持在50±0.5Hz范围运行。7.1.2 电网正常运行时,各电厂应依照日调度计划负荷曲线带负荷,不得随意增减出力。各电厂及负荷端,特殊情况,需改变调度计划负荷曲线时,必须预先得到总调值班员的同意。7.1.3 总调值班员可根据电网需要,有权修改日调度计划负荷曲线,同时也可根据负荷变化趋势,随时变更电力潮流。7.1.4 为了保证电网频率正常,在编制电网调度曲线时,应考虑留有必要的旋转备用容量,并考虑联络线的电力传输的能力。7.1.5 电厂单独带厂用电负荷时,其频率由该厂调整。7.2 电网不正常运行的频率处理7.2.1 电厂的运行人员,应该认真负责监视AGC运行情况,当频率超出50±0.5Hz时,应及时检查发电机出力及AGC装置的工况,发现异常,及时汇报总调的同时,做好参加手动调频的准备。总调值班员应迅速采取措施恢复调频能力,必要时可采取手动调整频率的手段,保证电网频率的稳定。7.2.2 系统频率超过50±0.5Hz为不合格频率,系统频率超出50±0.8Hz为事故频率,事故频率允许的持续时间不超过10分钟。超过50±1Hz,每次持续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7.2.3 当电网频率降至49.2Hz以下时,各电厂应立即自行增加出力直至达到允许过负荷值。此外,总调、新铝电厂、电解铝厂、新塑电厂等电气运行值班人员,应按照下述原则进行处理:7.2.4 频率在49.2-48.5Hz时,总调值班员根据“紧急事故限电顺序表”,指令各企业电气值班员进行限电。如频率继续低于49.2Hz时,总调值班员将对各企业电气值班员直接下令断开负荷线路开关,直到频率恢复49.5Hz以上。7.2.5 频率在48.5Hz以下或低频减载保护动作切除负荷后频率仍低于48.5Hz时,总调值班员可立即下令各企业电气值班员按“紧急事故停电顺序表”进行断开负荷线路开关。7.2.6 频率在48.0Hz及以下时按“紧急事故停电顺序表”,各个单位应立即进行断开负荷线路开关。断开负荷线路开关时注意不可使联络线过负荷或超稳定极限。7.2.7 按“紧急线路停电顺序表”执行完毕,频率仍在48.0Hz以下时,各电解铝厂等的用户的电气运行人员,可根据事故预案采取紧急措施,保电网的安全。电网调度员事故处理的同时,检查联络线过负荷或超稳定极限。7.2.8 在电网低频率运行时,各用电负荷企业,应及时检查低频减载装置的动作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自行手动拉开该负荷断路器,同时汇报总调值班员。7.2.9 总调及用电负荷企业的电气值班员在执行低频率紧急拉路时,要确保处理迅速和准确。7.2.10 电网的低频减载装置,未经总调值班员的同意,不得随意停用。7.2.11 各企业“紧急线路停电顺序表”应根据用户的重要性和电网的安全运行的需要,由总调进行编制,经领导批准后下发各用电企业。7.2.12 当频率超过50.5Hz以上时,各电厂应及时将根据事故预案减小发电机的出力。当影响到汽轮发电机组的安全时,总调值班员可根据事故预案下达停炉、停机指令。7.2.13 低频减载装置动作跳闸的断路器或手动操作断开的断路器,恢复送电时应得到总调值班员的同意。7.2.14 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和AGC功能的发电机组,必须可靠投入,要求投FCB功能的发电机组保证准确投入。7.2.15 各电厂应将每台机、炉的最高、最低技术允许出力及短时间内允许的事故过负荷出力和事故降负荷最低出力,上报领导批准后报总调备案。如有以上出力改变要立即报总调批准。第八章 电网电压的调度管理8.1 正常运行时的电压调整。8.1.1 220kV系统电压合格范围为220kV±5%。8.1.2 电压是电网电能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电压质量对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和保证用户生产产品质量等都有直接的影响。电力调度运行人员必须加强对电网各级运行电压的管理,并按管辖范围分工负责。总调值班员负责管理主电网的电压监视和控制,220kV母线电压确定为总调电压监视点。8.1.3 总调对电网系统220kV运行电压实行统一管理,内容包括:8.1.3.1 根据电网结构、电源布点和负荷水平,确定220kV电压监视点的规定值和允许变化范围。编制电压监视点的电压曲线。在编制电压曲线时应考虑到电网的安全和经济,同时应考虑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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