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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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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doc

    第八部分 纺织品和服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一、 纺织品和服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概述 目前有关纺织行业标准已形成了以产品标准为主体以基础标准相配套的纺织标准体系包括术语符号标准、试验方法标准、物质标准、和产品标准四类涉及纤维、纱线、长丝、织物、纺织制品和服装等内容从数量和覆盖面上基本满足了纺织品和服装的生产和贸易需要。 同是标准的数量还在不断增加内容一般是3-5年修订一次所以标准的年号也是一项值得注意的内容。 消费者可能涉及的主要纺织品与服装标准如下 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 1840120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2003 FZ/T 010531998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86851988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 GB/T 26642001男西服、大衣 GB/T 26652001女西服、大衣 GB/T 26662001男、女西裤 GB/T 26601999衬衫 GB/T 26621999棉服装 GB/T 181322000丝绸服装 FZ/T 810102001风雨衣 GB/T 142722002羽绒服装 FZ/T 810032003儿童服装、学生装 FZ/T 810111999领带 QB/T 1615-1997皮革服装其他标准见附录。 在国家已经颁布的众多纺织品服装标准中与消费者紧密相关的是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 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除这两个标准外我国主要的纺织产品标准是生产型的标准的制定以指导生产为主要出发点技术要求与生产工艺紧密联系指标定的过细、过死特别是标准的修订速度滞后于产品的开发速度。有些企业认为标准水平太低而有的企业却认为标准指标过高形成了对标准的不同要求和评价。我国现行的纺织产品标准还有不少是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产物形成的标准体系以原料或工艺划分的产品标准为主。目前主要分为棉纺织印染、毛纺织品、麻纺织品、丝产品、针织品、线带、化纤、色织布。近年来也有以用途制定的标准但所占比例极小。标准中除性能指标外还包括出厂检验、形式检验、复验等检验规则的内容形成了各类原料产品“纱线本色布印染布”的标准链。 随着纺织制品的成品化趋势消费者对服饰和家庭装饰水平要求的提高原料质量与制成品质量不配套的问题日益突出。例如面料标准的色牢度差褪色现象严重水洗尺寸变化率大缩水缺乏实用性能考核指标等由于标准不衔接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消费者的投诉难以得到解决。 反过来看国际标准体系其主要内容是基础类标准重在统一术语统一检验方法统一评定手段使各方提供的数据具有可比性和通用性。形成的是以基础标准为主体再加上与最终用途产品配套的相关产品标准的标准体系。在产品标准中仅规定产品的性能指标和引用的试验方法标准。对各类产品而言国外是没有国家标准的主要是由企业根据产品的用途或购货方给予的价格与购货方在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产品的规格、性能指标、检验规则、包装等内容。 国外将国家层面上的公开标准作为交货、验收的技术依据从指导用户购买产品的角度和需要来制定人们称之为贸易型标准。企业标准才是作为组织生产的技术依据。这种贸易型标准的技术内容规定比较简明、灵活但也比较笼统。 国外根据最终用途制定的面料标准考核项目更接近于实际如耐磨、纱线滑移阻力、起毛起球、耐光色牢度等。我国的面料标准还缺少人们对服用产品舒适美观性的要求对服装的考核主要侧重服装的规格偏差、色差、缝制、疵点等外观质量判定产品等级时忽略了构成服装的主要元素面料和里料。 我国按生产型标准理念制定的标准不能适用贸易关系超出生产方和购货方要求时的情况。例如按染料类别和工艺制定不同的色牢度等级在贸易交货验收中确定考核依据较为困难。而国外标准的质量指标控制严格色牢度普遍高于国内指标1-1.5级尤其是摩擦色牢度相差更多。 为数不少的标准文本中写有“优等品想当于国际先进水平一等品相当于国际一般水平”等实际上仅是个别单项指标水平达到国际水平但综合性能达不到。还有个别标为“采标”的标准其内容与国外标准相差甚远。我国大多数产品标准的职能是用于组织生产的依据从指导企业生产角度的需要来确定人们称之为生产型标准。为了便于企业生产标准在技术内容方面一般都规定得比较具体比较详细但不灵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纺织产品的新品种不断涌现决定了简明灵活的贸易型标准更能符合市场的需要。我国的生产型标准范围较窄覆盖的产品种类较少造成标准的数量不少但仍跟不上产品的发展速度的情况这是待解决的问题。 二、 纺织品中纤维含量的标识 纤维含量的标识规定是有关纺织品的法规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承担着维护交易公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作用。 纤维成分及其含量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定性说明产品的纤维原料二是必须定量说明每一种纤维的具体量允许误差三是要明确纤维含量的标识方法。美国早在20世纪初就对纺织品标签立法。1998年我国对纺织品的纤维含量标识有了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在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的纤维成分标识应当符合FZ/T 0105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的规定。凡是纤维含量标识不符合该标准要求的服装及纺织制品均属于不合格产品应受到工商行政或质量监督部门的查处。 以下就这三方面内容进行介绍 1 纺织品纤维名称 由于语言、文化、历史等原因不同国家、企业可能会有不同的产品名称或者商品名称。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纤维名称与纤维不能一一对应如同一种纤维对应多个名称。例如粘胶与人造棉实际上指的是同一种纤维或者一个名称对应多种纤维例如蚕丝实际上可以对应桑蚕丝、柞蚕丝、蓖麻蚕丝等三种纤维。 滥用纤维名称和术语任意标注会导致纤维名称的混乱统一纺织品的纤维名称是非常重要的。技术层面的要求一般容易达到但商业需要产生的标新立异给消费者产生了不小的麻烦。 1化学纤维 GB/T 4146规定了工业生产的各种化学纤维的名称标准还规定了学名、简称、一般名称。在流通领域常用的是简称。 2天然纤维 根据天然纤维的来源或组成规定了纺织用天然纤维的名称和定义分为动物纤维、植物纤维和矿物质纤维既包括常用的纤维名称也包括较为少见的纤维名称。 2纤维含量的标识 混纺面料最大限度地应用了各种不同面料的特性取长补短使面料性能更加均衡所以目前在量应用于服装中。混纺面料实际上包括混纺产品和交织产品。在混纺产品中某种纺织纤维的含量是指面料中该纤维占面料总质量的比值以百分比表示。 表达纤维含量时不仅要列出每一种纤维含量的名称还要列出其具体含量。纤维名称排列顺序有两种。常规的是按照纤维含量的多少排列即含量多的在前少的在后。另一种是不考虑含量纤维名称按照一定顺序列出在一些服装吊牌上常见这样的表示方式。 一般而言天然纤维应排在化学纤维的前面天然纤维之间一般按照绒山羊绒、牦牛绒等、羊毛、马海毛、兔毛、丝、麻、棉的顺序排列化学纤维一般按照涤纶、锦纶、腈纶、粘胶、氨纶、丙纶、铜氨纤维的顺序列出。 对于含量较少的纤维如果单一纤维或纤维组的含量不到5在标注时可以不提及也可以用“其他纤维”通称。但是如果标注纤维组的其中之一的话则整个纤维组各个纤维的含量都要一一标注。 不同结构产品对纤维含量标注的要求 每卷面料、每件产品应标明纤维的名称及其含量 带有里料的产品应分别标明面料和里料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 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分别标明外套和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 由两种及两种以上不同织物拼缀的产品应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 在产品中仅起装饰作用的附加部分可以不标。 3纤维含量的允差 排除检测水平因素之外由于样品的均匀性、取样的代表性、仪器的随机误差等多种非人为因素纤维含量的标称值与实际值有一定偏差。如果没有允许偏差则对产品的含量判定缺乏依据由此容易造成处罚的随意性。 纺织品纤维含量允差即允许产品的标称值有一定的偏差只要在规定的偏差范围之内则为标称值合格这为判定产品提供了可操作的依据。 为了防止不法商人利用纤维含量的误差来欺骗消费者下面有必要将国家标准中允差的规定简要介绍如下以帮助消费者在购买服装中正确辨别。 1纯纺产品 简单而言除了羊绒产品和毛织品外其他如棉、麻、丝、化纤产品标称含量100时不得含有其他类别的纤维。 由于羊绒纤维的特点如果羊绒制品的羊绒含量在95以上并且其他纤维属于山羊毛纤维时可以标称100羊绒。 当精梳羊毛制品羊毛含量在95以上粗梳羊毛制品羊毛含量在93以上时其他纤维属于涤纶和锦纶的可以标称为纯毛产品但是不能标称100羊毛。这是与羊绒产品不同之处。 2混纺产品 混纺产品的情况比较复杂。在我国标准中不同纤维之间的混纺所允许的误差不一样。标准中对棉混纺产品、麻混纺产品、羊绒混纺产品、羊毛混纺产品、丝混纺产品等各大类产品都规定了不同和详细的正负允差率但在实际操作中比较难以掌握。应该说我国标准在这方面与国际主流要求是不一致的在欧洲标准和美国标准中误差都按3统一控制便于识别和判定。 三、 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世界各国政府部门对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的使用说明都有明确规定日本、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早已颁布有关法规欧盟也推出了相应标准。我国质量监督部门也于1998年颁布实施了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强制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所以凡是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都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国内销售”的含义是指在国内市场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纺织品和服装包括国产纺织品和服装出口转内销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纺织品和服装。一般而言消费都不要购买使用说明不符合该标准要求的产品。 1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产品说明中应当标注产品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为了明确产品的生产责任者。 1国产服装产品的标注服装生产者名称必须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应当与工商行政营业执照上登记、注册的地址相一致并且要具体、明确。而不能仅仅标注办事处、加工厂或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 2进口产品的标注 进口服装产品的的标注应当用中文标明该服装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不需具体标注国外原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除标明原产地外同时还要标明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销售商的具体名称和详细地址。进口服装既有进口商又有代理商或销售商的可以选择标注其一责任承担者。 注贴牌俗称代加工指一家厂家根据另一家厂商的要求为其生产产品和产品配件亦称为定牌生产或授权贴牌生产。即可代表外委加工也可代表转包合同加工。国内习惯称为协作生产、三来加工俗称加工贸易。 3 我国的台湾省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服装产品目前暂时参照进口产品处理在产品的使用说明中也必须标注原产地地区名称。 目的产品使用说明中标注产品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为了明确产品的生产责任者。生产者在产品上标明自己是产品的生产者就意味着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当消费者使用产品后发现问题或受到损失时可及时通过使用说明中标注的名称和地址找到产品的生产者处理和解决产品质量纠纷。有利于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抽查。 2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如无规定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并不能单独使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 产品名称必须反映产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和特征。如“纯棉衬衫”就必须是100棉并且是衬衫。 产品名称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若少数产品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没有规定名称时可以使用通俗易懂的常用名称或俗名前提是不应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 产品名称不应与企业的产品商标混淆有的产品上附有商标但不是产品名称。不能单独使用商标名称作为产品名称。 奇特名称是指以不按常规的方法而使用用户、消费者不易理解、不能识别产品的产品名称。如果使用奇特名称也应附加一个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常用名称或俗名。 一些不法商人会钻产品空子来欺骗消费者。如“绵羊绒”。 3 产品号型和规格 1 机织面料制作的服装号型应按GB/T 1335.1-1335.3服装号型的要求规范地标注服装号型。服装上必须按标准规定标明号、型即人体身高、胸围或腰围及体型代号。表示方法是号与型之间用斜线分开后接体型分类代号。如165/84A、170/88B等。儿童服装号型不带体型分类代号。 2 针织服装的号型或规格采用GB/T 6411-1997棉针织内衣规格尺寸系列中规定的号型。号指人体的身高、腰围与机织服装“型”的含义区别以cm为单位表示。例如175/100表示针织服装产品本身胸围或腰围为100cm适合人体身高为175cm者穿着。该标准没有规定针织服装的体型分类所以无需标注体型分类。 3 普通羊毛衫产品标注产品本身的胸围或裤子规格以cm为单位。紧身衣标注适穿范围。 4 其他产品的规格。不同纺织品有不同的号型或规格的表示方法应根据具体纺织品的特征按有关标准的要求来标注纺织品的号型或规格。例如袜子的规格为袜号但连裤袜的规格是所适应的人体身高范围。绒线产品的规格为细度、质量纱线产品的规格为细度布匹面料的规格为幅宽、纱线线密度、单位面积质量或经纬密度窗帘产品和床上用品类产品规格为尺寸长X宽领带产品的规格为领带长度。 5 不规范的服装号型标注。仅用字母或数字标注例如L、M、S或42、46等均匀不规范的表示法对消费者选购服装造成困难应予以纠正。如果在规范标注的基础上再辅以其他标法还是可以的。 4 所用原料的成份和含量 有关成分含量的标示方法标识部分下面几个例子 标准中第54条规定应标明产品采用原料的成分名称及其含量纺织纤维含量的标注应符合FZT 01053的规定标注示例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皮革服装应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种类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有标准规定的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 1单一原料产品如 100棉、纯棉、纯棉或100桑蚕丝、100腈纶、100山羊皮等。 2两种及两种以上纤维混纺产品 如a 85锦纶 15粘纤 b 92醋纤 4粘纤 4氨纶 或92醋纤 8其他纤维 3 带有里料的服装应分别标明面料和面料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如果面料和面料采用同一种织物可合并标注。 如例1 面料纯毛100羊毛 里料100涤纶 例2 面料73.5棉 26.5桑蚕丝 里料80涤纶 20醋纤 4 含有填充物的服装产品应标明外套和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及含量。如填充物为羽绒时还应标明羽绒类别和含绒量。 例1面料60涤纶40棉 里料100涤纶 填充物100涤纶 例2外套65棉/35涤纶 填充物100桑蚕丝 例3面料60棉40涤纶 里料100涤纶 填充物100灰鸭绒 含绒量90 充绒量200g 5服装产品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织物两种以上不同织物拼缀构成时应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含量。产品中仅起装饰作用的附加部分不超过整个服装表面积15可以不标。 例1身100棉 袖100羊毛 例2前片65羊毛/35涤纶 其余100羊毛 6由底组织和绒毛组成的产品 绒毛90棉、10锦纶或基布、100涤纶或60棉、30涤纶、10锦纶 根据市场调查发现目前在我国市场上销售的一些服装产品的面料、里料和填充物的成份及其含量的标注不规范主要表现为 1用外文或用外来语标注纤维名称。如Tencel、Model、莱卡、天丝尼龙、亚克力纤维等 2用纺织纤维的生产工艺类型来标注纤维名称。如人造丝、人造棉、精梳羊毛、七孔纤维、丝光棉、中空纤维等 3仅标注纤维大类的名称。如化纤、聚酯纤维、合成纤维、毛、麻、真丝等。 这些不规范的标注内容使得普通消费者在购买服装产品时难以辩认出产品的真实成分使得不法商贩可以乘机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另外不少服装产品的成份及其含量的标注不准确如“全棉”、“全毛”等模糊概念给市场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 服装产品采用原料成分和含量的标注以我国纺织行业标准FZ/T0105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作为依据主要技术规定 纤维成份及其含量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定性说明产品的纤维原料是什么二是必须定量说明每一种纤维的具体量允许误差是多少三是要明确纤维含量的标识方法。 5 洗涤熨烫方法 根据GB/T 86851988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的规定。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水洗、氯漂、熨烫、干洗和水洗后干燥。 目前我国市场上销售的服装产品的洗涤标签的标注内容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 1一些服装产品的洗涤标签上的图形符号不符合GB/T 86851988的规定部分内销服装产品上的洗涤图形采用的是外销服装的规定内容 2有些企业随意改变部分洗涤图形符号的说明内容使其与标准不相符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3不少服装产品的洗涤标签上标注了干洗符号但未标注“使用洗涤剂的类型” 4还有一些洗涤标签上竟然同时标注两种互相矛盾的洗涤图形符号。 标准中明确规定服装产品的洗涤方法应严格按照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规定的图形符号进行表述并可以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简单说明性文字。但洗涤方法不能仅用文字表示必须标注相应的图形符号。当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用简练文字予以说明但不得与图形符号含义的注解并列。 例产品需要用某些特殊处理而规定中的符号不足以完全表达清楚时也不能随意自行设计图形符号表示可以使用简单的文字和简练的补充说明性短语来说明该方法。如分开洗涤、反面洗涤、不可皂洗等。 内容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水洗、氯漂、熨烫、干洗、干燥。 使用说明的基本图形符号 序号 名 称 图形符号 说 明 中 文 英 文 1 水洗 Washing 用洗涤槽表示包括机洗和手洗 2 氯漂 Chlorine-based bleaching 用等边三角形表示 3 熨烫 Ironing and pressing 用熨斗表示 4 干洗 Dry cleaning 用圆形表示 5 水洗后干燥 Drying after washing 用正方形或悬挂的衣服表示 应按GB 8685规定的图形符号表述洗涤方法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简单说明性文字。也就是说标准规定洗涤方法必须采用GBT 8685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中规范的图形符号不要自行设计图形符号。如果要采用文字说明也应在图形符号的基础上加注相应的文字并与对应的文字说明对应不要自行给予定义进行解释。在图形符号上加“×”号意思就是不要或禁止使用该符号所规定的方法。 标准中第552条规定“当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用简练文字予以说明但不得与图形符号含义的注解并列”。如果产品需要用某些特殊处理而GBT 8685中规定的图形符号不足以完全表达清楚时也不能随意自行设计图形符号表示可以文字叙述表达使用简炼的补充说明性短语来说明该方法。如分开洗涤、反面洗涤、不可皂洗、不可甩于、不可搓洗、刷洗、整件刷洗、反面熨烫、湿熨烫、远离热源。 标准中第552条规定“干洗图形符号中可分别添加字母A、P、F以说明干洗剂的类型”。在干洗图形符号的圆圈中加字母“A”表示可使用所有常规干洗剂加字母“P”表示可使用部分part干洗剂而加字母“F”则表示可使用含氟干洗剂。 1、水洗图形符号 用洗涤槽表示包括机洗和手洗。 图形符号表示洗涤槽中的数字表示洗涤温度洗涤槽下面的横线表示洗衣机的机械动作须缓和。 编号 图形符号 说明 101 最高水温 95 机械运转 常规 甩干或拧干 常规 102 最高水温 95 机械运转 缓和 甩干或拧干 小心 103 最高水温 70 机械运转 常规 甩干或拧干 常规 104 最高水温 60 机械运转 常规 甩干或拧干 常规 105 最高水温 60 机械运转 缓和 甩干或拧干 小心 106 最高水温 50 机械运转 常规 甩干或拧干 常规 107 最高水温 50 机械运转 缓和 甩干或拧干 小心 108 最高水温 40 机械运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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