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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纺织产业低碳技术创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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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纺织产业低碳技术创新.doc

    国家纺织产业低碳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二一二年五月缔约方基本信息: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委员会法人代表: 住所地: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邮政编码: Email:郑州宏大纺纱新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住所地: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邮政编码: Email:鉴于:1、本协议缔约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签订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各方相互确认彼此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2、本协议缔约各方签订本协议旨在成立国家纺织低碳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强自主创新,推动产业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精神,积极响应科学技术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的号召,落实纺织工业“十二五”规划,增强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我国纺织低碳纺织产业低碳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经过友好协商,本协议缔约各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加强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建立长期、全面、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关系,成立“国家纺织低碳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联盟中文名称:国家纺织产业低碳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联盟英文名称:National textile industry, low-carbon technology innovation strategic alliance缩写为“ ”。第二条 联盟发起人: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委员会、郑州宏大纺纱新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爱社科技有限公司、第二章 组织原则第三条 为贯彻国家“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落实规划纲要精神,充分发挥联盟在技术创新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提升我国纺织低碳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特创立本联盟。第四条 联盟由国内积极投身于纺织低碳领域从事相关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应用的企业、科研单位、大学院校和组织机构等自愿组成。第五条 联盟坚持循序渐进、开放发展的原则,吸纳国内从事相关技术与产品的法人单位为联盟新成员。第三章 组建宗旨第六条 联盟以“引导科技资源配置、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全面提升我国纺织低碳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宗旨,以规划纲要为指导,以缔约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充分发挥成员单位的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资源优势,加强产学研结合,共同致力于支撑我国纺织低碳领域的技术自主创新和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联盟将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实行对外开放的合作机制,积极组织联盟成员单位与非成员单位共同进行纺织低碳领域的相关技术研究、开发等。第四章 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第七条 联盟以我国纺织低碳领域的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提高我国纺织低碳领域的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积极探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充分发挥联盟成员的创新资源优势和行业影响,突破纺织低碳领域的核心关键技术、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链的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联盟在推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纺织低碳领域的技术创新体系,使联盟成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包括的主要内容: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纺织低碳技术及产品;建立纺织低碳共性基础技术的研究平台和协作机制;实现纺织低碳领域关键技术成果的快速转化和应用;整合纺织低碳相关领域资源,建立产学研一条龙的发展模式等。第五章 联盟的任务第八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突破我国纺织低碳领域的产业共性和关键技术瓶颈;搭建联盟成员联合攻关与研发平台,实现技术创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分工,促进研发、生产、应用的合理衔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培育我国纺织低碳领域重大产品创新的产业集群主体,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第九条 近期任务。1.以纺织低碳共性基础技术研究为突破口,充分利用联盟成员现有研究开发等科研条件,建立协作机制。2.开发若干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共性技术,促进纺织低碳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3.攻克纺织低碳领域关键技术并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加快推动我国交通事业发展。第十条 中远期任务。1整合资源,建立产学研技术创新机制,构筑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统一协调和充分利用联盟成员优势科技资源,建立在产业技术创新价值链基础之上的契约式协作机制;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建立技术转移和回馈机制。2瞄准前沿,统筹规划与分工协作,突破产业共性技术。共同开展纺织低碳发展战略研究和关键技术联合攻关,解决行业发展中遇到的技术、产业化问题。3资源共享,组织国内和国际交流,面向行业促进技术成果扩散和转移。积极组织、参与、支持相关标准的制修订;推动行业基础数据、资料、信息的更新和编辑出版;建立联盟资源库,实现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4. 技术交流、培训和人才培养,促进技术成果的扩散和转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领产业走向国际化。根据实际情况,联盟成员的具体任务分工,由联盟成员单位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结合各自的技术创新资源优势,对创新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后提出方案,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确定,各方另行协商签订有关协议。第六章 联盟的组织机构第十一条 联盟设立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联盟理事会为联盟的决策机构;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联盟的技术咨询机构;联盟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第十二条 联盟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及活动规则。1理事会组成。联盟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代表组成,设理事长单位一名,副理事长单位若干名,任期三年。首届理事会由联盟发起人组成。理事会每三年进行换届。2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单位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当理事长单位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副理事长单位代行职责。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有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3理事会职责:(1)决定联盟运行方针,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2)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3)选举、任命和免去联盟理事长、联盟秘书长,遴选和聘任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和成员;(4)审议和批准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盟秘书处工作报告;(5)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6)协调、决策联盟经费筹措、使用;(7)讨论决策联盟所取得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事宜;(8)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制度;(9)决定联盟组织的变更和终止;(10)决定联盟秘书处的设立或撤销;(11)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12)其它提请理事会决议事项。以下事项须经理事会成员五分之四以上(含)同意方能生效:(1)修改本协议及联盟成员共有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协议及相关约定;(2)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第十三条 理事长的产生和更换。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理事长或理事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原单位等情况,即为自行辞去其职务,由派出单位另行推荐人选,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接任。接续时间至理事会换届。理事长职责: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受理事会委托和书面授权,代表联盟签署有关文件。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活动准则1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由行业内专家、学者等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分专业委员会。联盟秘书处负责专家委员会的选聘和组建工作。2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1)为联盟决策提供咨询、建议意见;(2)提出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和规划;(3)提出联盟项目建议;(4)在联盟秘书处的组织下参加项目相关活动;(5)理事会授权或委托的其它事项。3活动准则(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遵守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3)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4)维护专家委员会和协会的名誉。第十五条 联盟秘书处的组织及主要职责1联盟秘书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联系和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原则上由秘书处依托机构向理事会推荐。联盟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联盟秘书处依托单位为中国纺织工业联会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委员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工作制度由秘书处根据主要职责另行制定。2联盟秘书处主要职责:(1)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2)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和理事会批准同意后,负责组织向有关政府部门申报项目;(3)经理事会通过,组织联盟有关成员签订具体的项目协议;(4)根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或具体协议约定,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并向理事会报告;(5)对联盟取得的知识产权、成果等事项进行登记管理;(6)负责联盟经费的财务管理,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7)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财务情况;(8)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的受理,并提交理事会审议;(9)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七章 联盟成员第十六条 联盟吸纳从事纺织低碳相关技术研究及产品开发、生产、研究和应用的单位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联盟各成员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相互应无投资、参股等关联关系,对联盟成员的债权债务不负连带责任。第十七条 申请联盟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自愿申请,遵守联盟有关规定,维护联盟利益;3在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具有研发体系、实验研究设施和人才队伍。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1参与讨论联盟发展的重大决策、决议和事项;2提议召开理事会;3提名代表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4对联盟提出建议、批评、监督;5优先享有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6依据理事会或联盟有关管理规定,获得联盟收益分配;7获得联盟服务优先权。按优惠条件,享受联盟共享信息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的权利;8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1拥护、遵守联盟章程,致力于联盟的建设;2执行理事会决议;3保守联盟相关的秘密;4根据各自优势,开放相关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对联盟成员实行优惠或免费使用; 5实行联盟的信息共享,面向行业开展服务;6未经联盟书面授权或许可,联盟成员不能以联盟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业务;任何联盟成员违反约定,给联盟或其他联盟成员带来任何损失的,有义务承担充分的赔偿责任;7按规定缴纳联盟年费。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1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需要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2)本单位介绍材料,独立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本单位在联盟有关技术领域研发、生产、应用等情况书面报告;(4)自愿加入联盟的承诺。2加入联盟的程序:(1)经理事会成员提名;(2)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及相关材料;(3)由联盟秘书处受理相关资料,提交理事会;(4)理事会决议;(5)缴纳联盟年费;(6)由联盟秘书处代表联盟与新联盟成员签署“国家纺织低碳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视同新加入成员与联盟所有成员建立了契约关系。新成员单位应受现行联盟协议约束。第二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1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联盟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向联盟成员通报。2自愿退出联盟的成员,在退出前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协议仍继续履行,直至合同和协议履行完毕或经签约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第二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联盟成员严重违反联盟规定,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联盟成员义务,经联盟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决议。除名一年后,经过整改,方可重新申请加入。第二十三条 联盟成员退出或除名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本章程相关约定执行,已缴纳的联盟年费、提供和赠与给联盟的其它各类资金、赠与给联盟的知识产权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联盟成员单位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及对外责任的内部分担方式:1、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联盟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的责任主体;2、联盟责任主体对项目实施负总责,承担项目组织实施的法律责任;3、如联盟责任主体超出授权范围行为,则全部责任由联盟责任主体承担;4、联盟责任主体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外部责任后,联盟内部建立相应的责任分担机制,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相应的责任。第八章 联盟的经费管理第二十五条 联盟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联盟成员缴纳的年费、联盟自筹经费、政府财政资助经费、行业或企业委托咨询研发经费、社会捐赠资金及联盟科研成果技术转移收益等。第二十六条 联盟经费的用途。1公用办公费。主要用于联盟的会议、联盟日常工作支出等,原则上由联盟成员缴纳的年费承担,超出部分由联盟秘书处依托单位承担。理事会成员单位和联盟秘书处专职人员派员单位负责其人员费用。2项目研发经费。以联盟成员投入为主,以争取政府支持资金、联盟研发基金、行业或企业委托的研发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为辅,用于项目研发。3研发基金。根据联盟成立后近期主要工作任务和联盟成员的需求,筹措联盟研发基金,主要由联盟成员单位按照其性质出资和联盟科研成果技术转移部分收益组成。第二十七条 联盟的经费管理1联盟经费由理事会委托联盟秘书处依托单位设立独立账目进行管理,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2政府财政资助经费的使用办法和监督机制,按照国家有关经费管理规定执行。3制定联盟经费管理办法规范联盟资金使用办法以及监督机制。第二十八条 联盟的项目管理1联盟项目主要分为非联盟经费项目、联盟经费项目。(1)非联盟经费项目:以联盟的名义联合具有相应研发优势的联盟成员按照国家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部署共同申请的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项目;联盟成员委托联盟进行的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项目;非联盟成员委托联盟进行的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项目;(2)联盟经费项目:联盟理事会根据国家提升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部署,由联盟研发基金设立的项目。2联盟项目的申请和立项程序。非联盟经费项目由联盟秘书处组织联盟相关成员撰写项目申请书,并向有关部门申请或推荐;联盟经费项目由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项目建议,经理事会同意后,由联盟秘书处组织以择优或招标形式确定承担单位。3联盟项目的实施。联盟经费项目的实施由联盟秘书处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联盟秘书处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项目的监管与评估。非联盟经费项目按照委托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4联盟项目的验收。根据国家的有关管理办法、或协议(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验收。5制定联盟项目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管理。第九章 联盟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第二十九条 联盟知识产权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联盟成员自愿授权联盟转移和实施的、可以由联盟成员分享的联盟成员自有知识产权。2联盟项目取得的知识产权。3社会捐赠的知识产权。第三十条 联盟成员使用和实施联盟知识产权,应该向联盟申请并获准后方能按约定使用和实施,约定有偿使用和实施的,应支付相应费用。第三十一条 联盟成员负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联盟知识产权的责任,并承担因不当使用和实施或过失造成联盟知识产权权益损失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按照联盟项目的约定,自动放弃作为联盟成员分享的知识产权权益。已经使用和实施的,与联盟协商可变更为有偿使用和继续实施。第三十三条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授权联盟管理和分享的自有知识产权,可以收回其授权。已经被联盟其他成员使用和实施该知识产权的,应继续授权联盟其它成员继续使用和实施,并可以协商该知识产权的使用和实施费用。第三十四条 现有知识产权的投入和共享。1联盟成员在加入联盟前和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以外,未利用联盟资源和条件自行研发的现有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仍归其享有。2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中,项目合作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投入的现有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1)在联盟组织项目的研发阶段,如项目合作一方在项目合作中需要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专利技术,可不经授权无偿合理使用;如需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现有的非专利技术(如非公知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等),项目合作方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使用,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成员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2)在联盟组织项目的产业化阶段,如项目合作一方因项目研发成果的应用而需要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现有知识产权,项目合作方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在公平合理条件下使用;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成员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3联盟组织项目的合作方,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投入的知识产权用于联盟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第三十五条 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和利益分配。1在联盟项目启动前,由各承担单位与联盟签署知识产权协议。遵守国家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事先约定所产生的新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及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原则。2联盟申请的国家财政资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归联盟所有;对于联盟成员单位以自筹经费为主、利用联盟的共性平台开发的产品与工艺技术等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开发该技术的联盟成员单位所有或通过协议约定;联盟成员单位自行合作的开发项目,知识产权按相关协议约定其归属。以上相关协议在形成知识产权的三个月内报联盟办公室备案。3新知识产权无偿向联合开发成员单位辐射和推广,采取相对优惠的条件向联盟内未参与开发的其他单位有偿转让,采取有偿方式向联盟外的其它企业转让,所形成的收益中提取一部分纳入联盟研发基金,其余收益按协议约定或理事会决议分配。4联盟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属于联盟所有。联盟成员单位承担的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技术扩散义务依据不同情况另行协商。5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1)联盟成员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项目启动之前须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不得与联盟协议中相关规定矛盾。在联盟项目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中,对于符合技术秘密保护条件的技术,包括专利申请前技术,合作各方均应提出,经共同认定后成为合作各方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2)当联盟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退出联盟时,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联盟的缔约关系,不再具备其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资格;(3)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提出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视情况制定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4)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须由理事会协调处理。第十章 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终止联盟或当申请退出联盟的成员单位超过联盟成员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二(含)时,由联盟秘书处提请理事会决议,经理事会表决且到会理事单位五分之四以上(含)同意方能通过联盟解散。第三十七条 联盟解散前,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或有关机构指导下,由理事会负责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用途。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联盟任何成员不得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联盟成员应承担违约责任。联盟成员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经联盟理事会决定,可从联盟中除名,取消其联盟成员资格。被除名联盟成员承担联盟项目的,由联盟理事会指定的其他联盟成员代表联盟,追回其承担联盟项目获得的政府和联盟支持资金。被除名联盟成员给联盟和联盟其他成员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 被除名联盟成员不再享有本协议约定的联盟成员权利,但仍应承担保守联盟和联盟其他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对已经许可联盟其他成员在联盟项目中使用和实施的知识产权,相应联盟成员仍有权按原有条件继续使用。第四十条 联盟成员被除名或自愿退出联盟,其已缴纳的联盟年费、提供和赠与联盟的其它各类资金、赠与联盟的知识产权不予退还。第四十一条 未经联盟批准和授权,任何联盟成员不得以联盟的名义和联盟其它成员的名义开展一切活动、签署任何法律文件。违反本条规定的联盟成员应承担违约责任。给联盟和联盟其他成员造成损失的,应赔偿联盟和联盟其他成员的损失。第四十二条 未经联盟批准和授权,任何联盟成员不得使用和实施联盟知识产权,也不得超越批准和授权的范围使用和实施联盟知识产权。违反本条规定的联盟成员应承担违约责任。给联盟和联盟其他成员造成损失的,应赔偿联盟和联盟其他成员损失。产生的收益应全部归联盟和联盟成员所有。第四十三条 因不当使用和实施联盟知识产权、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联盟知识产权给联盟和联盟其他成员造成损失的,应赔偿联盟和联盟其他成员损失;产生的收益应全部归联盟和联盟成员所有。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第四十四条 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应通过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联盟理事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联盟办公室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三章 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第四十六条 协议生效。1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各方和联盟秘书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新加入联盟成员的协议由新加入单位的法人代表和联盟秘书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新加入联盟的单位和联盟秘书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七条 协议变更。1联盟任何成员可以提出协议变更要求,经联盟理事会一致通过后方可进行变更。2经联盟理事会书面授权,协议变更文件可由联盟秘书长签字并加盖联盟公章后生效,协议变更文件各联盟成员和联盟秘书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八条 协议终止。下列情况之一或多项发生时,本协议终止:1联盟解散和清算,协议终止。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成员与其他成员之间协议终止:(1)联盟成员歇业、解散、清算、并购、出售等,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的;(2)法律判决要求解除协议或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联盟成员;(3)联盟成员自愿退出联盟的;(4)经联盟理事会决定,被联盟除名的。第十四章 其它第四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政府法令等)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联盟成员,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通知联盟秘书处。第五十条 因法律诉讼和行政命令涉及到联盟、联盟其它成员、联盟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的,法律诉讼关联的联盟成员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联盟秘书处。第五十一条 因联盟成员歇业、解散、清算、并购、出售等涉及到联盟和联盟其它成员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的,该联盟成员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联盟秘书处。第五十二条 本协议及其权利不能继承、转让和再授权。第五十三条 本协议由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纺织产业低碳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纺织低碳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有关项目的管理,结合联盟的特点,采取统一规划、集中管理的原则,并根据国家相关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联盟项目主要分为非联盟经费项目、联盟经费项目。1非联盟经费项目:以联盟的名义联合具有相应研发优势的联盟成员按照国家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部署共同申请的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项目;联盟成员委托联盟进行的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项目;非联盟成员委托联盟进行的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项目。2联盟经费项目:联盟理事会根据国家提升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部署,由联盟研发基金设立的项目。第三条 非联盟经费项目,非联盟经费项目由联盟秘书处组织联盟相关成员撰写项目申请书,并向有关部门申请或推荐。其管理办法具体参见国家相关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本办法不再重复规定。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项目”如无特别说明,均指联盟经费项目。第二章 组织第五条 联盟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包括联盟理事会、联盟秘书处、项目承担单位。联盟专家咨询委员会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工作。第六条 联盟理事会对项目的总体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项目立项、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2负责制定有关管理办法。3建立备选项目库,审定项目立项建议,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批复立项,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4负责组织并监督联盟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项目全程进行咨询、验收。5指导并督促项目计划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6组织项目评估验收和绩效考评。第七条 联盟秘书处对项目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1按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负责项目的任务分解,组织项目招投标及评估评审,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的负责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3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4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5组织项目验收,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6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推动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转化,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管理,保护各方权益。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联盟成员单位,应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对项目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主要职责是:1按要求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任务书。2按照签订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组织研究队伍,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预定的目标。项目相关承担单位负责按项目任务书要求对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3按规定管理项目经费。4按要求编报项目月度、季度或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交项目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5在项目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第九条 以联盟专家咨询委员会代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在联盟专家咨询委员会中,遴选、聘请具有相关专家参与联盟项目的立项、监督验收、经费预算和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咨询工作,专家对评估咨询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第三章 立项第十条 联盟项目的立项。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及产业需求,由联盟秘书处征集项目建议,经由联盟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理事会同意后,由联盟秘书处组织向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推荐;联盟和外部企业的委托支持或联盟成员间产学研合作项目,由联盟以择优或招标形式确定合作方。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十一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项目批复要求和项目任务书,检查、督促并落实项目的相关配套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需要,项目实行月度、季度或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相关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有关信息报表,项目承担单位汇总后定期上报联盟秘书处。第十三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1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2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3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4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5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6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第十四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联盟理事会核准后执行。必要时,联盟理事会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第十五条 撤销的联盟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报联盟秘书处核查备案。第十六条 对不按时上报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联盟其他活动资格等处理。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相关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向社会公开,五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联盟其他项目。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任人、专家等在实施支撑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联盟其他项目的重要依据。第五章 验收及绩效考评第十九条 联盟项目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组织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联盟秘书处应在接到申请一个月内组织相关验收工作。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联盟理事会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联盟理事会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第二十一条 验收形式主要包括:会议审查验收,网上(通信)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根据项目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也可联合多种方式进行验收。第二十二条 验收工作由联盟秘书处进行组织、落实。第二十三条 验收专家由联盟秘书处指定,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提出意见,经专家组详尽讨论或专家组长归纳汇总,形成验收结论意见,并在结论意见中提出成果或产品今后的应用推广建议。第二十四条 联盟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1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2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不通过验收:(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3)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4)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第二十五条 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的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为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论由联盟秘书处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第二十七条 联盟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重大项目要进行中期绩效考评。绩效考评可与验收、中期评估工作结合,同步进行。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确定立项、选择承担单位、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八条 绩效考评分级组织实施,联盟理事会负责项目的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具体工作可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第二十九条 探索建立对项目成果的后评价机制。在项目验收一年后,对其成果应用状况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第六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第三十条 加强联盟项目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项目相关科技成果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联盟秘书处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产生、管理和保护工作。第三十一条 鼓励项目科技成果的转让和转化。项目任务书中应包括成果转化和应用方案,明确联盟秘书处、项目承担单位促进成果转化的责任和义务。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对具有重大推广意义的成果,通过协调、利用金融支持、政府采购等方式,给予继续支持。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启动实施前,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各参与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如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在五年内不得参与联盟其他项目研究工作。第三十三条 联盟项目的知识产权、成果及收益归联盟成员共同所有。联盟成员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技术扩散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约定。联盟组织实施的项目,将建立开放的合作机制,不排斥非联盟成员单位的参与。联盟项目的成果、知识产权等并不作为排他性竞争的条件。审核表中“对政府承担资助项目形成成果的技术扩散义务的约定“是否未体现?“对外开放合作机制和组织办法的约定” 是否未体现?“没有排除、限制竞争条款的约定”是否未体现?第七章 档案管理第三十四条 联盟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按年度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各类数据文件的完整、准确、系统,涉密文档材料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纺织产业低碳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纺织产业低碳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经费的收支与管理,规范联盟财务行为,保障联盟健康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盟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第二章 经费收入及年费缴纳第三条 联盟经费收入主要包括: 1.行业或企业委托研发经费。 2.社会捐赠资金。 3.政府财政资助经费。 4.联盟成员自筹经费。 5.联盟科研成果技术转移收益。 6.联盟成员年费。7.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联盟成员按年度缴纳费用,每年一次。第五条 联盟年费标准为理事长单位三万元,副理事长单位两万元,理事单位一万元,成员单位六千元。 第三章 经费预算与使用第六条 联盟经费实行收支预算、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制度。第七条 联盟经费预算包括项目经费预算和联盟日常工作经费等。项目经费预算是指按项目任务编制的年度经费收支计划,联盟日常工作经费预算是指联盟业务发展和日常管理的财务收支计划。第八条 联盟秘书处负责编制联盟年度经费预算,经联盟理事会审议批准后,作为当年经费收支依据。 第九条 联盟经费的支出应本着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联盟经费使用主要分为公用办公费、项目经费和研发基金等。1公用办公费。主要用于联盟的会议、公共费用等支出,原则上由联盟成员年费承担,超出部分由联盟秘书处承担。理事会成员单位负责其委派人员费用。2项目经费。主要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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