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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通风队“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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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通风队“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

    内 蒙 古 大地精煤矿通风队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二O一五年一月目 录第一项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2 -第二项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5 -第三项 防灭火管理制度- 9 -第四项 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管理制度- 11 -第五项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5 -第六项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8 -第七项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21 -第八项 盲巷管理制度- 23 -第九项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25 -第十项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27 -第十一项 井下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30 -第十二项 粉尘检测管理制度- 32 -第十三项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 33 -第十四项 矿井风量测定及管理制度- 38 -第十五项 瓦斯超限分析上报及才追查处理制度- 40 -第十六项 煤层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42 -第十七项 矿井火区管理制度- 44 -第十八项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46 -第一项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一、技术管理规定1、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供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2、矿井各采区、采掘工作面及主要硐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不允许工作面有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3、在编制采掘设计和安排生产时,严禁将工作面布置在串联风支中,掘进工作面必须布置在独立通风系统,并设计通风设施的施工位置,采掘设计中必须有通风设计内容且符合相关规定。4、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都不得经过采空区和冒落区。5、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该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6、矿井每三年至少测定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扇风机性能鉴定,并将结果上报公司生产事业部。7、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机运队必须加强主扇反风设施和装置检查维修、管理,确保完好。机运队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达到随时可用的要求。8、矿井必须绘制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多煤层同时开采时是要绘制分煤层通风系统图。图纸必须每月按生产实际修改。图纸绘制必须按照集团公司下发要求进行更新补充。二、主扇运行管理1、主扇必须有专人进行管理,24小时有人值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检修制度,确保一台正常运转,另一台完好备用。2、主扇出现意外原因,有计划地停运、启动、倒机要改变主扇运行状态,都要有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3、主扇运转过程中,突然出现异常情况,需急速倒机时,将主扇转速、静压调到与前机运行参数一致后,再将倒机情况汇报调度室、机电科、技术科,机电科、技术科、通风队及时到主扇机房检查参数和测定风量是否正常,机运队查明倒机原因,并及时组织人员维修停运主扇。4、主扇调整转速、静压,必须编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方可进行。5、主扇发生突发性停机,备用主扇若不能正常启动时,要立即汇报调度室,并打开井口防爆门,采取自然通风,调度室组织井下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将井下人员撤出待命。三、通风设施管理1、井下的风门、密闭、风桥、风窗等通风设施必须可靠,按质量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管理。2、对井下的通风设施,必须建立设施管理台帐、设施检查记录,并做好检查记录符合实际及时更新。3、对风门必须安装风门闭锁装置,对主要风门设置开关监测装置,以防风流短路。4、对主扇的工况监测装置,必须定期进行维修、防止堵塞,确保设备正常运转。5、井下通风设施要严格按质量标准要求进行管理,实行定期检查。四、矿井风量测定管理1、矿井的总进、总回风,水平、采区的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测风站,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对矿井风量进行一次全面测定,每次测定结果必须填写在现场的测风牌板和测风记录上,并及时填写通风旬报表报矿总工程师。发现风量变化较大时,应立即汇报、分析处理。2、采掘工作面及主要硐室,必须保证供给足够的风量,根据测风结果,对供风过大或过小的工作面,必须按实际需要随时进行风量调节,以保证工作面和硐室的合理通风。3、对测定仪器仪表按规定进行检验标校,确保测定仪器计量准确,建立仪器仪表台帐加强管理维护。第二项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1、矿井在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组织编制综合防尘技术措施计划,每周至少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进行1次全面大检查,要定期检查综合防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供水系统可与消防管路系统合并使用。采掘工作面未形成防尘供水系统以前不得采掘。(一)地面净压水池的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设有备用水池;能够满足井下防尘洒水系统连续2h以上的用水量。(二)所有主要运输巷道、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胶带运输系统每50m设一个三通,其它巷道每100m设一个三通)。(三)矿井防尘供水管路应根据距离、水量、水压等因素合理选择管径。当供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加压泵。(四)防尘供水系统中,应安装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5的范围。(五)建立健全的综合防尘管理台帐,及时更新符合矿井实际。3、矿井主要进风、回风大巷应根据风流中粉尘浓度设置净化设施,原则上主要进、回风大巷每隔5001000m设置1道水幕;盘区回风巷在与其相连的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口下风测50m范围内设置1道水幕;主运系统每隔5001000m设置1道水幕,为了防止回程皮带的扬尘。井下所有转载点都必须进行封闭并设置水幕,水幕应设置在转载点下风侧35m处并能覆盖巷道全断面。矿井各类喷雾设施喷嘴要合理,不应选塑料或铜质喷嘴。4、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井下各煤仓、各溜煤眼、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5、采煤工作面可不采取煤层注水的防尘措施,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在静水压达不到喷雾要求时,必须设置加压泵,内外喷雾系统完好,雾化效果好。(二)支架有自动喷雾系统的工作面,应合理设定喷雾时间,保证支架自动喷雾系统的正常使用。没有支架自动喷雾系统的工作面,必须安设架间喷雾系统,应每架安设喷雾,每道至少有2个雾化效果好的喷嘴。(三)进行爆破作业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要冲洗煤壁,实行爆破喷雾,出煤时进行洒水降尘。(四)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包括转载点)每隔500m设1道水幕,其中靠近工作面的1道水幕距工作面不得大于30m。胶带输送机巷的净化水幕要保证在胶带运输机运行时喷雾洒水。6、掘进工作面综合防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打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要冲洗煤壁,实行爆破喷雾,装煤(岩)时进行洒水降尘和净化风流综合防尘措施。(二)掘进机作业时,必须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三)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落煤时,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冲洗巷道、洒水防尘。(四)掘进巷道必须在距工作面30m范围内设置1道水幕,多巷掘进还应在回风巷风流汇合下风侧50m范围内设置道水幕。7、必须定期冲洗积尘。对主要进、回风大巷每旬至少冲洗1次;掘进中的煤巷、半煤岩巷和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以及采区回风巷道每周至少全面冲洗降尘1次,粉尘较大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每周冲洗1次,其他运输巷道、回风巷道的冲洗间隔时间由矿总工程师确定,但每月至少进行1次,并要有冲洗巷道制度,冲洗积尘应有记录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巷道中的浮煤必须及时清扫运出。8、矿井应加强粉尘作业场所员工的个体防护。凡是进入粉尘作业场所的员工必须佩戴个体防护用品。9、矿井和地面产尘的辅助生产单位必须建立粉尘测定制度,按国家规定对生产粉尘进行监测。(一)总粉尘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二)呼吸性粉尘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它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2、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三)粉尘中游离含量每6个月测定次,在变更工作面时必须测定1次。10、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否则不得生产。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都必须设置隔爆设施。隔爆设施设置的地点、数量、水量、质量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第三项 防灭火管理制度矿井防灭火主要是内因煤炭自燃及外因火灾井下电器设备、运输皮带在操作不当时有可能造成矿井火灾,给煤矿安全生产造成危险防灭火工作及其重要特制定以下防灭火管理制度。一、严禁携带明火下井。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米内严禁烟火。三、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四、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五、井下和井口房电焊、气焊作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井下电气焊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六、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材料和爆破工艺。七、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井下需要者,必须符合规定,并办理手续。八、井下和硐室内不准存放柴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扔、洒在井巷、硐室和采空区内。九、井下皮带运输机应用阻燃皮带。十、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十一、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由于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和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的地区等)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十二、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电源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矿调度室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立即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十三、在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和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十四、用水灭火时应先从外围灭火,后灭火源。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注意发生水煤气爆炸。十五、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井下变电所出口应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十六、皮带运输机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十七、井下机电硐室、材料库、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等地点,都应配备合格的、数量齐全可靠的消防设施,并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十八、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每季进行检查和更换;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它用。第四项 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管理制度一、瓦斯检查制度1、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防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或光学甲烷检测仪。2、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3、采掘工作面的瓦斯、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2次,接班后检查一次,间隔35小时再检查一次;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密闭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每周检查1次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流的一氧化碳浓度。4、瓦检员必须具有一定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在岗的瓦检员要进行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后都要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能上岗。5、瓦斯检查工对所辖范围必须按规定次数、规定路线、规定时间巡回检查,瓦斯检查情况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牌板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不了或超过处理权限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向地面汇报。6、瓦斯检查工要对所管范围的通风巷道、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洒水灭尘、局部通风、瓦斯监测仪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可能导致瓦斯煤尘事故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破坏安全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7、煤、岩巷工作面,爆破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检查瓦斯,“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瓦检员、爆破员和班组长三人连锁。8、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请示汇报制度。检查时发现问题,必须在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通风队或矿调度室汇报。9、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瓦斯检查员一律不准离岗:瓦斯超限或积聚未处理完;排放瓦斯工作未结束;局部通风机无故停转,未查明原因,未进行处理;工作地点风流不正常且未查清情况进行处理的;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未处理好的。必须等到处理完毕或接班人员到现场方可撤离现场。10、通风队管理人员下井在正常检查工作外,必须掌握本队的工作重点,指导和协助瓦斯检查员进行关键性的工作。11、任何人检查瓦斯时,都不得进入瓦斯和二氧化碳超过3的区域内或氧气低于18%及有害气体浓度达到规程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的区域检查。二、瓦检员交接班制度1、瓦检员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的地点必须有电话,交接班时,交班人与接班人必须用同一部电话向通风队汇报。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交接清楚:发现瓦斯超限和积聚未处理完;排放瓦斯工作未结束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未查明原因和未进行处理的;发现工作地点风流不正常未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的;发现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事故未安排处理的。3、交班内容:交接班时,交班人要交清本班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情况。(1)交清分工区域的通风、瓦斯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若有异常是如何处理的,是否需要进步处理和应采取何种措施。(2)交清分工区域内各种设施,包括通风、防尘、防火、局部通风、瓦斯监测等有关设施和装置运行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设和拆除。(3)交清分工区域内,发生的各种“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情况和需要如何继续处理。(4)交清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4、交接班时必须向接班人就本班的工作内容、瓦斯检查情况和重点问题以及下一班注意的事项逐一交待清楚,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对交班内容了解清楚后,交接班人都必须在交接班手册上签字,做到有据可查。5、交班瓦检员必须填写本班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空气温度和其他有害气体最高结果以及瓦斯超限情况、处理结果和存在的隐患。6、交班瓦检员升井后,必须到通风队汇报,认真填写瓦斯调度记录(瓦斯台账)并签字。对存在的主要“一通三防”隐患和重大问题必须向通风队值班人当面汇报清楚。第五项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1.因有计划或无计划停电停风后,造成瓦斯积聚或其他原因须排放瓦斯时,必须编制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后,有组织地排放。2.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2.1要根据实际情况预算巷道瓦斯排放量、供风量和排放时间,制定控制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明确排出的风流在全风压风量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要在排放瓦斯与全风压风量混合处设声光瓦斯报警断电仪。2.2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器设备的位置,瓦斯检测探头的设置位置,通讯电话位置,必须做到图文齐全,并在图上注明。2.3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人停止工作,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其它人员进入。2.4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内的电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设专人看管。2.5瓦斯排放完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供电系统和电器设备必须完好,只有瓦斯排放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氧气浓度不低于20%,并稳定30分钟没有变化,方准指定专人恢复送电。 2.6加强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明确排放瓦斯人员,落实责任。3.瓦斯排放分级管理:3.1停风时间短、巷道瓦斯浓度超过1.0不超过1.5时,通风队值班队长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有瓦检员按要求进行排放。3.2巷道瓦斯浓度超过1.53.0时,通风队编制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技术科组织排放,井下由安检员、瓦检员、跟班队长、电工、班长组成排放小组,通风队长负责现场进行排放。3.3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0时,通风队编制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排放。井下有技术科、安监站、调度室、通风队负责人与现场瓦检员、安检员、跟班队长、电工组成排放小组。3.4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由技术科编制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排放。救护队员带机排放,技术科、安监站、调度室、通风队负责人参加排放。现场负责人有矿总工程师确定。4、排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程序:4.1有排放瓦斯组织指挥者组织参加排放瓦斯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措施,落实责任。4.2进入排放区,排放回风系统撤人、设岗警戒,向现场负责人汇报。4.3现场负责人下令按措施的要求执行,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现场负责人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准备情况,并请示开始排放,得到允许后,下令排放。4.4有排放人员按措施规定排放,排放是必须观察局扇是否循环风,一旦出现循环风立即停止排放。4.5现场负责人组织检查排放效果,确认排放区内一切安全正常后,向地面组织者报告,得到指令后,下令撤岗,恢复送电,排放瓦斯完毕。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5.1无批准的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相符,排放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5.2无排放瓦斯组织人;无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应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不齐。5.3排放瓦斯区域和受影响区段的停电、撤人、警戒范围、通风设施等没有全部标在排放瓦斯系统图上。6.无计划停电停风,无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都要未遂事故安检科对事故追查。7.排放瓦斯时,可采用局扇吸风口前挡板控制或局扇排风侧风筒上捆上绳索,收紧或放松绳索控制风量。严禁“一风吹”。第六项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一、巷道贯通管理制度1、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贯通,必须制定预防冒顶和防止瓦斯、煤尘、透水等事故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审批。不同采区、不同水平透老巷及采空区,掘进巷道与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以及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贯通措施,由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集团公司煤炭生产事业部和安监部备案。2、掘进巷道不得与采空区、老窑破坏区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如因采掘布署等确需与采空区、老窑破坏区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时,必须采用钻孔预贯通的方法贯通,并控制风向和风量,在贯通之前,必须制定贯通巷道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3、贯通井巷前,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标明进度。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贯通相距50m前、其他掘进巷道在贯通相距20m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向施工单位、调度、安全、生产技术部门下达贯通通知书,同时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停掘的工作面要保持正常通风,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和警标,禁止入内。4、贯通井巷前,矿生产技术部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要立即制定专门的巷道施工和贯通安全技术措施以及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相关部门、相关区队人员进行学习贯彻。矿生产技术部门和驻矿安监站经常深入现场监督落实,并做好贯通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一)必须绘制贯通巷道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涌出量,并预计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的变化情况,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风量的设施布置位置和要求,下达设施施工通知书,由通风队做好施工的有关准备工作。(二)掘进队必须每班向调度室汇报1次掘进进尺,每班必须准确掌握剩余贯通距离及通风瓦斯等有关情况,并及时汇报调度室及矿有关领导,通风队必须提前构筑好贯通后的调整风流、调节风量等有关通风设施。(三)通风队应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和瓦斯检查工作,保持两端的巷道内不积聚瓦斯,特别对停掘的工作面,其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按正常掘进时的规定进行管理,局部通风机不得随意停开,风筒要经常检查,保持正常通风。瓦斯检查工作必须按正常掘进的规定进行,及时检查工作面和回风流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四)采用爆破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瓦斯,并在两个工作面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爆破工作必须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爆破”制度,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只有等两个工作面检查完毕,确认无异常情况、人员退出警戒区域后,才允许爆破。5、贯通时,技术人员必须亲临现场统一指挥贯通工作,确保施工安全。贯通后,通风队有关人员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实现全风压通风,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和通风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方可恢复工作。6、掘进巷道与原独头巷道贯通时,首先启封密闭排放原独头巷道积聚的瓦斯,启封密闭和排放瓦斯工作应比计划贯通时间至少提前10天或在掘进工作面接近独头巷道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工作面接近独头巷相距50m)之前完成。排放瓦斯工作要符合瓦斯排放有关规定,排放瓦斯后要保持独头巷道的正常通风。原独头巷道经排放瓦斯恢复正常通风后,按本制度规定进行掘进贯通。7、掘进巷道与老空(采空区、老窑、小煤窑、已经报废的井巷)贯通(穿透),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掘进巷道在穿透老空之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包括老空情况及分析、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位置及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根据探明的情况,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二)在穿透老空时,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只有经过矿山救护队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火、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情况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三)采取打钻方式探查老空,当钻孔接近老空时,必须有瓦检员在现场检查空气成份,瓦斯或其它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时,必须立即停止打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七项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施工队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保证风筒完好、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其他任何人不能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因检修或其他原因确需停风时,施工队向安监站、机电科、调度室申请停风计划,明确停风时间,并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停局部通风机前要将人员撤出,并切断电源。对每次无计划停局部通风机,都要由安质科主持组织分析追查,严肃处理。实行局部通风机挂牌管理。牌板上填明供风地点、局扇型号、功率、风筒直径、供风长度、风量、周围瓦斯情况等,并填写当班负责人和班次。2、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凡发现局扇“两闭锁”、监测装置等有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准进行作业。监测监控队对瓦斯电闭锁完好进行检查,施工队对风电闭锁完好性进行检查落实。3、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工作面回风不得小于10米;局扇必须上架安设离地高度要大于0.3米。局部通风机安装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的风量,只有当全负压供风量大于局部通风机吸风量时,方可安装。4、严格风筒管理,发现破口要及时补修或更换,风筒吊挂要平直,不得有死弯。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根据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确定,保证无瓦斯超限或积存,并保证回风风速不得低于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5、风筒出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在保证煤岩巷头不积存瓦斯,及时吹散炮烟的前提下,并在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6、每台入井局部通风机必须有入井合格证,严禁失爆或不合格局扇入井。机电科对局部通风机完好情况,风电闭锁、失爆等问题及时检查处理。7、禁止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若必须采用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被串联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5米处,必须安装瓦斯断电装置。当瓦斯浓度达到0.5以上时,立即切断被串联工作面的所有电器设备电源。8、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一般不得停风,临时停风的要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揭示警标、设置栅栏,任何人不得进入停风区,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在距巷口不超过2米的地方进行临时封闭,并设点检查。恢复通风前,必须经过瓦检员检查,瓦斯浓度不超限,方可恢复通风。9、一台局部通风机只准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三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第八项 盲巷管理制度1、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掘进工作面局扇要实行“三专”供电,保证局扇正常运转,杜绝或减少盲巷产生。2、与生产无关的报废巷道或旧巷,必须及时充填或不燃材料进行封闭。3、矿井生产过程中一旦出现盲巷,按规定进行处理。4、盲巷得处理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发生盲巷时,立即切断盲巷内的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2)盲巷内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3)栅栏或密闭应设在距巷口小于2米的支护完好,周边煤岩坚固的地方。密闭的建筑标准和质量应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的规定。临时停风的盲巷由班组长设置栅栏,下一班设置永久栅栏;密闭前必须设永久性栅栏。(4)盲巷恢复通风排放瓦斯时,必须按排放瓦斯制度的规定执行。5、盲巷必须定期检查,要对密闭坚持每周至少一次的定期检查、对密闭质量、内外压差、密闭内气体成分、温度等检查和分析。用栅栏处理盲巷,每班至少检查1次栅栏质量及栅栏1m处到巷道口这一段巷道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发现问题应采取相应措施处理。6、禁止任何人员进入盲巷。 7、全矿人员必须爱护盲巷通风设施,任何人不得私自损坏密闭、栅栏等通风设施,否则按“三违”进行处理,需要启封盲巷,应事先和通风队取得联系,并由通风队负责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第九项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必须对通风设施加强管理使用和维护,进行统一分类编号和建立管理台帐、卡片、牌板及图纸等工作,由通风队分工负责。2、使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通风设施,要按永久性质量标准建筑;使用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按永久性质量标准建筑。3、通风巷内的通风设施,不再使用时,必须及时地完全拆除;暂时不用的风门,调节风门应及时将门扇摘下。不是通风巷道内的通风设施,不再使用时应及时注消或拆除,注消了的通风设施不再列入管理。4、建筑通风设施,技术科应该实地勘查,提前编制通风设施施工通知单。必须编写性质(永久、临时)、位置及设计、质量标准、作业规程或操作规程、开工日期和完工日期、其它要求或安全检查措施等内容。5、拆除通风设施的通知单,必须包括作业顺序、安全措施、材料回收,其它要求等内容。6、通风设施在建筑施工期间,技术科和通风队技术人员要经常到现场指导、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7、永久性通风设施建筑接近竣工时,技术科、通风队技术人员、施工负责人到现场进行检验,存在问题要及时处理,严重不合格的要推倒重新建筑,竣工后要对现场进行清理,竣工后再组织全面验收;临时通风设施竣工时由通风队和技术人员共同负责验收。8、通风设施竣工后,要及时建立卡片,登记台帐,填入通风系统图,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牌板。9、使用中的通风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风门、调节风门、调节风窗、密闭、挡风墙、风桥每周检查一次,并建立通风设施检查记录台帐。10、对故意损坏或随意拆除通风设施的责任者,打开风门不关,故意随意拉大或缩小调节窗口,同时打开一组两道风门的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第十项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井下放炮管理,防止瓦斯、煤尘及其它放炮事故,特制定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一、1、井下爆破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由放炮员检查放炮地点附近至少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只有当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无局部瓦斯积聚(局部瓦斯积聚是指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到2)才能装药放炮。 “一炮三检”是井下放炮工作必不可少的作业程序,是放炮操作的组成部分,是专职放炮员必须履行的职责,也是加强放炮前防止瓦斯漏检,避免在瓦斯超限条件下放炮的主要措施。 2、每次放炮,放炮员必须将“一炮三检”的结果填写在“一炮三检”表上,“一炮三检”图表,入井前由放炮员领取,升井后及时交回,否则按无检处罚,图表按要求内容填写,由调度室审核,并保存。 二、1、每次放炮,都要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由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三人联锁。 三人联锁放炮执行换牌制度,即放炮员持警戒牌,班组长持放炮命令牌,瓦斯员持放炮牌。放炮前,放炮员检查完瓦斯、准备工作就绪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班组长按规定清点人员,安排好警戒,并检查顶板和支护情况,核实放炮员检查的瓦斯浓度,全部符合要求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经瓦检员检查瓦斯、煤尘符合要求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接到放炮牌后,方可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秒方可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2、装药前,如炮眼内发现异常,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准装药放炮。 放炮后,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情况,如果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吹散,在班组长亲自返回后,其它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三、1、安全员负责“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过程的监督工作,瓦检员负责对“一炮三检”图表的填写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2、无论当班放炮与否,都必须携带“一炮三检”图表,若当班未进行放炮作业,图表中说明“本班未放炮”的字样。 四、除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外,有下列情况不得进行装药放炮。 1、风筒出风口到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或风筒接头断开工作面风量不足情况下。 2、综合防尘设施不全或有设施但不能正常使用的。 3、炮眼装药、封泥不合格或不使用水泡泥的。4、放炮地点20 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时 五、出现不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经查出有空班漏检,假报、虚报情况的相关放炮员、班长、安监员、瓦检员按“三违”论处,由安监处追查处罚。 六、通风队负责井下放炮员、班组长的便携式瓦斯警报仪的配置发放、检验工作,负责“三人联锁”的三牌制作。七、其它影响“一通三防”的放炮问题,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放炮规定。第十一项 井下运输车辆管理制度1 矿井车辆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车辆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2)人车相遇车停让人,两车相遇空车停让重车;人车同向,车必须放慢速度,并鸣喇叭示警。(3)车辆通过风门时,必须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的声光信号,或设专门监督人员进行统一指挥,严禁两道风门同时打开。(4)车辆在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岔道口、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的地段,以及前有车辆、障碍物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速至最低速度并鸣喇叭。(5)在同一巷道中同向行驶的两辆车车距必须保持在50m以上。2 井下车辆会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车辆会车速度限制在5km/h内。(2)会车时车与车,车与两巷帮的距离都不得少于0.2m。(3)车辆在指定地点内会车时,应遵守空车让重车的原则;两车都是空车或重车时,遵守下坡车让上坡车的原则。3所有车辆在井下行驶速度都不得超过20km/h。4车辆在执行运输任务时,要确保货物绑扎牢固,严禁超载、超高、超宽运输,严禁人、料同车运输。5车辆在运送大件、重件设备材料时,事前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装载重量要均匀分布。(2)装卸地点的工作条件。(3)运输线路状况。(4)装卸顺序与安装顺序等。6行驶中遇到行人或途经有人工作的地点时,必须鸣喇叭、减速、停车,确认人员是否已经躲避到安全区域,否则不得通过。7巷道中所有的信号标志与调度指令均为车辆安全行驶的依据,所有车辆的运行不得违反这些依据。8井下停车遵循以下规定:(1)井下装卸货物必须制动锁车,但不得熄灭灯光。(2)运输途中除会车外,一般不允许停车;停车后制动锁车、亮灯,在斜巷中还需采取掩车措施。9司机操作时应保持坐在驾驶椅上、目视前方、双手握住方向盘(操作把手)的正确姿势,严禁将头、手或身体伸出车体外。10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开车,开车前发出开车信号,检查确认车辆周围无人时,方可启动。11司机上岗后,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严禁在车辆未停稳时离开驾驶室。司机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做好机车制动,依次做好工作制动、手闸制动、脱离离合器,柴油机怠速运转、停机、锁车等步骤。第十二项 粉尘检测管理制度1、粉尘检测是煤矿防尘、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对粉尘危害的评价,为防尘效果的好坏提供科学依据的必要手段。各矿级生产、安全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搞好粉尘检测工作。2、粉尘检测工作,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5748-85等各项国家和行业规定进行工作。3、粉尘测定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矿井的粉尘检测管理机构,测尘人员必须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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