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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加气站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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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加气站标准.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加气站标准 DESIGN CODE OF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FUELING STATION FOR VEHICLE1998-04-16发布 1998-09-01实施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发布目 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加气站设置4.1 站址选择4.2 平面布置5. 工艺设备及材料5.1 储罐5.2 泵和压缩机5.3 加气站及售气机5.4 管材,管件及其他6 辅助设施6.1 给排水及消防6.2 供电及防雷,防静电6.3 建筑及绿化6.4 采暖通风附录A 计算间距的起算点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附件 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设计规范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在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加气站工程的设计。1.0.3 加气站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城镇规划和区域道路交通规划,在确保安全,环保,节能的前提下,方便汽车加气;2 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努力吸收国内外新的科技成果;3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最优设计方案。1.0.4 在加气站设计中,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LIQUCFIED PETROLCUM GELING STATION FOR VEHICLE给液化石油气汽车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并具有一定储存能力,以及加气营业功能的专门场所。2.0.2 加气站FUELING PLATFORM加气站中,装有售气机,供液化石油气汽车停靠进行加气操作的平台。2.0.3 售气机DISPENSER给液化石油气汽车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计量,计价设备。2.0.4 加气枪FUELING GUN安装于加气枪出口部位,与汽车液化石油气钢瓶加气口配套的,具有自密封功能的接头。2.0.6 地下直埋卧式储罐 BURIED HORIZONTOL TANK埋设在地下,直接敷土(砂)的卧式液化石油气储罐。3 基本规定3.0.1 加气站应根据区域交通和地理环境,以及液化石油气汽车发展的需要,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应单独建设,也可与城镇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汽车加油站毗邻建设。3.0.2 向加气站供应的液化石油气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用液化石油气SY 7548规定的质量指标。3.0.3 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罐(以下简称储罐)总容量应根据汽车用液化石油气供需情况确定,一般储备天数宜取12D。3.0.4 向加气站供应液化石油气的方式,一般为罐车拉运;当加气站靠近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时,宜采用管道输送。3.0.5 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车宜采用液化石油气泵(以下简称泵)和液化石油气压缩机(以下简称压缩机)联合作业的方式;给汽车加气宜采用泵加压力的方式。3.0.6 加气站的登记和储罐容量划分应符合表3.0.6的规定。表3.0.6 加气站的登记和储罐容量划分加气站的等级储罐容量(m3)总容量单罐容量一级6115050二级216030三级 20 103.0.7 城市繁华区不应建一级加气站。3.0.8 城市繁华区加气站应采用地下直埋卧式储罐。3.0.9 加气站内的储罐,卸车台,泵和压缩机间,加气岛等有气体泄漏危险的场所,均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和报警装置,气报警值应取液化石油气爆炸浓度下限的20%。加气站正常巡检的工作人员,应配备手提式防爆型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3.0.10 加气站站内禁止设置地下式或半地下式建(构)筑物(地下直埋卧式储罐和消防水池除外),站内地下管沟和电缆沟必须采用干砂填充。3.0.11 直埋钢质液化石油气管道和储罐必须进行防腐,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防腐蚀工程设计规范SYJ7的规定。3.0.12 加气站应配置不少于2部直通外线电话(含固定报警专用电话1部)。4 加气站设置4.1 站址选择4.1.1 加气站站址应选择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市区加气站应靠近城市交通主干道或车辆出入方便的次要干道,市郊加气站应靠近公路或市区交通出入口,大型企业加气站的站址应由企业统一规划。4.1.2 当加气站站址选择在交叉路口附近时,其布局不应影响交叉路口的车辆通行能力。4.1.3 加气站宜设置在工厂和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在通风良好的地点。4.1.4 加气站站址应尽量避开医院,学校及文物保护区。4.1.5 加气站的储罐于周围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5的规定。4.2 平面布置4.2.1 加气站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经营区应布置在靠近道路,便于车辆出入的地方;2 加气站进出口应分开设置,其宽度不应小于4m。3 加气站进出口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m,坡度不应大于6%;4 加气站宜设栅栏围墙。4.2.2 加气站内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5m,停车场地坪及道路路面不得采用沥青路面。4.2.3 如需设置采暖锅炉间,其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4.2.4 加气站内各主要建(构)筑物反或间距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4.2.5 地上卧式储罐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储罐应按组单排布置;2 储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米的非燃烧体的实体防护墙;3 防护墙内储罐超过2座时,宜设2个过梯;4 防护墙内壁与罐壁之间净距离不应小于2米。4.2.6 地下直埋卧式储罐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储罐应单排布置;2 如需设罐池时,其池壁内侧与罐壁之间净距离不应小于1米。5 工艺设备及材料5.1 储 罐5.1.1 加气站储罐的材料选样,设计,制造,验收和使用均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锅字(1990)8号文发布和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的规定。5.1.2 加气站储罐应选用卧式储罐,其设计压力,最大设计允许充装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第6.7.9条的规定进行计算确定。5.1.3 地上储罐的工艺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必须装设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2 储罐液相进口管应装设止回阀,液相出口管应装设紧急切断阀或过流阀;气相进出口管宜设紧急切断阀;3 与储罐相连的罐宜装设金属软管。4 储罐排污(放水)管应安装双道阀门;5 储罐宜采取防晒或隔热措施。;6 储罐组内应统一设置罐顶梯子平台;7 每个储罐应单独设置检修用的放空阀和不小于Dn50的放空管,其接口应高出平台2米,且高出站区地面5米以上。5.1.4 地下直埋卧式储罐的工艺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设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防浮措施;2 储罐外表面应采用特强级的防腐蚀保护层;3 设储罐时,应回填砂子或细土,其罐顶的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米;4 储罐必须固定在基础上;5 储罐进出口及排污(放水口)阀,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应设在罐顶人孔盖上,且人孔盖上应设置操作井;6 放空管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5.1.3条第7款的规定。5.1.5 储罐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储罐安全阀宜选用全启封闭弹簧式;2 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在卧式罐的最上部,且因个设置在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3 安全阀出口接管不应小于安全阀出口管径,并与放空管相接。5.1.7 储罐测量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的安装,必须能就地指示,并能方便观察,便于维护;对于一,二级加气站关键点的液位,压力,温度等参数的检测,除就地指示外,宜远传集中监测;2 压力表量程最大值应位储罐最高压力的1.5-2.0倍,且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准确度不应低于1.5级;3 寒冷地区储罐液位计宜选哟内个防霜型,夹套型或保温型;4 储罐液位报警上限值应位卧式储罐高度的85%。5.2 泵和压缩机5.2.1 加气站应按卸车,加气的需求量设置液化石油气泵,泵的扬程应经水力核算后确定。5.2.2 泵的安装高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 50028-93第6.3.20条的规定经计算后确定。5.2.3 泵的进出口宜设置长度为0.5m左右的高压耐油铠装橡胶管或其他防振措施。5.2.4 泵的进出口管段上的阀门及附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泵进口管应装设过滤器;2 泵出口管应装设止回阀,液相安全回流阀,回流管应接至储罐;3 泵入口管管顶与进泵液相干管管顶应平接。5.2.5 加气站压缩机的台数不宜多于2台,压缩机排气量及进出口分离器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 50028-93第6.3.27条和6.3.28条的规定经计算后确定。5.2.6 压缩机进出口管的阀门及附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进口管道应装设过滤器;2 出口管道应装设安全阀;3 进,出口管之间应设置旁通。5.2.7 如需设泵和压缩机操作间时,其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机(泵)组之间净距不应小于1.5M;2 机(泵)组操作侧与内墙净距不应小于2M,其余各侧与内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M。5.3 加气站及售气机5.3.1 加气站应根据加气车辆的数量设置停靠车位。每个车位应设置1台售气机。汽车净加气时间宜按35Min/车次计算。加气车车位设置不应影响站内加气车辆的流通能力。5.3.2 加气站 设置非燃烧材料的罩棚,罩棚净高不应小于4.5m。5.3.3 加气站设计应付和下列规定:1 售气机预防止在加气站上,加气站应高出汽车停靠地坪0.2m;加气站宽度不小于1.2m。2 售气机应位固定式摆放,与售气机相连接的管线应设阀门控制,同时应设过流阀,并应座可加锁的阀箱。5.3.4 售气机和加气枪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售气机应具备加气量的收费金额,累计加气量和累计金额显示的功能;2 加气枪的流量不应大于60L/Min,并具有手动控制流量的功能。3 加气枪上的加气嘴应和汽车的液化石油气加气口配套, 且加气嘴应为自封式。5.4 管材,管件及其他5.4.1 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管道应选用钢号为10,20或具有同等性能以上的无缝钢管,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T 699和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规定。5.4.2 加气站内的工艺管道宜采用焊接连接,管道与储罐,容器,设备及阀件的安装,可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5.4.3 工艺管道系统上必需的胶管应采用耐油铠装胶管,其最高允许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系统工作压力的4倍。5.4.4 加气站室内外液化石油气管道宜采用直埋敷设。当采用单排低支架敷设时,其管底与地面净距不宜小于0.3M;管道跨站内道路,应采用高支架敷设,其支架高度应确保管底与地面净高不小于4.5m。5.4.5 站内液化石油气设备和管道阀件及附件,严禁采用铸铁件,宜采用液化石油气专用阀。5.4.6 站内液化石油气管道和设备的阀件和附件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2.5MPa。5.4.7 液化石油气卸车台(柱)应设置与罐车配套的快装接头和铠装胶管,其接头与胶管之间应设置相应口径的截止阀或快关阀门。6 辅助设施6.1 给排水及消防6.1.1 加气站应就近利用城镇或企(事)业已建的供水水源。6.1.2 加气站生活,消防给水管道宜合并设置,应按消防用水量确定供水管网能力。6.1.3 加气站内排水应设置水封井,水封井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6.1.4 储罐排污(排水)应采用活动式回收桶,严禁接入站区排水 下水道内。6.1.5 加气站消防给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直埋储罐不设消防给水;2 地上卧式储罐,消防给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2893第6.9节的规定。6.1.6 加气站应设置干粉灭火器,其配置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地上储罐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2个;2 地下直埋储罐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3 卸车台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个;4 加气站上的售气机,每台设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个,全岛不少于2个;5 泵和压缩机操作间,按建筑面积每5Om2设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个,但总数不应少于2个;其他建筑,每80m2设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个。6.1.7 加气站应在人员常出入的地方设置适当数量的灭火毡,消防砂等必备的消防工具。、6.2 供电及防雷,防静电6.2.1 加气站供电可按三级负荷设计。6.2.2 加气站生产区电力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6.2.3 加气站地上储罐可只设置防雷接地,防雷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应小于10。6.2.4 液化石油气罐车及卸车口,加气站上的售气机和加气枪均应独立设置静电接地系统,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车台的管口及软管,加气岛的售气机操作软管及加气枪应采用断面不小于6 mm2的铜丝跨接。6.2.5 加气站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当金属导体与电器保护接地有连接时,可不另设静电接地体。6.3 建筑及绿化 6.3.1 加气站内建筑的防火防爆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GBJ 16 的有关规定,其具体要求如下:1 建筑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2 建筑门,窗应向外开。6.3.2 加气站内禁止种植易使液化石油气积存的植物,可设花坛和单排绿篱。6.4 采暖通风6.4.1 加气站采暖应首先利用外来热源;无条件时,可设置独立的锅炉间。6.4.2 加气站建筑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以下规定:1 泵和压缩机房为5;2 营业,办公,值班为1618。6.4.3 当加气站机泵房为非敞开式建筑时候,可采用机械通风措施,工作期间换气次数应大于10次/h。非工作期间换气次数应大于3次/h。附录A 计算间距的起算点计算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加气站:站区围墙中轴线;2 储罐:罐外壁;3 售气机或加油机:中心线;4 建筑物:外墙壁;5 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散发火花点;6 道路:路面边缘;7 变压器:外缘;8 电力线,通信线:中心线;9 管线:中心线;10 卸车台(柱):中心线。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是能够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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