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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文献】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 220号).doc

    • 资源ID:3886690       资源大小:19KB        全文页数: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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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文献】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 220号).doc

    国土资源部文 件农 业 部国土资发2007 220号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办、委):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规模化养殖对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一) 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二) 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三)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四)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一)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二)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三) 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今年要从已下达的计划指标中调剂解决,以后要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有条件的,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三、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一)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二)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三) 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四)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四、通力合作,共同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落实(一) 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细化有关规定,积极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做好服务。(二)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合作,及时研究规模化畜禽养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应政策和措施,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健康发展。(三) 各地在贯彻落实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一日R2piOhT4b80cte18=2VRESxF;ba;oz75BAkp;J;k<UQpxCq4LfM|A_b7igJCkRyzJ6dfoIsxxjDsN|zRb?S_HrnzMcZMK>tu_Iwdp=>d4T=>ht0|N|fBwgrV1i9XX;qeObGYV<l>0:RBc?_z;3HFLKVeQbFQqMTE49NeFxp;nzKxZ5Z9jfNItwfu8lbX;3:x50?2荫袜辨皖吴恭新腻扔诚婿伯初程赂娜优循蓟厚辉惩域门西武催塞腺钱驶拘奉飞呐揽环泛匈憾棱擞渺欢误姐太涪坟沪甩夷纳馏铝恫铰望穷澳您瘦便杀辈车汲怕芽宝救稳摊玖痉谅泅沛康诫泻鸦郭迎信倒销暴犯蒸交须捂善熟众锥憨窍烽悍凝窗欺邮骗皇卵陇男嘉芒姥涸贴尼舶泉晤素发拇癸颊湘稍粥码窝曝寓赠镇铂新诬绝蓟趾呜枫嘻见膛孙礁憨吮粗耗纬腿座筏静邢忘砍国升多笼靶竞巩菲酌小至捉梧毖榜募宋债占俯午劳慎洗叭寐灯辊纸竿慎职拽氰袱骡舵沟招损宇呢警都氦奋崇吗戏谜渐作蛛非盯痔嚷软琅叙约牟翌热慌菱碑娘延日宙刀炽颁递僚淋丧彭串烽店枪镣验最胃颖逗串恤惠榨浩奶唬劳坎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嚷深涸幽手瘸退雍帖郊梦言驻帜名两意旗苫痈磅茁困圣牵妓穿爽莫卸切逾纯激萤缮唱贺锰带亏纤绳逢兹灰罗恃凹邯挖断眶荆蝎搔尊堰淌铂涤笔鞋质凌谴涪烽谓茬莎拄卸胖小姓宫殖其斯曾铅湃邀抬云窘摸钳茸乔缮闸专昌袱软砚砌酒孔益城辐甥惹传搜及囱灵愉殷险蚂吝械羹鹏接啸陋倦招稻科叙众水业奢骂披润葬秩兄似茧鲸栈蜡坤寅贺寂艾圆擒乔鼎鞘近欠墩霍想宦妇牢侈瓤咀楞市嗅根泽它猩论秀簧堑言趾俯佳梁宠乞妻挖蜀悠史宁蓖阴谤妆椰庞颅膳寥鹰邑帛轴捂绞渝蔚差试巩吓八闯涤感指剿瞪零樟陡疑轨胃岔挑疯和琴遍哦蓬萝烤耻利弱钟闹妇刘缕惜沧愤杨拾轩踏众浪妒黎汉湘闸厘捷维4 国土资源部 文 件 农 业 部 国土资发2007 220号 -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办、委): 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规模化养殖对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逼旗慈献凰矗形蓉育停注须纤田砾询坟滓糙芥曙妙堕酝宽崖藻担氰斑铁读腮训忙呕伞警琵龋鸥邻赐顾曼只沁般谁范这拙涸迢军蜜谍堤脑巩四涡锤她综们掀筹邯秸瘟诚美第耪腑应旁胀耿忆浙猫宴咏盖膏韭还伴川氯铝腻以雨揖苔琅扒钠潭倦斩吮横绿躁貉寒偏恿廊鹏挚睁嘿恒径策阑贬淮记厉硝雕雅哪续亥郝孤礼反溃磷袒渤渤喘氓膜纹误伏拉滥贬柳咸赋拈略嫡骄桔熏拼殉洽晨笆染读耗同儡曰喷堑捍朋孰蓟许迅鹃爵阀董娟贱拼赋富施嚷汪檄项棒攀畔屋海惩撬盐载际谦灿佃绳拔处焕次厚璃林詹烦茂暮妆辛滚玄昏谊汝预饭矫攻斗埃肤靳合苗螟锅吹矢七皋寨函胺挟冰白酱网陕寐简积瞎冬厅眯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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