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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内燃机产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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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内燃机产品实施细则.doc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8-08-20公布 2008-10-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 (3)4.2 企业实地核查(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5)4.4 审定和发证(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6)5.1 企业生产内燃机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6)5.2企业生产内燃机产品具备的工作场所、生产设施、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检测设备 (8)5.3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9)5.4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9)6 证书和标志 (16)6.1 证书 (16)6.2 标志 (18)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8)8 监督检查 (19)9 收费 (20)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20)11 附则(20)附件1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能力、范围(21)附件2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5)附件3 第二代单缸柴油机定型试验报告(样式)(38)附件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柴油机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产业2008398号)(46)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柴油机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产业2008398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功率560kW及以下柴油机产品和功率22.10kW及以下汽油机产品(不包括摩托车用汽油机),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上述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上述产品。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1.4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05第40号令)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柴油机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产业2008398号)的要求。表1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划分表序号产品单元产品规格用途划分1第二代单缸柴油机功率13.24kW (1)手起动:固定用、移动用、低速货车(含三轮车)用(2)自动起动:固定用、移动用、低速货车(含三轮车)用功率13.24kW 2单缸柴油机功率13.24kW 功率13.24kW 3多缸柴油机 功率58.82kW非车用、低速货车(含三轮车)用、汽车用4多缸柴油机 58.82 kW功率132.60kW5多缸柴油机 132.60 kW功率560kW6汽油机功率9.0kW 通用9.0kW功率22.10kW 注:第二代单缸柴油机和单缸柴油机的自动起动用途中含绳索反弹手拉起动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组织起草内燃机产品实施细则;跟踪内燃机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内燃机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内燃机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内燃机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邮政编码:100823 电 话:010-68594897、68594860、68594718 传 真:010-68527524 电子信箱:jxcpscb cmif-zhl联 系 人:张京京 杨洁华 李燕霞 李建林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及检测能力一览表(见附件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等情况。对于手起动单缸柴油机产品要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GB 20651.1-2006、GB/T 20064.1-2006、GB/T 20064.2-2006的要求安装“防反转装置”。在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中按照细则5.2.2单缸柴油机(手起动)产品具备条件(见表6)和附件2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进行核查,在许可证产品检验中按照细则5.4.2.3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见表10)对“安全要求”进行检验,并在证书上标明手起动方式。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申请产品的型号、功率、起动方式(限单缸柴油机、第二代单缸柴油机)、用途。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如企业有一个以上生产厂点(含车间)的,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四、六部分“使用场所”填写对应的厂点或车间名称,同时填写补充表格(见表2),该表与申请书一并提交。表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申证企业名称住所序号所属生产厂点或车间名称及地址生产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申证类别备注123注:1. 申证企业应如实填写不在企业本部的全部所属的生产厂点、车间,以便审查取证。2.“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填写各所属生产厂点负责生产的产品或工序。3.“申请类别”填写发证、增项、迁址、增加(减少)厂点等。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三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4.1.1.3全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申请第二代单缸柴油机产品的企业应提交符合以下要求的定型试验报告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柴油机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产业2008398号)文件,申请第二代单缸柴油机产品的企业应提交符合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产业2008398号”文及相关标准要求的合格的第二代单缸柴油机产品的定型试验报告(样式见附件3),定型试验检验报告必须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见附件1)。除第二代单缸柴油机产品外的其他单元定型试验报告在实地核查时交审查组。若企业自行做定型试验的,须具备完成全部项目检测的设备和能力,且报告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覆盖产品单元中的型号、规格。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每一个定货合同为一批),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1.5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05第40号令)的要求,限制类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机除外)和淘汰类落后产品4146柴油机、E135二冲程中速柴油机(包括2、4、6缸三种机型)、TY1100型单缸立式水冷直喷式柴油机、165单缸卧式蒸发水冷、预燃室柴油机属于产业政策管理的产品,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除第二代单缸柴油机外,其他单缸柴油机产品不应新发放生产许可证;属于换发证的产品也不应扩大生产能力。4.2 企业实地核查4.2.1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2 审查部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通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复印件留存企业备案;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审查组应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功率范围、起动方式及用途等)。 4.2.5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及不合格项报告(包括对不合格项的事实描述和整改要求)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审查组应按照要求及时向审查部书面上报审查不合格资料,由审查部将审查不合格登记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8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7)一式四份。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对于特大功率(指功率³260kW)不方便运输的产品需进行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企业向审查部提交现场检验申请,申请中注明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所检产品的参数、类型、进行现场检验所具备的有效期内的检测设备清单和企业的联系方式,审查组长签署情况属实的书面意见,经审查部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也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5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检验机构应按照要求及时向审查部书面上报审查不合格资料,由审查部将审查不合格登记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定型试验报告、核查记录、核查报告、抽样单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内燃机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3)。表3-1 企业生产内燃机产品的产品标准1、柴油机产品序号标 准 号标 准 名 称1GB 9486-1988柴油机稳态排气烟度及测定方法(含2000.10.12发布的质技监标函2000186号第1号修改单)(强制性标准)2GB 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强制性标准)3GB 14097-1999中小功率柴油机噪声限值(强制性标准)4GB 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阶段)(强制性标准)5GB 19756-2005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阶段)(强制性标准)6GB 20891-2007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阶段)(强制性标准)7GB 20651.1-2006往复式内燃机 安全 第1部分 压燃式发动机(强制性标准)8GB 4556-2001往复式内燃机 防火(强制性标准)9JB 8890-1999往复式内燃机 安全要求(强制性标准)10JB 8891-1999中小功率柴油机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强制性标准)11GB/T 20064.1-2006往复式内燃机 手柄起动装置 第1部分 安全要求和试验12GB/T 20064.2-2006往复式内燃机 手柄起动装置 第2部分 脱开角试验方法13GB/T 3821-2005中小功率内燃机清洁度测定方法14GB/T 1147.1-2007中小功率内燃机 第1部分 通用技术条件15GB/T 1147.2-2007中小功率内燃机 第2部分 试验方法16GB/T 6072-20002008往复式内燃机性能 第17部分17GB/T 8188-2003内燃机 排放术语和定义18GB/T 8190.19-19992005往复式内燃机 排放测量(其中6、9部分尚未出版)19JB/T 9774-2005中小功率内燃机 清洁度限值20GB/T 17692-1999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测试方法21GB/T 18297-2001汽车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22GB/T 19055-2003汽车发动机可靠性试验方法23GB/T 1859-2000往复式内燃机 辐射的空气噪声测量 工程法及简易法24GB/T 15097-1994船用柴油机排气排放污染物测量方法25GB/T 21404-2008内燃机 发动机功率的确定和测量方法 一般要求26GB/T 21405-2008往复式内燃机 发动机功率的确定方法和测量方法 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的附加要求27GB/T 21406-2008内燃机 发动机的重量(质量)标定 2、汽油机产品序号标 准 号标 准 名 称1GB 15739-1995小型汽油机噪声限值(强制性标准)2JB 8890-1999往复式内燃机 安全要求(强制性标准)3GB 4556-2001往复式内燃机 防火(强制性标准)4GB/T 1147.1-2007中小功率内燃机 第1部分 通用技术条件5GB/T 1147.2-2007中小功率内燃机 第2部分 试验方法6GB/T 6072-20002003往复式内燃机性能 第17部分7JB/T 5135.3-2001通用小型汽油机 技术条件8JB/T 5135.2-2001通用小型汽油机 可靠性、耐久性试验与评定方法9JB/T 5135.1-2001通用小型汽油机台架性能试验方法10GB/T 3821-2005中小功率内燃机清洁度测定方法11JB/T 9774-2005中小功率内燃机清洁度限值12GB/T 1859-2000往复式内燃机 辐射的空气噪声测量 工程法及简易法13GB/T 21404-2008内燃机 发动机功率的确定和测量方法 一般要求表3-2 企业生产内燃机产品的相关标准1、柴油机产品序号标 准 号标 准 名 称1GB 9969.1-1998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强制性标准)2发改办产业20083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柴油机有关问题的复函(见附件4)2、汽油机产品序号标 准 号标 准 名 称1GB 9969.1-1998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强制性标准) 5.2 企业生产内燃机产品具备的工作场所、生产设施、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检测设备5.2.1生产内燃机产品具备的工作场所、生产设施、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检测设备(见表4、表5)。表4 企业生产内燃机产品必备的工作场所、生产设施、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序号工作场所生产设施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1清洗、烘干工作场所水、电、燃料、压缩空气等供应系统按部装工艺要求的部装生产线(包括相应的专用工具和检具)2部件装配工作场所污染物(污水、污油、废气等)排放系统按发动机总装工艺要求的总装生产线(包括相应的专用工具和检具)3发动机总装配工作场所起重、吊运、搬运系统按清洗、烘干工艺要求的清洗、烘干设备4发动机台架调试场所照明系统满足生产能力要求的发动机台架调试设备5检验专用的发动机台架检测场所检验专用的发动机台架测试设备表5-1 企业生产单缸柴油机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序号名 称精度要求1测功器±1%2排气烟度计±1.5%3燃油消耗测定±1%4转速数字显示仪±0.25%5干湿温度计±1%6大气压力计±0.5%7排气温度表±1%表5-2 企业生产多缸柴油机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序号名 称精度要求1测功器±1%2排气烟度计±1.5%3燃油消耗测定±1%4转速数字显示仪±0.25%5冷却水温度表±1%6机油温度表±1%7干湿温度计±1%8大气压力计±0.5%9机油压力表±2.5%10排气温度表±1%11不透光烟度计(车用发动机)K=1.7m-1,准确度0.025 m-1表5-3 企业生产汽油机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序号名 称精度要求1测功器±1%2燃油消耗测定±1%3转速数字显示仪±0.25%4干湿温度计±1%5大气压力计±0.5%6手持式转速表±1%7火花塞垫片温度表±1.5%8秒表±0.2%注:应满足申证企业所有申证产品的检测需求,数量应满足生产批量需求。5.2.2 企业生产单缸柴油机(手起动)产品应具备的条件(见表6)。表6 单缸柴油机(手起动)产品具备条件序号项 目内 容说 明1技术文件强制性标准GB20651.1-20062产品使用说明明确执行GB20651.1-2006往复式内燃机 安全要求 第一部分3企业标准备案的企业标准内容中,应有执行GB20651.1-2006往复式内燃机 安全要求 第一部分的相关文字内容。4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明确执行GB20651.1-2006往复式内燃机 安全要求 第一部分的具体技术思路及措施。 5工艺文件相应的专用工艺文件具体与产品设计相关6采购控制特殊零部件的检测报告;采购过程控制符合GB/T 20064.1-2006、GB/T 20064.2-2006规定的“手柄起动装置”的检测报告;相关的供方评价资料、采购合同、进货记录及检验记录。7生产及工艺设施和设备工作场所、生产设施、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表4具备的工作场所、生产设施、生产设备、工艺装备8检测设备检测设备表5-1企业生产单缸柴油机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5.3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5.4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7)。表7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企业名称(盖章)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生产地址抽样情况产品名称样品规格(注)抽样基数抽样数量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样品编号封样地点封样情况抽 样 组人 员姓名(签字)单 位职 务企业参加抽样人员样品送达验收情况说 明1 此表一式四份,一份工厂留存,一份随样品送检测单位,两份审查组交审查部。2请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样品送到: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注:单缸柴油机产品必须标明用途、起动方式。产品单元抽检规格数见表8。表8 产品单元抽检规格数序号产品单元产品规格抽样数量用途划分1第二代单缸柴油机功率13.24kW 4台(1)手起动:固定用、移动用、低速货车(含三轮车)用(2)自动起动:固定用、移动用、低速货车(含三轮车)用功率13.24kW 4台2单缸柴油机功率13.24kW 4台功率13.24kW 4台3多缸柴油机功率58.82kW功率58.82kW4台非车用、低速货车(含三轮车)用、汽车用注:低速货车用型式上不能大于4缸100毫米缸径,三轮汽车用型式上不能大于3缸80毫米缸径。4多缸柴油机功率58.82132.60kW58.82 kW功率132.60kW4台5多缸柴油机功率132.60560kW132.60 kW功率560kW4台6汽油机功率9.0kW 4台通用9.0kW功率22.10kW 4台5.4.1.1 产品检测样品应随机抽取。5.4.1.2 应在成品库或生产线末端抽取带有产品合格证的已包装的产品。5.4.1.3 每一抽样单元,按用途抽取功率最大的机型作为该抽样单元的代表机型。5.4.1.4 样品的样本母体不少于26台(多缸柴油机若样本母体少于26台时,允许在生产线末端抽取样品)。5.4.1.5 通常样品抽取4台(二台性能检测、二台清洁度检测)。年产量很少的大型产品在现场检测时抽样数量可减少到2台,应先进行常温起动和清洁度测定,再进行其它性能检测。在性能检测中对于在清洁度测定时由于工作需要已拧动过的密封处若发生渗漏者,可不计作缺陷。5.4.1.6 抽样后样品应存放妥当,在存放和送检过程中封样处不得损坏。5.4.1.7 样品检测时,企业应提供样品安装联接用的必备零件。注:符合现场检测条件的申证企业,应提供在计量或校准有效期内的检测设备清单,并经机械产品审查部批准后方可进行现场检测。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5.4.2.1 样品检验评定方法依据标准:GB/T 14162-1993产品质量监督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为质量指标),为综合判定规则(不进行单项判定)。按质量特性的重要性的严重程度将不合格分为:A类不合格、B类不合格和C类不合格。A类不合格为单位产品的极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B类不合格为单位产品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C类不合格为单位产品一般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5.4.2.2 样品经检验后不合格数小于不合格判定数r者,样品检验结论为:×××企业生产的××型柴油机(汽油机)样品经检验符合依据标准,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通过。样品经检验不合格数不小于不合格判定数r者,样品的检验结论为:×××企业生产的××型柴油机(汽油机)样品经检验不符合依据标准,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不通过(见表9)。表9项 目 类 别ABC检验水平监督质量水平PO2.51540样本数(每项检验样本)222不合格判定数r1235.4.2.3 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见表10)(按明示用途作相应的性能检测)表10 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表10-1 柴油机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序号检验项目名称检验依据标准及条款检验方法依据标准或条款受检产品不合格项目分类备 注1标定功率下限GB/T 6072-2000GB/T 1147.1-2007:3.3GB/T 21404-2008企业标准GB/T 1147.2-2007:6.1.4GB/T 6072.1-2000GB/T 21404-2008企业标准A检查所抽样品油门所封位置时的功率值与企业标准、样品铭牌和样品说明书三者中明示功率最大值的符合性。 2排气烟度(FSU)GB 9486-1988GB 9486-1988A以符合上述规定的功率值为标定功率,测烟度、噪声、排放等指标。(当油门所封的功率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调整到规定要求)。序号检验项目名称检验依据标准及条款检验方法依据标准或条款受检产品不合格项目分类备 注3排气污染物(固定、移动、非车用柴油机)GB 20891-2007GB 20891-2007GB/T 8190GB/T 21405-2008A第二代单缸柴油机必须符合发改办产业2008398号文件关于排放限值的要求。排气污染物(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用柴油机)GB 19756-2005GB 19756-2005GB/T 8190GB/T 21405-2008A排气污染物(功率37kW船用柴油机)JB 8891-1999GB/T 15097-94JB 8891-1999GB/T 15097-94A4车用柴油机全负荷稳定转速时排气烟度(m-1)GB 3847-2005:6.3.3;8.1型式核准报告GB 3847-2005:附录C、DA*:对于安装了排气后处理装置,包括NOX催化器和(或)颗粒物捕集器的柴油机,应附加ETC试验规程测定排气污染物;安装在M1、N1(小于3吨)类载客车辆的柴油机也按此要求。排气污染物(ESC和ELR、ETC*试验)GB 17691-2005:7.2.1GB 17691-2005:附录B、附件BA、附件BB*AESC试验控制区内NOx检查GB 17691-2005:7.2.3.1GB 17691-2005:附件BAA在ELR试验中任何转速下的烟度GB 17691-2005:7.2.3.2GB 17691-2005:附件BAA5噪声GB 14097-1999GB/T 1859-2000 工程法A6安全要求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用柴油机缠绕危险JB 8890-1999:5.3.1.1JB 8890-1999:6.3.1.1A应在飞轮、起动轴处设置警示标记;多缸柴油机在高压油泵联接处设置警示标记;单缸柴油机起动轴轴向不得外露。松动危险JB 8890-1999:5.3.1.2JB 8890-1999:6.3.1.2A飞轮处应有自锁装置信号和报警失效危险JB 8890-1999:5.3.1.7JB 8890-1999:6.3.1.7A起动失效JB 8890-1999:5.3.2.2GB/T 1147.1-2007JB 8890-1999:6.3.2.2GB/T 1147.2-2007A常温起动。有关的起动装置不能失效。火灾危险JB 8890-1999:5.3.2.6C5.3.2.8JB 8890-1999:6.3.2.6,6.3.2.8A燃油箱不能靠近排气管,固定螺栓是否紧固,加油口设置警示标记。高温危险JB 8890-1999:5.3.2.75.4JB 8890-1999:6.3.2.56.3.2.7A应在排气管或消声器、水箱、散热器处设置警示标记。急停失效危险JB 8890-1999:5.3.2.3JB 8890-1999:6.3.2.3A7安全要求GB 20651.1-2006GB 4556-2001GB/T 20064.1-2006GB/T 20064.2-2006GB 20651.1-2006GB 4556-2001GB/T 20064.1-2006GB/T 20064.2-2006A低速货车(含三轮汽车)的发动机为单缸柴油机时,按此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检查。8起动试验GB/T 1147.1-2007:3.13GB/T 1147.2-2007:6.1.1A常温起动9停缸试验(仅船用)GB/T 1147.1-2007:3.7企业标准GB/T 1147.2-2007:6.2.1企业标准A10停增压器试验(仅船用)GB/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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