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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华县林木采伐证审核发证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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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华县林木采伐证审核发证制度.doc

    江华县林木采伐证审核发证制度一、责任单位江华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二、责任人江华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股室全面工作,并对本股室工作负全责,股室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核发证责任人为股长、副股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三、审核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年4月9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第278号令)(四)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湘林资200141号)四、审核权限县林业局主管本县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负责本县内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监督执法工作五、审核条件凡在本县境内从事森林、林木采伐活动。申请人必须是林木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申请采伐的林木必须符合森林法第31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20条的规定;没有出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1条中的任一情形。六、申报材料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需提交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国有农场、集体经济组织及定向培育林木的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明;(二)其它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四)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还应当提交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七、办理程序和时限发证人员接到林木采伐申请后,必须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 符合条件的,应在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内及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林木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向林业站提出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林业站应及时将采伐作业设计资料等申报材料交评估流转中心,经评估流转中心、林业分类经营办复核后,将申报材料报承办人。 (二)承办人在接到林木采伐申请材料后,必须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 符合条件的,应在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内及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接到申报材料时5日内一次性告知经营者进行补正。(三)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监督检查(一)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建立健全林木采伐管理台帐, 台帐与采伐证存根必须保持一致。台帐要做到月清年结,定期汇总上报。对已开完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存根联,要及时归档。林木采伐许可证存根联的保存期为2年。不得跨年度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二)股室(站)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九、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办证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符合条件不受理的。2、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3、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6、其它过错行为的。(二)责任主体认定办证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股室内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林业局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2、吊销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人员资格证书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附件:江华县林业局林木采伐证审核发证流程图江华瑶族自治县林业局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核发证制度一、责任单位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大队二、责任人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大队实行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队长主持队内的全面工作,并对本队工作负全责;队内的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核发证责任人为队长、副队长、承办人。三、审核发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四)湖南省林业条例(五)湖南省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审核权限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大队主管本县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年度年审监督管理工作。五、审核的条件申请从事木竹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制度。(三)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四)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五)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木材检尺员及从业人员。(六)符合环保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六、申报材料(一)申请报告(二)经营、加工资金数额证明(三)经营、加工场所使用证明(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一寸照片2张(五)设立木竹加工企业的,应提供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设立木竹加工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家庭作坊和小型来料加工企业除外)(六)其它有关证明材料七、办理程序(一)业主提出办理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的申请,并将申报材料报县政务中心林业局窗口登记。由政务中心林业局窗口移送到林业行政执法大队承办人。(二)承办人在确认业主申请材料齐全后签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业主申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1日内一次性告知业主进行纠正。对于业主提供材料齐全的,当场做出受理决定。(三)林业行政执法大队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不合格的,须向业主书面说明理由。(四)在完成上述前期工作条件下,承办人提出审核意见上报队长,队长组织召开队务会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八、监督检查(一)建立完善的队务会制度。队内实行分工责任制,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队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二)队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三)局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附件:县林业局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核发证流程图江华县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制度一、责任单位江华县林业局种苗站二、责任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证责任人为分管副局长、站长、副站长、承办人。三、审核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四)<<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审核权限(一)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按如下权限核发:1、种子园、采穗圃、母树林、采种基地和油茶良种嫁接苗等主要林木良种生产单位和个人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2、生产杉木、马尾松、湿地松、杨树、板栗等良种苗木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生产其他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按如下权限核发:1、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注册资本金的种子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2、种子园、采穗圃、母树林、采种基地和油茶良种嫁接苗等主要林木良种生产单位和个人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3、经营杉木、马尾松、湿地松、杨树、板栗等良种苗木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其他林木种子经营者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五、审核条件 (一)申请林木良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经省或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通过并公告的主要林木良种的繁殖材料。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新品种种子还应当提供品种权证明并取得品种权人的书面授权书。2、具有繁殖主要林木良种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具有生产林木良种根、茎、苗、芽、叶等无性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的繁殖和培育条件。3、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5、具有与主要林木良种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设施。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当具有晒场或种子烘干设备、仓储等设施;生产无性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的,应当具有荫棚、大棚或其它栽培设施。6、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当具有恒温培养箱、扦样器、天平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生产无性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的,应具有游标卡尺、钢卷尺等质量检验仪器设备。7、具有1名以上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 从事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具有繁殖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具有生产根、茎、苗、芽、叶等无性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的繁殖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4、具有必要的生产设施,其中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当有晒场或者种子烘干设备、仓储设施。5、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具有恒温培养箱、天平、扦样器等种子检验最基本的仪器设备;生产无性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的,应具有游标卡尺、钢卷尺等检验仪器设备。6、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申请林木良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与经营林木良种的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与经营林木良种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储藏保管设施。3、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具有恒温干燥器、培养箱、扦样器、天平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经营无性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的,应有游标卡尺、钢卷尺等质量检验仪器设备。4、具有1名以上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和储藏保管技术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申请其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律法规对企业注册资金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2、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3、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有种子质量检验必要的仪器设备;经营无性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的,应有游标卡尺、钢卷尺等质量检验仪器设备。4、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种子检验人员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的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申领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审核材料(一)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2、种子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3、种子晒场或种子烘干设备、种子仓储设施等主要生产设施情况介绍、照片和产权证明。4、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5、生产林木种子的树种(品种)名称。申请林木良种生产许可证的,还应提供生产良种的简要性状、审定或认定的批准文件等情况介绍;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证明或品种生产授权证明;生产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转基因产品商品化生产许可的批准文件。6、有种子生产档案、标签等质量保证制度。(二)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3、种子检验仪器和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4、种子经营场所的照片、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5、有种子经营档案、标签等质量保证制度。(三)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审核机关报送有关材料。七、审核发证(一)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1、申请者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法定机关提出申请。2、受理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或审核工作。申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和晾晒烘干、仓储等主要生产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申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贮藏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等进行实地考察。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3、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二)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负责人、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生产种子的种类或品种、地点、面积、有效期限等项目。(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按如下要求填写:1、许可证编号:括号内填“湘+发证机关代码+发证年份后两位数”,第××××号填许可证四位数发证顺序号。2、生产者名称:填写符合国务院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名称。3、生产者地址:填写生产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县(市、区)、乡(镇)、村或街道、门牌等。4、负责人:法人制企业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其他的填写出资人姓名。5、有效期限为签发之日起3年。6、发证机关:盖核发机关印章。7、发证日期:填核发机关领导签发同意意见的日期。8、生产种类:指批准生产的所有林木种子的种类和品种,要注明生产的是良种繁殖材料(种子)、良种种植材料(苗木),还是普种繁殖材料(种子)、普种种植材料(苗木);繁殖材料(种子)的种类具体到种或品种,种植材料(苗木)的种类载明主要品种后按造林苗、经济林苗、城镇绿化苗、花卉等项填写。9、面积:指种子生产总面积,单位公顷。10、生产地点:填写种子生产基地所在的县(市、区)、乡(镇、林场)、村(林区)、小地名(林班、小班),有多处生产基地的,要分别填写。(四)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经营者地址、负责人、有效期限、有效区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种子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经营方式等项目。(五)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按如下要求填写:1、许可证编号:括号内填“湘+发证机关代码+发证年份后两位数”,第××××号填许可证四位数发证顺序号。2、经营者名称:填写符合国务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名称。3、经营者地址:填写经营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县(市、区)、乡(镇)、村或街道、门牌等。4、负责人:法人制企业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其他企业填写出资人姓名。5、有效期限为签发之日起3年。6、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最小至县级,如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的,须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重新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7、发证机关:盖核发机关印章。8、发证日期:填核发机关领导签发同意意见的日期。9、经营种类:指批准经营的所有林木种子的种类和品种,要注明生产的是良种繁殖材料(种子)、良种种植材料(苗木),还是普种繁殖材料(种子)、普种种植材料(苗木);繁殖材料(种子)的种类具体到种或品种,种植材料(苗木)的种类载明主要品种后按造林苗、经济林苗、城镇绿化苗、花卉等项填写。10、经营地点:填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所在的县(市、区)、乡(镇)、村或街道、门牌等。11、经营方式:填写批发、零售、批零兼营、进出口等。八、 变更换证(一)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二) 种子生产者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改变许可证核准的生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和生产地点、种类、面积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变更申请书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生产许可证。变更事项超出原发证机关权限的,应重新申请新证。(三) 经营者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改变许可证核准的经营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和经营地点、方式、种类及有效区域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变更申请书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超出原发证机关权限的,应重新申请新证。九、监督管理(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是林木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凭证。生产者、经营者必须按许可证核定的生产、经营地点及生产、经营种类进行生产经营,不得自行涂改、变更内容、范围。(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除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吊销。(三) 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因故停止生产、经营的,应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四)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各1本),正本应悬挂在生产或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五) 许可证遗失,生产者或经营者须先向原发证机关提交遗失证明,并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办理新证。(六) 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按种子法第六十条有关规定处罚。(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在领取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后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按种子法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处罚。(八)林木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按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九)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具备条件的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按种子法第七十条的有关规定处罚。(十)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违法行为人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或者变更违法行为人的营业执照。附件: 江华县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证流程图江华县木材运输证审核发证制度一、责任单位江华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二、责任人江华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或受委托的乡镇林业站实行股(站)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站)长主持股室(站)全面工作,并对本股室(站)工作负全责,股室(站)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木材运输证审核发证责任人为股(站)长、副股(站)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三、审核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年4月9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第278号令)(四)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湘林政200110号)四、审核权限县林业局主管本县的运输证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负责本县内的运输证监督执法工作(受委托的乡(镇)林业站负责本辖区的县内运输证的发放工作)。五、审核条件凡在本县范围内起运或转运木材,均须办理木材运输证。六、申报材料木材运输证实行分级核发和管理。       县内木材运输证凭采伐证、检疫证、检尺码单、林业规费票据和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由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或其委托的乡(镇)林业工作站核发,县林业局统一归档管理;  省内木材运输证凭县内木材运输证等相关证明,由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核发,市林业局统一归档管理;运输下列木材在申办木材运输证时必须提供如下凭证: 没收变价处理的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上的要凭处罚决定书到当地发证机关申办木材运输证;    旧屋料要有由户主申请,经当地林业工作站核实或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的批件;    农村村民在自留地、房前屋后采伐的零星树木要有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证明;    人造板及其他木制品要有收购原料的运输证或其他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商品木炭、商品薪材、木片、木浆(纸),要有生产许可证或生产经营计划;    个人搬迁携带的木材、家具,要有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明或工作调动证明,其搬迁携带的木材数量不得超过市(州)的规定;    基建单位剩余木材要有由原购材运输证和基建单位申请,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核实的证明。    木材运到终点又需转运的,凭原木材运输征、检疫证、检尺码单,经林业局资源林政股核实后,换领新的木材运输证。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将木材发运出去的,持证人应持原证在有效期内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严禁在已开具的木材运输证上签字延期。  遗失木材运输证的,原则上不予补办。确因特殊情况,货主必须说明理由,经林业局资源林政股核实,或凭登报挂失声明作废的证明,由原发证机关补办木材运输证。七、办理程序和时限(一)经营者提出木材运输证申请,并将申报材料报承办人。 (二)承办人在确认经营者申请材料齐全后,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接到申请时1日内一次性告知经营者进行补正。(三)县内木材运输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省内木材运输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监督检查(一)核办木材运输证签证机关必须盖章,并由申领人、签证人签章或签名,方可有效。木材运输证应严加保管,防止偷盗和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对已开完的木材运输证存根联,要及时归档。木材运输证存根联的保存期为2年。  (二)股室(站)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三)木材运输证实行“交旧领新”和抽查制度。木材运输证开完后要及时清点上交存档备查,林业局要建立严格的办证抽查制度,对上交存档的运输证存根抽查比例不得少于10。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九、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办证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符合条件不受理的。2、超越职权发放木材运输证的。3、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6、其它过错行为的。(二)责任主体认定办证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股室(站)内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林业局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吊销湖南省木材运输证办证人员资格证书2、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有关责任人负责赔偿。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附件:江华县林业局木材运输证审核发证流程图江华县林业局关于移植古树名木审批程序制度一、责任单位江华县林业局森保站二、责任人江华县林业局森保站实行站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站长主持站内全面工作,并对本站工作负全责,站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四)、全绿字20098号文件四、审批权限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禁止非法移植大树古树和重点保护植物,严格控制大树古树移植进城,停止大树古树移植进城的正常手续审批。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或道路扩宽、旧城改造等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的,要按照国家和省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审批。五、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填写申请原因、地点、规格、数量及生长状况。(2)、出具相关证明。村集体所有的要求有所在地乡人民政府和村组出具的权属证明。(3)、所在地林业站现场调查报告及相片。六、办理程序(1)、首先向当地林业站申请报告,林业站派人到现场调查核实,符合办理条件的由林业站写出现场调查报告并提供调查相片。(2)、县林业局森保站派人现场核实后签暑审批意见。(3)、相关材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取得采集证。(4)、按采集证有关规定进行移植采挖。(5)、办理相关移植手续。七、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护。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6、其他过错行为的。(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站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站长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附件:江华县林业局移植古树名木审批程序流程图江华瑶族自治县1、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2、临时占有林地审批制度3、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核制度一、 责任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大队二、审核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三)湖南省林业条例(四)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五)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六)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七)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三、审核审批范畴(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四、审核审批权限(一)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1、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2、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1、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2、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3、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4、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1、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2、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五、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需提供的材料(一)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1、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报告2、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4、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5、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6、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7、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1、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报告2、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4、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六、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1、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按“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七、办理时限从受理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需组织制定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或现场查验的,在25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附件:1、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流程图2、临时占有林地审批流程图3、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核流程图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猎采许可制度一、责任单位江华县林业局森保站二、责任人江华县林业局森保站实行站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站长主持站内全面工作,并对本站工作负全责,站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2、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四、审批权限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由市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决定;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由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决定。五、申报材料1、猎捕证:县林业局、公安局签署意见后的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2)、身份证明;(3)、湖南省狩猎资格证(副本),(4)、特许猎捕申请表。2、采集证:(1)、申请报告;(2)、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交纳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凭证。六、办理程序(一)野生动物猎捕:1、 猎捕的单位或个人向县林业局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1、  县林业局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申请者向县林业局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交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按收购价的5%,湘价费2001262号)。2、 县林业局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交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到省狩猎培训中心参加培训,合格获得批准后,市局凭省厅批复,办理特许猎捕证。窗口受理县局审核市局复核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参加培训)窗口发证。(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1、采集单位或个人向县林业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技术人员现场勘验,制做现场勘验表。2、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申请者向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交纳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按收购价的5%,湘价费2001262号)。3、县林业局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交市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办证。4、 凭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证。需运输出境的,办理植物检疫证和运输证。窗口受理现场勘验县林业局审核(收费)市局复核窗口发证。5、许可收费:根据湘价费2001262号,按收购价5%征收七、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护。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6、其他过错行为的。(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站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站长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附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猎采许可流程图关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狩猎许可证核发制度一、责任单位江华县林业局森保站二、责任人江华县林业局森保站实行站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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